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性质之辨正
刑讯逼供危害性调研报告
刑讯逼供危害性调研报告刑讯逼供是指在司法活动中,通过对被告人的非法逼询和施加的各种迫害手段达到供述罪行的目的的悖德行为。
刑讯逼供方式简单,效果却十分致命,可导致公民基本的人权和自由遭到破坏,对社会稳定、人民幸福、法治建设等方面造成极大的危害。
刑讯逼供危害甚大。
首先,此举毒害人心,失去的不仅是孇表示信任,还包括其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官、检察官的公信力。
其次,被刑讯逼供的人可能会捏造罪名,给无辜的人罪成杀身之祸,常年囚禁到可怕的监狱里,或者被判死刑,甚至会丧失生命,这不仅是对个体人权的侵犯,更是对整个司法体制的侵害和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的破坏。
最后,刑讯逼供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任意对待嫌疑人和被告人会造成各种严重后果,从而扰乱整个社会的稳定。
刑讯逼供危害行之于年轻人尤其不可取,从更长远的社会观角度来看,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因此其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长期以来,青少年刑讯逼供问题总是存在,令人不安。
青少年的认知能力和心理素质相对较弱,加上缺乏足够的教育和理解,他们很容易因为恐惧而承认自己并没有犯下的罪行。
更严重的是,还有一些人会被误判而受到严重的刑事惩罚。
因此,我们应该意识到刑讯逼供带来的巨大危害,积极采取措施去有步骤地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需要对法律教育加强,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刑讯逼供的认识。
其次,严格落实律师辩护制度,不断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坚决打击各种非法采证的行为。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劳动营、拘留所等执法机关人员的监管,更加重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综合能力。
最后,落实司法廉洁和主张司法公正、公正、公正,加大司法失误和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确保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总之,刑讯逼供是不能容忍的,它不仅损害了公民个人的权益,也伤害了整个社会法治建设的根本,针对刑讯逼供行为,我们应该加强宣传普及、维护法律尊严、严格落实监督制度、完善司法机制和加强学校教育,共建一种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益。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 主观题题库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主观题题库河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主观题训练题集(公共分册)简答题部分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什么,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行政。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是什么,答: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3,严格依法办事。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有哪些,答: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四、我国的法律形式有哪几类?答: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规章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五、如何理解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我国的国体,,答: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即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辩证统一的。
六、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哪些,答:1、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七、人民警察的义务是什么,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做到:,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5,救助危难群众,,6,帮助解决群众纠纷,,7,及时查处案件,,8,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八、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的“紧急情况”是指什么,答:,1,紧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2,紧急抓获逃离违法犯罪现场的人员或者通缉在逃的人犯,,3,紧急抢救公民的生命安全,,4,紧急抢救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的安全,,5,紧急维护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现场的秩序等不紧急处臵就会造成重大损失和后果的情况。
九、人民警察如何对待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答: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民警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
民警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编者按:曾几何时,口供被称之为“证据之王”,这种状态的持续导致很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惜采取刑讯逼供、冻、饿、晒、烤等非法手段,只为得到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与完善,口供的地位日趋降低,非法取证的情况也日渐减少。
但变少,并不等于没有。
下面这则案例就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真实一例。
然而在这则二审裁定书中,最令人震惊的并非侦查人员“胆大妄为”,竟敢刑讯逼供,而是在二人刑讯逼供致人脾破裂、胃挫伤,鉴定为重伤二级加轻伤二级的情况下,仅有一纸谅解,两位刑讯逼供的行为人竟然均被判处缓刑。
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付出的代价却如此之低!编者在此不禁想问,这样的判决结果真的合理吗?杨茂佳、吕茂佳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原公诉机关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男,水族,1987年9月3日生于贵州省三都县,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三都县,三都县公安局民警。
因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21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上诉人(被告)陆,男,董,1985年12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
派出所位于黎平县,是三民族地州大学的第三个注册地。
因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21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吴**、程**,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故意伤害案,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了《三星楚子第152号刑事判决书》(2022)。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甲、陆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杨茂佳和吕茂佳在审阅了文件并介绍了原审被告后,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
审判现已结束。
