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
阐述行政救济的概念
阐述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活动中产生的异议或者危害,及时准确的采取救济措施,以恢复当事人权利,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与利益的一种行政行为. 如民事上受侵害的普通公民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救济,以解决自己受侵害的问题。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救济程序和行政救济措施两个方面。
行政救济程序是指当普通公民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救济时的步骤,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行政机关应就其受理的申请人及其关系的查明处理;二是申请人传达和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三是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四是行政机关应审查和确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五是行政机关应按照规定给予申请人作出书面沟通答复,明确依据、结果和处理措施;六是行政机关应按照规定做出救济决定;七是普通公民以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上诉;八是行政机关应根据上诉处理结果作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决定。
行政救济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应根据申请人申请要求采取的措施,包括改变或者撤销原有行政行为、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等,根据实际情况而有不同的分类。
一般来说,行政救济措施可以分为直接救济措施和间接救济措施两类:直接救济措施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直接抵御行政活动中产生的侵害,如改变或者撤销原有行政行为;间接救济措施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坚决抵制行政活动中产生的侵害,如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等。
行政救济是按照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救济权利,B维护当事人正当的权利与利益的一种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发布的行政命令,侵害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向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的概念
1.行政救济的概念:是指为受到国家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制度。
2.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3.行政概念的特征(5):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时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一种依法申请而产生的行为;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5)合法原则(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公正原则(1行政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来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实施,审查被申请人用于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为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对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定性是否符合规则……3行政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行政复议自由量裁);公开原则(行政复议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敦促行政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便民原则(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为当事人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5.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的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2内容:1,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行使一次行政复议的申请权。
2,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个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个行政复议决定3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多级行政复议的,才能构成一级行政复议制度的例外)6.书面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举例说明)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举例说明)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举例说明)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信访,由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的信访部门反映问题;二是行政复议复核,通过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式确定原行政行为的有效性;三是行政诉讼,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是两种,就是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1)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在我国,这里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实现。
如某人对于某区公安局的处罚不认可,认为其行为是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向其上一级的机关提出复议,如向汕头市公安局或者区*** 提出,由其来审查相关的决定的是否合法。
(2)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作为法院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作为行政主体的行为,审查过程中只是审查涉及到行政违法行为的部分,作为法院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当然,这里也有例外,就是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这里就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
最后可以直接判决变更。
具体如同现在比较常见的民告官的官司,如你对于区公安局这样的官,他们具体的处罚行政行为不服从,就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寻求区法院法院的帮助,让其对于进行救济,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机关依法行政。
(3)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害时,受害者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
如被公安局违法拘留,被拘留者可以要求实施该行为的公安局予以国家赔偿所以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作为当事人如何寻求行政救济,主要两种手段,一种就是向法院打官司,就是司法机关救济,另一种手段称之为行政机关救济,主要是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为主。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法一、引言行政救济法是一种机制,旨在保护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益平衡。
它允许个人或者组织向相关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以争取对不合理或者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或者修正。
本文档将对行政救济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释。
