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市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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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收取城市卫生费问题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2002]15号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收取城市卫生费问题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2002]15号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收取城市卫生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收取城市卫生费问题的复函
(吉省价收函字[2002]15号2002年4月29日)
通化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停止执行吉经计财金联字[1986]136号文件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吉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审计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议停止收取城市公益事业费的函》(吉计经财金函联字[1986]136号)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均已废止。

二、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于1994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建城字[1994]15号)文件,对城市卫生费征收范围、标准、减免征收等有关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根据以上情况及政府行文规则,《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吉建城字[1994]15号)发布后,原《关于建议停止收取城市公益事业费的函》(吉计经财金函联字[1986]136号)即行废止。

此复
——结束——。

乱收费乱摊派自查报告6篇

乱收费乱摊派自查报告6篇

乱收费乱摊派自查报告6篇根据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关于印发《20xx年**市开展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解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明确行为规范、管理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严厉查处违规收费和利益输送现象,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和法制环境,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的执收情况和执收行为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自纠,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乱收费+乱摊派,仅供参考。

乱收费+乱摊派自查报告篇一: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委xx届三次全会、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推进学校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我校在今年春季开学之后,组织开展了本校教育收费自查自纠。

具体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在九届省纪委第四次全会中,强调要坚决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重点纠正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强农惠农资金等涉及民生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学校,要把治理乱收费工作检查作为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工作,认真开展、科学安排,层层落实检查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开展,以有效地治理成果取信于当地群众。

(二)自查内容我校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xx年以来各学期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同时公示实际收费项目(包括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标准和依据,并公布举报电话;22941909另外,根据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自查。

主要内容如下:1、我校属于全日制学校,学生上课时间为五天,不存在补课,不存在补课乱收费情况;2、针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使用情况,我校严格按照“一教一辅”政策,严禁教师向学生摊派资料。

对于违反学校政策及上级有关政策乱向学生摊派资料的老师及职工,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3、我校食用水是深水井水,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不存在向学生收水费等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4、针对中央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我校享受了农村薄弱学校改造中教学仪器、体育用品、班班通、图书、仪器柜的配备,享受到了农村学校对于住宿生的两免一补政策,学校积极落实,把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学生身上。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吉林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吉林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吉林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吉市发改收管发〔2022〕122号•【施行日期】2022.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吉林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吉市发改收管发〔2022〕122号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发改局(经发局):为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按照国家和省持续开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工作要求,我委对《吉林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录清单》是《吉林省定价目录(2018版)》授权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我委将根据全市“放管服”要求及国家、省定价目录收费项目调整变化情况,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各有关执收单位(机构)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对国家、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或者拒绝执行,更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

四、未纳入《目录清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五、本通知印发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吉林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1月24日。

吉林省物价局2011年244号公告

吉林省物价局2011年244号公告

吉林省物价局2011年244号公告
一、供水价格及用水范围: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1.80元/吨。

用水范围:使用公共供水设施供水,维持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

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用水以及城镇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内的农民生活用水。

2、行政事业用水价格调整为1.90元/吨。

用水范围: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3、工业用水价格调整为2.00元/吨。

用水范围: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所需的用水。

农产品加工用水和建筑用水划归工业用水类别。

4、经营服务用水价格调整为2.20元/吨。

用水范围:供商业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

5、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整为5.00元/吨。

用水范围:领取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桑拿洗浴行业,以及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附设的营业性洗浴、桑拿用水。

6、市政园林用水价格调整为1.30元/吨。

用水范围:园林、环卫所属的非营业性公园、绿化、洒水、公厕、垃圾站用水。

二、优惠办法:
对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烈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给予30%的优惠,实行先收后退,年终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到各乡镇供水站办理退款手续,确保困难群众不因水价调整而影响基本生活。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价格及优惠办法从2009年1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特此公告
XXX物价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1月更新)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1月更新)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1月更新)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2.08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1月更新)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国家
十二
农业 农村
27
农药实验费
缴入国库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
28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国库
《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吉省价收联〔2010〕239号,吉省价收〔2017〕133号,吉发改收费联〔2019〕639号
国家
33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
①居民户口簿
《户口登记条例》
②户口迁移证件
《户口登记条例》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吉省价收〔2009〕254号

