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价格听证制度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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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价格听证制度借鉴

美国价格听证制度借鉴

美国价格听证制度借鉴作者:王敬波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3年第6期◎文/王敬波听证已经成为美国行政程序的一个必不可少环节。

几乎所有立法提案都要经过听证程序,很少有不经过听证程序而出台的法案或者决定。

美国听证制度始于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行政听证程序,强调对于一切可能影响当事人利益的事项都要经过听证程序。

目前美国的听证会已经普遍存在于立法、行政、司法程序中,对于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充分吸收公众的意见,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发挥重要作用。

听证参加人范围广泛,注重参与性公用事业的定价归属于行政决策,主要在州法中规定具体程序,大多采用非正式听证程序,其目的是获得尽可能多的公众回应,其特点是最大可能地公众参与,最广泛地公众通知,清楚的建议和简单的程序。

参加听证的利益相关者很多,包括调整价格的申请者及其代表、任何经济利益受到影响的人以及环境、商业、劳动、贸易等各种社会组织的代表。

消费者的参与对于定价听证非常重要。

法律规定由公共议政员代表消费者利益参加听证。

同时,消费者个人也被鼓励积极参与听证。

只要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利益受到水、电、气、电话等价格上升的影响就可以申请参加听证。

消费者既可以个人申请参加听证,也可以加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共同参加听证。

如果消费者希望参加听证会,但是苦于对于事实所知不多,可以向公共律师办公室申请,该办公室会在受到提价影响的地区召开会议介绍情况。

美国的听证会不设置听证代表,只要按照规定申请参加的利益相关者都有机会参与听证。

由于参加人数众多,听证会通常持续几天,有的甚至连续召开数十天。

对于一些重要议案,还会在多个地区举行多个听证会,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征求公众意见。

例如,1972年《清洁水法》出台之前,在全美多地举行了长达44天的连续性听证会。

为了便利消费者,听证会常常安排在下午或者晚上。

虽然从时间和成本上看,听证会的投入很多,但是这种充分的意见交流和信息采集程序对于尽量促成政府、公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达成共识,减少政策实施后的阻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价格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价格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价格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一、美日法三国价格管理模式(一)美国:“分散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管理美国实行的是开放度较高的市场经济。

对于完全竞争性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政府采取不干预原则,完全放开由市场调节;对于垄断性的商品和劳务价格,政府进行干预和管制。

大部分产品价格由市场调节,美国政府仅对少数产品的价格进行管理,主要有公用事业、军工产品价格等。

(二)日本:“协调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管理日本政府一直将价格的稳定视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

其物价管理体系可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物价决策机构和决策咨询机构制定物价管理的总体战略计划,审议重要的物价政策、方针及法令;二是价格管理执行机构,内阁府生活质量政策局下设物价协调课和物价政策课,它们担负着计划、制定和实施基本物价政策的任务;三是市场监督机构,除了政府设置的监督机构外,日本非常注重发挥各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物价的作用。

(三)法国:“混合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管理法国中央和地方各级消费和反欺诈局负责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消费和反欺诈局实行垂直领导,不受地方管辖。

为完善价格调控体系,国家竞争委员会具有裁决处罚权和咨询权,其主要职责是对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和法人采取刑事与民事制裁、保护竞争。

国家竞争委员会的组成、机构及模式决定了其完全独立性。

商业行为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业行为。

二、三国价格调控管理的主要经验(一)价格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善,依法进行价格调控管理。

在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下,政府对价格的宏观调控及对少数商品的定价基本上都受到法律的约束。

三国制定的价格法律法规包括: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监督法等。

如1946年,日本政府制定的《物价统制令》,确定了政府制定商品价格的依据和程序等。

(二)宏观经济调控体系较为成熟,运用综合手段实施价格调控管理。

三国价格管理的重要特征是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稳定市场价格水平,营造出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范围广泛 专业性强 公开程度高 美国价格听证制度借鉴