原判认定,2021年4月15日,三都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周甲中队队长黄某甲(另案处理)通知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杨某乙(杨某乙犯强奸罪,于2021年9月14日以(2021)三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判决已生效。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9.05•【文号】公通字〔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办理重大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
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对于规范执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办案民警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规定》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讯问取证,实现对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基本完成,为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硬件条件。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求对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并抓紧建设数量充足、功能完善、设置规范的标准化讯问室,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东部地区和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对全部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工作目标;中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设置和使用管理,力争在2016年实现上述目标;个别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薄弱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工作进度,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在2017年实现上述目标。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4年9月5日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讯问取证,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公安部“三考”题库(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题)
公安部“三考”题库(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题)案例一2006年8月31日2时10分,张甲(男,1988年6月16日生,无前科劣迹)伙同张乙(男,1990年8月31日生,无前科劣迹)在某省某市某区王某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人民币1000元和手机一只。
当张甲、张乙行至离王某家100米的小路时,被巡逻民警李乙、朱丙发现。
两民警经当场盘问检查,并经该派出所当日值班的副所长陈某批准,于2时56分将张甲、张乙带至派出所继续盘问,民警将张甲、张乙轮流放进侯问室,以轮流对两人继续盘问,至当日14时50分,张甲、张乙终于交待了作案经过。
请问:1、请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分析本案中对张甲、张乙的继续盘问正确与否,并写出执法依据。
2、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如果该省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成年人2000元、未成年人3000元。
请问对张甲、张乙应该如何处理?处理依据是什么?答:1、张甲、张乙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对张甲和张乙可以继续盘问。
当时张乙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张乙的继续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侯问室。
因此本案中,民警对张乙继续盘问的时间长达近十二小时,超过了四小时,且将张乙送入侯问室,这两点都是错误的。
2、因张乙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其有盗窃行为,但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张乙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对张乙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张乙不执行行政拘留。
张甲作案时系成年人,且盗窃数额为2100元,已超过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张甲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张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证据确凿充分,侦查完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北语18春刑法
18春《刑法》作业」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10道小题,总分值40分)1.梁某为防止自己瓜地里的瓜被盗,在瓜地的周闱拉上电网,天黑时便通上高压电,一口晚, 将来偷瓜的高某父子电死。
梁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正当防卫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D2.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志是()。
A.犯罪分子是否已经完成犯罪预备行为B.犯罪分子是否已接近作案目标C.犯罪分子是否己经着手实行犯罪D.犯罪分子是否已经进入作案现场答案:C3.我国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两种类型,即()。
A.有预见的故意与无预见的故意B.明确的故意与不明确的故意C.可能的故意与必然的故意D.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答案:D4.医疗事故罪在主观上表现为()。
A.故意B间接故意C.过失D.故意或过失答案:C5.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
A.中国公民B.外国公民C.无国籍人D.所有自然人答案:A6.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 口折抵刑期2 口的刑种是()。
A.剥夺政治权利B.拘役C.管制D.有期徒刑7.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
A.10 年B.15 年C.20 年D.25 年8.甲教唆乙强奸其同事丙,乙对丙垂涎已久,遂在加班后托词留下丙并欲趁车间无人之际行动。
乙正欲奸淫丙时刹那间感觉对不起同事情谊,羞愧难当,遂作罢,对于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处理?()A.甲为既遂犯,乙为中止犯8.甲为未遂犯,乙为中止犯C.甲乙均为中止犯D.甲乙均为未遂犯9.在下列情况中,不能适用减刑的有()。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B.累犯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D.被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分子10.下列关于正当防卫条件理解不正确的是()。
A.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B.不法侵害包括所有来源的不法侵害C.不法侵害不限于作为的侵害D.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5道小题,总分值20分)1.下列哪些罪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A.放火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C.失火罪D.爆炸罪E.破坏交通工具罪答案:ABDE2.下列行为,可以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的有()。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1988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的宗旨是:法医工作要以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为指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配合各项检察业务,进行各种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以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的监督职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的任务是:运用现代法医学理论和技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进行检验鉴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范围:一、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中,涉及人身伤亡的现场、尸体、活体、法医物证及文证进行勘验、检查、检验鉴定。
