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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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他强调的是各国商人和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是指英美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与以罗马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商事组织: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个人企业:即独自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从法律性质上来说。

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他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是相通的,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股权。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合伙合同: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确定合伙人在出资、利润分配、风险及责任的分担、合伙经营等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基本依据,对每一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司从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公司的有控制权的股东以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化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

母公司:是指通过掌控其他公司的股票从而能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

国际商法之 外商投资企业法

国际商法之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禁止类 外商投资的项目: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破坏自然资源 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 资源的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ATTENTION:
(三)鼓励类 外商投资项目:

四、管理制度
1、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2、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
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3、董事长为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中外合营各方
均可担任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
任副董事长
4、合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若干人,正、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由 董事会聘请,合营各方公民均可担任
ATTENTION:
合作企业由国家对外贸易部门和国务院 授权部门批,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批 准证书; 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批的,由地方 政府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日起30日内 报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

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薄,依照规定报送 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四、管理制度
二、洽谈签约 协商签定——合资协议、合同章程
三、审批 由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报国家 对外经贸委及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审批,自接申 请后90天内决定批准与否。由国务院外经贸
主管部门发批准证书。
四、登记注册 企业在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决定登记与 否。
ATTENTION:
有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和禁止类基本) 有损中国主权的 违反中国法律的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造成环境污染的 签订的协议、合同显属不公平的,损害合营一 方权益的。

12-1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12-1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 我国之所以对合营企业的股与债作出此规 定,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合营企业的债务太 多,注册资本甚少,势必造成该企业经营 风险过大,这无论对双方投资者还是对国 内外的债权人来说,都是不适当的。 • 总之,这个规定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参照国际惯例而制定的,目的是保护中 外双方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 (四)合营企业內中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 管理制度 • 在对中方人员的管理规范中十分强调,对 于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 的中方人员,在任期内不得擅自调动他们 的工作,需调动时,委派单位应征求该企 业级管理人员, 在其聘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和总 经理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调动他 们的工作。
• (二)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制度 •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 的经理负责制,这起合营企业管理体制的 核心内容。 • 由于中外合营企业不设立股东大会,在合 营企业中,董事会集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决策机构及领导监督机构的三种重大职责 于一身,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 (三)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 合营企业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建立常设经 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应设置正、副总经理 ,全面主持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 至3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 资总额的2/5,即股与债之比为2:3;但投资 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500万美元。 •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 即股与债之比为1:2(债可为股的2倍);但投 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 得低于1 200万美元。

《外商投资法》终落地

《外商投资法》终落地

特别关注ocus42外商投资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图为湖北省武汉市东风雷诺工厂生产线上的雷诺汽车。

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外商投资法》。

从第一次经过人大常委会审议至今,《外商投资部外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定于2020年1月1取代“外资三法”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史上最快立法””张宇燕说,“在”在张宇燕看来,其实我们在外商投根据中国的法律进入中国。

“今后,我国很多领域都要不断地开带来一定的冲击,但长期来看,繁荣也来自竞争。

”张宇燕分析道,“创新或技术进步是推动经济长期增长非常重要的因素。

创新的动力来自何方?很重要的一个动力源就是竞争者,在更强大的竞争市场环境中,你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在市场上生存、发展。

同时,外商走进中国,也会带动中国企业‘走出去’,这对世界的进步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对中日韩自贸区、对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对中欧投资协定等谈判以及《外商投资法》终落地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中国需要通过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来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推动更高质量的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文︱《中国报道》记者 张利娟”中国《中国报道》《外商投资法》从第一次经过人大4个月时间,被。

在今年1月29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2016年10月,商务部颁布了《外;2017年1月1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43张宇燕补充道。

进一步推动和适应全面开放新格局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经营企业法》议评审,组成“外资三法”航作用,结构不断优化。

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在张建平看来,30多年前制定的65%;而在高附“《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正好解决《外商投资法》建立在‘外资三法’40年促进外商投资”张建平告诉《中国报道》记者。

相比于2015年版草案,《外商投资《外商未来3至5年,中国有望营造世界最佳的营商环境。

请阐述商法的概念和体系以及谈谈对国际商法这一概念的认识

请阐述商法的概念和体系以及谈谈对国际商法这一概念的认识

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总称。

主要内容包括:商行为法、商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商事权利救济法:2、体系分为:代理法,合作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票据法,信托法,国际商事仲裁。

3、一、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一,按照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国际商法就是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

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

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

具体将,举凡涉及商事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冲突法规范,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都应包含在内。

对法律部门的划分,除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依据和主要的标准外,由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调整方法的异同也是一个重要的补充标准。