范围广泛 专业性强 公开程度高 美国价格听证制度借鉴

美国的听证会 不设置听证代表 ,只
社会组织作用强大 ,专业 陛强
在公 用 事 业 定 价 听 证 中 ,很 多代 表
听证参加人范围广泛 ,注重参与性
公用事业的定价归属于行政决策 ,
主要 在 州 法 中 规 定 具体 程 序 ,大 多采 用 非 正 式 听 证 程 序 ,其 目的是 获 得 尽可 多 的公 众 回应 。其 特 点是 最 大 可 能 地公 众 参 与 ,最 广 泛 地 公 众通 知 ,清 楚 的建 议 和 简单 的程 序 。参 加 听证 的 利 益 相 关 者
就可以 申请参加听证。消费者既可以个 人 申请参加听证 ,也可以 口 入消费者协
会 等 社 会 团体 共 同 参 加 听证 。如 果 消 费
切 可 能 影 响 当事 人 利 益 的 事项 都 要 经
过听证程序 。目前美 国的听证会 已经普 遍存在于立法 、行政 、司法程序中,对 于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 ,充分吸收公众 的意见 ,保证公民的知 隋权和参 与权发
挥重要作用。
投入很多 ,但是这种充分的意见交流和
者希望参加听证会 ,但是苦于对于事实 所 知不 多 ,可 以 向公共 律师办 公室 申 请 ,该办公室会在受到提价影响的地区
召 开 会 议介 绍 情况 。
信息采集程序对于尽量促成政府 、公用
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达成共识 ,减少政策 实施后的阻力起到重要的作用。
开法 》虽然保护讨论过程中机关内部和
机关之间的意见交流 ,但是一 旦决 策作 出,作为决策依据的文件必须公开 ,公
众可以有效监督决策及其依据。 第 四,听证中引导听证参 加人 通过 宣誓等形式督促参加 者负责任地提 出意
听证过程公开程度高

论行政听证程序——美国行政听政程序发展所带来的启示

论行政听证程序——美国行政听政程序发展所带来的启示

14 年 的《 96 联邦行政程序 法》 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听证义务 。在大
部 分 国家 , 法 治 国理 论 , 别 是 依 法 行 政 理 论 的 完 善 , 这 些 国家 的 依 特 为 行 政 听证 制度 提 供 了法 理 基 础 。 二 美 国 行政 听 证 程序 1美 国 行 政 听 证 程 序 法 律 依 据 在 美 国 法 律 上 , . 听证 不 仅 是普 通 法 的一项重要规 则。 而且是宪法的正 当法律程序 的主要 内容 。美国宪
法修正 案第 5条 、 4条 分别规定 了联邦 、 第 州政府“ 经正当 的法律 未
程 序 不 得 剥 夺 任 何 人 的 生 命 ,自由和 财 产 ” 美 国 宪法 上 正 当 程 序 的 意 。 义就是公 正行使 权利, 要求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 出不利 的决定时, 必 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以听证是美 国公 民根据宪法正当程序 所享有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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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I N E I F R T ON C E C O MA I N
20 0 6年
第6 期
论行政听证程序
美 国行政听政程序发展 所带来的启 示
傅 玮 (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 湘潭凡是制定有行政程序法的国家都不同程度 地采用了听证程 序。在 普通法国家 . 听证程序渊源于英国古老的“ 自然公正原则” 。该 原则是 “ 国皇家法 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 ,要求它们公正 英
行 使 权 力 的原 则 。 包 括 两 个 最 基 本 的 程 序 规 则 :1任 何 人 或 团体 在 它 () 行使权力 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 。 一 每 个人都 有 为他 自己辩护 和防卫 的权利 ;2 ( )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 自己案件 的 法官 。 …前 一 个 程 序 规 则 就 是 听 证 规 则 。 美 国 。 在 听证 不仅 是 普通 法 上的一个 重要 原则. 而且也 是宪法 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要求。 2 美 国 []

从美国的行政听证制度看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

从美国的行政听证制度看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

从美国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看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发展焦春雨摘要:参与政治是现代民主宪政的运作和发展关键,正是由此,先哲把‚参与‛定义为民主与法制的基石。

听证作为公民参与行政的重要制度已成为当今世界法治各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

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对于听证的定义、范围、形式和程序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或统一,但从行政程序的角度看,听证制度所要求和体现的精神却是一致的,即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行为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行政行为给相对人带来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从而实现行政管理公平、公正这一崇高的价值目标。

本文从借鉴美国的行政听制度开始,简要分析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并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做了反思。

关键词:听证制度行政程序发展改革在市民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参与政治、运用法律手段越来越积极的当今,人们在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法规之前,更多的不是观望,而是举起了双手进而参与其中。

因此各级政府在制定和颁布其行政规定之前实行听证制度不仅有利于政府行为的法治化,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垄断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有利于双向沟通、民主参与,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信任。

听证制度所体现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法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行政行为现代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为了使中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得以顺利发展、发挥其在行政管理中的良好作用,本文从美国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谈起,进而反思我国相应的发展和改革。

一、美国行政立法听证的法律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美国法源于英国法,美国‚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则可追溯到英国的普通法原则以及英国的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灵活解释,正当法律程序不仅适用于司法程序,而且适用于行政程序。

根据美国学者的解释,正当法律程序有两种要义: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和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

‚程序性的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一般是指法律赖以实施的方法。

美国听证会不搞“面子工程”

美国听证会不搞“面子工程”

美国听证会不搞“面子工程”听证会,源自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现在已成为政府公开透明的标志。

此次美国中期选举,针对“美元是否应该对人民币升值”的问题成为两国焦点。

或许不会有人想到,这个在中国由央行就能决定的事情,在美国则需要国会进行长时间的辩论,上至财长、中到议员、下至工农代表都能对此问题慷慨陈词。

听证“对中国的惩罚议案”9月15日,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举行了针对中国人民币升值的听证会,讨论一项赋予美国政府调节对人民币汇率的议案――《汇率改革促进公平贸易法草案》,这个法案被戏称为对“中国的惩罚性议案”。

