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201X)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720号-推荐word版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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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720号-推荐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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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720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家龙,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勇,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绍彬,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苏家龙、苏勇与被上诉人钟绍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X年5月7日作出(201X)津法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苏家龙、苏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
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钟绍彬于201X年10月13日晚上与朋友在苏家龙
烧烤摊喝夜啤酒,大约在10时左右,钟绍彬的朋友走后,钟绍彬与苏家龙在结帐时就开玩笑,在玩笑过程中,两人动了手脚,在双方基本停止时,苏勇见后
跑来又与钟绍彬发生抓扯,由于钟绍彬喝了酒,在抓扯中倒在地上,二被告等
人在钟绍彬倒地后又对钟进行了击打,杨明友听见有女人在喊“打死人啦,救
命啦”后跑去拆架,并报警,派出所民警来后将原告送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
经医院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损伤”而住院治疗16天,用去医疗费2342.11元,经江津区公安局白沙派出所调解未果,钟绍彬起诉来院要求苏家龙、苏勇赔偿
医疗费2342.11元、误工费26天2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天480元、护理费16天480元、营养费480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合计8862.11元。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系兄弟关系。201X年10月13日晚10时许,原告
与朋友在被告苏家龙烧烤摊处喝夜啤酒后,在结帐时,原告与苏家龙开玩笑发
生纠纷基本停止时,被告苏勇走来又与原告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原告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