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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贿赂范围的重新定位

论贿赂范围的重新定位
三、 贿赂 范围 的重 新定位
自从 有 了贿 赂 罪的立 法 , 就有 了关 于贿赂 的规 定 。 关于贿 赂 不 论其 是否是 动产 或者 不动 产 。 ” 的含义 , 国 古代法 律明 确规 定为“ 我 财物 ” 从 字面 上解释 , 苔 , 。 贿 财 也; 者 , 也。贿 赂 , 作 名词 , 赂 遗 用 就是 指用 以仃请 - t财物 。 f q U 例如 《 汉书 ・ 法志》 : 吏坐受赇 枉法 ” 《 刑 载 “ , 说文》 :赇 , 解 “ 以财 物 枉法相 谢也” 在 《 律》 剥‘ 赂 实 行“ 。 唐 中, 贿 E 汁赃论罪 ” 这 里 的赃 ,

通 过 对 各国刑 法关 于 贿赂 的法律 规 定 的比较研 究 ,我 们发 随着 现代 吏 治的愈 来愈 严 明, 统 的汉 以财物 作为 受贿罪 对 传
象的立 法 已颇 为罕 见。借 鉴 国外立 法 , 当扩大 贿赂 的范 围 , 适 对
指的 就是财 物 。从现代 意义 上 I , 井 一股 来说 , 赂 是与 公务 贝以 同贿赂 这 一严重 的腐 败 行为作 斗争 , 使公 务人 员廉 洁 自好 , 贿 促 遏 务有关 的 、 作为 不正 当报酬 的 利益 。 理解 贿赂 的含义 需要 把握 两 制 以仅谋 私的 腐败 行为 等方 面 ,能发 挥更 有力 的震慑 作 用 。因 点: 一是 其与职 务 的关联 性 , 单纯 受贿 的构成 要件 是收 受与职 此 , 要对贿 赂 的范 围进 行重新 定位 , 已成 为我 国刑 法学 界和 实 这 务有关 的贿赂 , u J 重受贿 酃 的构成要 件是收受 与 务上 的不正 当 务 界的共 识, 如何划 定贿赂 的范 围, J 但 迄今 为止 , 仍是一 个争论不
中, 有些 国家 对蛸赂 内容 的范围虽 是原 则规定 , 但是 , 司法 实践 在

如何理解商业贿赂犯罪中财物的范围

如何理解商业贿赂犯罪中财物的范围

点认 为 , 刑法 将贿 赂的 内容限 定为 财物 ……但 财产性 利益 也应 包
 ̄ c 益 之 后, 了得到 更大 的回报 , 是再次利 用 自己的权 力 , 'W ,J J 为 于 收
括 在 内 。…… 至于 非财产 性 利益 , 则不 属于 财物 , 然从 受贿 1 取 更 大 的利益 ; 行贿人 则是 在腐 蚀 了权 力之后 , 了 自己能赚 虽 呷 而 为 的实质 以及 国外 的刑事立 法与 司法 实践上 看 , 赂 能包括 非物质 取 更 多的 利益 于是 给予 受贿 人更 火 的利益 。 贿 性 利益 , 是我 国一 贯实 行惩 办与 宽大 相结 合 的刑 事政 策 , 就 但 这 通 过 上面 的分析 , 以看 出, 沦是 行贿人 还是 受贿人 , 可 不 其最
要 ; 务以 外的 其他物 质 利益 与 非物质 利益 同样 可 以体现 贿 赂 中的 非法对 价 关 系, 财 与金 钱 贿赂行 为在 本质 和社 会 危 害性 上 并 无 区别 ; 同时 , 财务 以外 的其他 物质 利 益与 非物质 利 益 纳入 刑法 的调 整 范畴 , 将 既有 利 于法律 体 系之 间的协 调 , 也有 利于
第 一种 是 站在 行贿 人 为 自 己最 终谋 取 了更 火的利 益 角度 考
虑的:
第一 种观 金 钱 与物 品 。 其 。
理 由主要 有 以下几个 方面 : 首先 , 我国 自古 以来关 于贿 赂的解 释 , 均指财 物 , 而且新 中 国成立 以来 的立法 与司法 解释 都将 贿赂 限于 财物 , 扩大贿 赂 的范围 , 没有法 律 依据 ; 次法 律规 定对 受贿 的 其 处 罚, 以受贿 数额 大 小作 为量刑 的重 要标 准 的 , 果把 财物 以 是 如 外 的非物 质利 益 也视 为贿 赂 ,司法 机 关难 以掌握 定 量 刑的 标 准 : 次, 大 贿赂犯 罪 的范 围 , 会 使受 贿罪 成 为 口袋 , 再 扩 将 什么 部

