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原油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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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

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通知编辑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各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我委对《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5〕319号)进行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七年四月十二日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厦门市除外)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均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分别为:(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点(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点);(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四)向机动车、船除外的终端用户零售柴油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视同加油站(点)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或增加加油机数量的行为。

第五条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并公布本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和仓储经营规划确认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核实;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经常性检查;负责对各县(市、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闽经贸市场[2007]424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7〕424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自今年4月《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加强服务,强化监管,有效地推动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实际操作要求,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油库或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可按以下条款之一办理:(一)与成品油经营企业名称一致的油库或加油站的房产证。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或施工许可证,其中记载的使用者与申请人(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一致的,即可作为产权证明。

省国土厅规定在2001年5月14日前经批准租集体土地的可补办用地手续。

(三)对无土地使用证也无房产证的企业,可由法定会计(审计)机构仅对其房产、油罐、加油机、输油管道进行审计或评估,提供审计报告,证明归该企业所有,不要求全面审计。

(四)可提供与申请人(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一致的购买或建设安装该油库或加油站房地产和配套储油加油设施的全额付款发票或收据的复印件(须经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核对原件后签字)。

(五)租赁他人加油站设施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及与出租方一致的他人产权证明文件(参见上面四款要求)。

二、供油协议。

年检时供油协议已过期但仍在供油的,可提供近3个月的部分发票,即视同供油协议仍在履行;若供油协议中供油单位与发票上的销售单位不一致的,应由销售单位(必须是合法成品油批发企业)出具供油证明。

两大集团经营的加油站中特许经营的加油站须提供供油协议,其全资、控股、租赁的加油站在申请领证和年检时可不提供供油协议。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年)各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我委对《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5)319号)进行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七年四月十二日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厦门市除外)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均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分别为:(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点(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点);(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四)向机动车、船除外的终端用户零售柴油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视同加油站(点)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或增加加油机数量的行为。

第五条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并公布本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和仓储经营规划确认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核实;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经常性检查;负责对各县(市、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国家层面原油销售方面的制度

国家层面原油销售方面的制度

国家层面原油销售方面的制度
国家层面的原油销售制度概述如下:
1. 原油定价机制:国家制定了一套原油定价机制,以确保原油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这一机制通常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国际市场价格走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的。

2. 销售渠道管理:国家设立了一套完善的销售渠道管理制度,以保证原油销售的顺畅和高效。

这包括原油拍卖、长期合同、国家垄断公司直接销售等不同的销售方式。

3. 市场准入和监管:国家对原油销售市场进行准入和监管,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稳定。

这包括设立市场准入门槛、监督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打击非法交易等措施。

4. 财税支持:国家会出台相关的财税来支持原油销售。

这包括给予原油销售企业税收优惠、设立原油储备基金等措施,以促进原油销售业的发展。

5. 原油出口管理:国家对原油出口进行管理,以保障国内国际资源的利益和安全。

这包括对原油出口配额的设立、原油出口许可证的发放等控制措施。

6. 价格补贴:国家会根据国内能源需求和经济发展状况,对部分原油销售价格进行补贴,以确保能源供应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7. 市场信息公开:国家会定期公开有关原油销售市场的信息,包括市场需求预测、价格指导等,以促进市场透明度和参与者的理性决策。

8. 市场监测和调控: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原油销售市场进行监测和调控。

这包括监测市场价格波动、供需情况,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以维护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

9. 外贸:国家制定相关的原油出口,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贸易谈判,以促进原油的跨国贸易和国际合作。

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

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

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六号《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业发展第三章科技创新第四章生态保护第五章文化兴海第六章开放合作第七章闽台融合第八章服务保障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海洋强国战略,促进本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山海协作,打造高水平的“海上福建”,加快建设海洋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海洋经济及其管理与服务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洋经济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以各种投入产出为纽带、与海洋产业构成技术经济联系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总和。

第三条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陆海统筹、生态优先、创新驱动、集约开发、开放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省、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海洋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负责海洋政策制定、重要规划编制、重点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利用等重大决策,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统筹海洋经济发展。

