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用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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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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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修车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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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四)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身单独划痕、车灯单独损坏、倒车镜单独损坏、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玻璃单独破碎;(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五)减值损失;(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用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用机械设备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农业)[2014](主)1号)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及其他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标的第三条保险标的包括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播种机等用作作物种植生产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自走式农用机械(如播种机)、非自走式机械(如犁、割晒机、脱谷机、场院机械)等。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在使用、维护和保养保险标的的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外源性火灾或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和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碰撞、倾覆;(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发生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保管不善;(二)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包括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三)保险标的的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故障、断裂、失灵,及因冷却剂或其他流体冻结、润滑不良、缺油等;(四)保险标的在地下、山洞、坑道、隧道内或者载浮于水上使用时;(五)保险标的在河道、河床、堤坝、行蓄洪区等地方使用时因洪水、暴雨等原因;(六)保险标的在道路上行驶或被运输的;(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其雇员或临时聘用人员的故意、纵容、授意、重大过失行为;(八)保险标的的操作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九)抢夺、抢劫、盗窃;(十)地震、海啸;(十一)保险标的自燃;(十二)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十三)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集装箱箱体保险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集装箱箱体保险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10]N16号)
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交纳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扩展承保装载货物的集装箱箱体的损失,但以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列明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为限。
责任免除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集装箱箱体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集装箱不符合国际标准;
二、内在缺陷和特性;
三、自然磨损、锈蚀;
四、集装箱装载货物的自燃或泄漏;
五、被盗窃、抢夺;
六、运输工具本身与所载集装箱箱体的碰撞;
七、集装箱未按操作规范固定在运输工具上;
八、测试或修理引起的集装箱箱体损失扩大;
九、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在未经保险人许可情况下继续使用,引起的损失扩大。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费率与主险费率相同。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讲解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其他)[2015](主)11号)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由总则、物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四部分组成。
其中,物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三条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的财产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工程机械设备”系指在陆地上使用的各种施工机械,但不包括如下设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领取公共形式牌照的,可以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2、农用车、拖拉机、收割机等各种农用机械设备;3、盾构机等用于隧道施工的设备。
第二部分物质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作业区域范围内使用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以下简称“保险标的”)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不包括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施工作业直接引起的本款事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七条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且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险附加营业中断险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险附加营业中断险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147号)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机器损坏险的附加险。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将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机器投保机器损坏险,由于所投保的机器损坏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机器损坏,导致在指定处所经营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保险合同所称赔偿期间是指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结果因该物质保险损失而受到影响的期间,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
本附加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或毛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营业亏损×约定的维持费用/全部的维持费用本附加保险合同所称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不随被保险人营业收入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成本或费用。
约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自行确定,经保险人确认后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会计措辞的含义与被保险人会计账表中的含义一致。
责任免除第三条 发生利润损失时,受到损坏的机器不具有保险人签发的有效的机器损坏险保险单,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发生利润损失时,被保险人未从相应的机器损失保险项下取得赔款或已由保险人承认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对下列原因造成的灭失或损失不予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二)战争、类似战争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或征用;(三)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核污染;(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及保险人签发的相应的机器损坏险保单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风险。
