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邮电管理局邮电分营与机构调整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邮电管理局邮电分营与机构调整问题的通知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邮电管理局邮电分营与机构调整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信息产业部和国家邮政局“三定方案”的精神,部决定在全国地市县完成邮电分营的基础上,对全国邮电管理局实行邮电分营,同时按推进政企分开的要求进行机构调整。
这次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邮政、电信两大专业的特点,各自建立高效的企业运行体系;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
现将省(区、市)邮电管理局邮电分营及机构调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邮政工作从邮电管理局中分离出来,单独组建省(区、市)邮政局。
省(区、市)邮政局在国家邮政局的统一指挥调度下,负责辖区内邮政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与经营服务工作,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同时根据国家邮政局的授权行使辖区内邮政行政管理的政府职责。
省(区、市)邮政局为公用企业,比照正局级单位管理,领导职数原则上为一正二副。
省(区、市)邮政局实行国家邮政局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邮政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参照邮电管理局党组制的管理方式,设立党组,并按有关规定设立纪检、监察机构。
党的关系在地方。
二、邮政分离出去以后,邮电管理局现行管理体制暂不变动,但要推进政企职责分开,充实和加强面向全行业的市场监管、通信资源管理、统筹规划与协调职能,同时根据电信企业运行管理的要求对其他内设机构进行精简和调整。
三、按照《工会法》及有关规定,在省(区、市)邮政局设立邮政工会,在邮电管理局设立电信工会。
四、全国邮电管理局邮电分营及机构调整工作于1998年12月底完成。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2003年1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16•【文号】国税发[2005]202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第三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自2006年3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外,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目前仍按照各地的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目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进行纳税申报。
附件: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营业税纳税人外,其他营业税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凡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均应报送以下资料: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2.按照本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所属的税目,分别填报相应税目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见附件);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同时填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附表;3.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同时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
国税发[1995]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颁布时间:1995-4-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根据各地在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学习、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规定,总局决定陆续编写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
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问:税制改革以前,原营业税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是否还继续执行?答: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二、问: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三、问: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四、问: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是否免征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农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
五、问: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答:这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
邮电通信业应纳营业税额的正确计算方法
邮电通信业应纳营业税额的正确计算方法邮电通信业是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涉及邮电通信的经营活动。
在进行营业税额的计算时,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正确的计算方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是按照应纳税收入的10%进行计算的。
因此,在计算邮电通信业的营业税额时,首先需要确定应纳税收入。
而应纳税收入是指企业发生营业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销售额、服务费、租金、利息、股息等。
在计算营业税时,应综合考虑这些不同类型的收入。
其次,邮电通信业需要了解一些特殊的税务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政策的通知补充公告》的规定,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中,邮电通信业的营业税可以采取直接计税方法或差额征收方法。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取适用的计税方法,并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税务政策,营业税税负可以进行调整。
对于一些特殊的邮电通信企业,例如新设立的企业或者鼓励发展的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减免营业税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降低税负。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的申报和获得。
另外,对于邮电通信业的跨地区经营以及与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也需要进行税务处理。
涉及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应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合理的分地税核算。
对于与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税务机关也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核查,确保税收的公平与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计算方法和政策只是一般性的指导,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申报程序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参考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和指引。
在进行计算时,企业应该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避免出现错误和违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顾问进行税务处理,确保计算方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降低税务风险。
邮电管理局邮电分营与机构调整
信息产业部关于邮电管理局邮电分营与机构调整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信息产业部发布日期:1998-11-23执行日期:1998-11-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信息产业部和国家邮政局“三定方案”的精神,部决定在全国地市县完成邮电分营的基础上,对全国邮电管理局实行邮电分营,同时按推进政企分开的要求进行机构调整。
这次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邮政、电信两大专业的特点,各自建立高效的企业运行体系;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
现将省(区、市)邮电管理局邮电分营及机构调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邮政工作从邮电管理局中分离出来,单独组建省(区、市)邮政局。
省(区、市)邮政局在国家邮政局的统一指挥调度下,负责辖区内邮政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与经营服务工作,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同时根据国家邮政局的授权行使辖区内邮政行政管理的政府职责。
省(区、市)邮政局为公用企业,比照正局级单位管理,领导职数原则上为一正二副。
省(区、市)邮政局实行国家邮政局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邮政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参照邮电管理局党组制的管理方式,设立党组,并按有关规定设立纪检、监察机构。
党的关系在地方。
二、邮政分离出去以后,邮电管理局现行管理体制暂不变动,但要推进政企职责分开,充实和加强面向全行业的市场监管、通信资源管理、统筹规划与协调职能,同时根据电信企业运行管理的要求对其他内设机构进行精简和调整。
三、按照《工会法》及有关规定,在省(区、市)邮政局设立邮政工会,在邮电管理局设立电信工会。
四、全国邮电管理局邮电分营及机构调整工作于1998年12月底完成。
1999年1月1日起,邮政、电信单独建账,独立运行。
五、管理局邮电分营及机构调整工作由邮电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此项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汇报,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部批准后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检查【发文字号】浙地税发[2006]2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3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确保完成全年地税收入任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6年我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省局确定下列行业为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一)房地产业及建筑业;(二)服务业、娱乐业;(三)邮电通信业;(四)部分工业制造业;(五)外资企业;(六)营利性医疗机构;(七)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从事演出、广告、讲课、医疗等各类经纪人等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省局确定的七项检查项目中选择两至三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此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际安排其它专项检查项目。
