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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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文:----------------------------------------------------------------------------------------------------------------------------------------------------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发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三)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四)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五)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广东《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地方标准解析

广东《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地方标准解析

《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商品条码是产品进入市场的重要标识。

目前,全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保有量已近30万家,广东省有三万多家。

省内各地商品条码业务受理机构在为企业提供商品条码服务时,没有统一的服务规范,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为此,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DB 44/T 1314-2014),为本省内各地物品编码机构在提供商品条码服务时有标准可依,有利于各地商品条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基层条码工作人员提供指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提高全省的商品条码管理和服务水平。

《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DB 44/T 1314-2014)《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4月18日发布,于2014年7月18日起生效。

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适用范围:《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DB 44/T 1314-2014)规定了商品条码受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工作流程以及质量保证等。

适用于广东省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受理服务。

2.《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DB 44/T 1314-2014)对相关术语作出了定义:a.申请人;b.系统成员;c.分支机构;d.工作站(代办处)。

3.《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DB 44/T 1314-2014)对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a.服务环境;b.设备设施;c.职业素质。

4.《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DB 44/T 1314-2014)对商品条码受理程序作出了规定:a.商品条码注册程序;b.商品条码续展程序;c.商品条码变更程序;d.商品条码注销程序。

5.《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DB 44/T 1314-2014)对服务质量作出了规定:a.服务要求;b.记录存档;c.顾客咨询;广东《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地方标准解析黎颖瑜/文产业观察I NDUSTRY OBSERVATION572016年2月第1期总第58期d.条码基础知识培训;e.受理服务监督。

广东条码追溯措施规定

广东条码追溯措施规定

广东条码追溯措施规定1. 引言条码追溯是指通过扫描商品的条码信息,追溯商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的一种管理方法。

广东作为中国重要的制造和贸易基地之一,对于商品的条码追溯措施也有相关规定。

本文将介绍广东条码追溯的相关规定,以及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2. 广东条码追溯规定的背景随着全球供应链的复杂化和商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条码追溯成为保障商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广东作为重要的贸易和制造基地,需要对商品进行有效的追溯管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秩序。

3. 广东条码追溯规定的要求广东条码追溯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3.1 商品条码标识广东要求所有销售在广东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唯一的商品条码标识。

商品条码标识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国家物流信息标识系统。

企业需要确保每个商品都有独立的条码,并将条码信息上传至相关数据库。

3.2 生产环节追溯广东要求企业在生产环节中进行追溯管理。

企业需要标注每个生产批次的生产日期、工厂信息和质检信息等重要数据,并与商品条码进行关联。

这样可以在商品需要追溯时,通过扫描条码信息,查看商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情况。

3.3 流通环节追溯广东要求企业在商品流通环节进行追溯管理。

企业需要记录每个商品的进出库信息、物流信息和商家信息等,以确保商品的流通过程透明可追溯。

当消费者遇到问题商品时,可以通过扫描条码信息,了解商品的流通路径和相关信息。

3.4 销售环节追溯广东要求企业在销售环节进行追溯管理。

企业需要记录每个商品的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和销售商信息等,以确保销售过程的合规和可追溯性。

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可以通过扫描条码信息,了解商品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商信息。

3.5 数据共享和合作广东鼓励企业进行数据共享和合作,以提高条码追溯的效率和效果。

企业可以将条码信息上传至广东条码追溯系统,与其他企业共享数据。

同时,广东政府也会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共同打造更强大的条码追溯体系。

4. 广东条码追溯规定的影响广东的条码追溯规定对企业和消费者都有一定的影响:4.1 对企业的影响广东的条码追溯规定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体系,录入和维护大量的商品信息。

产品包装设计审核操作规程

产品包装设计审核操作规程

产品包装设计审核操作规程产品包装设计审核操作规程编制部门质管部生效日期产品包装设计审核操作规程1.目的:对供应给我司的产品包装标签进行审核,以确保公司的产品包装合法合规。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司产品的包装,包括贴牌/成品代销产品。

3.职责3.1产品部包装组负责初步确定开发产品的包装材料设计图稿;3.2产品部产品开发组负责开发商品供应商和产品,收集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资料,提交产品包装设计的审核;3.3法务部负责参与供应商资质审核、审核产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包装设计的商标、广告、宣传等;3.4质管部负责参与供应商资质审核、审核产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包装设计包装风格、文字信息的具体内容;4.5研发部负责确定自主研发/高校合作产品的包装形式,印字包材的具体内容。

4.参考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标识规定》、《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