财政
13
财政票据工本费
缴入国库
计价格〔2001〕604号,财综〔2012〕97号,吉财综〔2001〕2710号,吉财非税〔2014〕658号,吉发改收费函〔2020〕10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长春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长春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长春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6.17
•【字号】吉财非税函〔2011〕549号
•【施行日期】2011.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
正文
关于同意长春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吉财非税函[2011]549号你市《关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长财非税〔2011〕435号)收悉,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32号),现就提高标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每平方米提高60元,提高后的征收标准为:住宅140元/平方米,非住宅160元/平方米。

征收标准中含供水设施配套费10元,消防设施配套费5元。

二、增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你市地铁工程建设,不得用于其他方面开支。

三、请你市认真履行相关程序,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稳妥操作,向社会做好宣传及公示工作。

四、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执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政策到期后,由你市重新申请核定。

其他有关事宜按《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执行。

此复。

吉林省财政厅
2011年6月17日。

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

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

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省政府转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长府[2005]112号)收悉。

根据原吉林省物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两年来的运行情况,考虑长春市作为省会城市,在吉林经济建设中处于领跑地位,建设速度较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邻省沈阳、哈尔滨相比偏低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长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重新核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城市供水设施、排水设施、环卫设施、公交设施、消防设施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费。

二、征收范围凡在长春市(不含双阳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其中:供水设施配套费10元,消防设施配套费5元。

四、征收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长春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统一征收。

由于长春市近年来需要改造的城市供水管网较多,并且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每年供水设施建设还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因此供水设施配套费可由市政府指定负责供水设施建设的部门自行收取,专项用于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长春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减免办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审批程序,提高收缴率。

六、征收和使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专款专用。

全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本通知自二OO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费用统计表-secret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费用统计表-secret

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费用统计表序号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备注住宅非住宅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125145市建委计财处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长春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吉财非税函2011【2011】549号)按土地级别收费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市墙改办《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吉财非税综(2009)463号按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按比例返还3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35市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30号(2003)国人防办18号按标准建防空地下工程项目不收此费4消防设施建设费5市消防支队《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按建筑面积5污水处理费3.5市水务集团《关于调整长春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1)35号按建筑面积6散装水泥专项基金1.2散装水泥办公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省财综(2004)256号使用散装水泥按比例退款7拆迁管理费210元/户2.8市拆迁办《关于明确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受费标准的通知》长物价(2001)162号非住宅按拆除面积8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3000-22000元/宗市招标交易中心《关于制定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正式标准的复函》吉省价经函字(2004)11号按交易额每宗记取交易双方各收取50%9工程质量监督费1.8‰市质量监督站《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长物价(2001)191号按中标价的1工程定额测定费1‰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公布取消降低第一批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吉财综(2004)1047号按建安工作量11土地出让金96-72115-3957市土地局《关于公布长春市基础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长府发(2001)16号用地级别/占地面积12土地管理费1市土地局《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按土地出让面积序号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备注住宅非住宅1 9 规划条件0.8市规划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详细规划费的40%2 0 楼宇标识牌工本费85-459民政局地名办《关于设置城市地名标志收费问题的复函》吉财综(2001)3002号街牌245元/个楼牌459元/个单元牌85.68元/个2 1 防雷检测费1.1/m2市防雷检测中心《关于防雷设施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加经字(2004)9号2 2 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查费0.03%市防雷检测中心《关于防雷设施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加经字(2004)9号按照工程概(预)算额的0.03%收取2 3 施工占道费0.4-1.1各区建委《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从新颁布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7号按道路类别收费2 4 树木砍伐补偿费50元-500元/棵各区建委《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从新颁布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7号按不同树种、树径收费2 5 绿化补偿费50各区建委《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从新颁布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7号50元乘草坪面积2 6 三表检测费155元/户市第一计量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3)28号2 7 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50供热公司《关于整顿全省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2号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最高不超过50元2 8 环境监测费2.8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经函字(2003)1号按建筑面积收费序号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备注住宅非住宅3 5 房屋交易手续费3房地局交易中心《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5号住宅3元/m2 非住宅按成交额的0.3%3 6 产权灭籍登记费1.5市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关于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及换发房屋权属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9)55号3 7 查挡利用费50-400市房产档案馆吉林省价收函字(1996)第58号3 8 渣土外运费15各区建委《长春市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长城(1994)61号按土方量计算3 9 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100-120元/m2市供电公司《关于长春市收取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函》长发改价(2005)257号。

