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1-8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目录案情简介1.赵某故意杀人案2008年3月15号下午2点多钟,上海铁路公安处某派出所民警倪某接到了保安打来的一个紧急电话,说在京沪铁路线江苏苏州至昆山段1391+300处,绿化带边上发现了一个东西,像是人头又像是狗头。
倪某迅速赶到了事发地段,同时将案情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一个由刑事技术专家组成的现场勘查小组迅速从上海出发,其中包括刑侦专家张欣——我国首席模拟画像专家。
当天下午5点多钟,刑事技术人员赶到了事发路段,刑事技术人员首先确认灌木丛中发现的是一颗人的头颅,有头发没有五官,毁容比较严重。
刑事技术人员发现,现场铁路两侧有1米多高的隔离网,下行线外侧是一片鱼塘、上行线外侧则是一片茂密的树丛。
通过对现场周边的痕迹分析,警方首先排除了铁路交通事故的可能性,确认这是一起凶杀案。
刑事技术人员仔细研究现场周边的每一处细节,而张欣也在一旁仔细地观察,并不时用随身携带的数码照相机进行拍照。
此时,天色开始渐渐昏暗下来,刑事技术人员开始扩大搜索范围,他们借助现场勘查灯继续在铁道线两侧搜索,很快在灌木丛中发现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30厘米宽,50厘米长,质地较好,距中心现场五六米。
警方结束了第一天的现场勘查,回到了昆山火车站派出所,案情分析会连夜召开。
会议一直进行到次日天明,专案组决定兵分三路,一路由沙某带领刑事技术人员继续对现场周边进行更加细致的勘查,另一路带着相关检材返回上海进行化验。
经化验,黑色塑料袋与被害人没有任何关联。
张欣则开始着手对被害人的容貌进行复原。
就在张欣着手准备进行容貌复原的同时,刑事技术人员已经开始第二次对现场进行勘查,力争发现更多的痕迹物证来解开疑惑:这个头颅是以何种方法进入到这个铁路线里面来的?从防护网的高度以及发现头颅的位置判断,首先排除了从防护网外侧抛进来的可能性。
头颅的来源只有一种可能,很可能是从飞驰的列车上抛下来的。
而京沪线是一条复线铁路,分为开往北京方向的上行线和开往相反方向的下行线,头颅究竟是从那条铁路线上被抛下来的呢?刑事技术人员仔细地寻找痕迹物证,他们把搜寻的重点放在了下行线的铁轨上。
法律案例分析问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市人。
2019年10月,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侦查,李某于2019年8月间,先后在市区两家商场内,采用撬锁、翻窗入室等手段,盗走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李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3.对李某的刑罚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采用撬锁、翻窗入室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李某供述,其作案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财物,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
其次,李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李某在作案过程中,采取撬锁、翻窗入室等手段,避免被被害人发现,符合秘密窃取的犯罪手段。
最后,李某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李某共盗取现金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李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投案。
李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表明其有悔罪表现。
其次,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经过,没有隐瞒或虚构事实。
综上所述,李某具备自首情节。
(三)对李某的刑罚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各章案例讲解题目(3篇)
第1篇一、总则篇1. 案例一:某公司因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该案的审理程序和结果。
2. 案例二:张某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房屋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3. 案例三:某村村民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侦查阶段,李某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职责。
二、物权篇4. 案例一: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未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王某入住后不久,房屋发生坍塌,导致王某及其家人受伤。
王某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5. 案例二:张某将一块土地出租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在租赁期间,张某将土地抵押给银行。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张某和李某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篇6.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7. 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购买一套住宅,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支付了定金20万元。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开发商以购房者不符合购房条件为由拒绝办理。
购房者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购房者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第七章: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综合)
第七章: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综合)第七章:刑法学——案例分析题【案例一1】被告人甲某,男,25岁,系 A 国公民。
被害人乙某, 系 B 国公民。
被告人甲某与被害人乙某均为我国某大学 1998 级留学生,两人同住一室。
1999 年 10月15 日晚,两人因生活中的琐事发生争吵以致斗殴。
在扭打中, 被告人甲某随手操起一把水果刀朝被害人乙某腹部刺了一刀,刺破肝脏。
被害人乙某经抢救无效, 于当晚死亡。
[问题]本案的被告人甲某系 A 国人,被害人乙某系 B 国人,而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本案应适用哪国刑法?【案例-2】大学生甲某 ,在校园里用鸟枪打鸟 ,事先没有验枪 ,自认为枪膛里没有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扳机 ,结果将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问题]对此, 甲某实施行为时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 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负何种刑事责 ?【案例-3】某搬运站板车工人江某身强力壮,技术熟练,从未出过事故。
有一次换了一辆新板车,未加刹车装置,他就用新板车运铁块去货场。
当下坡时,同行拉车的人怕他出事故,要帮他拉车。
他说了声“没问题”, 就单独驾车下坡。
终因车重路滑失去控制,将一行人撞倒,扎断双腿。
[问题]对于这个被扎断双腿的伤害行为,某甲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 某甲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案例-4】甲某在一天深夜, 到离村 5 里外的松林中砍伐松树。
他砍树的声音被一个过路的人听到, 此人因月色昏暗, 看不到砍树的人, 便寻声走去。
当他走到离树两丈多远时, 松树刚刚被砍断, 此人被倒下的松树砸中头部, 当即死亡。
