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_美法学家关于刑罚本质的认识
浅论刑罚的本质
的“ 大幸福原则” 最
于 肉体组织 、 生理结构 以及饮 食 、 男女 的需要等 自然 属 性 而做出的 , 的则是基于情感 、 有 潜意识等非理性 因素 做 出的。例如 , 彭州杀妹案 中, 姐姐为 了让极度痛苦 的
从人类发展史来看 , 的存在 就是 寻找 自身 、 人类 认
识 自身 的过程 。 人类就是在寻找 自身 、 认识 自身 的过程
收 稿 日期 :0 0 o - 9 2 1 _ 6 2
基 金 项 目 : 川 川 达 法 学教 育研 究基 金 第 十届 资助 项 目 四
作者 简 介 : 刘 ̄(9 5 ) 男, 宁丹东人 , 18一 , 辽 四川大学硕 士研 究生, 主要从 事 中国刑 法、 经济刑法研究。
的重要性 日益得到理论 界和 司法 实务部 门 的重视 , 保 安处分制度也逐渐运用于司法实践 中。而关 于刑 罚的
方孑 先生 在文 中并没 有对 动物 性做 出具 体 的阐 L 释, 我们姑且 对其作 简要的分析 。根 据达尔文“ 物进 生 化论” 的观点 , 自然界 的一切 生物都 是在遗传 、 变异 、 生 存斗争 和 自然选择 中 , 由简单 到复杂 , 由低等到 高等 , 不断发展变化 的。 人也是 由低等动物逐步进化而来 。 马
重庆 广 播 电视 大 学 学报
J un l f o g igRa i o r a n qn do& T Unv ri o Ch V ies y t
VO . 2 No 4 I . 2 Au .0 g2 1 0
di0 9 9.s. 0- 3 2 0 0 4 1 o1. 6/sn 0 86 8. 1. . : 3 j 1 - i 2 001
法学家经典名言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官)霍姆斯《普通法》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罗马法法谚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经典著作,这本书在刑法学领域具有深远的影响,读完之后让我对犯罪与刑罚有了全新且深刻的认识。
在书中,贝卡里亚开篇就指出了刑罚的起源。
他认为刑罚的产生并非源于人们的简单报复心理,而是基于社会契约。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形成了公共权力,其中就包括刑罚权。
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刑罚存在的意义,它不是为了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贝卡里亚强调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认为,只有当刑罚是确定的,并且能够迅速地施加于犯罪者身上,才能有效地起到威慑作用。
如果刑罚不确定,人们就无法准确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刑罚不及时,犯罪者在犯罪之后长时间未受到惩罚,那么刑罚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
这让我联想到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执法的不严格和不及时,导致犯罪者心存侥幸。
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刑罚的适度性原则。
贝卡里亚坚决反对残酷的刑罚,认为酷刑不仅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过度的刑罚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恐惧和厌恶,甚至可能导致人们对犯罪者产生同情。
相反,适度的刑罚既能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让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使我明白,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制造痛苦,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者。
此外,贝卡里亚对于犯罪分类和量刑的论述也让我深受启发。
他主张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而不是依据犯罪者的身份和地位。
这种平等和公正的理念,在当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即使在现代社会,依然是我们追求法治公平的重要目标。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法律解释权的观点也发人深省。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明确和清晰的,不能给予法官过大的法律解释权,以免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这让我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确定性,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论[摘要]刑罚的目的历来颇具争议,各种学说纷纭,对刑罚目的之概念、内容及实现途径,只有立足于各种学说并对之辩析,选择一种为立论基础进而进一步论证,才能揭示刑罚目的真谛。
[关键词]刑罚目的报应预防个别预防一般预防预防需要刑罚是与犯罪所并列的公认的刑法学中的两个基本范畴。
关于刑罚的方方面面历来是学者门争论的对象。
其中关于刑罚的目的更是其中的焦点,引得学者们进行着孜孜不倦的研究和不休的争论。
本文拟就刑罚目的略做评论并提出作者的薄见。
一、中外历史上关于刑罚目的之学说(一)中国历史上关于刑罚目的之学说中国历史上长期由儒、法、道三家并存。
道家主张避世对刑罚目的并无论及。
儒、法两家虽论述颇多但又有所区别。
儒家主张德主刑辅,将刑罚置于次于德的地位,在政治统治中,刑罚只起辅助作用。
法家认为刑罚是基本的政治手段,推崇甚至夸大刑罚的作用。
由于对刑罚的认识不同对刑罚目的的认识自然不同。
儒家推崇刑罚的教育感化作用,而法家强调刑罚的恫吓作用。
其论述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报应主义中国历史上有些刑法思想家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报应。
“凡刑人之本,梵暴恶恶……凡爵列官职,庆赏刑罚皆报也。
……”①在荀况看来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正如赏赐是对功绩的善报一样。
故有谓“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杀人偿命”等朴素的报应观念。