5.关联文件:1VSHO1J-ZGB-SMP-019《变更管理规程》、1VSH0U-ZGB-SMP-014《产品包材质量管理规定》、1VSH0U-ZGB-SMP-002《供应商管理规程》。

6.复审周期:自执行日起3年或必要时。

7.定义:贴牌产品:指产品包装由我司设计或委托设计,并在包装上使用我司商标。

成品代销产品:指供应商自有的,直接供应给我司的产品。

8.内容在对产品包装设计进行审核时,包装上的内容需与相关资质进行核查,并核实标识的信息与相关资质的一致性。

如产品类别是否包含在生产许可类别,保健食品的标识是否以批件上的说明书标识,化妆品的成分是否以备案/注册证上的成分进行标识等。

食品生产监管清单

食品生产监管清单

食品生产监管清单监管内容(一级目录)序号监管内容(二级目录)监管内容(三级目录)法律法规依据资质情况1.1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2★《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实际生产方式和范围、年审情况《食品安全法》1.3 企业停产半年及以上报告情况《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4 商品条码证书《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制度及人员管理情况2.1★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119号令2.2★直接接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企业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记录2.3★检验人员资质证明2.4★现场人员卫生防护情况2.5 企业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情况场所卫生、设施设备情况3.1 厂区内环境卫生状况3.2★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卫生及防护状况3.3 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卫生状况生产加工设施保养、清洗、消毒记录3.4 生产设备、设施运行情况生产、加工、经营等情况4.1★建立产品投料记录台帐情况日期、产品名称、投入配料(品名、生产日期/批号、数量)、责任人4.2 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情况4.3 生产不合格品的处理记录情况日期、产品名称、不合格原因、数量、处理方式 4.4★ 禁止出现生产中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4.5★ 禁止出现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况 4.6★ 禁止使用回收食品情况4.7★ 禁止使用过期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情况 产品出厂检验、质量情况5.1 用于出厂检验设备及化学试剂情况 《食品安全法》、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119号令5.2出厂检验项目情况5.3★ 出厂检验的原始数据记录和检验报告情况 5.4 产品留样记录情况5.5 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 5.6委托出厂检验情况采购、验收、贮存、经营(销售)和使用等情况6.1★建立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帐情况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索票索证 实际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台帐格式:进货日期、进货产品名称、是否添加剂、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供货者许可证编号、进货票据编号、该批次检验报告编号、验收结果、(合格/不合格)、验收人员签字 6.2采购不合格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处理记录情况6.3★ 建立销售台账情况 台帐格式: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证号/检验报告编号、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出货地点、交付控制、承运者标签、标识、标注等情况7.1★名称、净含量(规格) 7.2★ 配料表7.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7.4★生产日期、保质期7.5★产品标准代号7.6★贮存条件7.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7.8★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7.9★营养成分表7.10★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标签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7.11★专供其他特定人员的主辅食品标签应标明主要7.12★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不安全食品(药品)召回情况8.1 召回产品处理记录情况产品名称、批次及数量、不安全项目、产生的原因、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情况、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食品安全法》、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119号令8.2 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处理情况处置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情况9.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情况9.2 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9.3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情况其他有关情况10.1 建立消费者投诉登记处理台帐情况投诉者姓名及联系方式、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10.2 收集风险监测及评估信息的记录情况收集与企业有关的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及企业做出的反应10.3 接受委托加工情况接受委托生产到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委托食品包装标识10.4 标准执行情况企业标准备案更新执行标准抽样检验情况11 各级抽样检验记录情况时间、抽样产品、生产日期、抽样基数、抽样类别、抽样单位、检验结论、不合格项目《食品安全法》。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 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 日用化学品;(四) 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

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

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 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

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

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
叶科泰
【期刊名称】《条码与信息系统》
【年(卷),期】2006(0)1
【摘要】@@ 一、加快推广商品条码应用的步伐rn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广东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总页数】3页(P28-30)
【作者】叶科泰
【作者单位】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
【相关文献】
1.计算机条码管理系统在农作物商品种子质量追溯中的应用 [J], 常学文;张晓梅
2.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J], 张力彬;徐万成
3.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J], 徐娟; 王涛
4.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助推电子商务发展——《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解读 [J], 王向民;朱思乐
5.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从“法”做起-解析《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J], 王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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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系统成员培训全集

