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而非客体-最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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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距离有多远?-最新资料

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距离有多远?-最新资料

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距离有多远?一、主体建构模式是现代社会之根本政治建构术。

对于社会存在及其形态的认识和研究是人文社会科学的根本问题,是一个元理论问题。

诚然其中可以有很多视角可以对之进行剖析和解读。

我窃认为其中的地基便是社会主体的问题―即如何理解社会主体是构建社会实在认知的核心命题,它从根本上制约了思维的构造与社会的有机合成。

从宏观的历史演进看来,自启蒙以降,社会就被想象成为主体之间在契约基础上建构的产品,虽然左翼和右翼对于它是否存在仍有争议,但是无可争辩的就是主体的优先性。

自由主义作为现代性的思想代言人(我认为社会主义从大的框架上面并没有与自由主义完全对立,尤其是在对于主体性的认同上面,因此这里会将两者融入起来,特此声明),它的根本特点就是个人至上于社会,更有极端如哈耶克与诺奇克者更是主张个人是唯一实在的社会存在物,社会就是虚拟的网络而已。

从自由主义论证逻辑来看,自由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中个人是唯一自然的存在,而非人造的物件(这个完全符合逻辑和常识),人们对于社会的需求是次生的,社会只是是个人的衍生产品。

假如个人都可以像庄子那样逍遥,或者个人能够完全自律于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中,那么便是理想国度了,无疑“自由人的联合体”就是此至善之境了吧。

区别只在于两者是否承认社会的存在,并非两者在个人主体之优先性上存在异议。

人类社会有完美之境吗?我不知道。

但是我可以确认自由主义所勾画的社会图式决然不是。

在主体性优先的自由主义社会里面,在正当优先于善的根本规则的治理下,我们人类虽然走出了原始森林却在道德与理想生活的追逐上面变得更像侏儒。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再枷锁之中。

”我们解放了主体,也沦陷了主体。

在纵欲与虚无之上颠沛流离。

这样的理想之境并不理想。

因此当代思想界最为波澜壮阔的景观就是挑战自由主义,不仅在西方内部竞相出现了社群主义、共和主义以及后现代等诸多思想;包括儒家文化、伊斯兰文化等等异域文化也掀起了波澜。

民法基本概念论法律主体与客体的权益保护

民法基本概念论法律主体与客体的权益保护

民法基本概念论法律主体与客体的权益保护民法是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体系,其法律主体与客体的权益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一、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

在民法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类法律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人在法律上具有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资格,是成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先决条件。

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个人能够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的权益受到民法的保护,法律规定了自然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等,通过规范自然人的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人是指根据法律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法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对法人的权益范围、权力来源、行使方式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二、法律客体法律客体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益的对象。

根据民法的规定,法律客体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两个方面。

人身权益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人格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民法对人身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规定和限制他人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防止人身权益的滥用和侵害。

例如,规定了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姻无效,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婚姻家庭权益。

财产权益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在法律上对财物享有的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民法对财产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财产的保护、转让、侵权行为的追究等方面。

例如,规定了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保护了个人或者组织对财产的合法权益。

三、权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法律主体的权益,民法系统中确立了一系列的权益保护机制。

其中,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个层面。

刑事责任主要是针对严重的违法行为,侵犯法律主体权益的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最新政策主体

最新政策主体

政策主体、政策客体与政策环境1、政策主体⑴官方决策者:①立法机关②行政决策机关③行政执行机关④法院⑵非官方参与者:①利益集团②政党③公民个人④大众媒体⑤思想库2、政策客体⑴社会问题与政策问题社会问题就是指实际条件与应有条件之间的偏差,或者是实际状态与社会期望状态之间的差距,而这种偏差或差距往往会导致社会的紧张状态,它超越了个人稳定的环境和范畴,牵涉到较为广泛的社会关系。

