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标 签】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推广节能建筑【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文 号】国办发﹝2005﹞33号【发文日期】2005-05-06【实施时间】2005-05-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下发以来,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推进下,我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节能建筑竣工面积不断增加。
但是,全国以粘土砖和非节能建筑为主的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毁田烧砖、破坏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近年来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建材产品的需求量急剧增加,一些地区实心粘土砖生产呈增长态势。
为巩固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有效保护耕地和节能能源,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性(一)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
我国耕地面积仅占国土面积10%强,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我国房屋建筑材料中70%是墙体材料,其中粘土砖占据主导地位,生产粘土砖每年耗用粘土资源达10多亿立方米,约相当于毁田50万亩,同时,我国每年生产粘土砖消耗7000多万吨标准煤。
如果实心粘土砖产量继续增长,不仅增加墙体材料的生产能耗,而且导致新建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大幅度增加,将严重加剧能源供需矛盾。
(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
采用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建造房屋,建筑功能将得到有效改善,舒适度显著上升,可以提高建筑的质量和居住条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另一方面,我国每年产生各类工业固体废物1亿多吨,累计堆存量已达几十亿吨,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其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着周围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
对新型墙体材料节能技术发展的探讨
目前使用 的一般材料 ,对市场推广起制约作用 ;材料 的施工工
艺、 技术 、 检测手段等 目前尚无规范限制 , 部分产 品质量 不稳 定;
混凝土浇筑坡度 1 6 : ,根据泵送 混凝土在浇筑时 自然形成 的坡度, 在每道浇筑带前后布置三道振动棒 , 前道振动棒布 置在 底排钢筋 处和混凝土坡脚处, 确保下部混凝土密实 , 后道振 动棒
个 利 驱 影 新 墙 材料 开 应 和 广 等。 体 益 动 响了 型 体 的 发 用 推 等 2 新型墙体 材料的节能技术
新型墙体材料 , 就是 以非黏土为原料生产 的墙体材料f 各 如: 种 非黏土砖 、 各种砌块 、 种板材1一般 具有轻质 、 各 , 高强 、 能 、 节 保温、 隔热等特点 。 新型墙体材料节能技术就是根据新型墙体材 料 的特点,通过改善材料主体结构的热工性能来达 到墙 体节 能
的效果 。由于单一砌筑 的墙 体结构导热系数往往不 能满足建筑 节 能设计标准,所以通常采 用在新型墙体材料 的基础上增加保
温隔热材料 ( 聚苯板 、 玻璃棉 板等) 形成 复合节 能墙体 。复合墙 , 体作为外围护结构中的墙体称 为复合外墙 , 根据其构造的不同 , 通常分为外墙内保温 、 外墙外保温 、 外墙夹 芯保温 。外墙 内保温 是将保温材料置于外墙体 的内侧。 () 1 内保温是传统的外墙保温做法 , 其优 点主要在于做法和 施工较为方便。 但是这种做法 的保温层在室 内容 易被破坏 , 且不 便修复 。 特别是 内保温做法中, 由于圈梁 、 楼板、 构造柱等引起 的 热桥很难处理 , 热损失较大 。外墙 内保温做 法主要有四种: 在 ①
2m 5 m厚防水岩棉加两层薄膜 。
43 混 凝土 的保温 和养 护 .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11.21•【字号】吉建科[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科[2005]16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业已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为了做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替代更新与供需协调等工作,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正式开展。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与施工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
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其中未经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得在建筑工程中应用。
根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的要求,凡申请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应通过大型耐候试验。
附件:《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用户室内热环境及生活条件,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7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吉林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18年吉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18年吉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第二批)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节能
【发文字号】吉建联发[2018]1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8.05.04
【实施日期】2018.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18年吉林省绿色建材评价
标识(第二批)目录的通知