论受贿罪的范围

论受贿罪的范围

论受贿罪中贿赂的范围确定及完善考号: 姓名:内容摘要本文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受贿罪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对如何完善现行立法作出了一些有益的探讨。

文章重点研究受贿罪中“贿赂”范围问题。

通过对当前“财物说”、“财产利益说”和“需要说”,三种观点的评析,对贿赂的本质进一步澄清,突破了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贿赂”必须是“财物”的传统理论提出了应将贿赂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能够满足行为人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一切物质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的观点。

关键字受贿的范围理论依据完善在受贿罪中,贿赂是必不可少的中介,它贯穿于一切受贿罪中;贿赂的具体内容是构成受贿罪的极其重要的事实特征,受贿罪之犯罪构成离不开贿赂。

贿赂是职务权力的伴生物,也是公务人员以权谋私所追逐的目标,不存在与权力相交换的贿赂,也就不存在受贿犯罪。

所谓贿赂就是受贿者以权力换取利益的具体指向,而且贿赂必然能够满足受贿人的某种需要。

但是从法律上说,并非任何利益都可以成为贿赂,也就是说,公务员并非接受他人任何利益都能认定为受贿。

因此,理解受贿的本质,正确认识贿赂的具体内容,正确界定贿赂的范围,分清贿赂与非贿赂的范围,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都可以成为行贿和受贿双方交易的工具,它既可以是某种物资性的利益,也可以是某种非物资性的利益,还可以是某种感官的愉悦。

但是,立足于一国刑法的规定,这些东西并未都规定为受贿罪之对象的贿赂。

纵观世界各国刑法的规定,有的国家限定的贿赂的范围窄,有的国家限定的范围宽,而这不仅与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更与一个国家的现实国情和立法者的刑事政策导向息息相关。

我国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的对象,即贿赂的内容限于财物,是刑法修订过程中的一个缺陷。

因此,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关于贿赂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仍存在各种立法观点和修订主张。

它们各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

可是,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此还没有做出明确的,权威的答复或解释,所以将来关于贿赂的内容和范围如何规定,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学基础考点:受贿罪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学基础考点:受贿罪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学基础考点:受贿罪受贿罪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贿赂: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

但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升迁职务、迁移户口、升学就业、提供女色等。

在西方许多国家,贿赂不仅包括财产性利益,而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二)特殊受贿:1.斡旋受贿(间接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变相受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9日通过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增加了以下受贿形式:交易型受贿、干股分红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受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干薪型受贿、特定利害关系人受贿、权属未变更型受贿。

3.离职后受贿:必须事先约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三)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如果将收受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告知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没有告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2年)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

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

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

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贪贿司法解释中“财产性利益”的民法解读

贪贿司法解释中“财产性利益”的民法解读

贪贿司法解释中“财产性利益”的民法解读作者:胡金龙叶丽芳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1期摘要:为清晰识别财产性利益的外延,本文从刑法总则、分则和司法解释中寻找并罗列民法债权在刑法体系中的表现形式和特征,认为债权属于刑法中的财产、财物范畴,并对照司法解释中财产性利益的表述,将其解读为民法中的不完全金钱债权,进而援引债的给付规则对财产性利益类受贿的既遂、未遂形态提供认定模式,以期探寻财产性利益内涵与外延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财产性利益不完全金钱债权债的给付继2008年在《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首次提出财产性利益的概念后,两高在2016年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中,再次明确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两次司法解释的共同点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表述财产性利益属于商业受贿、受贿中的财物,但没有正面阐述财产性利益的内涵,导致司法实务对其外延的多样性产生困惑和被动,[1]机械性地窒息了刑法回应社会现实的灵活性,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初衷。

因此,在现行刑法体系对财产、财物、财产性利益等关联概念缺乏统一逻辑基础的情况下,援引民法体系中成熟的财产关系理论予以支撑,能在某种程度上清晰刑事司法实践对财产性利益的把握和识别。

一、“财产性利益”符合民法中债权的特征私人财产是属于某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将财产放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去定位,衍生出权利及财产权的概念,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个人某种力量,以享受其利益,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

[2]进而根据权利的内容区分为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

[3]其中所有权主要是指物权,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对世性;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性贿赂罪】论性贿赂

【性贿赂罪】论性贿赂

【性贿赂罪】论性贿赂在我国的刑法典及其五个修正案中,并没有规定对性贿赂的定罪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却非常频繁地发生,有一种非常流行的说法,即“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虽然不一定每一个贪官后面的女人都是性贿赂的实施者,但性贿赂的发生频率之高和我国刑法惩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一、性贿赂的定义性贿赂包含性受贿和性行贿两个对行性的罪名。

