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贿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是“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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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贿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是“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数罪并罚”

因受贿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是“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数罪并罚”

因受贿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是“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数罪并罚”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康某系中国某航空公司经贸中心经理,1998年初,康某经曾某介绍,同意以中国某航空公司名义为黄某代理进口货物。

期间,介绍人曾某告诉康某,事成后可给其好处费。

98年5月27日,康某在未见外商的情况下,按介绍人曾某转交的文件,以中国某航空公司的名义签署了虚假的外贸合同及外贸代理协议。

同年6月2日、4日、5日,康某随同曾某,使用虚假的外贸合同,外贸代理协议和报关单等凭证,放任客户自带汇票,通过中国某航空公司会计先后购汇共计1500余万,后将其汇给香港某公司。

事后,康某从中收取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

二、处理意见对被告人康某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非法经营罪没有异议。

但是对于此二罪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康某在非法经营活动中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是基于不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彼此不相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同的客体,故而康某的受贿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不属于牵连犯,对其应予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康某之所以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就是想得到好处费,后来也确实得到了。

由此可见,其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和受贿行为是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牵连犯是数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出自犯一罪,而在客观上行为之间又表现为不可分离,而在处罚上采取吸收主义,按数罪中的重罪处以重罪之刑,轻罪被重罪吸收,所以采取“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受贿罪论。

第三种意见认为,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不仅有两个以上的行为和故意,而且侵犯了两种以上的法益,理当数罪并罚。

这是对受贿罪的法益采取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说的当然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会议《关于被告人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的行为应定一罪还是数罪的研究意见》就采用此观点。

三、法理分析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和第三种意见表面上一样,其实前提不一样,第三种意见的前提是康某的行为构成牵连犯。

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1988年1月2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⑴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⑵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⑶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⑷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

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处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2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

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情况下实行数罪并罚

什么情况下实行数罪并罚

什么情况下实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在一个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犯罪人分别适用多条法律规定,并按照各条规定分别作出判决的一种刑事审判方式。

在我国刑法中,有多种情况下可以实行数罪并罚,下面将对一些常见的情况进行探讨。

首先,当同一犯罪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定的时候,可以实行数罪并罚。

比如,如果一个人盗窃了一辆汽车,那么他可能违反了刑法中的盗窃罪、破坏财物罪以及交通法中的驾驶无牌车辆罪等多个法律规定,这时就可以对他进行数罪并罚。

其次,当同一犯罪行为分别造成了多个后果的时候,也可以实行数罪并罚。

例如,如果有人在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那么他就可以分别追究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多个法律责任,进行数罪并罚。

此外,如果一个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了多个相同或相似的犯罪行为,也可以实行数罪并罚。

比如,一名职务犯罪分子在几年内多次受贿、贪污或渎职,这些犯罪行为可以被视为连续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此外,如果一个人在犯罪过程中多次犯罪,犯罪行为累积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也可以实行数罪并罚。

例如,一个连环杀手在一段时间内连续杀害多名受害人,这些犯罪行为可以视为累次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最后,当法律明确规定其中一种犯罪行为具有数罪并罚的情形时,也可以实行数罪并罚。

例如,我国的《刑法》第63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如果犯罪人先后犯下了数罪并罚的情形,可以依法对其数罪并罚。

总之,数罪并罚是一种重要的刑事审判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权益。

它的适用范围较广,既可以适用于违反多个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可以适用于造成多个后果的犯罪行为,甚至可以适用于同一种犯罪行为的连续犯罪。

这种方式能够更加有效地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减少犯罪的发生,并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渎职罪)模拟试卷1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渎职罪)模拟试卷1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渎职罪)模拟试卷1(总分:4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26,分数:48.00)1.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 )。

A.法院工作人员B.司法工作人员√C.国家工作人员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特殊的犯罪主体,限于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即司法工作人员。

4.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受贿的,对其行为应当( )。

A.以徇私枉法罪论处B.以受贿罪论处C.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受贿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5.下列犯罪中,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的是( )。

A.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B.徇私枉法罪C.玩忽职守罪√D.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而只有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6.徇私枉法罪发生的领域是( )。

