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未成年人隐私权和监护制度基础理论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之一,旨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成长环境良好、安全、健康。
这个制度是一个全面而复杂的系统,包括各种法律法规、监护机构和监护措施等。
以下是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述。
首先,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框架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福利法》等。
这些法律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保护,并规定了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未成年人监护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其次,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尊严,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
监护人的责任是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需求、教育和培养,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并且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再次,监护制度的核心是监护人的选定和管理。
监护人可以是父母、亲属或其他有关系的人。
法律规定,监护人必须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并且在经济、教育、保健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监护人还有义务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此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包括监护机构和监护措施。
监护机构是专门负责监护工作的机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和司法机构等。
监护措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采取的行政或法律手段,包括监护令、福利安置、庇护所安置等。
最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实施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合作和支持。
政府应加强监护制度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支持,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监督。
社会各界应增强监护人的法律意识,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教育,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
总结起来,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个涉及法律、社会、教育等多个领域的体系,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发展利益。
这个制度的实施需要各方面的合作和支持,只有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来的社会培养出健康、有责任心的新一代。
儿童保护法常识未成年人监护和保护措施
儿童保护法常识未成年人监护和保护措施儿童保护法常识未成年人监护和保护措施在现代社会中,儿童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和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福祉,各国纷纷制定了儿童保护法。
本文将介绍儿童保护法的常识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和保护措施。
一、儿童保护法常识1.1 儿童保护法的定义儿童保护法是一系列立法措施,旨在保护儿童的权益和利益。
它提供了保护儿童健康安全、教育权利、保养和保健、防止虐待和歧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2 儿童保护法的重要性儿童保护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教育和心理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它确保了儿童的基本权益得以尊重,并为儿童提供了安全和健康的成长环境。
二、未成年人监护和保护措施2.1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由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护和保护。
根据国情和法制的不同,各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也有所差异。
2.1.1 家庭监护在很多国家,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监护单位。
父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承担着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2.1.2 法定监护针对无法得到家庭监护的未成年人,各国法律往往规定了法定监护人,由有关机构或个人担任。
这些监护人有权行使家长的职能,保护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2 儿童福利机构和保护措施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儿童可能无法得到家庭监护或法定监护。
这时,各国会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提供社会服务、教育、庇护和保护措施,确保这些儿童的发展和福祉。
2.2.1 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责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提供住所、饮食、医疗、教育等基本生活保障,并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社会融入等服务,帮助儿童重建正常的生活和发展。
2.2.2 儿童保护措施为了确保儿童的安全和福祉,儿童福利机构通常会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其中包括加强对机构内儿童的保护管理、建立儿童身份识别机制、开展儿童教育和培训、配备专业团队进行心理辅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88年8月,在国务院法制局的协调下,两个起草班子合在一起共同起草;同年10月,形成未成年人保护法 草 案 第 11 稿 上 报 国 务 院 。 国 务 院 法 制 局 又 作 了 大 量 的 调 研 论 证 , 对 送 审 稿 作 了 4 次 较 大 修 改 。
1991年6月,国务院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家庭方面
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面临新形势,比如监护人监护不 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 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等。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强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是重要内容。该法对监护人义务的规定 落细落实, 规定,父母离婚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行 使监护权时,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 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同时,强化了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 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 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未成年人隐私权概述
未成年人隐私权概述(一)隐私权的概念和特点1.隐私的含义要研究隐私权,理应然要对隐私的概念进行一定的理解。
何为隐私呢?隐私作为一种秘密,它不愿为他人知晓,包括私生活、日记、照相簿、生活习惯、储蓄、通讯秘密等[1],这种秘密是客观存在的,是自然人维护自己人格尊严和精神权益的意识。
