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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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硕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2024法硕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2024法硕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特征●具体内容●(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分类●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划分标准●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

●具体内容●人身法律关系●概念●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这是它与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区别。

●财产法律关系●概念●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具体而言,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1)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关系等都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2)由于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因此财产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区别●(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①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被权利人依其意志转让的。

●②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这些权利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①在财产法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财产损害,如要求加害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②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则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以恢复权利人被侵害的权利,如要求加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划分标准●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

●具体内容●绝对法律关系●概念●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案件基础法律关系(3篇)

民事案件基础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民事案件审理的基础。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特征、要素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理论支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它体现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 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不受行政、政治等因素的影响。

2. 自愿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自愿、平等的原则形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

3. 对等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相对应,一方享有权利的同时,另一方承担相应的义务。

4. 主体特定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5. 时空性: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时空范围,一旦超出这个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将不复存在。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五、民事案件基础法律关系的应用1. 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以便正确判断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2. 民事法律制度完善:通过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提高民事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 民事法律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促进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结论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案件审理的基础,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完善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一定是物权2、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责任第二章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医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父母将孩子委托给别人看护时,监护人仍然是父母,但监护责任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知识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知识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知识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涉及法律规范的各方之间产生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之间存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这些联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本文将介绍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知识,包括民事主体、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可以是单个个体,也可以是组织机构。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拥有完全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活动。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如企业、合作社、社会团体等。

其他组织是指具有特定目的和任务的法律实体,如政府机构、非营利机构等。

二、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事行为可以是单方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合同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一个民事主体独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捐赠等。

合同行为是指多个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约定,合同双方在法律上都有权利和义务。

民事行为的要素包括行为主体、客体、意思表示和法律目的等。

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来实现的。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无过错责任等不同类型。

民事侵权责任是指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并对损害进行赔偿。

合同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受到损害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无过错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于法律规定或者事实存在的某种原因,当事人应承担责任,即使他们没有过错。

四、民事证据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和实施,需要通过证据来加以证明。

民事证据是指为证明事实真实性、证明权利归属、证明行为违法性等目的而提供的各种材料或信息。

民事案件法律关系梳理(3篇)

民事案件法律关系梳理(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民事法律调整的基本形式。

梳理民事案件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制度,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2.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能够实现其利益和满足其需要的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保障。

3.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对他方民事主体或者社会所负的责任。

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实现其权利的保障。

4.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事件和事实行为。

三、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分类1.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分类(1)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设立、变更、终止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侵权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3)物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是指物权人依法享有物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分类(1)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法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法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法人与法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3)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法规大全(最全个人整理版)

民事法律法规大全(最全个人整理版)

目录上篇民事实体法 (2)一、总则 (2)二、物权法 (2)1. 综合 (2)2. 物权登记 (2)3. 所有权 (2)4. 用益物权 (2)5. 担保物权 (3)三、合同法(债权法) (3)1. 常见合同法律关系 (3)2. 债的保证担保 (4)四、人格权法 (5)五、婚姻法 (5)六、收养法 (5)七、继承法 (5)八、侵权责任法 (6)1. 综合 (6)2. 产品侵权 (6)3. 道路交通事故 (6)4. 铁路、航空、水上事故 (6)5. 医疗事故 (7)6. 工伤事故 (7)7. 其他伤害 (7)九、劳动人事法 (7)十、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7)1.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8)2. 涉港澳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8)下篇民事程序法 (8)十一、民事诉讼法 (9)1. 综合 (9)2. 诉讼证据 (9)3. 诉讼费用 (9)4. 立案与审判 (9)5. 执行 (9)十二、仲裁法 (10)1. 民商事仲裁 (10)2. 劳动争议仲裁 (10)上篇民事实体法一、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08.2.4)二、物权法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8.27修正)2.物权登记土地登记办法(2007.12.30)房屋登记办法(2008.2.15)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5.27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2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0.4.6修订)3.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28)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12.21)(2)土地所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3.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1.3)(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管理条例(2007.8.26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5)4.用益物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8.27修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1.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7.29)(2)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9.28)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6.11)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6.18)5.担保物权(1)抵押权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2.20)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8.15修正)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1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1994.3.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8.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6.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10.17)(2)质权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1999.7.9)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4.11.4)个人长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7.3)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7.3)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9.3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9.1)三、合同法(债权法)1.常见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3.3.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录)(2009.2.28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9.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4.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0.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6.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12.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贷款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3.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9.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11.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4.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8.2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12.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4.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8.15修正)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7.20修正)2.债的保证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4.14)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5.11)四、人格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31)五、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2.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2.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婚姻登记条例(2003.8.8)六、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11.4修正)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10.27)七、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4.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9.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7.25)遗嘱公证细则(2000.3.24)八、侵权责任法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12.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3.29)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4.20)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7.25)2.产品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8.2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8.2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4.2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录)(2009.2.28)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3.12)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2000.3.10)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4.1)3.道路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2007.12.2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节录)(2004.4.30)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3.1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8.1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3.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6.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12.1)4.铁路、航空、水上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节录)(2009.8.27修正)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节录)(2007.7.11)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0.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节录)(2009.8.27修正)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006.2.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节录)(1992.1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察处理条例(节录)(1990.3.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3.12.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规定(试行)(1991.1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碰触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1995.8.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5.19)5.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1.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7.3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7.31)6.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条例(2010.12.20修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11.1)工伤认定办法(2010.12.31修订)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9.2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12.31修订)7.其他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录)(1989.12.26)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6.30)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6.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九、劳动人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8.27修正)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8.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9.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6.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8.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2004.4.30)十、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2010.10.28)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5.6.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7.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法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6.18)2.涉港澳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1)裁判认可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5.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4.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4.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2001.4.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3.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1.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12.12)(2)文书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3.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8.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4.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3.9)下篇民事程序法十一、民事诉讼法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10.28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7.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9.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9.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1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4.5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05.9.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形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9.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8.21)2.诉讼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审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02.11.15)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8.7)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11.16)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3.27)3.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12.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2007.4.20)4.立案与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4.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9.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9.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7.31)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10.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9.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1.8)5.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9.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1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006.12.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1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7.1)十二、仲裁法1.民商事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8.2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1997.3.26)2.劳动争议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6.2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12.29)。