A.刑事诉讼√B.行政审判C.行政执法D.民事审判徇私枉法罪只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其不同于发生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注意两者发生领域的区别。

7.1999年4月4日,冯某因持刀抢劫被公安局依法逮捕。

冯某的父亲冯某某为使其儿子逃避法律制裁,找到派出所的民警李某,请李某帮忙想办法如何处理。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数罪并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刑法及罪名修改,适用法条和罪名作相应调整;因为走私废物的行为已经独立成罪,不存在预备阶段。

因此该种危险为具体的危险。

主要表现为走私进境后运输、储存、处理条件和操作方法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形。

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时,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实害结果的以实际的危害形式定罪。

走私行为人对危险属于放任的故意。

**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二条“(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的规定,并罚强迫劳动罪存在争议。

判逃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四宗罪并罚并无死刑

判逃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四宗罪并罚并无死刑

判逃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四宗罪并罚并无死刑[ 张生贵 ]——(2012-9-18) / 已阅302次双起局长被起诉,四罪并罚无死刑:1、解读《刑法》第一百零条规定的“叛逃罪”判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危害了国家安全的,才构成犯罪。

若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则不能构成犯罪。

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

要有叛逃行为,包括两个方式:一是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内实施背叛国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实施背叛国家的出逃行为。

具体表现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内或者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而且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

叛逃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故单纯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内等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军人叛逃的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本罪的处罚: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叛逃的,携带国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后发表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的,等等。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法院:受贿罪实务裁判要旨(三)总则

最高法院:受贿罪实务裁判要旨(三)总则

最高法院:受贿罪实务裁判要旨(三)总则阅读提示就受贿罪在实务裁判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根据《刑事审判参考》一书作了简略整理和分析,力求凸显裁判规则,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规则摘要】1.1997年修订刑法实施之前的受贿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裁判要旨:对于新刑法实施之前的犯罪行为的处断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195号:左佳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2.不同特定身份人共同犯罪,以利用的职务便利或身份分别定罪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具有不同的特定身份,不是一律依其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关键是看各被告人是否分别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3.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财物,构成共同受贿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谋共同实施有关收受财物行为的,构成共同受贿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共同受贿犯罪论处。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585号:蒋勇、唐薇受贿案4.非特定关系人凭关系挂名取酬,财物双方共同占有,构成共同受贿裁判要旨: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884号:周龙苗等受贿案5. 职务犯罪自首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如何认定?裁判要旨: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不限于直接查证犯罪事实的线索,还包括与查证犯罪事实有关联的线索。

在办案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找其调查谈话期间交代了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755号: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6. 职务犯罪案件,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自动投案”?裁判要旨:职务犯罪分子认定自首,首先要看是否具有归案的自动性。

受贿判刑标准

受贿判刑标准

受贿判刑标准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直接或者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受贿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正形象,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受贿行为必须严格查处。

我国《刑法》对受贿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受贿的刑罚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较大是指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或者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数额巨大是指受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两百五十万元,或者受贿数额在两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受贿数额的大小是判定受贿行为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可以确定刑罚的轻重。

除了受贿数额外,受贿行为的严重程度还与其他情节有关。

比如,受贿行为是否属于多次受贿,受贿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受贿行为是否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都会影响刑罚的轻重。

在判决受贿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情节,对受贿行为作出判决。

此外,受贿行为还会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规定。

比如,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直接或者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贿行为的判罚也会产生影响。

总的来说,受贿判刑标准是根据受贿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数额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对受贿行为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受贿行为,我们必须坚决予以打击,绝不姑息,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8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8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82一、【案情】刘某(男,40岁)与王某(男,15岁)系叔侄,2020年3月17日(江南博哥),两人共谋通过采取谎报玩具配件进关的方法来走私假币,面值共达15万元左右。

为了加强防备,两人在国外从不法分子手中各购买了手枪2支、子弹50发,并请韩某的渔船为其提供运输。

王某骗韩某运输的是香烟,韩某有疑但也没多问。

运输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刘某和王某持枪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逃逸。

