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徐政办发[2010]134号【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1【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一日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设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依法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徐人社发[2014]12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4〕125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及时、简捷、方便,实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委)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鉴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
市劳鉴办设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承担市劳鉴委的日常工作。
二、劳动能力鉴定包括职工工伤(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是执行国家标准的技术性鉴定行为。
三、市劳鉴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医疗卫生专家实行聘用制。
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四、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初次和复查鉴定;(二)工伤确认鉴定分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三)工伤康复对象的确认;(四)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分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因工、因病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五)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5•【字号】徐政办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5日徐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深刻吸取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巩固危险化学品三年安全综合治理成果,持续深化综合治理,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批示指示和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废处置、使用开展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的全生命周期大排查大检查,全力消除监管空白与盲区,全面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行业系统性风险,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坚决遏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爆炸、火灾、中毒事故发生,确保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徐委办[2011]98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办[2011]98号2011年10月26日)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纳入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5.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已经列入转企改制名单尚未实施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不列入实施范围。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12.05•【字号】徐劳社险[2002]20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劳社险〔2002〕20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企业主管局(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和《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发[2002]1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采取“定点医院,定额结算”的办法。
“定点医院”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择确定并予以公布。
市区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暂定为: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徐州市第一、三、四人民医院、徐州市妇幼保健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医院、徐州市鼓楼区人民医院、徐州市贾汪区人民医院、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徐州矿务集团第一、二医院、徐州利国医院、徐州电力医院、徐州市矿山医院、管道医院、徐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二、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定期公布。
凡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流产、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女职工,由经办机构按照下列定额标准支付医疗费:1、顺产1000元;2、难产:助娩产1400元,剖宫产2500元。
3、怀孕3个月以下(含3个月)流产200元;4、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500元;5、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的按正常顺产标准;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30元。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市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于2017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一、保留规范性文件52件(一)“徐政规”文件15件1.《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2号)2.《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3号)3.《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徐政规〔2011〕3号)4.《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5.《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7号)6.《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8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8.《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徐政规〔2013〕6号)9.《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3〕8号)10.《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徐政规〔2013〕9号)11.《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2号)12.《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13.《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4号)14.《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1号)15.《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2号)(二)“徐政发”文件16件1.《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徐政发〔2000〕130号)2.《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建筑建设的通知》(徐政发〔2002〕44号)3.《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徐政发〔2002〕126号)4.《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徐政发〔2003〕59号)5.《市政府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03〕96号)6.《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04〕43号)7.《市政府关于我市退职人员参加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徐政发〔2005〕87号)8.《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9.《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徐政发〔2008〕142号)10.《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区域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通知》(徐政发〔2008〕149号)11.《市政府关于大专院校建设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1〕78号)12.《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1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2〕167号)1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徐州站、徐州东站地区综合管理机关的决定》(徐政发〔2013〕85号)15.《市政府关于加大技术改造推进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的意见》(徐政发〔2015〕37号)16.《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5〕57号)(三)“徐政办发”文件25件1.《关于调整2003年度徐州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徐政办发〔2003〕156号)2.《徐州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徐政办发〔2003〕163号)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96号)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7号)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8〕154号)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81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2号)8.《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9.《关于徐州市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公租房建设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25号)1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专院校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68号)1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体教结合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84号)12.《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号)1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2号)1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老年人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01号)1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18号)16.《徐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使用办法》(徐政办发〔2013〕223号)17.《徐州市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3〕230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31号)19.《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41号)2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和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57号)2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4号)2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58号)2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03号)2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徐州市足球运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36号)2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49号)以上确认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26•【字号】徐安监[2007]136号•【施行日期】2007.07.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徐安监〔2007〕136号)各县(市)、区安监局,局各业务处室: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精神,为切实保障生产一线工人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结合近期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立即在全市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重点行业是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化工、建筑施工、冶金及制造加工业。