GS1系统成员培训全集

商品条码与企业内部编码相结合
26 Achieve Global Recognition
©2010 GS1
例子
27
Achieve Global Recognition
©2010 GS1
商品条码规章、技术标准 及法律问题
管理规章与相关技术标准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6号令(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球统一标识系统(GS1系统) 及商品条码法律法规
深 圳 市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深圳分中心)
培训注意事项
• 一、培训时间:
上午 9:30~12:00 下午 2:00~5:00 • 二、下午的考试须参加并交卷,否则没有成绩 ,不能通过; • 三、十个工作日后,领取“条码管理员证”;
17
Achieve Global Recognition
©2010 GS1
条码符号的 摆放位置
• 相对统一 • 符号不易变形 • 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 • 首选位置宜在商品包装背面的右侧下半区域内。
18
Achieve Global Recogn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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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放 位置选择
• 条码符号与商品包装邻近边缘的间距不应小 于8mm或大于102mm。
国际商品零售单元 标准版条码(EAN-13)
• 印刷在商品的外包装上;
• 用光电扫描自动识读; • 图形部分采用二进制编码,自动采集输入计算机; • 采用全球统一商品信息标识——开放性、法规性、标准化;
8 Achieve Global Recogn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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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N/UCC-13代码结构
31 Achieve Global Recognition

商品条码基础知识

商品条码基础知识

商品项目代码编码原则
商品项目代码编码三大原则
1、唯一性 2、稳定性 3、无含义性
商品项目代码编码原则
唯一性
1、不同商品项目的商品必须分配不同的商品标识代码 (GB 12904中的强制条款)。 2、同一商品项目的商品必须分配相同的商品标识代码 3、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同一商品项目,基本特征 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商品项目。 4、商品的基本特征一旦确定,只要商品的一项基本特 征发生变化,就必须分配一个不同的商品标识代码。 5、严禁“一品多码”或“一码多品”。
EAN-8代码结构
69012341
校验码 前缀码
商品项目代码
是EAN编码组织在EAN分配的前缀码的基础上 分配给厂商特定商品项目的代码。
商品条码基础知识
EAN-8应用
在以下情况下才可使用EAN-8代码:
1、EAN-13条码超过印刷标签最大面面积的 25%或全部可印刷面积的12.5%时。
2、印制标签的最大面面积小于40 平方厘米或 全部可印刷面积小于80平方厘米。 3、产品本身是直径小于3厘米的圆柱体。
EAN-8
ITF-14
EAN-128
UPC-A
UPC-E
商品条码基础知识
零售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条码 EAN-13 EAN-8 UPC-A UPC-E
商品条码基础知识
EAN-13代码结构
6901234567892
校验码
前缀码
商品项目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
商品条码基础知识
EAN-13代码结构
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①、条码的放大系数M;
②、空白区宽度;
③、条高。
条码的放大系数

● 放大系数实际上是指商品条码的大小。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05•【字号】粤市监规字〔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1〕5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驻局纪检监察组、直属单位,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信用记分第一节记分规则第二节失信扣分及修复第三节奖励加分第四节记分实施第五节异议处理和纠错第三章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第四章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应用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生产、销售、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工业产品及其经营者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计量器具、特种设备及其经营者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信用(以下简称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将产品及其经营者质量信用行为进行量化记分,并根据记分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措施。

第四条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全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县(区)局)及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二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商品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能力,促进特区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制造商品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国际流通领域中使用的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美国商品条码(UPC码)。

第四条深圳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辖区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文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二)受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三)负责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及商品条码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四)组织条码行业的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五条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

第六条企业可自愿申请注册商品条码。

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的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单位代码证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影印件;(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七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

第七条商品包装表面或标签可印刷面积小于四十平方厘米的,可申请使用缩短码。

系统成员注册工作规范

系统成员注册工作规范

系统成员注册工作规范1.目的为规范系统成员注册工作,明确系统成员注册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促进系统成员注册工作的合法性、有序性、时效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物品编码管理部办理系统成员注册的工作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物品编码管理部办理系统成员注册的工作过程。

3.引用规范性文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释义》《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填表指南》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条形码服务收费的复函》[1991]价费字27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005号《关于UPC条码办理费用调整的通知》GB 12904-2003《商品条码》4.职责a)注册员的职责是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开展系统成员注册工作。

b)业务中心主管的职责是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开展和指导注册员开展系统成员注册工作。

5.工作过程5.1 受理注册员负责受理系统成员注册业务,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注册系统成员资格及提交资料是否齐全。

5.1.1 受理对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5.1.2 提交的资料a)《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或《UPC码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b) 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c) 缴纳相应款项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5.2 初审5.2.1 注册员应当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系统成员申请资料。

a)核对《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企业公章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b)《注册登记表》中的必填项是否全部填写,填写是否正确;c)核对营业执照是否清晰;d)核对汇款凭证是否清晰,汇款帐号是否正确。