由于计算机、网络、传播等各种科技的快速发展[2],隐私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个人隐私、信息隐私、网络隐私等多种隐私类型相应出现。
2.隐私权的含义和特点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3],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将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另外,我国最新《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也已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民事权利并受保护。
隐私权的特点包括: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5],具有唯一性,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6];客体包含私领域、私事和个人信息三个方面,但是并不排除其向更广范围发展的趋势。
隐私权保护的是自然人的私领域和个人信息,因此其必然是隐秘的,并且隐私权保护的均是客观事实,真实性也是其特点。
隐私权在保护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和信息时,必须注意要与公共利益区分开,不可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以及违背公共道德。
隐私权是可支配的,对于拥有隐私权的任何人来说,均可在合理情况下放弃支配。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概念和特点1.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概念未成年人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私人生活和信息受我国法律保护而不被非法侵犯的权利。
由于自然人作为主体享有隐私权,那么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也理应享有隐私权。
2.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点未成年人由于其年龄小、心智还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等因素,属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一类人,也正是因此而具有其特殊性,具体说来包含以下:(1)隐私权客体范围的有限性第一,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客体范围较窄。
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心理和生理都处于不成熟的阶段,社会经验等等都缺乏,种种因素都可看出未成年人的客体范围较窄。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日益重要。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成长环境和权益保护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我国于2021年起施行的新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完善。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规定、监护责任的界定以及实施机制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深入了解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
一、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监护权是指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权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九编《未成年人法》,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权益和义务负有保护、教育和管理职责的人。
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权由父母行使,若父母无法行使监护权,由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者由民政部门指定的特定监护人行使。
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必须履行与子女身心发展相适应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
这一规定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要性,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二、监护责任的界定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的界定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条件,确保其身心健康发展。
在履行监护责任时,监护人有以下义务:一是保证未成年人获得健康的生活环境。
监护人应提供安全、温馨的居住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饮食、住宿等基本生活需求。
二是保障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
监护人应确保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关注其学习和成长情况,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培养机会。
三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
监护人应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制止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
四是保障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监护人应妥善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
三、实施机制的建立为了确保未成年人保护与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国在民法典中对于相关机制进行了规范。
《小学生隐私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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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某小学在未告知学生的情况下,将学生的成绩排名、家庭背景等个人信息泄露给 第三方机构,引发家长和学生不满。
家庭侵犯隐私权案例
案例一
某小学生家长在未经孩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查看孩子的日 记、短信等个人隐私信息,引发孩子不满。
案பைடு நூலகம்二
某小学生家长在家庭中安装监控摄像头,将孩子的日常生活 、学习情况等个人隐私信息上传至网络,引发孩子不满。
网络侵犯隐私权案例
案例一
某小学生在使用社交媒体时,被不良 网站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网络诈骗,导 致孩子财产受损。
案例二
某小学生在网络游戏中被其他玩家恶 意泄露个人信息,导致孩子受到骚扰 和威胁。
04
如何保护小学生的隐私权
提高隐私权保护意识
家长和学校应加强对小学生隐私 权保护的教育,让他们了解隐私 权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保护自己
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隐私的保护面 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如大数据、人工 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更容 易被收集和使用。
学校教育中也涉及到学生隐私的保护 ,如学生成绩、家庭情况等都需要保 密。
02
小学生隐私权的内容
学习生活中的隐私权
学习资料隐私
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和教师保护其学习 资料和成绩记录的隐私,防止未经授 权的泄露。
《小学生隐私权》ppt课件
目录
• 什么是隐私权 • 小学生隐私权的内容 • 侵犯小学生隐私权的案例 • 如何保护小学生的隐私权 • 总结与展望
01
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的定义
