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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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二、 “ 接触+ 相似 ” 原 则
“ 接 触+ 相似” 原则中的“ 相似” 指被控侵 权人所使 用
转移 , 侵权行为人要承 担其商 业秘密有合法的来源 的证 的技术信 息或者经 营信息 等与权利 人 的商业 秘密非 常 明责任 , 否则 , 可 以推定其侵权行 为成立 。 该规定包括 了 接近 , 不一定完全相同 , 但至少达到“ 实质相似” 。 在实践

定条件下 , 法 院可以对商业 秘密 中技术秘 密 的实行 举 2 0 0 1 年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
使用 的信息 与 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 同性 , 证责任倒置 , 并且在 司法实践 中也有过一定时期的运用 。 申请人 不能提 供或 者拒不 提供和所使 用 的信 息的合法 定》 及成都佳灵 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 上诉 人成都 希望 获得或者使用 的证据的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 以根据有 电子研究 所 、 成都希 望森 兰变频器 制造有 限公 司 、 胡向 关证据 , 认定 被 申请人有侵权行 为。这是对商业秘 密侵 云 、 余 心祥 、 郑友斌 、 邓仕 方侵犯商 业秘 密纠纷 一案 , 最 权案件举证责任 突破性 的规定。该规定对工商行政执法 高人 民法 院民三终字[ 2 0 0 1 ] 第 1 1 号民事判决 书均否定 中当事 人的举 证责任做 了较为 明确划分 , 权 利人 负有举 了商业秘密侵权案 中实施证 明责任倒 置的分配 原则 , 但 证 责任证 明侵权行 为是否存 在 , 但 其证 明标 准限于 “ 接 是 , 仍没有一举改变司法实践 中混乱 的现状 。随后 2 0 0 7 触+ 相 似” 的范 围 , 将推定 罚则运用 到 了该 规定 当中 , 降 年 实施 的《 反不正 当竞争 法》 司法 解释 中也 否定 了商业 低权 利人 的举证难度 , 权利人 或 申请 人须证明侵权人所 秘 密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 。 使 用 的信息与权利人 的商业秘 密相 同 , 同时证明侵权行 为人具有 获取该 商业 秘密 的条 件 即可使 举证责 任发生

略论商业秘密的认定及举证问题——汕头东南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评析

略论商业秘密的认定及举证问题——汕头东南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评析

空喷铝 卡纸 的制 备方 法” 的发 明专 利 ( 申请 号为 0 l 9 8 . 理 ,负责 东 南公 司技 术 战略 和科研 规 划等 方 面的工 作 。期 3 3 70
8 ),公开 日为2 0年3 1 日,授权 公告 日为2 0年 1 6 间 ,双方 没有 订 立劳 动合 同 ,没 有签 订保 密条 款 或竞业 限 04 月 0 0 5 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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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漆 配 方 等 工 艺 技 术 , 引 进 了 生 产 线 ,能 进 行 高 光 涂 布 卡
纸等 纸 品批量 生产 并 销售 。2 0 年 1月 ,意 大利迪 奥瑞 斯 02 2
二 、案 情 简 介
纸 的 耐 温 、耐 磨及 爆 墨 问题 进 行 研 究攻 关 。2 0 年 7 , 03 月
略论 商业秘密 的认 定及举证 问题
汕头东南公 司侵 犯商业秘 密案评析
高 静
( 东省 高 级人 民法 院 ,广 东 广 州 5 0 5 ) 广 1 6 5
摘 要 :如 何 分 配 当事 人 的 举 证 责 任 及 判 断 商 业 秘 密 的 “ 值 性 ” 是 商 业秘 密纠 纷 案 的 审 判 难 点 。 对 于 已 经 价 使 用并 且 引 发 纠 纷 的 技 术秘 密是 否 具 有 “ 值 性 ” 问题 ,应 当 全 面客 观 地 分 析 认 定 ,不 能 轻 易作 出否 定性 结 价 论 。 一般 情 况 下 ,商 业秘 密 侵权 纠纷 应适 用 “ 主 张 ,谁 举 证 ” 的 规 则 ,在权 利 人 没有 完成 其 应 当承担 的 举证 谁 责任 的 情 况下 ,法 院不 能 轻 易适 用举 证 责任 倒 置 或者 转 移 ,以 维持 举证 责任 的平 衡 并 防止 二 次泄 密 的 发生 。 关键 词 :商 业 秘 密 ;举 证责 任 ; 案 例评 析