2.预防主义预防主义分为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
其中个别预防是以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为内容的。
中国古代的某些刑罚方式就是个别预防的原始体现。
例如“亡者刖足”,“盗者截手”,“淫者去势”等等。
晋代思想家刘颂就说过“除恶塞源,莫善于此。
”②一般预防是以防止社会上其他人犯罪为内容。
中国古代的一般预防主义表现为(1)威吓。
此说为法家所推崇。
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都强调威吓,并由此主张重刑。
商鞅认为,如果“重其重者,轻其轻者”则“轻者不止,重者无从止矣”。
因此主张“以杀去①参见《荀子·正论》②参见《晋书·刑法志》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报应刑与目的刑的比较
报应刑与目的刑的比较赵杉【内容提要】西方近代刑法学自产生与发展的两百余年时间里,刑法学新派与旧派是所有学派之争的焦点。
新派与旧派在刑罚领域的争论形成了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而报应刑与目的刑争论的核心和基点正是刑罚正当化的根据问题,也即刑罚的本质问题。
①本文拟通过分析刑罚本质论的演进过程,比较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之利弊得失,并依据自己的理解对我国刑罚价值取向的选择提出一些浅薄的认识。
【关键词】报应刑目的刑刑罚本质价值取向一、从报应刑论到目的刑论的演变轨迹报应刑论又称绝对主义,是刑事古典学派(旧派)在刑罚论中的主张。
报应刑论将刑罚理解为对犯罪的报应,是针对恶行的恶报,恶报的内容必须是恶害,恶报必须与恶行相均衡。
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古老的正义观念,对恶害的犯罪以痛苦的刑罚进行报应,就体现了正义,这便是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绝对主义刑罚理念的经典表述。
②报应刑论的倡导者以康德、黑格尔、宾丁为代表。
目的刑论又称相对主义,是刑事实证学派(新派)在刑罚论中的主张。
目的刑论认为,刑罚只有在实现一定目的即预防犯罪的意义上才具有价值,因此,在预防犯罪所必要而且有效的限度内,刑罚才是正当的。
目的刑论因其内容的不同又分为一般预防论与特殊预防论。
根据目的刑论的观点,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刑罚目的的正当性与有效性。
“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相对主义刑罚理念的经典表述。
③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菲利和李斯特。
报应刑论是刑事古典学派在反对封建刑罚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资本主义早期价值观念、利益取舍的集中体现。
封建专制下的中世纪欧洲,弥漫着神学的认识论色彩,笼罩在皇权的操控之下,法律是神学的象征,是君王的意志,因此封建刑罚体现出干涉性、恣意性、身份性、苛厉性的特点,“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对封建刑罚的最好诠释。
13世纪源于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标志着欧洲告别封建时代的开始。
神学、专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经过16 世纪的宗教革命和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启蒙思想家们试图以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为理论对刑法进行根本的改革,从罪刑法定、罪行均衡原则的提出到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和刑罚论中报应论的构建,形成了一个从犯罪论到刑罚论的完整体系,深刻地影响了这一时期人们对刑罚本质的认识。
浅谈刑罚的本质问题
全 同等对待 的平等 ;而正义还有另外一层含 义,即分配 的正义 ,要求不
同事 物 区别 对 待 。
其次 ,报应刑论追求正义而忽略刑罚应具有效益 的价 值。报应论认 为,犯罪决定刑罚 ,犯罪应当受到惩罚 。刑罚是惩罚犯罪 的手段 ,刑罚 自身即是 目的,不需要 由其他 目的来证 明其正 当性 。 最后 ,以报应刑论作为刑罚正当化根据容易导致刑罚在适用 时欠缺 主动性 。报应刑论从犯罪人的个人 角度来说 明刑罚 的正 当化根据 ,但它 却 忽略 了社会 ,忽略 了个人是社会 群体中的个人 ,不 同的个人 有着共 同 的生存条件 ,诸多个体共同组成的社会秩序 、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
一
、
预防犯罪的理念 , 避免刑罚过于僵化的报应 。推动刑罚理念更 新 以及制 度演进是 目的刑论 的历史意义 ,而在当前刑事法律实践 中,倡 导 目的刑 论 ,有助于变革我国法律传统之下形成的机械报应理念 ,可 以进一步引
导 刑 罚 制 度 、裁 判 、执 行 回归 理 性 化 。 ( 2 ) 消 极 弊 端
第 一 ,有 利 于 同时 保 护 个 人 权 利 与社 会 利 益 。刑 法 是 国 家 大 法 ,是
所有人都 应该遵 守的宪章 ,它让善 良 人有 了法律保障 ,让恶人受 到法律 制裁 ,既能保 护个人也能保护社会国家安 宁 ,符合 国家统 治的需要 ,是
比较 完 善 的 。 第二 ,有利 于在整体上使刑罚的轻重适 当。在法律上处罚 过于严厉
( 一 ) 报 应 刑 论 1 、基 本 观点
报 应 主义 认 为 犯 罪 是 一 种 “ 恶” ,刑 罚 是 对 犯 罪 之 恶 的报 应 ,着 眼 于 已 然 之 罪 。报 应 刑 论 从 诞 生 到 现 在 走 过 了三 种 阶 段 :一 是 神 意 报 应 、 二是道义报应 ,三是法律报应 。第一种神意报应 主要是 以神的 旨意来解
论刑罚的本质、功能、目的的内涵及其逻辑关系
一 刑罚的本质 对于刑罚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多是以刑罚本身固 有的属性予以界定 ! 且争论也只是在惩罚意义下的
收稿日期 %"$,"-",