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域涉海产业发展情况,建立相应协调机制,解决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本省海洋经济促进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海洋经济工作的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本区域内海洋经济促进工作。

石油产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石油产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石油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石油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石油工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石油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石油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石油制品(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润滑油、沥青等)以及其他石油化工产品。

第四条国家对石油产品质量实行统一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责任追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产品质量要求第五条石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六条石油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三)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质量管理人员;(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第七条石油产品储存、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三)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石油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展示场所和设施;(三)具备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第三章产品质量监管第九条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级石油和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石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石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资质和计量认证;(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专业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三)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检验能力。

第十三条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石油产品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石油产品,责令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予以查封、扣押。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查处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查处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经贸市场[2006]3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1.22【实施日期】2006.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6〕38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为了规范我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促进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福建省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制止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指导和规范行政处罚工作,促进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适用本规定(厦门市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成品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由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含县、县级市、设区市所辖区,下同)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跨县(市、区)但在同一设区市内的案件由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跨设区市的案件由省经贸委负责协调处理。

第五条对于成品油仓储、零售无证经营相关行为的处罚,省经贸委委托设区市和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管辖权限,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省、设区市、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需要给予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办法》报送省经贸委或商务部决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原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原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原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闽经贸市场[2007]369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原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7]369号)各市、县(区)经贸委(贸发局、经贸局、经济局):根据商务部《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原油市场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福建省原油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原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厦门市除外)从事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原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均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并公布本省原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依法组织协调本省原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负责原油仓储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核实;负责对各县(市、区)经贸局(经发局、贸发局、商务局)实施原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本辖区内原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县(市、区)经贸局(经发局、贸发局、商务局)负责本辖区内原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建设原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原油行为。

第二章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与发放第六条申请原油销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具备《办法》第六条所列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原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省经贸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原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原油经营行为,维护原油市场秩序,保护原油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原油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原油销售和仓储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原油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原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原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原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原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生产的原油和进口原油。

第二章原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後,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

第六条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1、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2、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符合本款1、2项要求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三)具有长期、稳定、合法的原油销售渠道;(四)拥有库容不低於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原油销售运行规则制度范本

原油销售运行规则制度范本

原油销售运行规则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原油销售行为,保障原油销售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原油销售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原油销售活动应遵循市场化、规范化、科学化、安全化的原则,确保国家能源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原油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原油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原油销售主体第五条原油销售活动的主体分为原油生产企业、原油加工企业、原油贸易企业和原油进口企业。

第六条原油生产企业和原油加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方可从事原油销售活动。

第七条原油贸易企业和原油进口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营销网络和风险控制能力,方可从事原油销售活动。

第三章原油销售合同第八条原油销售活动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原油销售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二)原油品种、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三)合同的有效期限、解除和终止条件;(四)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四章原油销售价格第十条原油销售价格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对原油销售价格进行监测和调控。

第十二条原油销售价格变动应合理、透明,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示价格信息。

第五章原油销售服务第十三条原油销售企业应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原油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供咨询、投诉、售后等服务。

第十五条原油销售企业应加强原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六章原油销售安全第十六条原油销售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原油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原油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原油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原油销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原油销售活动,保障人员和资产的安全,促进原油销售工作的稳定和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在进行原油销售活动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原油采购、交易、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工作原则原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注重实效、适用、可靠性,力求做到全面、细致、周密。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安全管理机构公司设立原油销售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全公司原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应当设立原油销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责任公司各级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及员工,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履行原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

第七条安全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原油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工作制度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八条原油检测在原油销售活动中,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原油检测标准,确保原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以防止因质量问题而导致事故发生。

第九条设施设备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因设备故障而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条人员培训公司应当加强对原油销售人员的安全培训,使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正确处理各种安全问题。

第四章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人,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应急演练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危机意识,确保在实际危险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事故。

第五章安全管理评估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公司应当建立原油销售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2024年原油价格调控管理措施

2024年原油价格调控管理措施

2024年原油价格调控管理措施1. 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为稳定原油市场价格,各国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原油市场的监管职责和权利。