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的几个问题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的几个

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的几个问题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的几个

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是民商事审判必然遇到也是十分关健的问题。

可以说,民商事审判的过程,就是分配举证责任和认定证据的过程。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和抽象,在审判实务操作中还比较混乱,甚至有违背法律规定、错用错判情况的发生。

一、如何理解“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并在不能履行该义务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对自己的主张收集、提供证据,二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在举证不能时承担败诉的风险,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法定的,不变的,是由案件性质决定的,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不断转移的,是法官按照一定规则经过自由心证决定的,所以要对它进行分配。

1、“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渊源是民诉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们在审判实务中进行举证分配的最重要的原则。

但不少人对作为举证前提的“主张”的理解有偏差,将他机械地等同于原告的起诉请求,在被告不反诉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就应由原告全部承担,这样明显不合理。

正确的理解应是,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法律主张即诉讼请求。

先举一个简单的案例,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偿付货款3万元及违约金,甲的事实主张为卖给乙3万元货物,甲应对此提供证据,甲提供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及乙收货的收据,乙的事实主张为已付款8000元,且又退回甲供给的部分货物,乙即应对该两项主张负举证责任。

一个案件中,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会有很多事实主张,被告虽没有诉讼请求,但也会有很多有利的事实主张,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一般情况下,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否定性主张一方不负举证责任。

如李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 万元,李某应当对刘某借其1万元的主张举证,刘某不必对其没有向李某借款1万元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若刘某主张已还款3000元,刘某应对此负举证责任,而李某就不必对刘某没有还款负举证责任。

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北京HH用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甲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1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案件要旨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2008年2月19日,HH公司(甲方)与甲(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第十八条第[16]项约定乙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乙方造成损失的数额,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对甲方事务或交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第[4]项约定在本合同聘用期内,乙方不得在任何时间在任何其他单位兼任工作。

2011年11月12日甲向HH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11年5月19日,甲、刘吉阳共同投资设立勤谨信和公司,甲任法定代表人。

HH公司主张甲2011年9月升任为业务经理,此前为业务员,任职期间成立勤谨信和公司,且经营范围与该公司一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甲利用任业务经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5956号理的优势,利用其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在勤谨信和公司开展业务,勤谨信和公司成立后,公司业绩下降、客户流失,甲存在营私舞弊行为。

HH公司提交商业合同、收据、客户名单及收入统计表、工资表、个税表、公司规章制度等证据证明甲给公司造成损失情况,并要求甲返还2011年5月至10月期间基本工资7150元。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在咱们聊举证责任之前,先来个小故事。

有一天,小明跟小红打赌,看谁能吃完一碗超级辣的面。

结果,小红痛痛快快地赢了,吃得那叫一个利索。

可小明不服,心里嘀咕:你一定是作弊了!于是,他开始满世界地找证据,想证明小红有暗藏的“秘密武器”。

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开始,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意思?举证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得谁来证明谁的观点。