[问题]对于此人的死亡, 某甲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 某甲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案例5-6-7“正当防卫”案例【案例-5】一天,范某抓住曾经在其承包的果园内偷拖拉机用汽油的邓某,范某伙同其所雇的工人刘某,将邓某反绑在果园内的一棵树上,用皮带连续抽打将近3个小时,致使邓某多次昏迷不醒。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例1】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①甲、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
②甲以作为方式,乙以不作为方式(母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法上构成共同杀人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例2】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①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任。
②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
③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①甲、乙、丙须对丁的人身伤害、丁的房屋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②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
【例4】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
①共谋后,仅仅未实施分配给自己的任务,仍为共同侵权人。
②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理上的因果关系”(近期刑法学上的概念)。
【例5】(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①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刑法分则案例
刑法分则案例一、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被告人郭兴春,男,三十九岁,一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九年文化,系丹东铁路机务段劳动服务公司工人,住丹东市振兴区桃铁小区三十三号楼,一九八二年六月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因放火被刑事拘留,同年四月十三日被依法逮捕,同年六月八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平,系丹东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以被告郭兴春犯有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庆懿、王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兴春及其辩护人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郭兴春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二十二日许在外喝酒回家后与其妻发生争吵,并把灶房内的汽油用纸点着引起火灾。
将自家饭店内的冰箱、电视机、音箱等物品烧毁。
被告人郭兴春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
鉴于被告人郭兴春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兴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兴春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请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兴春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二十二时许,在朋友家中喝完酒回到振兴区桃源街“半导体器件总厂”墙外自家开的“锅贴骨头馆”。
为被告人喝酒夫妻发生争执,随之被告人郭兴春将灶房内瓶装汽油用纸点燃,引起火灾,将冰箱、电视机、音箱等物品烧毁。
后丹东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及时赶到将店内的两个液化气罐抢出,将火扑灭,案发后,被告人郭兴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证人郭凤艳,陈强,曹吉光,周立平,王有才的证言证实,且有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区公安分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说明,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区公安分局帽盔山派出所情况说明等书证附卷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亦供认,足资认定无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兴春目无国法,明知自家饭店与其它房屋相邻且附近又有液化气罐兑换点,而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刑罚。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一、河南赵作海案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案件发生重大变化。
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听取了商丘中院关于赵作海案件情况汇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审判委员会, 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错案。
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13日上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宣告无罪释放的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人民币65万元。
至此,因“故意杀人罪”而冤狱11年的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案终结。
案件评析: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普通人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案例日益增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普通人的视角,解读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
二、案例一:大学生小张因盗窃被判刑1.案情简介小张,某大学二年级学生,因家境贫寒,生活困难,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一天,小张在校园内盗窃了一部手机,价值5000元。
案发后,小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法律解读(1)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小张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案例分析(1)法律制裁了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2)警示教育:案例提醒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珍惜学习机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杜绝违法犯罪行为。
三、案例二:孕妇小李因家暴被丈夫起诉离婚1.案情简介小李,怀孕五个月,因遭受丈夫长期家暴,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在律师的帮助下,小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小李与丈夫离婚。
2.法律解读(1)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案例分析(1)法律保护了妇女权益,维护了家庭和谐。
(2)警示教育:案例提醒我们,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应坚决予以抵制。
