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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夏商✓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商立法活动)✓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过往防止权利受到挑战,借对上地和祖先神的憧憬,假借托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
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
✓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这是人类社会早起普遍具有的一种习惯和审判方式。
西周✓明德慎罚——明德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罚适用原则。
✓五礼——吉礼(祭祀)、凶礼(悼念、慰问)、宾礼(朝聘会同)、军礼(征伐)、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总原则为明德慎罚。
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赎刑——赎刑是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把契约写在竹木做成的简上,把七月分成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该类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重要。
✓六礼——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姑舅、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狱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司寇——即使中央司法机关,又指中央司法长官。
✓路鼓——申诉者击打官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直诉,再告知于周王,露骨制度到封建时代发展为等稳固制度。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 部分名词解释

中国法治史1.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2.盗徙封罪: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3.左道罪: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
4.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作《新律》18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5.圣库制度:《天朝田亩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处处平均,人人保暖"的原则,规定了国库制度(又称为圣库制度)。
凡参加起义的人必须把个人的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归公。
每个人的社会资料则由圣库供给。
从天王到士兵都不领俸银。
米、盐、油、衣等均有定量。
6.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并非商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其内容已不可考。
7.著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
8.具五刑: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9.辟举: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
10.大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
11.小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
1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宗法制--就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就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就是指王位与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就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与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就是根本,又就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与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就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就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就是秦法律形式之一,就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与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与文书程式。
8、廷行事--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就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就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大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大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古代至现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它涵盖了从古代封建时代到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整个过程。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于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最早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商代的商鞅变法,其中包括了刑法和律法的制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秦朝统一中国后,实行了以法律为基础的中央集权制度,并颁布了著名的《秦律》。
汉朝时期,中国出现了多种法律文献,其中最重要的是《汉律》和《汉制》。
这些法律文献规定了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内容,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中国历史的演进,唐朝和宋朝时期也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创新。
唐朝实行了法官制度,并编纂了《唐律疏议》,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宋朝时期,颁布了《宋律》和《宋刑统》,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明清时期,中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出现了一系列刑律和民律的编纂和修订。
尤其是清朝时期,《大清律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中国法律制度的整体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受到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清朝末年,中国开始学习西方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以适应现代化的需要。
中华民国成立后,通过颁布《中华民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法律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法制史的一个新的时代。
在中国法制史的不同阶段,法律的角色和地位也有所变化。
古代中国法律主要是为了维护君权和社会秩序的需要,而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仅可以揭示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还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历程和特点。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
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秋官。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4、《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6、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7、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
中国法制史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奴隶制五刑:夏朝的刑罚根据由轻至重依次为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
这五种刑罚通常也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刑起于兵:中国古代“刑”的含义往往指刑罚,是为了保证礼和其他规范实施的重要手段。
因此作为法律另一组成部分的刑罚措施来源于战争,即刑起于兵。
《汤刑》:《左传·昭公六年》中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商朝的后继者为了纪念汤,而以汤来命名他们的法典,同时用以表明法律之间的承袭关系。
《汤刑》在当时是处于秘密法状态的,不对老百姓公开颁布。
