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量刑建议权和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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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建议权在量刑规范化中的作用

论量刑建议权在量刑规范化中的作用

察官“ ”公诉词 ) 论告 ( 的落脚点。德国通常情_ 下, 官在 、 检察 兄
审判中采取的最重要步骤是提出刑罚建议 , 而且德国检察 官的建议与法官最终实施的刑罚都较为接近 , 法官倾 向只
律” 8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条“ 第 , 第 1 条“ 0 公诉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 6 。这些都 是检察机关可以行使量开 候 的法律干 融 2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院行使法定审判监督权的有效 方式。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 , 在检察 官
论量刑建议权在量刑规范化中的作用
●阎朝秀 量刑建议权, 也 Nhomakorabea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
刑问题 , 而且也应当发表量刑意见或建议。定罪建议权和量 刑建议权是求刑权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量刑建议的性质 等同于起诉书。起诉书是公诉机关提起诉讼 的必要的法律
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性质、 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 建议禾要 n
量刑调查报告被大量运用 , 包括死刑案件 , 量刑调查报 依 制度和检法的职责分 工的角度完全可以 找到法理支持。如 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 告对正确适用死刑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 条“ 2 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法》 第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 , 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一种 比较 7 人民法院、 条“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普遍的做法。例如, 应当 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日本,求刑” “ 是检 分工负责 ,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 ,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
革的不断深入,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法官的量刑权需要控制
和约束, 而检察机关在公诉活动中, 就量刑问题提出具体建 议, 行使量刑建议权是制约和控制法官量刑 自由裁量权的有 效方式。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可以提高量刑的准确度 和透明性 , 是一项防范和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良好措施。 为此, 早在 1 9 年 4 94 月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就作出过量刑

检察院量刑建议有用吗

检察院量刑建议有用吗

检察院量刑建议有用吗
检察院量刑建议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作用,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下面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检察院量刑建议有助于统一量刑标准,维护司法公正。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负责指控犯罪嫌疑人,并提出量刑建议。

由于检察机关有丰富的刑事执法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对犯罪和刑法的适用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

因此,检察院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审查和评估,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的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为法院提供准确的量刑建议。

其次,检察院量刑建议可以避免量刑的不公与不合理。

刑法规定了犯罪的刑种和刑罚幅度,但对具体案件的量刑并没有具体细化的规定。

这就给法官在量刑时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然而,随意决定的量刑可能会导致量刑的不公与不合理。

而检察院作为独立的公诉机关,能够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和刑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公正合理的量刑建议,有助于避免量刑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检察院量刑建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最终还是由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裁决。

法院在作出量刑决定时应当考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并不是盲目遵循。

法官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和权衡,在考虑被告人的罪行情节、社会危害性、犯罪动机等因素后,作出公正合理的量刑决定。

综上所述,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在维护司法公正、避免量刑不公
和不合理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但同时也应当强调法院在量刑时的独立裁量权,以保证量刑决定的公正和合理。

论量刑建议对刑罚裁量权运用的动态监督

论量刑建议对刑罚裁量权运用的动态监督
的法 定证据 , 对影 响量刑 的其他情 节 讼 过程 , 映法 官裁决 的程序 和刑 罚裁 判 的论证 轨迹 , 反 控辩 双方
往往 忽视 , 平时表 现 、 罪动机 、 害后 果等 , 这些恬 是影 响 就案件 事 实、 如 犯 危 但 证据及适 用法律 方面 的意见 是否被 采纳均 应通 过判
. 改革 的课题 之一 ; 北京市 丰 台区人 民检察 院在部分案件 中试 行量 方 有开展 辩论 。2 被告 人及辩 护人 对公 诉方 认定 的量 刑情 节及 刑建 议 的改革, 以证据 开示 为前提 , 公安机关侦 查 的案件 、 能 意 见进行 答辩 , 出 自己的量 刑意 见。 . 对 可 提 3 如有 被害 人也 要听 取其 以便 于法 庭 了解犯罪 对被 害人 的影 响程 度及 其意 见 。 . 4 辩 判处 3 以下有 期徒 刑 的案 件 以及 普通程 序简化 审 的案件 , 出 年 提 意见,
事审判过程 中, 拓宽了开展刑事审判监督 的途径。本文试结合实践, 从具体制度设计上进一步阐述如何通过量刑建议权的
运 用对 刑罚裁 量权形 成动 态监 督 。
关 键词
量 刑建议
刑罚栽 量权
量 刑监督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O 9 ( o 0O —4 -2 10 -5 22 l) l l00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 S cey
23 1 0年 1月 ( ) 1 中
{占土 } 聋会 ; J
刘 程
摘 要 检 察机 关提 出的量 刑建议 作 为量刑程 序 的起 点及 重要 架构 , 一方 面通过 正确行 使量 刑建议 权 、 效开展 量刑 辩论 有 来 约束 法官 的 自由裁量 权 , 进 量刑 的公 正 与合理 , 促 同时打破 以往 对量 刑结 果进行 事后监 督 的模 式, 量刑监 督运 用 于刑 将

