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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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闽水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闽水规〔2024]5号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水利局:为适应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相关要求,暂时停止信用分应用。

现对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有关信用分应用部分进行修订,主要如下:一、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修订内容1. 删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1“中标候选人公示”(5)(6)中提到的“投标人信用分”以及“信用分取值”(第44页)。

2. 删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二“开标记录表”中的信用分栏(第50页)。

3.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1)“商务评分标准(满分10分)”,信用分与商务评分挂钩,信用满分为10分。

暂停信用得分对所有施工企业的使用,全部按0分计算(第59~61页)。

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2“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价(评标价)评审方法”P2点用到投标人信用系数。

为考虑后期重新启用信用评价体系,范本中公式保持不变,p2分数以1.0分计算(第72页)。

5. 删除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资格文件格式”的“十六、投标人承诺书”中“保证《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公布的填报资料内容真实、准确,为我单位的真实意愿表达。

”相关内容(第174页)。

二、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修订内容1. 删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1“中标候选人公示”(5)(6)中提到的“投标人信用分”以及“信用分取值”(第41页)。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5.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7.03•【字号】闽水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水规〔2023〕2号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6月28日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2023年7月3日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评审标准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四章动态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等四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所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初步设计批复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水文监测单位和水利后勤保障单位,福建省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含河湖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可对照本办法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背景福建省地处东南沿海地区,是一个山地、丘陵、平原、海岸线较长的省份。

水资源总量较为丰富,但由于气候、地形和其他自然条件的限制,水资源质量和分布非常不均衡,造成了福建省水利建设发展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福建省实施了水利基金制度。

本文将介绍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规定。

基金筹集管理1. 基金来源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来自以下来源:•福建省财政拨款•中央财政专项拨款•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组织捐赠•借款、发行公司债券•从事水利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和利用中收取的专项资金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来自以上各个渠道,管委会做好基金的筹集、使用、监管和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透明、公正。

2. 基金管理机构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福建省水利厅,水利厅基金管理处是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使用、监管和管理工作。

3. 基金使用管理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重点支持“三农”领域中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监控工程建设•重点支持福建省水利工程中水、可再生能源、节水、防洪等现代化建设•支持水利工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4. 基金使用重点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重点有以下三个方面:(1) 科技创新通过资助福建省水利领域内的科技创新,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技术,促进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

(2) 基础设施资助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利工程建设、水利设备更新、水资源监控。

(3) 生态环保资助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生态环保工作,保护福建省的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

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支持以上三个方面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奖励方式、基建工程建设、节能减排等方式。

5. 其他重要事项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需要遵循以下几个重要事项:•基金使用需要与计划事先编制并公布•基金支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的规定•基金使用需要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结论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体系是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其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也是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法规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改革开放办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改革开放办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改革开放办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6•【字号】闽政办[2001]139号•【施行日期】200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改革开放办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1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改革开放办《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六日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改革开放办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规范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民办水利的发展,增强农村水利活力,提高水利设施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具体实际,制定我省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及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明晰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调动积极性,明确责任,加强监管,搞好水利设施的管护和更新改造,维护农民利益,充分发挥和提高水利设施的综合效益。

二、基本原则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是指通过对小型水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的有偿出让,使原国家或集体所有、经营的小型水利设施转变为个人所有、经营,或合作、股份经营。

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

(二)确保国家和集体资产不流失,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改革所得资金专项用于水利设施的管理、维护与建设。

(四)坚持自愿与引导相结合。

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水利建设中,每一场重大水利建设的成功背后都有着水利专项资金的强力支撑。

下文是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简称“水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农村水利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利防灾减灾、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一)地方政府主导,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原则;(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水利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分配方式。

第五条水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水利资金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水利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是水利资金筹集、分配、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水利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水利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水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水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水利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二)省水利厅是水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水利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水利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水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水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查监督;提出水利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水利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单位、企业等水利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核实、审查或审核及资金拨付、单个项目全过程监督、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暂时采用预算定额编制概(估)算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暂时采用预算定额编制概(估)算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暂时采用预算定
额编制概(估)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1.01.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暂时采用预算定额编制
概(估)算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厅属各单位: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以及《福建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已于2021年1月6日颁布实施,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鉴于《福建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福建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仍在编制,为保证水利工程概(估)算编制工作的衔接性,决定在概算定额正式颁布前,暂时采用预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和投资估算单价,其中设计概算单价暂按预算定额单价乘以扩大系数1.03,投资估算单价暂按预算定额单价乘以扩
大系数1.08。

