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的经济分析
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
作者简介: 唐斌,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 司武汉分公司企业发展部。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文献标 识码 : A
更多 的运用 博 弈论 的方 法研 究社 会关 系 中个 体策 略行动 的成 本 害方 能否达成 一系列 可 以执 行的契 约 , 而 能否达成 可执行 的契约
对 各种备 选项 进行 成本 收益分 析 。 收益, 使法律 成 为社 会工程 。 因而法 律 的经济 分析 方法 引起 了学 则需要 根据 掌握 的 各种 信 息 , 者 的广 泛 关注 。
1 . 资源 的稀 缺性
二、 侵权 行 为的经 济 分析 ( 一) 促 使社 会成本 最 小化 的解 决方案 一汉 口公 式
法律经 济分析 学的基 本思路 是 : 首 先笼统 的对保 护方案进 行
社会 效用 。然 后 ,选择 保护 方案 中社 会效 用最 大 的那一 种 。最
资源 是 人类发展 的基石 , 这里 的 资源 不 仅仅 指森 林 、 水、 阳光 成本 收益分 析 , 将 一方 的获 利减 去另 一方 的损 失, 比较其 各 自的 等 自然 资源 , 还包 括 文化 、 政治、 法律 等一切 可彼 人利 用 的资源 。
资源 的稀 缺性是 指 资源 的增加 与人 类的欲 望相 比, 远远 落后 于人 后 , 对保 护方案 细化 , 选择 能使 社会 成本 最小 的方 案 。看 哪一 方
类 社会 对 资源 的需求 。 所 以在 资源稀 缺 的社会 体 系中 , 如 何对 资 可 以用 比其实 际选择 中付 出的成本 更 小避 免事 故 的发的基 本思 维模式 , 反映 在经济 学上 , 就 是效 率 的基 本 内容 。 提 高社 会效 率 , 解 决交 易成本 问题 尤为 重要 , 科 斯 的交易成
国家侵权赔偿的经济分析
过 高 的交 易费用 。
而社会 公众 对 于私 人的财 产 的需求 可 能是长 期 的 , 假 设每 次 交易 都在 市场 上发 生的话 ,高额 的 交易成 本 将会 使 得征 收变 得极 为 困难 。相 比之 下 ,如果 国
许 ,任何 其他 人 不得 使用 该财 产 的权利 。通 过财 产 权 的转 移 , 公 共福 利应 该有 所增 加 【 1 j 3 。 与 绝对 排 他 性 的财 产权 不 同,责任 规 则之 下的 权利 并不 具有 绝 对 的排 他性 ,在 这一权 利 之下 ,只 要对 方愿 意支 付 对价 ,权利 人就 无 法通 过 主张其 权 利而 禁止 他人 对 其权 利 的侵 犯 。也就是 说 , 由责任 规则 而生 的权 利 并不 排 除他人 对 某项 财产 的 使用权 ,而 权利 人可 以 就他 人对 财产 造 成 的毁损 灭 失提 出赔 偿请 求川M。
第l 5 卷第 5 期
2 0 1 3年 l O月
辽宁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L i a o n i n g Un i v e r s i t y o f T e c l m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抗 政府 ,政 府得 以公共 用途 而对 其进 行 征用 并支 付
一
定的 补偿 ,而 无需征 得 汽车 所有 权人 的 同意 。支
英国侵权法对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方法及理由分析
英国侵权法对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方法及理由分析陈协平【摘要】Pure economic loss is one of the most discussed issues in the European jurisprudential circle and is a new concept in the domain of civil law. Batsed on the basic theoretical principles of pure economic loss caused by negligence, this paper reveal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non-compensation principle to British tort law through analyzing its typical case of pure economic loss compensation caused by negligence, then explores the reasons for application of the non-compensation principle, and finally discusses the reference meaning of the mode and the typed treatment methods in the case law to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纯粹经济损失是欧洲法学界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也是民法领域的一个新兴的概念。
本文在阐述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英国侵权法上有关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经典案例的分析,指出英国侵权法对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实行不予赔偿的做法,并对其理由进行了分析与反思,最后文章探讨了该判例法模式与类型化的处理方法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经济分析
大限度 的利益 。侵权 行 为主体 之所 以故 意或 者过 失 侵犯他 人权益 , 主要 是利 益 驱 动 的结 果 。行 为 主体
2 过 错 责 任原 则 与 汉 德公 式
过错 责任原 则是 侵权法 最 主要 的归责原则 。诚
在做 出或不做 出某 一行 为之 前 会权 衡 利 弊 , 后做 如 德 国法 学大 家 Jeig所 言 :使 人 负 损 害赔 偿 责 然 hr n “ 出实现 利益最 大 化 的决 策 。相 反 , 果其 行 为 不 能 任 的 , 如 不是 因 为有损 害 , 是 因为 有 过失 ” 。 卡拉 而
践 中侵权责任 原则 的适用 提供更 明确 的依据 。
1 侵 权 责 任 原 则 的 一 般 经 济 学 理 论 前 提
和侵权 行为 的成本一 收益 分析 。
济 人而 言 , 如 果 不 服 从 的 成 本 使个 人 在 任 何 场 合 “
的最大化 选择 都是 奉 行现 存 的 社会 或 法 律规 范 , 他 过 改变经 济人 的成本一 收益 结构 而引 导经济人 遵循
实现利 益 的最 大化 , 经济 人 自然 会放 弃该行 为 。 该
布 雷西提 出来 的有 关 侵 权 行 为 法 的规 范 性 效 率 目
() 2 基于 趋利 避 害 的本 能 和 资源 的稀 缺 性 , 经 标 , 已被法 学界 和经 济 学界 广 为接 受 , 侵 权 责任 即“ 济人 在进 行 某一 项 活动 时 , 是按 照 成本一 收 益 分 原 则 的构 成 应 该 能使 预 防费 用 和 事故 费用 ( 失 ) 总 损 有 析法 , 预先对 预期 收益和投 入成 本进行 权衡 , 通过各 减 低到 最 低 的 限 度 ” 。 因此 , 关 损 害事 故 预 防