浅议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浅议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规 定 相对 较 大 .个 案 的 具 体 情 节 千 差 万
别 ,使 得 法 官 明显 拥 有 较 大 的 自由 裁 量 权 .这 是 产 生 量 刑 畸 轻 畸 重 的 最 根 本原 因 . 是 法官 暗箱 操 作 的合 理 屏 障 。 也 在这 种情 况 下 . 诉 人 向法 庭 提 出量 刑 建 议 , 公
引起 被 告 人 和 辩 护 人 的 答 辩 。可 以 帮助
把 庭 审 的重 点 从 过 去 的 以定 罪 为 重心 转
向 主要 围绕 以量 刑 展 开 。不 仅使 法庭 审
相 成 的权 力 . 虽不 具 有 终 极 性 , 在 刑 它 但 事 审 判 中起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是 国 家 实 现 刑 罚权 的有 效 的 环 节 。

判 程 序 得 以公 开 化 、 明 化 。 于 监 督 , 透 利 保 障其 司法 裁 判 的 公 开 化 、 正 性 ; 且 公 而
更 为重 要 的是 辩 护Biblioteka 人 有 了 明 确 的批 驳 靶
子 , 护 了 被 告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过 量 刑 保 通

量刑 建 议 权 的概 念及 本 质
有 必要 对 人 民法 院 刑 事 审 判量 刑 活 动 实
权 的权 力 属 性 中的 请求 建议 性 决 定 了检 察官 在 出庭 支 持 公 诉 时 .所 提 出 的量 刑 建议 并 未 超过 公 诉 权 的权 属 范 围 。 此 . 因 量 刑 建议 权 是 公 诉 权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 从 本 质 上 讲量 刑 建 议 权 是 一 种 司 法请 求 权 .量刑 建议 权 只 是 刑 事 诉 讼 的 一 方 根 据 自己 的认 识 向居 中裁 判 的 法 官请 求 对 另 一 方进 行 制 裁 的 权 力 .是 一种 司法 请

浅析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浅析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浅析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摘要]量刑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量刑建议权应属于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范畴,是一种司法请求权。

在司法实践中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公诉权,增加量刑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更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浅析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提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实现方式及改革实现方式。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法理依据;必要性;实现方式;改革方向一、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虽未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但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其法理依据。

其表现为:(一)符合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那么检察机关在履行其监督职能时,就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犯之罪提出量刑建议,其目的是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确保量刑公正,防止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滥用量刑权。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应当行使的监督权。

(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诉人等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规定,起诉书应当包括“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0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规定》第22条规定:“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浅议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浅议
在 大陆法 系 , 察 官提 出量刑 建议 则较 为普遍 。如德 国 《 检 刑 事 诉讼 法》 4 7 规 定了处 罚令 程序 :在 系属刑 事法 官 、 第 0条 “ 陪审 而 司法实践 中, 公诉机 关对被 告人 的具体 量刑一般 不发表 意 见。究其 原 因, 要 是法律 规定 不明确 , 主 导致 公诉机 关运 用 没有
行使 着 属于社 会 、 众 的诉权 。基 于维 护社会 利益 、 大 公共利 益的 确 定罪名 、 量刑及 其他 有争议 的 问题进 行辩 论 。根 据 该规定 , 量 职 责 , 察机关 在庭 上 可 以发表 关 于被 告人有 罪 、 罪 以及 量刑 刑 是辩论 的重 点 , 检 无 既然 要开展 辩 论, 检察 机关 提出 自己的量刑 意 轻 重的 多种 意见 。 见就无可 厚非 。
中根据 案情对 被 告人 的具体 量刑 发表 自己的意 见并 不违 反法 律 规 定 。因为 ,根据 案情 对被 告人 的具 体量刑 发表 自己的 意见 应 是” 案件情 况发表 意见 ” 对 的应 有之 义 。 际上 , 实 此点 在有 关司 法 公诉案件 的若 干意 见》 七条 第 ( 项规 定: 辩双 方主 要 围绕 第 四) 控
试行 量刑 建议 。笔 者就 检 察机关 的量 刑建议 权作 初浅 的探讨 。 国外 的 司法 实践


在 英美 法系 , 的来说 , 总 量刑 为法 官专享 。 在法 国 , 察官 解释 中也 己明确 ,两高” 司法部制 定的 《 于适用 简易程 序审 理 但 检 “ 、 关 是 社会利 益 的维护 者 , 负着维 护社 会利 益或 公共利 益 的职 责 , 担
分 , 刑事 正义 的一 半工程 。 刑建 议 的诉讼价 值在 于推动 刑事 是 量 量刑 建议 是司法操 作性较 强的运用 , 学界和 实务界 的学者 法 诉 讼最 终 正义 的实现 。 和专 家多有 著述 。 笔者 仅对量 刑建 议 的实施 主体 、 使用 方法 及在

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

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

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法官对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定酌定情节,对被告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处以罪行相当的刑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合法地做出裁判。

关于是否应当赋予法官以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自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始终在研讨,支持者、反对者,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裁判每起案件时不可能都找出相对应的法条和明确的量刑,因此,法律规定的原则、笼统、弹性,甚至相对稳定、滞后,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因素;在变化多端、纷繁复杂的现实中,立法者永远不可能将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事件都立著于法律,包罗一切,正所谓“法律游离于现实,而现实远比法律丰富”的道理,这也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然因素。

我国刑法分则中每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空间都比较大,给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依据,导致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相差较大不同判决的情形比比皆是,这是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实体现。

纵观我国的刑事法律,法官是享有自由裁量权的,而且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相当广泛的。

其特点有:一、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上,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权,把逮捕权赋予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两家有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自侦部门决定逮捕的案件,也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两部门之间有内部制约关系,上述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的,都可以做到依法不批捕。