小明想证明小红吃面是用“特制技巧”,那他就得负责把证据拿出来,像拍电影似的,把所有证据摆上桌。

要是小明一直说小红不行,但又拿不出实质的证据,哎呀,那小红可就赢得心服口服了。

这就像打牌,谁出了牌,谁就得有底气。

小明如果只会“空口无凭”,那他就得老老实实地认栽。

我们再说说这责任的分配,真是个耐人寻味的话题。

有些事情,责任自然就落到某个人头上,比如打官司的时候,通常是原告得先把证据拿出来。

要不然,法官可就像看电影时不看预告片,直接让你去看结果。

原告要是没有把证据呈现出来,法官可就不会主动帮你打点子。

这就像在班里发言,老师想听你说的,不会主动问你的意见,你得自己举手。

举证责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根据不同的情况,责任可能会有所调整。

比如,如果你要证明某个事情是对的,但对方一上来就反驳,那这时候可能责任就会倒过去。

就像一场拔河比赛,绳子拉来拉去,谁有力气谁就能占上风。

这个时候,反驳方得有些“真凭实据”,要不然就很容易被对方打回原形。

再说说举证的要求。

这就像做菜,要有好材料才能做出美味的佳肴。

证据要真实有效,不能来个“胡萝卜加大葱”的神奇组合。

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得符合一定的标准,不能随随便便。

就像你去商场买衣服,看到一件看起来不错,但摸上去却像是在逗你玩,那你肯定不会买。

举证也是这个道理,证据要有说服力,才能让人信服。

咱们再看看举证责任的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推定”。

这就像你家里的猫,总是能在你回家前准时出现在门口,搞得你总觉得它有预知未来的能力。

法律上也有这样的情况,如果某些事情很明显,反方反而得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摘要《规定》严格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原意,紧密结合审判实际,注重相关制度的配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与员工和前员工有关的法律适用、行为保全、刑民交叉、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保密义务刑民交叉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

《规定》的出台,对于统一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裁判标准具有重要作用。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规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与经过《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的权利”。

商业秘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具有公示性,相应地,“专有”程度也不像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那么强,侵权行为也更为隐蔽。

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事实的查明难度相对较大,法律适用相对更为疑难复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创新,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制定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强调“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任何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特别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信息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六种主要的责任: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损害赔偿。

其次是行政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进行查处,对确认侵权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1)责令停止侵权,(2)根据情况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3)处理侵权物品。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最后可以是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保密协议纠纷的举证分配

保密协议纠纷的举证分配

保密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然而,在保密协议纠纷中,如何进行举证分配成为了关键问题。

本文将围绕保密协议纠纷的举证分配展开讨论。

一、保密协议纠纷的举证原则1.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保密协议纠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员工违反了保密协议,并造成了企业损失。

2. 疑难证据排除原则在保密协议纠纷中,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存在疑问,或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那么该证据应当被排除。

二、保密协议纠纷的举证分配1.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1)证明保密协议的存在及有效性。

用人单位需要提供保密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证明双方已签订保密协议,并明确约定保密内容、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

(2)证明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

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泄露信息的范围、泄露信息的后果等。

(3)证明因员工违反保密协议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市场份额下降等。

2. 员工举证责任(1)证明保密协议存在瑕疵。

员工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保密协议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如保密期限过长、保密范围过广等。

(2)证明自身未泄露商业秘密。

员工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未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如保密协议签订后未接触相关资料、未泄露信息等。

三、举证规则适用1. 国内诉讼中,举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规则》。

用人单位和员工均应按照该规则进行举证。

2. 国际商事仲裁中,举证通常依据《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或《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当事人可以就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对规则进行修改。

四、总结保密协议纠纷的举证分配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用人单位和员工在处理保密协议纠纷时,应充分了解举证原则和举证责任,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在举证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的难题和对策

