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1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第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综合法律门户网站第二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一些地方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规范地方已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办法,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我部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格式)(略)财政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附件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财税[2010]121号_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
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鲁劳社[2001]29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各单位在养老保险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在政策上予以明确。
经研究,并请示劳动保障部同意,就当前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企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问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他们办理转接手续。
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从事个体经济或自由职业的,如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与单位签订基本养老保险代办协议,委托原单位代缴养老保险费。
个人按原单位执行的标准缴足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原单位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缴费基数可按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执行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重新就业的人员退休后,其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由退休前最后一个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为其代管档案的机构按规定申报退休,并由失业前最后一个为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待遇计发问题1、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计发养老保险金。
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缓退的,需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时间从其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之月起计算。
职工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后,单位未及时申报的,其养老金从单位正式申报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操作规范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二)性质: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达到0.5人又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人就 业 保 障金 征 收 使用 管 理 办 法 》 , 现 印
发 给你 们 , 请遵 照 执 行 。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山 东 省 残 疾人联 合会
年 2 0 1 8
6 月 1 1 日
山 东省残疾 人 就业 保障 金 征收 使 用 管 理办 法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公 报 2 0 1 8 年 第 1 7 期
4 4
业条例 》
务 令 号 第 ( 国 院
488
)、
《 山 东 省
实施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残疾 人保 障法 〉 办
法 》 《 山 东 省残 疾 人就业 办法 》 ( 省 政府令
第 270 号 公布 ,
用 残疾 人 的 , 应 当 计 入所安 排 的 残 疾 人就
业 人 数 。 第 八条 保障金按上 年用 人单位安排
残疾 人就业 未 达到 规定 比例 的 差额人数 和
本单位 在 职 职工 年 平 均 工 资 之 积 计算 缴
计 纳 。
算 公 式 如 下 :
保 障金 年 缴 纳 额 = ( 上 年 用 人单 位在
第 章 总 则 ^^^ n r 一
( 以 下 简 称 保 障金 ) 征 收 使 用 管理 , 促 进
残 疾人 就业 , 保 障残 疾 人权益 , 根 据 《 中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华 人 民共 和 国 残疾 人 保 障 法 》 《 残 疾 人 就
和 国 残疾 人证 》
级 ( 1 2 —
)
或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残疾军人证》
我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问题研究
我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问题研究
梁土坤
【期刊名称】《人口与经济》
【年(卷),期】2011(000)0z1
【摘要】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总页数】3页(P7-9)
【作者】梁土坤
【作者单位】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部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地方残疾人就业政策比较与评价——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例
2.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大力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3.我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地区差异及影响因素分析
4.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笔谈
5.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补贴超比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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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全力巩固两个确保,组织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实施工作,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扩大就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规范管理,努力实现新世纪劳动保障事业新的发展。
一、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精心组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力争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10500万人。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办法,认真稽核、规范缴费工资基数,加强与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衔接,在统筹范围内定期分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加强清理追缴企业欠费。
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率达到并保持在90%以上。
规范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加大省级调剂力度。
加大财政投入,落实财政补助资金。
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金发放情况,保证基本养老金当期支付,杜绝养老金拖欠,并尽可能补发历史拖欠。
(二)开展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免除制度试点工作。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鲁财社〔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9〕28号各市财政局、残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残联,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5月28日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助学等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统筹安排用于残疾人各项支出。
第三条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二○_____年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表Ⅰ)填报单位名称(盖章):单位类型:行业:档案号:本单位注册地址:区邮政编码:注册登记机关:本单位通信地址:区邮政编码:填表主要指标说明:1、“单位类型”指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部队单位、其他(其中企业如属福利企业,须注明。
另:企业需注明注册类型:①国有企业、②集体企业、③股份合作企业、④联营企业、⑤有限责任公司、⑥股份有限公司、⑦私营企业、⑧港澳台商投资企业、⑨外商投资企业)。
2、“行业”指国家统计部门对我国国民经济划分的16大类:○1农业牧渔业,○2采掘业,○3制造业,○4电力、煤气及水生产供应,○5建筑业,○6地质勘查、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9金融保险业,○10房地产业,○11社会服务业,○12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13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14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15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16其他行业。
3、“年度”指被审核的年度,如2011年审核2010年度,填写“2010”。
4、“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2职工平均人数之和被审核年度内各月在职。
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指被审核年度内,与本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残疾人,如安排1名盲人(视力一二级)或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在合计时一并计算。
6、“含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申报单位在年审中所包含的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需要另附《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一览表》(此表可登陆/下载),如无,则毋需填写。
7、“注册登记证(照)号”指有关职能部门核准成立的登记证号,如营业执照注册号、事业单位登记证号、社团登记证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号等。
8、“注册登记机关”是指依法核准单位或机构成立的广东省、广州市或**区(县级市)编办、工商、民政等职能部门。
9、“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山东省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同
、
宅
四
、
配 套措 施
、
基地 申 请
城市 廉租住 房
,
、
经济适用 房 申
、
各级民政部 门
残疾 人 联 合 会 应 当 建
请
,
房屋征收
拆迁
、
回迁
居住 环 境 无 选 择 回 迁地
立 和 完 善 残 疾 军 人 和 残 疾 人社 会 保 障 和 公
障 碍设施建 设的 补 偿 点
,
、
补贴
,
共服务 信息 数据 库
,
残 疾 军人 持
《
《
中华
享受 当 地 基层 医 疗卫 生 机构 为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军 人证 》 和
中 华人 民 共
一
残 疾 人 提 供 的 康 复 训 练 服务 和 康 复 医 疗 救
助 服务
。
和 国 残疾 人 证 》 可 以 就 高享 受
种
,
不能
重复享受
)
。
三
享受 残 疾人 农 村危 房 改造
人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疾 军
,
例 》 享 受 国 家 给 予 的 特殊 待 遇 外
各级 民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人 证 》
政部 门
、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以 及 其他 有 关部 门
优 先 享 受 国 家 和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给 予 同 等类
别 级别 残 疾 人 的 以 下 待 遇
、
疾 人 的 重 要 组 成部 分
为 国 防 和军 队建设
一
基本 条件
做 出 了 积极 贡 献
山东省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山东省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鲁政发[1995]6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6.16
【实施日期】1995.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1年4月1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分散按比例
