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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概念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第四章 英美法系 五、英美法系的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法 比较法学 教学课件
法官能够冷静、客观、公正、全面 的评判,防止偏听偏信;
对抗制的诉讼结构能有效地制约国 家机关的权力,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 符合现代民主程序的要求。
对抗制的缺陷
第一,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有时 会影响实体正义;
第二,诉讼效率低下,案件积压延 误。
因此,英美等国也开始出现改革传 统的对抗制的趋势,创造既能保证程序 公正,又能提高诉讼效率的诉讼结构。
(相关比较。)
(2)关于对抗制
诉讼程序中的对抗制和与其对应的 职权制涉及的是诉讼程序的主要参与者 在诉讼过程中的角色、地位、作用和相 互关系的问题。
对抗制的特点是:诉讼活动以当事 人为中心,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活 动和在法庭上的争斗。
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在法庭上平等对抗, 控制着证据的提出和事实的调查;
最后,陪审制能够实现程序正义, 促进法律职业的发达。
第三,陪审制对英美法系的意义。 首先,决定了英国的诉讼程序的口头式 特点。其次,决定了庭审活动的集中性 特点。最后,促进了对抗制的发展。
第四,陪审制的内容。首先,陪审 团成员的选任。其次,陪审团的工作。 最后,陪审团的监督保障。
第五,陪审制的代价。首先,物质 方面的支出较大。其次,程序繁琐,效 率低下。再次,裁决的正确性难以保证。 最后,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较易作出无 罪判决,不利于控制犯罪。因此,陪审 制也遭到较大的批评。
陪审团成员--听取双方及其证人的发言,最 后对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裁决;
法官--不主动调查,甚至也不参加提问,表 现为一个消极的仲裁人。
基于上述诉讼参与者的地位、关系和作用, 有学者概括对抗制的特点:“沉默的法官,争 斗的当事人”。
对抗制的优势
充分发挥当事人举证和调查证据的 积极性,庭审中的交叉询问能够充分显 示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
对抗制的诉讼结构能有效地制约国 家机关的权力,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 符合现代民主程序的要求。
对抗制的缺陷
第一,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有时 会影响实体正义;
第二,诉讼效率低下,案件积压延 误。
因此,英美等国也开始出现改革传 统的对抗制的趋势,创造既能保证程序 公正,又能提高诉讼效率的诉讼结构。
(相关比较。)
(2)关于对抗制
诉讼程序中的对抗制和与其对应的 职权制涉及的是诉讼程序的主要参与者 在诉讼过程中的角色、地位、作用和相 互关系的问题。
对抗制的特点是:诉讼活动以当事 人为中心,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活 动和在法庭上的争斗。
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在法庭上平等对抗, 控制着证据的提出和事实的调查;
最后,陪审制能够实现程序正义, 促进法律职业的发达。
第三,陪审制对英美法系的意义。 首先,决定了英国的诉讼程序的口头式 特点。其次,决定了庭审活动的集中性 特点。最后,促进了对抗制的发展。
第四,陪审制的内容。首先,陪审 团成员的选任。其次,陪审团的工作。 最后,陪审团的监督保障。
第五,陪审制的代价。首先,物质 方面的支出较大。其次,程序繁琐,效 率低下。再次,裁决的正确性难以保证。 最后,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较易作出无 罪判决,不利于控制犯罪。因此,陪审 制也遭到较大的批评。
陪审团成员--听取双方及其证人的发言,最 后对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裁决;
法官--不主动调查,甚至也不参加提问,表 现为一个消极的仲裁人。
基于上述诉讼参与者的地位、关系和作用, 有学者概括对抗制的特点:“沉默的法官,争 斗的当事人”。
对抗制的优势
充分发挥当事人举证和调查证据的 积极性,庭审中的交叉询问能够充分显 示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
英美法系
立法精神
立法精神
英美法系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 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普通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 归纳总结而形成的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进行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即 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不符合陪审团判别是非的观念就是违法。这样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且可以 解决更多容易产生争议的案件,也有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进步。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 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 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英美法系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01 立法精神
03 法系应用
目录
02 司法体系 04 法系区别
基本信息
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 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 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 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 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 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ppt1英美法系概述
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 的实际能力
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 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
倾向于当事人主义
倾向于职权主义
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 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 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 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
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 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 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 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
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 这次革命使英国法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触动。
现 两 ••• 立 选 社••代次法 举 会国内英世程 制 立会阁法序 进立成国界和简 一法为法大科化 步最权战的技, 完高得发后立委 善行到法托 ,政强展,加立 基机化英。强法本关,国大确。确的增立立了国“普议际遍会地、主位秘权密发”、原生平则了等,很、制公大定正法的的地变选位化举提,制高度。与此 相 • 欧•适盟普应法通成法,为的法英平律国衡制法法的在度重内也要容发渊上生源得了到充深实刻,的并变被赋化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犯罪构成理论,强调严格以制定法为依据,将行为人和行 为带入犯罪构成体系中进行衡量,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
构成要件 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定罪
英美法的犯罪构成理论
陪审团裁断
陪审团可以独立 做出被告人有罪 或无罪的裁断, 只有做出有罪裁 断时,法官才适 用刑法。
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官通过习惯法 否定制定法
严格限制上诉权
上海大学人文社科通识课程 英美法经典案例解读
法学院 芦雪峰
什么是法?