侵权法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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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归责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选择(1)
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为了取得赔偿,侵权之诉的原告 往往可能要证明下列三点:一是原告有受侵害的事实; 二是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受侵害;三是被告的行为违 反被告对原告应尽的义务。
理论上可选的责任原则:无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下,原告需证明以上三点,特别是被告的行 为违反被告对原告应尽的义务。从经济学角度来看, 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没有尽到“合理预防”的义务), 严格责任原则 (原告无需证明被告的行为违反被告对 原告应尽的义务)。后两种方法都能够产生最优预防 程度,但是需通过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成本结构:预 防总成本和责任总成本(表3)。
破产、替代责任与保险(2)
替代责任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虽然其经济理由与传 统的法学理由有别)。 X控制了A的行为,A损害了B的利益,B可以要求X 赔偿。一方面,X可以要求A依法行事,另一方面,X 也可以要求A赔偿自己。 典型案例:雇主-雇员责任 损失分配,最初的公司负责,但是损失被分配到了社 会的其他部分。
进一步的问题是,什么才是最优的预防措施?法律经 济学理论认为,在给定的风险情况下,存在一个最优 的预防程度。首先我们来分析自己制造风险并由自己 承担风险的情况。潜在的侵权者采用的预防措施在它 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为最优,即当潜在的侵权者 采用高一个单位水平的预防措施带来的收益等于采用 这高一个单位水平的预防措施所带来的成本,就达到 最优的预防措施水平,不必再提高预防水平了。在给 定的风险情况下,存在一个最优的预防程度:见表1
科斯侵权法经济分析研究
科斯侵权法经济分析研究摘要 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科斯的思想为基础,在西方经济学界产生了新制度经济学,在法学界则产生了法经济学这门新兴的学科。
尽管科斯是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但他的学说对法学的影响远远大于经济学。
他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该文从19世纪的大量侵权案件中简单的一例入手,进行分析论证,从而得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被认为是整个法律经济学的基石,它把经济学和法学以一种最科学而有直观的方式联系起来。
关键词侵权法经济分析科斯定理外部性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1科斯定理科斯的文章以对庇古的批评而著称,他从19世纪的大量侵权案件中的简单一例入手,进行分析论证。
庇古在所举的一个关于火车头所产生的火花损害了铁路线边的农民的庄稼的例子中分析了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潜在分歧,庇古认为要强制使成本内部化的适当方式是征税,或强令其迁走,他并没有讨论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
科斯认为庇古论证的这种做法掩盖了问题的实质,因为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侵权法与分配效率紧密联系。
科斯也引用了铁路火花的例子,他用这个例子强调了一个朴素的观点:铁路和附近的居民都从事生产活动,如果他们能毫无代价的签约,他们就能找到协调双方行为的最有效方式,最终结果和最初的责任规则毫无关联。
可是在有多个买方或多个卖方的情形下,交易成本都是高昂的,比如说搭便车、不履行风险、缔约成本、调查成本等等高昂的成本会将交易阻断,这时应将权利赋予在交易成本低廉时会购买权利的一方。
科斯对《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英美普通法中一系列涉及有害影响的侵权行为的判例的具体分析。
胡果·吉本斯在《科斯定理与侵权规则》一文对科斯定理做了具体论述,即“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将权利赋予给谁都无关紧要,因为人们会通过交易重置这些权利。
重要的是,创造这些权利的规则要具有稳定性,从而使人们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是什么。
推论:在交易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明确权利的归属却至关重要,因为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法通过交易对权利进行重置,最终权利只能保持其原有的配置状态。
专家侵权责任的经济分析
构成 要 件 ,也 符 合 侵 权 责 பைடு நூலகம் 的 构 成 要 件 ,发 生 责 任 竞 合 。
专家 职业 活 动 致 损 的 情 况 在 社 会 生 活 中大 量 出 现 之 后 ,大 多数 受 害 人 倾 向于 通 过 侵 权 法 来 寻 求 救 济 。 因 为 在 多 数 契 约 中 ,专 家 并 不 约 定 特 定 的成 果 ,契 约 义 务 并 不 十 分 确 定 , 给受 害人 通 过 契 约 法 来 寻 求 救 济 带 来 了 困 难 。另 外 ,依 照 侵权 法行 使 请 求 权 可 以 排 除 契 约 上 的 免 责 条 款 。通 过 经 济
了一 套 自己 的 规 范 化 操 作 程 序 和 行 业 标 准 ,加 大 专 家 行 为 的责 任 标 准 势 不 可 免 。 通 过 消 费 者 保 护 运 动 对 于 强 化 公 众 信 念 的 声 音 ,现在 国外 一 般 都 确 立 了 专 家 侵 权 责 任 高 标 准
的过 失 原 则 。 专家与顾客在 提供 和接受 服 务 之前会 形 成服 务契 约 , 当事 人 的 正 当 利 益 保 护 首先 反 映 在 契 约 法 中 。 契 约 法 的 宗 旨是 通 过 认 可 显 示 正 当 利 益 的双 方 合 意 ,帮 助 当事 人 缔 结 更 安 全 、更 有 效 的 私 人 关 系 。 契 约 法 认 为 既 然 专 家 与 顾 客 签 订 了服 务 契 约 ,那 么 就 应 当 保 护 顾 客 的 期 待 利 益 。 通 常 情 况 下 ,顾 客 是 希 望 和 要 求 契 约 相 对 人 表 现 出 与 专 家 身 份 相 符 的熟 练 技 术 和 判 断 力 ,所 以服 务 契 约 里 应 当 暗 含 对 专 家 服 务 品质 特 定 的担 保 义 务 ,也 即 默 示 担 保 义 务 。 一 旦 专 家 的 职业 行 为 构 成 侵 权 责 任 ,对 于 基 于 同 一 事 实 而 造 成 的 两 种 法 律 责 任 ,顾 客 期 待 利 益 的保 护 仍 然 应 当反 映 在 侵 权 责 任 的构 成 中 ,但 是 这 种 期 待 利 益 被 一 般 化 或 者 说 标 准 化
专利侵权分析报告
专利侵权分析报告1. 引言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技术、产品或方法,从而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益。
