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入户抢劫犯罪中的入户目的
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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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
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论“入户抢劫”中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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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户 抢劫 ” 中户 的认定 , 是近 年来 抢劫 案件 司法认 定 中较 为复 杂 的问 题之 一 。最 高人 民法 院 曾于 20 年 l 月 1 00 1 7曰颁发 了《 关 。审理抢 劫案 件具体 应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释》以下 简称《 - ( 解释》 , ) 该《 释》 1 解 第 条第 1 指 出 : 入 户 抢 劫 是 指 为实 施抢 劫行 为 而 款 … , 进 入他 人生活 的 与外 界相对 隔离 的住所 , 括封 闭的 院落 、 民的 包 牧 帐篷 、 民作 为家庭 生 活场 所 的渔船 、 渔 为生 活租 用 的房篷 等进 行 抢 劫 的行 为” 。又 于 2 0 年 6月 8日发 布 了 《 于 审理 抢 劫 、 夺 刑 05 关 抢 事案 件适 用法 律 若干 问题 的 意 见》 以 下简称 《 见》, 出:根据 ( 意 )指 ” 《 解释 》 1 规 定 , 第 条 认定 ‘ 户 抢劫 。 应 当注 意 以下三 个 问题 : 入 时, 一 是’ 户 的范 。 ’ 里是 指住 所 , 特征 表现 为供他 人家 庭 生活 在这 户 其 和 与外 界 栩对 隔 离两 个 方面 , 者为 功能 特 征 , 者 为场 所特 征 。 前 后 般情 况 F 集体 宿舍 、 店 宾馆 、 , 旅 临时 搭建上 棚等 不应 认 定为。 , 户’ 但 在特 定情 况 下 ,如果 确 实具  ̄ . ft i- 述两 个特征 的 ,也可 以认定 为’ 户 ” 。 虽然 仃 以 卜 两个 司法 解释 , 司法 实 践 中对户 的认定 依 然较 可 为 网难 , 文将 对 此展 开深 入 讨论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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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 人户抢 劫 ’ 中的户
口曹 金娟
( 苏财 经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江 苏 淮Βιβλιοθήκη 2 3 0 ) 江 2 0 3
浅析“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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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入户抢劫的司法解释与基本理解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入户抢劫”等11个问题给予了指导性意见。
其中,在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中提出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其中,在第二个问题中,《意见》认为,“入户”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为目的,即使抢劫行为发生在户内,但却是在户内的临时起意,与“入户”的目的性并不一致,则不属于“入户抢劫”。
由此说明,“入户抢劫”并不等同于“在户抢劫”,二者在行为人的行为动机与“户”的状态上存在差别:“入户抢劫”存在“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而“在户抢劫”的“入户”则可能是合法性的。
国内部分学者对“入户抢劫”与“在户抢劫”的区别存在异议,认为“入户抢劫”和“在户内抢劫”在本质上、危害程度上、立法本意上等方面并无区别。
本文认为,“入户抢劫”与“在户抢劫”在“入户”的状态和词义逻辑上还是存在明显区别的:首先,“入户抢劫”必然是“在户内抢劫”,而“在户内抢劫”未必就是“入户抢劫”;其次,“在户内抢劫”的“户”只是抢劫行为的环境条件,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入户抢劫”的“入户”具有比简单的“户内抢劫”更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在《意见》中将“入户抢劫”特别加以强调,并在刑法第263条中,将“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节予以量度。
2对“入户抢劫”中“户”的基本语义与司法解释“户”在汉字中具有多个解释。
例如在《新华字典》中,“户”被解释为:①一扇门;②人家;③户口。
在日常刑法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个“室”与“户”的含义相近,并常有“入室抢劫”的表述。
虽然“户”与“室”含义相近,都意指一个相对封闭、独立的房间或空间。
但两者的内涵与外延却有明显的差别:“室”可以是“户”的组成部分,例如多居室住宅的某一个房间;“室”也可以是“户”之外的其他公共空间或场所,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营业室、财务室或其他性质的工作室等。
论入户抢劫及其认定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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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整!圭塾垒竺!竺!三望堕耋:麓幽豳鍪篱论“入户”抡劫及其认定的韧探钟友平江晖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之间对‘‘入户抢劫”的认识存在偏差,导致对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及法定刑幅度上出现错误。
本文就审判实践中应如何理解与认定‘‘入户抢劫”发表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入户抢劫犯罪意图犯罪构成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o)12-093—02近年来,我国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还比较突出,尤其在农村,由于许多男子入城打工,家里留守妇女往往容易成为犯罪对象;在城市,流动人V I、就业、物价高涨、贫富差距扩大等社会问题在相当时期内还比较尖锐,入户打劫、诈骗、盗窃、强奸等犯罪有明显上升趋势。
“入户”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之一在我国刑法中确定下来,对“入户抢劫”含义的不同理解会导致行为人承担完全不同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入户”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由于对“入户抢劫”的认识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偏差,导致对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及法定刑幅度上出现错误,因此笔者想就审判实践中应如何理解与认定“入户抢劫”谈些自己的看法。
