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浅析

合集下载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浅析_张星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浅析_张星

视同销售是税法的概念,是指企业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职工奖励、捐赠、利润分配、抵债、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这些行为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一方面都不是企业日常活动中的销售行为.视同销售是偶发的销售活动,在纳税时需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在流转税法与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不同,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本文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流转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行分析.1视同销售概念1.1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1]从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的界定来看,视同销售的客体不仅包括有形动产、不动产、还包括无形的劳务.本文主要针对货物的视同销售进行探讨,那么货物在企业所得税中如何确认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货物的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做了原则性的规范.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是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会计准则中对将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必要条件,这样就把无偿捐赠的货物排除在收入之外;而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将其作为必要条件,这样无偿捐赠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中要确认收入.这四条标准只是原则性的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对视同销售的资产的情形做了具体的说明.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3]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是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是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是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是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是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是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作为销售处理.因此资产所有权属转移的资产处置在企业所得税中要视同销售.1.2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浅析张星(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太原030031)摘要:视同销售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中有不同的规定.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需要同时满足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一些特殊业务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需要以税收法律和会计准则的正确理解为前提.本文通过对与视同销售有关的法律进行引用、阐述,并结合视同销售的相关业务进行分析、会计处理,并进行例示,以供同行参考.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图分类号:F2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 (2011)01-0058-04Vol.27No.1Jan.2011第27卷第1期2011年1月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Natural Science Edition )58--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由此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主要是对货物的特定转移行为中的货物增值额进行征税,所以货物的流转环节的改变是征税的一个主要标准.退出增值税纳税环节的货物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自产货物;生产环节转移到消费环节货物有自产货物作为福利分配给职工;涉及所有权转移环节的有货物的股利分配、对外投资等.1.3视同销售在营业税中的相关规定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营业税中的视同销售业务限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和建筑业三个税目,而没有将劳务的无偿赠送明确为视同销售.营业税中的视同销售强调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或者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自建行为.1.4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以货物为例,从上面税收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有差异.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对货物的流转环节改变作为视同销售的一个标准,而企业所得税属于所得税的范畴,对货物的所有权属的改变作为视同销售的确认标准,只强调货物的权属的改变,与货物的来源无关.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如前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是要确认收入的.但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交际应酬、市场推广的外购货物准则上不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权属发生转移而视同销售,从而引起差异.对税会差异的正确理解与否直接体现在到财务人员对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因此很有必要对一些特殊业务的账务处理进行分析,正确的进行账务处理.这样既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又要遵循税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总结了一些账务处理业务.2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影响2.1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1.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货物的生产成本结转在建工程的成本.如在建工程领用企业自产货物的成本为80万元,不含税售价为100万元.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97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2.1.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进项税额和购进成本结转在建工程的成本.如在建工程领用企业外购货物的成本为100万元,其进项税为17万元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117万元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万元2.2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下面以案例来分析.2.2.1自产货物对外捐赠例:某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赠送给希望工程,产品成本80万元,售价100万元.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97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对外捐赠的自产货物会计上按成本转账,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纳税净调增20万元.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97万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59--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由于视同销售收入作为销售(营业)收入的一部分,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限额的基数会因此增加,这样导致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金额可能会增加,可能对所得税额有间接的影响(后面涉及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均应考虑此影响).2.2.2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的账务处理例:某公司将外购的商品赠送给希望工程,外购商品成本80万元,售价100万元.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97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对外捐赠的外购货物会计上按成本转账,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按照外购商品无偿捐赠按照购入时价格确认收入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8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计提三费的基数也因此有影响.2.2.3外购的货物用于促销活动在企业所得税中,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2]例:某公司将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出售成本为80万元、不含税售价为100万元的货物赠送成本为8万、不含税售价为10元的赠品.会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89.7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库存商品8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元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11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买一赠一的组合销售的赠品对于增值税来说要视同销售,而对于所得税来说也是销售,但是销售额已经包含在所取得的收入中不需纳税调增.2.3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自产货物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外购货物直接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3.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上确认为收入.因此三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如某公司自产货物的成本为80万元,不含税售价为100万元,公司将其作为职工福利进行发放.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职工薪酬117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80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2.3.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但是在增值税上,由于货物没有增值,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如某公司外购货物不含税购进成本为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公司将其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职工薪酬117万元贷:库存商品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万元所得税因为货物的权属已经转移,所以要视同销售.按照规定,外购的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认收入,即视同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为100万元.上述处理虽然对所得税不直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却增加了,可能会对所得税额有影响.2.4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会计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00万元,成本价80万元.2.4.1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17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60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80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这与所得税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2.4.2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97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这种情形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收入1100万元,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这样纳税调增100万、调减80万,净调增20万元.2.5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因此,这种情况在所得税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例:A企业将自产货物偿债,市价100万元,成本价80万元.则会计上处理为:借:应付账款117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80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3总结与归纳3.1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归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3.1.1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3.1.2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质.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未产生增值额,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从生产环节转移到消费环节,价值有增值,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增值税.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货物移送到了企业外部.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3.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归纳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关键在于资产的权属是否发生了转移,如果资产的权属发生改变就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参考文献:〔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61--。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着浅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展开讨论。