二、行政救济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1. 行政救济法的定义行政救济法是指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诉讼机关提起申诉或者诉讼的法律制度。
2. 行政救济法的原则行政救济法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追溯原则、快捷高效原则、协调一致原则等。
三、行政救济的途径与程序1. 行政救济的途径行政救济的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主要方式。
行政复议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行政诉讼则是向行政诉讼机关提起诉讼。
2.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立案审查、事实调查、听证审理、作出决定等步骤。
3. 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行政诉讼的可行性审查、起诉文书的递交、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
四、行政救济的对象和范围1. 行政救济的对象行政救济的对象包括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而行政决定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时作出的决策。
2. 行政救济的范围行政救济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作为以及行政决定违法等方面。
五、行政救济的效力与救济方式选择1. 行政救济的效力行政救济的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进一步保护个人或者组织的权益。
2. 救济方式的选择救济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包括是否行政复议的范围内、是否诉讼时效、诉讼的费用等因素的考虑。
六、行政救济的衔接与协调机制1. 行政救济的衔接机制行政救济的衔接机制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救济案件的督导和监督,确保行政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行政救济的协调机制行政救济的协调机制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诉讼机关之间的配合与配合,确保行政救济的高效进行。
第八章、行政的救济
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 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 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 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 ,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 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 案没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D乙市B区人民法院
的争议,当事人既可以复议、又可以诉讼,还可 以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 (二)例外1: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争议、法 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必须先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例如:
3
1、纳税问题本身争议(是否纳税、谁纳税、纳
多少、如何纳税),需要复议前置,但税收征管 中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复议与 诉讼自由选择; 2、行政确权侵犯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 利; 3、反垄断法中的禁止经营者集案范围
一、受案标准: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属于受案范围的:
1、调解行为
2、行政指导行为 3、重复处理行为 4、纯粹执行性的行为 5、程序性、阶段性的行为 6、抽象行政行为
7、国家行为:中央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 、外交、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具有 高度的政治性,不适合由法院来判断其行为的正当性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8、刑事侦查行为:公安、国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 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在 我国,对犯罪活动的侦查被定为为司法职权。 9、起诉不作为原则上以提出过请求为前提,但特殊情 况下行政机关负有主动作为义务的除外。
5
(三)例外二:对于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 一旦经过复议,即不能再提起诉讼: 1.对于省部级单位行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若复议, 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后仍不服,可起诉,也可以申请国 务院裁决(相当于二次复议),国务院裁决是终局 2.出入境处罚决定:中国公民对拘留不服的,或者外国 人对罚款或拘留处罚不服可以起诉,也可以复议, 3. 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自己勘定、调整行 政区划的决定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针对自然资源所有 权或使用权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
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
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
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第八章 行政救济
社会对次问题的反映
法律中应该设置精神赔偿, 法律中应该设置精神赔偿, 并且应大幅度提高赔偿金额。 并且应大幅度提高赔偿金额。 一个人被羁押几个月甚至几 年,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与在 超市被搜身是不一样的。 超市被搜身是不一样的。” 国家应设立国家赔偿基金, 国家应设立国家赔偿基金, 实行滚动式资金积累, 实行滚动式资金积累,让国 家赔偿在资金上有保障。 家赔偿在资金上有保障。
麻旦旦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是处女。 麻旦旦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是处女。 2月9日,咸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康柳 毅等人带麻旦旦再次做了处检, 毅等人带麻旦旦再次做了处检,证明麻 旦旦仍是处女之身后, 旦旦仍是处女之身后,咸阳市公安局撤 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此后麻 旦旦将泾阳县、 旦旦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起诉 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500万元。 500万元 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500万元。 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庭一审判决 日咸阳市秦都区法庭一审判决, 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庭一审判决,麻 旦旦仅获赔74.66 74.66元 麻旦旦不服, 旦旦仅获赔74.66元。麻旦旦不服,坚持 上诉。 上诉。
四、行政赔偿请求人
受害人; 受害人; 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它组织
五、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委托机关为赔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撤销后的责任承担 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六、行政赔偿的程序
单独提起 一并提起
七、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 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
7月18日,该案二审开庭,12月11日,咸 18日 该案二审开庭,12月11日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庭 经过审理判令, 经过审理判令,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 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 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 加上医疗费、交通费、 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 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 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 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