听证会由筹款委员会主席、民主党议员莱文主持。

听证会上,共有10名证人先后发言,其中四位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其余6人是学术、企业、法律、行会及工会组织的代表。

首先提供证词的是该法案的发起人之一蒂姆・瑞安。

他指出,在2001年至2008年间,美国因为低估人民币汇率而损失的就业岗位达到240万个,导致美国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下降至不足10%。

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在国会作证时呼吁,中国应当允许人民币大幅且持续升值。

他还称,奥巴马政府已开始寻找鼓励人民币更快速升值的若干方法。

证人中有6位支持《汇率改革促进公平贸易法草案》,4位表示担忧并持保留意见。

反对者――来自内布拉斯加的共和党议员表示,美国对中国的农业出口在过去6年内翻番至159亿美元,而美国农业每出口1美元,会带动其国内生产、运输、仓储、金融等领域的经济活动总值1.65美元。

对中国进行惩罚必然会引起报复行为,美国禽类、牛肉已经历过来自亚洲和南美的抵制。

除了议员之中意见有分歧,美国各商业团体和工会对该议案的态度也不一致。

如,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等35家主要商业团体在听证会前致信主席莱文,表示反对该议案。

他们认为,这项议案将有违美国根据WTO条款所作的承诺,而且应当有应对中国贸易逆差的更好方式。

尽管这些组织的成员没能现场参与国会的听证会,但他们的意见也会被写入国会讨论记录,供决策参考。

美国参议院听证制度和工作程序

美国参议院听证制度和工作程序

听证是美国参议院开展工作和发挥影响的重要方式。

在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听证是收集信息的有效手段,在监督工作中,参议院可以通过听证掌控政府活动的开展和公共项目的进展,最重要的是听证提供了机会,让公众能够知晓并参与法律和政策制定过程,是反映各阶层诉求、释放群体性负面情绪、形成社会共识的平台。

从数量和频率上来说,参议院召开的听证会不低于普通会议,是日常性工作之一。

一、法律依据听证的法律依据来自参议院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

在近100页的议事规则中,这一条的篇幅约有8页,对听证的法定人数、证人陈词、工作流程等作了全面规定。

根据议事规则,开展听证的主体是参议院各委员会,虽然委员会必须遵循参议院议事规则,但在开展听证的过程中,还是有充分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因为每个委员会都需要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很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都对参议院粗线条的听证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同时一些不成文的惯例也在实践中发挥着作用。

这些规则和惯例共同构成了听证的法律依据,也为听证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础。

二、听证的类型所有的听证都遵循参议院议事规则,也有着类似的工作程序,但几类不同的听证在具体操作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用途,参议院的听证一般可分为立法、监督、调查、确认四种。

另有一种被提及较多的现场听证,分类标准是听证会召开的地点,不宜与这四种并列,后文会有所介绍。

1.立法听证对于有可能进入立法程序的政治议题,相关委员会往往采取听证会的方式收集信息并进行评估。

在立法听证会上,不同背景、不同立场的证人摆事实、讲道理,论证自己的观点,甚至可以同听证现场的参议员、学者、政府官员以及利益集团代表相互辩论,能够让参议员和国会工作人员掌握大量信息,了解各方诉求,对立法工作很有裨益。

2.监督听证在参议院的听证工作中,监督听证占有很大比重。

这种听证的出发点是研究审查法律实施情况或政府活动,一般着眼于联邦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政府□顾扬美国参议院听证制度和工作程序国外议会评介052官员的行为表现,以确保法律实施遵循了立法机关的原意,以及政府的公共政策符合人民利益。

最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42019条款及其启示 精品

最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42019条款及其启示 精品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415条款及其启示分担。

2由于暂搁注册使证券发行速度加快,再加上证券发行具体时间的不确定性,投资银行的勤勉责任也越来越繁重。

万一因疏露导致某个证券发行人在信息披露上出了问题,投资银行不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声誉也会受到不利影响。

当然,资信评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投资银行的压力,但是遇到首次公开发售股票的新公司怎么办呢?许多这种公司并没有经过评级。

所以如何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迅速频繁的证券发行,成为实施415条款后投资银行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415条款的实施还促进了毒丸防御策略的运用在美国80年代的并购风潮中,许多上市公司成为敌意收购的目标,利用优先股或债券实施的毒丸防御遂一度成为上市公司常用的反收购措施。

