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究刑罚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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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目的与种类

刑罚的目的与种类

刑罚的目的与种类刑罚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一种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刑罚的目的和种类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惩罚犯罪行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自由、财产等权利,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起到震慑作用,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2.保护社会利益:刑罚的另一个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

通过惩罚犯罪行为,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共财产等社会利益。

3.教育和改造罪犯:刑罚的第三个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

通过刑罚的实施,可以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其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二、刑罚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刑罚的种类有很多种。

常见的刑罚种类包括: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人主要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这些刑罚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严重程度进行选择。

2.从刑:从刑是对犯罪人的附加处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这些刑罚通常与主刑同时适用,或者作为主刑的补充。

3.附加刑独立适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常见于判决生效后执行之前暂时不用存入国库。

此外还包括并处、数罪并罚等多种执行方式和缓刑等适用情况。

4.非刑罚处罚方法: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可能无法给予罪犯刑罚处罚,因此可以采取非刑罚处罚方法,例如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这些方法通常适用于轻微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此外,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刑罚的具体种类和适用范围也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国家中,死刑已经被废除或限制使用;而在另一些国家中,拘役和无期徒刑可能被视为较轻的刑罚方式。

总之,刑罚的种类繁多,不同的种类适用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和情节。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刑罚种类,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同时,也应注意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注重教育和改造工作,为罪犯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了解刑法刑罚执行和刑罚减刑

了解刑法刑罚执行和刑罚减刑

了解刑法刑罚执行和刑罚减刑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学科,而刑罚执行则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决后的实际执行和监管工作。

刑罚减刑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特定条件或行为,对犯罪分子的刑期进行减免或缓刑的措施。

一、刑法刑罚执行的目的和原则刑法刑罚执行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卫社会安全,同时也是为了惩罚犯罪,促使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重新回归社会。

刑罚执行的原则包括法律性原则、人道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

二、刑罚执行的形式和程序刑罚执行通常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形式。

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包括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程序要求。

三、刑罚执行机构和职责刑罚执行的机构主要包括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所等。

这些机构负责执法、监管和改造犯罪分子,并提供相应的教育和职业培训。

四、刑罚减刑的条件和方式刑罚减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的原判刑期进行适当减免或缓刑的措施。

刑罚减刑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犯罪分子的表现良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改造等。

刑罚减刑的方式包括假释、减刑和缓刑等。

假释是指对刑满释放前表现良好的犯罪分子,给予暂时出狱的机会,为其重新回归社会提供支持和帮助。

减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的刑期进行适当减少。

缓刑是指对判决的执行进行暂时停止或延缓。

五、刑罚执行和刑罚减刑的现状与挑战在刑罚执行和刑罚减刑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刑罚执行机构的资源不足,无法满足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需求;刑罚减刑的标准和程序不够明确,容易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同时,刑罚执行和刑罚减刑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犯罪行为的形式也在不断演变,刑罚执行和刑罚减刑需要不断适应和调整。

六、刑罚执行和刑罚减刑的改革与完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挑战,刑罚执行和刑罚减刑需要进行改革与完善。

改革可以包括增加刑罚执行机构的投入和改善犯罪分子的待遇,提高监管和教育的质量。

同时,法律和政策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明确刑罚减刑的条件和程序,保证刑罚执行和刑罚减刑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刑罚的⽬的是什么刑罚是刑法规定的、⼈民法院对犯罪⼈适⽤的、由专门机关执⾏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

那么刑罚的概念、功能和⽬的是什么?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刑罚的⽬的是什么刑罚的⽬的,是指国家对犯罪分⼦适⽤刑罚的⽬的,也就是⼈民法院对犯罪分⼦适⽤刑罚追求的社会效果。

这⼀⽬的的主要内容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为最终消灭犯罪创造条件。

刑罚⽬的主要通过⼀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的活动予以实现。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适⽤刑罚改造他们,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适⽤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的、可能实施犯罪的分⼦,并教育⼴⼤⼈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和制⽌犯罪。

特殊预防与⼀般预防两者关系⼗分密切,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刑罚是指国家统治者和管理者⽤以惩罚犯罪的⼀种强制⽅法。

我国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适⽤的强制⽅法。

刑罚的特点:刑罚的性质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为;刑罚的适⽤与执⾏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刑罚权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

这些特点也构成了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的区别所在。

刑罚的功能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确⽴和运⽤刑罚同犯罪作⽃争所产⽣的社会作⽤。

它对不同的⼈有着不同的作⽤。

⼀、刑罚对犯罪⼈的功能。

主要包括惩罚的功能和改造的功能。

惩罚功能表明刑罚适⽤于任何构成犯罪的⾏为⼈,都将造成精神或⾁体上的痛苦。

改造功能意味着刑罚的适⽤还应当产⽣将犯罪⼈改造为新⼈的作⽤。

⼆、刑罚对社会的功能。

包括对犯罪被害⼈的安抚功能和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威慑与教育功能。

对犯罪被害者的安抚功能表现为刑罚对罪犯加以惩罚,籍以弥补被害⼈的⼼灵创伤、经济损失,平息社会的义愤。

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在于既威慑社会成员中⼀些不稳定分⼦,使其不敢轻易实施犯罪,同时也教育⼴⼤⼈民群众提⾼法律意识,⾃觉与犯罪⽃争,保护⾃⼰和社会的合法利益。

以上就是关于刑罚的概念、功能和⽬的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清朝刑罚研究报告

清朝刑罚研究报告

清朝刑罚研究报告1. 引言清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其统治时间长达267年,拥有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

而刑罚制度在社会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守法意识的培养。

本报告旨在对清朝的刑罚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特点、法律依据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2. 清朝刑罚制度概述清朝的刑罚制度始于顺治年间,主要沿袭了明朝的制度,但也有自身的特点。