作者简 介 李 永 升 *$)/! #! 男 ! 安 徽 怀 宁 人 !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博 士 后 合 作 导 师 ! 刑 法 学 硕 士 ! 从 事 中 外 刑 法 学 + 犯罪学等研究 ) 冯文杰 "$))$ ,! 男 ! 河南项城人 ! 西南政法大学 %"$! 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 从事中外刑法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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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 " ( 一 ) 刑法本质的概念 李斯特教授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的严厉惩罚 * $'& 但李斯特教授认为单纯的惩罚没有意义 ! 惩罚是为 了预防犯罪 * 牧野英一教授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自 身法益的剥夺 * $(& 宫内裕教授认为刑罚是国家施加于 犯罪人恶害的强制手段 * $)&我国学者对刑罚概念界定 的通说也是在惩罚的意义下界定刑罚概念 !& 刑罚是 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 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 %$*&由此观 之 ! 刑罚的概念在中外学者间的定义并无太大差异 ! 天马行空般的定义是不切合实际的 ! 但在国外作为 刑罚概念界定的问题在笔者看来恰恰可以作为对刑 罚本质进行研究的一种史料 ! 刑罚是什么与施以刑 罚为了什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 实现二者良好衔接 的主体恰恰是最易被忽略的人 * 笔者认为刑罚是什 么与刑罚的本质是同一问题的不同阐释 ! 这也是笔 者依据汉语意思进行的界定 ! 刑罚的本质问题的厘 清 ! 关乎刑罚学的向度 * 唯有合理界定刑罚的本质方 得以认清刑罚的手段作用 ! 从而确定刑罚的制定 + 适 用以及执行的价值诉求 " 众所周知 ! 刑罚的本质在国
刑罚本质观
中世 纪 黑 暗 的 封 建 擅 断 的 岁 月 , 在 文 艺 复 兴 带 来 是
的公刑 以来 , 方学 者关 于刑罚 的本质 的争 论 , 西 主要
是 在 报 应 刑 论 与 目 的刑 论 的 阵 地 上 交 锋 。 早 在 古 希
的思想 解放浪潮 中逐 步形成 的 =第 一个 试图论证 和 区 别 “ 应 ” “ 仇 ” 学 者 。 首 推 荷 兰 杰 出 法 学 报 与 复 的 应 家格老 秀斯 。在 《 战争 与和平 法 》 , 老 秀斯 系 统 中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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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2卷 3
第 2期
西南 民族 学 院学报 ・ 哲学社会 科 学版
J u a o o tw  ̄ Unv r t frN t l lls hfsp vad S ca S in e o r l fS uh e n i s y o af t ie P i o h n o i ce c s e i o at o l
【 3N 2 o2
F b.0 2 e 20
20 0 2年 2月
刑 罚 本 质 观
李 欣
( 西南 民族 学院 法 学 院 , 四川 成 都 6 0 4 ) 10 1
摘 要 : 于开 罚 的 本质 的认 识 一 直是 西方 刑 法 学 者 的 争 论 热 点之 一 本 文 试 图 通过 对 西 方 刑 法 学者 问 戋 q  ̄ 罚 本 质 的 关 6 -' l 几种 观 点 的 比较 分析 , 立 一 相 对 合 理 的 刑 罚 本质 观 一 确
关 键 词 : 罚 本 质 ; 应 刑 论 ; 的 刑 论 ; 台 论 刑 报 目 井
中 图 分 类号 : F DO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0 4 3 2 (0 2 0 — o 8— o 10 - 9 6 2 0 )2 l l 5
阐述西方刑法的理念与制度
西方刑法的理念与制度首先刑法在西方历史不同阶段不同学者,不同国家都有着不尽相同的定义!多数英美学者:“决定任何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
大陆法系学者对刑法的看法就要宽泛一些.即刑法是代表社会来规范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作为和不作为,并对其施行制裁的法律。
因此,在西方学术界,关于刑法的概念,因法系、国家的不同,大体上呈一个由狭进到宽泛的状态。
即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郁分学者认为刑法只是规范犯罪行为的法律。
在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学者都认为刑法就是规范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体系。
而在刑法的功能、目的、本质等问题的看法上,两大法系学术界的看法则基本上是一致的。
下面从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来具体阐释西方刑法的理念与制度一、古希腊时期罪的种类有:国事罪、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罪和破坏家庭罪。
其中国事罪是最重的罪。
凡背叛国家,欺骗民众,亵渎神祗,向民众大会发表诋毁现行政策的演说或提出非法议案的一律处以死刑。
侵犯财产罪主要有盗窃、抢劫等。
侵犯人身罪包括杀人,诽谤,诬告等。
破坏家庭罪包括子女虐待父母,收养人虐待孤儿,亲属虐待女继承人等。
刑罚主要有:死刑、出卖为奴,剥夺自由,鞭笞,凌辱,烙印,放逐,罚金等。
实施原则是奴隶处罚肉体,自由民处罚财产或剥夺权利,少数公民即使处以死刑,执行时也应尽量减轻痛苦。
二、中世纪的刑罚与惩罚与近代可以通过对比来阐释,更容易理解西方的刑法观念和刑法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近代以前,其刑法都被视为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维护统治阶级的秩序的工具;近代以后的刑法,在启蒙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通过观念的更新和周密的制度设计,成为了市民社会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的人道主义等四大原则起到连接作用,下面以这四大原则为基础来对比出中世纪与近代刑罚制度理念的不同。
1、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其核心的内容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它是相对于在近代以前的社会下罪刑搜断之状态而提出的。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一本书之所以成为经典,首先在于它曾在历史上起到过某种重要的作用。
《论犯罪与刑罚》就是这样一本书,其作者贝卡里亚——意大利刑法学之开山鼻祖,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