这种反收购措施相当程度上得益于415条款。

公司可以先向进行债券或优先股发行的暂搁注册,当敌意投资者在登记收购该公司的股票总额达到一定程度时,该公司就立即发行大量债券或优先股。

由于这些证券的发行会大大增加目标公司的利息、股息负担,使其税后利润锐减,因而会起到阻止收购者的效果。

不过,毒丸防御是一把双刃剑,无论对收购方还是对被收购方而言,它都是一帖名副其实的毒药。

415条款对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改革的启示一、我国实行暂搁注册的可行性初探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否则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具体来说,我国的股票发行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债券发行要由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股市还承担着促进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政策任务,而公司债券的发行也必须注意不能给国债发行带来较大的冲击,两方面都要求政府部门对证券发行进行统筹安排。

可见我国目前对证券发行的管理应属核准制范畴。

但这是否意味着我国现阶段不能实行属于注册制范畴的暂搁注册呢?笔者不以为然。

首先从本质上看,注册制和核准制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它们各有利弊,互为补充。

中国和美国听证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和美国听证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和美国听证制度比较研究[摘要] “不买年票不予年审”听证会事件的发生将人们的目光吸引到行政听证制度,使行政听会在公众心中权威性和公信力陷入危机。

美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特别是在听证会设立方面,范围广泛、职能分离、专业中立的行政法官等。

这些对完善我国听证制度、提高听证会的公信力以及听证意见活动只流于形式而不能产生实质效果问题的再次发生有所启示。

[关键词] 听证制度;听证会听证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听证制度的信用危机也是中国政府所面临的重大行政问题。

“不买年票不予年审”—2011年7月1日是重庆实行路桥收费年票制的第一天。

凌晨零时,重庆主城区7座跨江大桥的收费站同时停止了收费。

这一新政策的出台虽然对于被过桥费压抑很久的重庆市民来说是莫大的欣慰,但是,这样的快感并没有掩盖重庆大多数车主的不满和即将购车者的失望,因为重庆市确定的主城八区路桥年票价格“太高”——以轿车为例,一年2000元,不买不能年审,而且后来他们才知道,这一价格是在被大家寄予厚望的年票价格听证会前7天就拍了板的。

而听证会的举行只是走了“过场”,对大多数民众的意见只是流于形式而并未产生实质效果。

以上类似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听证会参与民众的积极性,损坏了行政听证制度在公众心中权威性和公信力。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行政听证制度,使我国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权力的意志不能在行政领域得到充分地表达、体现,这样会进一步使得他们的民主意识弱化和对行政权产生疏远及恐惧的情感,从而也降低了他们参与能力和参与水平。

为此,由于美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发展比较早,听证制度比较完善,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本文通过分析比较中美听证制度,目的是为我国的听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提高听证程序的公信力。

一、听证制度概述所谓听证,是指权力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

美国行政规则中听证程序的内容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行政规则中听证程序的内容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行政规则中听证程序的内容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当今美国拥有一部联邦宪法,上百部国会制定的法律,上千部由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规章或行政规则,上万部行政解释和行政指导性文件,以及无数条由行政官员书写的建议、行政机构通过新闻发布的信息以及其他说明。

随着议会立法给行政规则留下的空间越来越大,行政立法对社会和公民的影响也越来越深远。

以听证为代表的听取意见程序不断发展完善,以保证行政规则不至于过分偏离民主要义,增强行政规则的可接受性,并保护利害关系人被听取意见的权利。

美国的行政规则听证程序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通告与评论程序、非正式的口头听证会以及正式听证程序。

我国的行政立法听证程序也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目前有关行政立法听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也包含了对行政立法制定过程中听证的要求。

一些地区还进行了良好的尝试,譬如,无锡市发布的《规章审查听证办法》和徐州市发布的《政府规章立法听证规定》等。

然而,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行政立法的听证程序虽成了书本中的法,但却没有完全成为行动中的法,法条规定较为笼统,听证会的组织也往往流于形式。

本文通过对美国行政规则制定中的听证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以期为中国行政立法程序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一般听证程序通告与评论程序(一)听证制度的基础向公众通告规则草案的具体信息1.通告发布的载体所谓通告,就是行政机关向公众,尤其是向利害关系人,告知行政规则草案的具体内容,并适当进行解释。

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3 (b)条的规定,规则草案应当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也可以单独通知当事人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实际通知。

未经公布即实施的行政规则,法院有权撤销,或将其发回行政机关以进行程序上的完善。

很多时候,实际通知的方式与公报通知同样有效,甚至更优于公报通知。

美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及其启示

美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及其启示

作者简介:徐云鹏(1972-),男,河南开封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专业方向为政府管制与产业经济学;张旭昆(1953-),男,浙江杭州人,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制度经济学和产业经济学。

美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及其启示徐云鹏1张旭昆2(1.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浙江杭州310028; 2.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摘要:美国是最早将价格听证应用于实践的国家,也是价格听证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

文章对美国的价格听证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并针对我国价格听证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思路。

关键词:价格听证;费率听证;美国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08)12-0229-04价格听证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