一、“入户”的定义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问题是对“户”的理解。
目前理论上有几种观点:其一,“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
其二,“户”是指固定场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人住宅及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宅场所。
其三,“户”是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
其四,“户”是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共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住宅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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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笔 者认 为,正确认 定入 户抢劫犯罪,对更好地打击犯 罪,保护人 民有 着极其重要 的作 用,只有 正确认定入 户抢劫犯罪 , 才 能发 挥 刑 法 有 关加 重 处罚 入 户 抢劫 的精 神 ,才 能 真正 地 打 击 犯 罪 , 威 慑犯 罪 分 子 ,保 护 人 民 群 众 ,保 护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建 设 和 发 展 。
关 键 词 :抢劫 罪 ;入 户抢 劫 ;盗 窃犯 罪
抢 劫 罪 的 定 义 及构 成 要 件 抢 劫 罪 是 指 以非 法 占 有 为 目的 ,强 行 将 对 持 有 财 物 的 所 有 人 、保 管 人 的财 物 抢 走 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通 常 通 过 当场 使 用 暴 力、 胁迫或其他方法。 抢 劫罪 的犯 罪 主 体 为 一 般 主 体 ,公 私 财 物 所 有 权 和 公 民 的
一
、
人身权 利是 它侵犯 的客体 ,国家 、集体 、个人所 有 的财 产和他 人 的人 身是 其 侵 犯 的 对 象 。但 是 抢 劫 财 物 才是 他 最 根本 的 目的 , 而使用暴力 、协迫方 法侵犯他 人人身权 利 ,是其实现抢 劫钱财 目的的一种手段 。直 接故 意是 抢劫犯 罪的主观 方面 的表 现 ,并 且是有 目的的将公私 财物非法 占为 己有 ,而行为人 对其实施 对 象当场使用暴 力 、胁 迫或对人 身实施其 他强制 的方法 ,当场抢 走 他 人 财物 或 强 迫 被 害 人 交 出 自己 财 物 的行 为 是 其 客 观 方 面 的 表现。这种 当场对被 害人实施 强制行 为的犯罪 手段 ,是抢劫 罪 的根 本 特 点 。 二 、“ 户 “ 的概 念 和 基 本 特 征 我国现行 《 刑法》第 二百六 十三条 除保 留 1 9 7 9年 《 刑法》 对 抢 劫 罪 的处 罚 力 度 ,同 时 又 以列 举 的 方 法 , 明确 规 定 了应 当 绐 加 重 处 罚 的八 种 情 况 ,“ 人 户 抢 劫 ” 即被 列 举 在 第 一 项 。 当 令社 会 涉 及 “ 入 户抢 劫 ” 在抢 劫 犯 罪 案 件 中 为 数 不 少 。 如何 正 确理解与认定 “ 入户抢劫” ,则 显 得 尤 为重 要 。 任何一项法律规 定要 被掌握和 理解 好 ,都应该 开始于认 识 其立法本意。现行 《 刑法》 之所以把 “ 入户抢劫 ”规定 列为抢 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 ,目的在 于强 化人们对 自己户 内的人 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观念。 家在人们的意识 中一 直都是充 满 了温馨安 全 的感 觉 ,是人 们 可 以安 身 立 命 ,可 以 幸 福 生 活 的 场 所 。在 人 们 的心 里 ,家 是 最 安全 的地方 ,人们 在这个 空间 内没有任何对 外界心存 防备 的 心理 准 备 ,所 以 家也 是 人 们 心 中安 全 的 存 放 自 己财 产 的 最 佳 场 所 。因此可 以这样说 ,家 是人们 的人身权利 和财产权利 的有力 保 护所 ,同时也是人们人 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的最佳屏障 。 三 、如 何 正 确 认 定 “ 入户抢劫” “ 入户抢 劫”不 同于户内抢劫 ,是行为人萌 生萌生抢 劫他 人 财物的犯罪故意在先 ,继 而而 闯人 他人家里 实施抢劫 以达到其 犯 罪 目的 。 至于 行 为 人 的犯 罪 目 的是 否 实 现 ,则 只 是 其 犯 罪 形 态 问题 ,与 “ 人 户 抢 劫 ” 能 否 被 认 定无 关 。 有 些案 件 的被 告 人 虽 然 实 施 了 在 户 内 抢 劫 的 行 为 ,但 其 抢 商源自论坛 论 “ 入 户 抢劫”
关于如何从法律上对“入户抢劫”加以认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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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私生活 的 自由 ,可以免受他人的干扰和窥探 。二是场所特
征, 表现为与外界相对 隔离, 即具有相对封 闭性 。该处所是公
民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最为依赖的庇护场所 ,也是公 民人 身安 全 与财产 安全的最后屏 障,在安全防范上具 有一定 的措 施和
如私宅 及学生宿舍等 ,但 不包括 宾馆 房间及值班 宿舍等 临时 住 宅场所。第三 种观 点认 为 ,户” 人长期或 固定 生活 、 “ 指 起居
庭 生活的渔船 ; 不仅 包括 固定的住 所, 包括临时的住所 。< 还 解
释 > 了“ 字 , 明上 述列举并 未穷尽 , 要是供他 人 家庭 用 等 表 只 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离 的住所都应认定为“ 。 户
2 对在楼道 、 、 院落内实施抢劫 的, 如果是独 家的院落或楼 道, 具有” 的两个基本特征 , 户” 应认定为人户抢劫 ; 如果是大杂
或者 栖息 的场所 , 包括私人住宅 及宾馆 房间、 固定值班 人 员的 宿舍 等场所 。第 四种观点认为 , ” 户 是私人住宅 , 以及其 它供
人 们 生 活 、 习 的 建筑 物 , 如 ,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民 学 例 国 企 人
保障, 与外界相 对隔离 , 未经 同意 或非经法定程 序不得随 他人
加 以认定的思考
陕西商 洛市 中共商洛市委党校 彭红霞
【 摘
要】关于“ 入户抢劫” 的认定, 户是指私人的家庭生活场所, 它具有家庭生活性和相对封闭性两个本质特征。入户前必须
具有 抢 劫等非法 的 目的和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 生在 户内的才能认 定为 “ 入户抢劫” 。
【 关键词】户 入户 入户抢劫 认定
对“ 的理解 户”