只有一部分社会问题能够得到政府的真正重视,进入政府议程,这部分社会问题才转化成为政策问题。

社会问题具有如下特征:①社会问题是一种客观条件②社会问题是一种主观定义③社会问题受价值判断的影响④社会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大多数人的问题⑤社会问题的形成往往具有一个发展过程⑥社会问题往往是系统性的问题⑵目标群体目标群体之所以能够接受和服从某一项政策,通常是由于下述几个方面的原因:①政治社会化的影响②传统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的制约③对政策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的看法④对成本收益的权衡⑤对大局或整体的考虑⑥避免受到惩罚⑦环境条件的变化3、政策环境⑴环境与生态政策环境是指作用和影响公共政策的外部条件的总和。

它涉及诸多因素,从人到物,从自然到社会,从历史到文化,几乎无所不包。

研究政策不能不研究环境,这种研究可以借助行政生态学行政生态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把政策与环境的互动视为一个生态系统。

⑵公共政策与政策环境的关系首先,公共政策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由环境的需要而产生的。

其次,公共政策必须适应政策环境,有什么样的政策环境,就应该有什么样的公共政策。

再次,政策环境的发展变化必然导致公共政策的发展变化。

最后,公共政策也不是完全消极和被动的,它对政策环境也具有一定的能动作用。

⑶政策环境的构成因素①地理环境的影响地理环境是指一个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状况,包括地形、地貌、气候、土壤、水系、矿藏甚至人种等自然构成。

②经济环境的影响经济环境是指对政策系统有重要影响的各种经济要素的总和,主要由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状况构成,包括生产力的结构、性质(科技发展、国民收入、资源分配等)和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个人所有、集体所有、国家所有等)③政治传统与政治文化的影响④社会变迁的影响⑤国际环境与公共政策国际环境是指一个国家同世界各国和各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

主体的历程-最新资料

主体的历程-最新资料

主体的历程主体(Subject)是相对于客体(Object)而言的,Subject 的拉丁语 Subjectus有“置于……之下”、“以……为基础”之意,意味着相对于客体而言的一种主动性和自由性,因而也就“被提升为世界之明晰性的基础:它成为所有能达到真理的表象作用的坚实基础”[1]。

作为西方哲学的潜在根基,它往往表现为一种主体主义。

“严格的主体主义是笛卡尔主义,它表现为一元理性、本质主义和基础主义,坚持世界的元存在和对它的元陈述,它由笛卡尔开其端,康德和胡塞尔将其发挥和完善化”[2]。

其最基本特征就是把主观性与确定性并立,在主体性中寻求真正的客观性――普遍必然性。

从古希腊的萌芽到笛卡尔的转化经过康德诠释和胡塞尔的完善,到后现代的解构,主体(主义)在西方哲学中呈现出丰富的历史流变,成为西方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并展现出了多方的哲学伦理学意义。

事实上,主体在根本上就是伦理道德规则的承担者。

一、自然主义哲学――主体的蕴含1、混沌的始基:希腊人的信仰是自然主义的,其自然主义的实质是把自己的“主观视界”作为客观世界来认同和描述。

在初期自然哲学家那里,所谓始基――水、气、火、原子并非对应于物质世界的存在,而是经过思维和语言抽象化了的一般物质本性。

从毕达哥拉斯的“数”、巴门尼德的“存在”、苏格拉底的“概念”、柏拉图的“理念”里可以窥见始基的人化性特点。

在此,自然科学家所追求的始基和本体已经露出了思维主体的能动性和抽象性的端倪。

从欧洲思想文化流变来看,希腊的始基观念实际上是精神与自然合一的实体,它蕴含着精神的主体性萌动,但只是潜藏的可能性而已,完全没有表征出来,至少希腊人是没有自觉认识的。

从主体主义哲学的视角来看,始基实为人所设想的常如本体,只不过因为早期哲学还是一种客体形而上学,自然主义的素朴性使得哲人们不得不一心一意地凝视着外在的客体世界,始基的超自然性和人化性就淹没于感性具体的物象之中。

然而,从根本上说,始基乃是将“主观视界”中的东西当作客观世界里的自然物使然。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的界定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的界定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的界定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的界定在法律领域中,法律主体和法律客体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指代在法律关系中具有行为能力、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以及被法律保护、依法受到保护的客体。

本文将对法律主体和法律客体的概念进行深入探讨,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法律主体的定义和分类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具有行为能力、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或组织。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