举一个明显的例证,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从未引起过争议,但刑法显然不是调整同一种类的社会关系的,而是调整由于犯罪所破坏的多种社会关系的,几乎涉及一切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

但其调整方法却是单一的刑罚手段。

这是其它法律部门所不具有的调整方法。

同样,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多样性的,有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调整方法的显著特征。

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既包括协商与调解等调整方法,也包括仲裁与诉讼等调整方法,既包括国内法的调整方法,也包括国际法的调整方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5.05•【文号】商法字[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法字[200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6年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对内外资企业的管理趋于一致,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了该《办法》。

现将《办法》废止后有关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一、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而公司法未做详细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或《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下同)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以及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投资者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单方提出解散申请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并提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决,判决或裁决中应明确判定或裁定存在上述两项中所规定的情形。

审批机关收到解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

法律职业资格商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三) (1)

法律职业资格商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三) (1)

商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三)(总分:9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16,分数:16.00)1.外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 )内缴清。

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 ),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内缴清。

(分数:1.00)A.3年、15%、90天√B.1年、10%、90天C.5年、5%、180天D.3年、10%、180天解析:[解析] 依《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0条命题。

2.韩国人宋某拟在青岛设立一家外资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1.00)A.宋某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B.宋某没有在企业成立之日起90天内缴足第一期出资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C.第二期出资宋某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缴纳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可以延期缴纳D.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进行征收,应给予宋某相当于企业净资产的补偿解析:[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根据该条规定,对外资企业的补偿是相应的补偿,并不是等于企业净资产的补偿,所以D选项不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根据该条规定,A选项不正确。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第一期出资必须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足,不能缴付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根据《外资企业法》第7条的规定,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外资企业成立的日期,所以B选项正确。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1条第3款规定,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文章来源:/Content-1716.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 10 月 3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2000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文章来源:/Content-1716.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0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第五节
第三十一条 商事辅助人是指辅助商主体从事经营之人。
第三十二条 商事辅助人的代理、居间、行纪行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商主体可以自由选任经理使其从事营业。
第三十四条 商业使用人可以代替业主进行与营业相关的诉讼中或诉讼之外的一切商行为。
第三十五条 商业使用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对业主发生效力。
(一)运输货物的种类、重量或者容积及其包装的种类、件数、标记;
(二) 到达地;
(三)收货人与承运人的姓名或者商号,营业场所或者住所;
(四) 运费及支付方式(预付或者货到付款);
(五)运单的填发地及填发年月日。
第八十三条 托运人虚假或者不正当地填发运单时,应向承运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为恶意时,不适用前款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商事合伙的设立、经营应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第二十七条 商事个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行为的自然人。
第二十八条 商事个人从事商行为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个人从事商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须依法设立和登记。
第三十条 自由商人无须登记,但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八条 商主体在其营业范围内为他人进行某种行为为非商业使用常代理或者居间不属于其营业范围内的交易者。
第五十条 因商行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权,不因本人死亡而消灭。
第 五十一条 代理商未经 商主体 本人的许可,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进行属于本人营业种类的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草案建议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主体的合法的商事利益,正确调整商事关系,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2021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商法

2021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商法

2021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商法商法【考点增删说明】在2009年之前三年的司法考试中,商法年均分值为50分左右,考试重点集中在变化修订的法律法规。

2009年《证券法》从经济法调整到商法中,最近四年前三卷平均分值为35分,试卷四往往有一道论述题涉及本部分内容(2021年无)。

商法中,最重要的无疑是《公司法》,而且《公司法》与《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商法中其他单行法的基础。

考生在复习商法过程中,一定要熟练掌握各法律的重点法条,注意从全局上把握商法部分的知识点,将公司法和其他各法比较记忆。

2021年《公司法》实行了大幅修订,修订之处必然是未来考试中的重点。

与2021年相比,2021年商法部分,大纲考点虽然没有太大变化,但是教材内容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修订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做了全面修改,重要修订见【教材增补辅导】。

大纲附录部分,新增法律法规3件,修订法律法规5件:1.新增法律法规:(1)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修订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大纲新旧对照】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定与意义,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

考试内容: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公司设立的登记(公司登记与营业登记登记机关登记的程序登记的效力)发起人(发起人的概念发起人的职责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性质公司章程的特点公司章程的订立与修改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的资本(公司资本、资产及净资产的概念及相互关系公司资本原则资本的一次缴纳制与分期缴纳制)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股东出资义务股东出资责任股东出资的形式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第三节公司的股东基本要求: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商法与企业法务的基础知识培训