定义了视同销售业务,并详细介绍了其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的具体方法。

然后分析了会计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关联,并探讨了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在强调了综合会计与税务处理的重要性,以及合规经营和建立健全的会计与税务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与税务方面的处理方法,以及如何有效管理税务风险,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并建立健全的会计与税务管理制度。

【关键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关联、风险管理、综合性、合规经营、会计管理、税务管理制度1. 引言1.1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视同销售业务是指企业向特定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但将销售额及利润作虚构、隐匿或变相处理的行为。

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中,视同销售业务往往涉及虚假账目、逃避税收等问题,对企业造成严重的财务风险和声誉风险。

在视同销售业务中,会计处理通常涉及虚假销售额的记账,将销售额和利润少报或不报,以掩盖实际营业额和盈利水平,误导股东、投资者和监管部门。

在税务处理中,视同销售业务可能导致逃税行为,企业未缴纳应纳税款或偷逃税款,侵害国家税收利益,引发税务风险和处罚。

会计与税务处理在视同销售业务中具有密切的关联。

会计处理的违规行为可能直接影响税务处理,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也需要建立在真实的财务数据基础之上。

企业需要加强会计与税务管理的整合与协调,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避免因视同销售业务而造成的财务及税务风险。

会计与税务处理在视同销售业务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企业应该意识到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的会计与税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行为,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有效管理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遵纪守法经营的重要保障。

2. 正文2.1 视同销售业务的定义视同销售业务是指企业通过虚拟渠道进行销售的一种业务模式,也称为互联网零售。

浅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浅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浅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八种类型的视同销售行为,而《企业会计准则》对涉及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没有明确规定。

在本文中,笔者针对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视同销售收入的不同认定,对会计处理争议最多的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谈了自己的看法。

标签: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比较视同销售是税法上作为收入按照销售额或者组成计税价格计征税款而会计上并非全部作为收入处理的一种经济行为,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不同于一般销售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标准,税法上则认为这种行为与正常销售业务类似,应该交纳增值税,对其确认收入部分,还应该缴纳所得税。

这就使得税法与会计在处理同一项经济业务时出现了差异。

本文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分析了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核算中的处理方法。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中视同销售作为一项特殊的、常发生的经济业务,对其做出正确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目前,视同销售业务常见的处理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方法是确认收入,即与正常销售情况相同,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再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同时计算企业所得税;第二种方法是不确认收入,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不确认收入而直接结转相关货物的成本,但依据售价或计税价格计列销项税额,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主要是指用于在建工程等。

增值税应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所得税申报的时候应按公允价值确认为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再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同时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主要是指用于在建工程等。

【税会实务】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一、我国的会计规范类型及适用范围在我国,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条例不只是一种,2006年2月15日,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实务中,要遵循的会计规范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学者称这是中国会计的“一国四制”。