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的难题和对策
广角 I Wi d e ̄ q n g t e
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的难题和对策
李虹 广 东 省 佛 山市 中级 人 民院 知 识产 权 庭 5 2 8 0 0 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摘要: 在知 识产权 案 件领 域 , 侵 害商业秘 密案 因客体 较抽 象、尺度 未统一 而成 为难点 。在 市场 经济发达 的 国家 , 商 业秘 密被 视 为 企业 发展 的核 心 , 而商 业秘 密 民事 案件 的审理结 果涉及 到保 障市场 竞争活 力和保 护 企业 无形资产 两 者 之间 的协调 。笔者认 为 , 根 据 党的十八 大确 定的创新驱 动发展 战略 , 知识 产权 保护 在助推 经济发展 方式转 变、建 设创新 型 国家 中的重要性 不 言而喻 , 而 司法保 护是 我 国知 识产权 保护 的主要 手段 。本文结合 实践 中 多见的审理 难 点提 出 了对 应 的解 决 思 路 , 以期 对 加 强 商 业 秘 密保 护提 供 参 考 。 关 键词 : 商业秘 密; 保护 ; 难题 与对 策
6 、诉讼成为原告获知被告商业秘密的非法手段 。有些别有用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 第 十条对商业秘密的概 心的原告的诉讼 目的是通过法院进行 的证据保 全程序 、庭审质证 念作 了清晰界定 , 一般以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论之 。涉案信息 等途径获知被告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 的定义和种类
能否作为商业秘密予 以保护 , 是否具有秘密性是法院首先要 审查的 问题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 当竞争 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 三 、英国商业秘密著名案例的启 发 在首创知识产权保护 的英 国, 至今仍作为小企业经营指南 的 干 问题 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可 以认定为具备秘密 胜的标准 。 商业秘密保护著名案例 的有法森达鸡肉公司( 以下简称为法森达公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 。学术界认为前者主 司 雇员花乐等人( F a  ̄md a C h i c k e n L t d V F o wl e r a n d{  ̄2 e r s ; 要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配方 、工艺流程 、技术诀窍、设计 图纸 、设 F o wl e r v F a c  ̄n d a C i h c k n e L t d ) 侵犯商业秘密案。该案为1 9 8 6  ̄ 计程序、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 而后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 案情如下 : 雇员花乐作为法森达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每 日 单、管理方法 、产销 策略、货源 清报 、招标标底 、标书 内容 、财 的判例 , 供应新鲜鸡 肉的流动货车的运作。该司每名雇 员负责一个不同的 务数据等 。只要是符 合 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十 区域。在知道顾客不同的名称、地址 、供应的详细路线 、顾客需 条规定的具有秘密性 、实用性和保密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 求、运送时间、价格后 , 花乐辞职并在法森达公司所在的同—地 区 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 成立一家经营同样业务的鸡 肉公司 , 8 名法森达公司的职员辞职并人 职花乐的公司。法森达公司对花乐及其公司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 理 司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在刑法体系和民法体系均有涉及, 地 由是他不 当使用了关于顾客和商 品价格的秘密信息 。法森达 公司 区经济发展程度对商业秘密 民事案件 的数量具有正向影响 , 如广东 认为无论在雇佣期间或离职后花乐都不应使用在雇佣期间获得 的 省的商业秘密案件 即集中在经济最发达的珠三角地区 。纵观企业 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 。法森达公司索赔的根据是花乐违反了双方 经营的过程 , 容易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的环节包括重要职工跳槽或工 关于机密信息的约定 。一审古 丁法官认为雇员在雇佣关系中获得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则同步练习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则同步练习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则同步练习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却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则进行深入学习和同步练习。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秘密性:即该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这意味着该信息不是公开的、常识性的或者可以通过简单的观察、研究就能获取的。

2、商业价值:该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或者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

例如,独特的生产工艺、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等。

3、保密性:权利人必须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来保护该信息。

常见的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限制访问权限、对文件进行加密等。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例如,某公司员工通过盗窃公司的机密文件获取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种行为不仅包括自己直接使用获取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将其披露给他人使用。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比如,离职员工违反与原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透露给新的雇主。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种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北京唐青林律师)

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北京唐青林律师)

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TX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与上海WD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1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案件要旨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在权利人充分证明其商业秘密权、被控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相似或者高度相似、且被控侵权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机会,法官能够对侵权行为进行初步认定的基础上,举证责任转由被控侵权人承担,被控侵权人应当对其使用的商业秘密有其他正当渠道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认定为侵权。

基本案情原告TX投资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系其向客户提供的产品之一。

原告TX通和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技术、软件技术开发等。

前述证券投资分析报告需要客户购买该公司研发的“TX证券投资分析系统”软件才能浏览。

TX投资公司授权TX通和公司可就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共同主张权利。

2010年6月12日,原告TX投资公司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通过该公证处电脑进入“TX研究报告发布系统”页面,该页面记载系统内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3号信息属于公司绝密级商业秘密,使用人员需按照《TX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保密规定》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外泄或许可其他人使用。

原告TX投资公司的代理人于同年6月12日、6月13日分别从上述公证保全的8,439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中实时随机下载了证券投资分析报告82篇和66篇,共计148篇。

原告TX投资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等信息约定了保密条款,在与客户签订的证券服务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摘要: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对经营者形成的竞争优势,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越发猖獗。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就要求从历史上,概念界定上,权利法理基础上,正确的界定商业秘密的性质特征,并吸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个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充分的完善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历史发展;概念;法理基础;现状;完善建议1 商业秘密概述1.1 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比较(1)英美法系。

目前各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列举的方式和归纳的方式。

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是判例法,而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更多的体现在判例当中,英美都没有形成统一的商业秘密的界定。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其新颖性,价值性,还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秘密性。