性受贿可以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非正当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性行贿则可以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性服务”我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对受赂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389条第一款对行贿罪的规定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这两条都是针对财物性贿赂犯罪做出的规定,但是贿赂的形式却远远不止财物一种,按照这两款规定,其他贿赂形式是不能按照贿赂犯罪来定罪量刑的。

这就为那些利用美色进行贿赂犯罪的犯罪分子钻空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对性贿赂作出规定可以有效地堵上这一个法律漏洞。

二性贿赂的特征(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性服务,或者接受他人性服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

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

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接受他人性服务(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论我国刑法中财产性利益

论我国刑法中财产性利益

论我国刑法中财产性利益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包括财物、金钱、知识产权、地产等所有与财产相关的权益。

这些财产性利益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犯罪行为中涉及到的财产性利益也有着相应的罪名和刑罚。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贪污罪”的案例。

2016年,杨秀珍担任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综合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公款挪用自己的私人账户,涉案金额高达1.97亿元,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这个案例展示了在执政者的职务中将公共财产挪用以谋取个人利益是使国家利益受损的一种犯罪行为,而贪污罪则是罪名之一。

接着我们来看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案例。

2012年,长沙市一家收购废旧电池的公司,因违反知识产权法被判赔偿了近100万元。

原来这家企业在处理废旧电池时并未考虑环保要求,且使用了侵犯用电设备发明专利的技术,因此日后被侵犯知识产权罪制裁。

这个案例说明了知识产权在我们社会的重要性以及侵犯知识产权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抢劫罪”的案例。

2019年,荆州一家集市上,三名男子私自进入珠宝展位抢劫,抢走珠宝共计价值近百万元。

被抢劫的珠宝商一路上向其他民众求救,结果事件被监控录像拍下。

最终,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因此而被判刑。

这个案例说明了抢劫罪作为一种涉及到财产性利益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严惩不贷。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非常重要,其违反情况都会受到严惩。

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醒,严格遵守法律条款,珍惜自己的劳动所得,同时也要时刻关注别人的权益,共建一个公正、公平、文明的法治社会。

同时,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在当今经济社会中,财产性利益的保护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政府和各界应该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惩治力度,切实防范和打击各类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公平和谐。

此外,我们每个人也应该拥有正确的经济观念和素质,理智消费和理性管理自己的资产,避免误入犯罪陷阱。

在未来,我们还需要不断加强法律的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把握好财产性利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推动社会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受贿罪中有关“贿赂物”范围的探究

受贿罪中有关“贿赂物”范围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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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 性利 益说 :该 观 点 将 “ 赂 物 范 围 贿 赂 物 由 从 前 单 纯 的 金 钱 和 物 品 逐 渐 演 变 为 二 贿 界 定 为 具 体 的 财 物和 财 产 性 利 益 ,其理 由 包括 :其
其 它 物 质 性 利 益 ,如 提 供 房 屋 使 用 权 ,设 定 债 权
9 9 8 免 除债 务 ,提供 免 费旅 游 ,提供 免 费劳 务或 担保 第 三 点 1 7年 的 刑 法 第 3 6条 规 定 的 是 对 贿 赂 罪
降 低 贷 款 利 息 等
利 益 说 认 为 :凡 是 能 够 满 足
为合 适 。
[ 键 词】 受贿 罪 贿 赂 物 财 物 非物 质性 利 益 关
在 当今 市 场 经 济 社 会 中 , 受 贿 罪 、贪 污 罪 . 挪 用 公 款 罪 在 职 务 范 畴 中 名 列 三 甲 . 打 击 这 三
下面 就 相关 资料 对上述 三 种观 点进 行一 下剖析 :
关于 惩治 贪 污罪 贿 赂罪 的补 充规 定 》 中明 学 术 上 解 决 了 “ 赂 物 ”范 围 的 界 定 才 能 使 司 法 定 的 《 贿
9 9 8 6条规 机 关 准 确 定 案 。 给 受 贿 者 以公 正 有 效 的 惩 处 ,才 确 规 定 贿 赂 仅 指 财 物 。③ 1 7年 刑 法 第 3
关 于 受 贿 罪 中 有 关 贿赂 物 ”范 围 的 界 定 ,在 刑 法 学 界 要 存 在 三 种 观 点 即 财 物 说 ” ” 产 财