但是不同于FAS、IAS,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了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现行的实施范围是不一样的,所以也称这种情况为“一国五制”。

具体的会计规范及实施范围,见下表:表1 我国的会计规范类型及实施范围规范类型具体实施范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8项具体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但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对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

“视同销售”根据行为特点,可分为三大类:(一)代销行为代销行为,具体包括三种: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代销);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异地分支机构代销)。

代销行为要注意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现行税法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推荐下载】浅谈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推荐下载】浅谈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浅谈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避免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

而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和其他经济利益, 一、视同销售的内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

仅供参阅!一、 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6年发布并于2007年在上市公司率先推行,随后得到全面推广。

新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其不仅首次提出金融资产一词,还对资产减值及其会计核算方面的内容做以探讨。

新准则体系下,企业资产被重新分类,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也成为其中一大亮点,而在企业会计实务中,金融资产减值方面的问题经常出现,则探究资产减值及其会计核算理论、实践内容便显得十分必要。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例1 : 东 方 公 司和 南 华 公 司 都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 7 %。 东 方 公 司 2 0 1 2年 6月 2日委 托 南 华 公 司代 销 甲 商 品 1 0 0件 。 该 商 品每 件 的成 本 是 5 0元 , 双方的协议价每件是 1 0 0元 。南 华 公 司 对 外
这 种 销 售 方 式 实 质 上 属 于 直 接 销 售 商 品 给 受 托 方 。会 计 处 理 与 一
般的销售没有区别。 2 ) 附有 退 回 条 款 的视 同 买 断 ( 实质为 : 非包销方 式 ) 下 面以例 1 对 这种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售 行 为 一 样 计 算 纳税 , 从 概 念 本 身讲 , 应 该是 税 法 上 的 概 念 , 而 不 是 会 计 上的概念。 根据 2 0 0 8年 l 2月 1 8日财 政 部 、 国 家税 务 总局 令 第 5 O号 公 布 的 增 值税 暂 行 条例 实施 细 则 规 定 :单 位 或 个 体 经 营 者 有 下 列 行 为
形 式 的原 则和 收 入 的 确 认 条 件 对 视 同销 售 的八 种 情 况进 行 较 为 具 体 的 阐述. 以期 对 会 计 的 实务 处 理 有 所 帮 助 。
关键词: 视 同销 售 会 计 处 理 增 值 税 收 入 借 贷
方确定, 受委 托 的一 方要 担 负 销 售 的责 任 , 并 根 据 当 初 的 合 同 所 定 的 内 容 ,来 收相 关 的手 续 费 用 ,这 种 手 续 费 实 际 上 是 受 托 方 的 一 种 劳 务 收
的介 绍 、 视 同销 售 业务 会 计 上 基 本 的处 理 方 式 。 试 图 通 过 运 用 实质 重 于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作者:颜金花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06期摘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这八种情况的共同点就是按照税法的要求都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呢?具体的会计处理又如何?本文阐述了视同销售业务的介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上基本的处理方式,试图通过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收入的确认条件对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进行较为具体的阐述,以期对会计的实务处理有所帮助。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增值税收入借贷一、视同销售业务简介企业的销售一般可以分为一般销售和视同销售。

所谓的视同销售,笔者认为,就是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的销售行为一样计算纳税,从概念本身讲,应该是税法上的概念,而不是会计上的概念。

根据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商品;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来销售,而且移送方和接收方不在同一县或在同一个县级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投资者或者用于捐赠。

上述行为在税法上要求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由此带来的其他相关税费。

二、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上基本的处理方法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收入的确认条件,视同销售的业务,在会计上一般有两种基本的处理方法:一种是,按照计税价格确认收入同时按照历史成本(账面价值)结转成本;另一种是,不确认收入而按照历史成本(账面价值)结转成本;但是所有视同销售的共同点都是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由此带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他税费。

