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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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从自身职能出发,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处置等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控制,是指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符合如下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建立绩评处、分管单位处室、各有关部门和岗位相互职权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二)明确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审批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部门和岗位必须在审批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必须在审批范围内办理业务。
(三)树立风险意识,防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风险和漏洞。
第二章资产形成管理
第四条资产形成管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环节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资产的管理。
(三)调拔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损赠资产的管理。
第一节购置资产管理
第五条购置资产管理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按配置标准及实际工作需要购置资产;
(二)购置资产应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
(三)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分管单位处室、政府采购管理处、绩评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分管单位处室
处室职责:负责受理各单位购置物品的申请,重点审核购置物品的必需性和资金来源。
具体要求:负责验证部门、单位新增资产是否超过配置标准、或是一澡超过人均水平、或确实必需添置的;更
新资产是否超过使用年限的规定,购置资金是否已经落实。
(二)政府采购管理处
处室职责:负责审批各分管单位处室转送的单位采购计划,监督采购活动,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每月将已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送绩评处。
具体要求:负责验证部门、单位购置资产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三)绩评处
处室职责:负责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具体要求:负责验证资产登记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
第七条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二)流程控制
1、单位提出申请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筹措情况,提出购置申请,向主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送相关分管单位处室。
2、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及有关资产采购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相关分管单位处室。
3、分管单位处室审核
分管单位处室收到政府采购计划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要求,审核签字,送政府采购管理处;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
4、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
政府采购管理处对各分管单位处室转来的政府采购计划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规定要求,审核签字,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采购,并于每月将已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以书面形式送绩评处,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分管单位处室。
5、绩评处产权登记
绩评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实施结果,进行资产产权登记。
第八条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置申请,分管单位处室审核后直接以书面形式送绩评处。
第九条资产购置管理控制应符合如下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6]23号)。
(三)《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6]24号)。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资产的管理参照购置资产管理的条款执行。
第二节损赠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分管单位处室、绩评处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分管单位处室
处室职责:负责掌握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产信息,并将有关信息通报行资处。
具体要求:及时掌握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产信息,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送绩评。
(二)绩评处
处室职责:负责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具体要求:如实登记,验证资产登记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二)流程控制
1、分管单位处室掌握通报信息。
分管单位处室收到行政事业单位捐赠资产信息,按季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捐赠资产信息汇总表》送绩评处。
2、绩评处产权登记
绩评处根据分管单位处室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捐赠资产信息汇总表》,进行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产管理控制应符合如下政策规定:
(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6]23号)。
(二)《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6]24号)。
第十四条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参照捐赠资产管理的条款执行。
第三章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资产处置管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环节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处置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管理。
(三)政府公物仓管理。
第一节日常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日常处置管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划转、调拨等审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租赁审批。
第十七条分管单位处室和绩评处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分管单位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