专利侵权行为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是一种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会对市场竞争和创新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准确分析和识别专利侵权行为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创新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某个案例为背景,通过分析专利所有权、专利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的后果等方面,对专利侵权进行详细的分析报告。
2. 案例背景本次专利侵权分析报告将针对某公司拥有的专利技术进行分析,该专利技术为一种用于改进电池寿命的方法。
该公司在某个时间点申请了该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保护。
3. 专利所有权分析在进行专利侵权分析之前,首先需要对专利的所有权进行分析。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利登记信息,确认该公司是该专利的合法所有人。
该公司已经获得了专利权保护,因此有权采取行动保护其专利权益。
4. 专利侵权行为分析为了分析专利侵权行为,我们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以及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
以下是我们进行专利侵权行为分析的一些步骤:4.1 收集证据我们需要收集与专利技术相关的证据,例如专利文件、产品说明书、市场销售数据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我们确认侵权行为的存在。
4.2 比对专利技术通过对收集的证据进行比对,我们可以确定是否存在其他公司或个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该专利技术相似或相同的技术、产品或方法。
这将成为判断专利侵权的关键因素。
4.3 分析侵权行为一旦确定了侵权行为,我们将对侵权行为进行详细分析。
这包括对侵权行为的程度、时间、地点等进行评估,以便进一步了解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的影响。
5. 专利侵权后果分析专利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可能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
以下是我们对专利侵权后果进行分析的一些方面:5.1 经济损失专利侵权行为可能导致专利权人在市场竞争中失去竞争优势,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这可能包括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以及技术优势丧失等。
5.2 法律诉讼专利权人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侵权典型案例分析
侵权典型案例分析正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侵权案件也不断增加,给社会治理和法律维权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就一个侵权典型案例展开分析,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研究,探讨侵权问题所涵盖的法律维权范畴,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专注于研发和销售智能手机。
B公司是一家竞争对手,也从事同样的业务。
A公司开发了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取得了很大的市场成功。
然而,不久后,他们发现B公司发布了一款智能手机,其外观和功能与A公司的产品几乎完全相同。
侵权问题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著作权和专利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手段。
在本案中,A公司的智能手机外观设计和功能创新都属于其独特的知识产权。
而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抄袭并销售与A公司产品几乎完全相同的手机,已构成侵权行为。
首先,就著作权侵权问题而言,A公司可以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毋庸置疑,A公司对智能手机的研发和设计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成本,拥有其独特的著作权。
其次,从专利侵权的角度来看,A公司可以依据我国专利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对于智能手机外观设计和功能创新所拥有的专利权,并要求B公司支付合理的专利使用费用。
专利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给予创新者合理的权益保护。
解决策略:针对本案中的侵权问题,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解决策略:1. 发送警告函:A公司可以先向B公司发出正式的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警告函往往能起到震慑对方的作用,若B公司对此不予理会,则可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
2. 寻求法律救济:若警告函无效,A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经济赔偿。
在此过程中,A 公司需要认真收集相关证据,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理,以确保维权行动的顺利进行。
3. 引起公众关注:A公司可以通过媒体发布新闻稿或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发表声讨侵权行为的声明,从而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舆论压力。
侵权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经济分析
侵权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经济分析[摘要]随着社会现状的不断变迁,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发展起来。
理论上,惩罚性赔偿是侵权行为人道德可责性的要求,是经济学上“等价交换”应有之义,对受害者的补偿更加完善。
功能上,惩罚性赔偿具有促进潜在侵权人预防损失、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激励受害者维权的作用。
结合实际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关键词]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法经济学方法一、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来源于英美法系,早期大陆法系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原因是大陆法系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经典理论认为民法在于补偿,而刑法在于惩罚。