(吉建联发〔2018〕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推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开展,依据《吉林省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实施方案》(吉工信办联﹝2016﹞20号)和《吉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建联发﹝2016﹞18号)等要求,吉林省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协调组组织开展了2018年吉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经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审及公示,延吉铁南供热有限公司生产的蒸压粉煤灰多孔砖、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被
评为绿色建材星级标识。
各地绿色建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吉林省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实施方案》要求,在新建建筑中优先使用获得星级标识的绿色建材,积极做好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及推广应用工作,提升绿色建材在新建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附件:2018年吉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第二批)目录。
加强监管 法行政——谈如何贯彻落实《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的, 需要省 、 、 市 县政府 协调 , 多个职 能部 门和机构 配合 。
要在巩 固城 市建筑节能与发 展新型墙体材料 的基础上 ,
( )禁 粘” 基金 定禁止使用粘土 “
开展 在建制镇 的试 点 : 合社会 主义新 农村 建设 , 配 采用 砖 的区域 内 . 不得在 建筑工程及其 附属设施 中使用粘土 资金补贴 、 策优惠等形式 在农村房屋建设 上开展建筑 砖 列人历史文化保护的古遗址 、 政 古建筑修缮除外。”在 “
笔 者就 此 结 合 《 例 》 条 的一 些 重 要 条 款谈 一 些 粗 浅 的 型 墙 体 材 料 的设 计 标 准 、 工 技 术规 范 、 用 图集 和 施 通
认识 , 为引玉 之砖 。 权
一
验 收标 准 : 产 企 业产 品标 准 备 案 : 时 调 整并 公 布 生 及
推广使用 、 限制 使 用 、 止 使 用 民用 建 筑 节 能 与新 型 禁
性较 强 的地方 性 法规 .如何 贯彻 落 实是 最 为重 要 的 ( ) 用前 的监 管措施 三 应
为 了确 保 建 筑 节 能产 品 与新 型 墙 体 材 料在 应 用
中 的坚 固 、 耐用 、 全 ,条 例》 安 《 授权 吉林 省 住 房和城 乡 建 设 厅 组织 编 制 符 合 本省 实 际 的 民用 建 筑节 能 与 新
互 台
加 强监 管 依法行政
谈如何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吉林 省墙 材 革 新 与建 筑 节 能 办公 室 贾忠 军
《 林 省 民用 建 筑 节 能 与 发 展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条 节 能和使用新 型墙体材料 的尝试 吉 例 》 以下简称 《 ( 条例 》 自 2 1 ) 0 0年 9月 1日起施 行 回 顾 近 两 年《 例 》 草 、 改 和 审 议过 程 , 深 深地 体 条 起 修 我 会 到 : 条 例》 为 吉林 省 第 一 部 墙改 、 筑节 能专 业 《 作 建
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保温技术探析
¨一
与此 同时 , 在 各 种新 型 材 料 的应 用 中 , 我 们需 要 做 好 相关 的情 况 处理 工 作, 比如 在墙 体 的设 计 方面 , 需要 注 意 以下几 一 个方 面 的 问题 ; : ( 1 ) 新 型的 墙 体材 料 需要 按 照 一定 的 模式 进 行设 计 , 这种 设 计 需 要减 低 本 身 的结 构 , 减 低工 程 本身 的 造价 , 一定 程度 上 满足 各 种工 程项 目的要 求 。 ( 2 ) 我 国 目前 的施 工人 员施 工 水平 比较低 , 而且 施 工 的质 量难 以保 障 , 因 此无 法保 证砌 筑 的 整体 质量 和水 平 , 这 是 因为 一 般 的新 型材 料 对 于施 工 人 员
体 出现 裂缝 的 现 象 , 而 且会 出现 水 电 泄漏 的 情 况 , 因此 人 们 不会 经 常 使 用 这
种材 料 。
砖
黏士烧结多孔 2 4 o xl 1 1 0 — 3 0
9 . 5
≤l o
≤I 2
类别 主品规格, 叽 容重 ( k S / e r ' ) 粉蠛灰 空心 3 9 0×1 9 0 X 1 9 0 7 - 8 嘲块 加气混 凝土 砌块 交通混 凝土 空心砌块 陶瓷混 凝土 3 9 0×1 9 1 ) X 1 9 0 ≤0 7 5 空心砌块 3 9 0×1 9 0 ×i 9 0 1 1 — 1 2 4 0 0×l O O X2 0 0 0 5 - 0 8
般 的节能 建 筑是 指 能够 做到 节 能防 护 的设 计 , 这 种 设计 在 新 建和 改 扩
建 的基础 上 运行 , 符合 国家 的施 工保 证 , 在 施工 的 材料 和 具体 的技 术方 面 , 能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材条例正式实施
代、 利在 千秋 、 荫及 子孙 的大业 。推进 建筑 节能 与发 展
21 年 9 00 期
・1 ・ 7
和促 进经济 社会 可持 续发 展 的一项 重要 工作
《 条例 》 办法 》 和《 的颁 布实 施 , 将进 一 步促 进 吉 必 能是 全社 会节 能工 作 的重 要 组成 部分 . 是节 能 减排 工 林 省 民用 建筑 节 能 和新 型墙 体 材料 的发展 . 进 散装 促
水 泥 和 预 拌 混凝 土 、 拌砂 浆 应 用 水 平 的 提 高 . 预 有效 促 进节 能减 排和环 境保 护
互 参 照设计 、 理单位 的处 罚额度 予 以处 罚 : 监 三是 对没 有 相互 协调 、 相促进发 展 的 目的 。
本 刊 讯 《 吉林 省 民用 建 筑 节能 与 发展 新 型墙 体 新 型 墙 体 材料 , 进 散 装水 泥 和 预 拌 混 凝 土 、 促 预拌 砂 材料 条 例 》 《 林 省促 进 散 装 水 泥 和 预拌 混 凝 土 、 、吉 预 浆 的 应 用 , 解 决 建设 领域 高 投 入 、 是 高消 耗 、 污染 、 高 拌 砂 浆 管 理 办法 》 ,均 于 2 1 0 0年 9月 1日起 正 式施 高 排 放 、 效 益 的 根本 途 径 , 改 造 和提 升 传 统 建 筑 低 是 行 。8月 2 7日. 吉林 省住房 和城 乡建 设 厅 召开新 闻发 业 , 实现 建设 事 业健 康 、 调 、 持续 发 展 的重 大 战略 协 可 布会 , 宣传 贯彻 《 条例 》 《 和 办法 》 。 会 上 , 强 副 厅 长 就 《 例 》 《 法 》 立 法 背 范 条 和 办 的 景、 主要 内容 、 重要 意 义等 作 了介 绍 。他 强 调 . 筑节 建 作 的重 点 领域 。新 型墙 体 材料 是 节约 土 地 资源 . 系 关 到我 国实施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的根 本 大 计 .是 功 在 当 性举 措 , 是 加快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也 环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吉建质[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吉建质〔2009〕22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6]19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节能文件的规定,特制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一)建筑节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一协调、管理。