但法院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却是法官的无制约的自由裁量行为。

如:基层检察院常办理一些公诉的轻伤害案件,有些无逮捕必要的案件都直诉到法院,法院往往是只要民事部分未赔偿,无论什么原因未赔偿一律先逮捕,什么时候拿钱赔偿了,再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对案件的定罪,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浅析量刑建议权之量刑情节

浅析量刑建议权之量刑情节

浅析量刑建议权之量刑情节[摘要]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各学者、教授、同仁们纷纷献计献策,就量刑建议权存在的价值取向,开展量刑建议对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意义,以及如何构建量刑建议权包括行使的范围、时间、形式载体、参考的标准等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结合目前笔者所在市检察机关已经启动了量刑建议权的试点单位,本章就量刑建议权之影响量刑幅度的标准,结合笔者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粗浅探讨。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量刑情节一、量刑情节对量刑建议权影响重大首先,在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人们对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单纯地理解为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并依法惩处,而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相对较大,比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个案具体情节又有差异,导致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产生量刑畸轻畸重,实践中检察机关依据审判监督权对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的抗诉也为数不多,而当事人上诉的比率又居高不下,削弱了判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这样难以保证有力、有效地打击犯罪,同时也不利于检察机关业务水平的提高。

合理量刑幅度建议的提出,对于被告人来讲,其可以将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其对自身犯罪的认识加以比较,若其认为法院的判决符合他的心理预期,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相符,那么他就可以不再上诉,使原判决发生效力,否则,他可以提出上诉,以求得到公平的审判。

这样,就可以避免被告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仅因刑期差异而提起上诉,节约司法成本。

其次,自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辩式庭审模式确立以来,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举证责任和定罪职能都加大了,但由于没有细化地提出量刑幅度的建议,法庭辩论仍然仅仅围绕着定罪展开,虽然也有量刑情节的陈述,但是,没有具体的量刑意见和明确而系统的量刑理由,法庭辩论不能充分展开,法庭当庭宣判率仍然很低,部分程序虚置的问题依然存在。

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研究

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研究

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研究摘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只是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并不十分熟悉,在实践中也并未广泛运用。

但是,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案件都突出反映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运用,导致很多案件最终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引起社会矛盾增加。

在这种背景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引起了学者和司法实践者的关注。

从1999年北京建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试点开始,经过10余年的发展,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使得这一制度切实有了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可以得得以更广泛的运用。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应用现状制度完善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概述1.量刑建议权的概念我国目前尚未明确指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确切概念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解释,但都为形成主流解释。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综合运用量刑原则、刑罚规定和刑事政策,并结合被告的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对被告给予何种刑罚、刑罚轻重、刑罚执行方法等问题在法院做出正式量刑之前所给予的供法院量刑时考虑的量刑主张。

2.量刑建议权的性质关于量刑建议权的性质是理论界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司法界存在着”司法请求权说”“刑罚请求权说”“公诉权延伸说”等诸多说法。

笔者经过对多种学说的深入研究,发现学说之间有一个共同的分歧点即对量刑建议权是”权利”还是”权力”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兼具权利与权力双重性质。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权力”性质体现在该权利具有法定性特点、具有公权力性质、具有权力影响力这三方面;而”权利”性质则主要体现在量刑建议权是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的权利、是辅助审判权的没有强制力的权利。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并不能简单地划分为”权利”还是”权力”而是兼具”权利”与”权力”的双重性质。

完善量刑建议权的几点思考

完善量刑建议权的几点思考

量刑建议权是 指在 刑事诉 讼活动 中 ,检 察机 关
对提起公诉 的被告人 适用 刑罚 的种类 、幅度 以
及执行方式等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的建议 ,是检察
机关履行法律 监督 职能 的一项重要 内容。列 宁
有学 者认 为量刑建议 权是 检察机 关对 刑罚 处罚
权 的监督与控 制的一 项权力 … 。此种 定义 只是 表 达 了量刑建议权 的 价值之一 ,并 没有 全 面 的 揭示 量刑建议权 的本 质 内容 。还 有学 者将 量刑
量 刑建议作 为当前检 察改 革的重 要 内容 ,对 提 考 的权力 ;狭 义 的量 刑建议 权 ,是指 检察 机关 是 审判监督 的新能量 ,因此如 何 开展 、完 善量 形势政 策以及 被告 人所 具有 的量刑情节 ,就 法
量刑建议权概 念界 定

( 一 ) 量刑 建议 权 的基 本 含 义
措施 等问题 的权力 【 2 】 。笔 者认 为此种 定义将 简
单 的量刑建议 权概 念复 杂化 。因此 ,笔 者认 为
量刑建议权 ,顾 名思 义 ,就是 在 审判 活动 中检察官就犯罪嫌 疑人应 当给 予 的量刑情 况 向 法 院提 出建议 ,法 院参考 这些量 刑建议 进 行判 刑 。虽然量刑建议这 一说 法从 提 出到 实行 经历 了很长 时间 ,但 时 至今 日,却 没 有 一 个 定论 。
的重大举措 。但是 量刑建议 本 身是 一项 系统、复杂 、长期 的工作 , 目前我 国在 司法实践 中尚处于
尝试在探 索阶段 ,在 法律 制度安排 、 司法 实务层面上还 存在 一 些问题 ,建 议通过 加 强量刑建议 能
力建设 ,构建量刑 建议 配套规 则 ,明确量刑建议 效力等方面不断加以完善。 关 键词 :量刑 建议 ;审判监督 ;建议 效力