然而,以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补偿和惩罚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分水岭。
同时,我国承认精神损害赔偿说明我国民法上的补偿并不只是局限于对财产的恢复,但是精神赔偿的确定有其先天的模糊性,无法达到民法“同质补偿”的目标。
(一)惩罚性赔偿是其道德可责性的要求法律是调整是人的行为的规范,要求的是主客观相统一,这意味着法律同样关注人的主观状态。
侵犯他人的恶意是法律所不允许的,p前文所述,民法所提倡的是对受害者损害的“同质补偿”,所谓同质补偿即以弥补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为目的、以补偿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为原则,这种弥补是存在不足的。
经济学中,评价人的需要的满足主要依靠的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理论,经济学上假设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主体,能够理性的追求自己需求的最合理满足,反映在数学模型上,就是一条凸向原点的双曲线,称为无差异曲线,即在这条曲线上的任意一点所代表两件商品的替代比率对于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来说是无差异的。
现假设,满足甲个体需求的两项指数分别为X轴所代表健康以及Y轴所代表的财富,在效用曲线U1上任取一点,假设这点所代表的健康指数为80,财富指数为60,满足其个人的效用最大化的要求。
如果甲遭遇到外在力量的侵害,其健康指数有80降低至20,当财富维持在60的时候,甲的效用曲线就会向原点移动,由高效用U1转变为低效用U0。
侵权法的经济理论
⑥交通事故案例
xv
xv*
0 xi* xi
* Xv − Xv y(责任比例)= X i − X i*
பைடு நூலகம்
6.3 侵权的赔偿
当侵权的责任明确后,下一个问题就是侵权的 赔偿问题。法一经济学的侵权行为的经济理论 在“享德法则”的基础上,运用经济学的理论 与分析方法讨论侵权的赔偿问题。侵权行为的 经济理论认为,无论是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确 定,还是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确定,都必须考 虑到一个重要的效率原则,即通过损害赔偿把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外部损害内部化,以促使人 们注意遵守法定预防标准,或通过增加故意侵 权行为的预期成本来减少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6.3.1 享德法则:
B=PL 其中B=责任;P=概率;L=损 害 B<PL, 责任不足 B>PL, 责任过度
6.3.2 赔偿的目的
责任原则促使人们实行有效的预防,其 中法院实际判决给受害人的补偿性赔偿 金是影响人们实行有效预防的一个重要 因素。具体说,赔偿的目的是:
① 赔偿金使受害人恢复到其未受伤害时的 效用水平(无差异) ② 赔偿金是施害人伤害受害人的“代价” (内部化)
6.3.3 赔偿的计算
① 生命的价值 ② 惩罚性赔偿 ③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
6.1.2 侵权行为的本质要素
1.原告必须已经遭受伤害(且此种伤害应该 是可以观察或估量的?) 2.被告的行为或过失必须与原告所受到的伤 害存在着因果关系(被告的过失是原告受到伤 害的近因或直接原因?) 3.被告的行为或过失必须构成其对原告的未 尽义务(被告对原告没有履行法定的责任?) 有关案例:①帕塔托斯伤害布劳格斯;②误伤 的猎手(P251 高楼花盆伤人案);③养鸡场案 件
6.2.1 侵权的责任划分
计算机软件侵权的经济学分析
0c 。2 0 t 08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 n r
20 0 8年 第 1 O期
计 算机 软 件 侵 权 的 经济 学分 析
马 坤
( 宁 对 外 经 贸 学 院 国 贸 系 , 宁 大连 1 6 5 ) 辽 辽 1 0 2 摘 要 :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侵 权 的 方 式 近 几 年 花 样 翻 新 、 出 不 穷 , 关 的保 护措 施 却 显 滞 后 , 何 保 障 软 件 著 作 权 人 计 层 相 如
最 好 自己 选 择 快 递 公 司 , 要 很 清 楚 的 知 道 自 己 的 所 在 地 您
同 意 退 款 协 议 的 情 况 下 再 退 货 , 要 让 卖 家 口头 一 说 同 意 不
有 几 家 快 递 公 司 可 以 发 到 , 从 这 些 快 递 公 司 中 选 择 一 家 你 就 立 即把 货 物 退 回 。 再
一
不来 了 。 、
导 致 以 后 麻 烦 不 断 。另 外 她 们 的 售 后 服 务 能 力 比 较 强 , 所 以一 般 能 妥 善 解 决 客 户 的 问 题 。基 本 差 不 多 了 , 实 淘 宝 其
的 合 法权 益 ? 平 衡 各 当事 人 间 的 关 系? 给 我 们 提 出 了 巨 大 的挑 战 。传 统 理 论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行 为 产 生原 因及 出 台相 关 保 护 的 分 析 大 多 局 限 于 法 律 或 道 德 的 角度 。“ 以相 对优 势 定 律 ” 理 论 基 础 , 用 经 济 学理 论 和 现 代 经 济 分 析 方 法 来 对 知 为 运 识 产 权 侵 权 行 为 的 成 因进 行 深 入 的 分 析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进 行 实质 的 探 究 , 对 此 问题 有 更 深 刻 的 揭 示 。从 法 经 济 学 的 角 对 将 度 来 讨 论 计 算机 软 件 侵 权 及 保 护 的 经 济 动 因 。 关 键 词 : 济 学 ; 算 机 软 件 侵 权 ; 对 优 势定 律 ; 件 保 护 经 计 相 软
侵权法与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
侵权法与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作者:汪柱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27期摘要:侵权法应该以效率最大化为导向,而效率目标的实现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上。
发展中国家的侵权法需要更多采用明确的标准,特别是损害赔偿中需要统一费率;更多的采用严格责任形式和行政监管手段。
根本的是事故法要以效率为导向,最小化事故损失和事故预防成本之和,实现财富最大化。
关键词:侵权法;经济发展;效率;财富最大化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2在《所罗门之结—法律能为战胜贫困做什么》书中,作者透过法学和经济学组合的棱镜,探寻了法律与国家繁荣的秘密。
这本书的核心观点是:经济增长的第一动因就是经济自由的法制化,即要创造发挥作用的财产法、合同法和公司法。
经济自由的法制化能够克服双边的信任困境,实现点子与资本的结合,这是创新的源泉。
通过创新的来促进发展,可以节省资源的消耗,最终实最大化的可持续增长。
笔者认为书中第十二章关于侵权法(事故法)的讨论是值得关注的,作者对于侵权法的全新理解对于我国侵权法的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移植法或者嫁接律制度的时候,不能照搬原文,需要加以调整以适应根基性的制度。