刑法辩论案例
刑法辩论案例1. 杀人案件中的正当防卫辩护在一起杀人案件中,被告人声称是因为受害人先动手打了他,他才进行了反击。
辩护律师认为这是正当防卫,应该免于刑罚。
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免除了其刑罚。
2. 贪污案件中的无罪辩护一名公务员被控贪污公款,但辩护律师认为其行为并非贪污,而是因为工作需要使用公款,且使用的金额并不超过规定范围。
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
3. 强奸案件中的同意辩护在一起强奸案件中,被告人声称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
辩护律师认为这是同意行为,而非强奸。
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有罪,认为其未能证明受害人的同意。
4. 走私案件中的无罪辩护一名被控走私的被告人辩护称,其并不知道所运输的物品是违禁品,且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
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
5. 故意伤害案件中的防卫过当辩护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声称是因为受害人先动手打了他,他才进行了反击。
辩护律师认为这是防卫过当,应该减轻刑罚。
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条件,减轻了其刑罚。
6. 贩毒案件中的无罪辩护一名被控贩毒的被告人辩护称,其并不知道所贩卖的物品是毒品,且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
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
7. 抢劫案件中的自首辩护在一起抢劫案件中,被告人在作案后主动向警方自首,并交出了所得赃款。
辩护律师认为其行为表现出了悔罪态度,应该减轻刑罚。
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减轻了其刑罚。
8. 诈骗案件中的无罪辩护一名被控诈骗的被告人辩护称,其并不知道所从事的业务是非法的,且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
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
9. 故意杀人案件中的精神病辩护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病。
辩护律师认为其行为是在精神异常状态下所为,应该减轻刑罚。
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精神病辩护的条件,减轻了其刑罚。
10. 聚众斗殴案件中的自卫辩护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被告人声称是因为受害人先动手打了他,他才进行了反击。
法律观点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对于每个公民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观点,这些观点不仅对于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法律理论和实践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分享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观点。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原某公司财务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25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辩称其行为属于公司内部融资,不构成犯罪。
法律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作为公司财务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由于被告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2. 案例二:合同无效的认定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乙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律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甲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法院判决甲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刑法分论》案例分析1
《刑法分论》案例分析1案例一:货币犯罪的罪数认定:案情:2002年10月10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黄某单独或者伙同张某等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先后到多家银行开户申领了借记卡和活期存折,随后从汪某、何某处购得伪造的人民币。
黄某等人采用将假钞与真币剪切、拼接的方法进行“变造”后,使用借记卡将假钞存入银行的自动存取款机子中,再从自动取款机将真币取出,共计30万元。
问题:黄某等人的上述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案例二:案情:某日,甲盗窃了乙的借记卡与身份证,记下了借记卡的卡号后将借记卡偷偷放回原处。
次日,甲持乙的身份证并冒充乙向银行挂失,由于甲能够向银行工作人员准确提供借记卡的姓名、卡号和密码,银行工作人员信以为真。
但甲没有要求银行工作人员为其补办新的借记卡,而是让银行工作人员将乙借记卡中的7000元全部转入自己的另一借记卡。
问题:甲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案例三:案情:被告人高立国于2021年2月16日凌晨1时许,伙同他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用拉闸后将电缆线铰断的手段,窃得四铜芯电缆线约150米。
被盗电缆线是某汽车修理厂私自搭接的线路,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320元。
2021年2月26日凌晨2时许,高又采用同样手段窃得四铜芯电缆线160米。
被盗电缆线是某公司自行架设的线路,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840元。
分歧意见:对于高立国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立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立国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问题: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案例四:案情:2021年6月26日16时许,黄国新酒后从家中携带煤气罐和菜刀来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派出所院内,将携带的煤气罐阀门打开,并且将手中的打火机打着,声称要炸掉派出所,并与派出所的人一起死,后在高庄乡派出所民警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将其制服。
通报!8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通报!8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8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1. 案例一:违法建造拆除处罚案在某市区中心浮现了一座未经许可的违法建造。
城市规划部门在发现此问题后即将行动,对违法建造进行拆除,并对违法建造者进行行政处罚。
违法建造者因违反城市规划法规,被处以罚款并要求恢复原状。
2. 案例二:环境污染处罚案某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导致周边地区空气和水污染。
环境保护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和监测,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要求企业赔偿受影响群众,并进行环境管理。
3. 案例三:非法销售药品处罚案某药店在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袭击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后立即依法进行罚款以及暂停药店营业的行政处罚。