1998年的5价格法6首次对价格听证作出原则规定,5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6、5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6的相续出台标志着我国的价格听证从法律上开始逐步成熟。

然而,我国的价格听证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价格听证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做法,使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尽快地完善起来。

在西方国家中,美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最为完善,因此,本文主要介绍美国的价格听证制度,通过借鉴美国价格听证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一些构想。

美国价格听证的环节和规定价格听证在美国称为费率听证(R ate M ak i ng H ear 2i ng),听证的主持机构是联邦和各州规制委员会。

规制委员会是一种相对独立性的机构,通过国会的立法而成立并向国会负责。

美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环节或规定可归纳为如下六个方面:1.价格听证程序的启动美国的价格听证程序通常从一个受规制的企业向规制机构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并被接受立案开始。

当然,规制机构本身和消费者也可以启动一个价格听证程序。

企业向规制机构正式提出调价申请之前,至少需要提前60天通知规制机构,以便规制机构有足够的时间对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调查。

浅析中美行政听证制度

浅析中美行政听证制度

浅析中美行政听证制度程序法治已经成为现代法治行政的路径选择,行政程序在行政法治中发挥重要作用,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内容,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听证程序,听证是参与民主发展的结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产生影响的决定之前,允许其参与到行政程序中,听取其陈述、申辩,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增加其对行政决定的可接受度,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保障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简要介绍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对中美听证制度在适用范围、听证参加人、听证主持人及听证笔录效力上进行对比,指出我国听证制度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标签:行政听证;中美比较;完善建议一、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在美国,行政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有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之分。

在我国,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前,应当告知作出决定的理由,行政相对人有权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行政主体必须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一种法律制度[1]70-71。

听证的理论基础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权力的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2]118。

以及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第14条是州的法律关于正當法律程序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听证制度提供宪法依据。

二、中美听证制度之比较(一)听证种类和适用范围在美国,听证包括正式与非正式听证。

正式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和作出行政决定时,举行听证,行政机关根据听证记录作出决定,又叫审判式听证。

而非正式听证,是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作出行政裁决时,只需要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行政决定并不一定需要基于行政听证记录而作出,记录只供行政机关参考。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内容摘要:听证会作为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在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的环评听证制度较为完善,表现于其行政听证程序的立法详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反观我国的环评听证立法急待完善之处诸多,直接影响着公众参与环评的有效性。

本文紧扣美国相关立法,全面探析美国环评听证制度,并详细剖析我国完善相关立法的可借鉴之处。

关键词: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听证会中国听证会是公众参与的一个主要形式,为公众口头表达意见和提交证据提供了正式的机会。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听证制度(以下简称环评听证)渊源于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该法第102条(c)规定举行公众听证获取公众评议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必经程序和内容;之后,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法》于1978年发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使公众听证在环评中更具可操作性;另外,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也是环评听证的重要依据。

公众听证对美国环评程序的影响力在美国,有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之分。

在正式听证中,是指行政机关有义务根据听证记录或充分考虑听证记录做出行政决定。

如果环境法律中没有规定听证,或者只规定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时必须举行听证,没有规定必须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裁决,这种听证则是非正式的听证。

公众可通过随后取证的听证会对政府的决策进行评论和建议。

虽然在美国环评领域,公众的评论和建议对政府决策的影响不是必然的,而仅仅以可能性的形式存在,但是它对保证利益群体的利益,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有关环评听证的具体制度(一)信息公开制度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102条规定:明确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所征询的相关机关的意见,应按照《情报自由法》的规定对外公开。

统一的信息公开渠道。

《条例》规定:有关的各种文件信息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开,所以《联邦登记》是联邦政府公开环评文件的一个媒介。

政府的通告义务。

对美国行政听证制度思考

对美国行政听证制度思考

对美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摘要:中国已经通过《立法法》《价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建构了基本的行政听证制度,但是听证制度在我国远未得到较好的贯彻,其制度的选择和确定也需要公平和效率这一基本矛盾的平衡博弈。

关键词:听证制度;公平;效率一、概述公平与效率这一对基本矛盾贯穿于行政程序法的始终。

听证制度更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从而做出更加公正的决定,同时在形式上更有利于保证当事人地位的平等等优点,逐渐从司法领域扩展到行政程序领域。

目前听证制度已成为各国行政程序法一项共同的制度。

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听证范围的广泛性,听证程序的司法化在更大程度上保证了行政决策的公平,而职权主义的听证模式防止了程序的过于繁琐和复杂,保证了程序的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博弈也贯穿听证程序的始终,影响着行政听证程序具体制度的设计。

二、公平与效率的博弈在美国行政听证制度中的体现1、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的独立与否与行政决策结果的公平公正密切相关。