本文结构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概括书中的一些基本理论;第二部分运用第一部分理论来分析中国法律制度中的具体问题,主要是侵权法第17条;第三部分论述关于侵权法的目标与经济发展。
一、发展经济学视角下的侵权法理论在这一章中,作者了主要讨论了事故的防范的激励和事故风险的分散。
作者提出了以下的观点:(一)事故法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关作者在这一章反复强调的就是贫困会让事故变得更多,也让事故法的实施达不到社会预防的最优甚至次优水平。
作者提出了“不怕判决”和“不受审判”两个概念。
前者是指由于缺乏资产而无法赔偿的人;后者是因为资产充足而能够应对高昂司法成本的人。
由于保险的存在,侵权法的首要目标是预防,而非赔偿。
人工智能侵权的法经济学分析
对于未来人工智能侵权的发展趋势,我们需要持续关注,不断优化法律法规,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给知识产权带来的挑战,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通过以上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人工智能侵权问题,推动法律规制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3.2 展望未来人工智能侵权发展趋势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人工智能侵权的问题也将变得更加复杂和严重。未来,我们可能会面临以下几个趋势:
1. 更多的侵权形式: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可能会出现更多新形式的侵权行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自动化侵权行为可能会变得更加普遍,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更大挑战。
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很多传统行业面临着被取代的风险。自动化生产线使用机器人代替人工劳动力,可能导致大量员工失业。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盗取他人的商业机密或者独特的生产方法也会导致企业的竞争力受损,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在经济层面上,人工智能侵权行为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扰乱资源配置,导致企业创新动力不足。由于侵权行为的存在,原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持有人在利益分配上遭受不公平待遇,限制了创新和知识产保护制度的有效运行。
2. 正文
2.1 人工智能技术对知识产权的挑战
一、数据挖掘和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技术可以通过数据挖掘和大数据分析,发现之前难以察觉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更快速地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二、智能机器人和自动化系统:智能机器人和自动化系统的出现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困难。这些系统可以在不需要人类干预的情况下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例如利用自动化软件进行网络侵权。
侵权问题调研报告
侵权问题调研报告侵权问题调研报告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侵权问题,探讨侵权问题的影响及对策,为相关法律制定提供参考。
调研方法:通过网上调研及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和统计数据,并根据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
调研结果:侵权问题较为普遍,其中以知识产权侵权、商标侵权和肖像权侵权为主要表现形式。
1. 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在互联网时代愈发严重,主要以盗版、剽窃和盗用他人原创作品等形式出现。
据调查数据显示,超过60%的受访者曾经遭受过知识产权侵权,其中以音乐、电影、软件等领域最为突出。
2. 商标侵权:商标侵权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尤为常见,存在封杀竞争对手的行为。
调研显示,约有40%的企业曾经遭受过商标侵权,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贬值。
3. 肖像权侵权: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肖像权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
有近30%的受访者表示曾遭受过肖像权侵权,主要体现为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们的照片或视频作品。
侵权问题的影响:1. 经济损失:侵权行为对原创作品的盗用导致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严重影响其创作积极性,并对相关产业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 商业信誉受损:侵权行为对企业商标和品牌形象的剽窃和盗用,会导致企业的商业信誉受损,从而影响其产品销售和市场份额。
3. 社会道德风险:侵权行为的存在,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是社会不公正的表现。
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会影响社会的道德风险,降低整个社会的信任度和公信力。
解决侵权问题的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大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3. 加强社会监督,通过公众的参与和舆论监督,推动净化市场秩序,提高社会对侵权行为的拒绝和谴责。
结论:侵权问题在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且严重影响了创作者和企业的权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大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以及社会监督等多方面的努力,共同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议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法