2020年4月1日刘某与王某上岸后,在乘坐出租车时告诉出租车司机朱某走私假币的实情,朱某表示愿意以1:4的比率购买3万元的假币。

随后朱某经朋友介绍,以2万元假币从冯某那儿换得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以5000元假币骗购摩托车一辆。

刘某与王某急欲将假币脱手,以被人以10万元假币诈骗而欲将假币出售之名联系到A工商银行出纳金某,金某以1:4的比率先后购买了假币10万元,并趁工作之机将这10万元假币全部换成了真币。

黄某从金某那儿得知王某出售假币的事情,也欲参与,遂以相同比率从王某处购得假币2万元,事后则携带假币坐火车回乡,在车上与朋友赌博时以假币来交赌债,被人揭发,遂被乘警抓获。

【问题】1. 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处罚?正确答案:刘某走私假币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其购买手枪2支、子弹50发并运输过关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其后持枪抗拒缉私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因对公务人员造成了重伤结果,应定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刘某和王某都具有通过将假币运输入境从而获利的主观意图,行为上也符合了走私假币罪的客观方面,王某只是因为刑事责任年龄未到而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刘某犯走私假币罪,为了抗拒缉私而持枪反抗的行为符合这种暴力抗拒的表征,原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但妨害公务的暴力导致了缉私人员重伤的结果,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应定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故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再加上刘某之前的走私假币罪数罪并罚。

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一)提升训练试卷B卷 含答案

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一)提升训练试卷B卷 含答案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考试须知:123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统治者的同意”。

这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 ) A 、法治原则 B 、人权原则 C 、人民主权原则 D 、“分权制衡”原则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 A 、两个月内审结 B 、三个月内审结 C 、六个月内审结 D 、一年内审结3、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

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B 、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C 、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D 、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 )提出。

A 、开庭审理前 B 、立案后 C 、审理终结前 D 、提交答辩状期间5、《禁毒法》规定,( )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A 、海关 B 、公安机关 C 、边防 D 、邮政企业6、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A 、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B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C 、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D 、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7、 因受贿而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 ) A 、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B 、按吸收犯,以重罪吸收轻罪 C 、进行数罪并罚 D 、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8、某乡政府为有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作出了下列规定,其中哪一规定是合法的?( )A、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由乡政府审议B、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报乡政府备案C、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由乡政府作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D、村委会组成人员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由乡政府任命新的成员暂时代理至本届村委会任期届满9、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大学刑法学知识考试(习题卷11)

大学刑法学知识考试(习题卷11)

大学刑法学知识考试(习题卷11)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5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甲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去外地参与传销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监督机关得知后多次通知其即刻返回,但甲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返回,情节严重。

对甲应当( )A)撤销缓刑,同时认定构成逃脱罪,两罪并罚B)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C)重新确定缓刑考验期D)撤销缓刑,对原犯罪从重处罚2.[单选题]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 )。

A)管制的犯罪分子B)拘役的犯罪分子C)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3.[单选题]李某于1990年1月5日犯抢劫罪(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95年1月5日又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10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抓获。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追究李某涉嫌抢劫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B)追究李某涉嫌抢劫罪的刑事责任C)追究李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D)不能追究李某的任何刑事责任4.[单选题]二手手机店老板甲提供摩托车,让乙和丙配合去飞车抢夺手机,然后将抢来的手机在其店内销售。

乙、丙共抢得手机30多部,卖得赃款5万多元。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销售赃物罪B)乙、丙的行为构成销售赃物罪的帮助犯C)3人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D)3人都构成抢夺罪和销售赃物罪,应数罪并罚5.[单选题]下列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依法配备一把六四手枪,将手枪放置在自己的办公室内。

某日甲潜入王某办公室,将手枪盗走,持枪抢劫路人,甲被抓获后供述手枪的来源,王某才知道自己的手枪被盗。

王某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B)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C)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D)犯罪的主观要件应是过失6.[单选题]某日,甲使用暴力将乙控制,强行从其身上搜出一张银行卡(内有100元),甲逼迫乙找人往卡里打入人民币10万元,否则就要其性命,乙被迫给妻子打电话并谎称朋友因病住院需要人民币10万元,乙妻子将款打入卡内。