(一)确认收入不管是正常销售还是视同销售,要确认收入就必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的确认条件,比如说:商品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从中获取的利润是不是有可能进入这个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呢?商品的有关成本和得到的收入,这些金额是不是可以做到可靠计量?根据对以上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将货物用于委托代销、用于投资、分配给投资者或者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给员工等情况需要确认收入,下文将会进行具体分析。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探析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探析
技术探索 l E H C LP O E C NIA R B T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探析
温州职业技 术 学院 李 洁
目前, 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在理论 和实务界存在二种
会计主体内发生 的内部转账业 务;如企业将 自产产品用 于职工个 人福利 , 应属于会计主体与会计主体外 的个人业 务 , 属于会计 如果 主体 内发 生的内部转账业务 , 采用“ 应 分离法”, 如果涉及到会计
委托加工或购买 的货物分配 给股 东或投资者 ;4 将 自产 、 () 委托加
分准则中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9号——应付职工薪酬》 《 应
用指南 明确规定 , 企业以 白产产品发放给职工 的, 当根据受益对 应 象, 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 , 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 同时 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 应用指南明确规定 ,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 应当作为销售处理 , 以其公 允价值确认收入 ,同时结转相应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 l 号一 《 2 债务重组》 应用指南明确规定 , 务人 以非现金资产存货抵偿债务 债 的, 应当作为销售处理 , 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 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对于会计准则 中未作明确规 定的其他视同销售行 为 ,由于税 法 是本着保护税 基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对上述特殊的业务定义为视
费。 对于“ 自产 、 将 委托加工或购买 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的行为 , 虽 然体现了会计主体与主体外部的关系, 但未能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 流入 , 而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 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第二 , 属会计主体与会计主体 以外的单位 和个人之间的业务 , 主要有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将 自产 、 () () ()

浅析视同销售行为及其会计处理问题

浅析视同销售行为及其会计处理问题

问题外.现存的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方
法由于自身的缺陷,也存在难以体现 视同销售行为对所得税的影响的问 题,现行处理方法有可能对应税所得 的调整工作的高效进行产生了一定的 障碍。这也就使得视同销售行为成为 会计核算中一个有争议的论题。 本文本着简化会计程序.提高会 计工作及会计信息质最的原则,通过
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 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006—6373(2011)06—
0055J03
成了障碍。此外,一些在会计上已经作
为正常销售来处理的业务在现行税法 中依然被列作视同销售业务。这显然 是值得商榷的。除了以上规定自身的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
的定义。 (二)对涉及企业自用自产货物的 视同销售行为确认锖项税的合理性问

三、视同销售行为规定的 现存问题评析
(一)对部分业务视同销售的合理 性问题 一笔业务是否确认销售收入,主 要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商品销售 收入的定义来决定,即:
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
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
税法规定存在【1径差异。这种差异意 味着会计上并没有实现利润而税法却
收稿日期:201l-07一04 作者简介:张华晟(1990一).男,山西太谷人.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本科生。
万方数据
河北金融
201I/08
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丁福利 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
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围税函【2008】828号文件还规定: 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如果资产

浅议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浅议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浅议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摘要: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涉及两方面内容:如何计算销项税额;是否确认收入。

新会计准则对此未明确规定,处理方法分散在不同准则中。

本文根据收入准则中收入的定义、特征和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分析了8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的方法。

关键词:视同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公允价值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

新会计准则体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适合中国国情的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保持了高度的趋同性。

本文就新准则中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部分的会计处理做一分析总结。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内容视同销售本质上是一税务术语,是指企业发生的一些经济业务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不需要进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而根据税法规定又必须计算销售收入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分类及其会计处理(一)形式和实质均为销售的行为这种行为分二种情况(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

这两种情形都属于代销行为,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

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视不同代销方式而异。

(1)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税会实务】浅议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浅议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我们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税会实务】浅议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我国现行税法对视同销售的具体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三个流转税实施细则中都对视同销售这种行为的认定及计价计税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对于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处理方式并不完全相同。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关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财政部曾以财会字[1997]26号出台了《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文中规定如下: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

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

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

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

浅析新会计准则中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1)

浅析新会计准则中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1)