新颖性,即创新性。

价值性,即对于商业秘密的经营者,该商业秘密有着潜在的或实际的独立的经济价值或者竞争优势。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德国未对商业秘密做出定义式界定,但是按照联邦法院及学说见解,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人有保密的意思、具有正当的经济利益的一切与经营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制造方法、销售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技术或经营信息,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持,且不为公众所知悉。

”(3)我国。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构成要件有信息性,保密性,实用性,未公开性。

这里,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际公约和我国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不同,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的初衷在于其价值性,及对于经营者有着独立的经济价值,所以,价值性是不可或缺,其次,商业秘密之所以为之秘密,就在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商业秘密法案例分析

商业秘密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五个主要问题来源:作者:日期:2011-02-25 我来说两句(0条)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虽不属于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但其中的法律问题争议颇多。

我们认为,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应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确定争议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而后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最后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认定商业秘密的标准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首先应审查原告所称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由此规定说明,商业秘密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

它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并应具备“不为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获得”两个条件。

在具体判断某一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时,我们通常考虑以下因素:该信息是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中有记载;该信息是否通过在国内使用而公开;该信息是否通过公开的报告会、交谈、展览等方式而公开;该信息是否为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获得该信息的难易程度,包括信息持有人获得或者产生该信息所付出的努力和代价,以及他人获悉该信息所付出的努力和代价。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它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应以市场的需求为依托。

3.采取了保密措施。

对于何种措施属“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列举为:“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及“签订保密协议”。

我们认为,对员工的保密措施还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工作纪律、张贴保密规章制度等确立。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应由原告明确自己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证明自己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使用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论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论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称及范围, 法庭将拒绝支持其实体请求 n1 [ ]商业秘密权利人在此承担的是一种释明责任。 ( ) 不为公众 所知 悉” 二 “ 的证 明
“ 不为公众所知悉” 是一个消极事实, 被控方否认或 以公知抗辩 的, 由被控方 对该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承担举证 责
任。
关于“ 公知” 的判断方法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属于公知信息。如果涉案 的“ 商业秘密” 已经众所周知 , 法院可 以根据经验法则直接作出认定。19 年 国家T商管理局 在发布的《 95 关于禁止侵 犯商、秘 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止 中将 “ 不为公众所知悉” 解释为“ 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现实生 活中, 大量的信息虽然事实上没有引起 大 多数人的注意 , 但客观上已经处于一种可 以从公 开、 当渠道获得 的状态 ( 正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愿意) 这些信息也 是 , 公知信息 , 绝大多数公知信息 以这种形态存在。诉讼 中, 被控方应 围绕权利人主张的“ 商业秘 密” 否可以从公 开 、 是 正当渠道获取展开举证。比如已由国内外公开媒体所公开 、 已为国内所公 开使用 、 已为相关领域技术人员所普遍掌 握。另外 , 如通过对公开产品进行直观或简单的测绘 、 拆卸等方法即可获得的技术信息 , 也视为公众所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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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与 法
论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 的举 证责任
武 静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 在权利人方 面是合 法拥 有商业用不正当手段 获得商业秘 密的证明。在被控 方, 举证责 任则是行 为是 否具有正
当化事 由的证明。 关键词 商业秘 密 举证责任
《 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商业秘密定义为 : 不为公众所知悉 、 “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思路作者:张虹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7年第07期6月2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主办的以“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分析”为主题的“中知法官论坛”系列活动第二期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次活动延用了“中知法官论坛”特有的“主讲加研讨”模式,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巡视员、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健做主题发言,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在研讨环节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应向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庭长张晓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刘晓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蒋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事业合伙人张玉瑞等资深法官、专家共同参与了研讨,并与现场100余名产业界代表就商业秘密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

在主题发言环节中,宋健法官结合多年审判经验,从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出发,深入剖析了商业秘密案件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思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做了详细的梳理。

一、加大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驱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有效工具,是构成企业无形资产的基石。

需要注意的是,公知信息如果变成一个实际的生产工艺,中间就可能蕴含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民刑交织问题——民事优先,还是刑事优先。

刑事证明标准为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民事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实质性相同+接触-合法来源”,举证责任的承担不同和证明标准不同导致民事和刑事不同的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坚持的观点是原告应当对非公知性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在先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免证效力,由被告承担推翻在先判决认定的责任。