清朝的刑罚主要分为官刑和私刑两大类,其中官刑由政府机构执行,私刑则由民间机构或个人执行。

清朝的刑罚种类繁多,包括笞刑、杖刑、剁刑、打板子、脚夹子、流放、斩首、枭首等。

3. 清朝刑罚制度的法律依据清朝的刑罚制度主要依据《大清律例》,该法典是清朝社会管理和法律制度的基础文件。

《大清律例》规定了各种刑罚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刑期等细节,以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

此外,清朝还根据现实情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一系列补充法律,以保证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清朝刑罚的特点4.1 严厉而注重儒家思想清朝的刑罚制度非常严厉,尤其对于严重罪行的惩罚更为严酷。

笞刑、杖刑、剁刑等刑罚常常伴随着痛苦和折磨,以起到遏制犯罪行为的效果。

另一方面,清朝刑罚制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了道德教化和人性的尊严,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

4.2 区别对待官民犯罪清朝的刑罚制度在对待官民犯罪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对于官员犯罪,清朝采取严格的刑罚,并尤为注重罚责高官;而对于普通民众的犯罪行为,刑罚较为温和。

这种区别对待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体现了社会等级制度在刑罚领域的体现。

5. 清朝刑罚制度对社会的影响5.1 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定清朝的刑罚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严格的刑罚制度使得人们对犯罪行为感到畏惧,并有效遏制了违法犯罪的发生。

同时,清朝的刑罚制度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有助于改造他们的思想和行为,提高社会整体的法治意识。

5.2 强化统治阶级的权威清朝的刑罚制度对于维护统治阶级的权威起到了重要作用。

古代刑罚 常识教案

古代刑罚 常识教案

古代刑罚常识教案教案标题:探索古代刑罚常识教学目标:1. 了解古代刑罚的起源和发展;2. 掌握古代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3. 分析古代刑罚对社会的影响;4. 培养学生的批判思维和价值观。

教学重点:1. 古代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2. 古代刑罚对社会的影响。

教学难点:1. 分析古代刑罚对社会的影响;2. 培养学生的批判思维和价值观。

教学准备:1. PowerPoint演示文稿;2. 视频或图片资料,展示古代刑罚的实际执行情况;3. 批判性思维问题的准备。

教学过程:步骤一:导入(5分钟)1. 引入话题:古代刑罚是人类文明发展历程中的一部分,对社会和个人都有重要影响。

请同学们思考一下,你们对古代刑罚有什么了解?2. 学生回答问题并进行讨论,教师记录学生的回答。

步骤二:知识讲解(15分钟)1. 通过PowerPoint演示文稿,向学生介绍古代刑罚的起源和发展,包括不同文明古国的刑罚制度。

2. 分析古代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如鞭刑、极刑、剐刑等,并展示相关的图片或视频资料,以便学生更直观地了解。

3. 讲解古代刑罚的目的和效果,引导学生思考古代刑罚对社会的影响。

步骤三:小组讨论(15分钟)1. 将学生分成小组,每个小组选择一个古代刑罚进行深入研究。

2. 小组讨论古代刑罚的执行方式、影响以及对社会的意义。

3. 每个小组派一名代表汇报研究结果,并与其他小组进行交流和讨论。

步骤四:批判性思维培养(10分钟)1. 提出一些批判性思维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古代刑罚的合理性和人权问题。

例如:古代刑罚是否符合现代人权观念?古代刑罚是否能达到预期的目的?2. 学生就问题进行讨论,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培养学生的批判思维和价值观。

步骤五:总结和延伸(5分钟)1. 教师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总结,强调学生对古代刑罚的了解和思考。

2. 提供一些延伸阅读或研究的资源,鼓励学生进一步深入了解古代刑罚的相关知识。

教学评估:1. 小组讨论的汇报和交流;2. 学生对批判性思维问题的回答;3. 学生的参与度和表现。

刑法的目的与原则探究刑罚的价值及限制

刑法的目的与原则探究刑罚的价值及限制

刑法的目的与原则探究刑罚的价值及限制刑法的目的与原则探究——刑罚的价值及限制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

而刑罚作为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一定的价值和限制。

本文将从刑法的目的与原则出发,探究刑罚的价值及其受到的限制。

一、刑法的目的与原则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并实现法律的公正和高效。

刑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达到制止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使人民能够在和平安宁的社会环境下发展生活。

刑法还通过刑罚的施行来实现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促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到社会中。

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守。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即刑法的适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这个原则保证了对犯罪行为的判罚公正合法,避免了滥用刑罚的情况发生。

其次是罪刑法定原则,即刑罚的类型和程度应该明确规定在法律中,不得随意变动和扩大。

这个原则保证了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使刑罚能够适用到所有的相同情况下的罪犯身上。

此外,还有量刑适度原则、人权原则、法律干预原则等一系列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刑法的实施。

二、刑罚的价值刑罚作为刑法的实体,其具有一定的价值。

首先,刑罚能有效地制止犯罪。

通过对罪犯实施刑罚,可以给予罪犯可感知的惩罚,警示其他潜在犯罪分子,起到威慑的作用,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刑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能够使社会更加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的利益和权益。

再次,刑罚能够实现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

通过刑罚的执行,罪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反思和改造,为再次回到社会做好准备。

然而,刑罚的价值也需要在一定的限制下实现。

三、刑罚的限制刑罚的限制是为了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刑罚滥用和过度扩大。

首先,刑罚应该符合刑法规定的法定性原则。

即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变动。

论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论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一、论文提纲:1、刑罚的概念、产生及刑罚本质的概述。

