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军工四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和承制单位名录承制简要培训内容
承制:全称: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一、标准: GJB5713-2007二、合格方式:以前是评价方式,现在是打分方式,1000分,800分及格。
三、等级:以前没有等级,现在有三个等级,一,二,三等级。
一级是有许可,质量,保密的,二级是可以没有许可和保密的,一,二级均要来现场审查,三级是只需要质量,不需要到现场审查,但会到底现场核实。
四、审查内容:7个方面:1、法人资格:6 条,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法定代表人证/任职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与管理制度、国有土地证/土地租用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其他与法人资格有关内容。
2、专业技术资格:8 条,专业技术制度、技术人员队伍情况、生产设备和基础设施、检测设备和检测手段、按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生产产品的能力、主体技术和关键技术掌握情况、主要配套单位协作关系、其他和专业技术有关内容、3、质量管理:6 条,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文件、第三方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运行保持情况、产品实物质量、质量管理活动有效性、其他质量管理活动满足要求情况4、财务资金状况:6 条,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证明、近3 年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登记表、银行资信证明、其他与财务资金状况有关的内容5、经营信誉:7 条。
近3 年有无严重违法违纪现象、近3 年产品交货记录与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情况、近3年产品报价文件及相关装备合同、银行账号未被冻结的证明文件、税务登记(国税地税)和完凭证、社保登记和缴纳社保费记录、其他与经营信誉有关内容6、保密资格:2 条。
保密资格证书、其他保密有关内容(保密认证资料)7、其他(总装备部要求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五、申请:由企业填写申请书(固定格式),由军代室受理并盖章后,并军委发展部军代局(或管机关),并组织相应军代系统进行审查。
一般是5-8位军人。
六、准备时间:申请书交上去后,一般1-2个月才能审查,审查完需有不符合项整改,不符合整改项需现场验证合格后,方可上报,证书下来需9个月左右。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须知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须知一、实施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依据1.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46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联合组织对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认证,对用于武器装备的通用零(部)件、重要元器件和原材料实施认证。
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
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3.《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第15条:“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第143条:“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二、申请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条件1.符合国家和军队关于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等有关资质要求;2.建立并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3个月以上,且已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3.对已承担装备研制生产任务的单位,应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军事代表机构出具的推荐意见;对尚无装备研制生产经历,但有装备研制生产相应能力,且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有研制、订货意向的单位,应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出具的推荐意见。
三、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的性质1.认证注册反映和代表了武器装备顾客的利益;2.认证注册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了组织承担装备任务的能力;3.认证机构无权批准给受审方发证书。
批准权在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总装备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同成立。
四、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呈报审批程序经认证中心主任审查---报装认委秘书长审批——报工业主管部门的装认委委员审批——报认证产品顾客所涉及的装认委委员审批——报装认委副主任委员审批——报装认委主任委员审批——颁发证书。
国家国防科工局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审查实行书面审查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工局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审查实行书面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械装备管理正文国家国防科工局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审查实行书面审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青岛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贯彻《行政许可法》高效便民原则,结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以下简称许可)工作实际,经商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决定在许可延续审查中实行书面审查方式。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书面审查的条件申请许可延续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一)单位未申请增加许可专业(产品);(二)许可持证期间,历次监督检查(含年度检查)结论都合格;(三)许可持证期间,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泄密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四)许可持证期间,未发生改制重组、科研生产场所变化、关键科研生产设备设施缺失等重大变化或已办理完成相关许可内容变更手续;(五)许可持证期间,未被军队和政府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六)原则上申请专业不涉及核、武器弹药以及军工危化品等专业。
二、书面审查的确认程序(一)申请许可延续单位应当根据书面审查条件进行自评,形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以下简称《延续申请书》)和经法人代表签署的书面审查确认单(格式见附件1);(二)申请许可延续单位将《延续申请书》和书面审查确认单,分别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三)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自收到《延续申请书》和书面审查确认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确定是否采取书面审查;(四)确定采取书面审查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经济技术发展中心(国防工业审计中心)开展。
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制度
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器装备生产管理,提高装备生产效率和质量,保障国防安全,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武器装备生产的单位,包括国有、民营和外商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
第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应当遵循“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的原则,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六条进行生产前,必须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包括生产量、生产时间、生产流程等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对不合格产品要立即停产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第九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生产场所的清洁和卫生,杜绝生产环境污染。
第十条生产结束后,必须对产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需求。
第十一条生产完毕后,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改进生产工艺和管理方式。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武器装备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生产技能和安全防护意识。
第十三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生产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符合国家劳动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生产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意识。
第十五条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生产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和激励,并严格追究工作失误和责任。
第四章资源管理第十六条武器装备生产单位必须合理规划和配置生产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资源。
第十七条生产过程中,必须对各项生产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
第十八条对于重要设备和关键物资,必须建立台账和档案,加强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对于能源和原材料,必须加强节约和循环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规定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1.目的为加强对本所武器装备研发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质量,满足军队客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升级改造研究、委托开发项目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办法引用以下主要文件: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 2010年11月1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管[2010]1232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质量体系文件等有关文件4.职责a)研发部门是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b)科技产业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检查验收,确定和下发项目经费和项目代号。
c)质管办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d)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经费管理、开支检查和项目预决算,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e)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负责协调合同履行和催款。
f)所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武器装备研发的保密工作。
5.程序项目立项项目来源a)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b)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升级改造开发合同。
c)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软课题。