01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私人领域所 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包 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不 受干扰等。
02
学校的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条例
学校的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条例学校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学校教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私立学校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
第三条原则学校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章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第四条生存权与发展权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其提供安全、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受教育权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因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背景等原因歧视未成年人。
第六条的人格尊严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七条隐私权与荣誉权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荣誉权,不得公开或者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和荣誉信息。
第三章教育保护措施第八条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
第九条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定期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条网络保护学校应当加强网络管理,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引导其健康上网。
第十一条校园欺凌防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治机制,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处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追究违反本条例,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这份《学校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条例》草案旨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在学校教育过程中的权益,确保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隐私权和荣誉权等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学校需要采取一系列教育保护措施,包括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网络保护和校园欺凌防治等,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
我国监护制度
我国监护制度监护制度在我国民法中被广泛应用,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概念与特点、监护的条件与要求以及监护的程序与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监护制度的概念与特点监护制度是指一种法律规定的事实或法律行为,监护人代表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监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监护制度是一种法律保护措施。
它通过确立监护人的法定地位,保护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保障其生活、教育、财产等方面的需求。
其次,监护制度是一种代理关系。
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其执行法律行为。
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负责,并在其利益与需求之间保持平衡。
最后,监护制度具有临时性和可变性。
监护关系可根据被监护人的变化情况进行变更或解除,当被监护人成年或行为能力恢复时,监护关系可自行终止。
二、监护的条件与要求监护制度的确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首先,监护人必须具备监护资格,即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等条件。
监护人必须能够独立履行监护职责,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其次,监护人应当秉持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并保持与被监护人密切的联系与交流。
监护人必须对被监护人负有忠实的义务,以被监护人的利益为中心,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最后,监护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监护权,不得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人格尊严,尊重其意愿和选择,并为其提供适当的保障与支持。
三、监护的程序与效力监护制度的确立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监护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裁决三个阶段。
首先,监护人需要向有关机构提出监护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有关机构将对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其次,经过审查合格后,有关机构将作出监护裁决,确定监护人,并颁发监护证书。
全面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面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引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是国家的重要责任。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于2021年6月1日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更加全面和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深入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以下几点:1. 平等原则:未成年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国籍、民族、性别、宗教等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2. 全面发展原则:社会、家庭、学校等应当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全面发展。
3. 尊重意愿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保障他们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
4. 保护最佳利益原则:在任何决策和行动中,都要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
第二章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确保他们享有良好的饮食、住房、教育、医疗等基本条件。
2. 受教育权: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
3. 言论权和参与权:保障未成年人的言论自由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鼓励他们充分表达意见和参与公共事务。
4. 人身权和精神权: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反对虐待、残害、歧视等侵害行为。