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1.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2.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①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②共同点:•法律位阶相同,为我国基本法•制定制度目的相同(维权与监督)•程序启动方式相同(不告不理)•为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基本原则(合法、公开、公正)③不同点: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特征及其审查范围不同(准司法及合理性审查)・申请形式和审理方式不同•受案范围不一致(人身权财产权为限、具体行为)•审查依据和是否适用调解规定不同(除行政赔偿外不适用)-是否收取案件受理费-审级规制和法律效力不同-提起时间和审理期限不同3简述行政诉讼。
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4简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诉讼目的•提起诉讼主体(双方、反诉)•举证责任•适用法律5简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宪法的要求•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6简述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提供社会公正功能7简述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由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受理•设置权限争议法院解决两法院的冲突•适用由行政法院判例所确定的原则为基本原则•三审终审原则♦除此之外,设立多个专门法庭8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历程。
•中国成立前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中国成立后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萌芽:(1949-1958)《中政协共同纲领》(1949-12-20)《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1949-5)宪法第7条空白:(1958-1979)建立和发展阶段:(1979-今)1989年7届2次大会通过诉讼法,90年10月1日施行9简述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错误决定或违法行为提起申诉或请求重新评估的权利和程序。
它是一种行政法律机制,旨在保护公民、组织在与行政机关的互动中享受合法权益和获得公平待遇。
行政救济具有以下特点和概念:
1. 申诉权:行政救济是公民和组织享有的法律权利,用于解决他们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和不当行为。
2. 监督功能:行政救济体系的存在能促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并防止滥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3. 纠正错误:行政救济的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或不当行为,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4. 程序性保障:行政救济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法定程序等保障,以保证公正、透明和合法的处理。
5. 独立性和中立性:行政救济机构应该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以便能够独立地评估和裁决行政争议。
行政救济的目的是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行政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和机构可能各有差异,但其核心的理念是为了保障公民和组织的权益和法治原则。
行政法之行政救济篇
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有权对行政救济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公正。
04
行政救济的案例分析
行政复议案例
01
02
03
04
案例一
张某诉某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 定案
案例二
李某诉某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案
案例三
王某诉某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决 定案
案例四
赵某诉某县教育局行政复议决 定案
行政诉讼案例
增加行政救济的透明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 2
公开行政救济过程
通过公开听证、公示等途径,增加行政救济过程 的透明度,让公众了解行政救济的进展和结果。
建立信息披露机制
及时披露行政救济相关信息,包括行政机关的处 理意见、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报告等,增加透明度。
3
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行政救济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 建议,促进行政救济的公正、效率和透明度。
行政救济的效率问题
行政救济的效率问题也是实践 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由于 行政机关处理案件的程序复杂 、时间长,导致救济效率低下
。
为提高行政救济的效率,需要 简化行政救济程序,减少不必
要的环节和流程。
建立行政救济的快速处理机制 ,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可以 通过简易程序加速处理。
加强行政救济机构的人员配备 和设施建设,提高其处理案件 的能力和效率。
证据、程序和法律等方面。
调查取证
02
行政机关有权进行调查、询问、勘验等取证活动,当事人应当
配合。
决定程序
03
行政机关应当在审查完毕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撤销、
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决定。
执行与监督
行政救济制度的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制度的名词解释行政救济制度是一种由政府机构提供的法律手段,旨在保护公民、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纠正或补救行政机关的错误或不当行为。
这一制度基于对公正和公平的追求,为公民提供了追诉行政机关不当行为的途径,同时也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
行政救济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机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救济制度的核心是政府机构设立的行政救济机构,其职责是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行为不当的投诉、申诉和请求救济。
行政救济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于投诉进行调查、调解、裁决或推动行政机关进行重新审查,以确保被投诉方合法行动的公正性和适法性。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行政救济机构的名称和设置方式有所不同。
例如,在中国大陆,行政救济机构通常称为“行政复议机关”,分为二级和三级复议机关,分别由省级和市级政府设立。
这些行政复议机关以其独立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而受到广泛认可,成为公民维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行政救济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在行政行为中常常遭遇不公平待遇、不当限制或滥用行权等问题,通过行政救济机构可以及时寻求公正的解决办法。
行政救济机构在处理投诉时,会对所投诉行为进行调查、证据核实和法律判断,以确保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
此外,行政救济制度还促进了政府机构的法治建设。
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存在一定的官僚主义和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某些不当行为。
行政救济机构的存在以及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和复核,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公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救济机构的裁决和决定也为行政机关提供了一种规范和约束,使其在行政行为中更加谨慎和遵守规定。