二、检查重点防护用品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具、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特种工作服、安全鞋(靴)、煤矿用自救器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三、检查重点内容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所列举的八项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尤其要严厉查处贪图便宜购买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给一线工人使用的恶劣行为,对由此造成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要追究相关责任的人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保障,并有效实施了对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规范化管理;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了培训与监督。
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在有多个承包单位的项目中对劳动防护用品是否进行了统一协调、管理。
四、加强与质量监督、工商、建设、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调查、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将此次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汇总后,于8月底前报送市安监局信息法规处,以备省局抽查。
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8•【字号】徐政发[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4]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安监局、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希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抓好建筑安全,严格程序、按章办事是基础,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是关键。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建筑安全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切实解决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缺位、失位、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为全市三个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00四年四月八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各级、各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坚决防范各类建筑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市建设局安全生产职责1.负责全市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建筑装饰装修、房屋拆除,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企业的安全评估(复查)和建筑市场安全工作的监管;2.负责市区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以上的建筑工程的监管;3.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4.负责全市建筑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的论证;5.负责市区工程招投标中施工队伍安全条件的审查;6.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管。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徐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徐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徐人社发[2013]332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徐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3〕33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徐政发〔2005〕4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治疗等原则选择确定并予以公布。
定点机构分为假肢、矫形器、生活类辅助器具和其他辅助器具四种类型。
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和省民政部门的职业资格认证批复;(二)遵守国家有关辅助器具配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系统;(三)具有配置辅助器具必须的医疗康复功能训练人员与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有配置辅助器具相应的专科科室及其相应配置前辅助检查科室和设施。
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内容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特殊工种名录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特殊工种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徐人社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特殊工种名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8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健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特殊工种名录,现对梳理规范特殊工种名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特殊工种名录的范围特殊工种名录范围是指我市市区及各县(市)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原县、区属大集体企业中按照国家规定符合办理提前退休条件的特殊工种。
已破产或改制的国有企业的特殊工种是指破产或改制前按规定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改制企业中改制前已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改制后仍在同一岗位上不间断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可连续计算)。
二、规范特殊工种名录的方法步骤规范特殊工种名录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3月31日前)。
学习相关政策规定,准备有关文件资料,层层进行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梳理规范特殊工种名录工作由各县(市)、区和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现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县、区属大集体企业由本企业填写《徐州市企业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名录表》(以下简称名录表);已破产的原国有企业和县、区属大集体企业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破产清算组按单位填写《名录表》,在备注栏注明单位停产时间,并附单位破产文件;已改制的原国有企业和县、区属大集体企业由现企业按改制前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名称填写《名录表》,并在备注栏注明改制后仍继续存在的特殊工种名称及改制后企业性质,并附改制文件。
县(市)、区属企业由县(市)、区人保局负责报送;原国有和集体企业(含已破产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报送;市直属企业和原国有改制企业由本企业直接报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3]8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6日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统一筹集,统筹使用。
第三条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所属的徐州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为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权益记录、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业务指导等工作。
其财务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本统筹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机构编制、财政、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徐政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2〕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4日徐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构建职责明晰、评价科学、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坚持行业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按类分级、依级监管,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具体工作的实施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承担。
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徐政发〔2010〕160号)等文件要求,履行行业管理和专业监管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徐人社发[2012]378号【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2〕37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徐州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28日徐州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工伤康复管理工作,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伤康复(包括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是指利用现代的康复理论和技术,为工伤康复对象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服务。
第四条工伤康复采取治疗和康复并重,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兼顾的方式,遵循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是指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以下统称为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是指符合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资格,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康复政策及工伤康复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规划的实施;对工伤康复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准工伤康复方案;与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编制工伤康复费用预算;工伤康复的业务管理及其康复费用的核拨和相关业务管理结算。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徐政发[2010]160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10〕1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积极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省驻徐有关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二)宣传、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三)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四)建立健全各级特别是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和执法体系;(五)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六)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八)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十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十二)承担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6〕54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6〕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31日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第三条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养老保险改革工作。
第四条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徐部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具体做好社会保险的登记、缴费、退休待遇申报等工作。
徐州市安监局关于成立徐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通知