行贿受贿量刑标准

行贿受贿量刑标准

行贿受贿量刑标准
行贿受贿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也破坏了经济秩序。

为了严惩行贿受贿行为,我国法律对行贿受贿
的量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行
贿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看出,对于行贿行为,法律给
予了严厉的打击,并且对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贿行为,处罚更加严格。

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行贿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的
不容忍态度。

其次,对于受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受
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看出,对于受贿行为,法律同样给
予了严厉的打击,并且对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受贿行为,处罚更加严格。

这也表明了法律对受贿行为的严肃态度和对其
危害性的认识。

总的来说,行贿受贿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对于行贿受贿行为,法律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和惩罚。

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制裁,才能有效遏制行贿受贿行为的蔓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行贿受贿行为,不为个人利益而违法犯罪。

只有全社会形成了对行贿受贿的零容忍态度,才能建设一个公平正义、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

希望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A.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B.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C.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

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D.盗窃汽车作为绑架犯罪工具使用,在绑架过程中使用该汽车,用后将汽车随意丢弃的2.下列哪种情形应当数罪并罚?()A.甲见同住一旅馆客房的张三携带有数十万巨款,便在与张三饮酒时在酒中暗下毒药将张三毒杀,将张三数十万巨款据为己有B.行为人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被其拐卖的妇女C.纳税人缴纳100元的税款后,假报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300万元D.行为人走私珍贵文物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3.(牵连犯)甲某在工地窃取雷管100支,春节回家时携带上述雷管在某长途车站准备搭乘长途汽车返乡时,因形迹可疑遭到民警盘查,主动交代了盗窃雷管的事实。

对此案,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某成立自首B.甲某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属于牵连犯C.甲某构成盗窃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属于牵连犯D.对甲某应当实行数罪并罚4.关于想象竞合犯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一行为B.在表面上触犯数罪名C.是实际的一罪D.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5.下列哪种犯罪是继续犯?()A.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B.受贿罪C.遗弃罪D.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6.甲某以其饭馆雇用服务员为诱饵,从外地诱骗来少女乙某等8人,住进旅店。

然后与当地发廊、宾馆的老板串通,联系嫖客,安排少女卖淫。

对于有的不从者,以打骂甚至毁容相威胁,逼迫卖淫。

有位少女害怕不愿从事卖淫,甲某将其强奸,以此打破贞操观念,而后迫使其卖淫。

甲某的行为:()A.构成组织卖淫罪B.构成强迫卖淫罪C.构成强奸罪D.应当数罪并罚7.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形属于:()A.想象竞合犯B.继续犯C.连续犯D.牵连犯8.甲某在山上遇到少女乙某,欲强奸,拉扯乙女衣服欲搂抱。

吸收、法定一罪、择一重,结果加重、并罚总结

吸收、法定一罪、择一重,结果加重、并罚总结

吸收、法定一罪、择一重,结果加重、并罚总结一、吸收之一罪第239条绑架吸收杀人、伤害。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吸收强迫卖淫、强奸。

第263条抢劫吸收杀人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限制自由,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47条走私、贩、运、制毒品吸收武装掩护,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第358条组织卖淫吸收强迫卖淫,强奸,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二、法定之一罪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受贿。

第196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第253条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并从重。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第171条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并从重。

购买假币后使用,定购买假币罪,并从重。

为走私骗购外汇,为骗购外汇伪造公文,处走私一罪,未走私则处骗购外汇一罪。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定骗购外汇罪,并从重。

三、择一重处(指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

构成第141条至第148条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择一重处。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择一重处。

第329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的档案罪。

有前两罪,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执行中滥用职权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择一重处。

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345条盗伐、滥伐林木罪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第345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滥用职权案例

滥用职权案例

关于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后,以犯罪行为来为他人谋取利益时的定性,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各种学说莫衷一是。