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权的思考

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权的思考
关 键词 : 察 机 关 ; 刑 建 议权 ; 考 检 量 思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的法律监督机关 , 对刑事诉讼活动实 制度设计 , 且在现行程序框架下行使起来又很难。 目 的量刑监督只有 前 行司法监督 ,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刑事诉讼活动能否依照法律规定严格 抗诉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个案监督方式 ,但其在 实践中也存在方式单 时间滞后 、 标准难以把握等弊端。量刑建议本身具有无形监督功能 , 进行 , 不仅关系到能否及时有效打击犯罪 、 保护无辜者 , 而且关系到维护 但这只是一种心理上 的制约 , 并不能产生任 司法公 正、 国家 民主与法制建设水准和人权保护 的整体形象 , 因此必须 而且将监督置于量刑之前 , 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活动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督。在诉讼活动中, 检察机 何法律上的。从监督上讲 , 两种方式各有利 弊, 因此 , 要想充分发挥量刑 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司法权的延伸和发展 , 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的 建议权的监督 功能, 还必须要探索其他监督方式作为补充 , 从而构建起 实质就是司法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特点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 , 对 较为完善 的关于对量刑工作的监督机制。 刑事诉讼活动实行司法监督主要应开展好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 、 侦查活 3 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权 动、 法院审判、 刑罚执行活动 等几个诉讼 环节的监督。在法院审判环节 31 提高检察官业务水平, . 增强公诉队伍素质。 中, 检察机关代表 国家追诉犯罪——行使公诉权, 也就是司法请求 权 , 包 检察机关积极行使量刑建议权 , 就要求公诉人员不能仅停 留在过去 括了定罪建议权和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权不是量刑权 , 它是公诉权 的 的粗线条式的办案水平 和作风上 , 而应把握全案事实 、 证据及 相关情节 , 部分 , 也称为检察机关的求刑权 , 是指在刑事诉讼 中, 检察机关就被告 作 出准确的分析和认定 , 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作 出准确定性 , 而 人应适用的刑罚 , 包括刑种 、 刑期 、 罚金数额 、 执行方式等方 面向审判机 且要拿出对其依法适用有关法条 、 刑种 、 刑期的适 当意见 。因此 , 公诉人 关提出具体 的要求 , 与此相对应的权力称之为量刑建议权或求刑权 。 员必须不断提高 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方能胜任工作 。提高作为 1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 窗口的公诉部 门的整体素质和水 平, 促进全体检察官业务水平 1 完善公诉职权 的需要。 . 1 的提高和素质的增强。 长期 以来 , 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时 , 只注重行使定罪建议权 , 对于 3 统一量刑建议制度。 . 2 量刑问题则完全付诸审判机关 。 因主要在于人 民法院作为我 国的法定 原 第一 , 在思想上 , 与法院加强统一。在很多基层法 院中, 较普遍地存 审判机关 , 具有唯一的定罪量刑权 , 任何人未经人 民法 院判处 , 不得确认 在法官对公诉人提 出的量刑建议置之不理 的现象。为此 , 量刑建议应跳 为有罪 , 也不得对其量刑( 或减刑 ) 。因此 ,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 时, 出检察 机关的范围 , 由法 院 、 检察院双方共 同确认 , 定统 一的操作规 制 往往消极 、 被动行使求刑 权 , 而菲积极 、 主动行使求刑权 , 际上没有全 范 , 确 检察 院 、 院 的权 利 、 务 。 思 想 统 一 到 “ 实 明 法 义 把 司法公 正 ” , 上 而不 要 面行使法律赋予的公诉 职权 。而实际上 , 国刑法在量刑体制上采用 的 纠 缠 于诉 权 与审 判 权之 争 。 我 是相对不确定刑 , 法定刑有较大的灵活性 , 多种刑种并存 , 同一刑种法定 第二 , 检察机关要建立统一 的量刑配套制度 。由于在没有相关配套 刑幅度太 大, 使得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过大 , 缺少足够的约束和制约 ,司 制度约束和制约的情况下 , “ 公诉人为提出量刑建议所付出的劳动并不一 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因而, 检察机关必须 积极行使求刑权 , 进一步 定被法官肯定和社会承认 , 由此很容易产生诸如“ 在公诉时提出量刑建 完善公诉职权 , 以有效制约滥用司法 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议是 自讨苦吃” 的想法 , 而建立统一的量刑建议制度,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 1 保障量刑结果公正性 的需要。 . 2 变事后监督 为事前监督 , 改变 了以往 面对面的碰撞, 节省 了司法资源, 有 在实践 中,检察机关 的起诉书往往 限于追求给被告人定罪之意; 对 利 于 司 法公 正 。 犯罪的指控及定性和处理较为原则和粗象 , 仅仅指控被告人犯罪行 为所 33 确定提出量刑建议的形式 。 _ 触犯 的罪名 , 应当适用 的法律条 款 , 最多是在公诉 词中涉及到有 关“ 从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 , 没有专 门的量刑程序 。 实践中, 提出量刑建议 轻、 从重或减 轻刑事责任 ” 的量 刑建议 , 但却 没有涉及到具体 的量刑幅 的 形 式 主要 有两 种 , 一种 是 在 起 诉 书 中表 明量 刑 意 见 , 一 种 是 在 法 庭 另 度。而法院的审判根据“ 不告不理” 的诉讼原则 , 审判范 围必须受到起诉 辩论时公诉人以公诉意见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议。笔者认 为, 这两种提出 书指控范围的约束 , 不能超出起诉书之外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 因此 , 既然 量刑建议的形式应 当分情况行使。对指控的事实简单 、 清楚 , 且为轻罪, 起诉书中没有具体的量刑建议 , 法官就依职权单方面进行量刑。长期 下 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且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 , 在起诉书中可以明 去, 容易导致审判难以中立 , 量刑结果 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 确的提出量刑建议。 而对重大复杂的案件 , 不应在起诉书表 明量刑意见。 2 检察机关行驶量刑建议权存在的困难 因为如果庭审时案件事实 、 节发生变化 , 情 起诉 书中的量 刑意见可能不 21 缺乏 与法院共同的量刑参照标准 。 . 当, 需要改变原量刑建议 。 这样势必会破坏起诉书的确定性和严肃性。 此 开展量刑建议 与法 官量刑 均必须遵循一 个共同的量刑参与标准与 种情 况 下 , 以在 公 诉意 见 中提 出量 刑建 议 。 可 规则, 具有了规则才能充分开展监督 。而在我国刑事 司法制度 中并没有 3 规 范 量 刑建 议 适 用 的 案件 范 围 。 . 4 相关规定 , 也是当前法官 自由裁量权扩张的主要原 因。公诉机关当庭 发 根据刑 事诉讼法对审理案件的划分 , 主要有普通程序 审理的案件和 表量 刑 建 议 的 案 件 , 些 无 争 议 的 案 件 被 法 院采 纳 , 有 些 未 被 法 院采 简易程序审理 的案件。普通程序审理 的案件程序上又分为一审和二审。 有 但 纳, 在这里面存在着公诉方对量刑问题研究不够 、 最后法院裁判 比较公 笔者认为, 将简易程序审理 的案件和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确定为量 平 的情况 , 但也有不少确属法院量刑不适 当的情况 。由于公诉人提 出量 刑建议适用 的案件范围是 比较适 当的。 刑建议在某些方面完全是依 靠公诉 人 自己对某类案件的量刑规律进行 是普通程序审理 的一审案件 , 绝大部分刑期跨度较大, 伸缩性大, 总结 , 然后依据有 限的经验并结合 自己对“ 公正” 的把握来提出的 , 也属 容 易 出现 量 刑 不 公 、 刑 不 当 。 量 于“ 自由裁量性质 ”根本 无法 对抗法 院的 自由裁量权 , , 当然就根本无法 二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虽然案情 简单 、 量刑跨 度较小 , 量刑的标 实现个案量刑监督 的价值取 向。 准较具体明确 , 但现阶段法院对这类案件的量刑弹性较大 , 因此也有必 22 没有建立其完善的量刑监督机制。 . 要提 出量刑建议 。二审案件是上诉和抗诉案件 , 是对一 审判决不服或认 检 察 机 关 发 表 量 刑 建 议 使 得 控 、 双方 参 与法 院 量 刑 , 且 从理 论 为确有错误 , 辩 而 争议较大 , 需要二审法院审理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 审理 的 上讲 , 这并不需要法院的支持 , 但从机制构建要求来讲 , 却必须要有参与 案件。对这类案件的量刑建议 , 检察机关已在一 审程序或抗诉意见 中提 者各方 的支持配合 , 特别是要 得到法院这一量刑主体的支持 , 否则将严 出, 技