二、税收专项检查年度检查主要针对2004年度和2005年度的地方各税(费)缴纳情况,对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税收专项检查内容(一)对房地产业及建筑业,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等地方税(费)缴纳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
(二)对邮电通信业,重点检查邮政、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各类网络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等地方税(费)的缴纳情况。
(三)对部分工业制造业,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等地方税(费)的缴纳情况。
邮电通信业税收政策
邮电通信业税收政策一、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提供邮电通信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范围:邮政业、电信业以及邮政、电信业相关的劳务。
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递函件或包裹的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税率:适用税率3%。
计税依据:以取得邮政、电信的业务收入为营业额。
下列情况以实际取得的收入额即差额或收益额确定营业额。
:1、报刊发行和调拨集邮商品,其营业额为实际收益额。
2、邮政储蓄的营业额为利差收入。
3、通信网之间的互联互通业务的营业额为全部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加上分割回本网的话费收入。
4、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帐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城建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计税额各地区适用税率城建税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申报与缴纳同时进行。
规定基本相同。
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三、教育费附加应纳城建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计税额×3%城建税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申报与缴纳同时进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标 签】若干政策业务【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浙地税函﹝2006﹞600号【发文日期】2006-12-28【实施时间】2006-12-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 (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凭证上开具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单位和个人销售自建房屋,其自建房屋用地的受让原价,不属于不动产的购置原价,不能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有关产权转移、股权转移、兼并、分立、整体拍卖、改制等非购置或受让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如销售的不动产或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原购入或受让凭证(指产权转移、股权转移、企业兼并、分立、企业整体拍卖、改制前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入或受让凭证)的,计征营业税时可按规定给予扣除;如没有原购入或受让凭证的,计税时一律不能扣除。
(三)单位和个人用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包括法院判决)的,应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包括法院判决)所得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作价的认定,按原产权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上的金额为准。
(四)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凭证,是指企业开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4.29•【文号】财税[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通信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
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物流业主要涉及的营业税税收有哪些
物流业主要涉及的营业税税收有哪些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物流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个新兴的服务部门,正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
物流产业是⼀个跨⾏业、跨部门的综合新兴产业,物流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以及批发零售中包装、流通加⼯、配送等。
店铺⼩编就物流业中涉及的主要营业税政策归纳分析。
⼀、物流业主要涉及的营业税税⽬税率1.交通运输业,税率3%.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
均属本税⽬的征税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打捞,⽐照⽔路运输征税;通⽤航空业务、航空地⾯服务业务,⽐照航空运输征税。
此外,与运营业务有关的理货以及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都属于交通运输业征税范围。
2.邮电通信业,税率3%.本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单位和个⼈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征收营业税。
3.服务业,税率5%.本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告业、其他服务业。
4.转让⽆形资产,税率5%.本税⽬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地使⽤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5.销售不动产,税率5%.本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地附着物。
⼆、从事联运业务、代理业务和仓储业务按差额纳税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到达地点所进⾏的运输业务。
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扣除⽀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后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发票有关使⽤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浙地税发[2009]4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6.24【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关于发布《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46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落实好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省局制订了《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按照“清单申报、凭证扣除、鉴证审核、预警评估”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纳税人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要合法、真实、完整。
合法是指准予扣除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真实是指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并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证明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完整是指应当按照时间顺序,以清单形式逐笔如实申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
第五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具体是指:(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邮电通信业务--注册会计师辅导《税法》第四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四章讲义3邮电通信业务四、邮电通信业务1.集中受理跨省出租电路业务: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余额计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娱乐业娱乐业以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为营业额,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收费及其它收费。
六、服务业1.一般代理业以代理者向委托方实际收到的报酬为营业额。
2.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广告代理业的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为计税营业额。
5.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7.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
8.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例题·单选题】某广告公司10月为客户制作广告并取得广告业务收入300万元,发生广告制作支出14万元,向媒体支付广告发布费60万元;所属打字复印社取得营业收入54万元,购买纸张发生支出30万元;举办培训班并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38万元,同时发生资料费支出2万元。
邮电部关于经营电信基本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经营电信基本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邮电部关于经营电信基本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邮电部1994年09月05日公布)经国务院国函〔1993〕178号文批准,由电子部、电力部、铁道部共同组建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下简称联通公司)已于今年7月19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近来发现社会上一些单位以与联通公司合作的名义组建地方性联通公司,拟经营电信基本业务,并有的宣传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一致。
为此,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将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国函〔1993〕178号文明确规定:“为避免造成通信秩序混乱,影响通信业务正常运行,各地区、各部门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设立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
邹家华副总理在今年7月19日联通公司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明确指出:“组建联通公司是一个新事物,是一种新探索。
我们还没有经验,所以不能因为成立联通公司,因此各地方、各部门就都可以成立类似的公司。
国家只批准这一个,其他一概不得成立”。
联通公司的成立是我国电信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初步尝试。
根据以上规定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成立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