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保障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专人来负责这项工作。
(二)推进建筑节能涉及城乡规划、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三)要逐步建立约束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内容,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建设部门的职能优势,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标准(一)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1、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按规定将设计图纸、建筑节能计算书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吉林省建筑节能政策分析与框架构建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0MI C RE S E ARCH GUI DE
No. 1 2, 2 01 3
S e ia r l No . 1 9 4
吉林省建筑节能政策 分析 与框架构建 陆媛媛 Nhomakorabea, 孟 鑫
( 吉林师范大学 数学学院 , 吉 林 四平 1 3 6 0 0 0 )
基金项 目: 吉林省教育厅“ 十一五” 科 学技 术研 究项 目( 吉教科合 字[ 2 0 1 0 】 第1 4 0号 )
作者 简介 : 陆媛媛 ( 1 9 7 8 一 ) , 女, 吉林四平人 , 讲师 , 博士, 从 事运筹学、 应用数 学研 究; 孟鑫 ( 1 9 8 2 一 ) , 男, 吉林四平人 , 讲师 ,
策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的重要举措
予 以全 力 推 进 。本 文 对 吉 林 省 建 筑 节 能 政 策 的 现状 加 以 阐
述, 并 对其存在 问题 进行分析 , 并从 节能 宣传 、 筹资机制 、 能
效标识 、 激励机制 四个环 节 , 提 出节 能政 策框架 , 对于政府完 善节能建筑政策提供一定参考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0 5
一
和进展 , 但 是在政策法规 体系 、 节能评估 标准 、 激励机制 、 节
能宣传及节能筹资机制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 问题和不足。主
要 表 现在 :
1 . 建筑节能政策体系不够完善 。尽管吉林省 已经制定 了 系列 的政策法规 , 但偏重于对宏 观战略 目标 和技术规范 的 规定 , 而对建筑节能 的法律责任 、 具体管理 、 具体实施办法 和 资金 安排 等方面则缺少明确的规定 , 违反节 能法规 时受 到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下发以来,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推进下,我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以得了积极进展,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节能建筑竣工面积不断增加。
但是,全国以粘土砖和非节能建筑为主的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毁田烧砖、破坏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近年来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建材产品的需求量急剧增加,一些地区实心粘土砖生产呈增长态势。
为巩固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性(一)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
我国耕地面积仅占国土面积10%强,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我国房屋建筑材料中70%是墙体材料,其中粘土砖据主导地位,生产粘土砖每年耗用粘土资源达10多亿立方米,约相当于毁田50万亩,同时,我国每年生产粘土砖消耗7000多万吨标准煤。
如果实心粘土砖产量继续增长,不仅增加墙体材料的生产能耗,而且导致新建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大幅度增加,将严重加剧能源供需矛盾。
(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
采用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建造房屋,建筑功能将得到有效改善,舒适度显著上升、可以提高建筑的质量和居住条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国每年产生各类工业固体废物1亿多吨,累计堆存量已达几十亿吨,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其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着周围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
加快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冶金和化工废渣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减少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以及与此相关的技术推广、引导激励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扶持绿色建筑及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适当安排资金对绿色建筑发展给予支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和体系研究,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绿色建筑创新体系,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