1. 自然人是普通的生物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他们是社会的基本成员,在法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自然人在法律上独立存在,行使其个人权利和义务。

2. 法人是一种法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机构、社团等,在法律上被赋予法人权利和法人义务。

法人与自然人不同,它是由多个自然人组成,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能力。

根据不同的性质,法人又可分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

二、法律客体的定义和分类法律客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受到法律保护和依法享有权益的个体或对象。

根据不同的角度和性质,法律客体可以分为财产法律客体和人身法律客体。

1. 财产法律客体包括自然资源、物品所有权、知识产权等。

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各类资源,如土地、矿藏、水源等。

物品所有权是指对某个物品享有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创造的结果,如发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2. 人身法律客体则是指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婚姻家庭权利等。

人身法律客体关注的是人的身体、人格、名誉等个人权益。

三、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的关系与应用法律主体和法律客体在法律关系中相互作用、相互制约。

法律主体通过与法律客体进行法律行为,实现其权益保护和义务履行;法律客体则通过法律保护,依法获得法律主体的权益和应得的保护。

在具体的案例中,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的关系表现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主体和客体简单解释

主体和客体简单解释

主体和客体简单解释主体和客体是一个在哲学、社会科学以及法律等领域经常被提及的概念。

本文将对主体和客体进行简单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主体:主动性和自我意识的存在主体一词常用来表示具有主动性和自我意识的存在。

在哲学中,主体是指具有思维、意识、行动能力的个体,具有独立的决定能力和自我意识。

主体是能够主动产生和表达意愿、能动地实现自身目标的存在。

在社会科学中,主体也被用来指代个人或群体具有自主意识和行动能力的个体。

在社会行为和社会交往中,主体能够主动地参与和影响,并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

客体: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实在相对于主体,客体是指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实在。

客体是一个相对独立于主体的存在,不依赖于主体的存在而存在。

客体是可以被感知、认识和研究的客观事物。

在哲学中,客体是指物质世界中的各种对象和现象,如自然界中的物体、现象,社会中的制度、规则等。

客体存在于主体的感知和思维之外,是独立于主体观念的存在。

在社会科学中,客体可以是社会现象、社会制度、社会关系等具体的实物或抽象的概念。

社会科学研究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探索客体的特性、规律以及与主体的相互作用。

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主体和客体是密切关联的概念,它们的相互关系是相互依存又相互作用的。

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着主体感知、理解和改变客体的关系,客体通过主体的感知和理解才能被认识和研究。

主体通过感知、认识和改变客体,不断地与客体进行互动和交往。

主体的意识和行为受到客体的影响,同时主体的意识和行为也能够对客体产生积极的影响。

在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通过研究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可以深入理解人类思维认识的过程,揭示客观规律和真理。

结语主体和客体是哲学、社会科学以及法律等领域中的重要概念。

主体代表着具有主动性和自我意识的存在,而客体则指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实在。

主体和客体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与相互作用的关系,通过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改变,人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客体的特性和规律。

法律案例分析主体客体(3篇)

法律案例分析主体客体(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两人在同一小区居住。

2018年5月,李四在自家的花园里种植了一棵桃树,桃树在生长过程中不断扩张,导致张三家院墙的承重墙受损,房屋出现裂缝。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解决此事,但李四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四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来说,涉及以下问题:1. 侵权行为的认定2. 侵权责任的承担3. 主体客体的确定三、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种植的桃树扩张导致张三家房屋受损,李四对此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张三家房屋的损害,因此,李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主体客体的确定(1)主体本案中,主体包括原告张三和被告李四。

张三作为受害方,有权要求李四承担侵权责任;李四作为侵权方,有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2)客体本案的客体是张三的民事权益,包括其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具体来说,包括:①财产权益:张三家房屋因李四的侵权行为受损,其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②人身权益:张三因房屋受损,可能对居住安全产生担忧,其人身权益受到侵害。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四的侵权行为导致张三家房屋受损,侵犯了张三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李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李四赔偿张三房屋维修费用、搬迁费用等损失。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主体客体在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在分析案件时,首先要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其次,要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即被告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最后,要明确主体客体,包括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以及受到侵害的权益。