都邦(备案)[2009]N155号-工程机械保险附加整机盗抢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保险附加整机盗抢险(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155号)保险责任第一条 工程机械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工程机械整机(以下简称“整机”)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且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仅工程机械整机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二)欺诈行为;(三)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工程机械整机被国家执法机关罚没、扣押;(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三条 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的工程机械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保险人应:(一)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二)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工程机械保险合同要求提供的索赔文件;(二)提供工程机械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立案证明。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五条 保险人赔偿后,经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
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必须将已经领取的保险赔款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给予赔偿。
其他事项第六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释义主险合同:指工程机械保险合同。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无责救助费用保险条款(江苏专用)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附加无责救助费用保险条款(江苏专用)(保监会备案编号:苏地都邦(备-责任)[2012]附1号)总则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已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事件,造成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者人身受到伤害的,被保险人履行救助义务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救护车使用费、必要物品购置费、通信费用,保险人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第五条 无责救助费用累计责任限额为主险累计责任限额的10%,无责救助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主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
赔偿处理第六条 对被保险人支出的无责救助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内,按照以下约定计算赔偿:(一)交通费用:是指被保险人选择合理、经济的交通工具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而发生的交通工具使用费用。
如交通工具属于被保险人所有,则参照其他类似营运车辆收费标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食宿费用:如出于救助需要,确实需要住宿和就餐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食宿费用标准不高于旅游团原预定的食宿标准。
(三)救护车使用费:如出于救助需要,确实需要使用救护车的,按照实际支出的救护车使用费,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四)必要物品购置费用:如出于救助需要,确实需要购置物品的,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物品购置费,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通信费用:出于救助需要实际支出的通信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释义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都邦(备案)[2009]N154号-工程机械保险附加施工工地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保险附加施工工地第三者责任保险(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154号)保险责任第一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工程施工区域内使用,维护和保养保险标的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约定予以赔偿。
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三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任何索赔责任;(二)被保险人所雇佣的雇员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时的人身伤亡;(三)被保险人所雇佣的雇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四)保险标的因本身或其装载物的重量、震动导致桥梁、道路或称重器具的损毁;(五)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契约所约定需要承担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没有该契约,仍然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在此例;(六)任何罚款、罚息、违约金、惩罚性赔款;(七)精神损失赔偿金;(八)其它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四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五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义务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并确保其真实性。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
附件: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都邦(备案)[2010]附989—1014号-电网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网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案)[2010]附989-1014号)本附加条款是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01 专业费用条款K02 空运费用保险条款K03 清除残骸费用保险条款K04 特别费用保险条款K05 临时移动条款K06 在建工程条款K07 保护措施条款K08 小型安装工程条款K09 自动喷淋条款K10 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二、规范/解释类G01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G02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G03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G04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AG05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BG06 预付赔款条款AG07 预付赔款条款BG08 错误和遗漏条款G09 保险公估人条款G10 索赔单据条款G11 不使失效条款G12 不受控制条款G13 违反条件条款G14 重置价值条款G15 投保人随时解除合同条款 G16 紧急抢险条款一、扩展类K01专业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2 空运费用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但本条款项下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应赔空运费的20%或 ;以高者为准。
总赔偿金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农机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农机保险条款一九八八年三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目的为使各种农业机械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以及农业机械本身的损失可以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保障第三者的经济利益,促进农机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保险农机具范围(一)凡经农机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可以正常行驶或作业的农机具均可依照本条款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二)本保险所指的农机具包括以下各项:1、各类拖拉、联合收割机、机动脱粒机、机动插身机、集材拖拉机。
2、各类动力机械。
3、各类配套拖带的拖斗和农机具。
