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人本化思潮与外交保护的法律性质
浅析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
浅析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作者:玛柯芭莉·夏里甫汗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3期【摘要】国家对外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保护本国国民,而外交保护是国家履行这一职能最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
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也是主权国家作为国际行为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应享有的权利。
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有权通过本国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侨民或公民提供保护,特别是本国侨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国籍国有权对该侵权国提起国际诉讼或进行其他外交交涉,并对有关损害要求赔偿,这就是外交保护权。
中国的国际地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中国国际影响力的扩大在提升,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中国有着更为特殊的意义,认真研究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外交保护国际法海外利益中国1 外交保护的概念辨析1.1 外交保护的政治渊源外交保护(Diplomatic Protectior)作为国家保护本国国民的手段之一,是现代国际法重要的组成部分。
然而,就发展历史而言,“外交保护,相比海洋法和领土法,在国际法中是一个年轻的事物。
尽管该制度被确信在瓦特尔于1758年发表的论著中已被提及,然而就文献显示,在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早期之前没有被记录下来的相关例子。
“瓦特尔是第一个将注意力投向保护外国人及其财产利益的国际法经典学者。
他在某种程度上是该制度的精神之父,因为他第一个为该制度提供了一种可以被接受的理论基础,即瓦特尔拟制。
”作为一种文明的和相对完善的保护手段,外交保护在现代社会得以继续发展和进步,国际社会一直以来并没有制定过关于外交保护的国际条约。
鉴于此,联合国大会在1995年同意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就外交保护问题进行长期研究,并编纂条款草案。
经过不懈的努力,国际法委员会最终在2006年第58届会议上二度通过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1.2 外交保护的定义与弊端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上主权国家保护本国公民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长期以来围绕外交保护完整、全面定义的条件尚不成熟,外交保护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手段,目前为止在国际社会与学术界都存在比较大的分歧。
国际法人本化趋向下海外中国公民保护的性质演进及进路选择
二战以后 , 尤其是 自上世 纪 7 、0年代 国际社 会非 08
传统安全 因素逐 渐 凸显并 成为 危 害 国际社 会 安全
然 而 ,冷 战” “ 结束 以来 , 着经 济全 球 化 的影 随
收 稿 1 :00— 3—1 3期 2 1 0 8 基 金 项 目 : 社 科 基 金项 目 (7 F 0 7 国家 0C X 4 ) 作 者 简 介 : 秀梅 ( 9 9一) 女 , 东 日照 人 , 北 政 法 大 学 王 16 , 山 两 国际 法 学 院副 教 授 , 学博 士 。 法
.
关键词 :国际法人本化 ; 海外公 民权益 ; 交与领 事保护 ; 外 性质
中图 分 类号 : F D9 文献 标 识 码 : D I1 .99 ji n 10 2 9 .0 0 0 .3 A O :0 3 6/.s .0 1— 3 72 1.4 1 s
的一 大 隐患 时 , 海 外 从 事 各 种 活 动 的 中 国公 民 权 在
我 国海 外 公 民 和 法 人 的人 身 和 财 产 面 临 着 严 重 的
威胁 与挑战 。
目前 , 外 中 国公 民 和 法 人 的 上 述 现 状 主 要 有 海
害的事件 , 国政 府 即时转 变执 政理 念 , “ 我 从 执政 为
国 ” 向 了 “ 政 为 民 ” 切 实 贯 彻 外 交 为 民 和 人 权列 为 政 府 把
国际法 人 本化 趋 向下海 外 中 国公 民保护 的性质演进及进路选择
王 秀梅
( 西北 政 法 大 学 国际 法 学 院 , 西 西安 70 6 ) 陕 10 3
摘 要: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公 民走 出国门的人数越 来越 多, 他们在 国外面临的形势不 容 乐观 。 而如 何保 护 其 权 益 则是 我 国必 须 思考 的 问题 与人 权 保 护践 行 的重 点 。 国际 法人 本 化趋 向下 保 护 海外 中 国公 民权 益 不 仅 是 国 家 的一 项权 利 , 是 一 项 义务 和 责任 。 目前 , 更 我 国在 保 护 海 外公 民权 益 实践 当 中还存 在 诸 多不 足 , 因而 有 必要 在 我 国 实行 外 交 为 民 、 政 执 为 民的 理 念 下进 一 步 完善 海 外公 民权 益 保 护 的策 略 , 以切 实保 护 其 权 益 不 受 它 国 的非 法 侵 害。
国际法人本化趋向下海外中国公民保护的性质演进及进路选择
W ANG u- i Xi me ,ZHANG a - a Ch o h n
( o h e n e i oic a dL w, i n S ax 10 3 C i ) N  ̄ ws U i r t o li n a X' , h ni 0 6 , hn t v sy fP ts a 7 a
民、 执政 为民的理 念下进一步 完善海外公 民权益保 护的策略 , 以切 实保护其权益不 受它 国的非 法侵 害。
T e E o u in o h t r fOv r e s Ch n s t e s Pr t c in a d h v lt ft e Na u e o e s a ie e Ciz n o e t n o i o Me h d n e h e d o ma ia in o n e n t n lL w t o s u d rt e Tr a fHu nz t fl t r a i a a o o
法学-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的发展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我们在坚持和强调国际法的本质属性的同时,不可忽视国际法所体现出的人本化迹象。
冷战结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愈来愈大,全球化的人本化(humanizingglobalization)这一新的命题被提出来, 并且一直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所谓国际法的人本化,主要是指国际法的理念、价值、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越来越注重单个人和整个人类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和利益的确立、维护和实现。