在本案中,主体客体明确,侵权行为认定清楚,侵权责任承担明确,法院判决公正合理。

法律案例主体客体分析(3篇)

法律案例主体客体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法律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内涵。

本文以一起盗窃案为例,对法律案例的主体和客体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男,25岁)潜入某公司办公室,盗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查,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案例主体分析(一)被告人李某1. 自然人主体资格被告人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具有自然人主体资格。

2. 刑事责任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李某已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3. 犯罪主体地位李某在本案中实施了盗窃行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属于犯罪主体。

(二)被害人某公司1. 自然人主体资格某公司为法人组织,不具备自然人主体资格。

2. 民事责任主体资格某公司作为被害人,有权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民事责任主体资格。

3. 案件主体地位某公司在本案中遭受财产损失,属于案件主体。

四、案例客体分析(一)犯罪客体1. 公共财产所有权本案中,李某盗窃某公司现金,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属于犯罪客体。

2. 公共秩序李某的盗窃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属于犯罪客体。

(二)民事权利1. 财产所有权某公司作为被害人,其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属于民事权利。

2. 损害赔偿请求权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人李某承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权利。

五、法律适用分析(一)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客体和主体的意思

客体和主体的意思

客体和主体的意思
嘿,咱就说这客体和主体啊,可真是挺有意思的!你看哈,客体就
好像是舞台上的道具,比如说一场戏里的那把椅子,它就在那儿,等
着演员,也就是主体去使用它、和它互动。

就像你去公园,那些游乐
设施就是客体,而你就是主体呀!主体呢,就是那个能行动、能思考、能做各种事儿的家伙。

比如说你去看电影,你就是那个主体,电影就
是客体。

咱想想,要是没有主体,客体不就没啥意义了嘛!那把椅子没人坐,不就只是个孤单的存在嘛!同样,要是没有客体,主体又能做啥呢?
你总不能凭空表演吧!这不就好比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嘛!
所以啊,客体和主体是相互依存的呀!它们谁也离不开谁,就像鱼
和水一样!我觉得啊,明白了客体和主体的意思,咱就能更好地理解
这个世界啦!。

法律案例指出主体客体(3篇)

法律案例指出主体客体(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0岁,汉族,某市居民,从事餐饮业。

被告李四,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从事餐饮业。

2018年8月,张三在经营某餐厅时,发现被告李四在其餐厅门口摆放的空调外机导致其餐厅门口顾客出入不便,影响餐厅生意。

经多次协商未果,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拆除空调外机,恢复餐厅门口的正常通行。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李四是否构成对原告张三的侵权行为,即被告李四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事实1. 原告张三经营的餐厅位于某市某街道,餐厅门口设有空调外机。

2. 被告李四在原告张三餐厅门口摆放空调外机,导致餐厅门口顾客出入不便。

3.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要求其拆除空调外机,但李四置之不理。

4. 原告张三认为被告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四、主体与客体1. 主体本案中的主体为原告张三和被告李四。

原告张三作为权利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告李四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客体本案的客体为原告张三的合法权益。

原告张三主张的合法权益包括:餐厅门口的正常通行权、餐饮业的经营利益等。

五、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四在原告张三餐厅门口摆放空调外机,导致餐厅门口顾客出入不便,侵犯了原告张三的合法权益。

因此,被告李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在原告张三餐厅门口摆放空调外机,确实给原告张三的餐厅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侵犯了原告张三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判决被告李四拆除空调外机,恢复餐厅门口的正常通行。

七、案例分析本案中,主体为原告张三和被告李四,客体为原告张三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李四承担侵权责任,是基于以下理由:1. 被告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三的合法权益。

