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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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河南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河南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河南省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对于河南省的生态环境
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河南省出台了一系列征用林地补偿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条例》,征用林地需要进行合理补偿。

河南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林地的类型和面积等因素,制定了相应的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一般来说,补偿标准会根据征用林地的类型(林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等)和面积进行分类,然后按照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和政府规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计算。

其次,补偿标准还会考虑到征用林地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的影响。

在征用林地的
过程中,政府会对受影响的农民进行合理的补偿,包括对农民的住房、耕地、生产设施等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同时,政府还会根据征用林地的用途,对农民进行相应的培训和就业安置,以保障农民的生计和生活水平。

最后,为了保障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和监督,河南省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
制和投诉渠道。

一旦发现征用林地补偿标准执行不到位或存在违法行为,农民可以通过投诉渠道进行申诉,政府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河南省的征用林地补偿标准是在保护林地资源的基础上,兼顾了农
民的利益和生活,促进了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同时,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投诉渠道,保障了补偿标准的执行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河南省能够进一步完善征用林地补偿标准,促进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2024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

2024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

2024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河南农村拆迁怎么补偿的?一、河南农村拆迁怎么补偿的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二、房屋拆迁条件有哪些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三、拆迁的流程是怎么样的(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

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四、拆迁补偿的项目有哪些(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我国征地制度问题与改革建议

我国征地制度问题与改革建议

一、当前征地冲突的主要表现与根源(一)主要表现:1、征收土地易发群体性事件。

新华社的《瞭望》新闻周刊引述官方统计说,2006年中国爆发的群体性事件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

揭露了“社会底层积累的民怨不容小视”。

针对2009年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新形势,《瞭望》新闻周刊专门邀请长期在一线采访群体性事件,素有研究的3位记者,请他们进行预测,分析形势。

他们认为:2009年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年份。

但是没有提出因土地征收引发群体性案件的预测,事实上2009年上半年我受理的土地案件共计85件,其中属于群体性案件的高达53件,占办案总数的62%。

如大广高速河北段、河南段发生土地群体性案件高达数十起,青铜峡市城中村改造、黑河市外环东延工程均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引发土地群体性事件中,有两个主要表现:一是中国农民的权利生长方式发生了变化。

如果说,在改革前,以及改革后的相当时期里,农民的权利是从外部赋予的话,那么现在,农民对权利的需求更多来自自身。

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土地的物权属性已经成为农民对土地个人财产性的意识生成。

有了财产意识就需要对财产保护,并进而发展成对民主、公平、公开的参与需求。

二是互联网的兴起,为这种参与提供了技术手段,并进一步催生了农民维权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发展。

现在很多群体性事件都带有互联网的影子或影响。

要想有效解决土地群体性事件,就必须痛下决心,改变、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以化解执政者在处理土地群体性事件上所表现出来的“制度性迟钝”。

有些地方政府在征地中,主动邀请律师和农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有效地解决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土地利益冲突。

但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还涉及政府的职能和观念转变问题,必须限制和规范地方政府的权力和利益,实现政府利益与农民利益的统一,同时强化对官员的问责制度。

2、动用警力实施征地已成常态。

综观发生的一系列土地群体性事件,我们不难发现,人民警察都处在了冲突的第一线。

青铜峡、黑河事件军动用大批身穿防弹衣,头戴钢盔的“警察”,结果很明显,土地是被强行占用了,但是埋下多少颗不满的“非稳定”的“种子”,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十分痛心地说:“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三门峡市土地赔偿标准

三门峡市土地赔偿标准

三门峡市土地赔偿标准
三门峡市土地赔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合理、公正的赔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三门峡市土地管理局的规定,三门峡市土地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内容。

下面将对三门峡市土地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土地补偿款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费用。

根据三门峡
市土地管理局的规定,土地补偿款的计算标准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实际面积和土地等级进行核算,以确保被征收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同时,对于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房屋、果树、农作物等附属设施的损失,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补偿。

其次,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民进行生活和工作安置的费用补助。


据三门峡市土地管理局的规定,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是根据被征收农民的实际情况和安置地区的生活水平进行核算,以保障被征收农民在安置地区能够顺利安家落户,维持正常生活。

最后,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的过渡期内进
行生活补助的费用。

根据三门峡市土地管理局的规定,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是根据被征收农民的实际生活困难程度进行核算,以帮助被征收农民顺利度过土地被征收后的过渡期,保障其基本的日常生活需求。