《禹刑》:《左传·昭公六年》中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后继者为了纪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该法是继续大禹时期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周礼:“周公制礼”,(为真正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周公亲自主持立法活动,制定一整套典章礼仪与宗法等级秩序)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五听:西周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运用“五听”的方法进行审讯,听取双方供词,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吕刑》:西周中叶,穆王命令司寇吕侯(亦称“甫侯”)立法,所制定出来的法律被称为《吕刑》或《甫刑》。
七出:西周时期,婚姻的解除以男方家庭的单意离婚为主,称为七出。
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妒忌、盗窃、恶疾。
六礼:西周时,婚姻的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按其先后顺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五礼:周礼最主要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①吉礼:祭祀之礼;②凶礼:丧葬之礼;③宾礼:宾客之礼;④军礼:军队之礼;⑤嘉礼:冠婚之礼。
竹刑:竹刑: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他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法律,写在竹简上,历史称“竹刑”,由此开创了私家法学著述的先例。
《法经》:战国时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编撰《法经》,推行法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38、三三制原则:指在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上实行三三制,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的 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最广泛道德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3、“三刺”:指当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要用“三刺”之法处理,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也就是说,遇到疑难案件,要听取朝廷大臣、百官及百姓的意见,再对案件作出决断。三刺体现了明德慎罚的原则。
4、奉天罚罪:夏朝法制指导思想可以概括为奉天罚罪的法制观。一方面,统治者统治的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
22、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它们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和“坐赃”。“六赃”可分为两大类:①职务犯罪②侵害财产所有权等的犯罪,对犯罪有“六赃”者的处罚比较重。
23、六杀:唐律所规定的“六杀”是中国古代对六种杀人犯罪的总称。它们分别是:“谋杀”、“故杀”等。唐律总结了前人杀人犯罪的规定和理论,将其推进到一个空前完备的阶段,并为唐后封建朝代的立法所吸收。
34、朝审:由朝廷最高级官员会审已被判决秋后处决的死囚犯的制度。若会审官员认为案件可疑或有可矜之情,即可奏请皇帝暂不处决,再予以审讯;若认为原判决无误,则在当年秋末处死。
35、发遣: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为清代所独创。
36、独子兼祧:即一人承继两房宗祧。出继对象是独子,属同祖的侄子辈,且是两情相愿,在经过全族具结书而保证无异议的情况下,以一人可继承两房兼祧。“兼祧”制度的确立,即民间所说“两房合一子”,解决了长期以来难解之题。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8.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 夏商周时期:指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夏、商、周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时期。
2. 周宪:周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最早法典。
3. 大秦法: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律统一。
4. 法家:战国时期的一个学派,提出法治的观念,主张以法律来治理国家。
5. 司法: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制裁的行为。
6. 罪状:犯罪行为的具体描述,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内容之一。
7. 刑罚: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手段或方式,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等。
8. 阵法:民国时期的一部法典,是中国最早的现代法典。
9. 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刑事追究的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内容。
10. 治安法:规定了国家对治安问题进行维护和维稳的法律制度。
11.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职权等的最高法律法规。
12. 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3. 人权: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言论自由等。
14. 国家救济机构:为了保障公民权益而设立的机构,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服务。
15. 二审:刑事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6. 三审: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三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7. 财产权:指个人或组织依法享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
18. 行政许可:国家行政机关对具有特定事项的法律手续进行审批和许可的行为。
19. 合同法:调解和保障市场经济中各方利益的法律。
20. 特赦:国家根据特定情况对知法犯法的罪犯实施宽恕,免除刑罚的行为。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经6篇,汉律60篇,曹魏律18篇,晋律(泰始律)20篇,北齐律12篇,北魏律20篇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贞观律12篇500条,永徽律12篇502条中国法制史概念:中国历史上发生的法律事件,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发展的学科,是法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1.法制史研究对象:立法、司法、法制状况、法律思想、法律文化2.先秦时期:先秦不是秦,是指秦朝以前和秦朝的时期3.学习法制史意义:(1)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2)丰富知识结构(3)以史为鉴4.夏:禹刑商:汤刑、官刑5.西周中央司法官员:周王大司寇、司寇、地方司法官员西周民事案件为讼、刑事案件狱6.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7.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01年郑驷颁布竹刑8.秦代法制的特点:(1)坚持法治,重法轻儒(2)法网繁密与行政主义风格(3)过渡性色彩9.秦代中央司法机关: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秦开创了监察制度10.公室告:对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的控告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及子女控告父母,官府不予受理,且告知者有罪11.奴隶制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
即墨、劓、剕、宫、大辟这五种刑罚。
西周《九刑》还有鞭、扑、流、赎之刑12.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3.简述西周主要刑法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4)宽严适中 P4314.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b开始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
国家和法产生于夏朝,经过商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大变革,成文法的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再经汉代三国两晋,到隋唐,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成熟了,且自成体系c、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d、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曾经对中国古代社会以及亚洲邻国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华法系15.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将家庭统治与政权相结合,维护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制度原则:嫡长子继承、大宗率小宗16.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 宗法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
目的: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统治。