原告张三餐厅门口的正常通行权是其合法权益,被告李四在餐厅门口摆放空调外机,导致餐厅门口顾客出入不便,侵犯了原告张三的合法权益。

主体、客体

主体、客体
实践中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实践中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实践的两种形式实践的两种形式??物质形式感性对象性活动??精神形式?知情意?实践的双向内容实践的双向内容主体客体化客体趋向于主体赋予适合于主体的特征和意义赋予适合于主体的特征和意义客体主体化主体趋向于客体客体本质特性和规律的服从与依赖客体本质特性和规律的服从与依赖物质形式感性对象性活动精神形式?知情意?主体客体化客体趋向于主体给对象给对象客体主体化主体趋向于客体包括对包括对两个尺度是?任何一个种的尺度?对象的尺度?内在尺度?人自己的尺度两个尺度意味着人在实践中一方面要尊重了解客观世界的?秉性?按世界的本性和规律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另一方面要以人自己为目的按人的需要和尺度认识世界改造世界
2.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主观论者说: 价值不是客观存在,而是我们主观的 赋予。例如 “情人眼里出西施”, “趣 味无争辩”。

主观论错在么地方?
* 否定了价值的客观基础。 * 把主体性与主观性混为一谈
客观论者有很多。试分析以下这两 种“客观说” : ➢一些人根据常识认为:价值就是指有 价值的东西,或者是价值物中所特有的 某种成份、因素。
意义之一:掌握时机,注意时效。 意义之二:与时俱进,勿“刻舟求
剑”。
思考题
讨论题: 1、没有任何人欣赏时,
花是美的吗? 2、怎样理解“普遍价
值”? 3、怎样理解“永恒价
值”?
参考书目
• 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版,第1-2章。
• 李德顺《新价值论》,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1-5章。
“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 种的尺度和需要建造,而人却懂 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 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把内在 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 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

[主体]主体与客体

[主体]主体与客体

[主体]主体与客体“别人只关心你飞得高不高(把你当客体),只有我关心你飞得累不累(把你当主体)。

”希腊古城特尔斐的阿波罗神殿上刻着一句历史名言:“人啊,认识你自己”;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把“认识你自己”作为他哲学研究的核心命题;文艺复兴时代法国思想家蒙田说:“世界上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认识自我”;现代德国哲学家卡西尔认为:“认识自我乃是哲学探索的最高目标”。

心理学,在研究感知、记忆、思维等取得丰厚科学成果的同时,也越来越强烈关注“人是什么”、“人,如何认识自己”。

从弗洛伊德的经典精神分析理论到克莱因的客体关系学说,都在向我们昭示:“认识自我乃是心理学探索的最高目标”。

一、“主体”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想:“是什么力量在推动我去做这么多事情?”、“我这样受苦受累地活着,到底是为了什么?为了谁?我又是谁?”笛卡儿也曾经提出“我思故我在”,试图采用逻辑推理的方式来确定自我的存在。

对这些问题的探索与思考,人们试图感受到自己是这个世界的主人,可以主动调整自己的行为,去适应环境的变化,同时内心会产生一种“一切尽在把握之中”的主体感受,以对抗自我内心的幻灭感、恐惧感、非自主感。

“主体(subject)”与“客体(object)”,是一对儿概念。

“主体”是行为活动的拥有者、发出者。

“客体”是行为活动的对象。

主体与客体就是表示活动者和活动对象之间特定关系的哲学范畴。

两者相对比而存在,并通过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将二者统一起来。

比如:“我吃饭”。

“我”是主体,“饭”是客体,两者通过“吃”这样一个行为而联系起来。

在整个物质世界里,本没有什么“主体”与“客体”,只有物质,一切都是物质。

人,作为一种生物,新陈代谢、生老病死,属于物质的存在和运动。

但是在人的心理内部,则有了“主体”与“客体”之分:每个人都把自己当作是坐标系的原点,自我中心地去看待周围的人和事物时,放眼望去,我和你,我与环境,两者相对比而存在(对外部世界的视觉感知体验),我感到“以我为主”,我能感受到我自己的愿望、心情和想法,我能支配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我是“主体”,他人及环境就成了“客体”。

最新-关于客体与主体的关系问题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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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体与主体的关系问题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关于客体与主体的关系问题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论文关键词客体主体关系哲学基本问题论文摘要恩格斯将哲学基本问题确定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这一方面将物质与存在混为一谈,同时沿着这一思路,无法确立完整的哲学体系。