4. 案例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处罚案在某城市的元宵节庆祝活动中,有个别市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导致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公安部门在市场监管部门的配合下,对违规市民进行行政处罚,并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整顿。
5. 案例五:违法占用农田处罚案某企业违法占用农田用于工业用地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农业农村部门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后,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意见,并要求违规企业退还农田,恢复农业生产功能。
6. 案例六:违规广告发布处罚案某企业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涉嫌违反广告法规。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即将展开调查,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住手发布虚假广告。
7. 案例七:非法聚众赌博处罚案在某酒店内发现有人非法聚众赌博,涉及赌博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依法介入,展开调查,成功端掉赌博窝点,并对参预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8. 案例八:违规行驶处罚案某市区有司机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并超速行驶,引起交通事故。
交通管理部门对该司机进行调查,确认违规行为后,依法对司机进行行政处罚,并吊销其驾驶证。
附件:1. 《城市规划法》- 规定了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2. 《环境保护法》- 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刑法案例详细分析
案例一:用爆炸方法行凶是构成爆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案情:2000年5月,周玉门在村山场砍伐一棵松树,被村委会罚款200元,周玉门认为是村支书周三根有意整他,因而对周三根心存不满。
2003年4月5日,村支书周三根带领镇政府干部到周玉门家中搞计划生育,并将周玉门妻子张某强行抓去结扎。
即产生了报复的念头。
随后,周玉门在家中用原先采石剩下的六管炸药制成两个炸药包,于下午2时20分左右,窜至周三根家院内。
周玉门从窗外窥视周三根正在午睡,便将窗户玻璃砸碎,点燃用四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扔进周三根家院内。
周三根惊醒后,迅速从前厅跑进另一间卧室,叫醒正在熟睡的儿子,一起躲进屋内。
周玉门见未炸着周三根,又点燃了用两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从前厅窗户扔进房内,结果仍未炸着周三根。
后在群众的协助下,周三根将周玉门扭送公安派出所。
周玉门的两次爆炸,使周三根的家具等物遭到损坏,造成经济损失3500元答:周玉门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因为(1)周玉门的主观故意是要用爆炸的方法把被害人杀死,而不是要危害公共安全。
(2)周玉门爆炸的对象是特定的被害人,而不是指向不特定的多人。
(3)周玉门实施爆炸的结果,只是危及到被害人父子的生命,没有危及其他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
案例二:在繁忙路段上故意挤逼他车的行为构成何罪?●案情:2002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张宝新驾驶“斯太尔”大货车(车牌号:京AZ0450)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村南公路时,与同方向胡成刚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车牌号:皖S/90034)相刮蹭,后双方继续在通顺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期间,张宝新驾驶大货车故意挤、别胡成刚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致使胡驶入逆行,与对面行驶的王科军驾驶的“黄河”大货车(车牌号:京GA0286)相撞,致王车驶入逆行,与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郭连驾驶的面包车(京E31585)相撞,造成四辆车不同程度损坏,胡成刚车上的乘车人景成福当场死亡,胡成刚及其他乘车人受伤。
罪行法定原则的案例
罪行法定原则的案例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何为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同时限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适用。
下面将列举10个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案例。
1. 案例一:盗窃罪小明趁着夜色将他人家中的贵重物品盗窃,被发现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案例二:故意杀人罪张某与李某发生口角,情绪激动之下持刀将李某刺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 案例三:贩卖毒品罪小华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秘密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贩卖毒品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4. 案例四:强奸罪小红在公共场所将他人强行引诱到偏僻地方实施强奸行为,被警方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奸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5. 案例五:抢劫罪张三持刀抢劫他人财物,被警方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抢劫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6. 案例六:贪污罪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私自侵吞,被公司发现后报警。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贪污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7. 案例七:故意伤害罪李四与王五发生纠纷,出于故意将王五打伤,被警方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8. 案例八:走私罪小李利用其工作之便,将大量走私物品偷运出国,被海关查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走私罪的构成要件。
9. 案例九:诈骗罪小王利用虚假的身份和承诺骗取他人财物,被被害人报警。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近年来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法律热点案件层出不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一:张某非法集资案张某,原为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至2016年,张某虚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5亿元。
在案发前,张某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债务,剩余部分被公安机关查封。
分析: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罪,张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
启示:本案警示我们,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防范金融风险。