从这一初步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国际法人本化的两个基本特征。
首先,人本化固然表明了现代国际法的一种状态,但更重要的是预示着国际法的一种动态进程或趋势:一方面,实在国际法中已经出现大量有关确立人和人类的法律地位和各种权益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另一方面,一些新的人本化的价值观在应然国际法中悄然兴起和发展。
其次,国际法的人本化从主体和对象来看,并不仅仅是指个人,而且还包括整个人类,其中个人不只是自然人,还包括法人。
我们可以就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得出一些概括性的认识。
第一,国际法迅速朝着人本化方向发展是国际法的内外因素所促成的。
在众多的外部因素中,战争和科学技术是最重要的两大因素:是战争对人的生命、生计和财产造成的毁灭,促使国际法的制定者越来越注重人的价值;是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给这个世界带来财富的同时,也迫使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面临新的挑战,从而促使国际法的制定者愈来愈关注后者的意义。
从国际法本身(内部)来看,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可谓国际法人本化的两个“引擎”。
最近半个多世纪更是表明,正是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自身的完善和交互作用及其对其他国际法领域的渗透,才形成整个国际法日趋人本化的局面。
第二,国际法的人本化代表着国际法不断进步的发展方向。
虽然国际法的基本目的是为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和合作建立和平与发展秩序,所维护的主要是经过协调的各国利益或共同的国家利益,但是现代国际法正在逐步树立“以个人为本”和“以人类为本”的发展理念,即越来越注重确立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和全人类的整体利益。
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这一构想,最初是由自由主义思潮的代表者们在一战结束后为构建世界和平秩序遏制未来可能的战争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中的一项。
国际法的制定是出于希望能在无政府制度的国际体系中建立一个可能管辖各国的法律。
同时期,同样的举措还有国际联盟(联合国的雏形)等。
但是后来现实主义居上,且二战爆发,使得人们怀疑国际法的可行性。
但无论如何,它还是保留至今了,而且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国际法是法律的一种特殊体系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是国家,而国家在国际社会中都是独立的,平等的,在国家之上没有支配他们的权力,也不存在世界政府。
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一样,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并具有一般法律所具有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的共性。
有些学者为了在名称上对应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法为国际公法,但是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相互关系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我认为,通常所说的国际私法并不是直接用来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是一国在其涉外关系中用来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一种法律。
(一)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有主权的,因此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特点。
(二)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本身,是国家在合作与斗争过程中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协议,直接制定或者认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三)国际法没有统一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它是由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强制为保障的。
(四)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五)国际法它不是某个或某类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直接反映,但也不是超阶级的,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极力按照自己的利益来主张、解释和利用国际法。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家条约和国家习惯作为表现形式。
它们为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了一整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套调整其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法是由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虽然不是由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探析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探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国际法是一种共处法、合作法、共进法,是国家间的法律,是各个国家之间处理各种关系的准则,以维护国家之间各种利益为目标。
“国家间”这一属性是长久以来学者、政治家们所坚持、坚持的观念,将国家法视为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工具。
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趣,对于国际的价值观不断进行冲击,使国际法的人体化倾向日益明显,伴随国际法人本化的倾向,各种以个人为本及以人类为本的价值倾向的国際法不断出台,涉及多个领域,是当前国际法发展的一种趋势。
1国际法人本化的概念及发展国际法的人本化是随着国际人道法及国际人权法的诞生与发展而带来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指国际法在理念、价值、原则、规则、规章及制度中,会个人及人类整体法律地位及权利利益的确立、维护及实现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国际法人本化包含了两个方向,一是以个人为本,个人包含自然人、法人,以人类为本,即整个人类。
国际法人本化已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当前国际法正不断涌现出一批以人本化为价值导向的国际法律法规,以维护个人及人类的利益。