2、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

3、社会主义刑罚的功能。

4、总结全文。

二、论文关键词:刑罚的目的和功能三:正文:论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①。

”它是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单从字面上解释,“刑”是指对人的体罚,“罚”是处罚之意。

随着社会的发展,阶级斗争日益尖锐,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以国家名义制定刑法,把某些侵犯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从而,刑罚作为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也就随之产生了。

由此可见,刑罚和犯罪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由于刑罚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那么它本身也就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严厉的惩罚性,换言之,也就是国体不同,其刑罚的阶级本质也就不同,它的目的和功能也自然不同。

在此,笔者仅就我国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做一简要论述,以求探讨。

一、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刑罚作为统治阶级的一种强制方法,其本身并无任何目的。

但作为统治阶级却希望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能够达到某种效果。

因此,刑罚的目的也就由此而产生了。

它的产生不仅对立法、司法和行刑活动起着指导作用,而且制约着刑法的性质和内容。

所以,由于国家类型的不同,其刑罚的目的也自不相同。

我们知道,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化的文明古国,它不仅有悠久的文化,而且刑罚的渊源也极其深远。

它经历了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半封建社会、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最终跨入社会主义社会。

在这漫长的历史长廊中,我国的刑罚制度亦是几经曲折,从维护剥削阶级少数人的利益、维护人剥削人、压迫人的社会制度,几经斗争,才逐渐转变成为今天维护广大人民利益,惩罚和打击少数不法分子和迫坏社会秩序的社会制度,建立了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第十四章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第十四章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在我国学者中,“预防说”是共识,“惩罚说”、“消灭犯罪说” 被否定。
2、双层次刑罚目的 刑罚的目的有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两个层次。
A、特殊预防,指预防特定的犯罪人重新犯罪。
a 改造教育犯罪人,成为守法的公民;
b 淘汰极少数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的分子,使他不再危害社会。 B、一般预防,指预防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a 威慑、警告潜在的犯罪人使之不敢轻举妄动,实施犯罪。 b 教育、鼓励广大公民同犯罪作斗争,防止潜在的犯罪人犯罪。
5、刑罚是国家使用的最严厉的制裁方法。
第二节 刑罚功能(机能)
刑罚功能,指国家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 极作用。
刑罚有多方面的功能:
一、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
1、剥夺功能,即限制、消灭其再犯条件的功能。2、教育改造功 能。 二、刑罚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 1 威慑功能(对可能犯罪的人);2 教育功能;3 鼓励功能;
C、二者关系是对立的统一
二者的对立体现在由于预防犯罪的对象不同,因此刑罚量的要求 会产生不同。二者的统一体现在,预防犯罪,防止危害社会的犯罪 行为发生。 二者在刑罚运行的不同阶段有不同作用 在刑罚制定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特殊预防;在刑罚裁量 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 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
三、刑罚对被害人的功能
安抚功能(或报复感情平息机能)。上述诸种功能的核心是预 防犯罪,保卫社会。
第三节 刑罚目的
一、定义
刑罚目的,指国家通过制定、裁量、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效果。 1、刑罚目的不同于刑罚属性(惩罚)。二者是手段与目的关系, 所以惩罚不是刑罚目的。 2、刑罚目的不同与刑罚功能。二者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 3 、刑罚目的是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和行刑始终的刑罚的核心问 题。 二、学说

刑罚正当性根据探究

刑罚正当性根据探究
总结词
刑罚应当是对犯罪行为的合理报应,旨在实现正义和恢复社会秩序。
详细描述
报应主义理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合理报应,是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的必要反应。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旨在实现正义和恢复被 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
预防主义理论
总结词
刑罚应当以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行为为目标,通过威慑和改造实现社会安全。
司法合理性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罚时应当充分 考虑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犯罪 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危害性等因
素,合理量刑。
司法人道性
司法机关应当尊重犯罪人的尊严 和人权,避免残忍、不人道的刑 罚,关注犯罪人的改造和回归社
会。
社会层面的正当性
社会认同感
社会公众对刑罚的认同感是刑罚正当性的重要基础,刑罚应当符 合社会道德和价值观,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和认可。
立法公正性
立法应当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危害 程度和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合理设 置刑罚的种类和幅度,确保刑罚的 公正性。
立法谦抑性
立法应当审慎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 和力度,避免过度惩罚和滥用刑罚, 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层面的正当性
司法独立性
司法机关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干涉,确保司法公正。
刑罚正当性的内涵
刑罚正当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的必要性,二是刑罚的合理性。刑罚的必要性是指对犯罪人施加刑罚 是必要的,以实现社会正义和保护社会秩序;刑罚的合理性是指对犯罪人施加的刑罚应当适度、公正,不应当超 过必要的限度。
刑罚正当性的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是指国家在施加刑罚时应当保障犯罪人的人权,不得侵犯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人权保障原则是刑罚正当性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研究

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研究

刑法立法是刑罚 目的实现的必要前提 J 。而刑法 司法能够 有效促进 刑罚 目的的实现 。公安等相应机关应及时揭露犯罪分子 的罪行 ,只有犯 罪案件及 时得到侦破 ,才能够提升 司法机关和法律的权威性 。人民法院 也应及 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 ,实现对犯罪分子的特殊预 防 ,提升刑罚 的威慑力 。同时,应保证适用刑罚 的准确性 ,使犯罪分子能够 真正的认 罪伏 法,从 而主动改过 自 新 。另外 ,监狱也应对犯罪分子进行 良好的改 造, 提 升其法律意识 和道德素养 ,避免其再次犯罪。 现阶段 , 从我 国往年侦破案件 的经验 中可 以看出 ,及时性 并没有在 案件 侦破等方 面得 以充分发挥 ,很多犯罪分子得不到有效 的改造 ,导致 新 的犯罪行为不 断出现 。因此 ,还需 要相 关人 员加 强对 刑罚 目的的研 究 ,采取相应对策促进刑罚 目的的实现 ,有效避免犯罪行为的出现。
关键 词 :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目的 ;实 现
前 言
刑罚 的 目的对其体系的建立和实际运用等方面都有 着重要 的影响作 用 和制约作 用 ,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刑罚制度 的建立 的最初 原因和刑 罚制 度运 用的最终 目标。因此 ,对刑罚目 的及其实现 的研究 ,能够获 得对我 国现有法 律制度的有关 启示 ,对我 国法 治社会 的建设 有着 极其 重要 的
意 义。