第三条保险期限保险期为一年,保险单载明之时起到保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四条保险险别本保险分为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具损失险两个部分,被保险人可一并投保,也可只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按照承保险别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第三者责任险第五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员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农机具进行道路行驶、田间作业、场院作业、农产品加工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均由被保险人处理。
第六条除外责任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以及由下列原因所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第三者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概不负责。
(一)保险农机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保险农机发生意外事故,一起第三者停业、停产等各种间接损失。
(五)因扒机、跳机引起的人员伤亡。
(六)酒后及麻醉状态下驾驶或操作引起的第三者责任。
(七)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八)农用拖拉机在本县邻县以外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
(九)农用拖拉机从事营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农机具保险合同-农田设备保险协议
农机具保险合同-农田设备保险协议1. 引言本协议是农机具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旨在详细说明农田设备保险的相关条款和保险责任。
本协议适用于农田设备的所有者,包括农户、农场主以及种植合作社等。
2. 保险责任2.1 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农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农用拖拉机、播种机、喷灌设备、收割机等。
保险标的应当是合法、规范的农田设备。
2.2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为准。
保险起始日期为保险合同生效之日,终止日期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或者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2.3 保险责任意外损毁:农田设备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损毁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盗抢损失:农田设备因盗窃、抢劫等恶意行为而受损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其他意外损失:农田设备因非人为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4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免赔额,即保险公司在农田设备损失在一定范围内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免赔额的具体数额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
3. 保险费用农机具保险合同中规定了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比例,具体如下: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按照农田设备的价值进行保费计算。
保险费用的比例是按照农田设备的价值、使用年限、设备类型等因素进行计算的。
保险费用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4. 保险事故处理4.1 报案和鉴定农田设备损毁或遭受盗抢时,农户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
4.2 赔偿方式保险公司在鉴定事故真实性和损失程度后,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进行赔偿,可以选择现金赔偿或修复、更换农田设备。
4.3 特殊情况对于农田设备的修复或更换,保险公司将按照事故损失金额和农田设备的实际价值进行计算,以保证农户的利益。
5. 保险合同的终止到期终止:保险合同在约定的终止日期到来时自行终止。
金融合同拖拉机保险条款范本2篇
金融合同拖拉机保险条款范本2篇篇1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为拖拉机,包括但不限于其发动机、底盘、驾驶室和农业机械设备等。
投保人需对保险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并确定保险金额。
二、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 若因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的失踪、被盗或者恶意破坏等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率计算保险费并按时缴纳。
2.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具体数额以及缴纳方式将在保险单中明确列出。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保险期限的延长需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并书面确认。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标的情况,包括拖拉机的品牌、型号、购买时间、使用性质等。
2.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保险标的安全,遵守国家有关拖拉机使用的法律法规,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 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将尽快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将根据损失情况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 若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损失程度进行部分赔偿。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按照损失程度比例计算。
4. 若保险标的发生重大损失或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
5.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处理赔偿事宜时,应配合保险公司提供所需材料并履行相关手续。
七、免责条款1. 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拖拉机保险条款标准
拖拉机保险条款标准一、保险范围拖拉机保险条款是为了保障拖拉机所有者的利益,对拖拉机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保险赔付。
以下是拖拉机保险条款的保险范围:1. 损失险:保险公司将对拖拉机的物理损失进行赔偿,包括撞击、碰撞、火灾、爆炸、被盗等情况下的损失。
2. 盗抢险:对拖拉机被盗或抢劫的损失进行赔偿,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将不予赔偿。
3. 第三者责任险:对因拖拉机使用或驾驶人员行为而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4. 附加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额外加入附加险,如雨水灌浸、自燃、自然灾害等。
二、保费计算方式1. 拖拉机保险的保费计算通常基于以下几个因素:a. 拖拉机的价值:保费根据拖拉机的购买价格和市场价值来确定,价值越高,保费越高。
b. 使用区域:拖拉机使用区域的安全程度和统计数据也会影响保费的计算。
c. 驾驶人员经验:驾驶人员的驾驶经验、年龄和驾驶记录等因素也会考虑在内。
d. 历史索赔记录:保险公司还会考虑到拖拉机的历史索赔记录,如果存在频繁索赔或违规驾驶等不良记录,保费可能会增加。
2. 保费缴纳方式:保费通常可以一次性缴纳全年费用,也可以分期付款。
三、免赔额和赔付标准1. 免赔额:拖拉机保险通常设定了免赔额,即保险公司在出险时只负责超过免赔额之后的赔付。
免赔额的大小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2. 赔付标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将核实损失,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公正、合理的标准进行赔偿。
赔付标准通常包括修理费用、残值、市场价值等。
四、注意事项1. 拖拉机所有人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并了解保险合同中各项条款的具体约定。
2. 在索赔时,拖拉机所有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据,如保单、事故照片、索赔申请等。
3. 在保险合同到期前,拖拉机所有人应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续保,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五、结语拖拉机保险条款的执行对于拖拉机所有者来说至关重要。
通过购买适合的保险,可以在拖拉机使用过程中遭受意外损失时得到及时赔偿,保护个人利益。