国际法人本化倾向并非对“国家间”本质属性的否定,而是建立在国家间承认这一原则基础上的。
人本化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利益,当国家、个人及人类古老之间的利益一致时,国际法的国家间倾向和人本化倾向都能够达到一致,国际法能够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人类利益,当三者发生冲突时,可能会造成更大冲突,也可能会有和解,其关键就是法律制定者在特定的领域、部门以及事项上所选择的个人价值倾向。
2国际法人本化的源起及中心规范1、国际人道法——人本化之滥觞国际法人本化倾向源起于国际人道法,是作为战争法的附加规则而制定的,本质上并非独立的国际法部门,而是作为战争法以及武装冲突法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存在的。
国际人道法初始在国际法以人道主义规范表现,是为了限制国际性战争工具的滥用,之后形成海牙公约体系,即海牙法。
探讨国际法的定义及外交庇护的性质
探讨国际法的定义及外交庇护的性质医学论文发表摘要: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家法的调整范围和主体也在逐渐扩大,新的国际法律部门也在增多,形成国际法的“碎片化”发展,这对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研究提出了挑战。
外交庇护是指庇护国在外国领土上庇护外国人,这一做法是对驻在国主权的损害和侵犯,目前,国际法不予承认,只有在美洲部分国家承认外交庇护。
但是外交庇护不仅与国家主权相关,也涉及基本人权的保障,在扞卫国家主权的同时,应当高度关注人权的保护,以达到国家主权利益与人权利益的平衡,实现和谐目的。
关键词:国际法的定义外交庇护一、国际法的定义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可以从国际法的主体类型和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国际法的主体包含两类,一为国际立法关系中的“立法主体”,一为除上类以外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主体。
前一类中的立法主体是,也只能是国家。
这是由国际社会的性质和结构决定的,在这样一个平权的国际社会中,只有国家才有权代表其人民接受国际社会协调意志产物——国际法的约束。
后一类主体的范围则不仅仅局限于国家,它是国际法所规定的在国际领域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实体。
它们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一些非国家实体。
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非国家实体可以是个人、NGOs、次国家政府、跨国公司等。
从制定法的角度而言,国家作为国际法的立法主体或其它国际法律关系的参与主体是国际体系自然而然的要求,无需加以证明或寻求依据。
国家间国际组织成为国际法主体则是国家明示或默示的许可。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包括:国际政治关系、国际法律关系、国际文化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等。
这些国际关系经由国际法律规范的调整成为法定的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在国际层面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非国家实体能够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间意志是决定因素外,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对非国家实体的主体地位也具有一定的自然影响力。
应当说,是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决定了国际法的国际性和国际法的主体,而不是国际法定义和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循环证明。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日益显现出一种人本化的取向。
这种变化以人类福祉、尊重人权、提倡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为国际合作与解决全球性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重视人权、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成为国际法的核心价值观。
这一价值观在国际法中得到了广泛体现,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原则,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性。
国际法开始更多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与人类福祉密切相关的领域。
例如,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为全球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框架,国际公共卫生法律机制对全球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在解决跨国问题时越来越重视考虑各国国情和文化差异,推崇多元化和包容性。
例如,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单靠某国努力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果,因而需要推动全球合作与治理。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源于多方面的原因。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家间相互依存的程度不断提高,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传染病等跨越国界的挑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
人们对人权、民主和自由的价值观逐渐形成共识,这些价值观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自身也在不断发展完善,通过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不断进行理论创新。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对未来国际关系将产生深远影响。
这种人本化的趋势将促进国际合作与对话的进一步加强。
在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全球性问题面前,只有通过团结协作才能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
人本化发展将推动国际法体系的不断完善。
随着国际实践的不断积累和理论创新的不断涌现,国际法将逐渐变得更加精细、更加全面。
人本化发展将有助于提升国际社会的整体福祉。