福建省水利厅
2021年1月13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十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十一条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可以进行主体工程招标设计和组织招标工作以及现场施工准备.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1.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2.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第十五条工程验收要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1.工程阶段验收: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导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通水等是重要的阶段验收.2.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有关报告,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2)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对初验查出的问题应在正式验收前解决.(3)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4)根据初验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决定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其它水利建设项目由流域机构主持验收,水利部进行指导.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会同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验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派员参加;重要中型建设项目验收,流域机构派员参加.第四章实行三项制度改革第十六条对生产经营性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1.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负责现场建设管理的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能.2.组建建设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建设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2)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七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投标制:1.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国际采购导则进行,并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方式以及工程特点,决定招标方式.2.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必要条件:(1)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已列入计划,投资基本落实;(2)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组建,并具备应有的建设管理能力;(3)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批准;(4)施工准备工作已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要求.3.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招标管理按第二章明确的分级管理原则和管理范围,划分如下:(1)水利部负责招标工作的行业管理,直接参与或组织少数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2)其他国家和部属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3)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1.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3.要加强对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必须持证营业.第十九条水利施工企业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走向市场,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式.1.施工企业要按项目管理的原理和要求组织施工,在组织结构上,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经营管理上,建立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项目独立核算管理体制;在生产要素配置上,实行优化配置,动态管理;在施工管理上,实行目标管理.2.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最高组织者和责任者.项目经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水利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1.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必须接受和尊重其监督,支持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2.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合同文件,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部施工质量管理规定,质量评定标准.4.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必须认真严肃处理.严重质量事故,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联合分析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第二十二条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1.积极利用和发挥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等学术团体作用,组织学术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加强水利建设队伍联络和管理.2.建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1)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其中:重点工程情况应在水利部月生产协调会五天前报告工程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实物工作量,关键进度,投资到位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月报和年报按有关统计报表规定及时报送,年报内容应增加建设管理情况总结.(2)部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流域机构和水利部直接报告;地方大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和水利(水电)厅(局)应将所属水利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进度和建设管理经验总结,于每年年终向水利部报告一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文号:[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洪堤管理,确保江河安全泄洪的通告-闽政[1981]6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洪堤管理,确保江河安全泄洪的通告-闽政[1981]6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洪堤管理,确保江河安全泄洪的通告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洪堤管理,确保江河安全泄洪的通告(1981年6月15日闽政〔1981〕68号)建国以来,我省在国家支持下兴建了大量的防洪堤工程,这对抗御洪涝灾害、保护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加上对工程管理工作宣传教育不够,管理不善,致使有些单位和个人肆意违反水利管理规章制度,在河滩和堤坡上擅自围江造田、建房、建厂、抛筑丁坝、倾倒土石杂物、垃圾等障碍物,影响河道泄洪,降低堤防工程抗洪能力,严重威胁着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加强闽江、九龙江、晋江等江河滩地和堤防的管理,确保江河泄洪和堤防工程安全运用,现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和有关规定的精神,特通告如下:一、防洪堤工程及其附属建筑物是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的集体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必须严加保护,绝对保证完整。

二、为了保证堤防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其抗洪效能,严禁一切损坏堤防工程的行为:1.堤防内外坡脚应留足够的护堤地,一般离堤脚不少于五米。

(对于已建在连接防洪堤处又无留足护堤地的码头、堆场、货栈等建筑物,经有关部门协商鉴定证明确系安全的可例外。

)2.堤身及护堤地内禁止耕种、挖堤取土、挖塘、开渠、建窑建房、临时搭盖、修建临时码头、挖穴埋葬、修建厕所、猪圈、牛栏、堆放笨重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堤防安全、削弱堤防抗洪能力的一切行为。