5.2.2 经初审合格的,进行资料上报(见本规范5.3)。

5.2.3 经初审不合格的,注册员应通知代办处或申请人修正。

5. 3 资料上报5.3.1 注册员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的有关数据录入系统,并进行校对,经校对后的数据应当准确无误。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03.30【实施日期】2002.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3月30日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公布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市场服务、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公安、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规划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场布局和建设应当遵循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

市场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综合协调,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0•【字号】粤府令第96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粤府令第96号《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57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日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

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会召开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会召开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会召开
佚名
【期刊名称】《条码与信息系统》
【年(卷),期】2016(0)6
【摘要】《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自2005年实施以来,为规范广东省商品条
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新形势下,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商品条码事业的发展,为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提供实际使用层面的意见与建议,9月23日,广东分中心组织了《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企业座谈会。

【总页数】1页(P51-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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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形码管理办法

条形码管理办法

条形码管理办法条形码,作为现代商品管理和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技术,已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

从购物时的扫码支付,到物流追踪过程中的扫码入库,条形码在方便人们的同时,也提高了商业效率。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条形码,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首先,条形码的制作和编码应符合规范。

每一个条形码都应包含清晰可辨认的信息,以便消费者和商家能够准确识别商品。

对于进口商品,条形码应遵循国际通用标准。

同时,条形码的编码规则也需要统一和规范,以确保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条形码制作商的监管,确保条形码的质量和准确性。

其次,条形码的使用范围应明确界定。

条形码作为商品的识别标识,应限定使用于商品和相关生产和销售环节。

禁止将条形码用于其他目的,如非法盗版、虚假标识等。

同时,对于非商业性的产品,如图书馆书籍、医疗用品等,也应有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其准确、有效地利用条形码进行管理。

第三,加强对条形码的溯源管理。

随着技术的进步,条形码的应用已不仅仅局限于商品的标识和销售,还可以用于产品的溯源和追踪。

通过条形码可以追溯到商品的生产过程、质量检测和运输记录等信息。

国家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条形码溯源系统,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可控,从而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和购买欲望。

此外,对于违反条形码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加强处罚力度。

由于条形码在商品交易中的重要性,一些不法商家可能会利用条形码进行虚假标识、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

国家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处罚金额和刑事责任。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也要加强合法经营者的保护,避免不当处罚和滥用权威。

最后,条形码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也非常重要。

只有当消费者和商家都了解并遵守相关的管理办法,才能真正发挥条形码的作用。

国家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渠道、多媒体的方式向公众宣传条形码的重要性和正确使用方法。

同时,商家也要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对条形码管理办法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总之,条形码管理办法是现代商品管理和交易领域的重要一环。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识。

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鼓励、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和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到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编码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的厂商识别代码及注册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系统成员可以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结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八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编码机构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

胶片制作工作规范-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胶片制作工作规范-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胶片制作工作规范1.目的为保证制作条码胶片的质量和效率,明确胶片制作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加强工作分工和责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物品编码管理部条码胶片制作的工作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物品编码管理部条码胶片制作的工作过程。

3.引用规范性文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005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条形码服务收费的复函》[1991]价费字270号Q/GBY—2007《条码原版胶片检测规范》4.职责4. 1 胶片录入员负责定制胶片的受理、审核、数据录入工作。

4. 2 胶片制作员负责胶片制作、归档、机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胶片送检等工作。

4. 3 检测员负责胶片的检测工作。

5.工作范围5.1 受理胶片录入员负责胶片业务的受理(接收胶片订单),审核胶片订单必填项是否填写。

5.1.1 受理对象依法注册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

5.1.2 申请人应:a)提交《胶片订单》或《UCC/EAN-128胶片订单》b)出示交纳订制胶片费用的凭证5.1.3 胶片制作员负责查找、补填新批码系统成员胶片订单,补填胶片订单应当准确无误。

5.1.4 胶片录入员负责录入新批码的系统成员数据。

5.2 审核5.2.1 胶片录入员负责审核所有胶片订单填写是否正确,厂商码是否有效,商品项目代码是否重复。

5.2.2 经审查合格的,进行数据录入(见本规范5.3)。

5.2.3 经审查不合格的,胶片录入员应通知申请人或代办处。

5.3 胶片订单数据录入胶片录入员负责胶片订单数据录入及校对。

a)将胶片订单的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放大系数、正负片录入胶片系统。

b)对录入系统的胶片订单数据进行校对,经校对的数据应准确无误。

5.4 胶片制作5.4.1 传统胶片制作胶片制作员负责胶片的制作和裁剪分装,胶片录入员负责成品胶片的接收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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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标准化管理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1.20
【实施日期】200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
(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三)日用化学品;
(四)儿童玩具;
(五)家用电器。

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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