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加强对人权、环境等领域的保护,将为人类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是全球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趋势强调对人类福祉的、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的追求,为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性挑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的定义规范国家、国际组织和它们之间关系以及它们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某些关系的法律;各国觉得必须遵守并在国家相互关系中确实共同遵守了的大量行为规则和原则所组成的法律总体;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调整国际关系、指引国家治国理政和促进人民福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与“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有区别的。
现在普遍认为,虽然国际法仍然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但不再只是国家间的法律,而是属于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
3.基欧汉“国际制度理论”世界政治的制度化会对各国政府产生重大影响国际制度安排应包含三方面内容:加强政府实施自身承诺和监督别国遵守协定的能力;增加谈判各方之间信息和机会的交流;维护国际协议的一致性,落实机制或制度安排的形式是政府间组织或跨国非政府组织。
国际关系规范化(国际制度的宗旨和核心);相对利益观国家不能无限度追求自身的绝对利益,还要考虑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以合作、互利、长期、共同的利益取代争斗、利己、短视、单一的利益;国际关系有序化。
4.新自由主义:软权力:以文化、政治理想和政策为基础,通过吸引而非威胁或收买他人获得所需的能力,它包括:西方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价值标准;自由市场经济体系及其运行机制;西方文明,如文化、宗教等的影响。
该观点可刺激国际法、国际组织的发展:国家间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制定一定的国际关系行为者都同意的规则来相互实现某些利益。
国际法、国际组织是国际现实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律规范的“可预见性”(彼此对对方行为拥有稳定的心理预期进而减少冲突的可能性,有序处理冲突)与“合法性”;约束效果:各国通过国际法、国际组织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5.现实主义马基雅维里现实主义理论的核心:政治家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他们必须既是狮子又是狐狸:如果一国不够强大,它将招致他国来捕食;如果统治者不够精明和狡猾,就会失去能够给国家带来利益的机会,甚至因忽视危险或威胁而毁灭自己和国家。
现代化国际法中融入人本化理念探讨-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现代化国际法中融入人本化理念探讨-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人本化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很多国际法中都体现有人本化的内容。
现代国际法侧重于建立世界各国之间和平发展的国际秩序, 加强各国之间的交流合作。
而人本化理念, 强调以人为本的原则。
将现代化国际法中, 融入人本化理念, 保护不同国家的人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尤其是保护不同国家的人民的。
关键词:现代国际法; 人本化; 发展趋势;国际法虽是国家间的法律, 但也应该体现出人本化[1]。
人本化因素在各国的历史中早有体现, 在冷战时期, 成为很多西方发达国家放在嘴边攻击其他国家的工具, 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本化、已经不只是一种呼声, 反而越来越趋向于一种人类诉求, 被列入到国际法当中, 成为全人类的共同期望。
一、国际法影响因素使国际法向人本化发展国际法的人本化进程影响因素有很多, 包括国家间的博弈、国家的实力和国际地位等, 但是纵观历史, 最突出的影响因素就是战争和科技。
战争会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让很多人流离失所, 影响很多无辜平民的基本生存权,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战争的恶果通过网络向世界迅速传播, 引发人们的关注和讨论, 其中最有名的就是叙利亚3岁小难民伏尸海滩照片, 该引发全球对战争的关注, 进而使得很多国际法在制定过程中, 都关注和人道主义原则。
同时, 随着科技的进步, 经济得到飞速发展, 致使很多地方都产生了严重的生态危机, 影响了人类的身体健康, 也不利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问题已经是当今全球社会的共同问题, 很多国际法从人本化角度出发, 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引发世界关注。
国际法中人道主义法和法是其朝人本化发展的基础, 实践表明, 其二者对自身的不断完善, 以及交互作用渗入到了其他国家法的领域, 促进了现代人本化的形成[2]。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法是指约束国际行为和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在国际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发展密切相关,通过法律规范来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以国际社会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中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而国际私法则涉及私人之间的跨国交往。
国际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律性:国际法具有法律的性质,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院的裁决等形式确立和维护国际秩序。
2. 平等原则:国际法主张各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
3. 合作性:国际法鼓励各国之间的合作,通过国际组织和机制推动多边合作,解决国际争端和问题。
二、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和领域国际法涵盖广泛的领域和内容,其中包括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人权、国际经济等。
以下是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和领域:1. 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法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规范战争与武力使用的条件、国际冲突解决等。
2. 国际人权: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规范,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公约。