刑 罚 目的 相 关 概 述
( 一 )刑 罚 目的 的含 义 刑罚与所有人类活动一样 ,都具有一定 的目的性 ,刑罚在制 定和运
用过 程中 ,也有其特定的 目标 。现 阶段对刑罚 目的含义 的界定 主要分为 三种 ,分 别是广义上所讲的国家制定和适用刑罚所期待 达成 的 目标 、狭 义 上的国家统治阶级主观意识上所认 为的刑罚适用 结果 、以及 中义上 国 家 制定与人民法院适用刑罚需要达成 的 目标 。 刑事法律活动包含多种不 同的 阶段 ,每一 阶段 既相互独立 ,又能够 相辅相成 ,且始终 以刑罚活动为核心运行 ,因此 ,其 目的不应 仅仅局 限 于片面的理解 ,而是应从 国家 的角度 ,以国家适用 刑罚的 目的为刑罚 目 的的确切 含义 。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引言刑罚是一种法律制度,它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者实施惩罚,达到一定的目标,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社会安全、作为社会的威慑力量以及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

本文将探讨刑罚的目的及其意义。

一、保护社会安全刑罚的第一个目的是保护社会的安全。

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刑罚通过对犯罪者实施惩罚,将其从社会中隔离出来,从而实现保护社会安全的目标。

刑罚的严厉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关键作用。

通过对犯罪者实施合适的刑罚,社会能够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确保公民的安全和利益。

二、作为社会的威慑力量刑罚的第二个目的是作为社会的威慑力量。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者进行惩罚,更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来起到威慑作用。

当犯罪者知道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刑罚时,他们会更加谨慎和畏惧,减少犯罪的动机和潜在危险。

因此,刑罚在社会中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减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刑罚的第三个目的是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犯罪者的一种教育和纠正。

刑罚不仅仅是剥夺自由,还可以通过各种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犯罪者反思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从而悔过自新。

在刑罚的过程中,犯罪者有机会接受教育和培训,提高自己的技能,改变自己的思维和价值观念。

同时,刑罚还可以通过改造犯罪者的行为和思想,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为他们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结论刑罚是一种保护社会安全、作为社会威慑力量以及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的手段。

通过对犯罪者实施合适的刑罚,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保护公民的安全和利益。

刑罚的严厉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关键作用。

当犯罪者知道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时,他们会更加谨慎和畏惧,减少犯罪的动机和潜在危险。

同时,通过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方式,刑罚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使他们反思自己的错误,重塑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刑罚的目的与权力

刑罚的目的与权力

一、刑罚的目的
(一)预防目的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

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刑罚的目的可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二)报应目的报应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

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

二、刑罚的权力
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它是一种国家权力。

刑罚权的存在是以国家权力为前提的,两者密切相关。

(一)制刑权刑罚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首先表现为制刑权即刑罚的创制权。

(二)求刑权刑罚创制以后,还要适用于一定之人。

这其中就产生了由谁通过何种方式请求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问题。

这种请求对犯罪人予以刑罚处罚的权力,便是求刑权,也就是起诉权。

(三)量刑权根据求刑权而决定是否科刑以及科处何种刑罚的权力,就是量刑权。

(四)行刑权,就是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

刑罚种类初中政治教案模板

刑罚种类初中政治教案模板

课时安排:2课时教学目标:1. 知识目标:了解刑罚的含义,掌握刑罚的种类及其特点。

2.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法治意识。

3. 情感目标:树立法治观念,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教学重点:1. 刑罚的含义2. 刑罚的种类及其特点教学难点:1. 刑罚的种类及特点的理解2. 如何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法治观念教学过程:第一课时一、导入新课1. 提问:什么是法律?法律对我们有什么作用?2. 引导学生思考,引出刑罚的含义。

二、新课讲授1. 刑罚的含义- 刑罚是审判机关采用的一种剥夺犯罪人某种权利的强制处分。

-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2. 刑罚的种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 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 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 死刑: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

-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 罚金:剥夺犯罪人一定数额的金钱。

-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人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剥夺犯罪人的非法所得。

- 驱逐出境:将犯罪人驱逐出我国国境。

三、课堂练习1. 判断题:刑罚是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实施的一种强制处分。

()2. 选择题:以下哪项不属于刑罚的种类?()A. 管制B. 拘役C. 罚金D. 民事责任四、课堂小结1. 总结本节课所学内容,强调刑罚的含义和种类。

2. 引导学生思考,如何在日常生活中运用法治观念。

第二课时一、复习导入1. 复习上一节课所学内容,提问:什么是刑罚?刑罚有哪些种类?2. 引导学生回顾刑罚的种类及其特点。

二、新课讲授1. 刑罚的特点- 刑罚具有严厉性、确定性、公正性。

- 刑罚的适用要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公正。

2. 如何预防犯罪- 增强法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

- 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刑罚执行的基本知识

刑罚执行的基本知识

刑罚执行的基本知识刑罚执行是指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惩罚、改造和监管的过程。

对于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来说,了解刑罚执行的基本知识是至关重要的,它涉及到法律、人权、社会秩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刑罚的目的、刑罚执行的程序、刑罚减刑与假释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保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教育犯罪分子,预防犯罪。

