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和解决之道
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和解决之道摘要:地方保护主义本质上是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为保护局部利益牺牲法制统一、滥用权力的结果;各地方作为独立利益主体受经济利益的不当驱动是其产生根源,现行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审判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则是重要成因;应当从严格行政执法、加强地方行政执法机关的独立性、建立有效的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制度和科学的行政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合理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及改革行政审判体制等方面克服和防范地方保护主义。
关键词: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执法;成因“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是很多政府官员的传统执政理念,也是造就地方保护主义的观念基础。
当前我国正处于激烈的社会变革时期,地方政府追逐物质利益和发展经济的热情极度高涨,维护地方利益与严格执法不时发生冲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果国家立法对地方保护主义缺乏有效的防范和制约,对地方官员的评价制度仍然停留于以“经济指标”衡量“政绩”的阶段,司法的监督又不到位,那么,地方保护主义不仅在价值层面,而且在制度层面就有了滋生的土壤和基础。
这不仅是一个合逻辑的理论推演结果,而且是一个被多年实践经验和教训证明了的事实。
当然,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它必然具有合理性,面对地方保护主义愈演愈烈的现实,我们所要做的是:剖析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寻找有效的解决机制,克服和防止这种现象的蔓延和发展。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和本质何谓地方保护主义?有哪些具体表现?它的本质是什么?这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正确回答。
地方保护主义是一种动用行政的手段和方法保护当地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观念和行动。
虽然地方保护主义有合法与违法之分,也有褒贬两意,但我们这里所说的地方保护主义专指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超越法律权限,滥用权力,损害国家整体利益,影响国家法制统一的不当观念和行为。
地方保护主义分为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为了更加清楚地分析问题,本文重点就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加以研究。
地方“立法性文件”的识别标准与防范机制
I 政馏与 馐梯 2 0 1立法性 文件 " 的识 别标准 与 防范机制 木
一
些 国家 在 法律 形 式 、 法 律 产生 和 发 展道 路 上 的异质 性 形 成 了与 他 国 完全 不 同的 传 统和 现 状 , 也严
重 影 响人 们对 立 法含 义 的认 识 。再 加之 方 法论 上 的 差异 ( 比如 结构 主义 的或 功能 主 义 的) , 更使 得 立
护主 义 法 律化 , 从而 为 推进 依 法 治 国营 造 良好 的地 方环 境 。
一
、
立法 与 “ 立法性质” : 一 般 解释 与 中 国语 境
“ 概 念 乃 是 解 决法 律 问题 所 必 需 的和 必 不 可少 的工 具 。没有 限定 严 格 的 专 门概 念 , 我 们 便 不 能 清 楚 地 和 理 性地 思考 法 律 问题 。 ’ ’ ① 要 全 面 理解 和 严 格 落 实 上述 中央 禁令 , 首 先 必 须 弄清“ 带 有立 法
个标 准 。健 全 以扩 大公 众 参 与 制 度 、 激 活 改 变撤 销 制 度 、 完善 备 案 审 查 制度 和 建 立 法律 规 范冲 突报
告 制 度 为主要 内容 的 防 范机 制 , 可 以有效 防 止地 方制 发 立 法性 文 件 。
关键 词 : 地 方 文件 ; 立 法性 质 : 识别标准 : 防 范机 制
李 克 杰
( 山 东政 法 学 院法 学 院 , 山 东济 南 2 5 0 0 1 4 ) 摘要 : 党 的十 八 届 四 中全会 决定 宣示 : “ 禁 止地 方制 发 带有 立 法性 质 的 文 件 ” 。 要 切 实 落 实这 一 禁令 , 前提 是 正 确 判 断地 方 文件 是 否“带有 立 法性 质 ” 。这就 要 求 我们 认 真研 究地 方“ 立 法性 文 件 ” 的
如何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如何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立法权限划分是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
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要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依法立法,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目前,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有的甚至为了一己权力和利益随意立法立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解决的时候了。
为此,《决定》提出,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要坚持事权与法权相结合原则,以划分各层级立法权限、明确人大与政府立法事项范围为重点,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立法的主动性、积极性,适当扩大地方立法权限。
坚持依法立法、落实立法事项法定原则,各立法主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立法,既不能超越权限,也不能背离程序。
严格授权立法,对立法条件成熟的事项,应适时停止授权,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
第一,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立法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决定》提出,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
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方面。
这些法规和规章基本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交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部门主导的倾向还比较严重。
我国立法法对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和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制定了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些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此,《决定》提出,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脊椎;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有效遏制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有效遏制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规。
然而,在环保法规的执行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却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阻碍。
地方保护主义不仅损害了环境质量,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遏制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呢?地方保护主义在环保法规执行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增长,对本地的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松监管力度。