2.案例分析二:杨某、李某环境污染案杨某、李某为某化工企业股东,2015年至2017年,二人指使企业员工在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
经检测,该河流水质严重超标,严重污染了环境。
分析:本案涉及环境污染罪,杨某、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李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3.案例分析三:陈某网络诈骗案陈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被害人,以“投资理财”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
随后,陈某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投资,并承诺高额回报。
被害人投入资金后,陈某将资金挥霍一空,携款潜逃。
分析:本案涉及网络诈骗罪,陈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启示:本案提示我们,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4.案例分析四:刘某、王某故意伤害案刘某、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法律界人士判刑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王某因受贿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某在担任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案件事实王某,男,1955年出生,法学学士,曾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在担任院长期间,王某负责全市法院的审判工作,掌握着一定的权力。
以下是王某受贿的主要事实:1. 收受贿赂次数多、金额大:王某在担任院长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
据查,王某自2010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收受多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2.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王某在收受贿赂的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为受贿人提供帮助,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严重偏离事实和法律。
3. 索贿行为:王某在担任院长期间,还存在索贿行为。
如,在处理某起案件时,王某以案件需要“协调”为由,向当事人索要人民币10万元。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其次,王某在收受贿赂的同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后,王某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四、案例分析1. 受贿罪的危害性: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种,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在本案中,王某的受贿行为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严重偏离事实和法律,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2. 受贿罪的预防措施:为预防受贿罪的发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2)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3)加强对重点岗位和领域的监管,防止权力滥用;(4)加大对受贿罪的打击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妨害国(边)境管
【刑法学案例分析】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案例一:王某、张某、李某、周某等人组织成立某A公司,其中,王某、张某负责注册A公司、招揽偷渡人员,李某、周某负责为偷渡人员办理护照、签证等,负责编造出境事由,提供公司、偷渡者有关资料,以便办理签证时包装偷渡者身份。
2014年6月至2016年9月,四人伙同朴某等韩国人,单独或结伙作案。
先后以传教、旅游为名,通过办理商务、旅游签证,组织4次15人偷渡韩国务工,并向每名偷渡人员收取人民币2万元至3万元费用。
在偷渡过程中,王某强奸了一名偷渡人员。
1、以上涉案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具体构成什么罪?根据《刑法》318条的规定,王某、张某、李某、周某等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其中,李某、周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还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王某对一名偷渡人员实施了强奸行为,还构成强奸罪。
2、对以上涉案人员应如何处罚?王某、张某、李某、周某等人都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且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10人以上人数众多,符合法定刑升格,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由于王某实施了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法益,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强奸罪,应数罪并罚。
李某、周某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按法条规定,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潘某、张某准备以劳务输出为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经过3个月的筹划,为甲、乙、丙三人伪造了护照、签证等。
2015年6月8号,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发现并要求检查,潘某、张某为抗拒检查对公安人员实施了暴力,并试图逃跑,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1、潘某、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具体的犯罪形态是什么?潘某、张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奇葩刑法案例
奇葩刑法案例1. 日本的“绅士罪”在日本,一项名为“绅士罪”的刑法条款规定,禁止男性在公共场合吹鼻子。
违反该法律的男性可能面临罚款或监禁。
2. 法国的“飞镖罪”法国曾一度禁止在酒吧或公共场所使用飞镖。
违反这项法律的人可能被处以罚款或监禁。
3. 伊朗的“短裤罪”在伊朗,穿着短裤被认为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违反这项规定的人可能会被逮捕并受到严厉的惩罚。
4. 沙特阿拉伯的“吃鲜奶罪”在沙特阿拉伯,禁止在公共场所食用鲜奶或奶制品。
违反这项规定的人可能会面临罚款或监禁。
5. 泰国的“咀嚼口香糖罪”在泰国,长期以来一直禁止咀嚼口香糖。
违反这项规定的人可能会被罚款或监禁。
6. 新加坡的“禁止喂养鸽子罪”在新加坡,喂养鸽子被视为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违反这项规定的人可能会被罚款或监禁。
7. 印度的“不尊重国旗罪”在印度,对国旗不尊重被视为犯罪行为。
违反这项规定的人可能会面临罚款或监禁。
8. 澳大利亚的“未关车窗罪”在澳大利亚,离开汽车时未关闭车窗被视为违反交通规定。
违反这项规定的人可能会被罚款或扣留驾驶证。
9. 韩国的“夜间喧哗罪”在韩国,夜间喧哗被视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违反这项规定的人可能会被罚款或监禁。
10. 美国的“不合时尚罪”在美国的某些地方,不合时尚被视为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
违反这项规定的人可能会受到社会谴责或被开除。
这些奇葩的刑法案例展示了不同国家对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的严格规定。
虽然这些法律可能在当地有其历史和文化背景,但对于外来者来说,可能会感到非常奇怪和不可思议。
我们应该体谅每个国家的文化差异,尊重当地的法律和规定。