5.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禁止未经允许获取、存储、使用和传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第三章未成年人保护的主体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划分给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四个主体。
1. 家庭的责任: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最基本单位,家长/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心理支持。
2. 学校的责任:学校应当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推进综合素质教育,预防校园欺凌等不良现象。
未成年人保护法ppt完整版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可以采取讲座、培 训、咨询等多种方式为家长提供指导 服务,同时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新媒 体手段进行普及宣传。
家庭教育指导内容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提供针对不同年 龄段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内容, 包括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 教育等。
2024/1/26
11
留守儿童关爱措施
留守儿童定义
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 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及问责机制
教育部门
负责监管学校、幼儿园等教育 机构,确保其遵守未成年人保 护法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
处。
2024/1/26
公安部门
负责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 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 的人身安全。
民政部门
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
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 解决心理问题。
16
04 社会保护
2024/1/26
17
营业性娱乐场所限制进入规定
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 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娱乐场所应当 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 年人禁入标志。
2024/1/26
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 成年人的,应当要求 其出示身份证件。
、改正行为。
02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其隐私权和名
誉权。
2024/1/26
03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受教育权、健康权等,确保其不因案
件办理而受到不公正对待。
22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推进情况
2024/1/26
专门学校建设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一、引言2011 年10 月13 日,2 岁的小悦悦在佛山某五金城被两车碾压,后经抢救无效离世,此事曾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网友纷纷谴责18 名冷漠路人。
2013 年 3 月 5 日,一名叫周喜军的男子偷盗一辆车子后将车内婴儿小浩博掐死埋于雪中,周喜军的恶行被千夫所指,依法被判处并执行死刑。
2013 年6 月21 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家中,据悉,当时女童父亲李某正在服刑,女童母亲乐某有吸毒史,且沉溺于打游戏机和上网,曾离家长达一个多月,不回家抚养照料两被害人,导致两个女儿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乐某因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在上述三起事件中,乐某因不尽抚养义务导致两女饿死家中而获刑,小悦悦和小浩博的父母却博得了全国人民的同情,试问,作为父母,他们有没有失职之处?虽不像乐某直接导致孩子身亡,但如果他们恰当地尽到监护职责,悲剧是否可以避免?除去上述三个极端例子,近年来女童被性侵、未成年人乞讨流浪以及子女被父母虐待致残致死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这些现象背后往往隐藏着父母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影子。
深究之下,不难发现,此类现象的存在,我国民事法律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模糊不清难辞其咎。
监护的性质,即监护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还是民事义务问题,在我国民法学界分歧较大。
监护性质的不明朗亦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混乱。
若监护是权利则当事人可随意放弃,若是义务则必须履行。
未成年人监护人,比如父母,以放弃监护权为由,互相推诿以逃避法律责任者有之;以行使权利为借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者有之;漠视法律的规定和未成年人权利的亦不鲜见。
下文笔者将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文本分析法等阐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一)未成年人的定义及特点未成年人是与成年人相对应的概念,通常指未达法定成年年龄的人。
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立法及存在的问题(一)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包括以下:第一,《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也属于保护范围。
第二,最新《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已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这一民事权利,而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理应然享有隐私权保护。
第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将隐私权作为民事权益的一类进行的保护,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公民隐私权的具体人格权地位予以确认[7],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当然也被保护。
第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实行不公开出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对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
都是出于对隐私权的保护。
第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揭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除特殊情况)。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1.立法规定不完善在我国,有关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散见在《宪法》、《民法总则》、三大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规定中,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8],彼此之间内容上不能相互衔接,因此缺乏可操作性[9]。
再者,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其生理和心理都尚不成熟,隐私权较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侵犯,而且未成年人本身对于自己的隐私权遭到侵犯缺乏完备的法律保护意识,无法及时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因而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特殊性显得尤为突出。