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正文:---------------------------------------------------------------------------------------------------------------------------------------------------- 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1992年1月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定工作,制止乱收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地、州政府(行署、行委)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定。

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重要的收费项目,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或委托各市、地、州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三条省以下(含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均无权设置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以前已经设置的收费项目,确需保留的,通过重新申报审核列入省收费项目目录后,方可收费;未列入目录的项目禁止收费。

第四条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收取管理性费用的,应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省政府规章的明确规定为依据。

规定不明确又确实需要收取管理性费用的,应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各行政机关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业务(开具介绍信、加盖公章、印发资料、文件、表格及解答问题等)不得收费。

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分解职能,将职能范围的工作交所属单位进行所谓“有偿服务”。

第六条除行政性收费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用行政及其它手段进行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包括刊登广告、订购报刊杂志、业务咨询等)。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经费不足等为由,从下属单位提取管理性费用。

这样的卫生费收取合理吗

这样的卫生费收取合理吗

这样的卫生费收取合理吗第一篇:这样的卫生费收取合理吗这样的卫生费收取合理吗【现场报道】记者张凤琴【一二三四五,政民零距离。

观众朋友,我现在所在的位置是在桥头集镇山王社居委的山王大街上,最近整理有居民反映说他们家的卫生费收得有点高了,那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就让我们一起去看一看。

】居民许传乐在在山王大街做了10多年的电器修理生意,他告诉记者以往街道上没有收取卫生费,收取卫生费也就是这几年的事情。

【采访】:桥头集镇山王社居委居民许传乐【大前年开始收费的,开店的是80,不开店的是60,刚开始收费就是为了搞卫生,跟我们宣传就是村委会统一收费,收费以后,给人工资费和汽车的运输费】采访:桥头集镇山王社居委居民汤传凤【我是在这里买菜,收在我们家收,收的不多,60快钱】山王大街是桥头集地区的传统集镇,共有商户和居民近300户,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居民之所以对收取的卫生费有疑问,并不是费用的多少,而是近两年县乡对农村环境治理高度重视,有了专项的补贴之后,为什么还要交?【采访】:桥头集镇山王社居委居民许传乐【觉得按照现在的政策来讲是冤枉的,现在国家有这样一个补贴,农村卫生都要搞,钱不是多少问题,主要是思想是个负担,国家在卫生方面已经给了拨款,你再收不是重复了吗】采访:桥头集镇山王社居委居民汤传凤【收一点费用是应该给的,但是上面如果讲拨款,给农民利益的,再重复要钱,那个心里头都不舒服】这几年在收了卫生费之后,山王大街的卫生状况得到很大改善,但是让居民不满的是,搞了几年的环境卫生整治,这个大街上连个像样的厕所都没有。

采访桥头集镇山王社居委居民张开燕【以往收60,现在收80,我讲这里厕所都没,你搞环境,把这厕所搞好,山王讲起来是个小集镇,老啊小啊,上个厕所都没地方上】顺着居民的指引,记者来到大街上唯一的一个公厕,公厕年久失修,俨然是个露天厕所,挂在上面是几片瓦砾随时有掉下来的危险。

采访:桥头集镇山王社居委居民郁瑞杰【土都让下掉,厕所满了都没人倒,很害怕瓦掉下来打到人】环境治理是否有补贴,居民的卫生费都用在什么地方,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来到了山王社居委。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2年吉林省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吉省价综字[2002]8号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2年吉林省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吉省价综字[2002]8号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2年吉林省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2年吉林省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吉省价综字[2002]8号)各市、州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省物价局提出了《2002年吉林省价格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方案,认真完成今年的物价工作任务。