议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但同时也引发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产生的知识或信息的独立权利。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并分析其实施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法概述知识产权侵权法是指保护知识产权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旨在维护创新者的利益和激励创新。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法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1.专利法:专利是一种为创新者提供的独占权,保护发明或技术创新的权益。
国际贸易中,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多涉及仿制品的生产和销售。
2.商标法:商标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用于区别其他厂商产品的特征。
在国际贸易中,商标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伪造和冒用他人商标的商品。
3.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对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拥有的权益。
国际贸易中,著作权侵权主要涉及盗版、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等。
4.竞争法:竞争法旨在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虚假宣传等。
在国际贸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侵权。
二、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实施的挑战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和实施面临着许多挑战。
1.法律差异: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差异较大,尤其是在适用标准和保护力度上存在不一致性。
这使得侵权者可以通过在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地区制造侵权产品,并在其他地区销售。
2.执法难度: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执法难度较大。
信息的获取和证据的确立涉及不同司法体系和语言的障碍。
3.制度滞后: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滞后于技术和市场。
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规范的制定需要更加灵活和及时。
三、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法的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需要采取综合性的解决方案。
1.国际合作:各国应加强合作,建立和完善相互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侵权法上“纯粹经济损失”论文
浅谈侵权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摘要: 纯粹经济损失是侵权法领域的前沿问题,被称为法学界的一大难题,近年来各国越来越重视对该问题的研究。
本文试图从纯经济损失概念的界定入手作一初步的全景式的描述,特征、主要保护模式及我国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从而发现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可行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立法模式侵权责任纯粹经济损失问题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民法领域的一个新兴概念,侵权法领域的前沿问题。
对于充分保障民事主体权益具有很大意义。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20世纪60年代以来,侵权行为法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损害形态即纯粹经济损失。
各国对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的内涵及其所包含的外延的认识上均有所不同。
对于一个类似案件在一国认定损失为纯粹经济损失而不予赔偿,而在另一国家则可能会有相反的判决。
英美法上创设了”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德国判例学说上称为”纯粹财产上损害”。
笔者比较认同这样一种定义: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为他人的侵害行为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害,但这种损害不是因为受害人所遭受的有形的人身损害或有形的财产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第一,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受害人的任何身体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损失”,是一种间接性损害。
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提出,目的是突出对间接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但在有些侵权案件中,第三人如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可称作间接受害人)也遭受类似的损害,对类似这样的间接受害人如果不给予某种救济则会显失公平。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间接受害人的利益进行类型化处理,在有限的范围内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1]。
需注意的是,纯粹经济损失有别于直接受害人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失后间接引致的损失,如人身损害中受害人的误工收入损失。
虽然这类损失与纯粹经济损失一样,都是经济利益的丧失,但由于它与主体受到的人身或财产侵害有关联,因此属于间接经济损失,一般可以获得侵权法的赔偿救济。
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与赔偿计算
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与赔偿计算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在侵权法中,对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赔偿计算方法。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探讨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赔偿计算。
案例分析:某公司生产并销售了一种名为“快乐饮料”的饮品。
然而,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侵权行为,未经授权使用了另一家公司的商标和包装设计。