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
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2.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对族内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
“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3. 七出三不去:西周时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出: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 五听:西周时期证据制度之一,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但容易主观唯心武断。
5.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
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6.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
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7. 汉代刑制改革: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
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8. 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一,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禹刑——《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后继者为了纪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该法是继承大禹时期的有关规定制定而成。
由于年代久远,《禹刑》是否是一部成文法目前尚无定论,其具体内容现也无法详考;2、奴隶制五刑——夏朝的刑罚根据由轻至重依次为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
这五种刑罚通常也被称为奴隶制五刑;3、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与夏朝一样,它也是后继者为了纪念汤,而以汤来命名他们的法典,同时亦表明法律之间的承袭关系。
根据《竹书纪年》记载,商代后期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即对《汤刑》作进一步的修改;4、内服、外服——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商王所在的地方称为“内服”,由商王直接管辖;“外服”为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他们在各自的封地内,有一定的自主权;5、“明德慎罚”——是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立法、司法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要谨慎,不可轻率;6、周礼——西周时期,“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7、《吕刑》——穆王时命令司寇吕侯立法,所制定出来的法律被称为《吕刑》或《甫刑》。
《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
其次,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8、非终、惟终——非终即偶犯,惟终即惯犯。
西周在定罪量刑时对上述情况加以区别,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处罚,对过失犯罪和偶犯从轻处罚;9、六礼——西周婚姻的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按其先后顺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10、七出——七出是自西周时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中华法系: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神明裁判: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当事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败诉的原始审判方式尊尊亲亲: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宗法制:宗法制是周代分封制的基础,它是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决定继承权力的制度。
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吕候作刑: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
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
三赦之法、三宥之法、三刺之法:五刑: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i)刑-割鼻子,剕(fei)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封建制度五刑)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质剂: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傅别: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为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8.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竹刑: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作,后被国家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
因把法制条文写在竹简上,廷尉:中国封建社会最高司法机关和长官,从战国出现到北齐始由大理寺取代天坛宪草:北洋政府时期1913年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因该草案是在天坛祈年殿起草御史台: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监察机关。
御史大夫为长官。
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九刑:西周时期刑书名。
指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鞭、扑、流、赎四刑。
乞鞫:秦汉时期当事人对原判决不服,请求复审。
当事人或第三人均可提出复审。
汉代规定乞鞠期限在三个月内。
刺配:对罪犯先刺面、决杖,然后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宋初是对死刑犯赦免死罪的宽有措施。
修订法律馆:清末设立的修订法律的机构,沈家本、舞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
翻译外国法典,起草新法典。
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夏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命名。
共三千条,规定了奴隶制五刑《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惺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共六篇。
对当时各国和以后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读鞫:是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盗徙封罪:是秦朝的罪名,指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侵犯土地所有权,处以赎耐。
“重法地”法:是宋朝制定的法律制度。
规定京城附近为“重法地”,在重法地内犯罪,加重处罚。
本人处死,没其家产,妻子编制千里之外。
质刑:是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
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买卖奴隶或牛马用长券,即用质;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官当:是指中国封建社会以官品和爵位抵罪的制度。
又叫“以官当徒”。
最早规定在北魏律与南朝陈律里《唐律疏议》: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篇篡。
律是法律条文,疏是解释律文的。
共十二篇。
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九卿会审:是明清时期司法审判制度。
即对于特别重大的监候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后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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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决议,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这一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
8.上请制度: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就是在贵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判,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及功劳的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其刑法。
其源于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贵贵”原则的体现。
9.存留养亲:创立于北魏律,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10.录囚:始于西汉时期的司法制度。