如何理解商业贿赂犯罪中财物的范围

如何理解商业贿赂犯罪中财物的范围

如何理解商业贿赂犯罪中财物的范围作者:田园张振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4期摘要我国刑法一直将“财物”严格限定在金钱和物品的范围之内,但因过于狭窄而不利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财务以外的其他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同样可以体现贿赂中的非法对价关系,与金钱贿赂行为在本质和社会危害性上并无区别;同时,将财务以外的其他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既有利于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也有利于与国际刑事法律的接轨。

关键词商业贿赂物质利益非物质利益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7-02近年来,“商业贿赂”一词频见于电视广播杂志报刊网络的首端,成为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金融保险、出版发行、电力系统、教育系统等领域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也为法学界等学术界的关注名词,涉及的问题很多,笔者在此只就商业贿赂中的财物进行分析。

就目前而言,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中,对贿赂的具体内容和范围都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贿赂只能限定在财物,即金钱与物品。

①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自古以来关于贿赂的解释,均指财物,而且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立法与司法解释都将贿赂限于财物,扩大贿赂的范围,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法律规定对受贿罪的处罚,是以受贿数额大小作为量刑的重要标准的,如果把财物以外的非物质利益也视为贿赂,司法机关难以掌握定罪量刑的标准;再次,扩大贿赂犯罪的范围,将会使受贿罪成为口袋,什么都往里面装,势必混淆罪与非罪、贿赂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第二种观点是我国目前比较通行的说法与操作准则,这种观点认为,刑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但财产性利益也应包括在内。

……至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属于财物,虽然从受贿罪的实质以及国外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上看,贿赂能包括非物质性利益,但是我国一贯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这就决定了要将受贿的认定控制在适当范围之内。

非财产性利益受贿的认定是怎样的

非财产性利益受贿的认定是怎样的

⾮财产性利益受贿的认定是怎样的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罪犯,必须严格依照本法规定。

就⽬前⽽⾔,以⾮财产性利益的受贿⾏为屡见不鲜。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财产性利益受贿如何认定,希望分享的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财产性利益受贿的认定是怎样的就⽬前⽽⾔,以⾮财产性利益的受贿⾏为屡见不鲜。

它是指⾏为⼈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法收受⾮财产性利益,⽽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其中,⾮财产性利益主要包括:介绍职业、提职晋级、⼊党⼊团、调换⼯作、授予荣誉称号、提供性服务等。

⾮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犯罪的对象,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观点。

但我们认为,⾮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必须严格依照本法规定。

据本条规定,作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财物。

当前严格将贿赂限定于财物范围之内,并以此来认定受贿罪,是符合本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也是严格执法的需要。

因此,我们主张,⾮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受贿犯罪对象。

但是,这并不是说,对以⾮财产性利益为犯罪对象的贿赂犯罪就予以放纵,⽽应按本法规定的其他罪加以惩处。

如玩忽职守罪等。

⼆、离(退)休国家⼯作⼈员受贿如何认定国家⼯作⼈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

这就为该类⼈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1、离、退休的国家⼯作⼈员,只有利⽤本⼈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利益,⽽本⼈从中向请托⼈索取或⾮法向请托⼈索取或⾮法收受财物的⾏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

因此,已离(退)休国家⼯作⼈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利⽤了本⼈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作⼈员具体完成的。

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作⼈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谋取利益。

⾄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为的成⽴。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2500字》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2500字》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目录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1)1.权位类利益贿赂 (1)2.机会类利益贿赂 (1)3.享受类利益贿赂 (2)4.替代类利益贿赂 (2)5.信息类利益贿赂 (2)6.荣誉类利益贿赂 (3)7.生理类利益贿赂 (3)8.其他非财产性利益贿赂 (3)根据前文所述,非财产性利益简言之即为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某种实际利益,那么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则是,行贿人以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物,换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特点主要有:一、贿赂内容无法用金钱衡量,二、形式多样极具隐蔽性,三是行为性质难以界定。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近年来不段涌现出新的形式,花样繁多,学界对此并未做出统一的分类,笔者根据实践中出现的各类贿赂案件并参考有关学者的观点,总结出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权位类利益贿赂权位类利益,这种形式的利益一般表现为,请托人为受托人的职位升迁提供机会(通常受托人会如愿升迁),受贿人从中获利。

现实中权位类利益贿赂的一般情形是,请托人人脉较广,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或者经济优势,能够为受托人的职位升迁提供实质性帮助,而帮助升迁的条件(即对价)则是,受托人需完成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实现某种不正当的利益。

该类型的贿赂危害大同时又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一旦行贿受贿双方达成了权利交易,二者的关系便更加的紧密,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将会受到请托人较大程度上的控制,之后往往会产生一系列的权利交易行为,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机会类利益贿赂该类贿赂的特点是,受贿人本身并不是直接获益者,通常是与受贿人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人获益,如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为其提供获利的机会例如就业、出国留学等。