3.严禁破坏堤上的一切建筑物(如水闸、旱闸、涵洞、护坡等)、电讯设备、测量标志等设施,严禁在堤身和建筑物附近爆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目标(一)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在审批流程上,涵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水、电、气、通信、广电网络等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在工程项目类别上,覆盖房建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都纳入改革范围,既覆盖政府投资工程,也覆盖社会投资工程;既覆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也覆盖装饰装修工程;在办理事项上,既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也覆盖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

到2018年底,厦门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率先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全省其他市、县(区)学习借鉴复制厦门试点经验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四个一”审批模式,加快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环节再减少,全流程审批时间再压缩。

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减至7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投资项目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装饰装修工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第十八条设计代表应当向施工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跟踪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贵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五)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
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电信、环保等部门指定的生产商、供应商提供的混凝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提交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五章监理、检测单位的质量完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在下列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等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水利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经与省发改委会商,现予正式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对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三个阶段或者设计、施工等两个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明确跨设区市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所承担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对辖区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总承包行为监督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

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六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或者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实施工程总承包发包。

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厦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水利工程建设(一)规划与设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本市水利发展规划,遵循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兴利除害、确保安全的原则。

工程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项目审批水利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严格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确保项目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

(三)建设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项目法人应当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责。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四)质量与安全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水利工程管理(一)管理体制本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运行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水利工程的运行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保障防汛抗旱、水资源调配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安全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福建省水利厅]2007年07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有关条款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有关条款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有关条
款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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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我厅对《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水〔2018〕35号)的附件《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第十条”作了修改,现予以发布,请严格执行。

修改后内容如下:第十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有违反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等被通知停工整改、责成业主追究违约责任、通报批评、建议解除合同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解除合同的,每发生一次扣8分;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成业主追究违约责任、通知停工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二)被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解除合同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被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成业主追究违约责任、通知停工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第(一)项评价信息有效期为2年,第(二)项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自相关文件印发之日起计。

评价依据为相关通报批评文件、公告等。

以上条款修改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21年8月10日——结束——。

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福建省相关法规、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福建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按照规模和性质实行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和项目法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制。

第五条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项目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参加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项目法人第六条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地方政府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工程开工前,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明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以实现专业化管理。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任意压缩工期。

施工中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项目法人应当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批不得实施。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按照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要求,将审查出具的福建省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书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具备开工条件,按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并获得批准。

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8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八号《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防潮、除涝、灌溉、水力发电、水资源配置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泵站和水电站等工程。

城乡供水、水土保持、水文、水电、航道等工程的管理、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气象、应急管理、公安、海洋与渔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有关工作。

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水利建设中,每一场重大水利建设的成功背后都有着水利专项资金的强力支撑。

下文是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简称“水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农村水利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利防灾减灾、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一)地方政府主导,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原则;(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水利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分配方式。

第五条水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水利资金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水利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是水利资金筹集、分配、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水利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水利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水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水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水利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二)省水利厅是水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水利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水利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水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水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查监督;提出水利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水利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单位、企业等水利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核实、审查或审核及资金拨付、单个项目全过程监督、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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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福建省相关法规、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福建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按照规模和性质实行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和项目法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制。

第五条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项目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参加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项目法人
第六条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地方政府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工程开工前,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明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以实现专业化管理。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任意压缩工期。

施工中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项目法人应当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批不得实施。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按照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要求,将审查出具的福建省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书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具备开工条件,按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十条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鼓励发展专业化的项目建
设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专业化管理。

第三章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评标活动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评标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健全评标专家更新和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进入建筑有形市场进行交易,其中省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应在省级水利建筑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代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应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单位中委托或抽取,主要工作人员应熟悉水利专业知识,按照水利行业有关规定从事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符合水利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要求,符合水利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要求,标段划分要科学合理,工期要求应符合实际。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招标的额度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金属结构制作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一)、(二)、(三)目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十五条健全招标投标监督和监察机制。

按照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和行政监察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严格执行招标人在招标前、后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备案资料制度,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第四章建设监理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担相应的水利工程监理任务。

禁止越级承揽、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及时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选派具备监理资格的监理人员承担监理任务。

选派的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常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从事两
个以上建设项目的监理。

监理人员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八条项目监理必须切实履行“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综合协调”的监理职责,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对受监工程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相统一。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落实质量责任制,健全项目法人负责、设计施工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机构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
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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