•法 • 古文写作“灋”(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
如水的表面;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 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 触理曲的人。在古代人们将它作为断案的工具,每当办案 时出现多个嫌疑人的时候,人们通常把它放出来,它如果 用犄角顶谁,谁就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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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法的起源
• • • • (一)英国法的起源 (二)普通法 (三)衡平法 (四)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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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fred the Great
Edward the Confes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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盎格鲁萨克逊法律的特征
• • • • • • • 第一,法律起源于古代的风俗 第二,古代典故以口头方式传述 第三,法律严格遵循固定的程式 第四,法律缺少执行力; 第五,司法功能未与立法和行政相分离 第六,法律内容甚为简单; 第七,法律主体以家族为主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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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控制财产
• • • • • 第一,控制的时间和程度; 第二,被告所言财产权的目的; 第三,被告的诚实信用; 第四,所发生的损害; 第五,所发生的费用和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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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同的相对性和约因
• • • • • • • 合同成立的要件: 第一,要约和承诺; 第二,约因; 第三,当事人责任能力; 第四,形成法律关系的意图; 第五,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第六,契约标的不违法。
第二,伦敦市及帝国个城镇享受以前所 有的权利和特权;
第三,除国法或贵族执法裁判之外,自 由民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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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柯克与布莱克斯通
Edward Coke《柯克法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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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整顿和改革旧的繁琐的诉讼程序 • 第二,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的和重叠 的法院组织 • 最高法院 • 若干分庭 • 上诉法院 • 第三,在实体法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
外国法制史之英美.ppt
外国法制史之英美法系篇
▪ 第十讲、英国法 ▪ 重点问题: ▪ 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和发展 ▪ 2、普通法的特点和原则 ▪ 3、衡平法的特点和影响 ▪ 4、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5、英国的陪审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
▪ 一、英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 1、诺曼征服前(5世纪-1066年)盎格 鲁·撒克逊习惯法到成文化阶段“蛮族法 典”。
▪ 选举制的改革,增加资产阶级名额,财产限制放松,公 开投票制。
▪ 制定法数量大增; ▪ 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1873年、1875年《司法
法》结束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分立对峙局面。
▪ 5、当代英国法的发展: ▪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 完善选举制; ▪ 社会立法加强; ▪ 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 3、英国宪法的特点: ▪ (1)历史延续性 ▪ (2)内容不确定性 ▪ (3)柔性宪法
▪ 四、行政法: ▪ 1、行政法概念—支配行政活动的法律。没有公法和私法
之分。 ▪ 2、行政法特点—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行政法院系统;
适用一般法律原则。 ▪ 3、基本原则: ▪ 越权无效; ▪ 行政行为合理原则:以公共利益和正当理由为依据,防
▪ 遗嘱继承书面形式,由遗嘱人签字或在其监督下他人代签, 两个证人证实。
▪ 1938年前遗嘱绝对自由,后规定未亡配偶、未成年子女或 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有权得到必要的保障;非婚生子女也从 遗产中可获得抚养费。
▪ 无遗嘱继承人生存配偶、生存子女、生存父母、其他近亲, 无主归国家所有。