司法考试考点精讲之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考点精讲之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考点精讲之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社会关系被民法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对公平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肯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关系)被民法所调整,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如民法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产生物权关系,调整商品交换关系产生债权关系。

调整才智财产专有关系产生学问产权关系,调整遗产继承关系产生的继承权关系,调整人身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关系。

没有民事法律标准,就不会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对民事关系进展调整,将民事关系分为三类(1)民法强制履行其内容的民事关系;(2)民法不强制履行其内容,听凭当事人自处的民事关系;(3)民法制止发生的民事关系。

惟第一类民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受到民法强制爱护的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后,抽象的民事法律标准便落实为详细的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便是围绕其是否是民事法律关系绽开。

其次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人。

没有主体就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

这里的人,主要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肯定条件下,国家也可成为民事主体,如国家发行国债。

在民事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多方的。

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主体的称谓不同,如全部权关系中的全部人和非全部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和出卖人;出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假如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所依托。

*客体主要有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有些权利也可是客体,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客体,如物权关系→物,债权关系→行为;学问产权关系→智力成果;人身关系→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笔记

民事法律关系笔记

重点: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权力滥用之禁止紧急避险与自助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分类:(一)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以支配权为内容)要素: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客体、内容(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以请求权为内容)要素:同上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瓜西必须具备的因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组成。

注意:客体不是标的物。

作品是无形财产(intangible property)不同的权利所对应的客体不同。

所有权对应的是物,而著作权对应的是作品辉瑞共识获得药品“伟哥”的专利权。

①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这一发明的技术方案(scheme),即权利要求书(claim)描述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完整技术方案-——发明专利(patent)。

②辉瑞公司生产的一颗药丸是物,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分类::行为导致的法律事实属于事件(不受意志控制).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意志的参与(为要素)。

一般来说,创作作品,拾得遗失物,无主先占都属于法律实践。

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什么是法效意思下列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①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

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法律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甲乘坐朋友乙的便车时,因乙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给甲造成人身损害。

甲不能对乙主张违约责任,因有独立的侵权事实发生,甲可对乙主张侵权责任。

②法外空间。

指自然现象和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起床,睡觉)以及引起宗教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的客观情况。

③婚约。

在中国大陆,婚约不是民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民事法律关系详解

民事法律关系详解

民事法律关系详解在法律领域中,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方式形成的民事权益的保护和义务的履行。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要素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1.自愿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是基于自愿和契约的原则。

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与他人建立或解除民事法律关系。

2.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权利和地位。

无论是个人之间还是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3.异议权: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针对违法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

如果对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关系中拥有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个人主体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失能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人主体则涵盖公司、企业等组织形式的法人实体。

2.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被保护的利益或权利。

它可以是财产、人身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利益。

3.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获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形式。

2.侵权责任:当事人在日常生活或商业活动中,如果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被侵权的一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可以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形式。