浅析新会计准则中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1)[摘要]视同销售是税法中对某些不符合销售定义的特殊行为进行的特别处理,在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修改前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有过特别的规定。

今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此作了重大的修改。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一、视同销售业务的内容视同销售是在增值税税收中的一个专用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⒈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⒉销售代销货物;⒊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⒋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税项目;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⒏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协议的不同,又可将代销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1.视同买断方式。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

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进,再确认收入。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①在委托方甲公司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乙公司时借:发出商品80 000贷:库存商品 80 000②收到受托方乙公司的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17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贷:发出商品80 000(2)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①收到甲公司的代销商品时借: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100 000贷: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100 000②实际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75 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 500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000贷: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 100 000借: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100 000贷:应付账款——委托企业 100 000③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委托企业时借:应付账款——委托企业 1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贷:银行存款 117 0002.收取手续费方式。

浅析货物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

浅析货物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
三 、 清 企 业 会 计 准则 关 于销 售 收 入确 认 的相 关 规 定 理
《 企业 会计准则第 1 号——收入》 4 中规 定了销售收人确认 的五个条件 : 企业 已将商品所有权上 的主要 风险和报酬转移给 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 留通 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

理 清 增 值 税 关 于 视 同销 售 的相 关 规 定

—_ _i l —『c 1 .
财 经 论 坛
【 要 】货 物 视 同销 售 业 务 的会 计 处 理 涉 及 到 增 值 税 、 摘 企
业 所得 税 及 企 业会 计 准 则 的相 关规 定 , 于税 法 与会 计 准 则 对 由 视 同销 售收 入 的认 定 不 同 , 得 货 物 视 同销 售 业务 在 会 计 处 理 使 上 容 易 出现 这 样 或 那样 的错 误 做 法 , 许 多会 计 实务 工 作 者 和 令 学 习 者 对这 类 业务 的会 计 处理 感到 非 常 困惑 。 因此 , 正 确 进 要
产, 应按规定视 同销售确定收入 :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 用于交 际应酬 ; 用于职 工奖励或福利 ; 用于股 息分配 ; 用于对 外捐赠 ; 其他 改变 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2 计 税 销 售额 确 定 依据 、
都有明确 规定 , 而新《 企业会计准则》 中只有 是否确认为收入的 问题 , 对视 同销 售无明确规定 ; 同时 又由于税 法中的增值 税暂 行条例实施 细则与企 业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下的视 同销售 的规定 并不 完全一致 , 因此 , 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令许 多 会计人 员伤透脑筋 。本文拟通过对 税法与 会计准则 的详细解 读, 对如何做好货物视 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

浅析新会计准则中对视同销售

浅析新会计准则中对视同销售

浅析新会计准则中对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按照新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将一些经济行为视为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会计准则给出了一些界定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经济行为才可以被视为销售收入,而不管是否发生了实际的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重要影响,因此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首先,新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视同销售的标准主要包括产品已交付但尚未经过买方接纳、产品已经交付并经过买方接纳但尚未形成明确的交易价格和收益的具体规定。

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可以将已交付的产品视为已销售,计入收入,但同时需要计提相应的预收账款或坏账准备。

其次,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分摊两个方面。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使得部分以往不能确认的收入得以确认,从而增加了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

同时,相关的成本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分摊,使得企业的成本和净利润得到更准确的反映。

再次,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一方面,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定,如果企业在会计处理中存在错误或违规操作,可能会导致财务数据的失真和处理结果的不准确。

另一方面,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指标有重要影响,可能对企业的信用评级、资金融通等方面产生影响。

最后,企业在进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时需要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

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对视同销售相关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避免逾期交货、质量问题等可能导致的风险。

另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要求和相关规定,避免在会计处理中出现错误和违规操作。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中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重要影响。

企业在进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时应仔细遵守准则的规定,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企业还需要认识到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探析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探析

ACCOUNTING LEARNING75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探析张金林 山西中电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摘要:视同销售业务一般不存在争议,但是视同销售业务引起的成本费用税前扣除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等问题,在会计实务中存在着一定的歧义,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着一定的财务风险。