请托人只是为受贿人的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提供获利的机会,并不是直接的利益,且通常该机会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即该机会是收受贿人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获得的,如子女进入顶尖学校学习的机会、获得一份好工作的机会等等。

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应纳入我国法律规定的贿赂范围

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应纳入我国法律规定的贿赂范围
贿赂的关键在于非财 产性利益如何具体量化 的问题 。 我 国现行 的受贿犯 罪惩治体 系是建立在 具体数 额基础 上的 , 一切财物都要转换为 具体钱数进行 定罪 量刑 , 其优点
目前 的现行法律规定看 , 不宜将其列入刑法打击 的范畴 , 如
果纳入 的话 ,则既违背 了罪刑法定原则 ,随意 出入人罪 ,又
产性利 益需通过作 价、估价 等方法转换 为具体金额 的货 币
后 ,才能具体量化 , 从 而作为定罪量刑 的依据 。笔者在多年
作者简介 :于广 ( 1 9 8 2 一) ,男,北京人 ,北京 市石 景
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研究方向为职务犯罪、刑法学 。
实际办案中总结 : 金钱仍是最主要 的一种贿赂形式 , 交予受
违 背了刑法 的谦抑性原 则 ,必须考虑社会 危害性 的大小 问
题。
在于 具体量化便于实 际操作 , 而弊端在于 无法体现出贿赂犯 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 不能体现利益 交换 的本质 , 必然放纵
收 稿 日期 : 2 叭4 一l 0 —1 4
贿赂里 的金钱是一般等价物 , 一切财产性利益都可最终 转换为金钱 ,它是最常见、也是 历史最悠久 的贿赂形式 。财
1 47
贿人银行卡、消费卡 、 购物卡 、 加油卡 等作为新 型支付手段 ,
带来 的 “ 期权” ,由于 其还未转 化为实际利益 ,故无法通过
只是 改变 了现金 的存在形式 , 是拟制的货币形式 , 与请托人
给予现金 本质 上并无 区别 , 只是改变 了一种形式而 已, 请托 人给予受 贿人银行卡、购物卡等形式 十分简单快捷 , 成为 当 前十分普遍 的一种 贿赂犯罪方式 。 在实践 办案 中对于行为人 常收受的手表 、手包、手机、笔记本 电脑、字 画、首饰、高

关于贿赂犯罪中贿赂范围的认定

关于贿赂犯罪中贿赂范围的认定
形 式 的多样 性和 复杂 性 决定 了这 种 限制 不 利 于对 贿赂犯 罪 的 惩 罚 , 能 有 效 地 打 击 贿 赂 犯 罪 。因 不 此 , 贿赂 范 围 的立 法沿 革 开 始 , 析贿 赂 犯 罪 范 从 分 围扩 大化 的必要 性 有着很 强 的现实 意义 。


我 国刑法 关于贿赂范 围的立法沿革
“ 贿赂” 是贿赂罪的犯罪对象, 也是贿赂犯罪的

定 赋予 了法 律用 语 以包 容 性 , 却 造成 了该 罪 构 但 成要件 的不 明 确 性 及 模 糊 性 。 18 92年 , 国人 大 全
个重要事实特征 , “ 是 作为职务行为的代价所赠
受 的不法 报酬 ”其 范 围 的大 小直 接 影 响 着贿 赂 罪 , 的成 立 以及刑 事 处 罚 的 范 围 和力 度 。我 国刑 法 第
象被直接表述为“ 贿赂”亦 即受贿罪是 “ , 国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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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 f a Ji U i rt,C aghn J i,10 1 ) Sho o w,in n esy hncu , in 30 2 L 物 。从贿赂的基本含义 出发 , 分析 目前我 国刑 法学界 关于贿赂 范围的主要 争议 , 并结 合《 联

从法益角度再议贿赂犯罪的范围

从法益角度再议贿赂犯罪的范围

从法益角度再议贿赂犯罪的范围摘要:贿赂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与祸害了法制建设,也对企业道德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然而,当前贿赂犯罪的范围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从法益角度再次探讨。

本文首先分析了贿赂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然后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个层面阐释了贿赂的犯罪危害,并从经济和道德两个方面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扩大化趋势产生的原因。

最后,本文建议加强贿赂犯罪立法和执行力度,同时注重道德建设和信仰教育,全面构建公正、公平、透明的社会环境,以推动贿赂犯罪范围的彻底限制和打击。

关键词:贿赂犯罪;法益;犯罪危害;扩大化趋势;限制打击从法益角度再议贿赂犯罪的范围近年来,随着各国反腐败法律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贿赂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责任。