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故意设置行政壁垒,阻碍外地环保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本地企业的污染行为从轻处罚,对外地企业则从重处罚。
这种不公平的执法方式,严重削弱了环保法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存在偏差,过于看重经济指标的增长,而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他们认为严格执行环保法规会影响本地企业的发展,从而影响经济增长和税收收入。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也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
为了吸引投资和企业入驻,一些地方政府不惜牺牲环境,为污染企业提供庇护。
要有效遏制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首先要转变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
政绩考核不能仅仅以经济增长为指标,而应该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等纳入考核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地方政府官员真正重视环境保护,不再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而牺牲环境。
加强环保执法监督是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健全环保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环保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发现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对地方政府的环保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也是必不可少的。
要进一步明确环保法规的执行标准和处罚措施,减少法律法规的模糊性和弹性,避免地方政府在执法过程中钻空子。
最新-人民法院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之我见 精品
人民法院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之我见1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立法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开始形成;人民法院强化严肃执法,公正司法,审结的案件不断增加,较好地发挥了为大局服务的职能作用;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总的来看,法制建设的形势是好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前的法制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容易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一个时期以来,地方保护主义象幽灵般开始在一些地方滋生蔓延,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正常开展,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当务之急。
笔者本文就人民法院如何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经济利益至上并采取各种方法保护地方的经济利益的思维方式和态度。
它以本地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为唯一原则。
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来自法院外部的,也有来自法院内部的。
从种类上看,主要有地方行政保护、地方金融保护和地方司法保护三大类。
这三种表现形式在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都有反映,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来自法院外部的地方保护主义。
主要有两种:1、来自某些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
这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为达到保护地方利益的目的,有的直接出面干预、阻挠法院办案,有的间接对法院施加压力,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如人权、财权等)“釜底抽薪”,迫使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其所用。
2、来自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地方保护主义。
如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时,银行借口推托,故意刁难,自立土政策,设立关卡,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转移存款等。
又如涉及财产扣押、查封、变卖的,财产所在地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单位尤其是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有意偏袒被执行人一方,寻找种种借口刁难、阻挠,甚至指使、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有关财产,最终使执行人员无功而返。
(二)来自法院内部的地方保护主义1、立案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和治理对策分析(1)
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和治理对策分析摘要:地方保护主义本质上是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为保护局部利益牺牲法制统一、滥用权力的结果。
地方保护的本质是地方利益保护。
本文深入分析了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并提出了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具体对策,包括转变思想,消除地区封锁;加大国有经济改革力度,实行政企分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规范政府的市场管理行为,加强对政府市场管理的监督。
关键词:地方保护主义; 内涵;危害;原因;对策引述“地方保护主义”就是一种在政府职能转换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阻碍和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落后现象。
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分析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危害及形成原因,对于有效地打击和清除地方保护主义,推动公平、竞争、开放、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内涵及表现形式1.本质内涵。
所谓地方保护主义,就是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采取的特定性的干预和调节行为。
这种行为的目标是地方政府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并直接表现为地方政府收入最大化;这种行为的方式主要是行政干预;而这种行为的结果是程度不同地影响宏观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宏观经济效益受损害。
这就是存在至今又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主义所共同的本质。
十分自然,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会因其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市场化程度、法制状况的差别而呈现出轻重不同和各自的特点。
但是,一切地方保护主义的本质特征却是一样的,那就是,地方政府坚持以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处理各方面的现实关系。
当代中国转型期的地方保护主义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密切相关。