综上所述,三门峡市土地赔偿标准是保障被征收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被征收农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三门峡市土地管理局将继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土地赔偿标准的执行落实到位,切实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豫政〔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名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省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规定调整公布(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局调整公布),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调整公布。

标准调整前已依法办理征地批准手续,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支付到位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我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河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自然资源厅印发。

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的,按同一区片中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所在县(市、区)最高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周边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

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标题】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文档模板范本【正文】一、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文档模板范本,以供征地方和被征地方使用。

本文档包括了土地使用权补偿、建造物补偿、林木补偿、水域补偿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内容详实,旨在匡助双方达成更加妥帖的土地征用交易。

二、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1.非耕地补偿标准(1)平原及丘陵地区,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250元至550元不等;(2)山区、山地、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50元至350元不等;(3)水域或者海域,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2000元至10000元不等;(4)特殊地区(如采矿权等),补偿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2.耕地补偿标准(1)优势农业区内的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600元至1500元不等;(2)其他地区的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300元至800元不等。

3.暂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暂时占用期限不同,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000元至10000元不等。

4.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年限、建造面积、房屋品质等因素,补偿标准不同,普通为每平米1500元至12000元不等。

三、建造物补偿标准1.民用房屋补偿标准(1)单层、砖混结构、无装修、无改建、无外墙保温、无管道暖气等附加设施的房屋,补偿标准为每平米2500元至3500元不等;(2)经济合用房、廉租房、农村房屋及简易房屋,补偿标准为每平米1800元至2500元不等;(3)其他房屋,补偿标准根据其实际情况以及市场行情另行规定。

2.工矿企业、公共事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生产设施或者办公场所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其规模、产值、固定资产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补偿标准为其固定资产原值平均不低于50%。

3.公共设施补偿标准(1)学校、医院、文化设施等公共事业设施,补偿标准为其建造物、固定设备的原值平均不低于40%;(2)社会福利设施,补偿标准为其建造物、固定设备的原值平均不低于30%。

四、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清理补偿标准根据不同林种、年限,补偿标准不同,普通为每亩500元至1500元不等。

河南省耕地补偿标准

河南省耕地补偿标准

河南省耕地补偿标准河南省耕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的耕地进行合理补偿的标准和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各地都要制定相应的耕地补偿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属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耕地征收应当实行补偿和占用同等面积的耕地,对被征收的耕地必须进行合理的补偿。

同时,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耕地补偿标准,确保补偿公平合理。

其次,河南省耕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补偿金和土地流转补偿费两部分。

补偿金是指对被征收的耕地按照其适用的土地等级和地块面积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补偿。

土地流转补偿费是指在耕地征收后,农民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两部分补偿标准的制定,既要考虑到农民的经济利益,也要兼顾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另外,河南省耕地补偿标准还要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和用途进行细化和调整。

例如,对于优质农田和基本农田,补偿标准要相对较高,以保障粮食生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于一般农田和其他土地类型,补偿标准可以适当调整,但仍要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河南省耕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需要政府、专家学者和农民代表等多方共同参与和协商,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标准。

只有做到公平公正,才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因此,河南省耕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农民的生计问题,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征地补偿标准鲁山县征地补偿标准一、前言鲁山县作为河南省平顶山市的县级行政区,为了推进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需要开展征地工作。

本文旨在详细说明鲁山县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过程合法公正,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征地范围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鲁山县本次征地范围包括农田、林地、水域等不同类型的土地。

征地范围详细划定如下:1. 农田征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园地等。

2. 林地征地:包括自然林、人工林和速生林等。

3. 水域征地: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等。

三、征地补偿标准1. 农田征地补偿标准:(1) 水田:按照每亩补偿XXX元标准进行补偿。

(2) 旱地:按照每亩补偿XXX元标准进行补偿。

(3) 园地:按照每亩补偿XXX元标准进行补偿。

2. 林地征地补偿标准:(1) 自然林:按照每亩补偿XXX元标准进行补偿。

(2) 人工林:按照每亩补偿XXX元标准进行补偿。

(3) 速生林:按照每亩补偿XXX元标准进行补偿。

3. 水域征地补偿标准:(1) 江河:按照流域面积和水流量进行综合测算,补偿标准为XXX元。

(2) 湖泊:按照湖泊面积和水资源价值进行综合测算,补偿标准为XXX元。

(3) 水库:按照水库容积和水资源价值进行综合测算,补偿标准为XXX元。

四、补偿支付方式1. 一次性补偿:对于被征地农民,一次性支付其应得到的全部补偿款项。

2. 分期支付: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被征地面积和土地类型,采取分期支付方式进行补偿。