该书翻译成汉语虽只有区区不到10万字,但文笔优美、逻辑严谨、想象力丰富并充满雄辩。
最重要的是,书中提出了许多后世刑事立法和法学研究奉为圭臬的思想,如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
接下来,本文将试图对书中的观点进行分析总结。
(一)罪刑法定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
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
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对法律的解释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解释。
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
试论刑罚的本质
试论刑罚的本质作者:田雨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9期摘要:何为刑罚的本质一直是刑法学理论中一个传统而经典的话题,多年来关于刑罚本质的学说层出不穷,学术探讨也在不断地发展和深化。
刑法学界出现过报应刑论、目的刑论、折衷论、关系论以及基于宪法学视角的人权保障论。
尤其是近段时间出现的基于宪法学视角关于刑罚本质的论述又为这一陈旧的话题带来了新的争论,这个建立在新的人权理论上的观点值得讨论和分析。
关键词:刑罚本质;保障人权;关系说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9-0132-03刑罚的本质作为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不断被学界分析和争论,本文主要是在简述关于刑罚本质众多观点的前提下,以评价刑罚本质是保障人权的这一新观点为切入点,对刑罚本质进行分析和理解。
一、刑罚本质的学说争鸣围绕刑罚本质的争论是刑法学理论中一个古老的话题,东西方学界的论述层出不穷。
关于西方的刑罚本质研究,我国著名学者马克昌老师曾评断:一直以来西方学者关于刑罚本质的争论,主要围绕的都是报应刑论和目的论的对立[1]。
西方的报应刑论认为,刑罚是行为人犯罪后应招致的必然后果,刑罚本质就是对于行为人的报应与惩处。
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并非单纯报应行为人,而是预防犯罪和为社会提供必要安全。
在目的刑论中逐渐衍生出两个分支学说,即教育刑论和预防刑论。
虽然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都拥有众多论述,事实上,刑法理论中长盛不衰的是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折衷学说。
刑罚本质的折衷说可以从希腊圣贤柏拉图那里找到思想的源头,柏拉图早期对于刑罚本质的认识是基于绝对的报复观点,但是在他《法律篇》中则表达出了对于刑罚本质是对于受刑人教育和改良的观念。
贝塔利亚提出的“刑罚目的在于矫正和预防”以及迈耶提出的“分配理论”都是折衷说中的代表。
无论是报应刑论、目的刑论还是折衷说,都没有平息关于刑罚本质的争论,刑法学界对于刑罚本质的探究一直没有停止。
死刑与美国文化
死刑与美国文化在美国,死刑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且复杂的议题,它深深嵌入了美国的文化、法律和社会结构之中。
美国文化对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重视,是理解死刑问题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从建国之初,美国就宣扬着“人人生而平等,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
这种对个人权利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一部分人认为,死刑侵犯了罪犯作为人的最基本权利——生命权。
他们坚信,即使是犯下重罪的人,也应该有机会改过自新,而不是被国家剥夺生命。
宗教信仰在美国社会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这也对死刑的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基督教的教义中包含着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宽恕的倡导。
许多宗教团体和信徒认为,只有上帝才有权力决定一个人的生死,人类不应该越俎代庖。
这种宗教观念使得一些人坚决反对死刑,认为其违背了宗教的核心价值。
美国的法律体系是另一个影响死刑看法的关键因素。
美国实行联邦制,各州在法律制定和执行上有一定的自主权。
这就导致了在死刑的适用上,各州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一些州坚决执行死刑,认为这是对严重犯罪的必要威慑;而另一些州则已经废除了死刑,更倾向于通过长期监禁等方式来惩罚罪犯。
这种法律上的不一致,反映了美国社会对于死刑的多元态度。
种族问题也是美国死刑争议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历史上,种族歧视在美国社会根深蒂固,这种歧视在司法领域也有所体现。
有研究表明,在死刑的判决中,种族因素可能会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例如,相同性质的犯罪,少数族裔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概率可能高于白人被告人。
这种不公平现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批评,也使得一些人对死刑制度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
媒体在美国社会中的影响力巨大,它们对死刑案件的报道和评论也在塑造着公众的看法。
一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可能会对死刑案件进行过度渲染,从而影响公众的情绪和判断。
而另一些媒体则会更加深入地探讨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引发公众的思考。
公众舆论在美国死刑问题上也呈现出多样性。
一部分人认为,对于那些犯下极其严重罪行,如谋杀、强奸儿童等的罪犯,死刑是必要的惩罚,能够为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一定的正义和安慰。
刑罚的本质
刑罚的本质作者:袁伟林来源:《商情》2013年第17期摘要:事物的本质是内在的,具有隐蔽性,需要透过现象来认识。
同时,现象又是复杂多变的,既有反映事物本质的真象也有不能反映事物本质的假象。
这就势必导致人们对事物本质认识出现误差或多样化,但是事物的本质只有一个。
因此刑罚的变化必然引起学者们对“刑罚本质”的不同看法,本文试图通过对目前关于刑罚本质的几种观点进行阐述、比较、分析,从而得出笔者认为较为科学、合理的刑罚本质观。