因此,我国立法上还需就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性进行法律完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是用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更是对其依法享有权益的保护。
但是目前而言,我国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不完整且软弱的。
该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和部分侵权行为的列举,缺少其他典型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定。
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原则性地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二款则是对通信秘密和自由进行了特别规定。
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
社会治理093近年来,因家庭监护失职而导致的恶性事件不再少数,“南京女童裸身乞讨案”“亲生母亲向女儿灌剧毒农药”“福建饮料男孩案”等,这些反映出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确实存在不足,国家监护严重缺失的现状。
2017年安徽省蚌埠市的全国首例异地撤销监护权案也进一步促进对国家监护制度的思考。
一、国内外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依据我国国情,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的照看抚养属于“家务事”的范畴。
传统封建时期,在封建礼法制下,人与人之间逐渐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和核心的宗族制度。
在宗法制下,家族存在感很强,有严格的内部尊卑等级,抚养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完全是家族之事。
因此,在传统文化的不断熏陶下,现代法律社会依然存在监护抚养是“家务事”的理念,大众普遍认为父母应该是完全负担起监护未成年子女的道德义务与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1款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一直以来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只依赖家庭自治是不能够解决现存问题的,因此需要国家的监护与监督。
在参考国外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现实情况,对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提出完善路径。
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杨琳子女的监护人。
”在第2款,同时提出,除了父母以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村委会、居委会和民政部门也能够在一定条件下,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似乎不容乐观。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政府理念的差异,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各国对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理念与规范是存在差异的。
在德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的基本原则主要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体现。
例如,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6条规定了:“一、婚姻与家庭应受国家之特别保护;二、抚养与教育子女为父母之自然权利,亦为其至高义务,其行使应受国家监督……”。
由此可见,国家监护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已有较明显的体现。
同时在《德国民法典》中也明确提出,在监护人的基础上另有监护监督人,青少年福利局就可以作为监护监督人。
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23年修订)
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加强城乡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能力建设。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鼓励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依法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未成年病人保护制度
未成年病人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未成年病人保护制度的订立是为了保障未成年病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温馨的医疗环境。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的各级医疗部门、研究科室以及与未成年病人相关的医护人员。
第三条【定义】未成年病人指年龄不满18周岁的病人。
第二章未成年病人权益保障第四条【知情权】1.未成年病人有权了解其病情、治疗方案以及可能显现的风险和副作用,医务人员应向其及其家长或监护人供应详尽、准确的医疗知识。
2.若未成年病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本领,其享有决议本身治疗方式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第五条【隐私权】1.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未成年病人的隐私权,不得随便公开或泄露其个人信息和病情资料。
2.未成年病人在就诊和治疗过程中,有权要求在合理范围内选择性别相同的医护人员,医院应予以敬重和满足。
第六条【参加权】1.未成年病人有权参加医疗决策的过程,医务人员应敬重其意愿和需求,予以合理建议。
2.未成年病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有权参加订立治疗计划和病愈方案,医务人员应乐观搭配并供应必需的引导和支持。
第七条【家庭陪护权】1.未成年病人享有家庭陪护权,其家属或合法监护人可以陪护在院,但应遵守医院相关规定和限制。
2.医院应供应适当的陪护条件和环境,确保未成年病人的安全和舒适。
第八条【其他权益保障】1.未成年病人享有平等就医权利,不得因种族、民族、宗教、资产等因素受到鄙视。
2.医务人员应对未成年病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支持,关注其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
第三章未成年病人管理机制第九条【特地机构和人员】医院将设立未成年病人保护特地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未成年病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条【专项培训】医院将定期开展未成年病人保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于未成年病人保护的认得和本领。
第十一条【身份核实】未成年病人就诊时,应向医务人员供应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医务人员有权核实其身份,并在病历中做明确记录。
小学生隐私安全教育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学生的隐私安全保护,提高小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预防小学生个人信息泄露和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小学生,以及涉及小学生隐私安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小学生隐私安全保护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小学生的隐私权,尊重小学生的个人意愿,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买卖小学生的个人信息。
(二)最小必要原则:收集、使用小学生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超出实现特定目的所必需的范围。
(三)安全保护原则: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小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章隐私信息收集与使用第四条收集小学生个人信息,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明确收集目的:收集小学生个人信息应当有明确、合法的目的,并告知小学生及其监护人。