3. 国际经济合作:国际经济法规范跨国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经济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4. 国际环境保护:国际环境法规范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环境问题。
5. 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规定了武装冲突中对平民和战俘的保护以及红十字运动等人道援助组织的地位和权益。
三、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互动与影响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与影响。
1. 国际法的约束力:国际法为国际关系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规则,制约国家行为,维护国际秩序与稳定。
2. 国际合作与法治:国际法促进了国际社会的合作与法治,通过借助国际机制和法律规则解决争端和问题。
3. 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平衡:国际法受到国际政治力量的影响,国际政治则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范和原则。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保护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国民(包括法⼈)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法向加害国求偿的⾏为。
下⾯由店铺为你介绍外交保护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保护 在⼀国的外国⼈,应履⾏其对居住国和国籍国的双重义务,同时他的有关权利也应得到居住国及国籍国的双重保护。
当在居住国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国籍国在某些情况下,有权采取某些措施提供帮助,其中重要的措施之⼀就是外交保护。
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前正在编纂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外交保护制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外交保护的性质 外交保护或外交保护权,是指⼀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式要求该外国进⾏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
外交保护有下列性质: 1.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具有属⼈管辖权。
外交保护主要是基于国家的属⼈管辖进⾏的,是国家属⼈管辖权的重要体现。
2.外交保护是在国家之间进⾏的。
当⼀国由于其公民的权利在外国被侵害⽽提出外交保护时,原来⼀国公民与该外国之间的事件转变为两个国家之间的事件。
前者主要涉及外国⼈的法律地位问题,⽽后者多涉及国际责任问题。
因此,外交保护制度本质上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
3.虽然国家就其国内法来说,有保护其公民利益的职责,其公民也可以向其国籍国请求保护,但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
⽆论其国民是否作出请求,国家都可以根据有关情况作出⾏使或拒绝⾏使外交保护权的决定。
4.国家⾏使外交保护权要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要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外交保护的相关条件。
(⼆)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1.国家⾏使外交保护权⼀般应符合三个条件: (1)⼀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
如果损害仅仅涉及外国私⼈的⾏为,所在国家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则不得⾏使外交保护。
论国际法价值的人本化
论国际法价值的人本化[摘要]国际法价值是人们在这个国际社会中所追求的目标和理想,包括了秩序、正义、利益等基本价值,这些都是国际法价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国际社会在发展,国际法的价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人本化的趋势愈来愈明显,对“人”的关注在逐渐增多,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在促进国际法价值人本化的趋势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这个进程中出现的一些逆流现象也是不容忽视的。
国际法价值的人本化研究对国际法学及国际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国际法的价值;人本化;伊拉克一、国际法价值人本化的发展(一)定义价值是一个具有广泛意义的概念,人们往往从不同的角度加以使用,各种具体学科中都已经或正在建立自己的价值观念。
价值不仅应用于经济和哲学中,也应用于其他社会人文科学中。
法的价值是价值范畴中的一个子范畴,而国际法的价值又包含于法的价值之中。
梁西先生曾这样定义国际法的价值:国际法的价值是国家追求和平共处、人类追求合理生存的一种道德性的体现。
[1]它对国际上的立法活动、国家行为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仲裁都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如今国际法价值逐渐呈现出人本化的趋势,特别是二战以后越来越明显。
国际法价值的人本化是指国际法的价值越来越注重单个人和整个人类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的确立、维护和实现。
人本化是国际法价值呈现的一种趋势,有关保护个人、人类的各种国际法律、法规在逐渐增多。
(二)发展在国际社会上,传统观点认为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相应的和平、利益、正义、秩序等便是国际法所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
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与调整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都被认为是国内法所管辖的。
直到二战以后“人权”这个词才真正、全面地进入到国际法领域,直接原因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西斯令人发指的暴行,二战中全人类遭受到了毁灭性的灾难,战后人们渴望和平与稳定,也开始把目光转向对人的保护。
国际秩序又进入到了一个新的整合时期,价值观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外交保护