入户抢劫犯罪中入户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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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户抢劫犯罪中的入户目的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64-01摘要入户抢劫犯罪,从刑法合目的性价值角度和刑法解释角度出发,应始终坚持入户与抢劫的牵连性。
只有将这两个要素相结合才能构成法律界定的入户抢劫,否则就不能随意扩大其含义,拓展惩罚面。
关键词入户抢劫目的一、理论争议关于入户抢劫的入户目的,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1)肯定说认为行为人合法性入户后临时产生抢劫犯意的,为在户抢劫。
(2)不论入户前有无故意,入户后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即为入户抢劫。
因为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同样严重破坏被害人对家的安全感,其危害性并不比持有抢劫故意而入户实施犯罪行为的小。
(3)在户中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关键看行为人入户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
二、“入”户目的的司法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即入户前已持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从而将“持有除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之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入户后突发抢劫故意而抢劫”和“合法入户后突发抢劫故意而抢劫”排除在法律意义上的“入户抢劫”之外,强调“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两者必须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紧密结合共同作为界定其法律含义的组成部分,只有“先有抢劫之故意,后有进入户内抢劫之行为,或者在户内实施了转化型抢劫行为”的才是对入户抢劫的准确理解。
三、入户目的仅限实施抢劫犯罪(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对于司法解释的认定,有学者认为,确认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其主张是:(1)非法目的入户也应视为入户抢劫,一方面两者社会危害性无太大差别,另一方面《解释》肯定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那么,对于出于抢劫、盗窃之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财物的,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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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08 00 8。
① [ ] 德 魏德士 :《 法理学》 ,丁小春 、吴越译 ,法律 出版社 2 0 0 3年版 ,第 3 8页。 2
.
1 — 6
《 两抢 意见 》认为 ,“ 户抢 劫 ”是 指行 为人 在进 入被 害人 住所 时就 具有 “ 入 实施抢 劫等 犯罪 ”的 目 的 ,“ 在户 内抢 劫 ”则 是指行 为人 在进 入 被害人 住 所 时没有 实施 抢劫 等犯 罪 目的 ,而 是 以其他 目的进 入 被 害人住 所 后 ,临时起 意抢 劫 的情 形 。由此 可见 ,《 抢意 见 》明确将 “ 两 在户 抢劫 ”排 除在 “ 户抢 劫 入
屏 障 ,强制 剥夺 公 民的安全 感 ,对 社会 公众 安全 心理 破坏 程度 无 法想 象 ,易 引发社 会较 大恐 慌 ,直接
冲击 了社 会秩 序 ,具有 相 当的社 会危 害性 和人 身 危险性 ”① ;“ 入 户抢 劫 ’的社会 危 害性远 远大 于一 ‘
般 的户 外抢 劫… … ‘ 入户抢 劫 ’的危害 ,是 直接 辐射 到 公 民家庭 生活 的整 个 区域 ,户 内所有 在场 的人
范 畴之 外 ,暗示 了作 为法 定加 重处 罚情 节 的 “ 户抢 劫 ”与普 通 “ 户抢 劫 ”的差 异 。我 国刑法 理论 入 在 界普遍 认 为 ,之 所 以要对 入 户抢 劫加 重 处 罚是 因为行 为 人 造成 以下 严 重社 会 危 害后 果 :有 学者 认为 一 户 ’是人们 感 觉最 安全 的私 密场 所 ,是 公 民财 产 受保护 的主要 屏障 ,是 公 民心 中最放 松 、最安全 的 相 对隔 离 的场 所 。如 果公 民在 户 内的基 本安 全得 不 到保 障 ,整 个 社会 的治 安状 况就 到 了无法 无天 的地 步 ,户 内安 全得 不到 保护 的社 会就 无秩 序可 言 。入户 抢 劫就 是用 暴力 、胁 迫等 手段 强 迫剥离 这种 重要
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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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的评价在 内 , 刑法 立法上 没有 明确规 定 。应 该认 为: 入户抢劫 中的 ‘ 户’ 是 客观存在 的, 行 为 人 对 ‘ 户’ 的主观评价 , 不影 响对 ‘ 户’ 的确认 。本 案 中, 被告人人 户的 目的即偷 狗具 有非 法 占有 的故 意 , 不 管被告人是 否承认其对 ‘ 户’ 具有 明知 的意识 , 已不 影 响其行 为构成入户抢 劫 。 ” 在本文看来 , 这一裁判 要 旨明显 违反 责任 主义 原则 。换言之 , 由于被告 人没有 认识 到 进入 的场所
论人户抢劫
张 明楷
( 清华大学 法学院 , 北京 1 0 0 0 8 4 )
摘 要: 入户抢劫的加重 法定刑 , 决定 了对入 户抢劫 的成 立条件 必须进行 限制 解释 ; 成
立入 户抢 劫 , 要 求 行 为 人 认 识 自 己所 侵 入 的是 “户 ” ; 入 户 的 目的仅 限 于 为 了抢 劫 ; 入 户 方
时, 一个重 要 的处 理 办 法 , 就 是 对 相关 法 条 进行 限
作者简 介: 张明楷 ( 1 9 5 9一) , 男, 湖北 仙桃 人 , 清华 大学 法学 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97
现
代 法 学
制解 释 , 使较轻行 为排 除 在重 罪 之 外 。 ① 成 文 刑 法
伙 同齐乃君 ( 在逃 ) 窜至辽源 市 电机 厂舞 厅 内 , 由齐 乃 君将被害人 展某 骗 出 , 呼 国友 、 肖奎尾 随其 后 , 齐
乃君 进入 展 某 家 中 , 呼 国友 、 肖奎 在 外 等 候 。齐乃 君用 呼 国友 提供 的事 先 准备 好 的溶 有 “ 三 唑仑 ” 药
最高法刘为波16个案例谈入户抢劫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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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刘为波16个案例谈入户抢劫疑难问题(干货)2016-07-05 刘为波悄悄法律人悄悄法律人按:此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刘为波2010年发表在《中国审判》中,结合16个案例解读了入户情节的各种疑难问题,出了入户目的的论述与后来的《抢劫指导意见》有矛盾外,其他的论述均对司法实践就有重大指导意义。