二、审查公安、法院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必要时进行复查复验,并出具复核鉴定书。
三、受理的各类案件中,有关活体损伤程序的鉴定。
四、配合刑事检察部门参加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伤亡案件的现场勘验。
五、检验鉴定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涉及人身伤亡的其他案件。
六、参加各检察业务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必要时组织法医共同鉴定。
七、在检察人员中普及法医学知识。
开展经验交流和学术讨论,组织以应用为主的法医学科研工作。
第二章勘验鉴定第一节现场勘验第五条法医参加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案情的经过。
进行尸体、活体检验,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和物证,判断伤亡原因和案件性质以及其他有关问题,分析判断犯罪分子在现场的活动情况,为侦查提供方向和范围,为诉讼提供证据。
第六条勘验现场必须做到及时、全面、认真、细致。
检验尸体、检查活体,提取法医物证以及其他检材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要如实反映现场情况,对尸体、活体上的损伤和暴力痕迹,以及其他可供鉴定的征象,及时进行记录、绘图、拍照或录像。
第八条复验现场时要有明确的目的,尽量恢复现场原来的条件、全面客观地分析研究,力求解决办案中的疑难问题。
侦查学总论试题及答案2
刑事侦查总论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A)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C、宪法至上D、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2、我国《立法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c)。
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B、全国人大和国务院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3、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D)。
A、领导批示B、文件规定C、法学理论D、法律规定4、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B)。
A、刑事执法力量B、刑事司法力量C、司法力量D、刑事力量5、政法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坚持(C),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人权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A、文明执法B、依法执法C、以人为本D、以法律为准绳6、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A)。
A、继承权B、转让权C、使用权D、处置权7、下列属于《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人民警察的任务是(B)。
A、维护国家统一B、维护国家安全C、维护国家主权D、维护国家独立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C)。
A、戒严B、部分地区戒严C、交通管制D、现场管制9、曾受过(B)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A、行政处罚B、刑事处罚C、体罚D、管制10、(A)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
A、执法为民B、依法治国C、民主自由D、服务大局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犯罪分子正举枪向人民警察准备射击的,人民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2.对违法犯罪分子逃跑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3.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因违反治安管理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4.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刑法学(2)》期末复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南
《刑法学(2)》期末复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一、填空题1.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犯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4.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数量方面要求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5.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6.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 . 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7.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8.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9.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10.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1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其伪造的货币的,应当依照__伪造货币罪__定罪__从重___处罚。
12.保险诈骗罪,是指__投保人___、___被保险人___、___受益人__,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各种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__婴幼儿___的,以绑架罪论处。
14.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目的在于__窝藏赃物___、__抗拒抓捕__或者__毁灭罪证__.15.侵占罪侵害的对象是__代为保管___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__遗忘物___、__埋藏物__.1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__人民法院___的判决、裁定__有能力执行__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执法资格考试试题
2013年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刑侦科目试卷一、判断题:(请将答案填在答题纸上,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2、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选举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和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
( )3、某晚,倪某酒后与小区管理员发生纠纷.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到场处置.倪某不听劝说打了民警一个耳光,并纠集了5名同乡将民警围住.民警立即使用催泪喷射器,控制了现场局势。
民警的处置程序是合法的。
()4、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5、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办理行政案件中,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7、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通知其亲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