从美国的听证主持人的历史沿革来看,从最初完全隶属于行政机关没有独立地位的”审问审查官”到生活和编制上从属行政机关但任命、工资和任职受文官事务委员会单独控制的”听证审查官”再到行使审判型听证权的”行政法官”,从最初的根据行政长官的旨意主持听证到后来的文官事务委员会通过竞争考试择优录用不得随意罢免的规定,听证主持人的地位逐渐由从属走向独立,相应的,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也更加促使其没有后顾之忧的根据听证程序中提出的证据作出决定,因此,这样的一个规定更加有利于决策结果的公正性。

但是听证主持人从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无疑意味着行政机关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降低,因此,从加州开始的集中使用听证主持人制度很好的解决了效率问题。

听证主持人由设立的行政听证局任命和管理,制定统一的程序规则,行为规范和职业纪律规范,从而有助于提高行政法官的专业水平、节省经费、减少开支、合理安排工作量和集中管理,因此在公平的同时保证了效率。

美国听证制度

美国听证制度

美国听证制度法制网一、美国听证制度概况听证制度是肇端于英美普通法上“自然公正”原则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基本内涵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在美国,听证不仅在《联邦行政程序法》中有明确规定,更具有宪法上的直接渊源。

《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这项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

《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这项规定适用于各州政府机关。

据此,听证制度成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宪法制度。

要求听证是公民根据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

从历史发展的轨迹看,听证最初仅适用于司法程序,后来由于其在维护民主、践行法治、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才逐步移用到立法程序和行政程序,成为约束国家机关活动的普遍性程序规则,进而形成了司法机关听证、立法机关听证和行政机关听证三种类型。

下面主要介绍美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听证制度。

(一)立法机关听证在美国,由联邦制这种宪政体制所决定,各州立法机关都享有相当广泛的权力,它们可以在不与联邦宪法、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决定本州包括听证在内的一切事项。

根据地方自治的宪法传统,及州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市、郡等地方立法机关也都有很大的自主决定权。

因此,各州、市、郡在具体组织和安排立法机关听证时往往千差万别。

这里重点介绍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圣荷西市、阿拉米达郡立法机关听证的基本情况。

1.适用范围由地方自治原则所决定,市、郡立法机关听证非常频繁,涉及事项众多,几乎涵盖地方政府职能所及的所有领域。

根据听证事项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立法听证。

市、郡立法机关在不与州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得自行制定适用于本地方的法律。

为了保证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往往通过听证来广泛听取本地方人民的意见。

实践中,几乎所有市、郡地方法律的制定都经过了听证程序。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兰州价格听证会为例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兰州价格听证会为例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兰州价格听证会为例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以兰州市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为例一、美国的价格听证制度(一)价格听证程序的启动要调价的企业在向规制机构提出调价申请之前,至少需要60天通知规制机构,以便规制机构有足够的时间对企业的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查,调查也可以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

递交调价申请的同时,还必须在企业的服务区域内有广泛影响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公告除了包括对调价方案的简要介绍之外, 还必须说明如何从有关机构获得更为详尽的信息。

同时,规制机构会将接受企业调价申请的决定以邮寄的方式通知各利害关系人并在出版的联邦登记上进行登记。

利害关系人通常会有25到30天的时间来对企业的调价方案提出异议。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出现对企业调价方案的异议, 企业的提案就成为非争议性案件,这时规制机构可以根据其自由裁量权进行灵活处理, 其原则是公正和效率。

如果规制机构在30天内没有采取行动, 企业的调价方案就会自动获得通过。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异议提出, 正式的公开听证会将不可避免。

这时, 企业要求的调价方案将会被暂停实施, 直到规制机构最后的裁决生效为止, 滞后期通常为 5到10个月。

(二)价格听证程序的公告在听证会召开之前, 规制机构需要将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的内容通告各利害关系人。

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谁有权得到通知和参加听证。

在价格听证会召开之前都会进行公告, 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可以通过申请要求参加听证会, 并且其申请总是会获得同意。

第二个问题是何时得到通知。

由于价格听证涉及复杂的数据核实和计算, 往往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 因此价格听证会的通告时间往往比其他类型的听证会的通告时间长很多。

美国联邦规制法典要求正式的听证必须提前至少60天通知利害关系人, 而一般的行政程序法规定的通知时间往往相对较短。

(三)价格听证参与方的确定和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在美国, 价格听证会的参与方包括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团体和按照法律规定需要通知的有关政府部门。

美国公用事业价格管制与借鉴(四)

美国公用事业价格管制与借鉴(四)