事实上,只有把客体与主体的关系问题确立为哲学基本问题,才能将整个哲学体系完整地建立起来。

我们的哲学教科书一直认为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这一观点是由恩格斯提出的。

恩格斯说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我认为,恩格斯在这里将物质与存在的概念混为一谈了。

这是因为首先,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只能解决思维或意识是不是存在的问题,而不能解决物质与存在的关系问题。

然而,哲学既要研究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也要研究物质与存在的关系问题。

可见,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并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

其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也不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

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唯物辩证法哲学。

唯物论首先说的是物质与精神或思维的关系问题。

所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也不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

再次,恩格斯在哲学基本问题上发生错误的主要原因是将物质与存在混为一谈。

其实,物质与存在并不是同一概念,也没有等同重合性。

存在要比物质的概念宽泛的多,包括思维也是存在。

物质是实存在,意识是虚存在。

只有把意识和物质都看做是存在的,才能进一步研究它们之间的绝对相对问题和决定性作用与被决定性作用的关系问题。

如果根本就不承认思维或意识的存在性,那就既不会存在绝对相对问题,也不会存在决定性作用与被决定性作用的关系问题。

所以说,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并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

即使是我们修正一下,将存在换为物质,那么,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是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呢?我看也有问题。

因为,从宇宙自然的角度来看,质量和能量、空间和时间以及静止和运动,这些范畴还既不涉及意识,也不涉及和意识相对应的物质概念,完全是从宇宙自然本身的角度来考察的。

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

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

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内容提要: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问题进新认识。

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法律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知识产品的范围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

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

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

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1]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

[2]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制度的直接调整对象。

其实,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法学家与立法者都曾作过不懈的努力。

18 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曾流行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精神所有权”学说。

早在封建时期,出版特权授之于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酿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识。

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

尔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市民阶级权利观念的进化,出版商开始主张出版物的垄断性保护不应由国王授予特权才产生,而应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权的转让而取得。

他们试图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对自己的垄断权利赋予新的理论光环,即用“精神所有权”学说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权”主张。

[3]在法国,所有权的绝对概念自1789 年大革命时期得以确认后,其定义一直有扩大的趋势。

什么是主体

什么是主体

什么是主体主体是具有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人,或者是在社会实践中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人。

客体是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事物。

摘掉那些定语,我们会发现,主体就是人,客体就是人之外的客观事物。

既然如此,那么好端端地为什么要分别给人和客观事物起那样的“别名”呢?起这样的别名并不是无事生非,而是为了标示出人与客观事物的一种关系。

什么关系呢?按教科书的提法,就是认识和实践的关系。

主体和客体是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中的人和客观事物,主体是认识和实践活动的承担者、实施者,或者说从事着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人;客体是认识和实践活动所指向的作为目标的事物(对象)。

在这里,认识和实践活动是关键,一个特定的人和一件特定的事物,如果没有一项认识或实践活动把它们联系在一起,它们就不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在主客体关系中加入“实践”,其实是“中国特色”,受到马克思实践哲学的影响。

在西方,人们基本上是把主客体关系看作一种认识关系的。

查查英语词典,它们对“主体”(subject)和“客体”(object)是这样解释的:Subject: a thinking or feeling entity.(思考或感觉着的实体)Object: a thing external to the thinking mind or subject.(思考着的心智或主体之外的事物)这些释义都只与思想、感觉、心智活动有关。

事实上,哪怕在我国的官方理论教科书里也基本上承认主体-客体是一对认识论概念,只不过它们古怪地把实践也归入认识论的旗下。

这对概念是在认识论中提出的,也随着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而显赫起来,并因认识论的泛化而泛化。

用主体和客体(对象)来刻画典型的认识活动中人和ta所要认识的事物各自所处的位置是恰当的。

在典型的认识活动中,人是从生活之流中停下来或者说抽身而出,把自己所要认识的事物放到自己的“对面”(所以,我一直觉得用“对象”来译object更合义),不带感情或者说悬置感情地、理性地观察它、“解剖”它、分析它,从而去确定关于它的事实和这些事实背后的机制。