可以说,当代中国的地方保护主义主要发生在经济管理领域,是一种政府经济行为。
更确切地说,是一种违背中央政令的地方政府经济行为。
2.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其一,政府行为短期化。
地方保护的实施者也许是以他心目中的地方利益为行为取向的,但是在损害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这种利益客观上并不一定是真的地方利益,实则中饱私囊。
行政利益冲突的预防与处理
行政利益冲突的预防与处理行政利益冲突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过程中,由于个别行政人员的私利或私欲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导致决策结果偏离公正和公平的状态。
解决行政利益冲突问题是优化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理行政利益冲突,以下是一些可行的措施。
建立健全的行政道德体系是预防行政利益冲突的基础。
行政人员应当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始终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忠诚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人员的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其道德素质和专业能力,以减少私利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管理是预防行政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
建立完善的内部监察机构,加强对行政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行政利益冲突问题。
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可以帮助各部门更好地合作,减少利益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推行阳光行政是有效预防行政利益冲突的重要途径。
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
通过向公众公布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增加信息的公开度,可以防止行政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
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媒体的互动合作,提高社会监督的力度,也是预防行政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
第四,健全行政监察制度是有效处理行政利益冲突的关键。
建立独立、公正的行政监察机构,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监察和调查,严肃查处行政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建立公开透明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行政人员的不法行为,增加行政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被发现和处理的可能性。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提供法律保障是预防和处理行政利益冲突的根本保障。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制度,明确行政人员的权益和职责,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
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和司法审查,在法律上对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惩罚,保证公正和公平的行政管理。
总之,预防和处理行政利益冲突是优化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
通过建立健全行政道德体系,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管理,推行阳光行政,健全行政监察制度,以及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我们可以有效预防和处理行政利益冲突,确保行政决策结果始终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浅谈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的治理
浅谈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及其治理对策一、地方保护主义的概念地方保护主义指地方政府(广义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在由高度集权体制下的非利益主体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的利益主体转化过程中,在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时为了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长远利益的错误倾向[1]。
从以上描述中我们可以概括出地方保护主义的基本特征:(一)地方保护主义的主体1.在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分割的历史条件下,地方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追求其自身利益而采取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
而行政机关则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主导者和操纵者。
行政机关利用行政管理的职权通过税收政策,收费制度,行政规章和命令等方式影响地方的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从而对本区域实施经济的垄断,谋求短期的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和就业岗位。
2.在这场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以谋求现实狭隘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中,立法机关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立法法》规定,地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完善,加之对立法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地方立法的审查并不严格,使一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
使某些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成为有法可依的合法行为。
3.司法机关采取包庇和纵容的态度。
司法机关不仅不对某些钻法律漏洞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置之不理,不予立案,甚至对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也采取放纵的态度,包庇犯罪。
这是由于地方法院的财政源于地方政府,地方法院与政府有着许多的经济政治联系,依法严惩各种地方保护主义不仅是减少了地方的财政收入,更触动了地方政府的利益,这是法院不希望的结果。
(二)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背景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背景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实行改革开放的时期。
地方保护主义是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改革,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相分离的背景而产生的,这种历史背景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具有经济性而区别于政治独立的地方主义。