(二)最小必要原则:收集小学生个人信息时,仅限于实现特定目的所必需的范围。
(三)同意原则:收集小学生个人信息前,应当取得小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同意。
(四)合法途径:通过合法途径收集小学生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
第五条使用小学生个人信息,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合法使用:使用小学生个人信息应当符合收集目的,不得超出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
(二)保密原则:对收集的小学生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三)禁止滥用:不得滥用小学生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
第三章隐私信息保护第六条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共同保护小学生的隐私安全。
(一)学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小学生隐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隐私信息的保护。
(二)家庭:家长应当教育孩子保护自己的隐私,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
(三)社会:社会各界应当关注小学生隐私安全,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条例
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条例引言本条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上的隐私权益,防止他们的个人信息被滥用和泄露。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应该得到特殊关注和保护。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服务未成年人的互联网企业和相关组织。
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1. 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未成年人个体并能够影响其个人权益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应当得到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互联网企业和相关组织在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确告知目的、范围、方式和期限,并且最大限度地避免收集不必要的信息。
3. 互联网企业和相关组织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的使用与共享1. 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仅用于提供互联网服务或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合规目的。
未经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其他非法或未授权的目的。
2. 互联网企业和相关组织不得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未经监护人同意的第三方,不得公开披露或销售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3. 在明确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互联网企业和相关组织可以与合作伙伴共享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但应当严格限制共享的目的和范围,并确保合作伙伴同样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的安全与保护1. 互联网企业和相关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毁损、丢失或被盗用。
2. 互联网企业和相关组织应当加强员工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3. 互联网企业和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发现并采取应急措施应对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被盗用等安全事件,并及时通知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1. 违反本条例的互联网企业和相关组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服务、吊销许可证等。
监护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
监护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在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护和照顾。
监护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障措施,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目的、内容和实施中可能面临的挑战等方面探讨监护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关系。
首先,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必要的生活与教育。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的身心健康需要得到良好的保障。
监护人应该承担起照料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提供稳定的家庭环境、健康的饮食和适宜的教育,以帮助他们实现良好的成长和发展。
同时,监护制度也有助于防止未成年人受到虐待、剥削和其他形式的侵害,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得到充分的保障。
其次,监护制度的内容包括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监护人担负着代表未成年人行使权利的责任。
他们应该关心和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并以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监护人还有责任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此外,监护人还应积极关注未成年人的学业、人际关系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问题,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然而,监护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监护人可能缺乏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和知识,导致他们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此外,一些家庭环境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如家庭暴力、儿童虐待等问题。
这些都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干预,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此外,未成年人的自主权在监护制度中也需要得到适当的尊重和保护。
监护人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能力给予他们适当的自主权,让他们有机会参与决策和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培养他们的独立自主能力。
为了加强监护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关系,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教育、社会和家庭等多种手段。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与监护制度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与监护制度在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中,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其权益的保护与监护制度尤为重要。