浅谈外交保护制度——从《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分析浅谈外交保护制度——从《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分析【摘要】: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国人和民族企业走出国门,如何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在他国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我国的合法权利便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而基于国家主权和国家责任的外交保护制度,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进行分析,可以更透彻地认识外交保护制度并运用到实践中去。
【关键词】:外交保护属人管辖国籍用尽当地救济外国公民及法人在进入一国的领土后仍然在他们本国的保护之下,这种保护的权力源于本国拥有的属人管辖权。
一个国家保护其在国外的国民的权利,它可以要求其他国家按照某些法律规则和原则对在其领土内的外国人给予待遇的义务,如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差别待遇原则、互惠和对等待遇原则、公平与合理待遇原则等。
无论该国适用何种原则,都有其对待外国人的底线,一个国家不按照其国际义务对在其领土内的外国人给予待遇,将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此时,本国有权行使外交保护权利,一方面维护本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是对国家利益的维护。
可以说,外交保护是国家主权和国家责任的结合,是权力与义务的结合,是一个国家对外树立的形象。
一、外交保护的定义和性质关于外交保护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一条便指出: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性质:(一)外交保护针对的是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同时,这种不法行为必须造成损害。
也就是说合理的审判、裁决是不适用外交保护制度的,;(二)国家的外交保护权就是从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国家主权行为对私力的救济,是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
根据《草案》第三条: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是国籍国。
国际法知识点整理.doc
国际法知识点整理第一章1.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国际法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国际道德规范的论断国际性:是其区别于国内法的显著特征,表现为社会基础的国际性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形成方式的国际性国际法的体系中除了继续发展以国家的中心的规则外还出现了其他规则。
国际正义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法治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规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国际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3.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谁从属谁)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第二章1.联合国宪章七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时间地点人物)最初出现在 1954.4.29 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序言中同年六月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重申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第三章1.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独立权(自主排他)平等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主权国家在关系中互不隶属互补管辖自卫权:国家有权进行过发建设防备可能的侵略;国家承受武力侵犯时可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管辖权:属地管辖属人保护性普遍性2.单一制国家具有统一主权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地方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全国国民具有统一的一个国籍在对外关系上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3.复合制国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联邦邦联)联邦: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州)组成的国家a、本身和其成员都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各自权限由联邦宪法规定b、联邦的人民具有相同国籍c、联邦在国际法上是一个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其成员邦依联邦宪法可以具有一定的对外交往权但通常不具有国际人格设邦联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维持他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立的机关权力仅限于各成员国对公民没有任何权力,各成员国是完全的主权国家和独立的国际人格者邦联本身不是国家不是国际法主体4.国家豁免(一般了解)5.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一般了解)6.国家继承政府继承(一般了解)第四章1.国籍的抵触(我国规定)国籍抵触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双重 /多重国籍积极抵触)或者不具有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消极抵触)我国: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国人的待遇(哪几种情况)ps 一般了解3.外交保护条件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本国国民用尽当地救济第五章1.国际人权的几个重要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国内法到国际法的发展3.国际人权法的机构机构分为普遍性的和区域性的两种普遍性的主要是联合国保护和促进人全系统由两种主要类型的机构组成(依联合国宪章创立的机构和根据国际人权条约创立的机构)宪章机构: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及办事处人权条约机构第六章1.国家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2.国际河流多过河流的区分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流经个沿岸国的各段分别属于各沿岸国所有,各沿岸国对多过河流属于自己的南一段行使主权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允许各沿岸国的船舶在整个河流航行禁止非沿岸国的船舶航行上游国不得故意使河流改道或采取可致下游河水泛滥或枯竭的措施国际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第1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1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质检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古罗马:市民法→罗马公民万民法→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的关系万国法是罗马国内法的一部分。