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1995]67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
山东省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残疾人是指有省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
第三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劳动、人事、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不含离休、退休人员)1.5%的比例安置残。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2.27
【实施日期】2001.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春亭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
第三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
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民政、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残疾人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
任何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1名一级盲人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按规定办理录。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疾 人就 业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第 三条
县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人力 资 源 社会保 障
、
禁 止用 人 单位 在 就业 中 歧视
财政
、
民政
,
、
税务
、
工商 行政管理 等
。
残疾人
。
部门 按照 职 责
、
做 好 残 疾 人 就业 工 作
残 疾 人依 法 享 有 平 等 就 业
自
主择 业
第六 条
各 级 残疾 人 联合 会依照 有关
缴 纳 的 残疾
或 者 服 务协 议 的 合会 备 案
。
应 当 报 告 当 地 残疾 人联
人 就 业 保 障金
,
应 当 按 照 年 度 差 额 人数 与
统 汁 部 门 公 布 的 同 年 度 所在 地 区 在 职 职工
年 平 均 工 资 额 之 积 计算
第十条
。
第十四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残疾 人 职
。
会
,
应 当在各
。
的 职 责范 围 内
做 好 残疾
日
集 中 使用 残 疾人 的 用 人 单位 中从事 全
制 工 作 的 残 疾 人 职工 人 数
,
人 就业 工 作
第七 条
应当 占本 单
,
对 在残 疾 人 就 业 工 作 中 做 出
,
位 在 职职工 总 数 的 安 置 的残 疾人人数在
以上
并且实 际
。
疾 人 从事 经 营 活 动
,
工 按 时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一
并 且不得低 于
用 人 单位应 当在 每 年第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鲁政发[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鲁政发〔2006〕7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2010年)》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三十日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2010年)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条件,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和《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计划的执行情况“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社会各界、残疾人组织和广大残疾人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任务,为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康复工作成效显著。
通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全省共有82万名各类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其中,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212581例;为6766名低视力患者配用了助视器;培训2304名低视力儿童家长;装配假肢和矫形器17047例;对7688名聋儿进行了听力语言训练,培训聋儿家长8197名;系统训练智残儿童10959名;对26万名精神病患者进行了监护;为残疾人发放辅助用具13315件。
广泛开展了特需人群补碘和残疾预防工作。
(二)特殊教育持续发展。
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了“三免一补”免费教育,对考上大中专学校的残疾学生实施了补助及奖励政策。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2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3年12月16日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禁止用人单位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修订)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8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8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于2012年5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保障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展残疾人事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鼓励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条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歧视残疾人和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依法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1.19
•【字号】鲁财税〔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残联、省税务局:近期,《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以下简称《公告》)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费额的计算办法继续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
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执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告》等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或拒绝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降费政策落地生效,切实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月19日。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知识问答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1.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2.为什么要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答: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政策法规。
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以及《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享有平等合法劳动权益,保障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
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内。
”(3)《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四条规定:“本省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中央部署、外省市驻本省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确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遵循哪些原则?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择优录取的原则。
(2)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征收实行属地管理。
驻设区的市的中央、省属单位,由设区的市征收,驻县(区、市)的中央、省属单位由县征收。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负责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纳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违章处罚等。
地税部门负责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外省市驻鲁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的收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
安排一名一级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各类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应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比例数—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人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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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春亭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
第三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
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民政、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残疾人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
任何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1名一级盲人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应报单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和特长,给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八条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级、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第九条用人单位除被撤销、停产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以外,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对已安排下岗和失业的,应按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积极组织下岗和失业残疾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为其重新上岗或者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条建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制度。
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在每年第1季度内,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名册,并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统计报表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制发。
第十一条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驻济的省属及其以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设区的市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收缴总额5%的比例上缴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数额、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确有困难的,须凭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免。
第十五条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滞纳金额5‰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用于下列事项: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及其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条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6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