人民法院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人民法院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立法逐步完善,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开始形成;人民法院强化严肃执法,公正司法,审结的案件不断增加,较好地发挥了为大局服务的职能作用;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总的来看,法制建设的形势是好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前的法制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容易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一个时期以来,地方保护主义象幽灵般开始在一些地方滋生蔓延,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正常开展,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当务之急。
笔者本文就人民法院如何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经济利益至上并采取各种方法保护地方的经济利益的思维方式和态度。
它以本地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为唯一原则。
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来自法院外部的,也有来自法院内部的。
从种类上看,主要有地方行政保护、地方金融保护和地方司法保护三大类。
这三种表现形式在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都有反映,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来自法院外部的地方保护主义。
主要有两种:1、来自某些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
这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为达到保护地方利益的目的,有的直接出面干预、阻挠法院办案,有的间接对法院施加压力,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釜底抽薪”,迫使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其所用。
2、来自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地方保护主义。
如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时,银行借口推托,故意刁难,自立土政策,设立关卡,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转移存款等。
又如涉及财产扣押、查封、变卖的,财产所在地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单位尤其是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有意偏袒被执行人一方,寻找种种借口刁难、阻挠,甚至指使、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有关财产,最终使执行人员无功而返。
来自法院内部的地方保护主义1、立案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地方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为实现这一重要法治目标,决定坚定地宣示“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而要落实这一措施,不仅要求我们全面准确地认识和理解中央这一禁令的宏旨和意蕴,还要求我们深入探讨和正确把握这一禁令的法律内涵和所禁对象的识别标准,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发现、制止此类文件的防范机制。
具体来说,就是要弄清:何谓“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制发“立法性文件”与立法有何不同?地方立法与制发“立法性文件”的区别在哪儿?哪些地方文件属于禁止之列?用什么标准识别它?以怎样的机制防范它的发布?显而易见,只有准确而全面地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将“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一禁令落到实处,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从而为推进依法治国营造良好的地方环境。
年收入低于10万元不让当村官、要求所有官员统一手机彩铃、公务用车必须购买本地某品牌……这些让人惊讶的要求,竟然都出自庄重严肃的“红头文件”。
近年来,由于对制发“红头文件”的约束、监督不强,一些政府部门、单位或者受利益驱动,或者缺乏法治意识,出台了一些令人啼笑皆非、饱受诟病的“红头文件”。
有的部门利用“红头文件”堂而皇之地揽权,有的部门用“红头文件”推卸责任,一些违法的政策措施随之出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专家纷纷表示,这将有助于用法治手段遏制乱发、滥发“红头文件”行为。
其实,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只有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才有权制定、颁布相应名称的规范性文件,即“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据此,除了全国人大及其会、国务院外,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政府拥有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地方、部门往往采取制发“红头文件”的方式替代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此达到“曲线救国”的目的。
地方保护主义分析、弊端及遏制
地方保护主义分析、弊端及遏制什么是地方保护主义所谓地方保护主义,就是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采取的特定性的干预和调节行为。
简单而言,就是“只强调保护地方的,局部的利益,而不顾全局利益的错误思想行为”,这就是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可以称之为行政性垄断,它主要是指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利用行政职权对外地商家进入本地市场、本地企业及资本流出加以限制或歧视的行为。
在由高度集权体制下的非利益主体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的利益主体转化过程中,在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时为了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长远利益的错误倾向。
弊端:地方保护主义人为地制造区域间的贸易封锁和区域内部的贸易分割 , 导致地区之间各自为政 , 互不合作 , 这是与统一的商品经济新格局完全相悖的。
它已构成对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强大阻抗 , 产生了种种弊端 .弊端之一 : 地方保护主义使市场自身的运行规范屈从于行政规则 , 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在地方保护主义存在的情况下 , 各地政府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防止“肥水流入外人田” , 便利用行政权力 , 禁止本地紧俏资源“外流” , 防止外地竞争性产品“入境” , 结果 , 地区之间争夺资源的“大战”屡屡发生。
它不利于区域市场的规范化 , 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弊端之二 : 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比较效益的丧失 , 严重妨碍了生产布局的协调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 重复建设 , 盲目引进 , 外延扩张 , 搞小配套, 在所难免。
弊端之三 : 地方保护主义刚化各产业部门的存量结构 , 阻滞了宏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实施。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 , 中央制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如果符合地区局部利益的 , 就能顺利地实施 , 反之 , 就会在实施中偏离原有的目标 . 因此 , 地方保护主义打乱了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