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
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节约、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科学、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节能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技推动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节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互促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以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应用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发和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新闻媒体、公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第十条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限粘、禁实”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限粘、禁实”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吉建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限粘、禁实”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吉建发〔2013〕19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发展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在巩固“禁实”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十二五”期间“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的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3年8月-9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限粘、禁实”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13年8月5日-9月10日。
二、检查依据《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三、检查范围2013年1月1日以后全省“限粘、禁实”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粘土砖生产项目和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检查内容1. 粘土砖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粘土砖生产项目的情况。
2. 建设单位在“限粘、禁实”区域内实施建设项目中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或者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使用粘土砖的情况。
3. 设计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使用粘土砖的情况。
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违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情况。
5. 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擅自使用粘土砖进行施工的情况。
6.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规定进行监理的情况。
7.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情况。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粘土砖的情况。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收藏。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最新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四章既有建筑节能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六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能 与新 型墙体 材 料 的新 技 术 、 ] 艺 、 材 料 和新 设 备 , 新 一 新 限
制 使 用 或 者 禁 止 使 用 能 源 消 耗 高 的 技 术 、工 艺 、材 料 和 设
备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调 整 并 公 布
推广使 用 、 限制 使 用 、 止使 用 目录 。 禁
第 八条 省住 房 和城 乡建 设行 政主 管部 门应 当严格按
第 一条
为 了降低 民用 建筑 能源 消耗 .发 展新 型 墙体
材 料 , 约 土 地 和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 据 有 关 法 律 、 规 的 规 节 根 法
定 . 合本 省实 际 , 定本 条例 。 结 制
第 二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从 事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与 发 展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的 活 动 适 用 本 条 例 本 条 例 所 称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 指 居 住 建 筑 、 家 机 关 办 是 国
照 国家有 关规 定 .组织 编制 符合 本省 实际 的 民用建 筑节 能 与新 型墙体 材料 的设 计 标准 、 工技 术规 范 、 用 图集和 验 施 通
收 标准 。 第 九条 企 业 生 产 新 研 发 的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产 品 与 新 型
公 建筑 和 商业 、 务业 、 育 、 生 等其 他 公 共建 筑 在保 证 服 教 卫 其使 用 功能 和室 内热环 境质 量 的前 提下 .降低 其使 用过 程
第 十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推 广 使 用 民 用 建 筑 节
本条 例所称新型墙体材 料 . 是指 以非粘 土为原料生产 的 .