2002年吉林省价格工作要点2002年,我国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

国家坚持实施扩大国内需求的方针,在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结构调整。

面对复杂的形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围绕经济工作的大局,积极开展工作。

2002年全省价格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计划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新时期物价工作思路,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政府定价和收费机制,继续深化价格改革;加强对政府定价、收费的监督检查,大力整顿和规范价格、收费秩序;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依法治价水平;运用价格杠杆促进需求增长和结构调整,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2002年全省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2001年上涨1%。

根据全国计划会议精神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经济工作方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和实现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总体要求,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的工作部署,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要求,继续转变工作职能,以加强政府定价和收费的监管为重点做好2002年的价格工作。

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2
市防雷检 测中心
防雷检测费
1.1/m2
13
市防雷检 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查费 测中心
0.03%
产权初始登记 长春市产 权交易中 心 印花税
1、登记费 (1)住宅 80元/套;(2)非住宅 550元/件; (3)共有房屋每增加一证,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证; 2、集资建房手续费 按建筑面积 1.5元/平方米收取。
序号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管理方式
备注
1
供电公司
供电设施工程费
100-120/㎡
2
供热公司
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最高不超过50元
3
水务集团
污水处理费
3.5/平方米
按建筑面积
4
水务集团
排水工程建设费
公建按定额及工程量测定收取
5
自来水公 司
自来水工程建设费
6
燃气公司
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
公建按设计用气量定额测定收取
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 文件依据 《关于长春市收 取住宅小区供电 配套设施工程费 的函》长发改价 (2005)257号* T. z6 ~: f/ G7 《关于整顿全省 集中供热管网建 设费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经字 (2003)22号' _& C- m+ S7 P$ 《关于调整长春 市水价有关问题 的通知》吉省价 经字(2001)35 号0 G9 ?* M;
11
墙材料 改革办
水泥专项基金
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生产销售袋装水泥的,按 袋装水泥销售量每吨征收1.00元(按季度计缴);施工单 位使用袋装水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20元。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吉林市医疗生物垃圾处理收费的批复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吉林市医疗生物垃圾处理收费的批复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吉林市医疗生物垃圾处理收费的
批复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省价收字[2002]1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6.05
【实施日期】2002.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吉林市
医疗生物垃圾处理收费的批复
(吉省价收字[2002]13号2002年6月5日)
吉林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统一清运焚烧医疗生物垃圾收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建城字[1994]1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吉林市医疗生物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作如下批复:
一、收费范围
凡在市区的医疗单位、机构(含市、区街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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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1.24•【字号】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厅重新制定了《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同时报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省定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为拉开医疗质量差价,市级医疗机构的手术类价格必须下浮lO%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必须下浮20%以上。

具体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关于开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整治报告关于开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整治报告林管局纪委:根据《延边州专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工作方案》要求,我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在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中,认真开展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整治情况报告如下:一、开展乱收费乱罚款自查情况经过自查,我公司涉及收费的部门为病防站;涉及收费的单位为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城建管理处。

其中公司森防站是按照吉林省森防站下发的收费标准,对林区木制品项目进行收费,统一上交到州森防站。

自来水公司按照敦化市物价局下发的敦价字[2014]11号文件《关于水费收缴价格的通知》标准,对大石头地区居民及商业用户收取水费。

供电公司是按照敦化市物价局下发的《吉林省电费收缴标准》,对局址区居民收取电费。

城建管理处按照《关于调整敦化市城市卫生费标准的批复》(延州价发[2000]20号),对局址区居民收取卫生费。

因此不存在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二、资源林政案件罚没款整改情况经查,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我局资源林政处共查处29个地块违法擅自开垦林地种植人参,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对违法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共处罚金人民币755093.00元。

由于未及时到延边州财政局领取罚没款收据,我局资源林政处将处罚款全部上缴至大石头林业局财务处,在州纪委检查过程中,发现我局资源林政处违规上缴罚款现象后,我局立即组织召开专业会议,对上述现象进行了整改,同时对后期所有发生的资源林政案件及处罚款项进行了全面的清查,没有发现此类现象再次发生,同时将违规上缴的款项于2014年9月前已全部上缴延边州财政局。