关键词:刑罚本质;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并和论一、刑罚本质的概念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由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那么什么是刑罚本质呢?早在古希腊时期人们便已经开始试图了解、阐明刑罚的本质。
但是由于当时历史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只能仅仅凭借经验的本能对刑罚进行思考。
有些人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恢复被犯罪破坏了的宇宙和谐的报复;有些人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惩罚犯罪人而平息神的忿怒;又有些人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改良犯罪人以及威慑其他人等等。
这些原初的观点逐步发展成为了现今的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
现今我们研究刑罚的本质,首先应当从刑罚本质的基本含义入手,对其做出科学的界定。
“本质”属于一个哲学概念,哲学上对“本质”的定义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认为,本质和现象是事物的一对基本范畴。
就本质而言,“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的各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
刑罚的本质既要有“本质”的一般特点又要有其自身的特征。
故可得出刑罚本质就是刑罚本身各要素的内在联系和统一,是刑罚本身所固有的、决定刑罚的性质、面貌和发展的,体现刑罚之所以为刑罚的根本属性。
二、关于刑罚本质的三种理论学说(一)报应刑论者关于刑罚本质的基本观点报应刑论始于中世纪的神意报应主义,它以神的旨意作为报应的理由,认为犯罪是违反了神的命令或上天的旨意,国家对罪犯适用刑罚是秉承神意给以报应。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在17-18世纪,因为西欧国家的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强大,封建制
度已经成为他们发展的严重阻碍。残酷的刑罚制度使还没有完全摆 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
1764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 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 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 切萨雷·贝卡里亚。他站在文艺复兴时期启蒙运动文化的高峰上, 批判了中世纪欧洲的僵化、蒙昧的法律体制,他用启蒙思想家的思 想成果重新反思了死刑制度终极的理念和其存在的价值。贝卡利亚 站在了前贤的臂膀上,以深遂的洞察力透知死刑的本质。他揭开了 中世纪以来掩饰在落后、残暴、迷信的刑罚制度上的遮羞布,开创 了近代西方刑罚制度理论的先河。他为刑法确立的原则,奠基了现 代刑法。其影响深远,泽被当世。
• 所谓虚伪的功利观念,是企图把死板的无机物所忍受的对称和秩序给 予一群感知物;它忽视那些持久而有力地影响民众的现实因素,却重 视一些遥远的因素,而如果没有某种非凡的想象力通过放大去克服对 象的遥远性,那么这种遥远因素的影响就是极为短暂和微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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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对法律的解释
➢法律源自于臣民根据其共同意志向君主公开的 或默示的忠诚宣誓,是作为约束和控制个人利益 内在躁动的必要手段。法律真正的和实际的威力 正在于此。(社会普遍意志)
不论是否支持废除死刑,这本
《论犯罪与刑罚》都是一部不可错过 的法学巨著,它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 在以法学进行思考,同时从多个方面 对自己的论点进行了论述,我不得不 佩服这个才二十几岁的法学家。该书 以独特的风格针对问题,解决问题, 而不是回避问题,不流于简单的空洞 说教或者抽象的“思辩”,在论述中, 总能给人:“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 觉。
对美国刑法体系的思考
对美国刑法体系的思考第一篇:对美国刑法体系的思考对美国刑罚体系的思考关键词:美国刑罚体系刑罚目的假释减刑缓刑和中间刑我国论文摘要:2003年在美国监狱和看守所中被关押的人数达两百万,此外,还有400万人在监狱外服刑。
美国目前的人口总数为2.8亿。
以此计算,在美国,每140人中就有1人在监狱中服刑,如果加上在监狱外服刑的人,平均每34个成年人中就有1人在监狱内或监狱外服刑。
这一比率不可不说是高的惊人。
在这种情况下,刑罚体系的设定不仅仅是符合公平和正义的问题,更是关于经济关于实用的问题,其中有更多的智慧和可借鉴之处。
为更好的了解美国的刑罚体系的设定及作用,我首先了解了美国对于刑罚的目的的主要观点。
美国刑事司法学者一般认为刑罚有四个目的:(1)报应目的;(2)威慑目的;(3)剥夺罪犯犯罪能力目的;(4)改造目的。
刑罚报应主义主张罚当其罪,犯罪对社会造成的损害越大,对犯罪的刑罚也就应越严厉。
但其内在的困难性在于“社会损害性”判断的标准难以统一;刑罚功利主义者则认为刑罚的严厉程度应以其刚好能预防犯罪为限,既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
刑罚过于轻缓,起不到威慑作用,而过于严厉又会适得其反,使犯罪分子从事更严重的犯罪。
但显然,一味强调这一主张是十分不可靠的,因为威慑是因人而异难以衡量的。
而剥夺罪犯犯罪能力则是主要通过监禁方式在客观上使罪犯失去犯罪的能力(当然不是绝对的)。
但是其问题在于,如只是强调这一点一则会导致侵犯罪犯的相应权益,另外,刑事司法机构很难准确判断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自然也就无法通过这种方式来防治犯罪。
改造论则是通过对罪犯的教育、治疗、改造,使他们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
但在20世纪70年代后该理论已经日渐衰弱,而被其他三个理论占主导地位。
在实践中,有时,这四个目的可以同时体现在一个刑罚中。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这四个目的很难在具体的刑罚中得到完全的统一。