维普资讯
I_ i i l E p on e n c a x e i C t r
美 国公用 事业价格 管制与借 鉴 ( ) 四
口 曹 炳洲
美国的 公用事业价格 管制机构 足以 价 格管制为核 心的综合性 的经济管 制机 构 ,具有审 定公用事业服务 价格和 管理 企 业多方面 的职能 ,实行成本监控 和价 格 审定一体化管理 。
保 证 服 务 品 质 , 电话 公 司 安 排 多 种 语 言 的 工 作 人 员 为 用 户 服 务 ,并 设 有 电 话 监 听 。 ( ) 竞 争 使 3 经 营 者 的 成 本 大 幅 下 降 ,对 投 资 者 的 吸 引 力 也 增 大 了 。 19 年 前 美 国 市 话 公 司 吸 引 的 资 金 很 96 少 , 19 9 6年 后 吸 引 资 金 达 2 0亿 美 元 。 0 3 运 用 多 种 价 格 形 式 和 定 价 方 法 进 行 公 用 . 事业 价 格管 制 。 ( ) 多种 公 用 事 业 价 格 形 式 。 美 国 的公 用 1 事 业 价 格 不 仅 形 式 多 样 , 而 且 对 公 用 事 业 消 费 有
( 2) 美 国 的 公 用 事 业 价 格 管 制 有 着 坚 实 的 法 律 基 础 。加 州 宪 法 的 第 1 章 是 关 于 公 用 事业 2 的专 门章 节 。仅 加 州公 用 事业 管制 的主 要法 律 一 加 州 公 用 事 业 法 典 , 就 有 二 十 五 编 ,2 0 2条 。 43
着很 强 的 引导 和 功能 性作 用 。
审 和企 业投 资 的 事前 审批 )和 价格 审 定一 体 化管
理 ,能 够 较 好 地 实 现 约 束 成 本 和 合 理 定 价 的 管 制

美:听取不同利益集团意见德: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听证

美:听取不同利益集团意见德: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听证

美:听取不同利益集团意见德: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听证随机抽签次次“被选中”、7年里一共参加过19次听证会......近来成都有4名“价格听证专业户”成为关注焦点,其中一位名叫胡丽天的老妇人竟然参加过各类听证会达19次之多,这样的高“命中率”不得不引起人们对中国听证会制度的重新审视。

那么,国外的听证会制度又是怎样的,美国:听取不同利益集团意见在美国,每个法案往往涉及不同的利益集团,在听证会上主要采取听取不同利益集团意见的方式。

如在环境法的听证会上,听取环境保护组织,受到污染的居民代表和排放污染的厂家的不同意见,由这些不同的利益集团聘请所涉及的技术问题、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的顾问,事前进行有科学根据的调查,写成报告,在听证会上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行辩论美国听证会制度是一种让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私权得到有效保护、让妥协成为社会“润滑剂”的制度。

它一方面通过吸纳各方利益和意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使公共决策与社会治理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可以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保持社会稳定,协调各方力量,促进社会公共活动多元化、民主化。

在美国立法过程中,法案只有经国会或地方立法机构的下属委员会、美国行政部门的审议并同意后,才可提交国会或地方立法机构审议。

因此,立法听证会由国会的下属委员会或美国行政部门召集举行。

相关部门一旦同意举行听证会,即向媒体发出举行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安排参加听证的人员,准备有关材料。

通知的内容包括听证法案的性质、内容,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程序,主持听证的机关及有关法律依据,拟制定的法律的主要争论点。