()8、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9、甲在乙的房间正举刀准备杀乙,忽然听到窗外警车轰鸣,怕事情败露,匆忙弃刀逃走.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10、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11、王某意图杀死仇人甲,向甲所在的地方打了一枪,结果把甲旁边的乙打死,将甲打伤,王某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罪.()12、甲婚后无子,遂偷盗一婴儿,养在家里,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13、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构成拐卖妇女罪.()14、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的,可以使用约束带、警绳、手铐等.()15、李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斗殴,李某声称要将王某杀死,咬牙去商店买了一把菜刀,王某害怕,在李某从商店回来的路上用猎枪将李某打死。
山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刑侦专业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山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刑侦专业警种复习题及参考答案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0分)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根本指导思想的。
(×)2、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3、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4、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
(√)5、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
(√)6、执法为民理念,是具有鲜明社会主义特色的法治理念,其核心是政法工作必须坚持做到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7、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法作为社会规范,与道德规范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都调整人的行为。
(×)9、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立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立法者的权威来实现。
(×)10、我国《立法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13、人民警察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公民。
(×)15、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遇交通阻碍时,可以优先通行。
(√)16、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实行现场管制,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正确)17、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前一律应先行警告。
(×)18、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19、人民警察的任务包括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20、犯罪分子正举枪向人民警察准备射击的,人民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21、对违法犯罪分子逃跑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新刑诉法下再谈刑讯逼供
第27卷第5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7No.5 2012年9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Sept.2012·侦查学研究·新刑诉法下再谈刑讯逼供翟伟星摘要:刑讯逼供是对人权的践踏、法制的破坏。
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刑诉法的修订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要求和措施,压缩刑讯逼供生存的空间,加大刑讯逼供的风险。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审讯人员自身素质的培训和提高,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刑讯逼供的惩罚力度,也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必要措施。
关键词:刑讯逼供审讯新刑诉法中图分类号:D918.5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2)05-0162-05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拷打、体罚、威逼、冻饿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摧残其身体或实施精神折磨,逼取口供的行为。
①刑讯逼供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基本人权的践踏,是对其身体、心理的严重伤害,同时也是对司法机关公信力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形象的严重损害。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从多方面对遏制刑讯逼供提出了要求和措施。
笔者结合自身办案实例和新刑诉法有关内容,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探寻遏制方法。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1.刑讯逼供的历史渊源影响中国漫长的刑诉历史就是一部刑讯逼供的历史。
各朝各代都将刑讯制度载于律典,直到1912年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宣布“无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宣布刑讯逼供非法。
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盛行拷打,欧洲在中世纪时期也是如此。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例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
”②古代刑讯逼供在历史剧、戏曲中多有反映,如果审讯人员看到节目中贪官污吏被“大刑伺候”时,有没有收稿日期:2012-07-30作者简介:翟伟星(1988-),男,江苏泗阳人,满族,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南京,210002。
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
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证据法为法院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B.证据法受宪法指导并将其有关诉讼证明的规范具体化C.证据法是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D.证据法与实体法之间不存在着密切的关系2.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只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 )A.神示证据制度B.法定证据制度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D.实事求是证据制度3.诉讼证明行为不包括( )A.提供证据B.调查收集证据C.审查证据D.提起诉讼4.下列不属于我国司法认知范围的是( )A.外国法律B.当事人承认的事实C.众所周知的事实D.自然科学公理和定律5."公证文书效力推定"是( )A.法定证据法则B.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C.直接推定D.推测6.关于程序法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正确的说法是( )A.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B.程序法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C.