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市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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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市居民卫生费收费
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吉省价收字[2003]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1.05
【实施日期】2003.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市
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吉省价收字[2003]1号2003年1月5日)
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收取长春市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长物价[2002]131号)收悉。为支持长春市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袋装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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