商法与企业法务的基础知识培训
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和 区别。
竞争法的实施与监管
了解竞争法的执法机构、监管措施以及企 业的合规要求。
企业法务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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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与签订
合同审查要点
合同履行与监管
包括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合法性 、合同条款完备性等方面的审查。
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解除、 终止等问题,确保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商法明确了企业法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如合同审查、法律风险防范、知识产权管理 等,使得企业法务工作更加规范化。
商法对企业法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随着商法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企业法务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法律知识,以适应不断变 化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
企业法务对商法的补充与完善
企业法务实践推动商法发展
企业法务在处理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会不断遇到新的法律问题和挑战,这些问题和挑战 会推动商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新。
企业法务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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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趋势
企业法务将更加注重专业性和精细化,涉及合同 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劳动法等领域的专业法务 人员需求会增加。
信息化趋势
企业法务管理将更加注重信息化和数字化,例如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法务管理效率 和准确性。
挑战
企业法务在应对新兴领域和跨国交易时,可能会 面临法律适用、法律风险等挑战,需要不断加强 学习和实践。
商法与企业法务的未来发展与合作
加强合作
商法和企业法务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新兴领域和跨国交易带来 的挑战,推动商法和企业法务的共同发展。
推动立法完善
商法和企业法务应该积极参与立法过程,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 善,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国际商法学习指南

国际商法学习指南

国际商法学学习指南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本课程的知识体系,提高学习效率,本课程教学团队特编写本指南,供学生参考。

一、与本课程相关的背景《国际商法》课程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强势课程,经过多年来的摸索与实验,已经探索出了一套敢于创新、富有特色、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发挥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全面地认识和学习国际商法的理论和实践,强化学生分析能力和实践技能培训。

《国际商法》课程是我校国际化特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化特色课程是我校法学院在教育部规定的16门法学主干课程之外、结合我校的特点和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需要开设的课程。

鉴于英美法系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决定和影响作用(目前世界百强律师事务所主要为英美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多数国际商事和金融交易争端的解决主要受英美法国家管辖;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为英美国家的专家设计),国际化特色课程的主体是英美法,同时也包括国际法的内容(比如重要的国际公约)。

《国际商法》课程主要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强化训练;突出对学生法律英语阅读能力的训练。

二、教学方法第一,全面贯彻案例教学法。

本课程负责人王军教授是在我国法律教育中开展案例教学的提倡者和身体力行者,并努力在全国推广该教学方法。

课程团队长期以来一直坚持在课堂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第二,强化双语教学。

本课程教学团队一直坚持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双语教学的方法,以提高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

本课程教学团队教师大都拥有海外留学经历。

第三,开设小班写作课程。

在本课程项下,课程教学团队按照“精英教育”的思路,开设小型写作班,人数限定在20人左右,保证教师与学生的充分交流,通过论文写作、资料检索、课题研究等手段,全面提高学生写作能力和研究能力。

第四,强化实践教学。

在2013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成功获批为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公司法与商法的关系与区别

公司法与商法的关系与区别

公司法与商法的关系与区别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法和商法作为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成为了商界和法律界的研究热点。

然而,很多人对于公司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并不清楚。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公司法与商法的关系与区别。

一、关系公司法和商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公司法是商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围绕着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规则而产生的法律体系。

可以说,公司法是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范了公司的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其次,公司法和商法的目标是相同的,即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商法,都是为了保护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而设立的。

它们都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繁荣等为出发点。

此外,公司法和商法在实践中经常会有交叉适用的情况。

在一些特定的法律问题上,公司法和商法的规定可能会同时适用。

例如,当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既需要参考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也需考虑商法中的相关条款。

二、区别尽管公司法和商法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但它们在领域范围和内容上有着一定的区别。

首先,公司法更加注重管理企业内部事务,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股东权益、董事会组织和企业治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而商法更加注重商业活动的外部关系,主要涉及商业合同、商标专利、商业保险、商业犯罪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其次,公司法的适用对象是以公司形式组织的企业,它主要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类型。

而商法则适用于各类商业主体,无论是公司、合伙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都适用商法的规定。

另外,公司法和商法在法律规范的层次上也有所区别。

公司法是一个单独的法律学科,有着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和规则。

而商法则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它包含了很多子学科,如合同法、国际贸易法、金融法等。

总结起来,公司法和商法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两个法律学科。

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分支,两者都致力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

商法与企业法

商法与企业法

商法与企业法引言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商业活动和企业管理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商法和企业法作为规范这些活动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将简要介绍商法和企业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

