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市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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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市居民卫生费收费

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吉省价收字[2003]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1.05

【实施日期】2003.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市

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吉省价收字[2003]1号2003年1月5日)

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收取长春市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长物价[2002]131号)收悉。为支持长春市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袋装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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