视同销售行为在销售业务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以何种方式处理对税收有着重要的影响,虽然我国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法针对视同销售业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但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方面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基于此,为降低涉税风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需要明确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式。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析引言企业发生的业务实质不属于销售行为,但是企业在纳税过程中需要按照正常的销售行为来计算并缴纳税收属于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不等同于企业需要缴纳所得税,当企业所得税法有相关的视同销售规定时才需要缴纳所得税。

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行为没有明确账务处理的要求,因此从不同角度理解会存在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了实现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提升对视同销售行为的核算质量,有必要研究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模式,以此为企业的账务处理的方式提供合理的建议,同时提高视同销售行为账务处理的质量。

一、视同销售的概念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

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视同销售在账务上不计入销售业务,不确认收入,也不影响企业的损益。

而根据税法规定要视为销售的实现,需要缴纳相关的税收,而在会计相关规定中没有“视同销售”的概念。

只要某项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就可以确认收入,计算损益。

但在相关的税收法规中出现了“视同销售”一词,并对视同销售情形做了规定。

视同销售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比较:①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以某些方式转移或减少库存,达到偷逃销项税的目的。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浅析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浅析

视同销售是税法的概念,是指企业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职工奖励、捐赠、利润分配、抵债、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这些行为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一方面都不是企业日常活动中的销售行为.视同销售是偶发的销售活动,在纳税时需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在流转税法与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不同,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本文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流转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行分析.1视同销售概念1.1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1]从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的界定来看,视同销售的客体不仅包括有形动产、不动产、还包括无形的劳务.本文主要针对货物的视同销售进行探讨,那么货物在企业所得税中如何确认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货物的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做了原则性的规范.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是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会计准则中对将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必要条件,这样就把无偿捐赠的货物排除在收入之外;而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将其作为必要条件,这样无偿捐赠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中要确认收入.这四条标准只是原则性的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对视同销售的资产的情形做了具体的说明.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3]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是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是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是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是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是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是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作为销售处理.因此资产所有权属转移的资产处置在企业所得税中要视同销售.1.2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浅析张星(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太原030031)摘要:视同销售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中有不同的规定.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需要同时满足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一些特殊业务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需要以税收法律和会计准则的正确理解为前提.本文通过对与视同销售有关的法律进行引用、阐述,并结合视同销售的相关业务进行分析、会计处理,并进行例示,以供同行参考.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图分类号:F2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 (2011)01-0058-04Vol.27No .1J an.2011第27卷第1期2011年1月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J o urnal o f Chifeng University (Natural S cience Editio n )58--. All Rights Reserved.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由此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主要是对货物的特定转移行为中的货物增值额进行征税,所以货物的流转环节的改变是征税的一个主要标准.退出增值税纳税环节的货物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自产货物;生产环节转移到消费环节货物有自产货物作为福利分配给职工;涉及所有权转移环节的有货物的股利分配、对外投资等.1.3视同销售在营业税中的相关规定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营业税中的视同销售业务限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和建筑业三个税目,而没有将劳务的无偿赠送明确为视同销售.营业税中的视同销售强调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或者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自建行为.1.4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以货物为例,从上面税收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有差异.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对货物的流转环节改变作为视同销售的一个标准,而企业所得税属于所得税的范畴,对货物的所有权属的改变作为视同销售的确认标准,只强调货物的权属的改变,与货物的来源无关.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如前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是要确认收入的.但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交际应酬、市场推广的外购货物准则上不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权属发生转移而视同销售,从而引起差异.对税会差异的正确理解与否直接体现在到财务人员对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因此很有必要对一些特殊业务的账务处理进行分析,正确的进行账务处理.这样既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又要遵循税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总结了一些账务处理业务.2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影响2.1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1.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货物的生产成本结转在建工程的成本.如在建工程领用企业自产货物的成本为80万元,不含税售价为100万元.