弊端之四 : 地方保护主义引起行政过多干预经济的传统体制变相复归 , 削弱了企业的活力 .此外还有:五、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全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损害了全局利益,从长远看,也影响了地方的经济发展,使局部利益遭受损失。
浅谈乡镇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乡镇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切实抓好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迫切的社会需要。
一、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一)执法机构管理混乱,队伍素质不高1、乡镇机构管理的制约。
乡镇干部大多身兼多职,工作点多面广,面面俱到,既是计生员又是农技员,有时还要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兼任其它工作,乡镇干部一般都还要联系村,本部门的行政工作只是其中的小部分。
乡镇政府人员流动性大,每年都有人员调进调出,每三五年就要轮换一次工作岗位,其间,有阶段性工作来了,又抽去成立一个工作小组干其它与本业务无关的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乡镇统筹协调措施不配套,缺乏统一管理指挥,对各部门是否依法行政放松了监管。
2、执法队伍素质不高。
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组成要素,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行政机关的职权是通过公务员实施的。
因此,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当前,在乡镇公务员中,极少有从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的人员,而大量的乡镇干部都是高中以下学历,他们在个人素质锻炼方面相对要欠缺些,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仅限于短期的培训班,而法律是成系统、成体系的博大精深的知识。
仅仅依靠短期的突击培训是难以吸收、消化和具体操作的。
这样,自身素质的不足,加上客观上学习深度的不够,造成了乡镇执法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和个人素质低下。
盲目行政,充分暴露了个人素质的欠缺。
导致违法行政、土法行政实践屡见报端。
执法不到位,定性不准确。
部分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程序混乱,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敷衍草率,使违法者有可乘之机,钻法律空子,进行不合法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在经济和政治领域中,地方政府强调维护本地利益,对外地竞争和投资予以限制和阻碍的做法。
它通常是为了保护地方的产业、就业和经济利益而采取的政策措施,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限制全国范围内的经济整合和发展。
本文将就地方保护主义的定义、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定义地方保护主义是现代法律和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主要集中在地区经济政策领域。
地方保护主义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采取限制性投资措施、提高地方企业准入门槛、设置本地优惠政策等。
这些措施的核心目标是维护本地区产业的竞争地位,给予本地企业更多的竞争优势。
二、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地方政府追求本地经济的发展和就业机会,对本地产业的保护是必然的选择。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自认为具有相对优势的产业,希望通过保护主义政策来巩固其地区的经济地位。
再次,地方政府可能面临政治压力,需要满足选民的需求,从而选择对外来投资和竞争持较为保守的态度。
三、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地方保护主义对经济整合和发展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首先,地方保护主义颇具势力,使得全国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效率下降。
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了劳动力和资本的流动,使得一些资源被束缚在了本地区,无法在其他地区更有效地使用。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经济竞争力的丧失。
当地和企业倚重地方政府的保护,缺乏竞争压力,因此往往难以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此外,地方保护主义还影响投资环境,使得一些外地投资者望而却步。
四、应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措施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中央政府应强化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引导,确保地方政府的政策能够符合国家整体利益。
其次,要加强地方政府间的协调合作,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整合。
同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最后,加强公众对地方保护主义的认识和理解,推动形成共识,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经济一体化。
部门利益至上整改措施
部门利益至上整改措施近年来,部门利益至上的问题在各行各业中屡屡发生。
这种情况下,部门成员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牺牲整个团队或组织的利益,不仅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效率,也影响了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因此,对于部门利益至上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一、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要解决部门利益至上的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1.明确权责边界。
对于每一个部门,必须明确其权责边界,避免各部门之间权力的交叉和干扰。
2.建立考核制度。
要想有效地遏制部门利益至上的现象,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考核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罚或者优胜劣汰。
3.加强监督机制。
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规的部门或个人进行惩戒,不断提高部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规范各部门的行为。
二、加强团队沟通和协作要避免部门利益至上的发生,必须加强团队沟通和协作,发挥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优势。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定期召开组织协调会议。
在会议上,各个部门要公开自己的优势和困难,为其他部门提供帮助和支持,加深相互间的联系。
2.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
对于一些大型项目,不同的部门需要相互协助才能顺利完成。
此时,可以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设立合作小组,统筹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实现高效配合。
三、加强参与意识要解决部门利益至上的问题,必须加强参与意识,让各部门充分了解并参与到组织的整体目标中。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1.明确组织目标。
组织必须对自己的目标进行明确,让各部门和成员在清楚自己的责任范围和目标的同时,认识到自己的行动会影响到整个组织的实现目标。
2.参与目标制定。
在组织目标制定的过程中,应该吸收各个部门并照顾他们的利益,充分倾听各部门的意见,让各部门能够参与制定组织的目标。
四、加强职业素养教育要解决部门利益至上问题,还必须加强职业素养教育,对于职业道德、党纪国法、职业素质等进行培训和教育。
2016年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点讲解(1)