这一行为导致了受害公司的经济损失,因为消费者对于“快乐饮料”的购买意愿受到了影响,他们误以为这款饮料是由受害公司生产的。
经济损失分析:受害公司由于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份额损失:由于受害公司的商标和包装设计被未经授权使用,消费者很难区分两个产品的真伪,导致受害公司的市场份额受到侵蚀。
这将导致受害公司的销售额下降,进而影响其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
2. 品牌价值损失:商标和包装设计是构建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侵权行为直接损害了受害公司的品牌价值。
由于消费者无法准确辨认产品的来源,受害公司的品牌形象可能受到负面影响,导致品牌价值下降。
3. 商誉损失:侵权行为可能对受害公司的商业声誉造成损害。
如果消费者发现受害公司未能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可能会对该公司的商业道德产生质疑,从而导致商誉受损。
赔偿计算: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律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 直接损失赔偿:这种赔偿方式是根据受害公司实际损失的金额进行计算。
可以通过对比侵权前后的销售额、市场份额和利润等指标来确定实际损失的金额。
2. 恢复利润赔偿:如果受害公司由于侵权行为导致了利润的损失,法律可以根据受害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计算,并要求侵权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3. 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判决侵权方支付惩罚性赔偿,以惩罚其恶意侵权行为并起到威慑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金额通常是根据侵权方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受害公司的损失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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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的经济分析周林彬【摘要】从我国侵权法发展需要的角度,提出了运用经济分析对侵权法进行解释的必要性与传统的道德论证对侵权法的解释不同,经济分析是一种建设性、前瞻性的解释。
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现有经济分析中的外在机能主义、单一的价值目标、理论的解释的缺陷,提出要内在的、多元化的、实践的对侵权法进行解释的主张。
关键词:经济分析,道德论证,侵权引言理论必须必反映、关照与引领现实作为自身的责任与价值。
在西方,侵权法的危机曾引发对侵权制度法理和哲学基础的深刻反思,使得其法理学由自然法学转向实用主义、工具主义在我国,理论界也开始逐渐突破传统道德论证对侵权法进行解释的束缚,尝试着运用经济分析的方式对侵权法进行解释两者通过各自的解释机制,都试图去解释我国侵权法的核心概念和实践中的难题,出现尤为激烈的话语霸权的争夺。
如近几年来,围绕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法学界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又如围绕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形态特别是其补充责任制度所展开的争论万基本就侵权法领域每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护等,围绕着损害赔偿的标准、责任分担等问题,不仅普通民众或从公平或从效率的角度进行激烈的争论,经济分析的学者也秉持效率优先的理念与传统道德论证的学者在同台对垒:在争论中,可以清晰的窥见:传统的道德论证确实已经难以回答和应对侵权行为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但是我国法学界运用经济分析却存在重大的缺陷和诸多不成熟的地方,这就造成了经济分析也很难对侵权法律制度做出合理的解释,从而无法充分满足侵权法律制度的实践要求和社会主体的客观价值需求。
运用经济分析对我国侵权法进行解释具有必要性,但是现有理论界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却有不足之处本文即试图在回答“我国侵权法为什么要经济分析”的基础上解决“我国侵权法如何进行经济分析”的问题,我们认为,法学界运用经济分析的缺陷在于:外在的“机能主义”、单一的价值目标、理论的解释侵权法。
与之相反,我们提出:应内在的、多元化的、实践的运用经济分析来解释侵权法。
一、为什么经济分析对于经济分析“是什么”,我国法学界已经做出了大量基础性的工作和研究。
但是,对于为什么要对我国法律制度进行经济分析,理论界却甚少追问和反思。
我们认为,对“为什么要经济分析”这一问题的思考和认识决定着我们运用经济分析的方向和路径。
思考越成熟,经济分析的运用将越趋向合理。
在西方,经济分析方法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的重要流派,渗透到各个部门法而不仅仅是侵权法领域,其相对于传统的法学方法论来讲存在一系列优点,更为理性、具有可操作性,相对直观和简单等。
经济分析中的核心概念能为侵权法的实质内涵提供相当有力的解释和探化,并为其基本功能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操作性方案。
如外部性内部化与侵权法的基本功能、费用与侵权法替代合同法、生产效用函数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效率标准与归责原则、汉德公式与过错认定等,所以经济分析能成为侵权法的有力理论。
但是我们认为,在我国侵权法领域引人经济分析却并不仅仅是基于上述原因,而更是基于我国侵权法发展的内在需求而提出。
(一)经济分析的建设性德沃金说:价值来评价对社会实践和整个法律的解释,解释包括法律解释必须通过充分说明该实践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是如何契合的来对实践进行说明,符合如此标准的被称为建设性解释。
建设性解释在某些特定形式的合理改革中处于核心地位。
【1】我国运用经济分析的方式对侵权法进行传统解释方式上的革命就属于这种建设性解释表现在,典型的侵权法经济分析主张:效益是侵权法各组成部分包括归责原则、因果关系要件等共同服务或单独服务的目标。
事实上,这一目标能为侵权法各要素的有机结合提供充分的基础,让各具体组成部分变得更为契合。
从而一方面为社会主体对侵权法的认识和理解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框架,另一方面为侵权法律制度实践者包括律师、法官等提供了一个共同对话和交流的认识平台。
就以法官群体内部来讲,它能让法官对于侵权法律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有更为统一的标准和准则,有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这种结果反过来又能让社会主体对侵权法律制度有更为统一的认识。
如我国法院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决,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就相差甚远,一审和二审差别也很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于责任认定和范围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可操作的标准。