d)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e)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f)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项目审批a)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所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所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简化事前准入审批的同时,规范和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放开部分的事中事后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和《备案目录》共同构成较完整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通过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方式,掌握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生产能力保持情况,实现对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完整性、先进性、安全性的有效监控。
《备案目录》由国防科工局制定并适时调整和发布。
第三条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于签订供货合同或者承担研制生产任务后3个月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
第四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制定备案管理政策、规定,编制发布备案单位名录,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监督抽查,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备案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等。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管理配套政策,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单位的检查核实,对备案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为备案单位提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障及相关服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5科研技术及治理〔150分〕
5.1积存了相关领域的成熟技术。〔80分〕
a.申请的专业〔产品〕符合申请单位的科研方向30分;
b.取得了相关的专业技术研究成果并得到应用20分;
c.专业技术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30分。
5.2科研治理适应武器装备科研治理的需求。〔45分〕
2〕申请许可专业〔产品〕与申请单位的技术优势差不多相符,按差距的程度扣1~5分。
1〕工艺成熟程度有差距扣3分,不成熟扣10分;
2〕工艺适应程度有差距扣5分;
▲3〕工艺完全不适应扣30分.
1〕每发觉缺少一份重要的生产技术文件扣5分;
2〕没有相关的文件治理制度扣3分;
3〕每发觉一例生产技术文件治理的问题扣2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现场审查评定标准和评分指南
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治理办公室制
评定标准
评分指南
1组织机构与职责〔50分〕
1.1主管业务领导具有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治理能力,其职责、权限明确并落实。〔11分〕
a.具有相适应的业务能力3分;
b.具有相适应的治理能力3分;
c.职责、权限明确并落实5分。
2〕每发觉一例合同治理的问题扣2分。
1〕未规定过程和谐的方式扣3分;
2〕过程和谐的渠道不畅通扣2分。
2.2工程组织与和谐体会10分
1〕近三年来没有工程组织与和谐的经历扣10分;
2〕经历不够三年的,每差一年扣2分。
3基础设施与相关的基础设备〔150分〕
3.1基础设施适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需要。〔50分〕
6.3生产体会25分
1〕近三年来没有开展过类似产品的生产扣25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本规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组织所属军事代表机构,协同开展军事代表机构派驻地区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以下称取得许可的单位)的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取得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年度自查报告》,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局:(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含年检审核页);(二)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最近一次年度监督审核报告;(三) 保密资格证书;(四) 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从事危险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五) 最近一次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六) 主要用户或者军事代表机构对取得许可的专业或者产品的合同履约情况、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意见;(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31•【文号】科工人[2005]575号•【施行日期】2005.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人[2005]575号2005年5月31日)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的管理,现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根据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和《国防科工委专家聘用资格制度》(科工人字[2000]2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的管理。
参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的专家(以下简称许可审查专家),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国防科工委聘用。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许可审查专家的归口管理,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三)熟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许可审查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四)具备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专业技能;(五)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有核心涉密人员或重要涉密人员资格;(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4年12月14日公布的《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5年5月26日公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5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部长常万全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根据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具体分类在许可目录中规定。
许可目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共同制定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政策、规定;(二)会同总装备部制定许可目录;(三)受理、审查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批、颁发、撤销、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注销;(四)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科研生产许可证书管理制度
科研生产许可证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生产许可证书管理,加强市场准入监管,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有关机构、科研院所、科研单位、科研企业等单位在申请、发放、变更、注销、管理、监督等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工作中,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管理。
第三条科研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科研成果进行准入管理的证明文件,是科研成果的法律凭证,具有载明持有单位名称、许可证号码、许可范围、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应该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保障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申请与发放第五条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科研成果的产品标准、检验报告、产品工艺流程等。
第六条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应遵循下列程序: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后,由审核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审核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合格后,由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
第七条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在许可证上载明,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第八条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费用,确保申请单位享有平等的申请权利。
第三章变更与注销第九条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应包括以下内容:变更申请书、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由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新的许可证。
第十一条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注销应包括以下内容:注销申请书、注销原因、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注销由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注销原许可证。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变更、注销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真实、完整、准确。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科工法[2006]1189号)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法[2006]118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工作,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以下简称协作配套),是指为了满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需求,由协作配套单位进行的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等的科研生产活动。
第三条协作配套工作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的方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坚持军品优先、质量第一、统筹规划、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优势,开展专业化协作配套;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经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通过竞争承担协作配套任务;鼓励协作配套单位采取自筹资金和风险投资等方式研制生产配套产品。
第五条协作配套单位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产品(技术)科研生产活动,应当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六条协作配套单位占有、使用的军工设备设施,依照国家有关军工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七条协作配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协作配套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定协作配套的发展战略,编制相关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协作配套重大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协助国防科工委做好本辖区内单位的协作配套工作,协助落实交通、能源等需要地方政府支持的相关保障条件。