然而,一些学者和社会人士认为,当前贿赂犯罪的范围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部分人士甚至认为某些行为应该取消贿赂犯罪的罪名,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理解和处理贿赂犯罪的范围问题呢?一、贿赂犯罪的构成要素从法律上来看,贿赂犯罪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一是行为要素,即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诱骗、胁迫行使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如:“Z案”中,利用招标采购发生的行政决策,针对可能参加招标采购环节的人员,向其支付不正当利益。

二是客体要素,即贿赂行为所涉及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通常,贿赂行为所涉及的财物可以是钱财、有价证券、实物或者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其他利益则包括职务、荣誉、名誉或者其他法律授权的利益。

三是意图要素,即贿赂行为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知其行为的负面后果,但依然想免除后果实现目的的意图或者行为。

二、贿赂犯罪的危害1.国家利益受到损害贿赂行为所涉及的权力范畴通常是公共权力和官员职权的行使,因此,贿赂行为如果不予打击,必然会严重破坏法律的权威和祸害各个利益主体的公正权利。

同时,若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就会导致国家机关和公共政策对私人领域的严重侵犯,一旦这种现象长期存在,会对国家的全体利益、社会运行的正常发展带来长远的危害。

非财产性利益应纳入贿赂犯罪对象范畴

非财产性利益应纳入贿赂犯罪对象范畴

非财产性利益应纳入贿赂犯罪对象范畴【摘要】传统的贿赂犯罪大多是权钱交易,即以金钱、物品以及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犯罪对象进行贿赂。

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贿赂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以不能用金钱估价计算的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对象进行的贿赂越来越多,并且已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为更好地打击贿赂犯罪,笔者以为,应在刑事立法上充实贿赂的内涵,而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罪的对象范畴。

【关键词】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犯罪立法建议我国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对象界定为“财物”,即金钱和物品,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可用金钱数字计量的物质利益,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免费旅游、免费装修等财产性利益,也作为贿赂犯罪对象予以处理。

至于不能用金钱数字计量的“非财产性利益”,却被排除在贿赂犯罪对象范畴之外。

传统的贿赂犯罪大多是权钱交易,即以金钱、物品以及其他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对象。

但不可否认,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贿赂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以不能用金钱数字计量的非财产性利益为对象进行的贿赂越来越多。

这类贿赂主要有:1、安排工作、提干、晋职提级、升学留学、迁移户口等;2、接受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及其它科技成果;3、政治性利益,如出国签证、给予顾问、名誉主席、立功嘉奖、荣誉称号或给予某种政治待遇等;4、免受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经法院裁判确认的权益);5、精神性贿赂,如性贿赂,等等。

由于非财产性利益难以用金钱数字计量,无法体现其价值,因而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财物”范畴,在目前的刑事立法下,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比如“性贿赂”,它是指行贿者通过性交易的方式,从对方那里获得利益。

由于“性贿赂”的价值无法计算,对其惩治便在法律上遇到了困难。

笔者以为,我国现行刑法把贿赂犯罪对象仅限定于财物,而将不能用金钱数字计量的非财产性利益排除在贿赂犯罪对象范畴外,与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趋势相违背,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发展需要,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不能准确、完整地揭示贿赂罪的本质特征,不利于惩治、控制和预防贿赂犯罪,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受贿罪贿赂范围界定——若干特殊贿赂分析

受贿罪贿赂范围界定——若干特殊贿赂分析
工 资 、奖 金和 个税 。楼盘 销 售期 间 ,星 际公 司支 付销 售 费用共 计人 民币 6 5万余元 ,李某 在 扣除销 售成
本 后将 其 中的 2 0余万 元存 入 自己的账户 。该案 中 ,王某 和李 某 是否构 成 受贿罪 ,关 键在 于能 否认 定王 某利 用 职务之 便 索取 的房 产销售 代 理业务 属 于贿赂 ,即其 索取 的 “ 商业机 会 ”是 否属于 贿赂 ,进 一步 说 ,就 是 《 刑法 》规 定 的作 为 受贿 罪对 象 的 “ 财物 ”之 外 的财产 性利 益及 部分 非财 产性 利益 能否 归入
贿 赂范 围 的界定 是其 中之 一 。因此 ,正确界 定贿 赂 的本质 和外 延 ,在 《 刑法 》和 司法解 释 中完善 有关
受 贿罪 的量 刑标 准 , 当扩 大贿 赂 的处罚 范 围, 有 效打击 受贿 犯 罪具有 重要 的理 论 意义和 现实 价值 。 适 对
二 、我国理论界关于贿赂范围的争议及评析 :财产性利益说之肯定
谢也 ”。这里 的 “ ”即指贿 赂 ,就 是 以财 物相 酬谢 。第 二 ,按现 行法 律规 定 ,对 受 贿罪 的处 罚 ,是 赇
计赃 定罪 量刑 ,受 贿数 额是 量刑 的重 要依据 。如果把 财物 以外 的利 益也 视为 贿赂 的话 ,司法 机 关就难
以掌 握定 罪量 刑 的标准 。第三 ,按 照罪刑 法 定原 则 ,应 当对 贿赂进 行 严格解 释 ,不能任 意扩 大其 范 围。 第 四 ,若 扩大 贿赂 的范 围 ,会使 受贿 罪成 为 “ 口袋 罪 ”,把 一般 违法违 纪 行为或 其他 犯罪 行为 都 当做 受贿 罪处 理 ,这势 必会 扩大 受贿 罪 的范 围,混 淆罪 与非 罪 、此 罪 与彼罪 的界限 。