我国侵权法并未建立统一的体系,统一体系的建立和实践都有赖于社会主体和实践者对侵权法认识的一致性的基本达成。
侵权法合理性的社会认同度无疑需要经济分析这种建设性解释的努力。
相比起来,我国传统上对侵权法的道德论证的解释方式缺陷就十分明显。
传统道德论证即对侵权法的责任制度和实质内涵的解释建立在普通伦理或道德基础如公平、正义等之上,一切建立某一侵权责任规则和制度的主张或反对意见都必须从传统的道德资源中去寻找合理和合法性论证。
其缺陷具体表现在:其一,纯粹的道德论并不能给予侵权法律规则以明确清晰的解释。
法律虽然来源于道德并独立于道德,但是法律与道德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
法律的明确性和道德的模糊性,法律强调行为人标准的客观性与道德强调人内心的主观自律等这些差别和对立都构成了通过纯粹的道德论来解释侵权法律规则和进行合法性论证时的冲突和背离。
如对于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应该承担补充责任这一制度,纯粹的道德论对“合理限度”内这一弹性尺度的解释就会注重对经营者主观和心理状况的判断。
而法律则注重按照普通人的行为标准如法律、规章和同行业规范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来进行判断,这两者就存在冲突。
显然,如果以道德论来进行解释,不同主体如原被告双方肯定会有截然不同的判断,而且法官很难有客观的认定标准和合理的说明,如此一来,诉讼效率无疑降低。
其二,道德相对于成文的法律规则来讲,具有非正式性、非典律性特征,但是同时因此而具有解释的随意性和主观性。
不同的立场和背景可以有不同的阐述。
这一点在我国侵权法理论的探讨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体现,如对于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
赞成者和反对者同样从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出发但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如我国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中经常会运用公平原则进行判定:公平原则由民法通则第132 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而这个具有强烈道德规范色彩的原则并没有确定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在现实生活中法官往往基于人情、省事或舆论压力等其他因素就从宽适用此项公平责任条款,从而导致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构成的软化。
其三,单纯的道德论证容易导致侵权制度偏离其基本目标。
不对法的实施效果进行经济理性的分析,仅凭良好的道德愿望立法往往导致事与愿违的后果。
如香港的立法者出于对于贫穷租房者同情,对房租进行价格管制。
由于房租过低,导致资本纷纷退出房屋租赁市场,造成大批租房者根本无法租到住房。
【2】单纯的道德论证往往着眼于简单的公平、正义的探讨,即侵权法“应该是什么”的判断,而忽视了人们行力实践之间复杂的因果关系,即侵权法“是什么”的研究。
忽视“是什么”的研究,就容易导致法律难以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最后,道德作为社会的内生规则具有滞后性和演变的渐进性,和习惯一样它并不具有社会变迁的革新性和进取性,具有所谓的“制度惰性”。
单纯的道德论能够作为传统的稳定的侵权法的解释方式,但是却很难适应社会变革对侵权法改革的需要,不能作为一种革命性的解释方式而存在。
现代西方社会危害事故剧增,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责任及环境侵害等大规模发生乃至成为社会的常态时,传统的道德论解释侵权法已经不适应时代的需要,于是才会有功利主义等学派对侵权法进行重新定位。
我国社会境况与西方上述阶段类似,根据统计和专家多方面的分析,我国已经进入了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公共安全事故、生产事故等各类事故)的高发时期,其中与事故有关的侵权损害赔偿无疑大规模递增。
侵权法律制度能否适应这一事故高发时期社会主体的客观需求,十分关键;西方的经验我们完全可以借鉴,从侵权法的法理基础开始对侵权法进行重新解释和定位。
故在侵权法正待进行统一立法重新建构的情形下,仍通过传统的道德论证和阐释方式如公平和正义等对侵权法进行解释并不能适应建构性的需要革命的时代需要革命的理论,这一点已经为我国侵权法理论界所知,已有学者开始运用经济分析的方式对侵权法进行解释,对我国传统的法学方法论进行批判和解构,开始成为对侵权法解释和论证的一种革命性和建设性力量。
(二)经济分析的前瞻性法律不仅具有调整社会秩序的功能,也具有建构社会秩序的功能。
属于民商法律部门的侵权法进行立法,应保持必要的前瞻性所谓前瞻性,即是立法的眼光应着眼于未来,“向前看”而不是“向后看”,而经济分析从其内在的分析方法到基本假设都体现着前瞻性的品质,运用经济分析对侵权法进行解释与我国侵权立法的客观需要一致。
经济分析的前瞻性表现在:如在侵权损害赔偿规则上强调向前看,强调责任规则和责任范围对相关因素的激励作用,注重对未来事故和损害的预防,而不是根据中国官方主办的杂志《了望》报道:中国已经进入了安全事故的高发期,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报道,全国共发生各类事件死亡52197 人而中国新闻网称,全球约50 %的道路交通伤亡事故发生在亚洲.中国已经处于交通事故的经济分析对过去损害的填补。
如在损害上强调问题的相互性,注重权利的有效配置而不是既成的损害事实。
如在事故处理上强调行政成本的最小化,而不是单纯的为侵权损害赔偿而赔偿。
如强调效率作为法律的价值,从而支配侵权法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这种强调在侵权规则实施过程中效益的动态分析,是强调实证研究的方法而不是规范研究的方法,动态而不是静态的解释侵权法等。
就以一直困扰我国侵权理论和司法界的难题:对侵权责任认定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这一问题来说明。
传统侵权法之所以强调因果关系的认定,实则是强调了加害人与受害人的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给受害人的赔偿提供正当化的理由。
但是在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却很难操作,难以客观化和标准化,尤其表现在环境侵权、医疗事故侵权、专家责任侵权等侵权领域。
而经济分析则通过对侵权损害赔偿功能认识的改变,强调侵权损害赔偿在于预防事故的发生,向前看,并主张“问题的相互性”,主张因果关系认定的虚化,将过失作为责任的决定因素,而后采用客观性的过失认定标准,这样就回避了因果关系的困扰。
已经得到我国司法确认的“因果关系推定”这一原则实则就是将因果关系虚化,强调过失的问题,美国学者即称这种因果关系的推定为无因果关系的责任。
[nextpage]二、现行经济分析缺陷何在正是基于经济分析对我国侵权法解释的建设性和前瞻性力量,而不是其自身理论逻辑的完美与自足,我们主张运用经济分析对我国侵汉法进行解释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我国法学界将经济分析方法引入侵权法领域存在重大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