在行政救济制度中,诉求受理、调查核实、救济决定等环节的具体程序规定和标准往往因国家法律和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但不论形式如何,行政救济制度都要求公正、透明和负责任的态度。
公众对行政救济机构的信任和满意度直接关系到行政救济制度的有效性。
什么是行政救济(2024)
引言概述:行政救济是指在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争议时,通过特定程序和途径,通过国家机关或者行政组织来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的一种方式。
行政救济是行使行政监察、行政裁定等权力的一种方式,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救济的概念、分类、实施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行政救济的概念1.行政救济的定义2.行政救济的特点3.行政救济的目的二、行政救济的分类1.行政救济的主体分类a.行政机关救济b.行政复议救济c.行政诉讼救济2.行政救济的程序分类a.行政复议救济程序b.行政诉讼救济程序三、行政救济的实施程序1.行政救济的适用条件a.救济请求的主体b.救济请求的客体c.救济请求的事项2.行政救济的办理程序a.救济请求的提出与受理b.救济请求的调查与审理c.救济决定的作出与送达四、相关法律法规1.行政救济的法律基础2.国内相关法律法规a.行政复议法b.行政诉讼法c.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五、行政救济的影响1.行政救济的社会意义a.维护公民合法权益b.促进行政效能2.行政救济的局限性a.救济程序复杂b.救济决定的效力限制3.行政救济的完善方向a.简化救济程序b.提高救济决定的效力总结:行政救济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对行政救济的概念、分类、实施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影响进行了详细阐述。
行政救济既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又能促进行政效能的提升,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为了改善行政救济制度的不足,需要简化救济程序,提高救济决定的效力,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四章 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第一节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生活中的救济(物质帮助)法律上的救济(制度)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三项内容)法治原则有权力必有救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越权无效—行政法律责任职权范围内的侵权—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行政救济行政救济的本质行政主体—制约之法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之法一、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是国家为了排除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而采取的事后补救手段或措施的总称。
(1)事后补救手段;(2)各种补救手段总称(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机制:①事先控制——权力设置;②事中控制——程序规范;③事后控制——行政、司法救济2、特征P166(1)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基础(2)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同(3)目的在于补救行政相对人(二)功能1、排除不法侵害,恢复和弥补受损合法权益2、监督制约行政行为的运行,促进和保护行政权力的实现3、调整公私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三)行政救济途径P1671、学理上的分类(1)以给予救济的机关系统为标准:①立法救济②行政救济③司法救济(2)以行政救济途径的性质和范围为标准:①行政内的救济——行政复议、监察救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后两者只是手段,不是途径)②行政外的救济——诉讼救济2、我国的行政救济途径P169(1)监察救济——行政相对人申诉(2)立法救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3)行政复议——行政内救济(4)诉讼救济二、行政复议(一)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P171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2、特征(1)行政复议是行政性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是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
(2)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行为,体现行政的层级监督且监督范围广泛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以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第四编第一、二章行政救济概述(行政复议)
• 某县公安局在某乡的派出所对张 某做出拘留10日的决定,张某不 服,应以谁为被申请人复议?若 该派出所做出罚款700元决定, 应以谁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 案例点击
1980年,黄某将其自建房屋借于其岳父尹某一家 居住。1990年尹某以黄某名义仿造了产权转让的 合同等系列材料,并向房产局申请办理了该房屋 的产权登记。黄某获知此事后多次向房产局反映, 但未能得到解决。2001年7月23日,黄某提起行政 复议申请,要求确认房产局作出的产权登记行为 违法,并撤销该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 黄某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法》 规定的时效,裁定不予受理。但黄某称他于2001 年6月27日,到房产局反映问题时才知道可以申请 行政复议,应当没有超过期限。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当事人
行政复议的当事人
案例点击
赵某原为某市一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工,1999年3月 26日被聘到该公司企管部工作,工资标准2500元 /月,试用期为3个月,期间工资按80%执行。试 用期满后,公司将其调入综合管理部工作。1999 年9月,公司鉴于其本人工作表现,决定予以辞退。 赵某以该公司未按2500元/月的工资标准发放和 未给其办理社保为由,向市劳动局投诉,要求对 公司予以查处,保护其本人合法权益。市劳动局 调查后,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同时责成妥善处 理赵某反映的有关情况。申请人认为市劳动局对 公司处罚过轻,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是? • 某市交通局发布了排气量1升以下汽车不予 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张某汽车不予上 牌照 • 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草莓的行 为 • 房地产管理部门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 的补偿数额进行裁决的行为 • 民政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 的行为
第八章 行政救济
案例介绍: 滨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市化妆品市场进行 联合检查过程中,认为三A商场销售的某名牌化妆品是以假充真, 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署名对该商场做出罚款、销毁 剩余伪劣化妆品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价值7万元的化妆品予以 销毁。三A商场不服,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即向 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 协会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过程中,三A商场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要求赔偿因销毁化妆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受诉法院认为,行政赔偿 诉讼应当和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遂裁定对三A商场的行政赔偿 诉讼不予受理。 问题:受诉法院对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案]受诉法院对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 正确。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理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 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 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因此,在本案中三A商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 向受诉法院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受诉法院应予受理,本题中 受诉法院对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是不正确的。