商法概述商法是指调整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非商人之间因商业交易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多个分支,旨在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框架,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效率。

商法的特点1. 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商业活动主体,无论其规模大小。

2. 灵活性: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商法能够适应新的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

3. 国际性:考虑到跨国贸易的需要,商法往往具有国际通用性。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则是指调整企业内部管理、运营以及与外部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股东权利、董事会职责等方面,目的是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企业法的核心内容1. 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职责和运作机制。

2. 股东权利保护: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其投资回报。

3. 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公开财务报告和其他重要信息,增加透明度。

4. 合规经营:强调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经营。

商法与企业法的关系商法和企业法虽然各有侧重,但二者密切相关,共同构成了商业法律体系的基础。

商法主要关注商业交易的外部法律关系,而企业法则侧重于企业内部管理和对外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在实际运用中,两者往往相互交织,共同作用于商业实践。

结语了解和掌握商法与企业法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它们不仅为企业提供了运营的法律依据,还为解决商业纠纷提供了法律途径。

随着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与企业法将继续演进,以适应新的商业环境和挑战。

因此,不断学习和更新相关知识,对于每一位商业从业者都是必要的。

企业法中的公司法与商业

企业法中的公司法与商业

企业法中的公司法与商业“企业法中的公司法与商业”企业法是指规范企业组织和运作、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以及调整企业关系的法律体系。

其中,公司法和商业法是企业法中的两个重要分支。

本文将围绕着这两个法律领域展开讨论,探究公司法与商业法在企业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公司法从字面上理解,公司法是以公司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公司治理、财务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法的出现与发展,旨在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内外不同法律体系和立法背景,公司法的具体内容可能存在差异。

在我国,公司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主要法律依据,以公司类型的不同又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等。

公司法强调公司的法人性质、股东权益、公司章程、董事会治理等方面的规定,对于公司的组织运作提供了详细的框架。

借助公司法提供的法律保护,企业能够在创新、扩张、融资等方面更加自由和安全地进行经营活动。

公司法明确了股东的权益和义务,规范了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保障了合法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收益权等。

同时,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规范也进一步加强了企业内部的运作和决策机制,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二、商业法商业法,又称为商法,是指调整商业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涉及商业交易、商标、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商业法通过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促进商业活动的有序进行。

商业法的具体内容涉及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公司法、电子商务法等。

在企业法中,商业法与公司法密切相关。

比如,在公司与供应商、客户之间的商业合作中,可能需要依靠合同法规范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在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商业法的存在与发展,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诚信、规范的商业环境。

它促进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增强了市场活力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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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釆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二)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浙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

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

三、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中国的法律主体;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为了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

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分别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髙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合资企业的条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髙,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申请设立的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国家将会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限制。

(二)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申请设立合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合资企业协议,是指合资各方对设立合资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资企业合同,是指合资各方为设立合资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资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资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资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资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资企业协议与合资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资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资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资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资企业合同、章程。

在上述各文件中,合资企业合同是最主要的法律文件,有关合资企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三)合资企业合同与章程合资企业合同是合资各方就举办合资企业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内容全面的法律文件,是合资企业所有法律文件中最重要的。

合资企业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合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合资企业的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交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合资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合资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原材料购买及产品销售方式;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经营权的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违反合同的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资企业章程是由合资各方依据合资企业合同所确定的原则共同为合资企业制定的、规定合资企业的宗旨、法律地位、组织机构、经营活动等内容的法律文件。

原则上,章程的效力髙于合同的效力。

合资企业合同和合资企业章程须经合资各方签鲁并报审批机关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

其修改亦须经同样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前,即使合资各方签署了修改的合同或者章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四)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但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

后一类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备51^0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期限。

审批机关自接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合资企业变更的审批。

合资企业发生审批事项的变更时,例如股东变更、持股比例变更等,需要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五)设立合资企业的登记合资企业办理幵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内,持批准证书、合同、章程、场地使用文件等,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股东姓名或名称等。

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凭借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资企业即可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号、办理税务和财_产登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一)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资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

然后,由合资企业根据验资报告发给合资各方证明其出资数额的出资证明书。

(二)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1.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资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

它是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资期内不得减少。

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而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合资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特殊情况需要低于该比例的(如设立高新技术产业的合资企业),需报国务院审批。

合资各方的投资比例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变化的。

因为经合资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资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合资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资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资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2.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如果合资各方的出资额之和达不到投资总额,可以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进行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一)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与要求合资各方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资:货币。

即以现金出资。

实物。

即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场地使用权。

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资各方同意的第二者评定。

作为外国合资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应当是合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2)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作为外国合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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