通知的方法往往是刊登在联邦公报或报刊上,有时也采取张贴公告或将公告送达有关人员的方式。

美国的听证会给予利害关系人参与听证的机会。

允许他们在有法案的调查程序中参与意见,将拟订的法案及其立法理由交给利害关系人,听取其意见;当利害关系人涉及到有关团体时,可以采取咨询和协商的方法征求他们的意见。

听证会要求达到法定人数才能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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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 召 开 公 众 听证 会 ” 的消 息。 组 织 者 还 会在 可 能 受到 价 格 影 响 的地 区 的公 示 牌 上 贴 出 听证 通 知 ,通 过 邮件 等 形 式 对 特 定 的 组 织 或 者 团体 发 出听 证 通 知 。 听证 会 通 知 中包 含 听 证 时 间和 地 点 、 听 证程 序和 拟 听 证事务的介绍。
的价格听证会上维护消费者利 益的主要力 量是 各种消费者组织 ,由于有专业 的工作 人员和较充足 的资金保障 ,提出的意见往
点, 对 行 政 决 策 可 以 产 生 更 大 的影 响 。
称为宣誓 陈述 。通 常情况下 , 宣 往具有技术性强 、 逻辑严密 、 材料翔 实的特 表达意 见, 仅督促 听证 参加人对 自己的观点 负责 , 而
准备听证。通 知一般在听证前一周或者十
天发出。
听证 参 加 人 范 围 广 泛 , 注 重 参
与性
公 用事业 的定价归属于 行政决 策 , 主
要在州法 中规定具体程 序 , 大 多 采 用 非 正
社会 组织作 用 强 大 , 专业性 强
在 公 用 事 业定 价 听 证 中 ,很 多 代 表 消 费者 利 益 的社 会 团体 不仅 代 表 消 费 者 的利
听 证 审 查 官 一般 是 行 政 法 官或 者 公 用 事 业 委 员会 的 委 员担 任 , 相 对 比较 独 立 , 权
式听证程序 , 其 目的是获得 尽可能 多的公 众 回应 , 其特点是最大可能地公众参与 , 最
广泛地公众 通知 , 清 楚 的 建 议 和 简 单 的 程 序 。参 加 听 证 的利 益 相 关 者 很 多 , 包 括 调 整 价 格 的 申请 者 及 其 代 表 、 任 何 经 济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的 人 以及 环 境 、 商业 、 劳动 、 贸 易
出听 证 申请 , 如何 提 出 意 见和 建 议 , 如何 回 答问题等。 大 量 的社 会 团体 的存 在 使 得 各 种 不 同 的利 益 群体 都 能获 得参 与 的支 持 。在 美 国
的 人数 很 多 , 可 以 限 制每 人 发 言 的 时 间 , 并 且 要 求 发言 人 必须 围 绕 听 证 主题 。 听证 会 全程录音 , 并制作听证记录 , 公 众 可 以查 阅 并 复 制 听 证 记录 。 听 证 过 程 贯彻 公 开 原 则 , 在听证过程中 , 会 有 电视 台 、 广 播 电 台等 现
室 会 在 受 到 提价 影 响 的地 区召 开 会 议 介 绍
场直播 。 听证结 束后 , 公众也有权查看听证 会的相 关记录。为 了保证听证 参加 人对于
听 证 中 陈述 意 见 的重 视 ,一般 听证 审查 官 会 询 问 陈述 人 是 否 愿 意 就 陈 述 宣 誓 真 实地 誓 的陈 述 在 决 策 中 会 受 到 更 多 的 重视 , 不
等 各种 社 会 组 织 的代 表 。
在 听证 开 始 之前 , 听 证 主持 人 会宣 益参加听证 ,而且积极推动 广大消费者参 威 性 强 。 与 听证 会 , 以证 明 讨 论 的 事 务涉 及 更 大 的 布 听证 的具体程序和纪律。如果参加听证
公共利益。社会团体 会给予愿意参加听证 会的消费者很 多专业的指导 ,包括如何提
他 山之 石
美 国价 格 听证 制度借 鉴
◎文/ 王敬 波
听证 已经成 为美国行政程序 的一个必 按 照规 定 申请 参 加 的 利 益 相 关者 都 有 机 会 告 之” , 包括报纸、 电台、 电视 台等公共媒体
不 可 少 环 节 。 几 乎 所 有 立法 提 案 都 要 经 过 参 与听证。 由于参加人数众 多, 听证会通常 听证程序 , 很 少有不经过听 证程序而 出 台 的法案或者决定。 持续几天 , 有 的甚 至 连 续 召 开 数 十 天 。 对 于
政、 司 法程 序 中 , 对 于 规 范 公 共பைடு நூலகம்权 力 的 运 会 的投 入 很 多 ,但 是 这 种 充 分 的意 见 交 流
整 ,还 需 要 遵 守 该 法 中 关于 会 议 通 知 的要
求。有的市或者县还会选择法律规定 之外 的方式发布通知。 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 ,
的 人 群 或 者地 区 ,并 给 予 他 们 充 分 的 时 间
例如 , 1 9 7 2年《 清洁水法》 出台之前 , 在 全
美 多地 举 行 了长 达 4 4天 的 连 续 性 听 证
当事人利益 的事项都要经过听证程序。 目
会。 为了便利消费者 , 听证会常常安排在下
虽然从时 间和成本上看 , 听证 前美国 的听证 会 已经普 遍存在于 立法、 行 午或者晚上。
消费 者 的参 与对于 定 价听 证 非常 重 要。法律规定由公共议政 员代表消费者利 益参加听证 。同时 , 消费 者个人也被 鼓励 积极参与听证。只要申请 人能够证 明自己 的利 益受到水 、 电、 气、 电话 等价格 上升 的 影响就可 以申请参加听证。消费者 既可 以 个人 申请 参加听证 , 也 可 以加入 消费者协 会等社会 团体共同参加听证。如果消费者 希望 参加听证 会 , 但 是苦于对 于事 实所 知
行, 充 分吸 收公众的意见 , 保证公 民的知情 和 信 息 采 集 程 序 对 于 尽 量 促成 政府 、公 用 权 和参与权 发挥 重要作用 。
施 后 的阻 力起 到 了重 要 的 作 用 。
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达成共识 ,减 少政策实 那 么最 好 的方 式 是 通 知 那 些 可能 受到 影 响
由于 听 证 会 受 到各 州 会 议 公 开 法 的调
些重 要 议 案 ,还 会 在 多 个地 区举 行 多 个 听证会, 以保 证最 大 限度 地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
美 国听证 制度始于 1 9 4 6年 《 联 邦行
政程序法》 , 首次 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
了行 政 听 证 程 序 , 强调 对 于 一 切 可 能 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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