刑罚执行的最终目标是使得刑罚的对象能够改过自新,重返社会成为一个有用的人。

二、刑罚执行的程序刑罚执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刑罚生效、服刑入监、改造教育、刑满释放等。

首先,刑罚在判决生效后,才能正式实施。

接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被送往刑罚执行机关,即监狱或者看守所。

在监狱中,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分子,会进行相应的改造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

最后,在服刑期满后,根据刑罚执行机关的评估,判定是否进行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犯罪分子将重新回到社会,并接受社会的观察和监管。

三、刑罚减刑与假释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和表现,可以采取刑罚减刑和假释的措施。

刑罚减刑是指对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认罪悔罪并能改过自新的犯罪分子,减少其刑期的措施。

而假释则是在犯罪分子服刑期满前,根据其表现和社会适应能力,提前释放的法律规定。

刑罚减刑和假释的实施是一项严谨而复杂的过程,需要仔细评估和监督,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犯罪分子的改造效果。

四、刑罚执行的改革与创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刑罚执行理念的不断更新,刑罚执行制度也在不断改革与创新。

一方面,刑罚执行机关注重犯罪分子的思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努力使其在服刑期间得到改造,为重返社会做好准备。

另一方面,通过引入电子监管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控和管理,提高刑罚执行的效率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刑罚执行的基本知识涉及刑罚的目的、刑罚执行的程序、刑罚减刑与假释等方面。

对于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来说,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能够保证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效果性,维护社会的安全秩序,达到惩罚犯罪、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

刑罚的功能与意义在现代社会的调研

刑罚的功能与意义在现代社会的调研

刑罚的功能与意义在现代社会的调研刑罚是一种法律制度下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方式,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然而,在现代社会,刑罚的功能与意义是否依然有效,是否对罪犯产生了有效的约束力呢?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调研与分析。

首先,刑罚的一项主要功能是威慑犯罪。

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有着一定的威慑力,通过对罪犯的惩罚,示范给其他人群,从而达到阻止犯罪的目的。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也在不断改变,传统的刑罚形式是否还能有效威慑犯罪,仍然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有研究表明,部分犯罪行为并非源于明知故犯,而是出于激情、贫困等外界因素的驱使,对这类犯罪行为采取刑罚的方式并不能起到明显的威慑效果。

因此,在现代社会,可以考虑通过加强社会教育和改善社会环境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刑罚的威慑力。

其次,刑罚的功能是保护社会公正和安全。

刑法是一项公共权力的行使,通过判决罪犯的行为,旨在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安全。

然而,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或存在着司法失误,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这些案件的出现不仅会对个别罪犯的人权造成损害,也会对整个社会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因此,在刑罚实施过程中,必须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权益受到损失的冤错案件要进行及时纠正,并对司法机关进行相应的监督和问责。

此外,刑罚的功能还包括惩罚和改造。

刑罚不仅要对罪犯进行惩罚,还要通过教育和改造的方式,帮助罪犯重新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引导其回归到社会正常的行为准则中来。

然而,现实中很多刑罚的实施缺乏个体化的教育和心理辅导,导致一些罪犯在服刑期间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引导和心理矫正,导致再犯率居高不下。

因此,在现代社会,刑罚的改造功能需要更加注重个体化、全面化的教育和改造手段,提供更好的机会和条件让罪犯回归社会。

最后,刑罚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是给予社会公众一个心理安慰。

刑罚作为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回应,既传递了对罪犯的惩罚态度,也向社会公众传递了一种信号,即法律对不法行为是有明确处罚的。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教育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教育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教育在刑事案件中,刑罚执行是一项重要环节,它不仅要起到对罪犯进行惩罚的作用,更要通过改造教育,帮助罪犯认识到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本文将从刑罚执行的目的与原则、改造教育的方法与效果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刑罚执行的目的与原则刑罚执行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促进罪犯的改造。

刑罚的执行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公正进行,确保每一位罪犯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刑罚执行的原则包括正当程序原则、人道主义原则、教育改造原则等。

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对罪犯进行刑罚执行前必须经过审判程序,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人道主义原则强调在刑罚执行中要尊重人权,保护罪犯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教育改造原则强调刑罚执行应当注重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专业培训,帮助其改造并重新融入社会。

二、刑罚执行的具体方式与措施刑罚执行的具体方式和措施包括监狱改造、缓刑、社区矫正等。

其中,监狱改造是最常见的刑罚执行方式之一。

监狱改造通过在监狱内给予罪犯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严格的管理,以及心理辅导和技能培训等手段,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提高其道德水平和专业技能,帮助其重新投入社会。

缓刑是对一些特殊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它以对罪犯的改造为重点,在一定条件下减轻或免除刑罚,并要求罪犯在缓刑期间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义务。

社区矫正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刑罚执行方式,它将罪犯从监狱中解脱出来,让其回到社会生活,但同时要求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教育改造。

社区矫正能够更好地帮助罪犯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社区的关爱和帮助下逐渐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

三、改造教育的方法与效果改造教育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它通过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等方式,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导其积极改造。

在思想教育方面,罪犯需要通过审判程序和法律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性和危害性,明确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明白自己应当受到改造和教育的必要性。

认识刑罚教案初中政治

认识刑罚教案初中政治

认识刑罚教案初中政治课程目标:1. 让学生了解刑罚的定义和种类;2. 使学生明白刑罚的作用和意义;3. 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纪守法。