都邦财险财产基本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条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第二条(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三条(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四条(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条偿。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5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5个)(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 37号)01.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本保险为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经双方同意,由于碰撞、倾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附加自燃损失保险条款一、投保范围本保险为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在使用过程中因自身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本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标的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三)运载货物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四、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五、赔偿处理(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六、其它事项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投保范围本保险为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费率规章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费率规章本费率规章由《摩托车定额保险费率表》和摩托车定额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两部分组成。
其中:一、《摩托车定额保险费率表》,共2张,分别为:表一:《摩托车定额保险费率表》;表二:《摩托车定额保险退保比例表》。
二、摩托车定额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一)摩托车:指二轮、三轮、轻便及残疾人专用三轮电动车等各类摩托车。
载重吨位大于0.5吨的摩托车视同货车,不能投保本险种。
(二)使用性质1、非营业摩托车: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摩托车。
2、营业摩托车: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摩托车。
当兼有两类使用性质或无法明确使用目的时,按较高一档的费率标准计费。
(三)保险费计算本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均根据客户所选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一次性收取固定保费。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分为3千元、5千元、8千元、1万元、2万元、3万元六个档次,投保人可以自行选择,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车辆的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四个档次,投保人可以自行选择。
车上人员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千元、1万元、2万元、5万元四个档次,投保人可以自行选择。
投保人可单独投保其中的任何险种。
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投保人可在一年以上自由选择任何期限作为保险期限,但保险期限一经选定,投保人需一次性缴纳整个保险期限的保险费。
保费计算公式如下:趸缴保费=车辆损失险保费+第三者责任险保费+车上人员责任险保费对于非营运性质的摩托车,直接按《摩托车定额保险费率表》收取趸缴保费;营运性质的摩托车费率在非营运性质的摩托车费率基础上上浮30%。
(四)批改保费计算投保人申请办理保单批改时,以未了责任天数、按日费率计算批改保费,计算公式为:批改保费=(批改后年保费-批改前年保费)×未了责任天数/ 365当计算结果为正时,代表批增保费,需向投保人加收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当计算结果为负时,其绝对值代表批减保费,需向投保人退还一定金额的保险费。
拖拉机保险条款
拖拉机保险条款1. 简介拖拉机保险是指对拖拉机进行保险,以应对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险种,拖拉机保险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并通过特定的保险条款来约定保险范围、保险金额、赔偿方式等相关事项。
2. 保险范围通常,拖拉机保险所承保的范围包括:2.1 意外事故损失拖拉机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例如交通事故、火灾、盗窃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所签订的保险条款,对以上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
2.2 第三者责任险在使用拖拉机时,可能会因疏忽或操作不当导致意外事故给第三方造成损失。
此时保险公司会承担相关责任,对因该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3 自燃损失险由于拖拉机的使用性质和使用环境等原因,可能会发生自燃情况。
此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条款进行相应的赔偿。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所保障的经济利益,通常表现为具体的金额数。
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购买相应的保险金额,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4. 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约定双方在合同中应遵守的规则和条款。
拖拉机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4.1 承保范围具体约定拖拉机保险所承保的范围,以及相应的限制。
4.2 保险期间约定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4.3 保险金额具体约定所投保的金额数,以及相应的赔偿条件。
4.4 不承保情况约定拖拉机保险不承保的特定情况,例如违法用车、未取得合法证件等。
4.5 赔偿方式约定赔偿的方式和具体的赔偿程序。
5. 注意事项在购买拖拉机保险时,投保人需注意以下事项:5.1 保险公司的信誉度投保人需了解该保险公司是否有相关的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以及是否具备相关的投诉处理机制。
5.2 保险条款的约定投保人应对保险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确保明确自身的保险需求,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5.3 保险金额的选择投保人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6. 结论拖拉机保险是一种重要的商业险种,保险条款约定了保险范围、保险金额、赔偿方式等相关事项,投保人应注意选择信誉度高的保险公司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拖拉机保险合同条款(二篇)
拖拉机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名称】本保险的名称为拖拉机保险。
第二条【保险目的】本保险的目的在于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拖拉机的保险保障。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拖拉机的实际价值。
第四条【保险费】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拖拉机的价值、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保险合同约定的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基本保险责任】本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为对于拖拉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损失、盗抢等风险进行赔偿。
第七条【附加保险责任】本保险的附加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险责任:1. 设备故障保障:对于因设备故障导致的拖拉机损失进行赔偿。
2. 自燃保障:对于拖拉机因自燃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3. 第三者责任保障:对于拖拉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4. 法律费用保障:对于因发生保险事故产生的法律费用进行赔偿。
第八条【保险责任限额】本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根据拖拉机的价值、保险费等因素确定,具体限额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九条【免赔额】本保险设有免赔额,具体数额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章保险事故第十条【保险事故定义】本保险所指的保险事故是指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拖拉机损失、盗抢等风险。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处理】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2. 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审查,必要时指派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3. 保险公司将根据赔偿审查的结果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赔偿】1. 保险公司将根据拖拉机的实际价值,对保险事故进行相应的赔偿。
2. 若拖拉机无法修复,保险公司将按照拖拉机的实际价值进行全损赔偿。