基于以上的刑罚目的,我试图逐一考察美国的刑罚体系中的刑罚是否很好的体现了其刑罚目的并有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网络下载死刑又称生命刑,也有叫极刑的。
其大概的定义即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的刑罚。
据说死刑与奴隶社会一同产生,迄今,还有很多国家和政府采用这一刑罚,可见其历史之久远。
然而,事实上,到了十八世纪有人毅然地提出了将它废弃的主张。
这个人就是被后世称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而他则是在他的享誉世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这一观点的。
我们所能看到的最近的有关这位刑法学家的资料大多数都是关于它的死刑观的,这一方面说明他对于近现代刑法发展的影响之大,一方面也说明了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是当今学术界的一个热点。
既是热点必有一定的价值,所以有深入细致地研究的必要。
历来对于贝卡利亚的研究(事实上《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基本上就是贝氏的死刑观)将其死刑观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发挥其效用。
第二,死刑容易缇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
统治者籽加强死刑的威慑作用,一般都公开以残酷的手段执行死刑。
因而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等酷刑已经成为一种表演。
第三,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
贝卡利亚从心里效应的角度论证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第四,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
这是贝卡利亚等启蒙学者反对死刑的主要理由。
他们认为,很多人犯罪是由于缺乏起码的人道主义情感,心灵很残酷,而这同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着直接的关系。
死刑起着纵容人们流血、树立残暴榜样的作用。
以暴行镇压暴行,只能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
第五,死刑的错误是无法挽回的。
……由于司法错误是难以避免的,死刑的适用就使这些司法错误成为无可挽回的。
(关于司法错误这一点贝卡利亚没有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及,而是在1792年1月12日的一份文件中涉及到的。
马克思关于刑法的论述
马克思关于刑法的论述马克思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和哲学家,他对于社会问题的思考和研究深刻而透彻。
在他的著作中,也有关于刑法的论述。
马克思认为,刑法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利益。
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马克思关于刑法的论述。
一、刑法的本质马克思认为,刑法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它的本质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刑法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利益。
在马克思看来,刑法是一种权力的表现,它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一种控制手段。
因此,刑法的实施往往会受到统治阶级的影响,而不是真正地为人民服务。
二、刑法的历史演变马克思认为,刑法的历史演变是与社会制度的变迁密切相关的。
在原始社会中,刑法是由部落长老或族长来制定和执行的,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部落的利益和秩序。
在奴隶社会中,刑法成为了统治阶级对奴隶的一种控制手段。
在封建社会中,刑法则成为了封建主义统治阶级对农民和城市贫民的一种控制手段。
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刑法则成为了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一种控制手段。
三、刑法的局限性马克思认为,刑法虽然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但它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刑法只能惩罚犯罪行为,而不能预防犯罪的发生。
其次,刑法的实施往往会受到统治阶级的影响,而不是真正地为人民服务。
最后,刑法的实施往往会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因为刑法的实施往往会对弱势群体造成更大的伤害。
四、刑法的改革马克思认为,刑法的改革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刑法存在的问题。
首先,必须建立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制度,使刑法的实施真正地为人民服务。
其次,必须加强对犯罪的预防和教育,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最后,必须改变刑法的实施方式,使其更加人性化和公正,减少对弱势群体的伤害。
总之,马克思关于刑法的论述,深刻地揭示了刑法的本质、历史演变、局限性和改革方向。
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和借鉴他的思想,为建立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制度和实现人民的幸福而努力。
英美刑法论文
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其独特的特色,本文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以及特点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结合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现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阐述,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启示。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行为犯意启示一、引言犯罪构成的观念,来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的纠问程序,用来证明犯罪事实的是否存在。