教学重点:1. 刑罚的定义和种类;2. 刑罚的作用和意义。

教学难点:1. 刑罚种类的区分;2. 刑罚的作用和意义的确切理解。

教学准备:1. 教材;2. PPT;3. 教学视频或案例。

教学过程:一、导入(5分钟)1. 引导学生思考:什么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会受到什么后果?2. 学生回答后,教师总结: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中刑罚是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方式。

二、讲授刑罚的定义和种类(15分钟)1. 教师简要介绍刑罚的定义:刑罚是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惩罚措施。

2. 讲解刑罚的种类:主刑和附加刑。

a. 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管制、死刑。

b.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三、阐述刑罚的作用和意义(15分钟)1. 教师讲解刑罚的作用:惩罚、威慑、改造、教育。

2. 阐述刑罚的意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四、案例分析(15分钟)1. 教师展示相关案例,让学生了解刑罚在实际中的应用。

2. 学生分组讨论:案例中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刑罚的种类和作用?3. 各组汇报讨论成果,教师点评并总结。

五、课堂小结(5分钟)1. 教师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刑罚的定义、种类、作用和意义。

2. 强调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纪守法。

六、课后作业(课后自主完成)1. 根据本节课所学,列举几种常见的刑罚及其作用。

2. 结合生活实例,谈谈对刑罚的认识和体会。

教学反思:本节课结束后,教师应认真反思教学效果,针对学生的掌握情况,调整教学策略,以提高学生对刑罚的认识和法律观念的培养。

同时,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最新-刑罚的目标及实施 精品

最新-刑罚的目标及实施 精品

刑罚的目标及实施刑罚的目的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刑法中的任何问题都与刑罚的目的相联系,同时,刑罚的目的也具有重要的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对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的问题略抒浅见。

一、刑罚目的的界定及与相关概念辨析一刑罚目的的界定如何界定刑罚的目的,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

⑴也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

还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刑罚活动过程中,亦即国家在制刑、量刑、行刑过程中对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

⑶上述关于刑罚的目的的定义存在的分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刑罚目的是仅限于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还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

二是刑罚的目的是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还是仅指刑罚预期的效果。

笔者赞同上述不能将刑罚的目的界定为人民法院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的观点,其理由是虽然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但立法机关在制定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时也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

立法机关在其制定的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种类、刑罚制度、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刑法分则关于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规定,本身都有威慑作用,从而具有一般预防的目的。

执行刑罚的机关对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的执行,既具有一般预防的目的,也具有特殊预防的目的。

所以,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分别进行的制刑活动、定罪量刑活动以及刑罚执行活动,都是具有目的的。

理论上那种认为将刑罚的目的延伸到刑事立法阶段不尽合适的观点,在笔者看来并不妥当⑷。

关于刑罚的目的究竟是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还是仅对刑罚预期效果的期望,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说法都不尽妥当。

首先,将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作为刑罚的目的,违背了关于直接目的与长远目的关系的基本原理。

酷刑犯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酷刑犯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酷刑犯罪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酷刑犯罪研究摘要:酷刑犯罪是指通过精神或身体上的折磨、残酷,甚至可能导致死亡的手段,对他人进行有意的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现象,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和身体创伤不容小觑。

然而,酷刑犯罪在现代社会仍然普遍存在。

为了更好地了解酷刑犯罪的本质和影响因素,本文拟对酷刑犯罪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原因、犯罪特征、心理动机、受害者状况及其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预防和打击酷刑犯罪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酷刑犯罪;特征;心理动机;受害者状况;预防正文: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酷刑犯罪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严重的犯罪现象,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和身体创伤不容小觑。

此类犯罪一般被视为侵犯人权行为,受到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

虽然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预防和打击措施,但酷刑犯罪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究酷刑犯罪的特征、动机、犯罪机制等方面,为预防和打击酷刑犯罪提供思路和参考。

二、研究问题和目的1. 酷刑犯罪的特征是什么?有哪些现象、行为和手段?2. 酷刑犯罪的心理动机是什么?为何一些人会犯下这种罪行?3. 受害者的状况是什么?酷刑对他们造成了怎样的伤害?4. 酷刑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措施有哪些?本研究的目的是探究酷刑犯罪的原因、犯罪手段、受害者情况及其应对措施等方面,为预防和打击酷刑犯罪提供有益的参考意见。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 酷刑犯罪的概述——介绍酷刑犯罪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2. 酷刑犯罪的心理动机——探讨犯罪者为何会犯下酷刑罪行,尤其是从心理学角度对其心理动机进行分析。

3. 酷刑犯罪的受害者状况——描述受害者的情况,包括性别、年龄、身体状况、心理状况等,并阐述酷刑犯罪对他们产生的影响。

4. 酷刑犯罪的应对措施——探讨预防和打击酷刑犯罪的各种措施,包括加强立法、加强执法和加强宣传。

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酷刑犯罪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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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目的我们为什么要惩罚?要求被告向被害人支付赔偿金为什么并不“够”呢?这些根本不是什么新问题;哲学家们为此争论了数千年。

本章依据以建立的现代刑法来研究他们所作出的某些回答。

两个通常的回答——功利主义和报复主义——将被研究,他们的回答要依据已经扩展了刑法范围的现代立法成果内的案例来评论。

刑罚的定义在一般的讨论中,我们常常用“刑罚”一词来等同于一人受到的痛苦和损失。

因此,如果A在狩猎时轻率地杀死了他的爱子,那么我们可能不喜欢起诉他有罪,因为“他受到的惩罚已足够。

”但是,“刑罚”一词的用法在刑法上即不合适也不正确(并且在哲学上也是如此)。

刑罚是国家对违反刑法的人有目的地造成痛苦。

因此,当Carol大意地伤害了Alice,要求Carol赔偿Alice时,虽然使Carol有所失,但这不是刑罚。

相反,刑罚意味着谴责、非难作为选择者的犯罪者。

在刑事制度中,人们经常说个人被害人不是重点,国家才是被害人。

因而,赔偿Alice,不是赔偿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国家。

相反,国家惩罚罪犯——有目的地使其不舒服——因为她违反了刑法。

事实上,没要求个人“被害人”。

想想法律惩罚受贿,偷税,或吸毒吧。

刑罚的目的如我们在第1章中所见的,从前刑法和侵权行为法合于同一程序。

即使如今多数构成犯罪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如果Charlie有目的地用棒球棍打Doug,那么Charlie将不得不因殴打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向Doug支付赔偿金。