【优秀文档】主体与客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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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程度和
发展阶段
第二节 公共关系的客体
➢ 非公众——即社会组织还未与之发生关 ①公共关系主体是由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具有自觉的能动性;
公共关系主体就是公共关系活动中主动影响客体的一方。
系的公众。 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的矛盾。
本章着重分析公共关系主体、客体及其他们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共关系意识。 公共关系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是公共关系主体的期望与公共关系客体的行为之间的矛盾。
第二节 公共关系的客体
o 社会组织的形象是由公共关系的客体— —公众来评定的,因此,社会组织在运 行中将面对什么样的公众?其特点如何? 对社会组织的反应如何? 将对公共关系工 作目标的实现、公共关系活动的成效有 直接的影响。
o 公共关系实际上也就是公众关系。
公众及其特点
❖公众的同质性 ❖公众的相关性 ❖公众的层次性 ❖公众的多变性
③公共关系主体是相对于活动对象而言的 ,而公关活动的对象也是具有认识和实 践能力的人,公共关系主体具有特殊性 。
主体的主导和支配作用
✓公共关系主体的能动性、主动性和特殊 性这三个基本特点决定的公共关系主体 在公共关系活动中必然发挥主动影响公 共关系客体的作用。
✓公共关系主体就是公共关系活动中主动 影响客体的一方。而发挥主体作用的一 方就是主动开展公共关系活动的社会组 织团体。
2.活动的内容是根据主体的目的、由主体方面制定的,反映的是主体的要求,而不是公共关系客体的直接要求。
知觉与公众行为 主体对客体认知,是为了影响客体;
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的关系中,环境也是一个发挥这重要作用的因素。
价值观与公众行为 ③公共关系主体是相对于活动对象而言的,而公关活动的对象也是具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公共关系主体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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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而非客体
一、引言
在很多女权主义者的眼里詹姆斯?乔伊斯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男性沙文主义及歧视女性的现代西方作家。

20世纪80年代,针对他在其代表作《尤利西斯》中对于雄性原始本能大胆的描述,两位当代著名女权主义批评家吉尔伯特和顾伯尔试图通过关于乔伊斯所有资料甚至包括其写给妻子诺拉信件的查阅,证实他们的观点,即:乔伊斯运用了大量词语对女性进行了丑化,他们声言:“在乔伊斯眼中,女性被定格为一种纯粹的物质存在。

” 但就此而言也还是有一些持相对客观立场的女性主义批评家。

苏塞特?亨克和伊莱恩?昂克莱斯就评论到:“我们不应该仅仅根据文本的形式与风格来评判乔伊斯,我们更应该从总的社会心理、文化、经济曾面出发来研究乔伊斯。

” 《逝者》是短篇小说集《都柏林人》中的最后一篇短故事,也被认为是此小说集中最为出色的一篇。

在这篇小说中女性人物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他们都明显不同于传统女性人物,她们都很有天赋并独立自主的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她们名副其实成为社会生活的主体而非被动的客体。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小说中的男性人物却表现出荒唐、心胸狭隘、无能、优柔寡断、窘迫等丑态。

二、女性人物形象与男性人物形象对比
本故事中,男性与女性角色之间第一个戏剧性差异来自于两
者之间的外部形象差异。

让吉尔伯特和顾伯尔失望的是在本小说中乔伊斯运用了大量溢美之词来描述女性人物。

在此篇故事中不同于无聊的男性角色的是:女性人物,无论年青还是年长都充满了活力与激情。

一开始,年长的凯特和朱丽亚女士的女佣莉莉就一直“忙忙碌碌,”为读者塑造了一个健康、勤劳年轻女孩的形象。

而对于朱丽亚姨妈,“尽管她满头银发但仍然是当地亚当夏娃合唱团首席女高音。

”当她为客人们演唱的时候,“她的声音坚定有力,震撼了在场的每一个人,歌声传递出强大精神的力量。

”接下来是莫莉?艾弗尔斯小姐,一名爱尔兰民族主义者,还是加布里埃尔大学时候的同学,她因加布里埃尔为一家反对爱尔兰独立的报纸写文章而质疑他的爱国情怀并讥讽他是“西不
列颠人(即亲英派)。