关于入户的目的,刘为波原来的观点“行为人为了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卖淫、赌博、报复泄愤、毁坏他人财物、杀人、伤害、绑架等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情形,不符合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要件。
案例12中被告人以强奸目的入户,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不符合入户目的的特定性要求,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这个观点需要修正。
《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正文本文将围绕入户抢劫中“户”的界定、“入户”的实质要件、“入户抢劫”的对象范围等问题,结合审判实例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阐述,以期对入户抢劫的规范要素和精神实质有一个准确地掌握。
本文所选案例,部分取之于起草《两抢意见》时的调研素材,部分来自于《两抢意见》施行后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例。
一、关于“户”的界定[案例1]魏某、张某共谋趁学校刚开学,学生手上都有生活费,利用女学生胆小、不敢反抗的心理,到某高中女生宿舍抢劫。
二人准备丝袜和匕首等作案工具后潜入某高中女生宿舍楼。
之后用丝袜套头,从窗户翻入一女生宿舍,持刀威胁,劫得6名学生现金1500余元。
[案例2]杨廷甲、杨廷乙、杨廷丙共谋抢劫。
三人来至某“粮贸招待所”,用事先准备好的假身份证办理住宿手续,伺机作案。
次日凌晨,三被告人窜至107室,持刀迫使住在该房间的刘某喝下事先准备好的安定药粉后,将其捆绑,劫取现金200余元及摩托罗拉手机1部及其他物品。
同月,三人来至顾某开办的“家和旅馆”,以住宿为名,用被告人杨廷乙持有的假身份证登记住宿。
“入室抢劫”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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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浅议作者:孙书强来源:《价值工程》2010年第35期摘要:刑法规定了“入户抢劫”等八种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其实,“入室抢劫”也具有比一般抢劫行为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然而,由于刑法还没有相关的规定,目前对此种行为的处罚仅与一般抢劫行为相同。
这不利于准确、有效地惩罚抢劫犯罪,保护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
Abstract: Criminal Code prescribed "Burglary"and 8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 In fact, "Robbing in living room"also has more serious social harm than general robbery. However, not prescribed by criminal law, the current penalties for such acts only equal to the general robbery. It's against to punish the crime of robbery accurately and effectively, and protect of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legal rights.关键词:入户抢劫;入室抢劫;司法解释;立法解释Key words: burglary;robbing in living room;judicial interpretation;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5-0160-011入户抢劫概述“入户抢劫”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它是抢劫罪的一种情节加重犯。
因为该行为与一般的抢劫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如何界定“入室”与“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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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入室”与“入户”抢劫“入室抢劫”和“入户抢劫”的判定标准一直是刑事案件、研究领域、法律倡议等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在法律层面,它们的定义及其罪名的不同会引起不同的量刑和判决结果,进而影响被害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正。
因此,正确细致地界定这两种行为,成为切实维护社会安宁、保障人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一、定义“入户抢劫”是指抢劫犯在具体作案过程中,冲破被害人专属占用的住所或者独立使用的房间的外墙、门窗等封闭隔绝设施,进入被害人的住所,实施抢劫、盗窃等危害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
因此,“入户抢劫”情节有两个基本成分:首先是“冲破封闭设施”,表明抢劫犯并非凭空闯入被害人所在的物理空间,而是要突破和摧毁一定的隔绝措施后才能入内;其次是“侵入专属生活空间”,表明被害人占据了这个空间,实施了一定的独立性和私密性的控制。
“入室抢劫”可以理解为一种较为广义的概念,它所指的空间限制相对较小。
一般而言,“入室抢劫”是指抢劫犯闯进了被害人所住的某个单独房间,例如单独的居室、办公室、院子以及其他分隔空间,对被害人进行抢劫、掠夺等犯罪活动的过程。
进一步说,“入室抢劫”的定义没有局限于住所或者卧室等专属私人生活空间,甚至可以被具体说明为某一特定空间的犯罪抢劫行为。
二、界定标准1、破坏设施对于是否存在“冲破封闭隔离设施”的行为,作为判断“入户抢劫”和“入室抢劫”的重要因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察:第一,物理隔离设施是否有实质性的破坏。
这一点,主要考虑的是抢劫犯所采取的具体入户手段,例如利用千斤顶、炮锤等工具打破房门、窗户等,或者直接撞毁墙壁、顶棚等。
第二,间隔设施实质功能是否被撤销。
如果被害人没有安装、启用或者破坏封闭设施,那么即使是抢劫犯随便跨进房间,也应是“入室抢劫”的性质。
第三,封闭设施的种类、形态和用途。
不同的封闭设施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比如独门独户、添加铁丝网等,这都会对“入户抢劫”的定性产生影响。