广义上的证明对象包括程序法事实D.证明对象包括程序法事实,但举证责任仅仅涉及实体法上的事实7.不属于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是( )A.客观性B.科学性C.关联性D.合法性8.下列有关证据种类的正确说法是( )A.证据种类是指法律规定的表现各待证事实的证据资料的各种外在形式B.被害人陈述是民事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C.现场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D.证据种类是法律从内容上对诉讼证据的划分9.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 )A.本证和反证B.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C.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D.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10.根据证据是否能够单位证明____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A.主要案件事实B.次要案件事实C.一般案件事实D.全部案件事实11.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种类是( )A.视听资料B.勘验笔录C.鉴定结论D.现场笔录12.债权人甲以买卖合同书证明他与债务人乙之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此买卖合同书属于( )A.间接证据B.物证C.反证D.书证13.物证的根本特征是( )A.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B.以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等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C.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D.不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14.下列有关证人证言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英美法系的证人证言包括专家证言B.大陆法系的证人证言不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专家的鉴定结论C.证人证言可能是原始证据,也可能是传来证据D.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非间接证据15.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属于证人权利的是( )A.人身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B.经济上得到补偿的权利C.对司法机关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可以提出控告的权利D.提起反诉的权利16.沉默权性质上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A.民事权利B.行政权力C.抗辩权D.防御权17.下列说法中,不属于当事人陈述的特点的是( )A.当事人陈述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B.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就案件真实所作的陈述C.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以其专门的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事实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D.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18.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捕前给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就如何处理盗窃物品问题的电话录音属于( )A.物证B.证人证言C.视听资料D.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19.《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是( )A.公安司法机关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C.公诉案件的被害人D.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20.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的代理律师( )A.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C.经被告委托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D.经原告和证人同意可以向该原告或者证人收集证据21.下列有关证据保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证据保全是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为前提条件B.证据保全可应申请采取,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采取C.证据保全可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D.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采取诉讼前的证据保全22.在运用间接证据时,不正确的做法是( )A.只用一个间接证据B.每个间接证据都查证属实C.各个间接证据之间不存在着矛盾D.得出的结论必须是肯定的、唯一的23.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对比作出认定结论的是( )A.甄别法B.辨认法C.比较印证法D.同一认定法24.证据规则是( )A.规范民事行为的法律规范B.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C.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D.仅存在于民事诉讼之中的法律规范25.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是指( )A.作为证据的实物是诉讼中最好的证据B.最佳证据是诉讼中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C.作为证据的原始文字材料优先于复制品D.当事人只能提供原件或者原物26.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安全生产从重处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从重处罚1、法律中规定什么情况下从重处罚您好:从重处罚所有情形如下:1、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从重处罚。
2、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3、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从重处罚;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4、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罪——掌握国家秘密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6、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武装掩护从重处罚。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从重处罚。
8、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罪——伪造出售或运输从重处罚。
9、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从重处罚。
10、违法发放贷款罪——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从重处罚。
11、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从重处罚。
12、强制猥侮辱亵妇女儿童罪——猥亵儿童从重处罚。
13、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从重处罚。
14、诬告陷害他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15、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从重处罚。
16、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致人伤残、死亡以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