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在刑事上惩罚Charlie呢?刑事惩罚增加了法律制度的什么目的呢?传统上,对这一问题有两个不同的回答。

有人认为刑罚有若干功利主义的结果,诸如(a)阻止一个可能正想实施犯罪的人,(b)使那些释放后可能犯其他严重暴力罪的人没有能力犯罪,或者(c)矫正那些已经实施犯罪的人。

刑事惩罚的另一解释(报复主义),认为犯罪者实施不道德的行为并且必须受到惩罚以弥补不道德行为。

这两个刑罚的基本哲学理论已冲突了数世纪。

每一种都有强有力的支持者,但每一种都有重大缺陷;支持者选此而不是彼,更多的是出于单纯的信仰,而不是证明。

功利主义刑罚功利主义解释的基本前设是刑罚本身就是一项恶,因为它故意对人造成伤害。

因此,我们只有在刑罚实现某些“善”时才可以伤害罪犯。

不同社会中有助于守法的“合理理由”——主要是减少犯罪——被说成是惩罚罪犯的结果。

威慑威慑理论假设惩罚罪犯可以在两方面减少犯罪:(1)D(被告)可以决定不再犯罪或者(2)其他企图犯罪的并且知道刑罚的人决定不犯罪。

第一个是特殊威慑,第二个是一般威慑。

特殊威慑和一般威慑的基础都是刑法可以用足够严厉的刑罚阻止潜在的D犯罪。

可能的痛苦必须超过D认为犯罪可带来的快乐。

前提是罪犯会衡量快乐与痛苦;事实上,Jeremy Bentham,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将此称为“幸福微积分”。