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纪委篇二:市农业局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自查自纠情况汇报【推荐】市农业局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自查自纠情况汇报(根据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关于印发《2014年**市开展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督〔2014〕9号)和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市进一步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郴群组发〔2014〕31号)精神,为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解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明确行为规范、管理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严厉查处违规收费和利益输送现象,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和法制环境,今年7月份以来,我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纪检组、监察室在市委督导组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了一次对涉及我局的服务对象大走访活动,对2012年以来我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的执收情况和执收行为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自纠,现将大走访和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教育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为提高全局党员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通过强化教育,扩大宣传,积极营造集中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物价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2.18•【字号】长物价[2000]8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长物价[2000]86号2000年12月18日)各区(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城建局、第一汽车制造厂厂区管理处: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字(2000)28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城市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已实施垃圾袋装化管理的(含定点定时收集)城市卫生费的收费标准由每月每户1.5元(长城(1994)61号)提高到每月每户4.00元;对暂未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的仍按长春市城建局、长春市物价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城(1994)6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每月每户1.5元)执行;对已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长人员,按每人每月2.5元收取。

二、对享受社会救济的特困户,靠离退休金生活,但由于企业困难无法领取离退休金的住户可暂缓收费。

三、对已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的物业小区收取的卫生清洁费,仍按吉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居民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长春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作业规范》作业,确保服务质量。

五、对城市居民卫生费以外的其它城市卫生收费项目,仍按长城(1994)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城市居民卫生费的收取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收费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七、各级物价、财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对这项工作的监督,以保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袋装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吉政发[1993]48号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吉政发[1993]48号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吉政发[1993]4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要求,现将重新修订的《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发给你们执行,省政府[1992]52号令所附《吉林省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属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合法收费,执收单位要认真收好、管好,监督部门要认真监督检查。

没有纳入《目录》的应立即停止执行。

二、凡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已有统一收费标准的,按国家和省统一标准执行;没有统一收费标准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重要项目的标准需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地自行确定的收费标准一律无效。

三、省直各部门转发上级业务部门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时,必须送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会签,其中重要的行政性收费文件必须报省政府审核,不经会签审核的不能在我省执行。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集中由省审批。

其中,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五、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立项,调整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标准,转发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均应经省农业主管部门会签。

乱摊派自查报告与乱收费整改措施合集

乱摊派自查报告与乱收费整改措施合集

乱摊派自查报告与乱收费整改措施合集乱摊派自查报告关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报告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有关要求,按照市纪委关于开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整治工作精神,我单位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开展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治理自查自纠活动,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一、自查自纠内容1、擅自设立项目、标准进行收费、摊派,不严格执行处罚程序,随意进行处罚的问题。

2、上级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取的。

3、变相收费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新设立的收费项目没有按有关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或没有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的问题。

5、收费没有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的问题。

二、自查自纠措施与做法近期我们对照有关规定,根据市纪委文件要求,对近年来本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开展了全面自查自纠。

具体做法是:1、对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收费项目,严格依法收费,绝不随意增加或减少收费的金额;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再收费。

2、对受理委托检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项纠正规范,全面排查收费工作质量安全风险,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3、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将各项收费依据、程序、额度等公布于众,坚持依法收费,文明收费积极开展行风评议,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鼓励企业和群众对乱收费、乱罚款现象进行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

5、建立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收费的长效工作机制,有力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自查自纠结果我所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检验及技术仲裁,接受委托***检验等工作。

所收检验费用,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发改价格[20**]**号),严格执行**检验收费标准。

我单位所有检验收费项目均经市物价局核准,其收费许可证号为C1004002**;收费项目:**检验费;有效期限:201*年*月至201*年*月;发证日期: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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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市居民卫生费收费
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吉省价收字[2003]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1.05
【实施日期】2003.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市
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吉省价收字[2003]1号2003年1月5日)
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收取长春市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长物价[2002]131号)收悉。

为支持长春市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袋装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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