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社保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1)【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闽政[2011]1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1.22【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1〕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的人员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
从2011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和办法。
全省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月人均增加170元,采取与个人缴费年限及各地缴费水平适当挂钩的办法,由基本增加部分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之和构成。
基本增加部分月人均95元,其中,75元作为普遍增加部分,其余20元与各地的平均缴费水平挂钩,具体标准见“2011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基本增加部分标准表”(附件1)。
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为月人均75元,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2.5元。
计算公式表示为: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调整标准=基本增加部分+2.5元×当年参加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0.5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可按1年计算。
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2.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厦地税发[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发〔2011〕84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为进一步推进社保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3号令),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6月19日联合印发了《厦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厦档〔2011〕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要求,从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的实际出发,现就全市地税系统做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保档案管理社保档案是以电子档案为主,以纸质档案为辅,适应当前信息化发展需要的新型社保档案管理模式。
各基层局应认真对照本社保档案管理实施意见,做好本单位社保纸质档案收集、整理、装订、归档和移交工作,切实做到社保档案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二、社保档案(社保纸质档案,下同)分类社保档案依据业务分类和保管期限确定为:社保管征档案、社保柜台档案、社保稽查档案三类。
社保管征档案是指各基层局税务管理员在办理社保费延期缴费、缴费评估、举报投诉案件等业务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以及社保登记、变更、注销中形成的纸质材料。
社保柜台档案是指各基层局社保柜台受理参保、停保、帐目处理、年度申报等具体社保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柜台档案的管理遵循“谁受理,谁归集”的原则。
社保稽查档案是指各稽查局直接处理的社保举报投诉、稽查案件形成的纸质材料。
三、社保档案归集各基层局要严格依照《厦门市社会保险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地税部分)》(见附件)的要求进行社保档案收集、整理,不得随意调整。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社保费申报期限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社保费申报期限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7.21
•【字号】
•【施行日期】2003.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社保费申报期限的通知
(2003年7月21日)
尊敬的缴费人:
由于本月我市社保管理系统升级,运行不够稳定,导致部分企业没有应征社保数据或数据有误,在原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申报。
为了确保缴费人顺利进行申报,现将本月申报期限延长至7月23日,请缴费人尽快进行申报。
发现没有征收数据或征收数据与企业应缴金额不符的,请及时向主管地税部门反映,并与市社保中心核对修正。
如在23日前无法更正的,可先行申报,差额将在次月的征收数中调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补缴基数和社保补贴补差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补缴基数和社保补贴补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厦人社〔2019〕153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补缴基数和社保补贴补差标准的通知厦人社〔2019〕153号各区人社局、市社保中心、市就业中心:根据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和《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2019年5月1日起,各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统一执行加权计算的福建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社平工资”)。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对我市原采用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小口径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的养老保险不足年限补缴等缴费项目、涉及就业的社保补贴补差等项目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年限补缴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用全口径社平工资,具体涉及:(一)按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延缴五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二)按厦府[2006]408号文件规定,2019年5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原固定工,一次性补缴至满10年的;(三)按厦人社[2012]11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补足15年的;(四)按厦人社[2013]58号文件规定上山下乡未安置就业人员选择按职工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的;(五)按厦劳社[2009]97号文件,被征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选择按职工标准一次性补足实际缴费至满10年,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合并计算的。
二、部分退役士兵补缴,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省统一做法,补缴基数采用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缴费指数按“0.6”记录。
三、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采用全口径社平工资计算。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10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2001年6月25日厦地税发[2001]103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医改办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缴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1)128号)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审核工作,地税部门接受劳动 (社保)部门委托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延期缴纳审批和稽查工作;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各项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程。
一、基础信息采集(一)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3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缴费单位的登记信息。
(二)地税计算机信息中心将社保经办机构传递来的缴费单位的登记信息导入地税征管信息系统,由市局社保部门将缴费单位同地税部门现有管征企业逐户核对,建立对照表,将相关信息数据传送到缴费单位所在的各区(分)局,并将无法查找的户数转为异常户。
(三)社保费异常户处理1、社保费异常户定义,所谓社保费异常户即缴费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找不到相对应的征管区 (分)局的单位,主要有,(1)未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的缴费单位(即漏管户)。
(2)不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缴费单位。
(3)缴费单位已经关、停、并、转,但其职工仍按原缴费单位名义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缴费年度社会保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厦地税发﹝2009﹞49号【发文日期】2009-05-05【实施时间】2009-05-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用人单位、各区地方税务局(含外税分局、直征局)、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社会保险征费征缴暂行条例》、《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市政府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现将2009缴费年度(2009年7月-2010年6月)我市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知如下: 一、计算依据 (一)2008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695元。
其60%为1617元,300%为8085元。
(二)2009年7月起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标准以市政府公布数为准。
二、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的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以职工个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