2016年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点讲解(1) 考点: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査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考点:完善立法体制完善立法机制,要求做到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第二,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三,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
第四,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考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
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
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
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
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考点: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领域等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的立法。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加强新疆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建设对策
加强新疆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建设对策本文论述了新疆社会治理中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分析了新疆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新疆社会治理法制建设的建议:加强关于社会治理的立法工作; 全面打造法治政府;持之以恒的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标签:新疆;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存的社会治理体系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势在必行。
当前,新疆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实践证明,要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本出路就是建设法治社会。
张春贤在自治区副省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会议上强调,要围绕依法治国总目标加强新疆法治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促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创新社会治理中法治建设的必要性1、完善立法,为社会治理奠定制度基础立法是从源头上分配社会利益,因为一部法律的产生,它可能影响到几亿人,所以立法非常重要。
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关于社会治理方面的法律还很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制定系统完善的法律为社会治理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疆的立法领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环境保护、社会治理、整治“三非”等一些领域没有法律,基本上是按领导者的政治智慧或者实际探索中操作的办法,有时会损害到老百姓的合法利益。
新疆要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结合新疆的实际,认真研究和谋划当前的立法工作,为新疆创新社会治理奠定制度基础。
2、健全和完善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制司法是调节社会矛盾,解决冲突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
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的形成和不断完善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促进和监督作用。
“各级政法部门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注重实体正义,又要注重程序正义,牢固树立法律至上原则和法治理念,排除各种干扰、抵制各种诱惑,在服务好大局的大背景下,使法律真正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
利益与权力如何避免利益权力的滥用与不公平
利益与权力如何避免利益权力的滥用与不公平恰当使用权力与维护利益的平衡是一项重要的管理责任。
在任何组织或社会中,权力与利益往往紧密相关,但若不加以约束与监督,就可能导致滥用权力、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发生。
因此,保护利益与权力的关系,避免滥用权力与不公平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为了防止利益权力的滥用与不公平,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透明公正的规则和制度为确保权力和利益的合理运行,组织和社会需要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确保它们是公开透明的。
这些规则应该清楚规定权力的范围和限制,明确谁有权力做出什么决策。
同时,制度应该保证公正的执行,防止权力被个人或特定利益集团滥用。
2. 强调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权力和责任是相互关联的。
拥有权力的人必须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为权力行使的后果负责。
这需要制度和文化上的认可,使权力不再被看作是一种特权,而是一种服务和责任。
3. 加强监督与问责机制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对于防止利益权力滥用是至关重要的。
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确保权力被合理行使。
同时,对于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建立有效的举报和投诉机制,确保被侵害者能够及时寻求公正。
4. 强调职业道德和价值观个人与组织应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价值观,注重诚信、公正和责任感。
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人们对权力与利益之间关系的认识,并强调道德和伦理的重要性。
5. 创建多元化的参与机制为了防止利益权力滥用和不公平的现象,我们需要确保各利益方都能够参与决策过程。
通过建立多元化的参与机制,例如公众咨询、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可以在决策中纳入各方的声音,避免权力被个人或特定利益集团操纵。
6. 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一个健全的司法系统对于保护权益和防止滥用权力至关重要。
独立的司法机构应该能够保证所有人的公正审判,并在利益权力滥用的情况下采取行动。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是确保权力和利益平衡的重要保障。
总之,利益与权力的关系需要合理约束与平衡,以避免滥用与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如何避免法律纠纷和法律风险
如何避免法律纠纷和法律风险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纠纷和法律风险屡见不鲜,给个人和机构带来了诸多不便和负担。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降低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一些可行的方法和建议。
一、了解法律法规和权益保护首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避免法律纠纷至关重要。
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各有不同,因此,花时间研究和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