第九条协作配套单位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辖区内或者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协作配套工作,落实配套科研生产所需的相关条件,督促协作配套合同的履行。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06•【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现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八年三月六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
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
第二章许可程序第七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20101229)
8.记录样张
武器装备
研究开发项目任务书
(武科任务书号)
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年月日
第一条自任务书下达日起,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任务书的各项条款。
甲方按任务书规定向乙方核拨研发经费;乙方应实行专款专用,按任务书要求完成项目,在任务书周
期内按任务书所列节点接受甲方的检查,检查前应向甲方提交本阶段项目执行情况
进展报表。
第二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力不能履行任务书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间内出具任务书不能履行的证明。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任务书的要求,需与另一方协商,签
订变更协议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本任务书完成后取得的技术成果和形成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产权、专利、软件版权)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属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职务技术成果
的完成人有署名权、取得荣誉和奖励的权利,当该成果转让时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条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第五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订立的附件或附加条款将作为本任务书的组成部分。
甲方: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乙方:
代表(签字): 项目责任人(签字):
日期:日期:。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一>问:什么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需要申请许可?答: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对于申请单位来说,在提出申请前应当首先认真查阅许可目录,确认自身从事的军品科研生产活动是否列入许可目录,列入许可目录的才需要申请许可,未列入的无需申请许可。
<二>问:到哪里可以查阅许可目录?答:许可目录为秘密级,申请单位在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后,可到上海市国防科工办查阅。
<三>问:许可项目有分类吗?是如何分类的?答: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重要程度,许可项目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
第一类许可为对国家战略安全、社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主要是重要的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第二类许可为武器装备重要分系统和反映武器装备技战指标的重要配套产品。
军民通用型专业产品不列入许可目录管理范围。
<四>问:申请许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答:对列入许可目录的专业(产品),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五>问:许可申请单位应该准备哪些材料?答:申请单位应当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申请单位可在国防科工局网站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
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单位应如何向哪些部门提出申请?答: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出申请:1.申请第一类许可的,或者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光盘)。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6•【文号】科工法[2005]557号•【施行日期】2005.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通知(科工法[2005]557号2005年5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现将修订后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以下简称现场审查)工作,保证现场审查的科学性、公正性,提高审查工作效率,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门(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查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组对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进行的现场审查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参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的专家由许可证审查部门从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数据库中选定,并组成专家审查组。
专家审查组由5至15名专家组成。
第四条专家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专家审查组的职责1、在许可证审查部门确定的审查范围内进行审查;2、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查;3、将审查工作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4、保证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5、对审查对象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责任。
(二)专家审查组组长的职责1、制定现场审查计划(附件1),分配和调整专家审查组成员的工作任务;2、主持专家审查组会议;3、负责专家审查组的工作质量;4、主持起草和讨论确定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
(三)专家审查组成员的职责1、在专家审查组组长分配的审查范围内开展审查工作;2、对分工范围内审查工作质量负责;3、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专家审查组组长;4、参加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的起草工作。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规定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规定 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1.目的为加强对本所武器装备研发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质量,满足军队客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升级改造研究、委托开发项目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办法引用以下主要文件: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 2010年11月1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管[2010]1232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质量体系文件等有关文件4.职责a)研发部门是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b)科技产业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检查验收,确定和下发项目经费和项目代号。
c)质管办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d)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经费管理、开支检查和项目预决算,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e)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负责协调合同履行和催款。
f)所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武器装备研发的保密工作。
5.程序项目立项项目来源a)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b)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升级改造开发合同。
c)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软课题。
d)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e)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f)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项目审批a)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所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所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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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第十八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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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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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军工电子行业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九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而擅自从事列入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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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签订岗位保密责任书,明确岗位保密责任,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
涉及国家秘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岗位保密责任书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严格控制接触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范围。
第三十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武器装备生产活动,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会议或者活动,应当制订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场所进行,并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Biblioteka 样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三十六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保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备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第八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准予许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第六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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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七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