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97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2.1.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进项税额和购进成本结转在建工程的成本.如在建工程领用企业外购货物的成本为100万元,其进项税为17万元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117万元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万元2.2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下面以案例来分析.2.2.1自产货物对外捐赠例:某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赠送给希望工程,产品成本80万元,售价100万元.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97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对外捐赠的自产货物会计上按成本转账,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纳税净调增20万元.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97万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59--. All Rights Reserved.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由于视同销售收入作为销售(营业)收入的一部分,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限额的基数会因此增加,这样导致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金额可能会增加,可能对所得税额有间接的影响(后面涉及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均应考虑此影响).2.2.2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的账务处理例:某公司将外购的商品赠送给希望工程,外购商品成本80万元,售价100万元.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97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对外捐赠的外购货物会计上按成本转账,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按照外购商品无偿捐赠按照购入时价格确认收入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8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计提三费的基数也因此有影响.2.2.3外购的货物用于促销活动在企业所得税中,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2]例:某公司将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出售成本为80万元、不含税售价为100万元的货物赠送成本为8万、不含税售价为10元的赠品.会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89.7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库存商品8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元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11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买一赠一的组合销售的赠品对于增值税来说要视同销售,而对于所得税来说也是销售,但是销售额已经包含在所取得的收入中不需纳税调增.2.3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自产货物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外购货物直接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3.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上确认为收入.因此三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如某公司自产货物的成本为80万元,不含税售价为100万元,公司将其作为职工福利进行发放.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职工薪酬117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80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2.3.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但是在增值税上,由于货物没有增值,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如某公司外购货物不含税购进成本为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公司将其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职工薪酬117万元贷:库存商品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万元所得税因为货物的权属已经转移,所以要视同销售.按照规定,外购的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认收入,即视同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为100万元.上述处理虽然对所得税不直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却增加了,可能会对所得税额有影响.2.4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会计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00万元,成本价80万元.2.4.1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17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60--. All Rights Reserved.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80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这与所得税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2.4.2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97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这种情形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收入1100万元,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这样纳税调增100万、调减80万,净调增20万元.2.5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因此,这种情况在所得税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例:A企业将自产货物偿债,市价100万元,成本价80万元.则会计上处理为:借:应付账款117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80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3总结与归纳3.1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归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3.1.1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3.1.2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质.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未产生增值额,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从生产环节转移到消费环节,价值有增值,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增值税.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货物移送到了企业外部.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3.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归纳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关键在于资产的权属是否发生了转移,如果资产的权属发生改变就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参考文献:〔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61--. All Rights Reserved.。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界 的影 响 。
其余额 , 余额不足时超过部分可以在当年成
本、 费用中据实列支 ; 以前年度结余冲减 当
刍议职工福利费 会计处理的利益影响
新疆北屯农 十师机 关财务 室
王 燕
国家财政部20 年发 布,0 7 1 06 2 0 年 月起 实施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一 职工薪酬》 及20 年财政部发布实施 的 《 07 企业财务通 则》 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做出 了新的规范 , 将原来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基本 医疗保 险费 、 医疗保险费 、 补充 补充养老保 险费等直接列入成本或费用 , 企业不再按工 作总额的1%计提职工福利费 。 4 具体会计处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条规 O
定 : 列项 目的进 项 税额 不 得从 销 项税 额 中 下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
工福利性质的费用列支 的越多 ,可在 国家 与股东之间分配的利益就越少 ,所 以需要