在进行商业合作、签订协议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之前,确保自己对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清晰的认知。
此外,学习和了解基本的权益保护知识也是必要的,比如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是避免法律纠纷的关键。
当我们与他人进行交易或协作时,要确保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不仅要遵守合同明确规定的义务,更要尊重法律规定的底线。
例如,要确保及时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遵守贸易法规、保护知识产权等。
通过诚信守法的行为,能够有效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
三、明确合同条款和交易细节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需明确合同条款和交易细节。
确保合同的写作准确、完整,并经双方认真阅读、理解和同意。
同时,要尽量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措辞和技术性语言,以免产生理解歧义。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执行,与对方做好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问题。
四、咨询专业律师和法律顾问在面对法律事务时,律师和法律顾问的咨询至关重要。
他们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能够为我们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在签订重要合同、进行法律咨询或涉及诉讼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明智的选择。
他们可以帮助我们识别和降低法律风险,并指导我们在法律程序中的正确操作。
五、建立健全的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对于企业或组织来说,建立健全的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这包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等。
组织内部要重视法律风险的预防和管理,通过培训、评估和监督等方式提高员工对法律风险的意识和应对能力。
执法部门权益保障措施
执法部门权益保障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执法部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正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执法部门的权益,有效避免滥用职权和不当干预,下面将从多个方面展开详细阐述执法部门权益保障的措施。
一、明确法律基础确立执法部门权益保障的首要措施是明确法律基础。
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执法部门的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执法法规和制度,明确规定执法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保障措施。
这样一来,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更加确切地掌握自身的权益范围和限制,从而有效防止权益受到侵犯。
二、提供专业培训和教育为保障执法部门的权益,相关机构应提供专业培训和教育。
这些培训和教育活动旨在提高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并通过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
通过这些培训和教育,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依法履职,提高工作质量,并有效预防执法人员权益受到冤枉、指责和不当干预。
三、建立保密制度执法部门的工作关乎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
为了保护执法人员的权益,需要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
这包括准确确定保密范围、制定保密措施、建立保密责任制等方面。
同时,执法部门内部也要进行安全意识培养和保密教育,防止信息泄露和数据被滥用。
四、加强监督与制约为了保障执法部门的权益,需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与制约。
一方面,通过建立独立的执法监察机构,对执法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保证他们的工作符合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建立举报渠道和投诉机制,接收和处理公众对执法部门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执法人员的权益受到损害。
五、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为了保障执法部门的权益,需要为他们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
这包括人力资源的合理调配、工作场所的安全舒适、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等方面。
此外,还需要提供必要的装备和技术支持,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开展工作。
只有提供了良好的工作条件,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才能得到保障,他们的权益才能得到维护。
如何应对权力和利益的分配问题
如何应对权力和利益的分配问题在人类社会中,权力和利益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在一些国家,权力和利益的分配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在这个问题上,社会中的各种力量都参与其中,以争夺自己的利益和权力。
如何应对权力和利益的分配问题,是一个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建立公正的法律制度公正的法律制度是解决权力和利益分配问题的基础。
只有通过公正的法律制度,才能保障社会中各个阶层的权利得到保护,避免一些势力的操控和干涉。
建立公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在社会基础稳固的情况下实现的,需要有多方面的参与和协商。
政府应该在建立公正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侧重于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
同时,法律制度的执行需要有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法律的执行不会因为权力干涉而失去公正性。
二、提升社会信任度提升社会的信任度,是解决权力和利益分配问题的另一种途径。
在社会信任度高的情况下,社会中的利益分配更加平等,不容易发生一些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提升社会信任度需要解决社会中的诚信问题以及降低社会中的不信任成本。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的制定,鼓励社会中加强守信与约束自身不当行为。
同时,互联网等信息平台也可以通过评价和建设信用体系,提高社会中的信任度。
三、加强公共参与加强公共参与能够从社会源头上解决权力和利益分配问题。
在公共参与的过程中,社会中的各种力量都可以参与进来,进行协商和讨论,共同推进社会的发展和公共福利。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的调整和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鼓励社会性组织加强公共参与,推进社会的进步和公共福利。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从实际生活和生存上解决权力和利益分配问题。
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环境下,社会中各种弱势群体,能够得到政府的有效保障和福利待遇,避免因为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配置导致权力和利益分配不公。