徐州市安监局关于成立徐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徐安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安监局关于成立徐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通知(徐安发〔2012〕1号)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专业特长和经验,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成立徐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名单如下:一、石油化工组组长:梁传成徐州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办高工副组长:吴刚江苏中信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高工成员:杜庆元徐州市化工医药公司退休工程师郭广石徐州创新企业发展咨询有限公司高工梁克顺徐州市工程咨询中心高工XXX 徐州市淮海经济区联络处高工王德堂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徐西之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张旭瀛江苏正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工仲维龙江苏维尤纳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高工赵昌富江苏晋煤恒盛化工有限公司高工二、机械冶金组组长:乔广金徐工集团退休经济师副组长:张继福圣戈班(徐州)管道有限公司工程师成员:杜学军江苏大屯铝业有限公司高工黄红梅圣戈班(徐州)管道有限公司高工纪光友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工李金鹤江苏大屯铝业有限公司高工许玉祥圣戈班(徐州)管道有限公司高工薛为齐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高工彭杰徐州鹏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高工袁立峰徐工集团安全监察室工程师三、电气自动化组组长:刘须忠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高工副组长:龚亚峰徐州供电公司高工成员:李江林徐州华美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孟庆杭江苏徐矿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高工顾思雨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XXX 徐州供电公司高工吴兴华徐州华美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工程师仇小勇徐州供电公司工程师张夫顺徐州供电公司工程师李乐军徐州供电公司工程师李庆居徐州供电公司工程师黄鹏徐州创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高工四、建筑组组长:王建华徐州市建设局高工副组长:范厚春徐州市建设局安监站高工成员:陈俊华徐州市建设局高工于殿宝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周雷徐州市建设局高工邓春英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高工卓立徐州市建设局安监站工程师五、交通组组长:任小林市交通运输局处长副组长:王行宇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助理经济师成员:孙荣斌徐州市地方海事局局长助理王延海徐州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高工董亮徐州市观音机场有限公司经济师六、金属非金属矿山组组长:赵应龙徐州创新企业发展咨询有限公司高工副组长:XXX 邳州大运河水泥有限公高工成员:陈复辉徐州矿务集团设计院高工古惠田徐州矿务集团退休高工黄金池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退休高工孔庆山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退休高工吕福华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退休高工王春龙徐州诚意水泥有限公司高工王银桥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高工孙向远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高工姚群海徐州中材装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高工七、煤矿组组长:毛德信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工副组长:刘思佳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高工成员:包增利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工程师陈忠胜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工陆祖和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工宋忠应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工王启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高工薛其加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工姚德祥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总工于永幸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高工八、特种设备组组长:孙光圣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高工副组长:权太川江苏省市特检院徐州分院高工成员:刘尊云徐州市化工压力容器检测站高工张富胜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高工王玉明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高工王德昌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高工王曙光江苏省市特检院徐州分院高工九、消防组组长:朱国庆中国矿业大学安全工程学院教授副组长:王友博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高工成员:李厚强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高工陶忠伟徐州市地税局工程师高为刚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高工十、烟花爆竹组组长:杨东风工程兵指挥学院高工副组长:蔡洪茂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工程师成员:董正才工程兵指挥学院高工李仲银工程兵指挥学院工程师王从银工程兵指挥学院高工王晓东工程兵学院工程师王根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工程师十一、职业卫生组组长:许继民市卫生监督所主任医师副组长:田质光徐州市职业病医院副主任医师成员:胥占忠市疾控中心主任医师李桂荣市卫生监督所副主任医师XXX锋徐州市卫生局副研究员宋志方徐州矿务集团职业病防治院副主任医师张美荣徐州医学院副教授姚帆江苏通标职业恒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高工赵广法南京宁大卫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主任医师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徐人社发[2011]27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272号)市直各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5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6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50元。
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520元。
三、因公死亡者遗属或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本文第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60元。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发放的原则、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市级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补助标准。
六、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实施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实施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徐安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实施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徐安监〔2008〕32号)各县(市)、区安监局:去年我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安监[2007]129号)下发后,各县(市)、区局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初步建立了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认真实施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苏安监〔2008〕13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2008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检查频次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07]96号)及《徐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要求,红色等级企业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其中聘请专家对企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橙色等级企业为主要监督检查企业,每年检查1-2次;蓝色等级企业可作为一般监督检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二、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直接管理企业及部、省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对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的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县(市)、区(含徐州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企业(生产场所)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具体要求1、检查前,要根据检查计划和检查内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检查中,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查验相关文本资料、台帐记录等,逐项记录检查情况和结论;填写检查记录要清晰、完整;检查记录要交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0•【字号】徐政办发[2004]165号•【施行日期】2004.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04]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以下简称快报)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并造成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
本规定事故等级分为:(一)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1人或重伤3人以下或急性中毒9人以下的事故;(二)较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2人或重伤4-9人或急性中毒10-49人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3-9人或重伤10-29人或急性中毒50-99人的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事故(如危险化学品和民航系统有关事故);(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或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拨打110急救电话。
事故单位负责人或110等单位接报后,应迅速处置,并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报告。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1•【字号】徐政发[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徐政发〔2012〕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新一届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朱民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兼管监察、财政、审计、人事、机构编制等方面工作。
邹徐文协助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金融、税务、政府效能建设、应急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南北挂钩等方面工作,协助分管监察、财政、审计、人事、机构编制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统计局、物价局、金融办、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淮海经济区联络处。
联系市档案局、史志办、国税局、地税局、各金融机构驻徐分支机构。
李连玉负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民营经济、国有资产管理、交通运输、城市交通、公路、铁路、港口、通讯、旅游、环境保护、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工作,协助分管有关重大项目。
分管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国资委、无线电管理局、铁路办、旅游局、环保局、各市属国有资产公司。
联系徐州铁路办事处、供电公司、电信局、邮政局、烟草专卖局、盐务局、徐矿集团、华润天能、大屯煤电及其他省部属工交企业。
漆冠山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心镇建设、林牧渔业、水利水务、农业资源开发、矿乡关系、绿化、南水北调、公安、司法、消防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农委(林业局)、水利局、南水北调办、农机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农科院、矿乡办、公安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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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预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徐人社发[2012]361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2.21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预防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2〕36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徐州市工伤预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21日
徐州市工伤预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开展,规范工伤预防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在国家、省具体办法未制定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预防包括工伤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预防。
其目的是通过宣传、培训以及对工伤事故前期的监控等手段,加强参保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保护操作规程,减少参保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确保我市工伤保险事业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