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完整版)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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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全文完整版跟民法典全文完整版婚姻概述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全文完整版民法典全文完整版婚姻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找的问题!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本文目录全览:民法典主要内容概括一、民法典包括什么内容(《民法典》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民法典的内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新的民法典新增了哪些内容?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要点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要点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要点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要点四: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要点五:完善公平责任规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要点六: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新增和修改的内容一、修改内容民法典修改了关于民法总则,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收养法等七大法律的部分法律条文,使其更符合当代中国的民情,是法官在判决时有法可依。
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全
2、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 权利
按 内 容
按 效 力
特 点
按 效 力 范 围
按
按
主
派
从
生
地
关
位
系
按 是 否 现
实 取 得
按照 权利 与权 利人 的关
系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支 配 权
请 求 权
形 成 权
抗 辩 权
绝 对 权
(二)特征:
平等性、自治性(意思自治方面)、补偿性(即发生民事 责任后,多以补偿被损害方所遭受的损失方式来承担责任)
民 事法律 事实
是 不是以 意思表 示为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事实行为
素 ,并且 按意思 表示的 内 容发生 法律效 果
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行要为 素,其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第四章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 然人
自然 人 的特殊 制度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两个“宣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解释、指导、 补充法律的功能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 方——首要原则
要求:资格、地位平等,且合法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3、民事权利的保护(P52)——当民事权利受侵害时,用民
民法ppt课件
侵权责任法具有保护受害者、制裁不法行为、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等重要 功能。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 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
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实际的 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 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 侵权行为所导致。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方式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 。这些请求权均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
物权保护的程序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其中,诉讼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 之一,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程序。当事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结婚与离婚
01
02
03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男女双方符合法定条件, 经过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法 律规定,即可领取结婚证 书。
离婚的条件与程序
夫妻感情破裂,协商或诉 讼离婚,经过法院判决或 调解,解除夫妻关系。
特殊情况下的离婚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夫妻 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等。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 养、抚养和赡养等。
主观过错意和过
失。
特殊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侵权行为人没有 主观过错,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如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但根据公平原则,应当由当事人分担相应 的责任,如动物致人损害、见义勇为等。
民法口诀完整版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民法口诀完整版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2024年度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销婚姻的情形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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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条件和程序要求以及财产分割规则
离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等情形下可以准予离婚。
2024/2/3
离婚程序
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完成相关手续 后方为解除婚姻关系。
财产分割规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 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 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适用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首先适用法律规定;无相关法律规定时,可适用习惯或 国际条约;同时应遵循法律原则和精神,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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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民事法律关系
2024/2/3
8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024/2/3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特别关注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禁止家庭暴力 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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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条件和程序要求
2024/2/3
结婚条件
01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疾病等。
结婚程序
02
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后方为合法夫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03
对于违反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
2024/2/3
物权分类
根据物权的内容和性质, 可以将其分为自物权和他 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主物权和从物权等。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25
所有权取得方式及保护规则
要点一
民法-第一章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2民法为文明法;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2023年民法典全部内容与2023民法典全文完整版
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2023年全部内容2023民法典全文完整版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找的问题!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民法典2023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完整版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逻辑体系编纂并予颁行的民事立法文件。
《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而是民事单行法,其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民法和商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是分别适用于主体之间不平等或平等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公法是调整主体之间具有一方服从另一方的特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且两类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同。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债权关系(流转型动态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支配型静态财产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股权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人格和身份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法的作用与意义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对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十分重大的意义。
(1)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等各项基本原则;(2)民法的主体制度;(3)民法中的物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4) 民法中的合同制度,有利于合同交易;(5) 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二)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具有的不同的表现形式。