最新-受贿财物应否包括财物使用权 精品

最新-受贿财物应否包括财物使用权 精品

受贿财物应否包括财物使用权[基本案情]王某为某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总经理,因其所属的某宾馆常年亏损,经集体研究准备转让。

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总经理张某得知后,就与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洽谈收购事宜。

王某在明知宾馆是国有资产,其转让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的情况下,没有进行评估,也没有对收购方进行认真考察,就与物业公司签定以5300万元转让宾馆的合同。

该物业公司未支付完转让费就办理房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与另一公司签定以8500万元转让宾馆的合同。

张某为感谢王某在转让宾馆时给予的帮助,为王某购买了一套价值130万元的住房和一部价值12万元的汽车,住房及汽车的产权属于物业公司,王某以借用为名长期使用,并向物业公司出具借条。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王某虽长期无偿使用住房和汽车,但只享有使用权,刑法规定的贿赂的财物为金钱和物品,如果将贿赂的范围扩大到财物的使用权无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物业公司的住房和汽车。

王某虽为使用人,并出具借条。

这只是规避法律的行为。

其受贿数额为住房和汽车的实际价值,即142万元。

第三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住房和汽车的租金数额。

贿赂的财物不应只限于金钱和物品,还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财物的使用权,这种物质性利益是可以用金钱确定的。

[笔者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受贿数额的确定。

疑问有二其一王某以借用为名长期使用产权属于物业公司的住房和汽车,其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法律规避的行为;其二刑法规定贿赂的对象只能为财物,是否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财物的使用权。

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发表以下拙见,请各位同行批评指正。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系某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总经理,其下属的某宾馆为国有企业,王某对该企业依法享有管理职权,因此,王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最新-受贿罪对象不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精品

最新-受贿罪对象不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精品

受贿罪对象不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对于提升职务、迁移户口、提供女色等非财产性利益能否纳入受贿罪的行为对象,以打击此类危害社会行为,人们有不同的看法。

本文作者分析认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上述规定,受贿罪的行为对象和受贿利益是财物。

从严格意义上讲,财物即金钱和物品。

金钱即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物品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操控和管理、可用金钱数字计量的有体物和无体物,如一部汽车、一百立方米天然气等。

如果对财物一词稍作扩大解释,则还可包括财产性利益或称物质利益、有形利益。

所谓财产性利益,是指可用金钱数字计量的其他物质利益,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免费旅游、免费装修住房、提供高消费娱乐,等等。

至于诸如提升职务、迁移户口、安置工作、提供女色等,虽属利益,但很难归入财物范畴之内,通常称之为非财产性利益。

这种非财产性利益难以用金钱数字来计量。

我国刑法没有对财物一词的内涵及其具体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为刑事司法实践和刑法学理论研究带来了一些困惑。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所办理的受贿罪案件主要是那些以金钱和物品严格意义上的财物为行为对象和受贿收益的案件;在刑法学理论上,也有人坚持以严格意义上的财物为受贿罪行为对象的观点。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社会的变迁,贿赂犯罪的手法和形式日益多样化,刑事司法实践越来越要求对作为受贿罪行为对象和受贿利益的财物在立法上作出明确界定和在理论上作出恰当解释。

一个总的趋势是要求对作为受贿罪行为对象的财物一词作扩大解释。

至于扩大到何种程度,则观点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受贿罪的行为对象和受贿利益除狭义的财物外,还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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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范围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贿赂范围的界定,直接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对贿赂罪的打击范围和力度。