张明楷: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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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论入户抢劫●张明楷 (进入专栏)【摘要】入户抢劫的加重法定刑,决定了对入户抢劫的成立条件必须进行限制解释;成立入户抢劫,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所侵入的是“户”;入户的目的仅限于为了抢劫;入户方式应限定为携带凶器入户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入户;户内成员教唆、帮助他人进入户内抢劫的,虽然他人可能成立入户抢劫,但户内成员仅承担普通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入户抢劫;入户认识;入户目的;入户方式;入户主体《刑法》第263条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情形(加重构成要件)之一,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显然,如果不对此规定进行限制解释,仅按照法条的字面含义适用该规定,必然导致诸多判决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例一:2000年2月11日,被告人呼国友、肖奎伙同齐乃君(在逃)窜至辽源市电机厂舞厅内,由齐乃君将被害人展某骗出,呼国友、肖奎尾随其后,齐乃君进入展某家中,呼国友、肖奎在外等候。
齐乃君用呼国友提供的事先准备好的溶有“三唑仑”药物的巧克力糖将展某麻醉后,抢走皮夹克一件、BP机一个、电话子机一个、半导体一个、香烟、身份证及人民币90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的既遂,判处呼国友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肖奎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从形式上看,这样的判决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但是,“如果一个法律形式主义法官遵循制定法的平白文义,那么可能会损害制法者的意图,甚至与其背道而驰。
这就是所谓…草率的‟或者…机械‟法学。
”{1}质言之,如果根据《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评判上述判决,不能不认为法院量刑畸重。
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都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能因为某个判决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就可以不过问其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换言之,对任何案件的处理,必须同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能认为,只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就可以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反之亦然。
浅析入户抢劫及“户”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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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入户抢劫及“户”的认定[摘要]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是既侵犯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而“入户”抢劫则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为准确适用该项法律规定,做到对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文章结合案例,予以评析。
[关键词]抢劫;入户抢劫;户一、案情简介200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随身携带迷幻药及注射器至厦门市某小区附近与被害人王某一起吃烧烤,后至被害人王某住处即上述小区26号1102室休息。
次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用迷幻药注射麻醉被害人王某,趁王某昏迷不清,拿走其银行卡等并逼问出密码,后从卡内取走5000元。
2009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福建省莆田市被抓获归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麻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可估价值达5000元,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是在入户之后才产生抢劫的犯意,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经网上聊天与被害人王某结识,并相约至厦门市某小区附近一起吃烧烤,后至被害人王某住处即上述小区26号1102室休息。
次日8时许二人醒来后,王某背对着李某上网,李某用随身携带的注射器装入迷幻药注射王某,趁王某被麻醉意识不清之际,翻其背包拿走银行卡等物,并向王某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逃往泉州市。
李某在泉州市内邮储银行、建设银行ATM机上先后取走王某银行卡内现金5000元。
2009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福建省莆田市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提取塑料瓶装浅黄色液体(迷幻药)一瓶,从中检出阿托品、氯氮平成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麻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价值达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入户抢劫“入户”目的非法性之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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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还 要保 护 居 民对“ ” 户 的信任 感 和安 全感 ;入 户”目的非 法性 也 并 不影 响 主观 有 责 性 的成 立和 “
客观 违 法性 的程 度 ; 户 方式合 法与 否也 并非刑 法 所关 注的 内容 , 以入 户抢 劫并 不需要入 户 时 入 所 具 有 非法 目的 。
针 对《 解释 》 意 见 》 和《 的规定 , 界 展开 了激 烈 学 有人 根据《 释 》 解 的规定 , 入 户抢 劫” 为 将“ 分 ( 以下简 称《 见 》 , 入 户抢 劫 做 出详 细 规定 。但 的讨 论 , 意 )对
即使 如此 , 界对 于 这 个 问题 依 然 存在 着 较 大 的争 预谋 型“ 户抢 劫” 转化 型“ 户抢 劫” 学 人 和 入 。所 谓预 谋 人户抢 劫” 是 指 行 为 人 为实 施 抢 劫 行 为而 进 入 , 论, 尤其 是 对 “ 户 ” 否需 要 具 备 目的 的非 法 性 。 型“ 入 是 本 文立 足点 就在 于对 “ 入户 ” 否需 要 具备 目的的非 他人 生活 的 与 外 界 相 对 隔 离 的住 所 进 行 抢 劫 的 行 是 法性。 为 。而所谓 转化 型 “ 户 抢 劫 ” 是 指 行 为人 0l t 2 l
第 2 4卷第 5期
VOJ 2 4N O 5 . .