联通公司依照《公司法》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仅作为联通公司的办事机构,不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能申请经营电信基本业务。
二、关于联通公司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审批原则。
根据联通公司的申请,我部已根据国务院国函〔1993〕178号和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有关规定,于今年4月14日以邮部〔1994〕255号批复作了明确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3.11•【字号】浙地税征[1998]59号•【施行日期】199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的通知(浙地税征[1998]59号1998年3月11日)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为适应我省税务机构进一步分设以后的新形势,明确界定各级地税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责和范围,充分发挥各级地税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税发票的使用管理、促进地方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在对全省现行适用的发票样张进行归并整理的基础上,编印制定了《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样本是各级地税机关鉴别、设计、监印地税发票的范本,仅供内部管理之用。
现就发票样本及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地税发票样本的编印说明1、我省地税发票暂按行业和用途分10类54种(含涉税管理凭证为11类56种),少数地区确因业务所需,需增设发票种类的,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2、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统一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统一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统一为蓝色。
交通货运发票和收购发票增设第四联报查联,取消原“抵扣联”,报查联与原发票抵扣联的功能一致,印色统一为绿色。
除发票联外,其余联次均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有权批印地税发票的市地县地税局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监印的发票版面金额或适当增减联次并明确其用途。
3、地税发票按每本25份装订,定(限)额100元以下的也可按每本50份装订。
为完善发票的验旧购新审批手续,除综合类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均在首面增设一份发票验旧购新审批单,审批单一式三联,以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各联印色与发票的相应联次相同。
国税函发 1995 156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局1995-04-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根据各地在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学习、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规定,总局决定陆续编写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
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问:税制改革以前,原营业税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是否还继续执行?答: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二、问: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三、问: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四、问: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是否免征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农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
五、问: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答:这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04.23
•【字号】浙地税一[1998]20号/浙国税流[1998]41号
•【施行日期】199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营业税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8]20号、浙国税流[1998]41号1998年4月
23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库(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份局、稽查总队: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尚未在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农村信用社,各级国税机关应立即责其补办税务登记。
二、对由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联合组建的商业银行,若能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则对来源于原农村信用社的应税收入暂按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对来源于原城市信用社的应税收入按8%税率征收营业税;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则全额按8%税率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邮政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邮政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4.27•【字号】浙地税征[2000]42号、浙邮局[2000]108号•【施行日期】200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邮政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征[2000]42号、浙邮局[2000]108号)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邮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省邮政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我省邮政事业的快速发展,规范和加强邮政业务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省邮政局。
附件:一、《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二、《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样张(略)三、《浙江省邮政广告专用发票》样张(略)四、《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代办专用)》样张(略)附件一: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我省邮政事业的快速发展,加强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邮政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提供邮政业务的单位,收取经营款项所使用的各种邮政专业发票(暂不包括国际业务、订阅报刊、包裹业务、汇兑业务、储蓄业务、特快专递业务的等由邮电部部颁的邮电专业票据),均应纳入税务发票管理,使用统一的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政业务专用发票包括《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自办专用)、《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代办专用)》、《浙江省邮政广告专用发票》三种。
第四条《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主要用于以下自办邮政业务:如整寄整付邮件(包括机要);零寄整付邮件;购买邮票、集邮品、零售报刊;收取退订、退回、改寄手续费;补收、退还邮费;商函、邮资广告明信片、有奖明信片、企业金卡;邮送及邮购业务;邮政特殊服务业务;礼仪专递邮件;代收货款;代发广告邮费;邮政代办电信、保险业务;邮政出售商品;出租邮政商品等。
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一节营业税概述(略)第二节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营业税的纳税人(P78)(★)1.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释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如铁道部)、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解释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发包人、出租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出租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为纳税人。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P78)(★)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营业税征税范围一、一般规定(P79)(★★★)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
1.境内的含义(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2010年单选题)(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3)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例题·单选题】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是()。
(2010年)A.建筑安装业B.交通运输业C.邮电通信业D.加工、修理修配业【答案】D【解析】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特殊规定(P79~P81)(★★★)1.混合销售行为(2010年单选题)(1)一般规定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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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征收营业税问题,邮电通信业务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1998﹞42号
【发文日期】1998-08-25
【实施时间】1998-08-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邮电通信业务的营业税政策,加强征管,经研究,现将各地反映的有关邮电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包括移动通信公司、联合通信公司、传呼台等)从事电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移动通信公司移动通信网、联合通信公司移动通信网以及邮电通信网之间的互连互通业务收入,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然后减去分割给其他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受邮电部门委托代办邮电通信及其他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邮电部门代本系统以外的信息台办理电话信息服务,可根据其收入全额减去支付给信息台费用后的余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邮电部门以外的信息台办理电话信息服务,可就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对邮电部门、移动通信公司、联合通信公司等单位当期实际收到的电话费滞纳金,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