司法审判中自由裁量权

司法审判中自由裁量权

司法审判中自由裁量权司法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适用法律规定时,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依据其个人的判断和经验对刑事或民事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体现,它赋予了法官对案件的裁决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

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审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使法官对具体案件进行个别化的裁决,避免了条文解释过于僵化的问题。

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当法律规定较为笼统或模糊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探讨和裁决,以符合公平正义和社会公众的期待。

其次,自由裁量权可以确保司法审判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的适用也需随之调整,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帮助确保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使司法审判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

然而,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正。

由于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可能受到个人偏好、主观意识和个人经验的影响,从而可能导致类似案件被判决不一致的情况。

此外,自由裁量权的过分运用也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甚至可能产生腐败和不正当行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审判中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司法制度应该明确界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界限,以避免其滥用。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则,以确保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以降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风险。

在具体案例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也需要慎重考虑。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注重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事实、公众公正和社会利益等因素。

此外,应加强对案件裁决的监督和复核,以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审判中重要的一项职权,它可以使司法审判更加灵活和适应社会的需求。

然而,为了避免自由裁量权带来的司法不公正和滥用问题,需要适当限制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则,并加强对案件裁决的监督和复核,可以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自由裁量权通俗理解

自由裁量权通俗理解

自由裁量权通俗理解
自由裁量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某个人或机构可以自行决定如何行事的权利。

这种权利通常是在法律或规定中明确规定的,以便在特定情况下保护个人或机构的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遇到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比如,公司的管理层可以自行决定员工的晋升和加薪,而不需要经过其他人的同意。

同样的,家长也可以自行决定孩子的教育方式和生活方式,而不需要得到其他人的认可。

然而,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情况下,它可能会受到限制。

比如,在公司中,管理层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和政策,不能随意决定员工的晋升和加薪。

同样的,家长也必须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不能随意决定孩子的教育方式和生活方式。

在司法领域中,自由裁量权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

这种权利可以使法官更加公正地判决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由裁量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使个人或机构在特定情况下自主决策,保护自己的利益。

然而,这种权利也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随意滥用。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自主决定采取何种行动的一项权力。