解决这一问题,只有从整个刑法的条文结构、类罪的公平、量刑平衡性等宏观角度进行思索,才能判断何种理论观点和解决模式更能体现出对不同案件的公平、公正、平等处罚。

一、关于《刑法》第399条第4款适用范围的争议《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处所谓前三款行为,即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第2款规定的枉法裁判罪和第3款规定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而第385条规定之罪,即受贿罪。

从形式上看,这一规定是明确和可行的。

但是,回顾立法,则会发现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曾经规定,对于此类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的规定处罚”。

(一)关于《刑法》第399条第4款适用范围的理论争议刑事立法上处罚标准的前后不一致和简单变更,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中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和困惑: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究竟是一个例外性规定?还是一个可以普遍适用的“注意性规定”?也就是说,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因收受贿赂而触犯其他犯罪的场合?1.观点之一:第399条第4款是一个例外规定,不能将其推广适用于其他犯罪。

此种观点认为,由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新的不同于受贿罪的法益,就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至于说是牵连犯,在部分情况下是能够成立的,但由于受贿罪本身是性质严重的犯罪,即使认为是牵连犯,为了实现罪刑相适应,也应当数罪并罚。

因此第399条第4款是一个例外规定,不能将普遍适用于其他犯罪。

⑴有的学者也认为“该条款为例外规定”,理由却不同:其一,立法者考虑到,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这种现象具有普遍性,如果在处罚上不明确规定一个标准,实践中一般会对其数罪并罚,所以对贪赃就可能枉法的场合,特别规定从一重罪处罚。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218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218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的,应当认定为:( )A.徇私枉法罪B.受贿罪C.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择一重罪处罚2.李某、罗某为某派出所民民警,发现一辆面包车有非法营运行为,遂进行拦截。

车辆司机和乘客均向二人表明车上搭乘有产妇到医院抢救,李某二人仍将几位乘客细细盘问,在孕妇母亲跪下苦苦哀求后才将车辆放行,前后耽误了半个小时左右,等孕妇赶到医院后因抢救不及时死亡。

李某、罗某的行为构成:( )A.滥用职权罪B.玩忽职守罪C.徇私枉法罪D.不构成犯罪3.黄某为某市看守所所长。

该所在押犯张某因犯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罪一审被宣判死刑后,黄某安排干警李某给张某带上该所的自制械具,该械具不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戴上后,双手经常能从中脱出。

一日,张某按照事先越狱行凶预谋持械具将同监舍在押犯曾某等4人打死,在实施越狱时被值班武警发现并制服。

黄某的行为构成:( )A.徇私枉法罪B.玩忽职守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不构成犯罪4.下列情形中,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是:( )A.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严重亏损B.某高校校长对财务管理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资金无法收回C.某法院执行庭庭长在执行民事判决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D.某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外汇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5.2003年6月4日,某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值班民警黄某将实施盗窃行为的妇女李某抓获。

审查期间,李向城郊派出所副所长章某等办案人员反映其女儿在家,无人照顾,请章某帮助联系其姐照顾。

章数次打电话与其姐联系不上,通知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实习的市警校学生穆某帮助联系,穆某未将与李某姐姐联系不上的情况向其他值班民警和所领导汇报,到6月21日,该派出所社区民警接到群众反映,发现李某的女儿已死在家中多日。

202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一)真题练习试卷C卷 附答案

202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一)真题练习试卷C卷 附答案

202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一)真题练习试卷C卷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可以采取的措施是()A、对应当归还的罚款,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B、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C、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D、向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A、二年二年B、二年三年C、三年二年D、三年三年3、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

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4、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A、限期淘汰B、强制拆除C、限期治理D、强制关闭5、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国家机关是下列哪项?()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国家主席6、假释考验期限,从()起计算。

A、判决宣告之日B、判决执行之日C、判决确定之日D、假释之日7、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下列哪一机关进行裁决?()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主席团C、国务院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8岁儿童甲在学校不慎将同学乙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请问本案如何确定被告?()A、甲、甲父母为共同被告B、甲父母为被告C、甲为被告D、甲父或甲母为被告9、立法法的立法依据是下列哪一项?()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国共产党党章C、党代会的决议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10、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必须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是()A、党委会B、职代会C、股东会D、股东大会11、禁毒教育的对象是()A、高危人群B、脆弱人群C、全体公民D、青少年12、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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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康某系中国某航空公司经贸中心经理,1998年初,康某经曾某介绍,同意以中国某航空公司名义为黄某代理进口货物。