其中,雇工本人缴纳8%,其余12%由业主缴纳;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0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2)按照《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保的职工,以职工个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及规范社保业务书面材料报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及规范社保业务书面材料报送的通知【标 签】规范社保业务【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厦地税发﹝2008﹞142号【发文日期】2008-11-03【实施时间】2008-11-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为切实减轻参保单位及个人负担,规范统一各局受理社保业务材料报送要求,现就进一步简化及规范参保单位及个人社保业务书面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简化参保单位增员及缴费信息变更业务办理所附的书面材料:参保单位办理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本市户籍缴纳社保费的,无需提供聘任文书原件,以申报表为准。
二、简化社保退费所附的书面材料:办理社保退费时,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已有采集存贮的入库信息,无需再提供《税收缴款书》、《电子缴税回单》或《缴费一卡通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简化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流程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含部分省属、部属单位)已通过市财政局网站或金宏网向厦门市财政局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地税局接收市财政局审核数据,并统一处理,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地税部门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认定申报。
四、规范个体工商户办理社保业务材料报送要求:个体工商户确实无公章的,办理社保柜台申报业务时应出具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五、规范非正常户员工自行办理社保业务材料报送要求:非正常户下的参保职工办理停保或欠费补缴的,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说明单位情况及个人意愿,并签章确认。
各基层单位必须严格认真执行市局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重复提供材料。
凡我局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已有采集存贮信息的,一般不再要求参保单位及个人报送。
附件:社保业务材料报送规范要求(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6.08
•【字号】厦劳社[2007]142号
•【施行日期】200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通知
(厦劳社[2007]142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批复》(厦府[2007]141号)的精神,从2007年7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适用《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市地税局对全市各参保单位在保状态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自动生成征缴账目,各参保单位根据生成账目每月照常申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税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厦地税发[2011]49号)关于2011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1]49号)关于2011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知2011年05月19日各区地方税务局(含直征局、外税分局)、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我市相关的社会保险费规定,现将2011缴费年度(2011年7月-2012年6月)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知如下:一、计算依据(一)2010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57元(下称“社平工资”)。
其60%为2014.20元,300%为10071元。
(二)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下称“最低工资”)。
二、费基费率(一)基本养老保险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应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
其中: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负担;雇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应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可按2010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或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6)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按照2413元的月缴费基数的60%-1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关于调整2011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1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
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各参加省直社保的缴费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地税局《关于公布2011社会保险年度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198号)规定,我省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63元。
从2011年7月1日起,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与社会保险征收相关的缴费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
为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精神,我局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2011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即上限调整为10089元,下限调整为2018元,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数调整为3363元,缴费比例仍为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月缴费额为672.6元。
特此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缴费比例Βιβλιοθήκη 合计22%20%
20%
22%
20%
单位
14%
12%
全部由本人
按月缴纳
14%
12%
个人
8%
8%
8%
8%
医
疗
保
险
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60%-300%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业主:
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计缴.
②医疗、失业保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至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被征地人员,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5)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费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6)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华侨人员、外国人,可以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缴费
比例
合计
3%
3%
3%
单位
2%
2%
2%
个人
1%
1%
1%
工
伤
保
险
缴费的对
象、基数
与比例
(1)企业职工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行业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在异地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由就职企业向当地社保征收部门缴纳工伤保险;
(3)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及费率调整的规定缴费;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缴费年度社会保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厦地税发﹝2007﹞59号【发文日期】2007-04-26【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区地方税务局(含外税分局、直征局)、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征费征缴暂行条例》、《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市政府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现将2007缴费年度(2007年7月-2008年6月)我市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知如下: 一、计算依据 (一)2006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29元。
其60%为1277.4元,300%为6387元。
(二)2007年7月起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标准以市政府公布数为准。
二、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的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200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0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
其中,雇工本人缴纳8%,其余12%由业主缴纳;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0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2)按照《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保的职工,以职工个人200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规范参保人员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规范参保人员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厦劳社[2006]195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规范参保人员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厦劳社〔2006〕195号)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维护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就我市参保人员退休医疗保险资格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个人向地税部门申办医疗保险人员变更手续,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或在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上下载《厦门市参保人员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参保人员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行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劳动保障部门或享有职工退休审批权限的中、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审批办理退休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个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确认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申报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退休审批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供退休待遇决定书)和填写好的《申报表》。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确认,应自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申请之日起,对符合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应及时告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