由于其主观性和灵活性,自由裁量权往往受到滥用和非法行为的指责,因此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一、加强立法规范针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法规早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和程序进行自由裁量。

而《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细则也规定了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如规定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依据、程序和处罚的限度等。

但是,尽管立法规范越来越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在一些地方,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判断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了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

因此,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约束,需要从立法、实施和监管等方面入手,全面加强立法规范。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始终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执法,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维护公平正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职业素质和认识水平的不同,对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缺乏清晰的认识,往往会出现利用自由裁量权进行非法处罚和行动的情况。

因此,需要从职业规范入手,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从理念、素质、纪律规范、行为准则等方面加强规范。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可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实践能力,使其更加认真、严谨、公正地执行职务,增强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能力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强其执法能力和法律意识,在实践操作中更加娴熟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试论量刑建议权

试论量刑建议权

试论量刑建议权[摘要]目前,法官在量刑过程中面临着这样一种困境,一方面,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比较大;另一方面,各类案件的复杂性日益加深。

这就造成了法官在量刑时量刑失当现象时有发生,法官自由裁量权反而限定了法官正确量刑的发挥。

因此,量刑建议作为一种监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手段正得以越来越多在司法实务中运用,理论界也进行着积极的探索。

本文尝试从量刑建议权的涵义、价值及我国司法操作构想来具体分析,作出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一、量刑建议权的涵义及法律性质(一)量刑建议权的涵义所谓量刑建议权,即求刑权,是指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

简言之,“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当判决的具体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意见”。

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自然要求,也是公诉改革、审判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对于提高公诉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刑事案件量刑的公正性、防止司法腐败等方面均有积极的意义。

(二)量刑建议的法律性质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公诉权。

1.从检察机关来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是公诉权的基本组成部分。

作为案件审理最重要的部分——判决结果,应该是检察机关关注的目标。

检察机关对案件中的判决部分提出自己的意见,则是公诉权的必然组成部分。

2.从量刑建议本身来看,量刑建议只是检察机关站在公诉人的位置上,对被告人应判处何种刑法提出自己的意见。

这并不是最后结果,并不影响审判权的行使,这只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

二、量刑建议权的法律基础(一)量刑建议权的宪法基础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诉权是检察权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而量刑建议权与定罪请求权又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行使检察权的应有部分。

论量刑程序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论量刑程序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中, 我国刑法 已经对各种犯罪构成要件做 了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刑法规定 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构成犯罪 , 否则就不能 认定 为犯 罪。故 在定罪 阶段法 所享有 自由裁量权 的空间是十分有 限的, 因此有的学者直接把法官刑事 自由裁量权称为“ 量刑 自由裁量权 ” 。
从 2 1 年 1 月 1E起 ,最高人 民法院决定在 前我国刑事法律学科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00 O t 全 国各级法院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 试行《 人民法院


法 官量刑 自 由裁 量权 的含义 及 其存 在 的必
量刑指导意见 ( 试行 )( 》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关于 然 性 与《 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 》 以下简称量 量刑 自由裁量权‘ 指 :在正确认定犯罪 的基 “
21 年 1 0 1 0月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Ju a f n nP l e a e o r l a oi d my n o Hu c Ac
0c. 0 1 t2 1
Vo . 3 No 5 12 .
第 2卷 3
第 5期
论 量刑 程序 中的法 官 自 由裁 量权

董林涛
( 中国政法大 学 , 京 10 8 ) 北 00 8
摘 要: 量刑阶段法官 自由裁量权是直接影响被告人人 身、 自由权利状 态的一项司法权力。由于法律的概括性 、
模糊性、 滞后性等原 因, 导致 了法官 自由裁量权范围过宽, 幅度过 大。同时立法水平的限制, 现行法律缺乏一个统一、 详尽 、 具体 的量刑标准 , 从而有可能破坏司法公正。然而 自由裁量权在 审判过程 中是 无可避免的 , 因此只有从加强司 法解释 , 确立统一量刑规则 , 定罪和量刑程序分 离, 建立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等方面予以适 当规定 , 才能更好的发挥其