提高刑事程序中司法技术鉴定的质量,可从两方面入手:第一,在刑事程序中要引入非公知信息的抗辩;第二,引入鉴定报告的预审查制度。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2023年)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2023年)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2023年)为进一步提升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判质效,引导当事人更好地参加诉讼及完成举证,根据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各级法院制定业务性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要求,结合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判实践,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年发布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本解答。

第一部分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法定构成要件1.什么是商业秘密?答:商业秘密通常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什么是技术信息?答: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3.什么是经营信息?答: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4.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有哪些?答: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

“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

5.如何提供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载体?答:原告主张其享有商业秘密的,应说明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并提供商业秘密的载体,如载有商业秘密的合同、文档、计算机软件、产品、招投标文件、数据库文件等。

6.无法明确和提供商业秘密内容、载体的后果?答:原告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仅能明确部分的,法院对该明确的部分进行审理。

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另行主张其在一审中未明确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与该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有关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原告可以另行起诉。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研究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研究

商 代 2年 (刊 第9o 场 化0 2下 ) 4 现 6月 旬 总 5 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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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 与 i 斋 去
发生在诉讼中 所 以完善 的举证责任对实体 权利有确认 作用;其 市场份额或竞争优势都算 而且只要能给原告带来潜在的利益. 次 侵犯商业秘 密的行为人 ” 取得 披露” 使 用”的行为多 甚至阶段性、不完整的技术方案和经营信息也都算做商业秘密 、” 、“ 是偷偷摸摸地进 行 , 如果缺少 为商业秘密量 身定做 的举证责任而 只要这些信息是具体 的 确定 的。而且上述信息可以是肯定性或
二 .举证责任对商业秘密侵权 民事诉讼 的意义
1从内在价值上讲 . .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 为了防止商业秘
司 山东泰山钢铁有限公司各加工制作 了板坯连铸机设备 。连铸 密泄露 .会 申请不公开审理 .这种情 况下举证责任较其他案件更 公司从中牟取了巨额利润 . 机械研究所因此遭受了重 大经济损失。 加重要 ,因为 当事人担心 案件缺 少媒体和社会 的监督而 审判不 机械研究所遂 以侵 犯商 业秘密 为由,将裴某 与连铸公司起诉至法 公 ,如果这时举证责任规 定不 明确或不合理 ,那么当事人会觉得 院 毫无疑问 .该案件的焦点 集中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 。如果简 不公开审理使举证责任 的不合理不被监督 . 易对实体判决产生 容 单的从 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分配来看 机 械研究所将承担沉重 公正 性和正确性的怀疑 如 果对 举证责任 的规定能够 完备 且合 的举证责任 .而且机械研究所 的举证 责任程度也不 明确 。 理 则人们容 易相信通过众多案例总结出来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公 笔者认 为在侵犯商业 秘密案件 中对举证责任适用 《 民事诉讼 正的 能加强 当亭人对实体 判决的内心确信 使当事人息诉 对 法》的统一规定不合适 过于统一的规定在实践 中不细化很可能 实体权利有安定意义 。 最终造成不公平。侵犯商业秘 密的案件是非常特殊 的 . 能被提 可 不正当竞争法》 .其中违约之诉的举证责任的分 配是 比较简单的 主张 .谁举证 ” 。 得” 披露”和 ” 用” ” 、” 使 。 披露”由于其公开 性比较容易证明 2 从外在价值上讲 举证责任对商业秘 密实体权利的保 障作 . 况 。由于商业秘密的实体认定相 当困难 .侵权人就看中了这点而 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其法律依据分别是 《 合同法》和 《 反 用 可 以分 为在诉讼外 的保 障作 用和诉 讼 中的保 障作用两种情 而对于形形色色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则不能简单地严格适用 “ 谁 选择他人的商业秘密作为侵权对象。对实体证 明的高难 度只有与

保密协议举证责任

保密协议举证责任

保密协议举证责任
在保密协议中,举证责任通常指的是在发生争议时,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以下是关于保密协议举证责任的一些关键点:
1. 合同条款明确:保密协议应明确指出举证责任的分配。

通常,主张违约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违约行为的存在。

2. 违约行为的证明:如果一方声称另一方违反了保密义务,该方需提供证据,如泄露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披露等。

3. 损害赔偿的证明:如果保密协议中包含损害赔偿条款,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需要证明由于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4. 保密信息的界定:举证责任还包括证明信息的保密性质。