具体分期支付方案根据农民的需求和意愿商议确定。

五、征地手续1. 征地前,征地单位应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征地告知书,明确征地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

2. 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补偿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3. 征地后,征地单位应及时完成补偿款支付,并提供相关凭证。

六、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征地告知书样本2. 补偿协议范本3. 补偿款支付凭证样本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征地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河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

河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

河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征地补偿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国家政府机构在对市民的地进行使用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

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各级政府应按照相关的分配原则,分配形式进行分配。

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征地补偿的标准还是由当地政府来制定的。

以下是河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的详细介绍。

▲河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全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座谈会之后,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是,一些地方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还存在着畏难情绪,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动性,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尚未在全国取得突破性进展。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及时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和纠纷纷繁复杂,突出多变。

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已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

一些地方由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不落实,致使许多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部分地方甚至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决征地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

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

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裁决承办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应当先协调后裁决。

裁决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向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解决。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

达不成协议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终止协调,制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终止协调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终止协调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的,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

第七条对属于个人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当事人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

对其他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裁决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实际补偿情况;(五)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协调意见或者有关证明;(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法);(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申请裁决的具体事项;(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

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
决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提起 诉 讼 。 《 行政
争 议 因 国 家 征地 行 为 引起 , 而征 地 体 现 了 国 家 公权 力 的运 用 ,与 行 政 管 理 行 为 息息 相 关 。其 次 ,裁 决 制 度 中设
计 了 裁决 主体 ( 准 征 地 的政 府 )和 批 裁决 双 方 当事 人 ( 征 地 农 民或 农 村 被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市 县 人 民政 府 ) ,体 现 了行 政 裁 判 的司 法 性 ;最 后 ,根 据
的一 种 。与 诉 讼 、信 访 相 比 ,裁 决 制
笔 者 认 为 , 征 地 安 置 补 偿 争 议 裁 决 制 度 是 由 行 政 机 关对 与 行 政 管 理 有 关 的 争 议 进 行 居 中 裁 判 的 一 种 具 体行 政 行 为 , 同 时 是 一 种 准 司 法 裁 判 行
序 , 以程 序 促 进 公 正 : 建立 多 渠 道教 济途 径 。 目前 解 决 征地 补偿 安置 争 议
维普资讯

的 方 式 包括 诉 讼 、 复 议和 信 访 。但 由 于 行 政 司 法 体制 不 完 善 , 单 凭诉 讼 、 复 议 、 信访 等 方 式还 不 能 完全 解 决 矛 盾 和 纠纷 。 征地 补 偿 安置 争 议裁 决制 度 的建 立 ,让 被 征 地 农 民 多 了一 条 解 决 纠 纷 的 渠道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争 议 裁 决 是 解 决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争 议 、调 解 社 会 矛 盾 的一 种 方 式 ,也 是 属 于 行 政 裁 判 制 度
为 , 属 于 广 义 上 的 行政 裁 决 。 首先 ,
由于 裁 决 是 与 复议 并 行 的一 种 征 地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 裁 决 制 度 建 立 之 后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争 议 一 般 应 采 用 裁 决 的 方 式 解 决 ,裁 决 结 果 不 能 再 提 起 复 议 。同 时 , 裁 决 和 复 议 都 是 一 种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因 而 对 裁 决 结 果 和 复 议

2022最新河南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多少

2022最新河南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河南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二、河南省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式(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豫政办[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的规定,为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管好用好这项资金,是保证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中,还存在着分配比例不合理、使用不公开、账务处理不规范甚至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确保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成果。

二、严格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

河南省土地补偿标准

河南省土地补偿标准

河南省土地补偿标准河南省土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对于因征收土地而需要进行补偿的标准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河南省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首先,河南省土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标准。

对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内容。

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标准,则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补偿金、土地占用税补偿金、土地流转补偿金等内容。

这些补偿标准的确定,既要兼顾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其次,河南省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土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

不同类型的土地,如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其补偿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地理位置的不同,比如城市、郊区、农村等地区的土地补偿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

土地利用现状的不同,比如是否有建筑物、是否有作物等,也会对补偿标准产生影响。

因此,在确定土地补偿标准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最后,河南省土地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总之,河南省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和执行,是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重要举措。

只有科学合理地确定和执行土地补偿标准,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促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在河南省范围内,对征地区片的土地进行评估定价的标准。