直到18世纪后期,犯罪构成也只是在诉讼法上有意义。
到了19世纪初期,德国刑法学者费尔巴哈、施蒂贝尔等人才把构成要件引入实体刑法上的要件加以理解。
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构成是违法的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实施的诸要件的总和。
”费尔巴哈把刑法原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行为中所包含各个形位的或事实的诸要件总合。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即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构成。
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用语。
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渊源关系不深,但近年来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较大。
而与大陆刑法较为成熟的研究相比,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研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
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特点和形成原因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裨益。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概念。
可以说,犯罪构成在英美刑法中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术语。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
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一般认为,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即犯罪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为第一层次。
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充足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为第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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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双月刊)1998年第2期(总第88期)论英、美法学家关于刑罚本质的认识谢望原Ξ内容提要:本文对英、美刑法学中关于刑罚本质的三种主要理论进行了述评,指出报应刑理论是复仇情感的渲泄,功利刑理论是基于苦乐算计的推理,折衷刑理论是其对立和调合。
关于刑罚本质的各种理论有利有弊,只有对它们进行对比研究,才能扬长避短。
主题词:刑罚 刑罚本质理论 刑罚报应论 刑罚功利论 刑罚折衷论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有一种观念:认为英、美刑法只注重实务而不注重理论。
故我国学,很少有人顾及英、美刑法理论。
事实上,英、美两国的法学家也十分重视刑法理论研究,特别是在刑罚理论的研究方面,更是不比大陆法系诸国的研究逊色,从他们关于刑罚本质的研究来看,便可见一斑。
英、美法学家关于刑罚本质的认识,大体上可分为三个流派,即刑罚报应论、刑罚功利论和刑罚折衷论。
一、复仇情感的渲泄:刑罚报应论尽管英国著名的哲学史学家伯特兰德・罗素(B en trand R u ssell)认为,“在从康德到尼采这段时期内,英国的职业哲学家始终几乎完全没有受到同时代的德国人的影响,①但是近代以来,英、美刑罚理论中的报应主义如同大陆法系的情况一样,其理论根基源自德国哲学家康德的法哲学。
②康德从哲学上的因果决定论立场出发,把犯罪行为看作为因,把刑罚看成是果,那么罪刑关系就成了因果报应关系。
他认为,从人类伦理道德的理念出发,恶有恶报,善有善报,刑罚就是对犯罪人恶行的报应。
因此,他明确指出:对犯罪人的报复必定是无条件的,“即使市民社会在其成员的同意之下将要解体,……在监狱中找到的最后一位谋杀者也必须先予处决,以便使每个人依其行为得到应得的报赏。
”③康德的刑罚报应思想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Ν强调绝对报应。
他指出:“一个人的生命决不能仅仅被作为达到某种其它目标的手段而受摆布……他的内在人格(即他作为一个人的权利)保护他免受这种摆布,即使的确可以谴责说他丧失了他的文明人格。
在对他或他的同胞施以刑罚的任何考虑之前,我们必须找到他应受刑罚的罪行。
”④康德的这段话是针对功利思想而言的,他坚决反对把人作为“手段”(m ean s)来加以处罚,而强调刑罚仅仅是对犯罪的报应而别无其它欲求;同时他强调了只有真正犯有罪行之人才可处罚;刑罚绝不可施之于无辜而不管出于何种目的。
Ο强调等害报应甚至同态复仇(lex tali on is)。
康德认为,刑罚不仅应在被害人所受犯罪之苦的程度上与犯罪相匹配,而且也应与犯罪的形式和方法相一致,即对非法侵占财产的犯罪处以罚金,对殴伤他人身体的犯罪处以肉体上的打击,对谋杀罪应处以死刑;⑤对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谢望原:论英、美法学家关于刑罚本质的认识强奸犯则应处以宫刑。
⑥英、美刑法学家中的一些人完全继承了康德的报应刑思想。
例如,英国刑法学家A・C・依温(A・C・Ew ing,1929)指出,从本质上讲,犯罪所招致的惩罚之苦是一种后果。
……刑罚的基本的合理证明总是能在所犯之罪应该处罚这一事实中找到,而不应到因刑罚痛苦而获得的将来利益中去寻找。
⑦而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John R aw ls,1955)也认为,刑罚的合理证明仅仅以犯罪行为值得处罚为基础。
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应当受到与其行为相适应的刑罚之苦在道义上是合适的。
犯罪人因为他的罪过而应当受到处罚,并且,适当处罚的严厉性依赖于其行为恶性。
⑧这些论述,与康德的报应刑思想如出一辙。
英、美刑法学家还进一步充实了报应刑论的研究。