四、行政救济的历史发展 1、产生背景 2、发展进程(初步形成、全面发展) 3、发展趋势 救济类型多样 救济依据法典化 救济范围扩大化 救济标准合理化
第二节 行政赔偿
一、涵义及特征 要件: 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引起 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 现实直接损害 国家责任性质 责任确认及范围法定性(国家赔偿法)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失责任 违法责任
分析要点: 本案民警吴某是某市某港公安局复兴派出所当晚的值班民警, 其在所属辖区内巡逻警戒。而该码头按规定当晚无卸货任务,装卸 公司也无人值班。吴某在值班时发现民船应当查询其卸货手续,是 履行港口执勤民警的职责。而此时未佩带工纠队的标志邹某出面干 涉,吴某要求出示证件,并说清收取管理费的问题,这是基于吴某 要弄清批准卸货的原因,邹某应积极配合,但邹某却不从,这在一 定程度上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而何某是当晚服务总值班人, 接到吴某的报告后理应予以协助处理突发情况,这也属于职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 十八条规定“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 予行政处分; 吴某、何某的行为是违法的职务行为,而某市某区公安分局 与吴某、何某之间是相隶属的关系,所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定 性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正确。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救济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其他国家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救济适用本法。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申请或其他方式,要求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救济实行分类管理。
行政救济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
第二章行政复议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该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行政复议分为内部复议和层级复议两种类型。
第六条内部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就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的活动。
内部复议应当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申请人和相关方的意见和陈述。
第七条层级复议是指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的活动。
上级行政机关在复议时,可以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确认、撤销或者指示修改等处理。
第八条行政复议应当依法办理,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行政诉讼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行政诉讼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书。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案件分为原审和上诉两个阶段。
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事实和法律,公正处理行政争议,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行政复议申请表格附件二: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附件三: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申请或其他方式,要求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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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诉讼是指有关调整——和——及其他诉讼——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 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和——。 6在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途径有() A由国家权力机关解决 B向法院起诉或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反映来解决 C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来解决 D向法院起诉
肯定列入的案件
否定列入的案件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不作为 行政给付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行政裁决 行政奖励 行政检查 行政合同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确认 公平竞争权案件 涉及WTO行政案件 通过个案批复所明确的案件
国家行为 刑事侦查行为 行政调解 行政指导 重复处理行为 阶段性行政行为 部分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复议参加人之复议被申请人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是共同被申请人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为,该组织是被申 请人 • 派出机关的行为,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 • 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为 不服,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 作出行为的机关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 机关是被申请人
19以下属于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是() A不适用调解原则 B合议制度 C被告负举证责任 D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 20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有() A民间团体救济 B行政机关救济 C民政救济 D司法机关救济 21行政复议决定包括() A决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B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C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D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22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 农房准建证后,在已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所在地为 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违法占地,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 向县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 须拆房,应由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 乡政府批准,乡政府已对直接责任人作了处分,拆房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 问: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法院如果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要求具备什么条件? 法院若维持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理由是什么?