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战争与和平法》万国法Law of nations 英国边沁Jeremy Bentham 提倡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世界所有国家均使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特殊国际法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只能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使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General的效力高于particular的效力general 整个国际社会particular是只对某些特定的国家国际私法,并不是直接用来调整国家质检的关系,而是一国在其涉外关系中用来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相互间的民事关系的一种法律Public international lawsupranational law 超国家法transnational law 跨国家法Law of humanityDefini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International law is a body of principles, customs, and rules recognized as effectively binding obligations by sovereign states and such other entities as have granted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
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
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国际法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发的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能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3、国家责任:在传统国际法上主要指国家因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国际强行法: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5、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6、庇护:一般指领土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
7、引渡: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将其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8、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的、不可被剥夺的权利。
9、国际仲裁:解决国际争端方式之一,一般适用于解决两国间关于法律性质的争端,争议双方根据所签条约或者约定仲裁条款将争端交由仲裁法庭进行仲裁。
10、领海: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从海岸线底端起算向海上延伸12海里的海上区域。
11、毗连区:不属于国家的领土,但国家可以行使部分主权,比如海关、卫生、文化、检疫等行为,从领海基线起算向海上延伸12海里的海上区域。
12、专属经济区:不属于国家领土,国家拥有勘探、开采、捕鱼等经济上的权利,从海岸线底端起算向海上延伸200海里的区域。
13、无害通过: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二、简答1、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五)国际组织的决议2、国际法的主体及其特点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浅谈国际法的法律性(一)
浅谈国际法的法律性(一)论文摘要:国际法距今已有百年的发展史,它虽然早已形成了独立的法律体系,但并没有法律定义。
因此本文所阐述的就是针对国际法的特征以及现在有些人对国际法法律性的怀疑,从国际法是不是法和国际法法律效力的根据两个层面来阐述国际法的法律性。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国际”的法。
国际法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它具有强制力,不但有规范强制,还有事实上的强制。
事实强制是规范强制的落实,规范强制是事实强制的依据。
但并不是所有的规范强制都能得到落实。
因此笔者认为国际法的强制效力具有不对称性,但这种强制的不对称并不能掩盖国际法的法律的属性。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有三个层次:1.国家间的协议;2.各个国家国家意志的协调;3.各国的自身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交往的频繁,人类共同合作的领域不断的扩大,使国与国之间的利益结成一个整体,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态势。
因此,各国必将更加需要依赖国际法加强彼此间的合作,调整相互间的关系,国际法也将更加有力的发挥自己的作用。
我们人类社会要通过法律的、武力的、政治的方式,一起使人类社会能够更加平安,这是我们最终的目的。
关键词: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一.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及特征几个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发展,各国学者曾经给国际法下过很多定义,但内容各有侧重,观点不尽一致,结合国际实践,比较分析各种观点及学说,扬长避短,从国际法的本质属性出发,给它下了一个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Œ它是一种特殊的法。
上述定义着重从实质上阐明了下列三点:第一,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第二,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国际法”文档)共10张