3.无过失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仅仅因为行为的结果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就需承担相应的无过失责任。

结语民事法律关系是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事实。

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要素和法律责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我们在与他人的关系中要遵守法律规定,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事法律行为与关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事法律行为与关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事法律行为与关系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事法律行为与关系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所进行的一切自愿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深入探讨。

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行为等多种类型。

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

1. 合同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民事主体之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的主体、客体、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等要素。

3. 不当得利行为不当得利行为是指在无因管理、无因不当得利等情况下,民事主体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

不当得利行为的主体、不当得利、返还和不返还等要素需要被明确。

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合同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1. 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下产生的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的产生、履行和终止都需要遵守法律约束。

2. 侵权责任关系侵权责任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主体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侵权行为主体的责任形态和赔偿范围等方面。

四、民事法律行为与关系的原则和保护民事法律行为和关系在实践中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公平、公正和合理。

1. 自愿原则民事法律行为应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强制或欺骗。

2. 平等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应处于平等地位,遵循平等原则,不得侵犯对方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不得以欺诈等手段损害他人权益。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关系的保护,法律采用了多种措施,包括法律责任、救济措施等,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结论民事法律行为和关系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重要形式。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和关系的基本知识对于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3篇)

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3篇)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其核心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 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

2. 自愿性: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选择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3. 等价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等价的,即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应当付出相应的义务。

4. 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性: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特定的民事主体产生约束力,具有相对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2.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3.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具体案例分析以下以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为例,分析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甲公司将一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

租赁期间,乙公司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房屋用于经营餐馆。

甲公司发现后,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拒绝赔偿,双方发生纠纷。

1.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本案中,房屋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甲公司享有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乙公司承担支付租金、遵守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4. 违约行为:乙公司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侵犯了甲公司的权利。

5. 损害赔偿: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 广义 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解释
民事法律关系(9张)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 其中由民法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即发生某种法律后果,该法 律后果即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解 释
民事义务类 型
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义务是约束的依据,权利则是自由的依据。民事 权利体现为利益,民事义务则体现为不利益。对民事权利,当事人既可行使,也可抛弃;而对民事义务,因其有 法律的强制力,义务人必须履行,若过失而不履行时,要承担由此而生的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 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主要分类: 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 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 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 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 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 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 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 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 的类型化了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的类型化了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这种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则构成 权利。 权利。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 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都必须具备主体 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主体、 都必须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 律关系, 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人。 的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 合伙组织, 合伙组织,国家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 律关系的特殊主体。 律关系的特殊主体。
1、事件 、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 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如人的出生和 死亡、时间的流逝、自然灾害等。 死亡、时间的流逝、自然灾害等。 2、行为 、 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可以分为( )法律行为; 行为可以分为(1)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 法律行为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学02民事法律关系

学02民事法律关系
好意施惠,是指双方在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的前提下,一 方向对方施护予好处、便利,对方接受的约定及其履行。在民 法中,搭便车、请客、陪同、无偿帮工等,为好意施惠。
(2)法律意义
(1)好意施惠约定的违反,不产生合同责任(违约与缔 约过失)?约过失产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为了缔结合同而接触或磋商。
(2)好意施惠的履行中,施惠人对受惠人构成侵权的, 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2.好意施惠
(1)含义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 到恩惠以增加双方情谊的关系。法律关系和好意施惠关系形式 上都有当事人的承诺,但本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承诺产生权 利义务,具有法律效果,能够得到法律强制;而好意施惠关系 的承诺,仅仅是一种情谊的传达,不具有法律上的效果意思, 不会得到法律的强制。
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的客观现象。
特征:1.客观性。2.法定性。
(二)构成
相互结合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 事实的总和。
(三)分类
自然事实
民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 事 法 律 事 实
行为
与当事人意志有关
事件现象发生,依法发生效果,如人的出生、死
亡,自然灾害的发生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分 类
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三、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
(一)概念、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主体的私人性。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也即社会普通成员。这个私人性之“私”,是相对于公法主体而言, 而与公有制、私有制无关。即使政府、法院等公权力机关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 也只能以法人的身份参与,不得以公权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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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义务的概念、分类;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方法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

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第一节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法律强制力。

此区别于一般的思想社会关系。

如道德关系、宗教关系等,其实现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行为。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平等。

此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此特性体现了民法原则上为私法,是贯彻意思自治的法。

(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目的在于对正常经济生活或其他社会生活状态的恢复,而不是惩罚。

惩罚只能存在于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当中。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

(1)人身权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的姓名、名誉、荣誉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财产权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租赁关系等。