政府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保证社会中贡献与付出的公正性,避免对于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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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作者:郑鹏程张坤《光明日报》(2015年05月24日07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会人为地割裂市场,妨碍商品、货币、劳务、技术等自由流动,阻碍市场竞争配置资源作用机制的发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容。
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是指依法享有立法权的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立法手段将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上升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或行为。
这种现象既不利于全面深化改革,也影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要求,而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必须重视法治的力量。
正确认识“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首先应正确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含义。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采取一元多层立法体制,即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之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也享有相应的立法权。
那么,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地方政府能否有独立的利益诉求呢?从国家的政治体制层面考察,与国外的部门利益——产业利益不同,我国政府所属部门是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
换言之,部门利益法律化在我国没有任何正当性基础。
对于地方利益而言,从国外的政治发展史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史来看,允许地方政府保留一定的利益,让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改善公共服务而彼此竞争,对于整个社会的繁荣发展是有益的,即地方利益有一定的正当性。
因此,在探讨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时候,应当对二者进行分别讨论。
要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是因为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损害了其他部门、其他地方的利益,并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了损害,即产生了负外部效应。
为此,经济学家们开出了使负外部效应内在化的药方,包括政府直接管制、征税或提供津贴、重新界定产权、受影响各方自愿谈判、损害赔偿等。
根据这些原理,解决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可以采取两种法律方法:一是建立立法损害赔偿制度;二是合理配置立法权。
立法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但在实践中只有美国、法国等极少数国家采用。
例如,根据《谢尔曼法》及相关判例法的规定,在美国,如果地方政府实施了含有地区歧视性的法律并给他人造成损害,该地方政府应承担三倍损害赔偿责任。
后来,美国国会觉得三倍赔偿太重,遂颁布了《地方政府反垄断法》,将三倍赔偿改为实际赔偿。
我国也有国家赔偿制度,但目前只适用于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从防止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视角看,有必要将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立法损害赔偿,当然,其前提条件是立法权在各立法机构之间的配置要合理。
立法权的合理配置涉及的范围较广,情形也较为复杂。
从立法技术层面考察,解决立法外部性问题的重要方法就是完善立法程序,让立法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有机会参与立法过程,这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要求的“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完善的立法程序,能将受立法影响的各个利益主体组织到一起就影响其切身利益的法案公开发表意见,既使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得到尊重,又使各利益主体通过谈判最大限度地将立法外部性内在化。
目前,我国的《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对立法程序都有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对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这些法律规范只能约束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对现实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政府内部文件的制定难以发挥有效的约束力。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内部文件的效力做出限制性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正因如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等。
让立法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参与立法过程,对于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但对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却不易达到预期目标。
这是因为,地方立法的适用范围只限于本行政区域,与此紧密相连的是,参与地方立法的成员,也只能是本地居民,外地居民无权参与。
所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比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的难度要大得多。
虽然人们强调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追求非正当的地方利益,但地方利益的正当性与非正当性往往难以区分。
显然,对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防止需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对合法地方利益与非法地方利益进行界定划分。
目前,国家立法在这方面虽有一些规定,譬如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就对非法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进行了列举,但该文件却因缺乏操作性基本上没得到贯彻实施,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界还应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此外,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政府主动减少对市场的干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也是防止地方保护法律化的良好方法,因为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干预,对于规范政府权力、减少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机会有所助益。
还要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有关部署落实到位,并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切实发挥好法治在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中的作用。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