以刑罚的合理证明(ju stificati on of pun2 ishm en t)为根据,他们把报应主义进一步分为“法律报应主义”(legalistic retribu tivis m)与“道义报应主义”(m o ralistic retribu tivis m),“纯粹的法律报应主义”(pu re legalistic retribu tivis m)和“不纯粹的法律报应主义”(i m pu re legalistic retribu tivis m),以及“纯粹的道义报应主义”(p u re m o ralistic retribu tivis m)与“不纯粹的道义报应主义”(i m pu re m o ralistic retribu tivis m).法律报应主义认为,刑罚的合理证明,总是可以在一个规则被违反的这一事实中找到,因为某一刑罚就是为违反这一规则而设定的,至于犯罪人是否有道德上的罪过,并不重要。
美国学者马伯特(J・D・M abbo tt,1939)极好地阐述了这一思想:“刑罚并不是法律的必然结果,而是违法的必然结果。
立法者并没选择惩罚。
他们希望不需要刑罚。
……犯罪人作出了基本的选择:他(她)把刑罚带给了自己。
”⑨道义报应主义基于把犯罪等同于违反道德规范,所以法学家们在论述刑罚的合理证明时经常使用道德的字眼(m o ral ter m ino logy),如“功过”(m erits)、“道德上适合于”(m o rally fitting)、“道德上更好”(m o rally better)、“不道德”(w rong do ing)等。
其基本精神乃是认为道德与法具有同一性格,而违反刑法也就是对道德的严重违反,因而刑罚是对违反道德的行为的一种报应。
从逻辑意义角度看,道义报应有三个含义:Ν道德罪过是正当刑罚的必要条件;Ο道德罪过是正当刑罚的充足条件;Π加之于犯罪人道德罪过的适当刑罚量应当与犯罪的道德恶性相适应。
纯粹的法律报应主义与纯粹的道德报应主义都没有任何功利色彩,法律或道德上的罪过对于正当的刑罚来说就是必要而且充分的条件,刑罚即使不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其合理性也已足矣。
而不纯粹的法律报应主义与不纯粹的道德报应主义则认为,法律罪过或道德罪过以及有益于善的结果产生才是刑罚的正当理由。
如果只有罪过而不能产生善的结果,或者虽能产生善的结果但没有罪过,都不足以成为刑罚的正当理由。
正因为不纯粹的法律报应主义和不纯粹的道义报应主义含有一定的功利色彩,故也可被称为“不纯粹的功利主义”(i m pu re u tilitarian is m)或“不纯粹的报应主义”(i m pu re retribu tivis m)。
英、美刑法学中,刑罚报应论还有一种变异流派。
该流派把复仇作为其刑罚合理证明的主要理由,因此,人们将其称之为刑罚复仇论。
它又可分为三个不同的学说。
其一,排泄阀说(es2 cape-valve)。
此说代表人物是英国著名法学家詹姆斯・菲兹詹姆斯・斯蒂芬(Jam es F itz2 jam es Step hen)和奥利佛・温德尔・荷尔姆斯(O liver W endell Ho l m es,J r.)。
他们认为,法律制裁是功击性情感有秩序的排泄,它要求以社会性地破坏方式得到满足。
国家通过垄断复仇权防止私人复仇,而刑罚就是调控复仇情感的阀门。
其二,享受主义说。
此说认为刑罚的合理性存在于当人们(特别是被害人及其所爱之人)看到犯罪人因为犯罪而受到惩罚时,能够产生愉悦的享受。
其三,浪漫说。
此说认为刑罚的合理证明可以在它所表达的仇恨与忿怒的情绪之中法学评论 1998年第2期找到,而这种情绪可以被所有正常的或能够正确思想的人们感觉到。
βλ二、基于苦乐算计的推理:刑罚功利论(T he U tilitarian T heo ry of Pun ishm en t)虽然在洛克、爱尔维修和休谟的著作中早已有关于功利思想的论述,但功利思想在哲学上成为一种“主义”,却应归功于吉米・边沁、詹姆士・密尔以及其子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βµ而英、美刑罚理论中关于刑罚本质认识的功利主义,主要源自作为道德哲学家和法学家的边沁的功利主义的法学思想。
边沁把作为自己全部哲学基础的两大原理之一“最大幸福原理”(greatest happ iness of the greatest num ber)βν直接运用到法学领域。
他认为: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都应该以“最大幸福原理”为终极价值,即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在他看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一原则之所以具有头等重要意义,是因为它是衡量立法好坏的标准”。
βο边沁是从狭义经验主义的人性论立场出发来论证功利主义的。
他的这一思想很大程度上是来自于休谟的人性论。
他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的,而人的一切行为都受着两种动机的支配和引导,即趋利与避害。
从这一意义上讲,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尽可能获得幸福。
所谓幸福,就是快乐,也就是善。
与此相对的则是恶,或痛苦。
他指出:“一种事态如果其中包含的快乐超过痛苦的盈余大于另一种事态,或者痛苦超过快乐的盈余小于另一种事态,它就比另一种事态善。
在一切可能的事态当中,包含着快乐超过痛苦的最大盈余的那种事态是最善的。
”βπ据此,边沁提出了一条著名的行为原则:“每个人的主要活动都是由先于算计快乐和痛苦的欲望决定的。
”βθ而刑罚从其本质上来讲,就是以痛苦来遏制人们获取非法幸福的欲念,实现全社会的最大幸福。
持刑罚功利论的学者认为,就其本质而言,刑罚也决非是善(也是一种恶),βρ但是,它象“良药苦口利于病”一样,当它作为一种手段能够产生诸如改造或矫正罪犯、保护社会免遭同一犯罪人的再度犯罪侵害以及震慑其他有可能成为犯罪人的分子时,它就是善。
βσ从逻辑结构角度来看,功利主义刑罚论也由三个基本内容构成:Ν社会利益(co rrecti on,p reven ti on,detter2 rence,等等)是刑罚合理性的必要条件;Ο社会利益是刑罚合理性的充分条件;Π施于犯罪人的适当刑罚量以受其影响的所有的人获得最大的善或最小的恶(消极影响)为适当。
这里,功利主义刑罚论者是用此三个条件来作为刑罚的合理证明。
三、两种理论的对立与调合:刑罚折衷论(A Com p rom ise T heo ry of Pun ishm en t)在英、美刑法史上,刑罚报应论与刑罚功利论之争已有一个半世纪有余的历史了。
但直至今天,这一争论仍在继续。
刑罚报应论者认为,刑罚功利论存在以下难以克服的问题:Ν刑罚功利论是一种向前看的理论,即为了未来的利益而处罚过去犯罪的人。
若果真如此,“那么当处罚犯罪人对犯罪人、被害人或者社会都不会产生任何善的结果时就不必处罚犯罪人”了,βτ这是否意味着承认某些罪可以不予处罚?如果对此作肯定回答,显然是对法的正义或公平原则的公然违反;若对此作否定回答,则意味着对功利主义原则的否定。
Ο刑罚功利论实际上承认了把人当工具(或手段)来达到其他目的,这是不符合现代民主国家充分尊重人权的政治理想的。
Π如果承认刑罚的本质就是要谋求最大的功利(幸福),那么将会出现处罚无辜或者对轻微犯罪处以重刑等滥用刑罚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