试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

试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

预 防司法 腐败 , 维护 司法 公正具 有重 要意 义 。
( ) 三 量刑建议有利于推进刑事诉讼改革, 深化审判方式, 也
目前 , 国刑事 诉讼 改革 正在推 行刑 事普通 程序 简化 审 , 我 适
狭义 的量刑建 议又可 以三种 : 一种是检 察机关 向审判机 关提 出 第 是 实行 普通 程序 简化 审的 必然要 求 对被 告人从重 处罚、 从轻 处罚 、 轻处罚等 的意见 , 减 这是 目前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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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1 口 口年 1 1月(I)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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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 学 玉
摘 要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在英美及大陆法系国家被广泛肯定, 且是在司法实践 中操作的职权。近年来, 随着庭审静 j 度 改革 的不断深入 , 国若 干城 市的检 察机 关也展 开 了试点 , 得 了一定 成 果, 引起 了司法界的 广泛 关注和 重视 。量刑 我 取 并
被告人 应 当判 处 的具体刑 罚 向法 院提 出的具 体意 见。 具体而 言 , 有 力地 保障 了量刑 公正 , 助于 消除 量刑裁 判合 理性 的怀疑 , 有 对
是 指在刑 事诉讼 中, 检察机 关就被 告人 应适用 的刑 罚, 包括刑种 、
刑 期、 罚金 数额 、 行方式 等方面 向审判 机关 提 出具体 的建议 。 执
文章 编号 :090 9(001-2 .2 l0.522 1)1160
量 刑建 议制度 产生于 西方近 代 。在英 美法 系国家 , 的判 此 , 早期 检察机 关行 使量 刑建议 权 时, 往往 消极 、 被动行 使量 刑建议 例法和成文 法没有 量刑建 议制度的 明确规定 , 其量刑 建议制度 是 权 , 非积 极、 而 主动 行使量刑 建议权 , 际上 没有全 面行使 法律赋 实 随着 科 刑前 的调 查制度 和辩诉 交 易制度 的产 生而逐 步产 生 的。 予 的公诉 职权 。 实上 , 事 定罪建 议权 与量刑 建 议权是求 刑权 的相 反观 我 国, 律 没有直接 赋予检 察机 关量刑 建议 权 , 法 也没 有对量 互关 联的两 个方面 , 前者更 注重从事 实上揭 露犯罪 、 证实犯 罪, 而 刑建 议的程序 作具体规 定 , 但检 察机关 在实践 中己作 出各种有益 后者 则是 在前 者 的基 础上 侧 重从法 律 角度提 出对 犯罪人 应该 作 的尝 试 。 笔者在 这样 的背景 下, 全面 分析 中国 是否具 有 设立 量刑 怎样 的刑事 处 罚, 是前 者 的必然 结果 。 量刑建 议权 作为 一种追 诉 关只有 充分 行使量 刑建 议权 , 能 使公诉 权得 以完整 体现 。 才 建议权 制度 的基 础 , 并从 多个角度提 出 中国构建量 刑建议权 制度 请 求权 , 国家刑 罚权 得 以实现 的一个不 可或 缺 的环 节 。 是 检察机 的相关 方案 以及建 议 , 以期 实现我 国刑 事量刑 制度 的合理 化 、 科

浅谈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

浅谈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

浅谈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摘要:两高、三部于2010年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因此得以明确。

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下位概念,具有工具性、程序性以及非终局性等特点,其和量刑规范化之间是方法和目的、工具和制度的关系。

找准量刑建议权的定位,阐明量刑建议权的工具性价值,是完善量刑建议制度,推动量刑规范化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量刑规范化;量刑辩论一、量刑建议权的属性1.量刑建议权从属于公诉权公诉权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

公诉机关行使公诉权的目的,首先,通过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其起诉的犯罪予以确定;其次,请求人民法院在所指控犯罪的范围内,对有罪被告人给予适格的刑罚制裁。

可见,人民检察院行使量刑建议权,实际是行使公诉权的一个表现,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下位概念。

从权力架构上看,公诉权基于刑罚权产生、量刑建议权又基于公诉权产生。

公诉权不仅为刑罚权的实现提供可能性,也为量刑建议权的产生提供了权力依据。

2.量刑建议权体现工具、程序性任何一种权力都是为实现某种目的而设置,量刑建议权也如此。

量刑建议权的确立,一是体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权威;二是规范审判机关权力,平衡审判权和审判监督权。

从这个意义上说,量刑建议权的程序性价值甚至超过建议实体权本身。

3.量刑建议权属司法请求权,不具有终局性由于量刑建议权之于公诉权的从属性,这一权力和公诉权所要求的目的一致,即通过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理由和事实,对有罪被告人处以应有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决定了其量刑建议权的司法请求权属性。

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决定的参考,只有具备审判决定权的人民法院,通过采纳或者不采纳量刑意见,做出终局性裁判的权力。

4.量刑建议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表现前文提到,定罪量刑一体化的审判模式,会导致量刑畸轻畸重、同案不同判现象日益增多的现象。

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思考

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思考
方 山 , 柴冬 梅
( 庆 市人 民检 察 院第 五 分 院 , 庆 4 14 ) 重 重 0 1 7
摘 要 : 文 简 要 介 绍 了西 方 国家 量 刑 建 议 制 度 确 立 的 历 史 时 期 和 我 国 刑事 政策 的 时 代 发 展 变 化 , 述 了在 我 国 本 阐 检 察 机 关 行 使 量 刑 建 议 权 的 重 要 价 值 , 量 刑 的实 践 问题 提 出 了建议 。 就
关键词 : 量刑 建 议 权 ; 值 ; 价 实践
中 图分 类号 : 9 63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6 9 (0 9 0 — 0 7 0 10 — 3 02 0 )4 0 3 — 4
因传 统 出 庭 模 式 的沿 袭 及 受 检 察 机 关 内 部 考 核 将有 罪 判 决作 为 指标 等 因素 的影 响 , 长期 司法 实
期 阶 段 , 告 人 属 于诉 讼 之 客体 , 告 人 人 权 不 被 被 被 重 视 , 到近 代 西 方 的 启 蒙 主 义 思 想 家 提 出 “ 赋 直 天 人权 ” 思想 之 后 , 随着社 会 经 济 的发 展 , 方 国家 的 西
践 中 , 们特 别 重视 提 起 刑 事诉 讼 案 件 定 性 的准 确 我
刑 事诉 讼 逐步 注 重 人权 保 护 问题 , 刑 建议 制 度 才 量
在 两大 法 系 国家相 继 建立 起 来 。在 美 国 ,9 5年 起 14
草 的 《 邦刑 事 诉讼 规 则 》 3 正 式 规定 了科 刑 联 第 2条
前 的 调查 制 度 。 条 同 时规 定 了量 刑 建 议 制度 。作 该
仑 《 事 诉 讼 法 典 》 修 订 工 作 , 布 新 的 《 事 诉 刑 的 颁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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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量刑建议权和自由裁量权
发布时间:2010-01-27 08:47:54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
□董建良
随着我国公诉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逐步建立并日渐完善,也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并指定十几个单位开展试点。