17、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窃取财物的按盗窃从重处罚。
18、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冒充警察从重处罚。
19、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从重处罚。
20、妨害作证罪——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的查办与处理研究
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的查办与处理研究作者:杨裕宁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3年第7期杨裕宁(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江西进贤331700)摘要:笔者在辨析监管场所与在押人员死亡有关界定的基础上,提出了“有责任死亡”与“无责任死亡”的概念,论证了在押人员死亡检察的法律属性是职务犯罪的初查以及开展初查的必要性和内容。
?关键词:监管场所;在押人员;职务犯罪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9-0-01一、在押人员死亡概念的界定1.监管场所与在押人员范围的界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第4条规定,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监狱(包括少年犯管所)、看守所、拘役所、劳动教养机关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对上述94.9%监管场所实行派驻检察,对5.1%的监管场所实行了巡回检察。
因此,检察机关对监所场所的在押人员死亡的检察也相应限定于上述监管场所和上述监管场所内的在押人员员。
2.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的界定在自然科学领域,一个生命体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遵循此规律的死亡,被称为“自然性死亡”。
自然死亡的原因只有两种:一种是疾病死;另一种是衰老死(即“老死”)。
与此相对应,不是病死和老死的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死亡都称为“非自然性死亡”。
二、在押人员死亡的法律属性根据现行规定,监管场所中在押人员发生死亡事件后,监管机关应立即通知检察机关。
接到监管机关的死亡报告后,检察机关应该根据死亡的性质不同,分别按下列程序处理:其一,若在押人员属于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监管机关通知后,原则上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其二,在押人员在被监管期间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监管机关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74 (1)
司法卷二-74(总分:48.09,做题时间:90分钟)一、{{B}}不定项选择题{{/B}}(总题数:1,分数:48.00)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
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
(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
(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
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
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
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
(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
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
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
”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
(事实四)(分数:48.09)(1).关于事实一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行为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 B.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由于二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C.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D.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分数:2.29)A.B.C. √D. √解析:《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款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收买人收买前就有出卖目的,低价买进、高价卖出。
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这是一种注意规定。
二是收买人收买前没有出卖目的,收买后才产生出卖目的,然后出卖。
这时候也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这是一种特别规定。
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法益都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此时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法律硕士刑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17
【提高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甲在一豪宅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小男孩(4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
甲担心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小孩带到异地以3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A.以绑架罪定罪B.以拐卖儿童罪定罪C.以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并罚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2.李某在向朱某索要赌债未果的情况下,纠集亲友把朱某挟持至自己家中,并给朱家打电话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朱某一只手。
李某的行为()。
A.构成绑架罪B.构成非法拘禁罪C.构成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敲诈勒索罪3.张某带两岁的女儿甲在村头玩耍,一个五岁的小男孩乙从后面跑上来将甲推倒,张某一把抓住乙顺手一推,乙倒地头部碰在石头上,一动不动,张某认为乙已死,就把乙抱到村外准备埋掉,掩埋时,突然感觉乙好像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就用石头砸乙头部后将乙埋掉离去。
案发后,经鉴定,张某用石头砸之前乙已死亡。
张某的行为构成()。
A.过失致人死亡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D.故意杀人罪4.甲于某日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三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4000元将弃婴卖出。
甲的行为构成()。
A.遗弃罪B.拐卖儿童罪C.诈骗罪D.拐骗儿童罪5.甲(男)和乙(女)发生纠纷,乙将脏物泼在甲的身上,甲恼羞成怒,便揪住乙的上衣,在有众多村民围观的情况下,对乙的下身猛击几拳,乙大骂不止,甲便扒下乙的裤子,叫来自家养的大公狗扑在乙的身上。
甲的行为构成()。
A.强制猥亵、侮辱罪B.公然侮辱罪C.侮辱罪D.诽谤罪6.赵某与周某系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同事,平时有隙。
为报复周某,赵某向公安机关匿名虚假举报,诬告周某曾在一歌舞厅嫖娼,有陪侍女叶某作证。
公安机关调查时,叶某对此作了虚假指证,周某因而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分。
在公安机关查处周某的过程中,赵某多次在公开场合渲染周某嫖娼的“事实”,对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人民的名义》是在丑化警察吗
在以往的主旋律影视剧中,警察的形象都是千篇一律正面的,高大威猛,正义凛然。