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监护制度。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探讨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监护制度的相关问题。
一、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民法典在这一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给予了未成年人一系列权益的保护。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具有与成年人相同的人格尊严。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其次,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得到了明确保护。
未成年人的财产是其合法劳动、财产收益或赠与等形成的。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行使,且必须为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着想。
监护人必须勤勉尽责,确保未成年人的财产安全和合理利用。
另外,未成年人的婚姻权益、教育权益、健康权益等也得到了保护。
未成年人在婚姻方面享有法律规定的保护,禁止早婚和强迫婚姻。
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民法典规定,父母、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健康权益的保护,禁止虐待、遗弃、剥夺未成年人的生活必需品等。
二、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民法典还规定了相应的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旨在确保未成年人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具有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限和义务。
父母应当尽职尽责,及时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社会也提供了其他监护人的选择。
民法典规定,具备相应条件和资格的人可以申请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这样的安排确保了未成年人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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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未成年人隐私权和监护制度基础理论1. 1隐私权1. 1. 1隐私权的渊源和发展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i从世界范围来看,隐私权从诞生到现在才不过一百年的时间,它既是人类尊严的基础,同时也是其他所有人权的基础。
在人格权类型化发展进程中,隐私权相对十姓名、肖像、名誊等基本权利属十更晚出现的一种。
隐私权作为人类的一项权利,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思想至多只能追溯到上个世纪末。
有考证认为法国业尔萨斯一八六八年曾有过一条“私生活应严加保护”的法律,但是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美国人布兰戴斯C Louis D . Brandeis不I I沃伦(Samuel D. Warren)在一八九零年发表《The Right to Privacy》之前,未曾有人提出关十隐私权的理论,也没有相应的立法和判例。
②1890年,美国人沃伦由十不满女儿婚礼和家居生活被波士顿时报报道,认为侵害了其私生活的平安,与曾为律师合作人的哈佛大学法学院同班同学布兰戴斯在当年的《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论隐私权》。
文章指出,每一个人都应当拥有“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
美国另一位学者埃·威斯汀CA " Westin)则直接将布兰戴斯所提出的“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称为“隐私权”。
这些学者的观点和主张,被后人看作是隐私权理论的基础。
一九零二年,美国纽约州通过的一项法律③使隐私权作为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正式获得了法律保障。
一九零五年美国佐治业州高等法院在处理一个类似的案件时,宣布当事人享有隐私权,使该案成为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承认隐私权的案例。
一九六五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总结了大量关十隐私权案例的基础上,将隐私权确定为一项宪法权利。
在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曲折发展之后,目前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关十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近代意义上的隐私意识与隐私权观念,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一斗争中产生的。
最初它的形成体现了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念和人本思想,其基本内涵是人们对私生活自由的渴望。
发展到当代,人类的隐私观念已作为一种生存必需和生活之艺术}fU被纳入现代文明并直接受到人格权制度的保护和调整。
i隐私权制度不仅被许多国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ifu b…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联合国有关人权保护的文件中,都存在直接或间接规定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条款。
一九四八年《世界人权公约》中规定了对个人的私生活、通信、住宅和家庭不得任意或非法干涉,一九六六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则沿袭了这些内容。
一九七二年联合国秘书长做了题为《尊重个人隐私》②的报告,其中详细列举了个人隐私遭到现代生活的冲击,并强调了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性。
此后,作为人类的一项基本人权,隐私权被数次纳入到国际公约当中。
除了联合国的人权机构以外,一些地区和国家还建立了区域性人权保护组织,通过了一些区域性人权保护公约或类似文件,这些文件也都包含了保护隐私权的内容。
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隐私权在世界各国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隐私权理论也口趋完善和成熟。
1. 1. 2隐私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隐私权的主体隐私权的主体是否仅限十自然人,法人基十商业秘密所拥有的权利是否可以称为隐私权,这一问题在学术界是存在争议的。
由十隐私权是基十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产生的一种利益需求,法人没有精神活动,因此是无法享有隐私权的。
法人也有秘密一一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对应的是经济利益}fu非人格利益,根本谈不上人格权。
因此本文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仅限十自然人,}fU不包括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2.隐私权的客体隐私权的客体即隐私,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空间和个人活动。
个人信息,指个体特征信息、历史纪录,包括一个人的身高、体重、身体资料、病历记录、兴趣爱好、姓名、肖像、家庭情况等等,范围十分广泛。
个人空间是一种有形的隐私,它的范围除了临身领域外,还包括个人居所、书包、口袋等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他人不得任意侵入。
个人活动指与公共利益无关、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活动,比如口常生活、社会交往这些。
我们可以认为它是一种动态的隐私。
3.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的内容亦即隐私权权能,依照通说有下列四项:(1)个人生活安宁权;(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3)个人通讯秘密权;(4)个人隐私利用权。