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凡是未经 复议而直接起诉的;经过复议,但复议机 关维持原决定的。
• 特殊地域管辖:因不动产诉讼的,由不动 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 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 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
• 经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 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是以处理行政争议为对象的行为: 它不解决民事争议和其他争议 • 是一种依相对方申请的被动行为 • 行政复议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有着严 格的程序
行政复议参加人之复议申请人
• 复议申请人:行政管理相对方;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人,仅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系不能成为申请人。 • 代理: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 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 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有 权申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 的可以申请。 • 行政处罚中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
10行政诉讼制度是由()来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 A国家行政机关 B国家权力机关 C国家检察机关 D国家司法机关
11李某到山林中捉兔子,被某县林业局所设立的护林防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截住, 工作人员发现其无证入山,对其罚款10元。李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 A县政府 B县林业局 C护林防火站 D李某 (2)火站 D李某 (3)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A县政府 B县林业局 C护林防火站 D李某 (4)本案中的护林防火检查站属于派出机关吗?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什么? 12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市某区工商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某、钱某负责调查 处理。王与钱在调查取证确定该公司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 的行政处罚。工商局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某 区工商分局于5日后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会上,公司代表 提出本案涉及商业秘密,要求不公开进行,主持人王某不予理睬。听证会上,听证 主持人王某当场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决定,并向电子公司收取了50元 听证费用。问:从程序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行政复议的管辖
• 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 的权限和分工,确定管辖,要考虑方便当 事人行使申诉权,也要有利于上级行政机 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还要考虑各行 政机关承担复议工作量的均衡。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
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部门
该部门的本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垂直 领导的行政机关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政府
行政复议的范围
•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主体作出的影 响其权益的决定。 •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 提出对该依据进行审查申请 此外,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民事纠纷的调 解;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追偿
• 国家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 失的公务员、受托组织承担部分或全部赔 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 追偿与国家赔偿制度是相关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在我国指法院在多方主体的参与下, 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并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解决的是何种行政争议可以 纳入司法审查的问题。判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键中的关键在于判断一项行政活动是否属于具 体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具体行政行为, 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反之就不属于。 我 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采取的是“概 括性的规定-肯定性规定-否定性规定”的模式
一审判决
维持判决 撤销判决: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 销、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 限期履行判决 变更判决 确认判决 维持判决 依法改判 执行原判决 重新审理 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错误的,可分不同情况处理 再审裁判的效力取决于再审法院按哪一 种程序审理,如按一审程序则可以上诉, 如按二审程序审理则为终审裁判,不得 上诉
地方政府
派出机关 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授权组织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设立该派出机构部门或该部门所在政府 管理该组织的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 部门 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共同上一级政府指定的 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 关 也可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申请, 县级政府应按相应规定移送管辖
14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 争执,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的营业 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 公安局予以赔偿。 问: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所涉及到的身份是个人身份还是公务身份? 县公安局应该不应该赔偿李某损失?为什么? 李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5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 16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 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A判决、裁定暂时停止执行 B但判决、裁定必须停止执行 C判决、裁定中止执行 D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17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享有管辖权的是() A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 B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协商确定 C最先立案的法院 D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的其中的一个法院 18第一审程序是法院对案件进行的实效审理,依照的权限应是() A级别管辖 B地域管辖 C法定管辖 D特殊管辖
二审判决
再审判决
1案例 2008年9月,B省某市某区某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某镇 37号文《某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焚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 施秸秆还田。秋作物焚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谁罚,谁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 或焚烧1亩以下对该农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文件说,对确因养殖 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焚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焚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300元。 问题:1 《某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焚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 行政行为? 2 《某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焚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 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2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 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审理的办法。
概括性受案标准
• 职权标准:基于行政权的行使引发的争议才可能进入行政 诉讼 • 行为标准:要求进入诉讼的争议是由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 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争议,不受理对其合理性 (或适当性)的争议。其中最关键的判断被诉的行为是否 为具体行政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最核心的概念之一,对确定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决定意义,其特征:处分性、特 定性、单方性和外部性 • 结果标准:要求只有在当事人“认为” 行政行为侵害其 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方能受理。这里讲的只是当事人认为的 主张的,未必是实际发生的。
共同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