入 户 抢 劫“ 户 ” 入 目的非 法性 之否 定
周 一 心
( 海南 大学 法学 院 , 南 海 口 5 0 2 海 7 2 8)
[ 摘 要] 关 于入 户抢劫 是否 具备入 户 目的的 非法 . ̄ If 来是 学界 争论 的一 个 问题 , 管《 于审 i _ 尽 关 理抢 劫案 件具 体应 用 法律 问题 若 干 问题 的 解释 》 关于 审理 抢劫 、 夺 刑 事案 件 适 用 法律 若干 和《 抢
论入户抢劫中“户”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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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成部分 时 , 那么, “ 入 室 抢劫 ” 必 然 意 味着 “ 入户抢劫” 。但 当 “ 室” 是 指“ 户” 之外其他 空 间场所 如 国家机 关 、 企事 业单 位 、 人 民 团体 等单位 的 营业 室 、 财 务 室 或其 他 性 质 的工作 室 时 , “ 入 室抢 劫” 便不 能归为 “ 入 户抢 劫 ” 。 因为这 里 的“ 室” 与“ 户” 是 不等 同 的。此时 , 如果 “ 户” 等于“ 室” 就偏离 了立法 者的本意 了。“ 户” 有
论 入户抢 察 院 5 5 0 0 0 1 )
【 摘 要】 司法 实践 中, 为 了避免非入户抢劫的行为也被认 定为“ 入户 ( 三) 关于“ 户” 的范 围问题
抢劫 ” 并加 重 处罚 而导 致刑 罚权 的 滥用 。那 么就 必 须确 定 “ 入 户 抢劫 ”
最高人 民检察 院检察厅在其 出版 的《 最新刑 法释 义与 适用指 南》 中提 出入户抢 劫是指在允许 特定 人员 出入 、 生活、 工作 的地方 抢劫 , 这里 的“ 户” 既包 括 公 民的住 宅和 院落 , 也包 括机 关 、 团体 、 企业 事业 等单位 的院落 和办公 室 , 还 包括 以船为 家的渔船 和旅店 居住 的房间等 。
( 一) “ 入户抢 劫” 犯罪 中“ 户” 的渊源 《 新华 字典》 把“ 户” 解 释为 1 、 一扇 门, 2 、 人家 , 3 、 户 口。本 文 所 称之“ 户” 即住 宅 的意 思 。不论 是 刑法 理论 还是刑 法 实践 中常 常有 人把“ 户” 与“ 室” 作 等 同理解 。我们 知道 , 当“ 室” 为“ 户” 的
着 比“ 室” 更 丰富 的内涵 , “ 户” 通 常设 在室 内 , 但“ 室” 不能 涵盖 和 诠 释“ 户” 的全部意义 。假 若 “ 户” 等 于“ 室” , 则“ 入 户抢 劫 ” 不 如 干脆 表述为 “ 入室抢劫 ” , 很显 然 , 这 是不 可 以的。这就 与 《 刑 法》 第二 百六十三条 第 三项 “ 抢 劫银 行或 其他 金融 机构 的 ” 在法 律上 适 用上 的重叠 , 如果 “ 户” 等 于“ 室” 的话 , 那就 不需 要再 把 金融机 构作 列举性规定 了。 ( 二) “ 入户抢 劫” 罪 中“ 户” 的内涵 当前学界关 于“ 户” 的含义的主流观点有 以下三种 :
论“入户”抢劫及其认定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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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有“ 户” 节的 , 入 情 该种情 况 可分 为两 种情 形 : 一 , 其 甲为拿 回赌
企 事业 单位 、 民团体 、 人 社会 团体 的办共 场所 、 公众 生产 、 生活 的
封 闭性场 所 。 根 据最 高人 民法院 的 《 释》 “ 解 , 入户 抢 劫” 足指 为
、
“ 户” 入 的定 义
对 “ 户抢 劫” 入 的认 定 , 关键 问题 足对“ 的理 解 。 户” 目前 理 论 如 粜在 自己家中人 身和 财产都 得不 到有效 障 , 人们 征家 中都没
上 有几 种观 点 : 其~ , 户 ” “ 是指 公 民私人 住宅 , 包括 其 他场 所 。 不
文 献标 识码 : A 的权 利 。
三 是 由于 便 于生 产经营 的缘 故, 民( 公 如个 体经 营户) 在其 开
误 。本 文 就 审判 实践 中应如 何 理解 与认 定 “ 户抢 劫” 入 发表 了相 关见解 。 关键 词
中 图分类 号 : 9 05 D 2. 文章 编号 :0 90 9 (0 0 1 -9 — 2 l 0 —5 22 l )20 30
近 年来 , 国侵 犯财 产和 人 身权利 的 犯罪 还 比较 突 出 , 其 我 尤
在农村 , 由于许 多男 子入 城打 工 , 里 留守妇 女住 往 容 易成 为犯 家 罪 对象 ; 在城 市 , 动人 口、 流 就业 、 价高涨 、 富差距 扩大 等社 会 物 贫 问题 在相 当时 期 内还 比较尖 锐 , 入户 打劫 、 骗 、 诈 盗窃 、 奸等 犯 强 罪 有 明 显上 升趋 势 。“ 户” 为抢劫 罪 的』 重处 罚情 形 之一 在 入 作 J u 我 国刑 法中确 定下 来 , 入户 抢劫 ” 对“ 含义 的不 同理解 会 导致行 为
论刑法中的“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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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入户”中文我国刑法中“入户”型犯罪包括“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
其中“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而“入户抢劫”在抢劫犯罪中属于加重情节。
该类犯罪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实践中对“户”的若干具体问题争议较大。
通过对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理论界对于“户”的范围的争议的研究,得出“户”的定义:“户”是指作为居民生活的私人住宅而不包括其他场所,是具有供人家居生活使用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能排除他人进入的场所。
由此可知,“户”的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
“户”的场所特征是指场所与外界相对隔离且能排除他人进入,即指“户”的专属性,包括封闭性、排他性。
封闭性是“户”的外表特征,即“户”是独立于其他建筑物的封闭性场所;排他性是“户”的权利特征,即居住者具有合理排除他人非法进入的权利。
“户”的功能特征是指“户”是供他人家居生活使用的场所。
之所以强调家居性,是因为“家”足以给人提供权利的保障和秩序的安全感,是我们享受自由的最踏实的地方。
在“户”内,权利人可以享受生活上的安宁和安全上的保障,不受任何人的干扰。
同时符合这两个特征的场所均应认定为“户”。
但对于实践中的一些场所能否认定为户,则要做具体的分析。
司法实务中认定入户抢劫,必须考虑“入户”行为的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对象要件。
同时对比了“入户”与“在户”的区别。
最后通过对实践中的司法案例进行分析,加深对刑法中的“入户”的理解。
译文China's criminal law, "home" type of crime, including "burglaries" and "Burglary." The "home theft" constitutes a theft, and Burglary 'in robbery crime are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 Such crime has considerable social harm, and the practice of "family" number of specific issues more controversial. By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nd theoretical circles for the "family" of the scope of the controversial study found "family" is defined as: "family" means a private residential living and not including other places, is home for people living with the use of relatively isolated with the outside world can exclude