同时,制定长期和短期的能源政策,以指导原油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原油生产和进出口管理2.1 生产管理政府应对原油生产进行宏观调控,确保生产量的稳定。

通过技术支持和资金补贴,鼓励石油公司提高开采效率,保障国内原油供应。

2.2 进出口管理严格控制原油进出口,维护国家能源安全。

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和国家能源战略需求,适时调整进出口策略。

3. 提炼加工工艺及市场竞争格局鼓励石油公司研发先进的提炼加工技术,提高原油加工效率。

同时,加强市场竞争监管,防止市场垄断,确保原油市场的公平竞争。

4. 价格监控和预警机制建立原油价格监控体系,实时监测原油价格波动。

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启动预警机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5. 财税优惠与调节手段5.1 财税优惠为鼓励石油公司扩大生产和投资,政府应提供一定的财税优惠政策,如减税、免税等。

5.2 调节手段政府可通过调整税收、关税等手段,对原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稳定市场价格。

6. 投机贸易及其监管策略加强对原油投机贸易的监管,防止市场操纵和过度投机。

制定严格的监管政策,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7. 应急调控机制和风险管理措施7.1 应急调控机制建立完善的原油应急调控机制,应对突发事件和市场风险。

包括紧急储备、生产调整等措施。

7.2 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原油市场风险管理,通过多元化投资、保险等手段降低市场风险。

同时,提高石油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市场稳定。

8. 跨国合作与协调机制加强与国际原油市场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全球能源挑战。

通过信息共享、政策沟通等方式,推动全球原油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能源治理体系改革,提升我国在全球能源治理中的话语权。

9. 技术创新与绿色发展9.1 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石油公司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高原油开采、提炼和加工技术水平。

原油储备管理制度范本

原油储备管理制度范本

原油储备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原油供应的管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原油储备单位。

第三条原油储备管理遵循“综合规划、分类管理、市场化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原油储备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实施储备计划,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第五条原油储备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备原油的监管,确保储备物资安全有效利用。

第六条原油储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原油储备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储备计划的实施。

第七条原油储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储备物资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储备原油的分类管理第八条储备原油按照来源和用途分类管理,建立相应的储备库存。

第九条储备原油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能源安全需求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储备原油的来源和用途。

第十条储备原油的来源以国内外合法采购为主,兼顾多元化供应渠道,确保储备原油的稳定保障。

第十一条储备原油的用途包括应急调度、市场供应和国家需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储备量和库存形式。

第十二条储备原油的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原则,确保储备物资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储备原油的市场化运作第十三条储备原油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遵循市场规律,实行市场化运作,积极参与油市竞争。

第十四条储备原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采购和销售制度,确保储备物资的有效利用和效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储备原油的市场运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打造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储备原油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多元化的渠道,与市场主体合作,促进市场交易和流通。

第十七条储备原油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影响力。

第四章储备原油的公开透明第十八条储备原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储备情况和运动轨迹。

第十九条储备原油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发布储备统计数据和动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储备原油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亲和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2003年4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编制单位:福建省物价局日期:2003年3月12日┏━┯━━━━━━━━━┯━━━━━━━━━━━━━━━┯━━━━━━━━━━━━━━┯━━━━━━━━━━━━┯━━━━━━━━┓┃│││││┃┃编│││││┃┃│品名│定价内容│定价范围│定价部门│备注┃┃号│││││┃┠─┼────┬────┼───────────────┼──────────────┼────────────┼────────┨┃1 │重要的储│中央储备│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备物资│物资│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有关部门│┃┃│││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销售价格│││┃┃│├────┼───────────────┼──────────────┼────────────┼────────┨┃││省级储备│列入省级储备的重要物资的收购│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物价局│┃┃││物资│价格和出库价格│省级储备物资││┃┠─┼────┴────┼───────────────┼──────────────┼────────────┼────────┨┃2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和民爆器材│发价格│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关部门│┃┃│││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成品油市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成品油市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购销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1]21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11.28
【实施日期】2001.11.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进一步做好我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1]2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精神,现结合本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成品油市场整顿与规范工作,提出如下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加油站(点)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1)72号通知要求,以市、县(区)为单位,全面开展清理整顿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