( 企业财务通则 )有关 问题的通知》 财企 (
(0 74 号文 ) 2o ]8 的规定 , 修订后 的《 企业财务 通则》实施后 ,企业不再按照工 资总额 的 1%计提职工福利费 ,0 7 4 2o 年已经计人 的职 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截止2 0 年l月3 06 2 l
应付福利费结余 ,按新会计准则一部分 上
交规范, 一部分可能分配给了股东 , 只有作 为留存收益 的那部 分企业才可 以利 用 , 因
此企 业 可 以利 用 的 资金 相 对 减 少 。 由 于 职
销售货 物行 为都要交纳增值税 。
视 同 销 售行 为增 值 税 核 算 中进 项 税 额 转 出与 销项 税 额 的核算
构 用 于 销 售 ; 自产 、 托 加 丁或 购 买货 物 将 委
分配关系。按原制度产生的应付福利费结
余 ,按新会计准则一部分转为 国家的所得 税收入 , 一部分转 为企业的 留存 收益 , 实质 是股东的权益 , 另一部分通过一定的程序 , 以现金红利 的方式分给股东 ,成为股东的 既得利益 。 资金上来说 , 从 按原制度产生 的
观 点 I IWS E V
提的资产是否能转回, 首先要判断是否存在 减值迹象, 对会计人员的判断能力就有很高
的要求 , 会计人员只有增强 自己的判断能力 才能更准确 的做出利润、 任意公积金 、 法定公积金, 仍不足弥补的 , 以
E, t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 ( 不含外商投资企 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及奖励
基金余额 ) 区别情况处理如下 :1余额为赤 () 字 的, 转让20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 , 07 由此造 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 , 依次以任意
() 1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 进项税额转
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 物已经抵扣进项税额 后货物改变用途 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 因 时 , 其 已作抵 扣 的进 项 税 额从 当期 发 生 的 将
理规 范如 下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适用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 设 立 的具 备 法 人 资格 的 国有 及 国 有 控股
企 业
年支出仍有余额时, 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继 可
续使用, 用完的年度有超过的部分计入当年
的成 本或 费用 。
国家 取消 职工 福 利费 计提 制度 , 用据 采
2 0 年及 以后 年度实现 的净利 润弥补 ; 07 当
可以使职丁的整体 收入水平
一降低 ,
使职工 的工作积极性 逐步提高
“ 应付福利费” 目期初余额为贷方余额时, 科 在首次执行 日, “ 将 应付福利费” 目余额结 科
转到“ 应付职工薪酬一 职工福 利” 目。0 7 科 20 年实际发生 的职工福利 费支 出要首先 冲减
视 同销 售会计处理浅析
新疆生产建设 兵 团农二 师 金 三 角 商 贸 集 团公 司 李 梅 霞
视 同 销 售 行 为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销 售 行
提高 自己的知识水平 ,丰富 自己的实践经
验, 提高 自己的职业道德 , 在工作过程 中要 做到熟练公正严谨 , 不能出现纰漏 , 不受到
实列 支的 处理 办 法
为, 其不问于一般销售 , 是在税收的角度为 了计税的需要将 其“ 视同销售 ”视 同销售 。
行 为从 会 计 角 度 看 不 属 于销 售 行 为 ,不 一 定 确认 销 售 收 入 ,但 税 法 E 视 为 对 外 销 应
售, 计算应交增 值税 。 照《 按 增值税暂行条
支付范 围。企业财务通则》对此作了明确 《
规定 , 业不得 承担 : 于个 人的娱乐 、 企 属 健 身、 旅游 、 招待 、 购物 、 赠等支 出; 馈 购买商 业保险 、 证券 、 股权 、 收藏品等支 出; 个人行 为导致 的罚款 、 赔偿 等支 出; 购买住房 、 支 出物业费等支出 ;应 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
该 办法考虑到原来企业计提 的福利费 并未全部用于职工福利 ,职工的利益没有 得到真正的保 障。此项新制度 的规定实质
是 重 新 调 整 了 国家 、 东 、 工之 间的 利 益 股 职
例》 的规定 以下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
为: 将货物交付 他人代销 ; 销售代 销货 物 ;
非 同一县( ) 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 市 将
作为投 资提供给其他单 位或个体经营者 ; 将 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 东或投资者 ;将 自产或委托加 一 的货物用 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 自产或委托加 工 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 目; 白产 、 将 委托加
工 或 购 买 的货 物 无 偿 赠送 他人 。这 些 视 同
抵扣: 购进固定资产 ; 用于非应税项 目的购 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 目的购进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 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非正常损失 的购进货物 ; 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 非 产成品 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定 的配套政策 ,规范职工福利性 质费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