others from entering the premises. It can be seen, "family" place and functional traits. "Household" means a place characterized by a relatively isolated place with the outside world and can exclude others from entering, referring to "households" of the special properties, including closed and exclusive. Closed is "family" in appearance, that "family" is independent of the other buildings of closed spaces; exclusive is the "family" of the right characteristics, that the occupants have a reasonable right to exclude others from unauthorized access. "Households" refers to the func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family" home life is for others to use the site. The emphasis onhome, it is because "home" is sufficient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people to provide security and order, is the freedom we enjoy the most practical place. In the "family", the right people can enjoy life to the protection of peace and security, free from any interference. Simultaneously satisfy these two features of the place should be identified as "family." But in practice some of the sites can be identified as households, then do a specific analysis. Judicial practice identified in home robbery, we must consider "home" behavior of the subject, subjective, object, objective, target elements. Also contrasts the "home" and "the family" difference. Based on the practice of judicial case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deepen their understanding of the criminal law in" home" understanding.。
论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中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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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中的“户”盗窃罪和抢劫罪作为最古老的财产性犯罪,一直是实物界和学界关注的重点,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以独立的犯罪形态成为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后,“入户盗窃”更成为学界的讨论重点,将该“户”与“入户抢劫”中的“户”进行比较也是刑法学的热点问题之一。
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中的“入户”一个作为入罪条件,一个作为家中条件,应该存在一定的区别,在认定的过程中也应存在差异,这样才能做到罪行相适应。
标签:入户;盗窃;抢劫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私人生活的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的盗窃行为。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供他人私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从定义上来看这两个“户”的定义是一样的,均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入户盗劫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的罪名,相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普通盗窃行为,成立特殊类型的盗窃罪,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所以在未达到数额较大时,“入户”就成了盗窃罪与非罪的标准,入户盗窃是盗窃罪处罚范围的扩大。
“入户抢劫”是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是否认定为“入户”是关系到抢劫罪法定基本刑罚的,是三到十年,还是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
所以无论是从其所保护的法益还是认定的结果,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中的“户”都不应适用完全相同的认定标准。
一、保护法益刑法之所以处罚“入户盗窃”行为,且并不以数额较大为标准,“入户盗窃”被作为一种独立的盗窃犯罪的类型,其主要原因在于,“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还侵犯了公民的居住权和与房屋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因此,相对于普通盗窃而言,“入户盗窃”的违法性较高。
黎宏教授认为:“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通常被人们认为是生活最安全的地方,在这种地方抢劫,会破坏人们生活的最后底线,因此,在他人的户内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其他场所实施犯罪大。
”[1]因此,对于我们居住中的平稳和安宁,值得刑法特别加以保护。
入户走访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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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户走访的含义
它既是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内容之一,又是户政 与人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安派出 所社区民警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案 例
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名男子正在对停放路 边的一辆摩托车撬锁,民警马上喝令其住手,可是此男子 迅即往附近一条小巷逃窜。 民警立即追至小巷挨家挨户进入家中询问查看。
三个层面的效果密切警民关系解决现实问题人口调查重口管理群众工作案例某派出所文华社区民警鉴于近期社区的文华苑住宅楼搬迁进来了许多新住户其中一些住户还没有办理迁入手续为了催促并熟悉这些人口情况逐利用两天时间对文华苑的所有楼房住户进行上门入户与住户面对面的督促核查户口以及了解住户各方面情况及治安环境状况
入户走访的目标
带回去向领导汇报, 再向群众反馈
(五) 走得欢
1.做好礼貌道别