通常也叫“民法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解释方法,有以下几种:(1)文义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解释;(4)扩张解释;(5)限缩解释;(6)当然解释;(7)目的解释;(8)合宪性解释;(9)比较法解释;(10)社会学解释民法的类推适用,是指在个案没有可直接作为依据的法律条文的时候,选择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和最相类似的规定,做出推理并予以适用的工作。
民法的类推适用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于社会生活的生动性和变化性与制定法的相对稳定性之间存在矛盾。
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效力,也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教程完整版课件全套
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
2、习惯法 习惯:习惯法,善良风俗 惯例:商业惯例,行业惯例 3、判例 英美法是判例法 大陆法上的判例是重要辅助 我国实施案例指导制度
六、中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 清末:1911《大清民律草案》 民初:(1929-1931)《中华民国民法》 台湾地区:《中华民国民法》 新中国:1986《民法通则》
试判断下列各例:
C、甲去商店买了一台电视。
D、甲于2014年1月1日生了一个男孩。
上述两个例句分别表述了一个生活事实,但C可以归纳为民法上的买 卖关系,即买卖
合同之债,受债权法调整;而D则可以分别适用民法两部分的法律, 其一是民法总则,其二是婚姻家庭法。首先,男孩的出生事实造成了 一个新的民事主体的诞生;其次,一个新的亲子关系也得以产生。男 孩作为新的民事主体在民法总则中有规定,但孩子尚幼小,因此母亲 对孩子有监护权,在其成年之前都可以代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至于 母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则受婚姻家庭法的调整。
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的不同在于,生活事实是多种多 样的,但法律事实是经过抽象的,只能是法定形式, 并引起相应的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
生活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上的法律事实有两种,一是法律行为,一是 法律事件。前述例子中E是法律行为,F是生活事实, G是法律事件。此外,不法行为也可能引起法律关系 的产生,如侵权行为即会引起侵权法律关系。因此, 广义地讲,法律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不法行 为。法律行为是民法的另一重要分析模型。
二、近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演变
(一)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的基础,也形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第二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 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条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ꎮ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1, 同等原则: 身份同等, 没有公权力的介入2, 自愿原则: 不肯定也不能违法3, 公允原则: 双方权利义务均衡同等ꎻ4, 诚恳信用原则☆: (民法的帝王条款)不欺诈, 要守信5, 公序良俗原则: 良好的秩序, 和善的风俗6,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可以运用权利, 但不能有碍他人或有损他人第二节民事主体一, 自然人概述自然人, 是依自然规律诞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是及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ꎮ(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资格。
ꎮ1, 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始于诞生, 诞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 以医院出具的诞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 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ꎮ2, 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最终死亡, 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
ꎮ(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ꎮ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类型包括:1, 完全的民事行为实力(完人)(1)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ꎻ(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ꎮ2, 限制民事行为实力(限人)(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ꎻ(2) 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ꎻ(3) 只能实施及他的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包括纯获利行为, 比如赠送), 其他民事活动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ꎮ比如: 16岁的孩子经过父亲的同意卖了钢琴。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1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完整word版)民法概要
1.(100.0分)简答题:1、简述公平原则的含义及主要体现。
公平原则是指由当事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时,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的情况下,才能对相对方或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义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2、简述效力待定民事事行为的概念及类型。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类型有(1)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没有处分权;(3)无权代理;(4)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3、简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及其意义。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
(1)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
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各债务人只能就自己分担的义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
某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的以外,还构成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并不消灭;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分担的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以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
第二,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
(2)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两个方面: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之债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
任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
连带债务中,某些事项对一债务人所生的效力,对于其他债务人也应发生效力。
成考民法学完整版
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
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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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范围完整内容第一章: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名词解释: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此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财产关系:民事主体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有强烈的人文属性的社会关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民法的特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权利法3任意性规范大于强制性规范4.民法是实体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一、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1.宪法2.民事法律3.国务院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6.习惯和学理二、民法的任务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支撑民法制度背后的一些基本理念,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民法制度背后的基本理念的综合反映,贯彻于整个民法体系,是所有民法制度应该遵循和体现的基本准则。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
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我负责,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
身份平等:也可以表达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简称为“平等原则”。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身份平等原则、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公平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名词解释: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及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民法所认可的,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人身与财产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3.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4. 以法律强制力为保障5. 产生某种法律后果1.权利的取得a原始取得:又称权利的绝对发生,指不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一个新权利b继受取得:又称权利的相对发生,即基于他人的既存权利,而取得权利2.权利的变更a主体变更:即权利主体的变更,亦即权利的转移b客体变更c权利内容变更3.权利的消灭a绝对消灭:即客观上失去存在b相对消灭:即主体的变更,是权利的转移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关系、财产关系2.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相对:主体一对一绝对:主体一对多或特定主体与不特定主体六、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事件2.行为:a民事行为b准民事行为c事实行为3.事实构成第四章自然人一、名词解释:自然人:事实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民法上的自然人,专指有自然生命的,具有民事主体这一身份而言。