四、参保人员退休后,未及时申报确认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待其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申报确认后的次月1日起,按退休人员办法划拨其个人医疗帐户,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1.6.20申报缴纳2011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关于申报缴纳2011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的通告发布时间:2011-06-21为做好2011社保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单位缴费基数根据省、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63元;梅州市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23 元;梅州市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83元。
(一)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低于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23元60%的(即1334 元),按1334 元申报;职工的月工资、薪金收入高于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 元300%的(即10089元),按10089元申报。
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缴费基数按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183 元申报。
(三)缴费费率:养老保险:25%,其中单位17%、个人8%;失业保险:1%,其中单位0.6%、个人0.4%(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8.3%,其中单位6.3%、个人2%;补充医疗保险:市直每人每月10元,其中单位6元、个人4元,各县(市、区)征收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工伤保险:0.7%,全部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0.4%,全部由单位缴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一)参加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可在1334元至10089元之间自行选择申报,缴费费率为20%。
(二)参加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按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23元申报,缴费费率为8.3%。
请各缴费单位、缴费人按政策规定及时做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变动后的申报缴纳工作,有关变化后的社保费申报辅助软件可在六月下旬后在梅州地税网站下载使用。
已办理储费扣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相关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在银行存足款项,方便扣缴。
省属社保按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人事调配【发文字号】厦府办[2015]16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1.21【实施日期】2015.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1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设立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挂“厦门市公务员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市公务员局的职责。
(三)承接省里委托和下放的“审核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获省部级劳模待遇人员晋升工资档次”、“审批在厦举办冠名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交流会”、“审批举办厦漳泉之间跨行政区域人才交流会”等审批事项。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五)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城乡一体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六)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七)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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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社保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人社[2011]12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6.09
【实施日期】2011.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社保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
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人社〔2011〕127号)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工伤事故预防工作,建立参保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激励和制约机制,以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
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2007年施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2011-2012年度的工伤保险费再次实行费率浮动。
现就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和数据统计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费率浮动调整的范围
(一)在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两个年度内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参加此次费率浮动的调整。
(二)建筑施工企业按“五保合一”正常缴费、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参加此次费率浮动调整。
但按厦府[2005]356号文件规定以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的部份单独统计,不计入参保单位本次费率浮动统计的指标范围。
(三)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满两年的参保单位不参加本次费率浮动。
二、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此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在2007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2009-2010年度工伤保险的统计考核情况进行费率浮动。
本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为:(一)参保单位2009-2010年度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款超过本单位缴费总数的7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事故人数(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4.5‰以上,费率向上浮动。
其中:(1)2007年实施费率浮动时费率不变的,此次单位行业基础费率向上浮动到120%;(2)2007年费率浮动已上浮到120%的,此次单位行业基础费率向上浮动到150%;(3)2007年费率浮动已下浮到80%的,此次单位费率调回至行业基础费率的100%。
(二)参保单位2009-2010年度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款低于本单位缴费总数的4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事故人数(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2‰以下,费率向下浮动。
其中:(1)2007年实施费率浮动时费率不变的,此次单位行业基础费率向下浮动到80%;(2)2007年费率浮动已下浮到80%的,此次单位行业基础费率向下浮动到50%;(3)2007年费率浮动已上浮到120%的,此次单位费率调回至行业基础费的100%。
(三)参保单位2009-2010年度从工伤保险费基金的支出款在本单位缴费总数的40%至
7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事故人数(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2‰至4.5‰之间的,仍维持2007年费率浮动后的费率不变。
工伤保险费率表中的一类行业(费率0.5%)不实行浮动。
用人单位2009及2010年度费率浮动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
三、数据统计有关事项
(一)参保单位2009-2010两个年度统计期间按自然年度计算,从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止。
(二)参保单位的参保总人数以统计期间24个月的月平均参保人数计算。
(三)参保单位达到伤残等级人数以统计期间内发生待遇理赔的、达到伤残等级的人数计算。
(四)因2009-2010年度工伤保险费实行减半征缴,因此参保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缴费总数应当以统计期间内实际工伤保险费缴费总额的2倍计算。
(五)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额以统计期间内实际发生数计算。
其中应包括在统计期间内补助支付给参保单位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历年发生的工伤定期待遇。
四、工作分工及其他事项
(一)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各参保单位费率浮动各项数据的统计,拟定各参保单位浮动费率的调整并形成汇总报表,并在6月15日前报市人社局审核后,送地税机关实施。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充分理解和掌握费率浮动的政策和文件内容,负责做好对本辖区参保单位的解释、说明工作。
(二)市社保中心应将浮动费率调整结果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公告,并以汇总报表、光盘等形式备存。
(三)各参保单位费率浮动统计情况及调整结果查询,可凭单位社保代码在市人社局
网站:http://网上查询或12333电话查询。
附件:《用人单位2009及2010年度费率浮动情况统计表》
厦门市人社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
2009及2010年度费率浮动情况统计表
%07年费率浮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