2.留下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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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入户走访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警容要整 (二)遇有危困先解决 (三)做好访谈记录 (四)个人隐私莫打探
谢谢
结果以此为引子,这些人便打开了话闸滔滔不绝地聊了起来。
(三)谈得上
1.有效开场白,找到切入点
。
营造沟通气氛
导入主题
2. 把握时机,转入正题
3. 认真倾听,积极回应
(四) 答得了
1. 答得清楚
2. 答得群众满意
群众的问题
答复方式
1
民警力所能及的,在民警的 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
明确答复
2
民警职责范围解决不了的, 难以把握的问题
2017年12月
公安部孟建柱部长指出:
走访联系群众是公安工作的永
恒主题,是公安民警一辈子做
不完的事情。
入户走访的目标:三个层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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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入户抢劫犯罪中的入户目的
作者:刘迪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12期
一、理论争议
关于入户抢劫的入户目的,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1)肯定说认为行为人合法性入户后临时产生抢劫犯意的,为在户抢劫。
(2)不论入户前有无故意,入户后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即为入户抢劫。
因为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同样严重破坏被害人对家的安全感,其危害性并不比持有抢劫故意而入户实施犯罪行为的小。
(3)在户中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关键看行为人入户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
二、“入”户目的的司法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即入户前已持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从而将“持有除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之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入户后突发抢劫故意而抢劫”和“合法入户后突发抢劫故意而抢劫”排除在法律意义上的“入户抢劫”之外,强调“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两者必须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紧密结合共同作为界定其法律含义的组成部分,只有“先有抢劫之故意,后有进入户内抢劫之行为,或者在户内实施了转化型抢劫行为”的才是对入户抢劫的准确理解。
三、入户目的仅限实施抢劫犯罪(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
对于司法解释的认定,有学者认为,确认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其主张是:(1)非法目的入户也应视为入户抢劫,一方面两者社会危害性无太大差别,另一方面《解释》肯定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那么,对于出于抢劫、盗窃之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财物的,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对于合法入户后抢劫的行为而言,该学者认为实践中有时对于犯罪人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处罚较轻,一般意义上因为此种行为反映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量刑时可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并未规定临时起意型犯罪应当或者可以比照预谋型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义愤杀人和预谋杀人统一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更注重法益的保护,而非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因此,临时起意的入户抢劫和预谋抢劫在定罪量刑上也应当一致。
笔者认为此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1)就义愤杀人与预谋杀人的情形而言,暂且不论杀人的起因是一时气愤还是蓄谋已久,犯罪人在着手故意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时都是持有直接故意的主观罪过,完全符合刑
法界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此时,两者的犯罪客体都是他人的生命安全,严厉惩处的目的在于对法益的保护,定罪时不太在意犯罪者主观恶性的轻重。
但是,就故意杀人行为而言,法律要求综合考查各种因素予以评判,而这些因素又不同程度地反映着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并且,法律并未规定临时起意型犯罪比照预谋型犯罪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与其作为酌定情节考虑并不矛盾。
法律未做前述规定是因为“临时起意”和“预谋”只是评判时一个可以酌定考虑的参量,但是仅凭其不能全面权衡,还要综合其他相关参量,如义愤杀人的手段残忍、行为恶劣、社会影响极大,或许比预谋杀人的刑事处罚更重。
(2)预谋型入户抢劫与临时起意型入户抢劫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在某些情形下后者并非前者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试想,行为人在入户时即欲抢劫,强行进入被害人住宅遭反抗,被害人此时的反抗、呼喊、求救等引起他人注意的可能性更大,获得援助的机会增多,则行为人犯罪行为得逞的机会可能会减少。
如行为人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行为,被害人猝不及防,获救的可能性变小,犯罪极易得逞。
(3)从前面的相关论证可以得出,入户抢劫的行为方式须具有非法侵入性,那么,存在以下情形:①通过合法方式、持有合法意图经户内人员允许进入后,突发抢劫犯意并实施抢劫行为的,不是入户抢劫。
②持有非法意图,如卖淫嫖娼、赌博,通过合法方式经户内人员允许进入后,突发抢劫犯意并实施抢劫行为的,因其行为方式缺乏非法性要件,不是入户抢劫。
③持有犯罪意图、通过表面合法的方式,即隐瞒犯罪意图,欺骗户内人员使之允许其进入,表面合法入户不能否定其本质特征,行为方式的欺骗性和隐藏性不能掩盖其非法侵入性。
④持有犯罪意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符合入户抢劫所要求的行为方式特征。
现在问题的症结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中的“等”字是否意味着《意见》超出了《抢劫解释》规定的含义,凡是入户时持有其他犯罪目的的,如故意伤害、诈骗、敲诈勒索,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呢?
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意见》是对《抢劫解释》进一步的详细阐释,不应也不能超越其涵义,不能因《意见》中的“等”字而将其他犯罪目的亦包含在入户抢劫非法目的的内容之中。
入户抢劫犯罪,从刑法合目的性价值角度和刑法解释角度出发,应始终坚持入户与抢劫的牵连性。
只有将这两个要素相结合才能构成法律界定的入户抢劫,否则就不能随意扩大其含义,拓展惩罚面。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