、住所:是指自然人长久居住的地方,是自然人活动和生活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居所:是自然人为特定生活目的而居住的场所,是住所之外的居住地,一般没有久住的意思。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权利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宣告失踪: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退订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自然人二、住所的认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位住所,经常居住地于住所不一致的,是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三、住所认定的意义1.是确定民事主体状态的地点2.住所是确定某些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地点3.住所是涉外案件中确定使用准据法的依据4.住所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第二节民事能力四、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平等性2普遍性:每一个公民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3.广泛性:即权利能力了的内容,也就是权利能力的范围4.不可让渡性:权利能力是作为主体的基础与前提,与主体共生死5.普适性五、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实际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是权利能力实现的后果2. 民事权利能力尽管以权利相称,但是包含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的内容,而民事权利则只包含权利。
、3. 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到死亡均享有,与个体密不可分,不得放弃或转让,而民事权利则可以放弃或转让。
4.民事权利能力由宪法和民法加以规定5.有权利能力者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者一定有权利能力六、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七、行为能力的划分根据我国自然人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不同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a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b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为主要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a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a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八、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精神病人)1.精神病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医院诊断确认、鉴定。
在不具备条件时,参照群众公认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2.须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
3.经人民法院宣告第三节监护监护具有以下特征: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目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监护人的设定1.法定监护2.指定监护: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两者所住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的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遗嘱监护条件:a被指定人愿意承担监护,并具备监护能力b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c对被监护人无不利d 不得以遗嘱方式剥夺未成年子女生存的父或母的监护权4.委托监护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合法权利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4.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宣告失踪和死亡宣告失踪的条件1.下落不明满两年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设立财产代理人2.支付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费用3.追索失踪人债权失踪宣告的撤销被宣告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宣告死亡条件1.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的,则应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法律后果1.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丧失2.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的那一天起自然终止3.个人财产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死亡宣告的撤销:1.财产关系方面:有权请求返还财产2.婚姻关系方面:自死亡宣告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一方已结婚的不得自行恢复3.子女收养方面:宣告死亡期间被依法收养的,有效第五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经营承包一、个体工商户(一)概念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二)法律地位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权利:1.工商经营权 2.起字号权 3.雇工权 4.商标权(三)财产责任:1.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2.用家庭财产投资,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债务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承担4.无论是家庭还是个人承担债务,都是一种无限责任二、农村承包经营(一)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特征1.农村集体经济分散经营的法律形式2.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3.主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活动(三)法律地位1.经营户对投资和生产的收益有所有权2.对承包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有使用权,对于土地、果林等有长期承包权3.承包合同在某些特殊原因而变更时,承包户对果树、土地等投资有要求补偿的权利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体2.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第二节法人的分类一、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又国家或公共团体依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照私法所设立的法人。
二、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或称为人的组合,是指以社员为基础的集合体。
财团法人,又称“目的财产”,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的使用财产,也称财产组合。
(一)、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法人。
特征:1.以营利为目的2.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独立财产3.依照法定程序登记(二)、机关法人:因行使职权需要,而享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三)、事业单位法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从事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第三节法人的设立和成立一、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场所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设立原则(一)、对于非营利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1.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的。
2.行政许可主义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经过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
(二)、对于营利法人一般施行准则主义,但是对于银行、保险等特殊法人则许可设立。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概念:法人的民事能力是指法人参加法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二、法人相对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的特征1.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时间不同2.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3.法人权利能力的差异性(取决于法人的诸多方面)三、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的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区别于自然人2.法律的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限制3.目的的限制:法人的目的决定权利能力的范围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一)、存续上的稳定性1.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时间相一致2.法人的行为能力不会随其存续时间而从无到有、从不完全到完全3.自然人通过自己实现行为能力,法人则通过执行机关(二)、内容上的不一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三)、现实上的代表性: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第五节法人的机关与住所一、概念法人的机关不同于法人的组织机构,法人机关是指法人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仅指机构中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形式职权的负责人三、法定代表人的条件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一定的管理和业务知识3.不存在不得担任代表人的情形4.已担任一个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者,原则上不得再担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六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组织变更类型(一)法人组织的变更1.合并a新设合并,也称创始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新法人,原法人随即消灭的法人合并形式b吸收合并,也称存续合并,指一个法人合并到现存的琳娜公益法人之中,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法人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