2、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

(1)绝对权关系是指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2)相对权关系是指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由两个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也称为民事主体或当事人。

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

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是作为公民的具体形态出现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而且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许多民事法律关系类型、性质的划分,往往就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

三、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主要包括:1、物(1)物的概念和特征物是独立于人、能够满足人的需求并为人类所利用和控制的客观存在。

其特征有:①独立于人。

即独立于人的意识和身体。

②具有物理属性。

③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并且具有稀缺性。

④能够为人所支配。

(2)物的分类①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并且移动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按其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②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是可以任意在一般主体之间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有限流转的物。

禁止流通物是依法不能进入市场成为交易对象的物。

③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为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

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

④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⑤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为可分物。

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为不可分物。

课堂讨论:甲于己地自建房屋,右侧盖车库1座。

屋内有书房1间,置书桌1个,有2个抽屉。

桌上1有一个录音机,6盒磁带。

全屋地板铺以瓷砖,其上置1个落地灯,配进口灯罩1个。

试析:本例中何物具有主从关系?⑥原物和孳息原物是先前存在的物。

孳息是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理论一直将无体物,即所有权以外的一切权利,排除在民法上“物”的范畴之外。

但有学者认为: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无体物已成为重要的交易客体,例如股票和债券的买卖,即是权利的买卖。

因此民法理论应当反映这种实际情况,将物的概念扩张到无体物。

2、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

主要有三类:(1)交付某一已有之物。

(2)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动。

(3)提供劳务或提供服务。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一种无形财产,属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如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

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线。

2、民事权利的特征(1)民事权利是一种自由权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

(2)民事权利体现着权利主体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权利人享有自由权并非目的,其目的在于运用这种自由权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3)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民事权利的法律保障性,反映在法律对各种权利都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上。

3、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划分根据是民事权利的客体有无财产价值。

财产权是具有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人身权是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绝对权与相对权划分根据是民事权利效力所涉及的范围。

绝对权是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故称为“对世权”。

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为绝对权。

相对权则是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故称为“对人权”。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3)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划分根据是民事权利的作用。

①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②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特征:第一,权利指向的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特定行为方能实现。

第二,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

第三,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

③变动权变动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的权利。

主要包括两种:第一,形成权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其特征一是单方意思表示;二是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第二,抗辩权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其特征一是主要针对请求权;二是效力在于阻止,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划分根据是并存的两个权利的相互关系。

主权利是在并存的两个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其存在必须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4、民事权利的行使、保护与限制(1)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主体通过一定行为实现民事权利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应当依法行使,禁止权利滥用。

(2)民事权利的保护①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权利主体依法请求国家机关强制义务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方法。

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

②私力救济。

是指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合法方法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私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者并称自卫行为)、自助行为,一般限于侵权行为中使用。

(3)民事权利的限制我国《宪法》第51条明文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民法通则》第6、7条进一步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该法第4条还规定了诚信原则。

二、民事义务1、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2、民事义务的特征(1)限定性义务主体实施的行为种类及范围应由权利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决定。

(2)强制性民事义务对义务主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利他性实施一定行为是为了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

3、民事义务的分类(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民事义务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凡要求义务人作为的义务为积极义务;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为消极义务。

(2)本义务和附随义务以义务产生根据、效力不同,可将义务分为本义务和附随义务。

本义务是合同本身约定的义务;附随义务是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之外,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义务。

《合同法》第60条对附随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①注意义务。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相互都要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关注对方的事务,采取一切措施满足对方利益上的要求。

②协助义务。

当一方的履行需要对方提供帮助、辅助,否则就无法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目的时,对方负有协助的义务。

解析:某公司与李某订立承包合同,约定由李某承包饮料厂(非法人机构),期限三年。

李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每天须生产产品500件以上,每件交承包费2元,不足500件按500件算,税费由其自行缴纳。

之后,李某开始生产罐装饮料,但其在销售所产饮料时,因不能出具食品公司的发票无法与销售商结算,被销售商退货;其向工商局要求设摊销售,也因无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手续而未获准。

因此,李某要求食品公司向其提供以上证件和发票,却遭到食品公司的拒绝。

无奈之下,李某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食品公司答辩称提供证件和发票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未加约定,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

③告知义务。

合同双方对于事关对方利益的重大事项,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④保密义务。

一方当事人提供信息要求保密的,另一方有义务不泄漏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这些信息。

(3)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义务产生根据不同,可将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根据有效合同的约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义务。

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是不断变化的,民事法律事实则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根据。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作用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2、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或者客体的变化。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即民事法律关系不复存在。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根据其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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