(一)对1999年7月以后,各地未经省经贸委批准、发展计划委员会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缺一不可)擅自违规新建的加油站(点),正在建设的,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建;已建成投入经营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

(二)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存在严重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偷税漏税、加。

福建省成品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成品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成‎品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成品‎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7年‎第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境‎内(‎厦门‎市除‎外)‎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均‎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7年‎第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境‎内(‎厦门‎市除‎外)‎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均‎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为‎》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加油‎点包‎括:‎‎1‎、岸‎边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点‎(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点‎);‎‎‎2、‎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船(‎以下‎简称‎加油‎船)‎;‎‎3‎、向‎除机‎动车‎、船‎外的‎终端‎用户‎零售‎柴油‎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

福建省成品油经营管理条例

福建省成品油经营管理条例

福建省成品油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促使成品油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二条福建省境内的成品油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经营资质,并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和合格证明。

第三条成品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检测标准,确保销售的成品油合乎国家标准,并对销售的成品油进行追溯管理。

第三章产品管理第四条成品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成品油的质量安全,不得销售假冒劣质成品油,不得销售未经质量检测合格的成品油。

第五条福建省成品油经营者应当对成品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并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六条成品油经营者在销售成品油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定的成品油价格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调整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成品油经营者应当在明码标价的基础上,依法开具发票,并保留相应的开票记录,如实报送相关税收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八条福建省对成品油经营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规的情况,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公告处理结果。

第九条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者有质量问题投诉的,相关部门应积极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成品油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

第十一条对于销售假冒劣质成品油、擅自调整成品油价格等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况,相关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福建省原有关于成品油经营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所有。

以上是对福建省成品油经营管理条例的详细解释,希望能为相关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一些帮助并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是指对原油交易市场进行管理的一
项法规。

该办法旨在规范原油市场的运作,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市场准入规定:规定原油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和要求,
包括市场参与者的资质条件、注册和备案要求等。

2. 交易行为规范:禁止不正当和损害市场利益的交易行为,包括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

3. 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市场参与者及时、准确地向市场公
开和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交易信息、交易价格、市场动态等。

4. 交易风险管理:要求市场参与者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防范等措施。

5. 监管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市场参与者进行处罚和监管,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与交易等。

6. 其他要求:包括市场运营机构的管理要求、交易合同的约定等。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助于维护原油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减少了交易风险,增加了市场的稳定性。

原油规章制度

原油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原油生产、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原油生产安全、环保、高效,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原油生产、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业务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原油管理体系,加强原油生产、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原油生产安全、环保、高效。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原油生产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工艺进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生产部门应定期对原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六条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生产参数,防止原油污染和事故发生。

第七条原油生产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生产部门应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原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九条原油储存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施,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条储存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防止储存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储存原油应按照分类、分等级、分储罐的原则进行储存,确保储存原油的质量。

第十二条储存部门应建立健全储存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原油储存过程中的各项数据。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三条原油运输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四条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运输速度,防止原油泄漏和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运输部门应建立健全运输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原油运输过程中的各项数据。

第五章加工管理第十六条原油加工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七条加工部门应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加工参数,防止原油污染和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加工部门应建立健全加工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原油加工过程中的各项数据。

第六章销售管理第二十条原油销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销售价格合理。

第二十一条销售部门应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原油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数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油料食用植物油经营者最低库存量与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油料食用植物油经营者最低库存量与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油料食用植物油经营者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闽政文[2008]31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0.11【实施日期】2008.10.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油料食用植物油经营者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的通知(闽政文〔2008〕3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福建省油料、食用植物油经营者最低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十一日福建省油料、食用植物油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确保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我省从事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加工、销售经营者执行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一、油料收购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

油料收购经营者分三种类型: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

油料收购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按上年度收购经营量的2.5%核定;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按上年度收购经营量的25%核定。