这种警察形象,与*论场景中的警察形象有着很大的差距,前者过于完美,后者过于黑化,其实都不是真实世界的反映。
中国警察有两百万,自然有无数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但也有**之马。
影视作品当然允许出现负面形象,而《人民的名义》中出现的个别坏警察的形象,恰恰突破了传统的宣传定势,突破了主旋作品中的假大空模式。
剧中警察也就A厅长,程度小局长,有违法*纪的现象,像B局长为代表的大部分公安干警还都是正面形象,怎么就受不了了?现实可比这讽刺多了吧?剧中的A厅长内蒙古公安厅原厅长C枪杀情妇被判死刑,这是事实吧?湖南省公安厅原厅长周*顺受贿四千多万,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这不是编的吧?这些年,青海公安厅原厅长D、河南公安厅原副厅长E、湖南公安厅原副厅长F、新疆公安厅原副厅长G、宁夏公安厅原副厅长H,纷纷因*污受贿*马,这不是丑化吧?公安厅长怎么就不能有反面人物了?相比于他们,《人民的名义》中的A,虽然坏,表现还算好多了吧。
剧中的程度局长程度一个小分局局长,随意传唤羁押,算是轻的。
这几年,甘肃省西和县公安局两名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河南省新蔡县四名警察刑讯逼供致嫌犯伤残;哈尔滨市道外区公安分局多名警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还抢先火化尸体销毁证据;河南温县公安局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官微通报,这都比程度局长随意传唤的问题严重吧?想当年,I被刑讯逼供,参与的刑讯逼供的警察里就有当地分局的副局长!我觉得J老爷子笔下已经留情了。
《人民的名义》中程度局长私下违规借用警车,也被认为是丑化公安。
早些年警车私用的现象并不鲜见,后来公安部重新强调警车使用规范,才有好转。
前几年还有网曝西安某地警车借给一个大妈练倒库,后来被华商报记者发现,责任人员被记大过。
青海省XX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查出长期借用的警用号牌524副,这事还上了新闻。
不要说警车违规使用绝对不会发生。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
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答:1、不恰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
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
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
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
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
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
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
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
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
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
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
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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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1期(总第100期)-H-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 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12013(Sum N o.100)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性质之辨正肖本山(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300387)摘要:对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刑法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应当说,以转化犯来认识其性质比较合理。
因为客观上,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并非作为基本行为的刑讯行为而是基本犯罪的过限行为造成的;在主观上,行为人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结果具有故意性。
因此,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被认定为转化犯,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要求。
关键词: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转化犯中图分类号:D F6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1—0046—04在我国刑法学界,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性质引起人们的争议,意见相左、看法不一,其缘由大致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立法上看,刑法第247条未像其他类似条款一样规定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二是从理论上看,人们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内在结构缺乏正确认识。
那么,立法的本意究竟何在?应如何理性地认识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这些均需要作进一步的探究。
一、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性质的不同观点对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性质的认识,从研究情况看,主要存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转化犯说。
这是很多学者根据转化犯的概念并结合刑法的规定而提出的观点。
有学者从转化犯的基本构成特征角度指出,转化犯是犯罪性质的转化,罪名的转化,是一种犯罪转化为另一种犯罪。
例如,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有学者从转化犯体现“禁止重复评价”的价值意蕴角度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形,若依基本罪(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并罚评价实际就是将行为人的逼供暴力的行为既当作基本罪的构成行为又当作后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行为重复评价了,此时依转化形态解决最为妥切,即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已超越了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评价范畴,发生了罪质转化,依转化后的犯罪对其评价充分且该当旧J。
有学者从禁止重合评价原则的角度强调,在刑讯逼供过程中故意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伤残、死亡的,只认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对先前的刑讯逼供行为不作评价。
论者在不赞同吸收犯的观点后认为,以转化犯来解释这几个条文更为恰当口”“。
4”。
另一种观点是结果加重犯说。
例如,有些学者从该规定符合结果加重犯的特征角度认为其是“实然的转化犯、应然的结果加重犯”M j,或者是“形式上的转化犯、实质上的结果加重犯”∞J。
有的学者认为将刑讯逼供罪规定为转化犯,不但在理论上不符合转化犯的特征,而且在实践上也使刑讯逼供罪成为虚置条款。
因此,建议应将刑讯逼供罪规定为结果加重犯为妥旧o。
第三种观点是法律拟制说。
随着法律拟制理论在刑法学中的介入,它日益成为替代转化犯说的一种有力的观点。
例如,有的学者从法律拟制的特点角度认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属于刑法条文中的法律拟制门1。
也有学者基于刑讯逼供致伤、致死的现实情况认为,在我国讯问嫌疑人的过程还是不对外公开的,不会进行录像,也不允许律师在场,以至于刑讯逼供致伤、致死、导致嫌疑人不堪忍受而自杀等,并非个别现象,因此,即便刑讯逼供过失致人伤残、过失致人死亡,其法益侵害性也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相当,因而有法律拟制的实质理由。
8o。
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性质的辨析为了厘清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不仅要对结果加重犯说和法律拟制说提出质疑,转化犯说自身也要进行自我反思。