目前从理论上否定国际法法律性质的较有影响力的学说是奥斯丁(Austin)“国际道 德说”。
2、对国际法否定论的批判
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国际法规则都能得以严格的遵守,国家从来都是把这些国际法的规 则作为法律规则来遵守的。最为重要的是,所有国家,包括大国在内,无一不承认国际法 的法律拘束力。
2、实在(实证)法学派 最为重要的是,所有国家,包括大国在内,无一不承认国际法的法律拘束力。
4国)家间关系的国相国互际家性法和是间对国等际关性关是系系国中的际评法判相得国以家互遵行守为性的是保非和证曲。直对的等最终性标准是; 国际法得以遵守的保证。在国际关 英2和、文制名 度国称的际:总法I和的n系又t。定ern义中处a:tio国n, 于际al 法L国平a是w在家等国际既的关系是地中法位形成律。的,的因主要制此是规定,范和者国调,家整主又在权国是制家之法定间的律和关系的建并决执立定行 国其权者 际利和, 法义务同 规并且时 则具有在 时法法 ,律拘律 必束力上 须的原则、规则 21国) 、际产法生是国国际家法考利间对的的等虑益社法的会律法所 ,基。律础(制同law定时of c和又o-o建符rdina立合tion的它);规国则利对益自时己,利一益项的国利际弊法得规失 则。 才只 能有 得在 以符 形合 成自 并己 且 国2有)际关法 这的个拘问束题得有力的对,主等对以从要的根理法等切本论律上:(性实说law,。遵o源f c无守自o-国o论。r家din在a习在国tio际n惯考)交;往国虑中对际利法法弊律的规得需要则失。 和的条基约础国上际形法成规的则国的际形法成规都则是必如然此具。
4)
对违反法律的制裁:自助为主,国际组织为辅;
法文:Droit 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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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 词 ] 国际法 ; 本化 ; 人 外交保 护 ; 法律 性质
[ 中图分类号]D 97 [ F3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10 (02 0 — 04— 3 62— 50 2 1 )2 00 0
外 交保 护 ( il t rt t n 是 指本 国 国 民 dpo i poe i ) ma c co
4
磊 ( 9 1一) 男 , 18 , 浙江兰溪人 ,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 院讲师 , 法学博士 , 复旦大学在站法学博 士后 。
第2 5卷
第 2期
张
磊: 国际法人本 化思 潮与外交保护的法律性质
援引。
因为 《 际法 院规约 》 三十 八条 将 其 限定 在 “ 国 第 为文
法 的权利 和利 益 ” 。他 们 据 此 认 为 , 交 保 护 的法 外
律性 质 已经转 变为 国家 的义务 。
保 护不 取决 于个 人 的 意 志 , 国家 可 以主 动 予 以保 即 护 , 可 以拒绝 个人 的保 护请求 ; 果外交 保 护是 国 也 如
有 的学 者 援 引 各 国 国 内 判 例 , 如 卡 翁 达 案 例 ( an a 。卡翁 达 和其他 8 K ud ) 6名 南 非人 在 津 巴布韦 遭到 逮捕 和 虐 待 。 这 些 人 向南 非 高 等 法 院 提 出诉
21 0 2年 6月
山西 省 政 法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u a fS a x oic n a nt uefrA miit tr o r lo h n iP lisa d L w Isi t o d nsr os n t t a
J n 2 1 u ., 0 2
V012 No. .5 2
二 、 内 法 趋 同 不 必 然 导 致 外 交 保 护 性 质 的 国
转变
在 国外 的合 法 权 益 受 到所 在 国 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不 法 行 为 的侵
害, 且用尽 了当地救济仍然得不到解决时, 国家对该 外 国采 取外 交行 动 以保护 本 国 国民的 国家行 为 。经 过 十几 年 的努力 , 国际法 委员会 最终 在 2 0 0 6年 通过 了《 外交保护条款 草案》 以下简称 《 ( 草案》 , 于 )并 次年在 联合 国大 会 获得通 过 。 国 际 法 人 本 化 思 潮 试 图 改 变 外 交 保 护 的
一
有 的学 者 考察各 国 国 内立 法 , 如 ,9 8年 《 例 14 大 韩 民国宪法 》 二条第 二 款规 定 : 国 家有 依 法保 护 第 “ 在外 本 国国 民的义 务 。 19 ” 9 3年 《 罗斯 联 邦 宪 法 》 俄 第六 十一 条第 二 款 规 定 : 俄 罗 斯 联 邦 保 证 给予 在 “ 外本 国 国民 以保 护 和 庇 护 。 我 国《 法 》 五 十条 ” 宪 第 规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保 护 华 侨 的 正 当 的权 利 和 “ 利益 , 保护 归侨 和侨 眷 的 合法 的权利 和利 益 。 第 八 ”
、
性 质
外 交保 护 的法律 性质 实 际上 回答 的是 这 样一个
问题 , 即外 交保 护是 国家 的权利 还是 国家 的义 务 , 如 果 外交 保 护是 国家 的权 利 , 么 国家 是 否 实 施外 交 那
十九条规定 :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 “ ……( 十二 ) 保 护华 侨 的正 当的权 利 和利 益 , 护 归 侨 和 侨眷 的合 保
的 日益发展 , 内外许 多学者认 为 外交保 护 的性质 已经 转 变为 国家的 义务 。然 而 , 国 无论 是 各 国 国 内 法 的趋 同 , 是人 权 保 护 的需要 , 不必 然 导致 外 交保护 法律 性 质 的转 变。在 国际法 上 , 交保 护 还 都 外
的 法律 性质 仍 然是 国 家的权利 。
第2 5卷
第 2期
【 法学纵横】
国际 法 人 本 化 思 潮 与 外 交保 护 的法 律 性 质
张 磊
( 华东政法 大学 国际法学 院, 上海 20 4 ) 0 0 2
[ 摘
要 ] 传统 国际法上 , 交保护 的 法律 性 质是 国 家的权 利 。但 是 随 着 国 际法人 本 化 思 潮 外
明各 国所 承认者 ” 。所 谓 “ 文 明各 国所 承认 者 ” 为 , 就是指 经过 国家 的同意。正如 劳特 派 特 ( r h Hes c
还有 的学 者 指 出 , 过 去 的 3 在 0年里 , 人 越 来 个 越 多地 控诉 自己 的 国家 没 有 为 他 们 实施 外交 保 护 。
应当或者已经变为国家 的义务 , 其法理依据主要来 自两个 方面 : 一是 各 国国 内法 的趋 同 ; 二是 保护 人权
的需要 。
收 稿 日期 :0 2—0 2 2t 3— 8
基金项 目:0 0年度华东政法 大学科学研究项 目《 21 中国对海 外国 民实施外交 保护 的法律制 度研究》 阶段性成果 之一 ( 目 的 项 编 号 :0 Z 0 5 , 1 H K 2 ) 并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 目国际法学 (5 13 资助 。 J 10 ) 作者简介 : 张
家的义务 , 那么当个人请求国家实施保护时 , 国家不 能 拒绝 。
国际法 传统 理 论认 为外 交 保 护 是 国 家 的权 利 , 国家可 以斟 酌行 使 。然而 , 近年 来 , 受到 国际人 本化
思 潮 的影 响 , 越来 越 多 的 学 者 主 张外 交 保 护 的性 质
讼, 要求其迫使南非政府采取行动来保证他们在南 非宪 法 中的权利 不 受 侵 犯 。诉 请 被驳 回后 , 案 被 该 允 许 直接上诉 至南非 宪法 法院 , 南非 宪法 法 院认 为 , 该 国宪法要求政府有义务考虑来 自 那些遭受别国国 际不法 行 为损 害的公 民提 出 的外交 保 护请 求 , 且 并 对这些请求做出适 当处理。其他类似案例也经常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