在我国,对于财产性利益属于贿赂的范围已经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贿赂的范围在实务界和学术界还存在着不少争议,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困惑。

笔者认为,贿赂的范围不仅应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贿赂的范围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是我国刑法的应有之义。

从贿赂罪权力与利益交易的本质属性看,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非财产性利益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财产性利益本质上是一样的,没有理由将非财产性利益排除在贿赂之外。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因此只要行为侵犯了的犯罪客体,无论是凭借财物、财产性利益,还是非财产性利益都可以把它看做是贿赂的范围。

从犯罪的分类看,贿赂犯罪不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受贿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衡量它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是取决于犯罪分子所得到的是财产性利益还是非财产性利益,也不完全决定于财物数额的多少,而是以公职的廉洁性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受侵害程度的大小为基础。

从我国社会生活的实情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行贿人笼络政府官员的方法和手段不断变化和升级,以某些不便计算价值的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实施贿赂已成为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手段,这些翻新的贿赂手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逐渐向“常规化”发展,危害已相当严重,刑法应当对社会生活的这种变化及时作出适当的反应。

例如安排子女入学或就业、免费提供旅游或出国考察以及提供色情服务或高级娱乐服务等等。

但无论采取哪种手段,它们与“财物”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利益”。

当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上述服务和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这
些服务和利益,并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时,就是一种典型的权力与利益的交易。

因此,对于这些能够引起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任何的利益,原则上都应当认定为贿赂。

第二,将非物质性利益纳入到贿赂内容的范围具有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刑法对贿赂罪的惩罚是建立在行贿受贿财物数额基础上的,如果要将非物质性利益纳入到贿赂的范围,由于非物质性利益无法折算成一定数额的财物,与我国现行刑法对贿赂犯罪以数额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惩治体系并不协调,所以有的学者就认为在定罪量刑上会出现新的困难。

但是,从法律应有的功能来看,对一种行为是否界定为犯罪,并不取决于对该行为的处罚是否具备可操作性,而是取决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至于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则是立法技术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操作上,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可以对行贿人意图谋取利益的大小、正当与否,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大小、违背其职务与否、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大小及对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破坏大小等情况综合考虑,而不能像现行刑法一样单纯从贿赂数额来衡量。

因为受贿罪并非侵财性的犯罪,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大小,如果行贿人用较大数量的财物谋取了相对较小的利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就不能只根据行贿的数额来判处行贿人较重的刑罚。

所以说,数额只是定罪量刑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看造成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第三,将非物质性利益纳入贿赂内容的范围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

有学者以刑法的谦抑性为由,认为“性贿赂”等非物质性利益不应纳入我国的犯罪体系。

刑法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得
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刑法的谦抑性的出发点是慎用刑罚,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适用刑罚。

从刑法谦抑性的定义,可以知道此原则有两个目的,第一是减少支出,即少用甚至不用刑罚;第二是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即有效预防控制犯罪。

比较一下两个目的,后者才是最为重要的根本目的。

事实上,当犯罪行为产生的后果已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时候,显然是不适宜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的。

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贿赂的一种形式,已日益发展为重要的贿赂方式,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来看,性贿赂等非物质性利益贿赂行为已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的、现实的破坏,并且使用道德、纪律、民事和行政等手段均不足以调整,而有必要将其纳入到刑法的范围。

第四,国外司法和立法上有将贿赂的内容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的判例和趋势。

日本、德国的判例和多数学者均认为贿赂是指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一切利益,英美刑法通常认为贿赂是指金钱、财产、服务或有价值的其他利益。

英、美、日本等国能把“贿赂”这一概念从单纯“财物”的定义中抽离出来,使其外延扩大,也是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认知的。

可以看出,更多的国家或地区选择将贿赂的范围作广义的规定,贿赂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刑法中的表述虽然不一致,但是范围都突破了财物的界定。

我国长期处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状况,人们的市场经济观念淡薄。

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价值”的理解仅限于实在的物质性财物。

刑法应该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有所创新,否则将影响其价值和意义。

在利用大量非物质性利益实行贿赂的当今社会,如果仍然固守传统观念,对贿赂的含义固定化、绝对化,置贿赂犯罪的新形式、新特点于不顾,人为地将非物质利性益排除出贿赂的范围,显然是忽视了现实情况,与我国主张的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是相悖的。

此外,将非物质性利益纳入到贿赂内容的范围也是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的必然要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赂内容规定为“不正当好处”,如果我国刑法依然坚持贿赂的内容
只是财物的话,势必会造成日后执法的混乱。

一般情况下,当我国的刑法规定与公约中的相关规定有所冲突时,应该借鉴别国的成功经验,本着发展的眼光作出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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