3. 若拖拉机可以修复,保险公司将支付修复费用,并承担相应的维修保养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的领取和支付第十三条【保险金的领取】1.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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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用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农业)[2014](附)1-4号)
一、扩展类
1.附加作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附加于农用机械设备保险,凡投保了农用机械设备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在使用农用机械设备作业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引起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以外的第三者(以下简称“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附加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条款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附加保险条款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临时聘用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索赔责任;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临时聘用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临时聘用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不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没有该协议,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五)任何罚款、罚息、违约金、惩罚性赔款或精神损失赔偿金;
(六)使用保险标的时造成地下电缆、管道或其他地下设施、空中设施的损坏及由此而引发的其他任何赔偿责任;
(七)保险标的在道路上行驶或被运输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标的吊装货物的损失及吊装货物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
第六条本附加保险的赔偿限额分为: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注明。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不得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50%。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50%。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其他事项
第八条主保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条款为准。
第九条释义
1.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2.附加机上作业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附加于农用机械设备保险,凡投保了农用机械设备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在使用保险农用机械设备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设备上作业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附加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被保险机械设备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机上作业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机上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机上作业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第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机上作业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械设备从事违法活动;
(五)机上作业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械设备;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机械设备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操作人操作机械设备;
(八)保险标的在道路上行驶或被运输时,造成作业人员人身伤亡。
责任限额
第五条本附加保险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注明。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其他事项
第七条主保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条款为准。
第八条释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3.附加整机被盗抢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附加于农用机械设备保险,凡投保了农用机械设备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整机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发生的下列损失,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受理并证实,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自盗窃、抢劫或抢夺事故发生之日起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
(二)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期间保险标的发生的部分损失及合理的施救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一)被被保险人以外的人欺诈、欺骗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或承租人同时失踪;
(三)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致使保险标的被国家执法机关罚没、扣押;
(四)被保险人因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恶意破坏等导致保险标的被抢劫、被抢夺而发生的损失;
(五)在修理或被扣押期间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造成任何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一)保险标的发生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事故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第三者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承诺或给付追寻保险标的的任何费用;
(三)放置于保险标的内的衣物、用具、工具及娱乐用品等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内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任何情况下保险金额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
免赔率
第六条除另有约定且在保单上载明,本附加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保额的20%。
第七条被保险人未能提供原始发票或全套钥匙,每少一样增加5%的免赔率。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索赔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购置原始发票、全套钥匙、事故发生地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破或未查明下落的失窃证明等。
第十条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标的找回,应将该保险标的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归还相应的赔款。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主保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条款为准。
4.附加设备自燃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附加于农用机械设备保险,凡投保了农用机械设备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燃引起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地震、战争、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四)测试或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及超出规定作业区域以外发生的保险事故;
(五)利用保险农用机械设备从事违法活动,或肇事后逃逸;
(六)操作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农用机械设备;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操作人员使用保险农用机械设备,或被保险人、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赔偿处理
第五条(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除另有约定且在保单上载明,本附加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保额的20%。
其他事项
第六条主保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