这可能需要证明信息在披露前是不公开的,且具有商业价值。

5. 保密措施的证明:如果一方声称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该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信息不被泄露。

6. 信息泄露的途径:在某些情况下,泄露信息的途径也是举证责任的一部分。

例如,如果信息是通过未授权的第三方泄露的,可能需要证明第三方是如何获得信息的。

7. 举证责任的转移: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从主张方转移到另一方。

例如,如果主张方提供了初步证据,对方可能需要提供反驳证据。

8. 法律适用:不同司法管辖区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可能不同,保密协议应考虑适用法律的规定。

9. 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保密协议中可能包含条款,要求各方在争议发生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10. 争议解决机制:保密协议还应包含争议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或诉讼,以及在这些过程中举证责任的适用。

在制定保密协议时,应详细考虑并明确规定举证责任,以确保在发生争议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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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作为一个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软实力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各国政府的重视。

如今,商业秘密的保护越来越重要。

为此,我们应完善现有的保护机制,使之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下面来探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我国于1993年就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种类: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2)对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非法利用;(3)合法获取商业秘密但非法
使用商业秘密的。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并使用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虽该法详细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种类,但程序法并未规定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究竟如何?
国家工商总局1995年发布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其对侵犯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如下:第五条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如实向工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

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
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该规定表明,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分配类似民事诉讼中一般举证原则,但有一定区别。

该规定表明受害人承担对他人侵犯自己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1)对方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有一致性;
(2)对方有获取本人商业秘密的条件。

对方承担的举证责任是:其应提供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取得或使用的,如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则推定侵权行为成立。

同时,最高法院也颁布了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如下: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该司法解释认为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应包括以下方面:
(1)受害人拥有的商业秘密应符合法定条件;
(2)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
(3)须证明对方当事人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的事实。

下面就国家工商局和最高法院的规定做一下比较。

整体上说,两个规定都是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当事人对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从法理上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严格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而国家工商局的规定对一般举证责任原则有所变通,类似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原文有这样一句话:“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机关可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 该规定类似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它相对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且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提高了诉讼效率。

反过来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其规定受害人应对“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这看似合理的规定其实加重了受害人举证困难,很可能造成举证不能,因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以盗窃等不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那么受害人如何举证盗窃行为呢?现代商业竞争中,盗窃商业秘密不像盗窃财物那样容易侦破,盗窃商业秘密具有高度的隐蔽性。

同时,盗窃商业秘密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主要途径,如果让受害人对对方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对受害人造
成严重不公平,使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判决,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商业利益。

但最高法院为何做出此规定?基于以下原因:
(1)防止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滥告。

有些企业为了自我炒作、提高知名度,故意对其他厂家进行滥告,从而通过媒体曝光提高知名度;
(2)防止商业秘密的泄漏。

根据国家工商局规定,对方必须提供他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取得或使用的证据,如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推定侵权行为成立。

在此情况下,对方企业为了说明自己没有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就会想方设法证明其商业技术的合法性,这容易泄漏自己的商业秘密,最终反而不利于保护被告的商业秘密了。

从分析看出国家工商局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提高诉讼公平性,创造性提出了“推定商业秘密侵权原则”;最高法院为了防止滥告,防止对方商业秘密的泄漏,规定“须证明对方当事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那如何解决上述矛盾呢?本文设想了这样的制度: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采国家工商局的规定,即“推定商业秘密侵权原则”。

但为了防止他人的滥告,应提高诉讼门槛,即大幅提高诉讼费,在提起诉讼时候由原告预付,如原告获胜,则高额诉讼费最终由被告承担;如果原告失败,那么由原告承担诉讼费,这可有效减少滥告行为。

其次,成立一个商业秘密小组来防止商业秘密泄漏。

商业秘密小组由具有丰富知识产权经验的法官组成,被告论证自己使用信息是合法取得或使用时,由该小组进行论证,论证时不让原告诉讼代表参与。

但此小组须独立,与原被告双方都无利害关系。

这样才能妥善解决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但不是每级法院都有条件成立这种组织,因此可在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立此组织,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的一审审判权移交给中级法院,由其管辖。

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很多人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有些不足,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这是非常正常的,希望汇桔网小编整理的文章可以帮忙您了解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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