▪ 九、刑法: ▪ 1、概述 ▪ 至今仍然没有成文刑法典。 ▪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就存在血亲复仇或赎罪金的方
▪ 二、英国法的渊源: ▪ 1、普通法: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
▪ 第十讲、英国法 ▪ 重点问题: ▪ 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和发展 ▪ 2、普通法的特点和原则 ▪ 3、衡平法的特点和影响 ▪ 4、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5、英国的陪审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
▪ 一、英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 1、诺曼征服前(5世纪-1066年)盎格 鲁·撒克逊习惯法到成文化阶段“蛮族法 典”。
▪ 选举制的改革,增加资产阶级名额,财产限制放松,公 开投票制。
▪ 制定法数量大增; ▪ 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1873年、1875年《司法
法》结束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分立对峙局面。
▪ 5、当代英国法的发展: ▪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 完善选举制; ▪ 社会立法加强; ▪ 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 3、英国宪法的特点: ▪ (1)历史延续性 ▪ (2)内容不确定性 ▪ (3)柔性宪法
▪ 四、行政法: ▪ 1、行政法概念—支配行政活动的法律。没有公法和私法
之分。 ▪ 2、行政法特点—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行政法院系统;
适用一般法律原则。 ▪ 3、基本原则: ▪ 越权无效; ▪ 行政行为合理原则:以公共利益和正当理由为依据,防
▪ 遗嘱继承书面形式,由遗嘱人签字或在其监督下他人代签, 两个证人证实。
▪ 1938年前遗嘱绝对自由,后规定未亡配偶、未成年子女或 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有权得到必要的保障;非婚生子女也从 遗产中可获得抚养费。
▪ 无遗嘱继承人生存配偶、生存子女、生存父母、其他近亲, 无主归国家所有。
▪ 九、刑法: ▪ 1、概述 ▪ 至今仍然没有成文刑法典。 ▪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就存在血亲复仇或赎罪金的方
▪ 二、英国法的渊源: ▪ 1、普通法: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
第四讲英美法系
• (四)重视经验和实际应用,法学教育的 重视经验和实际应用, 职业学徒式” “职业学徒式” •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霍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姆斯) 姆斯) • 强调是经验和法律的实际应用,而不是逻 强调是经验和法律的实际应用, 辑和抽象的概念和原则。 辑和抽象的概念和原则。
• (二)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 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 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 • 判例是指法院先前对具体案件所作的判决。判决一经生效, 判例是指法院先前对具体案件所作的判决。判决一经生效, 是指法院先前对具体案件所作的判决 便对该案件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便对该案件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 但是在普通法法系的国家,一项判决还具有特殊的意义, 但是在普通法法系的国家,一项判决还具有特殊的意义, 不仅队特定案件具有直接的效力, 不仅队特定案件具有直接的效力,而且成为为后来法院处 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所应遵循的先例。 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所应遵循的先例。 • 从而每一类相似的案件判决都形成了前后相联系的链条。 从而每一类相似的案件判决都形成了前后相联系的链条。 但是联系这种链条的要素不是判决本身而是判决中蕴涵的 法律规则。它是先前同类判决中所含法律的继续, 法律规则。它是先前同类判决中所含法律的继续,又是未 来类似案件判决的法律基础。通过这种方式, 来类似案件判决的法律基础。通过这种方式,形成了具有 特色的判例法体系。 特色的判例法体系。
• 普通法法系的法典和大陆法系的法典具有区别: 普通法法系的法典和大陆法系的法典具有区别: 1、普通法系的法典在体系上和结构上缺乏系统性 、普通法系的法典在体系上和结构上缺乏系统性 和逻辑性,许多条文前后重复甚至矛盾, 和逻辑性,许多条文前后重复甚至矛盾,大都不 过是对以前制定法的汇编。 过是对以前制定法的汇编。 2、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一个法典的颁布,并不意 法典的颁布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一个法典的颁布, 味着该领域存在的法律失去效力 效力。 味着该领域存在的法律失去效力。在大陆法系国 新法颁布意味着以前同类法律自然失去效力。 家,新法颁布意味着以前同类法律自然失去效力。 3、在普通法法系,法典的适用受到法官解释的限 、在普通法法系, 只有法官加以适用,它们才是真正的法律。 制,只有法官加以适用,它们才是真正的法律。 由于传统,法官们经常把法典置于一旁, 由于传统,法官们经常把法典置于一旁,而依照 判例法处理案件。在大陆法系国家, 判例法处理案件。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必须忠 实地恪守法典规定。 实地恪守法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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