关于推进吉林省墙体改革的建议
在推进墙体改革的过程中, 应严格按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建设部令第 14 号) ,实 ( 3 ( 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2 ( 1 号)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明确责任, 加强对建
关于推进吉林省墙体 改革的建议
李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军 祥民 , 杨 2
( 1.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1 0 51; 2. 长春工程学院 土木学院, 130 1 ) 长春 3 长春 0 2
摘 要:针对吉林省为严重风化区, 采暖期达半年之 久, 为达到建筑节能50%这一目 应用环保节能 标, 型墙体材料这一问 题。论述了应推广 EP 、卫 外 S X5 墙保温系统, 研发出对于耕地和环境保护有利的保 温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并建议应尽快建立完善建筑 节能材料和制品的检测、 工程检测、 检测人员及设备 配置应达到提供可靠的检测数据以保证各项工程达 到节能要求。 关键词:墙体材料; 环保节能;检测
中图分类号:T 52 U 文献标识码 :A
不到标准的建筑, 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 续, 不准销售使用。从 20 5 年起, ) ( 所有新建商品房 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 节地措 施等信息, 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节能运行监管体系, 将政策落实到实处, 使得墙体改革顺利进行。
2 宣传贯彻( 规范》确保墙体改革不断深入 ( ,
要工作。
文 章 编 号:1( 9名 ) X 984(2( 7)03加 31刀 ) X 3
1 落实政策, 推进墙体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家建设部20 5 年初出台《 0 关于发展节能省地 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 0 年, , 1 城 镇新建建筑节能5 % , 0 既有的建筑物节能改造要完
浅析我国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浅析我国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摘要:在我国实心粘土砖的使用历史非常悠久,但是由于实心粘土砖属于资源消耗型产品,不但破坏土地资源、消耗能源,而且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同时砌筑的外墙保温隔热性能差。
早在多年前,国务院提出了在170个大中城市“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时间表”。
之后,国务院又下发通知提出,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大力发展节能、节地的保温隔热新型墙材,逐步替代实心粘土砖,不但能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住房质量和施工效率,满足住宅产业现代化的需要,符合整个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客观需要,是实施我国可持续战略的一大举措。
1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认识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在我国是指除传统的砖、瓦、灰、沙、石之外其品种和功能趋于增长、更新、完善状态的建筑材料。
我国新型建材工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发展起来的,从1979年到1998年是我国新型建材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
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新型建材工业基本完成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个新兴的行业,成为建材工业中重要的“角色”。
总得来说,新型墙体材料需具备五大特点:节能、环保、利废、防火和轻质。
在建材设备研发方面致力于符合国家发展要求。
2我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必要性2.1降低对环境的损害;生产粘土砖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排入量和粉尘污染很大,容易造成环境的破坏。
采用先进技术则可使建材工业消化吸收各种工业废弃物,不断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
2.2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也是突破点。
在推进城镇化,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发展轻质、保温隔热的新型墙体材料,改善建筑功能,提高建筑质量和居住环境质量,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就成为城镇化建设和小康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3是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需要。
我市的建材业存在着严重的高耗能、占地多、落后的小企业多、技术装备陈旧、资源破坏浪费严重等许多问题,是典型的资源掠夺型、经营粗放型、市场内向型产业,若不尽快转换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结构,建筑业及建材业则会成为我市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最新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最新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最新关于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坚固、耐用、安全等特性,并符合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建筑材料。
第四条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地、工信、环保、质监、市容、科技、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列入国家和省推广使用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依法享受国家、省和市相关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鼓励相关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煤渣、煤矸石、粉煤灰生产砖类、砌块类和预制装配式部品(件)类等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相关企业对市政建设产生的渣土进行综合利用。
第七条禁止使用以型煤煤渣为原料的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八条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废弃物分类收集制度,定期发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信息,引导相关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市、县(市)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在组织被征收房屋拆除时,应当按照建筑废弃物分类标准,将房屋拆除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收集为建筑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和其他废弃物。
建筑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由经依法核准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单位,运送至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场地。
对其他废弃物由拆除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对其他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鼓励施工单位和个人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规名称】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颁布单位】【颁布文号】【颁布时间】【实施时间】2010-9-1【正文】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约土地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在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坚固、耐用、安全等特性,并符合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所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同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培育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技术的开发应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对符合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进行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城市和镇应当分期分批推进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农村逐步推进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具体期限、批次和步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符合本省实际的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范、通用图集和验收标准。
第九条企业生产新研发的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并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并公布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实行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制度,未经认定的不得推广、使用。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六条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说明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情况;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三)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实施建筑工程保温体系隐蔽工程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分部验收。
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作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二条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与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具备条件的,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节能改造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既有建筑在进行扩建、改建及外形结构维修、用能系统更新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同时进行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考虑大型公共建筑。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分享节能改造产生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国家投资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后,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能耗测评。
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以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和省标准。
对未达到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三章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于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给予政策、资金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内,不得在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中使用粘土砖。
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遗址、古建筑修缮除外。
第三十二条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内,相关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规定进行设计;(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违反规定采用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四)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要求的墙体材料进行施工;(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理;(六)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表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在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外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国债资金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十四条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粘土砖生产项目。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遗址、古建筑修缮除外。
第三十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除按规定退还部分外,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三十七条除国家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也不得减征、缓征、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三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四)对违反国家和省关于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行为未予制止的;(五)越权减缓免征、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或者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自行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以建设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五)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或者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等基本信息、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公示或者载明的信息不实的,处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