同时,这些案例也提醒我们,在制定刑法时,需要权衡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平衡,避免过度干预个人生活的行为。
刑法指导案例
刑法指导案例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
在司法实践中,刑法指导案例是对刑法规定进行具体解释和应用的重要依据,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民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刑法指导案例,来掏析刑法的具体应用和适用原则。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盗窃案例。
在该案例中,被告人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是指明知是他人所有的财物,而侵占为己有的行为。
在该案例中,被告人明知被盗财物是他人所有,而侵占为己有,因此构成盗窃罪。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刑法对盗窃行为的界定和刑罚的适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起故意伤害案例。
在该案例中,被告人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损害,而依然进行的行为。
在该案例中,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身体损害,但依然进行了伤害行为,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刑法对故意伤害行为的界定和刑罚的适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最后,我们来讨论一起贪污案例。
在该案例中,被告人因滥用职权贪污公款而被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公款的行为。
在该案例中,被告人利用职权之便,侵吞了公款,因此构成滥用职权贪污罪。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刑法对滥用职权贪污行为的界定和刑罚的适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综上所述,刑法指导案例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规定的具体适用和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参考。
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读者们能够对刑法指导案例有更深入的了解,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学(2)期末复习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我国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被告人李某客观上捏造了孙某犯罪的事实,并写信给公安局,要求对孙某进行追查,其行为已侵犯了孙某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李某主观上是出于直接故意,意图报复孙某,使孙某受刑事追究。
因而,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2、被告人王某构成强奸罪。
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违背张某意志,以胁迫的手段,使张某不敢抗拒,强行奸污张某的行为。
主观上又出自故意,即具有强行与张某发生性交的目的。
因而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虽然张事后没有告发王某,但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不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罪名,而是属于暴力犯罪,因而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王某在审查盗窃案时,主动交代了强奸犯罪的行为,属于自首犯(特别自首),依法可以对强奸罪这一犯罪行为作从宽处罚。
3、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刘某为了报复李某,在电影院这样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不仅造成李某死亡,而且造成周围观众受伤,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刘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依照爆炸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4、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未遂)罪。
张某先是出自故意,违背李某的意志,以暴力的方法,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
因而构成强奸罪。
张某在实施强奸行为后,唯恐罪行败露,出自杀人的故意而实施了杀害李某的行为:用双手掐李的颈部,又用铁锤朝李的头部猛击致其昏迷,而后驾车逃离,导致李某重残。
因而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张某因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未遂)罪而应实行数罪并罚。
5、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刘某客观上在路旁公然实施了抢夺李某手提包的行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符合抢夺罪的犯罪特征。
刘某先前实施了抢夺犯罪行为,而后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驾车向吕猛撞,致使吕某死亡。
根据刑法典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而刘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根据刑法典第263条的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应从重处罚。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6、温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李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温某利用其供销社商店出纳员这一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方法,将自己经管的公共财物-现金5000余元窃为已有,其贪污数额已达到法定的数额。
主观上是出自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温某身为镇供销社商店的出纳员,其身份符合法定的贪污罪特殊主体的要求。
因而,温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根据刑法典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本案中,李某劝诱温某窃取公款,并按温某的指使,伪造商店被盗现场,因而,李某已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7、被告人白某的行为是一般偷窃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以上的,否则不能按盗窃罪论处。
本案中,白某以劝架为名,偷窃他人手表,其主观上又出自故意。
但由于其偷窃的手表时值人民币80元左右,不符合上述法定的盗窃罪成立的数额标准,因而不构成盗窃罪,而只是一般偷窃行为,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加以处理。
8、胡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胡某虽然主观上出自故意,客观上非法收受了别人的财物,总值人民币4万余元,并以其父的名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但由于胡某利用的是其父亲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胡父并不知道胡某收受财物和向有关人员打招呼之事。
因而不构成受贿罪。
有关部门应责令胡某退回财物,并按适当程序,退回3人已分配的住房,同时可以给予胡某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