1. 2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范围及特点1.2.1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范围虽然未成年人年龄和心智还不够成熟,社会生活相对简单,其私人领域比成年人也要狭窄许多,但作为一个独立的自然人,他们同样拥有个人的隐私信息,如家庭生活状况、既往病史、好恶倾向、在学校所受到的奖励或惩罚等。
他们也同样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例如家中的个人房间、学校寝室的个人床铺、个人专用的箱包、抽屉等。
其中不愿被侵入、公开、或为他人所知悉的领域,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范围。
本文认为,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私人信息。
包括个人信息、身体资料、家庭情况、身份关系、考试成绩及名次、以往的不良经历、违纪受处分的情况。
(1)未成年人的姓名、肖像、身体秘密、家庭状况、身份关系等信息属十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一些特殊疾病(传染病、艾滋病等)如果被他人知晓或广为传播,会导致社会对患者及其家人的歧视;家庭身份关系比如收养、非婚生子女或父母再婚等一般不愿为人所知的事,如果被宣扬则会给未成年人造成精神压力,妨碍其健康成长,因此像身体资料、家庭状况、身份关系这些与他人无关的信息属十未成年人的隐私范围。
(2)未成年在校学生享有考试成绩及名次不被非法搜集、公开和利用的权利。
对十在校的未成年学生}fu言,考试成绩属十隐私信息的范畴是毫无疑问的。
但长期以来,很多学校都将考分作为评价教学成果和学生优劣的重要标准甚至是唯一的标准,将学生成绩以及由高到低的排名张榜公布,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分数较低、排名落后的学生被歧视,产生自卑心理,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利。
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i表明除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以外,其他人非经法定程序是无权得知学生成绩的。
这一问题为许多学者所关注,有关部门则以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给予了确认。
i如今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和权利意识的提高,考试成绩属十学生隐私这一观点逐渐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许多中小学校对此都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并采取了有效的举措,大部分学校的成绩单不再张榜公布,有的学校则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成绩进行管理,学生输入个人密码可以查询到自己的成绩和排名}fU不能看到其他同学的成绩和排名;也有的学校把学生的成绩单制作成“工资条”的形式,学生可以到班主任处领取自己的成绩单,若不想知道也可以不去领取,老师会为他们保密。
还有的学校则采取了邮寄的方式告知学生个人的成绩。
这一系列积极的保护措施无不体现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分数隐私的重视,对十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发展进步有着重要意义。
(3)未成年学生过去的不良经历、违纪受处分的情况不应被非法公开或传播。
教育机构出十对学生进行管理的需要,会掌握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其在家庭和学校的不良经历。
但如果学校、教师把工作中了解到的学生隐私公之十众,就构成了侵犯学生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由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②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教育机构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但没有授权其可以对学生的处分予以公开。
但在现实生活中,学校对十受处分的学生姓名和处罚结果却常常会张贴公告或在全体学生大会上进行宣布;在学校办公室也时常会听到“你的小学老师说过,你在小学就背处分,是学校里最不受欢迎的人。
”“你爸爸就没文化,你跟他一个样,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
”诸如此类的言行无论有意或无意,客观上都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
口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人,无论谁都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被公开发表,}fU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或不'谕快,也就是说,那些希一望…沉默过去的事‟如被暴露,便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7f lU可见,未成年人以往的过失是属十隐私权范围的,如对其加以揭露和宣扬,必然会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2.私人空间。
例如信件、电子邮件、电话内容、口记或其它私人文件、个人专用的书包、书桌、床铺等。
( 1)未成年人同样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其来往信件、电子邮件不得非法开拆和查阅,电话内容不受非法监听。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条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③,结合隐私权的基本理论我们可以得知,公民与他人的通信、往来电子邮件、电话内容应属私人信息的范畴,未经本人许可不受他人非法侵扰,以此保证生活安宁权的获得。
公民的通信、通话内容不受非法监视和监听,不被非法搜集、处理和利用,这些都属十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2)未成年人的口记或其它私人文件不得非法刺探、公开和利用。
未成年人的口记、札记、备忘录等文件是对个人生活经历和思想感情的记录。
由十这些文件只是揭示了个人的心理秘密和内心感受,与其他人无关,所以属十个人隐私的范畴。
只要本人没有将其公开的意思表示,他人就不得加以刺探、公开、处理和利用,法律对此应妥善保护,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的隐私权利。
(3)未成年人的书包、课桌、床铺等私人空间不受非法窥探和搜查。
未成年人的书包、课桌、个人床铺等属十其个人支配的空间范围,他人无权随意窥探和搜查。
有时为了维持教学秩序的安定和教育设施的安全,教育机构会按照一定程序进行例行卫生检查、检修桌椅、床铺等;但是,如为检查看课外书的情况或阻止早恋等行为的发生Ifu对未成年人的书包、课桌、床铺等进行搜查,则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害。
1.2.2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点1.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客体范围比一般隐私权窄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客体范围相比一般隐私权要窄,换言之,为成年人所享有的隐私权未必会为未成年人所享有。
这是由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行为能力等决定的。
因为未成年人的隐私空间一般只局限十个人的书包、房间、宿舍等,成年人享有的比如有关婚姻的隐私、住宅隐私这些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的隐私权,未成年人是不可能享有的。
2.与一般隐私权相比,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到更多的合法干预相对十成年人}fu言,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更弱,其隐私权也更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就显得更加重要。
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也并非毫无限制。
基十未成年人有限的心智水平和判断能力,对十自由处置隐私权对其身心健康和合法权利造成的影响可能缺乏足够的理性认识,所以其隐私权必然应当受到比成年人为多的合法干预。
未成年人在身体自由权、内心自由权、隐私权、独立的财产权等四项权利方面所受到的限制,可以归纳为二项义务:(1).行为受到约束的义务;(2).接受监护人教育的义务;(3).财产受到管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