这一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用途、土地质量等因素。

在评估地价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比如是否临近城市、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以及土地的具体用途,比如是否用于农业、工业、商业等,还要考虑土地的质量,比如土壤肥沃程度、水资源情况等。

只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地价标准。

其次,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制定要符合市场规律。

在制定地价标准时,需要充分调研市场行情,了解土地的实际交易价格,以及土地的供需关系等因素。

只有与市场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地价标准,才能更好地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流转。

此外,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制定地价标准时,需要充分听取农民意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合理、公平,让农民能够分享土地增值的利益,从而增强他们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最后,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制定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在制定地价标准时,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地价标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也要与国家土地政策相一致,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总之,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用途、质量等因素,符合市场规律,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

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地价标准,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流转,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在河南省范围内,对于征地区片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和确定的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制定,对于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首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位置、土地用途、土地质量、土地市场行情等因素。

在确定综合地价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土地的农业生产潜力、生态环境保护价值、土地资源开发潜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的使用权价值。

其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制定综合地价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听取农民、专家学者、地方政府等相关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综合地价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再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保征地补偿的及时性和充分性。

在制定综合地价标准时,应当结合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市场行情,科学确定土地的使用权价值,避免因标准过低导致农民利益受损,也避免因标准过高导致国家资源浪费。

最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制定应当与土地使用规划、土地利用政策等相互配套,形成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制度体系。

在制定综合地价标准的过程中,应当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综合地价标准与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政策等相互衔接,形成统一的土地管理体系。

综上所述,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政策相互配套,确保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河南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河南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河南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河南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马忠臣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河南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省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市建设拆迁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不含市内区级政府,下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等,向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人应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向拆迁管理部门交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后三个月内,拆迁人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授权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更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于部分省辖市补偿标准制定时间较早,没有及时调整更新,对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产生了一定影响。

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土地补偿纠纷,加快项目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通知如下:一、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继续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

二、现行补偿标准制定较早、已不适合当前补偿实际的,要限期进行调整。

对2007年以前制定的现行补偿标准,省辖市要抓紧组织调查测算,于2010年6月30日前调整完毕。

三、明确调整时间。

各省辖市对补偿标准原则上2到3年调整1次。

调整后的补偿标准要及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

四、各省辖市制定和调整补偿标准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研究和测算,根据附着物种类变化情况,增加分类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政策。

对现行补偿标准没有涵盖到的附着物,原则上可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价格事务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五、跨省或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国家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豫政〔2019〕48号(全省)

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豫政〔2019〕48号(全省)

布标准执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公布标准执
省人力资按照河南省人力资
4101820401
55000
82.5
省人力资
保障厅公布标准执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省人力资148.5
990004103000302
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
布标准执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省人力资
布标准执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按照河南省人力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

省人力资保障厅公布标准执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
保障厅公布标准执

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

57
380004105260305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

按照河南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
保障厅公布标准执

省人力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
73.5
49000
4106220101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
保障厅公布标准执

省人力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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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裁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情况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裁决的,经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裁决承办机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裁决应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裁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法)和被申请人的名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法);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条 裁决承办机构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实际补偿情况;
(五)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协调意见或者有关证明;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向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解决。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达不成协议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终止协调,制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终止协调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终止协调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的,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
第七条 对属于个人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当事人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对其他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裁决应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适用本办法议裁决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裁决承办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应当先协调后裁决。裁决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民主的原则。
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
2007年04月10日 15时43分 542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土地房产 调解仲裁
“征地补偿”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豫政[2007]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章 裁决
第十七条 经协调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省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裁决:
对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达到法定标准的,予以维持;未达到法定标准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确定补偿标准;对补偿标准计算有误的,予以纠正。
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结束后由被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裁决前可先行协调。双方同意协调的,裁决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协调。
第十五条 协调应制作笔录,交双方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应当予以补正。
第十六条 协调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定进行。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承办机构应当制作协调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第十一条 裁决承办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复印件送达被申请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和有关证据。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申请裁决的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申请裁决的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裁决承办机构负责人决定;裁决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 调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 裁决承办机构应对申请裁决的事项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搜集有关证据。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申请裁决的事项、事实和证据;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裁决结论和依据;
(五)裁决履行的方式及期限;
(六)裁决日期。
裁决书应当加盖河南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专用章。
第二十条 裁决承办机构应当将裁决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委托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送达当事人。
现将《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裁决结束后,裁决承办机构应将裁决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对省人民政府的裁决拒不履行的,省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经督办仍不履行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情节的,可将案件移交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已支付给当事人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因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和使用引起的争议,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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