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的一个途径。
11.九品中正制:即九品官人法,曹魏初年创立。
各地的州郡县都设置了大小中正官,由这些大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大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给吏部作为选拨任用官吏的参考依据。
是由于人口流动过大致使原“察举”制度难以实行而产生的。
12.换推制度:由唐朝确定的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仇贤关系而在审判中徇私舞弊的审判回避制度。
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推。
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的官员之间,如果是大功以上的亲属,也应回避。
13.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规定的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
它一方面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以减轻自身的职责,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14.直诉制度:西晋不断改进上诉制度,建立起的一种诉讼制度,按照西晋的规定,要在朝堂之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中央甚至皇帝。
这一制度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察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冤屈,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制度集权化。
15.死刑复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重罪,同时也为了加强皇帝对答案要案的控制,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在核准以后、行刑之前,还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批准,方可执行。
只以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直接影响着后世的司法审判制度及其刑罚执行制度。
16.鞫谳分司制度: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
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
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
17.会官审录制度:会官审录制度创建于明朝洪武三十年,指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
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这种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与监督,有利于避免或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18.秋审制度:是清朝继承明朝审制度,进一步发展而成的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
顺治15年定制,每年霜降前由地方详审“秋决重犯”,奏请定夺。
康熙年间,朝审和秋审渐趋一致。
至乾隆时期,将秋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使之成为饶有特色的死刑缓刑复核制度。
19.摊丁入亩:摊丁入亩就是把丁银按照土地亩数平均分配到田赋中去,不再按人头征税。
这一制度,初行于康熙后期,雍正初年推广,历时一百五十年完成。
这项改革,不仅简化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劳动人民负担,而且以法律形式废除了行之已久的人丁银,放松了对劳动者的束缚,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自由劳动力。
20.领事裁判权: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和英国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开创了“领事裁判权”的先例,使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前所未有的践踏。
22.《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相国萧何主持编纂的一部汉朝最重要法典,是汉律的核心。
其内容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了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的部分,除《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作为汉代的基本法典,它不仅在当时对社会的安定,政权的巩固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
23.《魏律》:魏律又称新律,是太和三年由司空陈群等人参考汉律编纂的一部曹魏政权的基本法典。
魏律共十八篇,除沿用了汉代《九章律》的《盗律》等五篇旧目外,又新增《刑名》、《劫略》等十三篇内容。
《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确立了新五刑制度,标志着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
24.《晋律》:又称《泰始律》,经司马昭下令由贾充、杜预等十四人对《新律》进行修订,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
它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篇章体例结构,共二十篇,总结借鉴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新增《法例》篇目,继续精简律令章句,进一步改革刑罚体系,并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方式。
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25.《北齐律》:北齐律即为《齐律》,是由封述主持历时十余年,于河清三年正式编定的。
共有十二篇法典体例,广为后世沿用,并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进一步突出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最大,代表了当时的最高立法水平,堪称此前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6.《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于开皇三年命苏威、牛弘在开皇元年编制的新律的基础上以“去重就轻,删繁就简”的原则改定而成,体现了隋文帝的德治思想。
法典编目条例包括名例、卫禁等十二篇五百条。
《开皇律》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并将“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它在篇章体制、基本内容等方面总结了以往朝代的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并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27.《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永徽四年唐高宗诏令“疏解”《永徽律》而制定的法典,时称《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议》。
现存版本由唐律律文和“疏议”组成,共十二篇,502条。
其结构严谨,设置合理,律条简要,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起来,立法技术很高,是迄今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有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28.《宋刑统》:《宋刑统》是宋开国第一部法典,于建隆四年由宋太祖命窦仪编订。
体制上,其基本沿袭唐律,由十二篇213门组成,律文后加以疏议,再附以相关敕、令、格、式,并新增起请条开创中国古代刑律编纂新体例,在中华法律史上有重要历史地位。
29.《洗冤集录》:《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著的检验学著作。
该著作对法医学鉴定、现场勘验所应注意问题做出了比较科学的论述。
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广泛流传海外,是古典法医学代表之作,对世界法律文明作出巨大贡献。
30.《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命人经三十年努力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的法典,经反复修订,共有七篇(三十卷、460条,包括名例、吏、礼、兵、刑、户、工律)。
其在精神上沿袭唐律,体例内容上则有其独创性。
一改十二编传统,条理清晰,是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1.《明大诰》:《明大诰》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主持编订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等共四编236条。
主要内容有案例、新的重刑法令以及针对案例的训诫之词。
作为重典治国的特殊产物,其规定了许多酷刑并以贪官污吏为重点打击对象。
这种重典峻法只是特殊历史时期下的权宜之策,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终止是历史必然。
32.《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完成于乾隆五年(1740年),从清初开始经历了近百年的修订完善,是清代立法的重要成就。
《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和《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二十篇,后期用新增例的方式弥补律文的不足,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之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