作为一种立法范式,学者将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理解为转化犯,应当说这一观点于法有据。
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对于我国学者较早提出的转化犯说这一理论观点为何如此备受质疑呢?其原因恐怕在于转化犯论者尚未对转化犯的本质搞清楚,也未能对该收稿日期:2012—11—09作者简介:肖本山(1968一),男,安徽芜湖人,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规定的性质为何是转化犯说明清楚。
笔者认为,其中过限行为概念的缺失是此观点受到质疑的根本原因,因为论者仍然说“致人伤残、死亡”是刑讯逼供行为造成的。
但是,依据此认识,行为人对于“致人伤残、死亡”的主观形式是故意的,可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过失,那么,这一观点就不能自圆其说了,别人会说:此情形恰恰就是结果加重犯了。
对此,甚至连持转化犯说的学者也认为,这种转化犯的立法之科学性仍然是值得怀疑的。
因为这种规定没有考虑到,有时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
亡”出于过失,将此等情形与故意行为一起确立为转化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显然不当,违背犯罪构成原理¨H”。
正因为如此,不断有学者对转化犯的立论提出质疑,从而主张或建议结果加重犯说。
结果加重犯说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有力的观点,其最为“有力”的理由就是论者认为行为人在刑讯逼供过程中过失“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他们不仅因此对转化犯说发起诘难,而且对于刑法第247条立法规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尤以后者为甚。
在他们看来,犯罪转化必须发生在两个故意犯罪之间的转化,这是转化犯的基本特征之一,因此,对于刑讯逼供过程中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情形,转化犯说却不能给予应有的答复,而此情形完全符合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因此,以结果加重犯来进行理论解释无疑是合理的。
不仅如此,他们认为,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并没有对此情形作出立法上的反应,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刑法第247条后半段的规定不能不说存在一定的缺陷一1。
有学者曾提出质疑,认为同属于酷刑的犯罪,为什么刑法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除了转化犯尚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而刑讯逼供罪却没有呢?无论是从实际发生的概率,还是从立法设计的理性角度分析,这种差异都是令人费解的¨…。
对此,有学者这样解释,即认为刑法之所以没有直接规定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其原因可能在于刑讯逼供罪是多发犯罪,没有必要规定过高的法定刑;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出发规定为转化犯从重处罚,更能有效地禁止和打击这一非法行为"J,甚至认为,现行刑法对转化犯的规定实际就是把对伤残、死亡的故意或者过失心态的情况,都纳入转化犯的范畴,所以法律没有再规定结果加重犯的处罚条款¨1|。
正因为如此,有学者建议将结果加重犯情形纳入其中‘41。
与前述转化犯说不同的是,结果加重犯说正视并回应司法实际的情况(即在他们看来,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出于过失是客观存在的情形),从而提出对现行立法规定予以修改的建议。
但是,在刑讯逼供过程中是否存在如论者所言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不无疑问。
可以说,该情形的存在是否“真”命题,才是结果加重犯说能否立论的前提。
法律拟制论者也和结果加重犯论者一样遇到了同样不容回避的问题,只是采取了与后者不同的理论进路,即主张以法律拟制论来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进行解释。
川,学者以法律拟制替代转化犯来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进行解释,实际上是对转化犯理论的否认。
与前述转化犯说、结果加重犯说相化较,法律拟制说不仅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形作了理论上的回应,同时对于立法的既有规定作出了维护。
到目前为止,尚未见有针对法律拟制说的“质疑性”的文字,但这并不意味着笔者对于此说的认同。
既然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基石,那么,在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问题上,学者理应从犯罪构成上加以研究,从而揭示出行为人对于“致人伤残、死亡”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和内容,追求刑法理论的精致化,以正确指导司法实践。
因此,在研究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能否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时,徜若放弃或者回避行为人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探讨和揭示,只是简单地用这种“拟制”理论予以代替,这恐怕不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论体系所应有的学术路径。
此外,法律拟制论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如果用以对立法规定加以解释,是否存在以法律解释的方法替代犯罪论的问题,不无疑问。
在笔者看来,上述三种观点的共同不足之处在于其对转化犯的内在结构缺乏正确的认识,进而在此问题上意见相左,那是自然的结果。
对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应当说,以转化犯来认识其性质比较合理。
笔者坚持转化犯的立场,最根本的缘由在于找到了犯罪转化中的关键要素——“基本犯罪行为过限”,从而正确揭示了转化犯的内在结构。
基于这一知识前提,笔者相信以转化犯的理论完全可以走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认识的迷思。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之所以是转化犯,是因为在客观上,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并非作为基本行为的刑讯行为而是基本犯罪的过限行为造成的,即行为人在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即刑讯逼供犯罪)过程中出现了过限,而恰恰由该过限行为导致了“致人伤残、死亡的”结果。
在主观上,行为人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结果具有故意性,即行为人在基本犯罪出现过限的过程中,其主观故意随之发生转化,即由原先的“刑讯逼”的故意转化为“致人伤残、死亡”的故意。
如果将这两点合起来看,实际上就是行为人在实施刑讯逼供犯罪过程中,因其行为出现过限,超出了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的范围,但与该犯罪构成要件相结合又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从而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笔者认为,这一情形无疑符合转化犯的本质特征。
三、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性质的理论展开在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性质上确立其为转化犯之后,诸如刑讯的过限行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因果关系、“逼供”的意义及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等问题的探讨和界定,对于进一步理解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确属必要。
1.刑讯的过限行为及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中的因果关系在理解和认定刑讯逼供罪中“致人伤残、死亡”情形时,关键是要把握刑讯逼供罪中行为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的身体伤害程度。
行为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的身体伤害,在刑讯逼供罪的范围内只限于“轻伤”,而不包括重伤和重伤致人死亡【9J。
行为人在刑讯逼供过程中,基于某种需要并(或)在外界某种诱因的刺激下,会实施刑讯逼供的过限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