如其所言:“每个人都会权衡重要的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经历着威慑。

当我们企图超速时,我们可能考虑被抓的可能性,以及被抓后可能受到的惩罚。

如果Joan因担心罚款而从不超速,那么这就是一般威慑。

如果,在Bob决定超速时,看见警车就不超速了,那就是特殊威慑。

但是,在一种情况中起作用可能在另一种情况中没有效果。

有太多的变化所以不能精确地衡量刑罚的实际威慑效果。

例如,就算立法机关加重入室盗窃罪的刑罚,并且此后入室盗窃罪的发生率下降(假定我们相对地确信这一点),仍旧很难证明刑罚的加重导致发生率的下降。

毕竟,所有的入室盗窃犯可能都已被囚禁,或者(如果失业与犯罪有关)失业率可能急剧下降,使更少的人“转向”犯罪。

在检验该课题的所有研究后,国家科学院的国家研究理事会得出结论我们“还不能肯定有证据显示有关威慑的积极结论。

”威慑有效必须要求D知道可能的刑罚。

但是,社会成员如何知道他们违反刑法后可能受到的刑罚尚不明确。

显然,很少有人去看法规汇编来了解可能的刑罚。

多数人可能仅凭经验知道犯罪是“恶”,并且有些犯罪要比其他一些犯罪“更恶”。

我们也感到“更恶”的犯罪要比其他犯罪受到更严重的惩罚。

威慑理论不仅要求D知道刑法的威胁,还要求D精确地知道。

因此,如果刑法规定五年徒刑,但D认为仅是三年,那么威慑效果要比应该的小。

(另一方面,如果他认为刑罚是十年,那么威慑效果要比应该的大。

)有关告知的更加复杂的说法是假定“目标”群体更可能实施特定的犯罪。

结果,确保该群体知道威胁要比确保一般公众知道更加重要。

因此,例如,为防止侵占,我们可能要确保银行的出纳员或其他受托保管巨额资金的人不断清晰地想到侵占罪的刑罚。

除公开外,刑罚威胁必须是必定的。

这进一步要求有两个前提:(1)D认为他会被抓;(2)D认为,如果被抓,他就受到与威胁一样的刑罚。

多数犯罪学家认为抓住的确定性,即使刑罚很小,也要比严厉的刑罚更能阻止犯罪。

不幸地是,理论和实践都破坏了两个希望:目前FBI的统计表明警察只对少数罪案“破案”(认为他们找到了罪犯)。

例如,1998年警察对69%的谋杀案,59%的强奸案“破案”,而盗窃—偷盗案只有19%,抢劫案28%,入室盗窃案14%。

此外,每个罪犯,即使他知道被抓率“通常”很高,还是相信自己足够聪明从而可以避免被抓。

如果不是这样,他就不会实施犯罪。

Bentham(边沁)的“幸福微积分”要求被告接受被抓的可能性,但实际上多数被告并不接受。

实际上,威慑理论的批评者指出虽然公开处置扒手,但许多钱包还是在公共场所被偷,由此认为扒手不希望被抓(因为,如果被抓,严厉的刑罚是必然的。

)即使被告被抓,这些FBI的资料显示多数人被起诉和被判之罪要轻于他们被“破案”之罪。

假定警察目前的破案率是准确的,那么这就意味着许多实际上犯A罪的人只受到较轻之罪B的刑罚;除非B罪的刑罚与A罪(几乎)一样严厉,否则A罪的刑罚就无关紧要。

因此,诸如审前转变,辩诉交易,假释提前释放等实践,都削弱了刑罚的威慑效果。

最可能逃避A罪刑罚的人是那些知道如何操纵“机器”的人的事实更加恶化了现实。

荒谬地是,惯犯比初犯更可能获得较轻的量刑。

威慑理论要求被告实际“计算”可能的痛苦和犯罪带来的快乐以及可能的刑罚。

但是,该理论的批评者认为许多犯罪不是可计算的犯罪。

当然,目前的分析认为威慑理论最可适用于白领犯罪,白领犯罪经常经过长期计划,随后经过长期实施,而“街头犯罪”,诸如抢劫,入室盗窃,较少适用威慑微积分。

况且目前多数犯罪集中于街头犯罪而不是白领犯罪。

最后,虽然证据很少,但若干研究已经得出结论同事压力以及地位与友谊的丧失对潜在的罪犯的阻止效果要超过刑事惩罚的威慑效果。

这些批评并不必然证明威慑模式无效。

最可能地是,刑事惩罚实现“一般预防”以及在我们成长时“教导”我们刑法的威胁及其道德性。

注意是刑罚威胁,而不是实际的刑罚,产生威慑。

依据功利主义理论,如果可能的刑罚没有实际惩罚但达到了同样的威慑效果是可能的,那么刑罚本身就是不必要的。

因此,如果Wing教授因差劲的授课使她的学生认为她水平很低——即使她不做——也可以在课堂上获得更好的参与。

如果Ezekial表演的很差,Wing教授只可能必须在她的课堂笔记中他注明拙劣的表演以便增加准备。

剥夺犯罪能力功利主义对我们为什么要惩罚的第二种解释是那些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否定了重要的社会规范,由此表明他们希望将来继续这样做。

因此,为那些遵纪守法的人好,也必须阻止(剥夺犯罪能力)罪犯再犯罪。

剥夺犯罪能力者必须(1)平等地惩罚每个犯相同之罪的,或者(2)假定他们可以正确地分辨那些最可能再犯的人并且长期监禁他们。

后一前提部分地解释了成立假释委员会的原因,假释委员会在理论上是由可以决定罪犯已经“得到教训”以及不再需要剥夺犯罪能力的专家所组成的。

剥夺犯罪能力的反对者提出了若干反对理由。

第一个是,他们认为不可能精确地预见谁会再犯罪。

因此,如果剥夺犯罪能力可以降低犯罪率,那么许多罪犯就必须高代价地被长期监禁。

例如,假定统计数字表明10%的入室盗窃犯实际实施了80%的入室盗窃案。

以100人为例,除非我们能够分辨10个高度可能的再犯者,否则我们就必须长期剥夺90个不会“严重”再犯者的犯罪能力。

有人认为这个代价太高以致于在经济上和道德上无法支付。

剥夺犯罪能力的支持者反驳说在“可接受的”限制内预见到某些种类的再犯是可能的。

而且,他们认为,如果过度预测,以及无需长期监禁某些罪犯,那么给他们造成的痛苦就超过了给那些被“不当”释放的十人的公认的无辜被害人造成的痛苦。

对剥夺犯罪能力理论的主要批评是它忽视了犯罪中的所谓的“替代”现象。

许多犯罪活动具有“市场”动力。

如果对违禁品(毒品,妓女,偷来的电视机)有需求,那么有人就会供给。

因此,一个违禁品的供给者被定罪并且被剥夺犯罪能力,就会有另一个人来替代。

虽然当Aloysius被监禁时可能确实没有在转角处兜售毒品,但需求仍可能未减少,所以其他人会继续。

暴力犯罪,强奸,凶杀,或者抢劫等罪是否具有相同的模型更少清楚。

有些犯罪学家认为如果这些犯罪有“市场”,那么在此意义上逮捕一个入室盗窃犯或抢劫犯只是扩大了未被逮捕者作案的可能性。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剥夺一个入室盗窃犯的犯罪能力不会降低该罪的总犯罪率。

矫正1800年至1975年期间,美国的司法区可能受到第三种功利主义理论的主导,矫正论。

这种理论认为如果给予正确的“治疗”,罪犯可以被“改造”成非罪犯。

这种思想源自Quakers,他在美国革命(以及作为对所有重罪犯广泛使用死刑的对策)后的第一个十年内,参观了感化院,在那里罪犯通过看圣经成为“悔罪者”并且不再犯罪。

在矫正论统治时期,矫正采取过数个不同的模式。

(大约)1800年至1870年犯罪被视为工业城市环境造成“社会”疾病。

因此,许多监狱被建在远离城市的地方。

1870年至1900年,犯罪被比作为“医学”疾病,正确的“治疗”可以治愈罪犯。

假释委员会由最能发现被告是否痊愈的专家组成,它在罪犯不再需要治疗时释放罪犯。

在随后的1900年至1940年浪潮中,犯罪被视为遗传的。

许多州规定罪犯绝育来避免他们的后代犯罪。

最后,1940年至1975年,犯罪主要被视为精神失常的症状;假释委员会增加了精神病学家,并且在监狱兴起了“行为矫正”。

每个模式都导致了刑事司法体制的其他变化。

矫正论(与剥夺犯罪能力论一样)要求对每个罪犯依据“症状”判不定期刑,以及对不同人进行不同的治疗。

同样地,法官要求有“判决前的报告书”,告诉他们被告的社会背景,需要矫正的可能性,以及矫正多长时间。

事实上所有州采取了不定期刑。

对矫正论的批评者一般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刑罚期间的“治疗”是有效的。

也没有资料显示在监狱内受到治疗的人较小可能再犯罪。

这种怀疑受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一篇划时代的文章的强有力支持,该文在评论有关该课题的数卷研究后,被人解释为得出了矫正“毫无效果”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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