” 她所关心的是自己国家的前途与命运,而这一直都被视为是男性的职责。

除加布里埃尔外,小说中还有三位男性人物:布朗、弗雷迪?马林斯和伯特尔?达西。

和小说中的女性人物相比,男性人物荒唐、丑陋、可怜。

布朗是莫尔肯家族的朋友,他自命不凡、愚蠢、无聊,总以为自己很幽默并受到女性的青睐,正如他的自我评价:“我天生为女士而生,”不幸的是,当他展示自己的魅力时大家总是视而不见。

弗雷迪?马林斯也是被邀出席舞会的男性客人,他嗜酒如命、笨拙、懒散,而且生性粗陋,“鼻子又大又钝,额头皱纹凹凸眉毛稀疏,嘴唇肥厚而且突出,眼睑大而沉,头发也没剩几根了,这一切都使他看上去像是要睡着了一样。

”然后就
轮到脆弱的达西先生了,“围巾严密包裹、衣扣紧锁,”患感冒已经很长的“历史”了,这样的描写完全不具传统强壮、阳刚的男性形象。

在加布里埃尔眼里,年轻女性们“快乐、勤劳、极具天赋”,即便是老年女性也大都“天生永保青春”。

但当他自己审视自身形象的时候,他发现自己“荒唐可笑、在两位婶婶的眼里他就是个讨要零花钱的小孩儿、是一个尴尬而善意的感伤主义者、一个可怜而愚笨的家伙”。

女性有着男性触及不到的独立思想和世界。

在这篇小说中男性变得丑陋、软弱、无能为力,他们根本不了解自己爱人的思想更不用说如传统强势男性人物那样掌控女性了。

三、女性人物性格与男性人物性格对比
在这篇作品中乔伊斯几乎没有用到什么褒义词来描写男性人物给人以好感及可靠的外在形象,而且还透露出他们内心世界的卑微。

与女性人物的独立品格相比我们仅仅能感受到男性人物的狭隘与尴尬。

作品中女性人物的性格明显迥异于传统文学女性形象。

他们不仅独立而且不逊于男性。

乔伊斯在小说的开头就告知读者莫尔肯家族只有四位女性―两位年长的女士以及他们的侄女玛丽?简,还有女佣莉莉。

她们都有自己的事业,经济上不依附于男性。

玛丽?简是当地的手风琴演奏手也是家族的主要支柱。

凯特和茱莉亚姨妈尽管年纪大但也都有自己的工作,一位是当地合唱团首席女高音,一位是针对初学者的音乐教师,即使是年青女佣莉莉也拒绝加布里埃尔作为圣诞礼物而施舍给她的那
枚钱币,格丽塔被认为是加布里埃尔的私有物品,但实际上隐藏在她的内心深处,她有着自己的世界,她并没有与加布里埃尔分享自己的情感与思想。

至于艾弗尔斯小姐,从某种程度讲,她代表着那个时代的新女性,在她眼里加布里埃尔只不过是一个小丑而已,自己完全是他所不能掌控的,更不要说服从男性的摆布了。

所有这些女性人物在小说中共同呈现出一副独立女性的肖像。

无论内心还是外在她们都拥有自己的世界,尤其是她们都拥有不受男性左右的精神世界。

她们每个人都有工作并且能够经济独立,把自己从受男性的经济束缚中解放出来,这些都代表着女性在当时男权沙文主义时代背景下的巨大进步,因为,根据历史现实,在二十世纪初,女性很难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取得经济上的独立。

四、结束语
在《逝者》这篇作品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女性对于男权思想反叛剧情的上演。

乔伊斯运用他精湛的文笔从不同视角为读者描绘出一幅自强、自信、自立的女性人物内心世界工笔画。

这篇小说同样也揭示了乔伊斯对于男权社会中男性特权思想的不可
容忍,表达了他对于女性社会地位的关注,最为重要的是他塑造出了具有独立思想、独立人格的女性形象,从而颠覆了主导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男权至上思想,即女性只能是社会被动的客体而没有主动性(权)。

然而,从本文来看女性已由被动的客体转换为拥有主动性、自主性(权)的社会主体,从而回应了批判乔伊
斯为西方现代主流男性沙文主义作家的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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