这项改革对于完善公诉权能、促进量刑裁判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量刑建议制度不是孤立的,是多方主体共同参与量刑过程的互动制度,在检察机关单边操作的量刑建议程序规则中,没有其他主体,特别是审判机关的参与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衔接,这就会导致出现对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的误解,甚至可能出现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对立。

两者的性质不同
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分别属于公诉权和审判权,两者在这一层面上并不“同根”。

量刑建议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适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的建议和请求。

这种建议和请求不具有实体判定权能,也不具有强制性,与被告方的诉讼请求权相似。

但是,与被告方的诉讼请求权在本质上不同的是,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是一种司法请求权、是一种程序权。

公诉机关行使公诉权时,其请求的内容实际上包括两个部分:定罪请求权与量刑建议权。

自由裁量权则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在一定限度内发挥主观能动作用,选择、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件作出评价判断,并自由作出处分的裁判权。

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裁判时的度量之权。

因此,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

二者分别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职权之一,但是,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并不能等同于法官的裁判权,更不能替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个别法官认为检察官量刑建议权严重冲击自由裁量权,是对量刑建议权的一种误读。

两者的价值同位
量刑建议权和自由裁量权的目的,都是为了形成一个公正、合理的量刑裁判,公平正义是两者的共同价值追求。

在具体实践中,量刑建议提出后,只有获得了法官裁判的认可和接受,才能实现其自身的价值。

目前,由于我国的量刑法律程序还没有完全构建起来,多方参与的量刑建议机制也不尽完善,所以,检察机关提出规范建立量刑建议权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规范量刑建议权并得到审判机关的理解与支持,更加具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

审判机关唯有积极应对形势发展,会同检察机关认真研究量刑建议权与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衔接程
序,才能使二者有机互动,使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能共同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反之,如果把量刑建议权与自由裁量权对立起来,就容易产生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法官可能会认为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有越俎代庖之嫌,会在无形之中“侵犯”和“干涉”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反对和排斥量刑建议权。

而一旦这种反对和排斥的意见在具体案件的量刑问题上爆发,则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就会陷入各自职权的争议上,表面上看,这种争议一旦难以协调,无疑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受到影响,甚至危害;从深层次看,是对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侵害。

二是当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后,如果庭审中量刑的依据和证据发生变化或者量刑建议本身不被法官采纳,个别检察官就会有“没面子”的感觉。

同时,在一些检察机关把量刑建议准确率和采纳率作为一种硬性指标纳入执法考量范围的情况下,个别检察官则容易迷失在这种进退两难、利益纠结的尴尬境地,从而不能够很好地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

三是因为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不同,仅仅是一种司法请求,缺少对量刑建议的规范化管理和运行机制,当事人不知晓量刑建议的内涵,一旦法院的判决结果低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吻合了被告人要求判轻的心理,则检察机关就会因先前提出的量刑建议把自身推到了被告人的对立面,被告人从对检察官量刑建议的不满意,进而转化为强烈敌视公诉机关,这就更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体现刑法教育和惩罚并重的功能。

四是尽管量刑建议权对审判结果不具有影响力和强制力,但在完善有关量刑建议之程序规则时,不可回避地要考虑到如何明确量刑建议权和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明确的是,当法官的判决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幅度大相径庭之时,检察院可否据此提出抗诉;法官的量刑裁判应该在多大程度内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之约束等等。

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共同认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得出进一步的结论。

两者的相关规则
从宏观来看,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力争就量刑建议与自由裁量运行规则达成共识,并为该规则的推行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具体来说,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有关实施量刑建议权和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便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认识、统一规则。

在这个方面,上海市检察院已率先迈出了一步,公诉部门在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前,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召开了工作协商会,对试行量刑建议制度达成共识,并制作《会议纪要》下发全市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为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关于制定有关检察官量刑建议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具体规则的问题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立不采纳量刑建议说明理由制度。

毫无疑问,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的一种诉讼请求,不能对法院的最终裁决产生强制效力,法官对检察官量刑建议采纳与否和采纳程度拥有决定权,这是由量刑建议权的性质决定的。

但是,为了充分体现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和作用,应该在相关规则中明确建立法官不采纳检察官量刑建议时的说明理由制度。

在最终
判决与量刑建议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官应该在判决书中阐述量刑理由,并对未采纳检察官量刑建议作出说明。

如果检察官认为法官陈述的不采纳理由不能成立,则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二是规范量刑建议的幅度。

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幅度如果过于宽泛,甚至等同于刑法中某一罪名的量刑幅度,那么,这样的量刑建议根本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果量刑建议过于绝对化,不易被法官采纳或者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是不可取的。

原则上,量刑建议的幅度标准不超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提出据以量刑的法律条款作为量刑建议的幅度;第二,在法定刑内提出量刑幅度;第三,提出建议量刑的具体刑期。

如提出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实践中,到底采取哪一种量刑幅度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做法。

例如,对某些案件,可以建议确定的刑罚,如建议适用死刑;对某些案件,可以建议一个刑罚幅度,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5年。

如果需要适用缓刑,检察官应当同时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

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方式,检察官对于所提出的量刑建议,都应当说明量刑建议的依据,包括与量刑有关的所有情节,如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生活的社会环境等等。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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