二、食用植物油加工经营者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

食用植物油加工经营者分四种类型:初榨加工型企业、精炼加工型企业,初榨精炼加工一体化型企业,分装型企业。

食用植物油加工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按上年实际加工天数平均日加工量的7天核定;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标准,按上年实际加工天数平均日加工量的60天核定。

三、食用植物油销售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

食用植物油销售经营者分两种类型:批发型企业、零售商(零售商包括连锁超市、骨干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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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对于申请核发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受理、初审程序,按照《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暂行规定》(闽经贸政法[2004]556号)执行。
第十三条 需举行听证的,按照《福建省经贸委听证程序暂行规定》(闽经贸政法[2004]554号)执行。
第三章 规划确认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导致控股权人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填写《原油经营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附表6,一式2份),并附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新的经营单位应按原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原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油油库用地,应事先由市、县原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上报省经贸委进行原油仓储规划的确认,同时抄送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对于有上一级国土部门授权可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区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同意的原油油库建设用地,区级原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同级国土部门的告知材料转报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受理申报新建油库规划确认。
(十三)原油仓储经营企业拥有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如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等)。
第十条 原油经营设施新建、扩建、迁建项目竣工,申请人应向当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报告,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组织核实建设内容与省经贸委布点规划确认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并相应在《原油销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或《原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后报省经贸委。
1、原油生产企业,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石油采矿许可证》及上年度自采原油实际产量的证明文件;
2、原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及近两年原油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等文件;
3、原油转售企业,需提供与原油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四)原油销售企业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合法原油销售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1、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依法批准、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200万吨炼油厂的法律文件;
2、提供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依法批准、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500万吨炼油企业签订的原油销售协议及该炼油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
根据商务部《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原油市场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原油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原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原油销售企业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或原油仓储业务开展情况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原油销售企业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原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一)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如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等);
(二)经营地址变更的,不涉及储运设施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如房产证及相关租赁协议),涉及储运设施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经贸委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储运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以及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因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而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福建省原油市场管理规定
2007年07月30日 15时35分 121
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
“原油市场”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原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7]369号
各市、县(区)经贸委(贸发局、经贸局、经济局):
第十四条 原油销售经营的油库布局、原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必须符合福建省原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原油销售、仓储经营的油库必须符合我省原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经确认符合规划的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原油油库。
第十六条 原油仓储企业申报新建、迁建、扩建油库(含原油销售企业的油库)规划确认,由申报人向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出;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受理初审,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依据我省原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规划确认,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通知申报人和有关市、县、区原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 申报原油仓储经营设施扩建、迁建规划确认,应提交《原油仓储设施扩、迁建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4,一式3份)。属于迁建的,应加附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七)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贸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文件;
第十八条 申报新建油库布点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3份,其它书面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签名并盖章、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核对章并签注核对人姓名、一份材料的复印件有两张以上的核对人应在该份复印件的边缘加盖核对章。下同):
(一)《原油仓储设施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3);
(五)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由油库设施的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形成的综合验收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经营单位,申请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除提交《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5,一式4份)和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外,还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材料:
每个地块竞买者的竞买资格由申请人向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出,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集中上报省经贸委审查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竞买时应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符合前两款要求,经招标、拍卖、挂牌依法取得油库用地者,可以依法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经贸委对原油油库布点的规划确认文件下达一年后,申报人尚未动工的,市、县、区原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经省经贸委批准后,由市、县、区原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原申报人。
第九条 申请核发《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供下列申请表一式2份,其它书面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签名并盖章,下同)《原油销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或《原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2);
第二章 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与发放
第六条 申请原油销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具备《办法》第六条所列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原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经贸委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十七条 对申报人提出规划确认请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受理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必须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或不符合规划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人。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隶属企业同意其申请的书面文件、《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法定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二)从事海上原油销售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原油仓储设施累计20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如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等);原油仓储企业则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原油仓储设施累计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如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照主体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原油销售企业应提交申请人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与上述证照一致的20万立方米以上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如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等);原油仓储企业应提交申请人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与上述证照一致的50万立方米以上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如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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