期间,介绍人曾某告诉康某,事成后可给其好处费。

98年5月27日,康某在未见外商的情况下,按介绍人曾某转交的文件,以中国某航空公司的名义签署了虚假的外贸合同及外贸代理协议。

同年6月2日、4日、5日,康某随同曾某,使用虚假的外贸合同,外贸代理协议和报关单等凭证,放任客户自带汇票,通过中国某航空公司会计先后购汇共计1500余万,后将其汇给香港某公司。

事后,康某从中收取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

二处理意见
对被告人康某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非法经营罪没有异议。

但是对于此二罪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康某在非法经营活动中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是基于不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彼此不相联系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同的客体,故而康某的受贿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不属于牵连犯,对其应予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康某之所以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就是想得到好处费,后来也确实得到了。

由此可见,其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和受贿行为是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牵连犯是数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出自犯一罪,而在客观上行为之间又表现为不可分离,而在处罚上采取吸收主义,按数罪中的重罪处以重罪之刑,轻罪被重罪吸收,所以采取“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受贿罪论。

第三种意见认为,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不仅有两个以上的行为和故意,而且侵犯了两种以上的法益,理当数罪并罚。

这是对受贿罪的法益采取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说的当然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会议《关于被告人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的行为应定一罪还是数罪的研究意见》就采用此观点。

三法理分析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和第三种意见表面上一样,其实前提不一样,第三种意见的前提是康某的行为构成牵连犯。

被告人康某的受贿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

众所周知,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实施某一种犯罪,而其犯罪所采取的方法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例如:甲伪造证件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其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方法行为又触犯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

二是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其犯罪结果又牵连了另一个罪名。

例如:甲盗窃银行支票冒名取款。

盗窃是目的行为,但甲去冒领款项则是结果行为,又触犯了诈骗罪。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牵连犯的前提条件。

其二,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也就
是说,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分别表现为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并相互依存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其三,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

牵连犯具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是事实上的关系,牵连犯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是法律上的关系。

可见,牵连犯本质上是数罪,而非一罪。

结合本案可以看出,被告人康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但对牵连犯在处罚上,我国刑法界争论很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从一重罪处断。

对于牵连犯应当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法定刑内酌情从重处罚。

二是数罪并罚。

牵连犯是实质上的数罪,其社会危害性重于单纯的一罪,并与完全独立的数罪没有本质和程度上的差别,若将客观上并无必然联系,但却因行为人的牵连意图而实际发生牵连关系的数罪,仅按一罪从重处罚,其结果必然与因分别起意实施相同数罪被按并罪论处的结果大相径庭,从而造成同罪不同罚的差别。

此外,也有可能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异罪同罚的结果。

三是双重处断原则。

对于牵连犯既不能一律采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也不能适用数罪并罚原则,而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究竟采用何种原则予以处断。

之所以出现上述几种不同观点,主要是我国刑法总则中对牵连犯处罚并无统一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对牵连犯的处罚有的采用并罚,有的则采用从一重罪处罚。

1、采用数罪并罚的条文有:(1)刑法第157条第2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198条第2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刑法第241条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刑法第321条第三款“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采用从一重罪处断的条文典型的有刑法第399条第三款“司法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还有刑法第171条第三款“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170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对于本案而言,其实早有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指出“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但是,由于修订刑法时未将其吸收进来,故而并不能直接适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刑法应当作出统一的规定。

在目前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当采用双重处断原则为宜。

因为牵连犯数行为虽然触犯数个罪名,但行为人主观上毕竟出自一个犯罪目的,数行为在客观上又表现为不可分离,所以处断上当采取吸收主义按“从一重罪处断”为宜。

但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互相牵连的两种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时,理当数罪并罚。

只有如此,方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立法者的眼光应盯住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而不要总盯在未规定的犯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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