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百日安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晋建质字[2017]57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03.27【实施日期】2017.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质字〔2017〕5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晋中市规管局,阳泉市、晋城市规划局,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施工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的通知》(建质〔2017〕5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现将《山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山西省住房和住房城乡建设厅2017年3月27日山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的通知》,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紧紧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统筹推进,着力构建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住房建筑设计优秀案例图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住房建筑设计优秀案例图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2.19
•【字号】晋建村函〔2023〕873号
•【施行日期】2023.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住房建筑设
计优秀案例图集》的通知
晋建村函〔2023〕87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省农村建房工作,提高农房质量安全、改善农村居住条件,我厅组织编制了《山西省农村住房建筑设计优秀案例图集》,按地域特色、农村生活方式和气候特点编制三册图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积极主动公开图集,大力鼓励建房农民使用规范图纸,鼓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乡村建筑带头工匠学习研究图集,帮农民选用符合建房人要求的图纸,规范性建房,大力提高图集在农民中的知晓度,使用率。
附件:1.2023.11.20山西省农村住房建筑设计优秀案例图集(晋中、晋东、晋东南分册).pdf
2.20231212山西省农村住宅标准设计图集晋北分册(省院)修订.pdf
3.山西省农村住房建筑设计优秀案例图集(晋南、晋西分册).pdf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9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及建筑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建质字[2017]11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5.26
【实施日期】2017.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督查的通知
(晋建质字〔2017〕114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342号)要求,为做好迎接住建部督查工作,决定于6月份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主要检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和在建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检查学校、医院、商场等。
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二、督查方式
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督查。
每个市共抽查3个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其中市本级2个,县(市、区)1个。
三、督查时间
督查时间为2017年6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督查内容
(一)各地部署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情况。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2.31
•【字号】晋建攻坚字〔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建攻坚字〔2021〕1号
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全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全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坚”行动实施方
案.docx
山西省建设工程“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领导组
2021年12月31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建质函[2012]40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5.15【实施日期】2012.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质函[2012]40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大同市市政管委,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切实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根据省政府安委办有关要求,结合行业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切实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根据省政府安委办《关于组织推荐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晋安办发[2012]36号)要求,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大力开展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本质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奠定基础。
二、总体目标从2012年开始,省、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有关要求,依据《山西省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暂行)》,组织辖区内建筑企业大力开展建筑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晋建质字[2014]228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质字〔2014〕22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阳泉市、晋城市规划局,阳泉市、晋城市执法局,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施工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9月4日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9月30日山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质量责任,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水平持续提高,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通过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以下简称“两年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强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晋建质字[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晋建质字〔2014〕5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园林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山西建工集团,厅机关和直属各单位:为深刻汲取晋济高速公路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刻汲取“3.1”特别重大事故教训立即在全省范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发电〔2014〕1号)要求,现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4月1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刻汲取“3.1”特别重大事故教训立即在全省范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发电〔2014〕1号)要求,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订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为总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减少一般事故,防范较大以上事故,遏制和杜绝重特大事故,为我省转型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省厅成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组,统一领导全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研究解决大检查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晋建市字〔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20〕5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职能作用,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非必须监理项目自我管理。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其他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单位可通过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实行自我管理。
二、推行多种模式监理。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在监理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可不再委托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三、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实行自我管理的小型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由项目管理单位或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实施监理服务的项目,由监理服务实际实施单位承担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
四、强化监管服务。
依法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建办字[2006]394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6.10.19【实施日期】2006.10.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山西省建设系统重大隐患和等级事故举报制度》、《山西省建设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山西省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等10项安全生产制度的通知(2010修订)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晋建办字[2006]394号)机关各处室、厅直属机构:《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已经2006年9月30日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十月十九日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建设领域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简称事故与灾害)的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省建设厅接报、应急处置的迅速、高效、有序,根据建设部工作程序,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工作程序适用于由省建设厅处理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省建设厅应急机构分为应急管理机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三类。
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是山西省建设厅的应急管理机构,全面负责省建设厅的应急管理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建筑安全监督站)是省建设厅应急管理机构的办事机构,统筹指导、协调、督促并密切配合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职能处室(站、办)是省建设厅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所管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职责分工如下:城市建设管理处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排水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风景名胜区、公园、公共交通、城市桥梁、市政道路等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1.09•【字号】晋建建字[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建字[2009]18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建总公司、省路桥集团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提出的努力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部署,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我厅结合行业特点,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运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专项整治制定了《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二OO九年元月九日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深刻吸取2008年以来我省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全面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继续保持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政府对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分类整治,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进一步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在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掌握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数量以及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数量,根据情况进行分类整治,实现下列工作目标:1、对证照不全的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企业,一律停业整顿,整顿期满仍达不到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第991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第99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1.19•【字号】晋建市函[2014]991号•【施行日期】2014.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第991号)晋建市函[2014]99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管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671号)、《山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晋建质字[2014]228号)和《山西省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4]225号)要求,自2014年11月起,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进入实施检查阶段。
为做好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全面排查,完善项目台账,重点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各方责任主体的合同履约、质量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2015年2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的第一次全面排查工作。
各市要在每月7日前将排查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分别报我厅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处和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时积极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住建部督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山西洪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列为重点,对其在本市承建的其他在建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于2015年12月7日前,将这些企业的检查情况报我厅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从2014年11月起,我厅将对有投诉举报的工程项目、省厅督查问题项目较多、排查月报零报告的地市进行重点巡查、飞检,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相关责任主体及监管部门发现问题不查处、瞒报有关情况的,将严肃处理并曝光。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晋建村规字〔2023〕136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建村规字〔2023〕136号各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应急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山西省电影局2023年7月17日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产权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压实各方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一)严格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
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
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尽责管理,协助、配合政府组织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应急处置、隐患整治等活动,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347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34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晋建质函〔2018〕347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347号)晋建质函〔2018〕34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2018〕3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6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2018〕31号)要求,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监管、改革创新、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用两年时间,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确保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下降,切实提升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1.严格落实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宣传贯彻。
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严格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交底、实施、验收,加强全过程管控。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房地产市场检查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房地产市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晋建房函[2014]222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3.26【实施日期】2014.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房地产市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房函【2014】22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2014年全省房地产市场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3月26日2014年全省房地产市场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物业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建立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为目的,通过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检查活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交易、物业服务、房地产中介等方面的行为,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水平。
二、检查重点(一)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擅自改变规划的行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付使用或将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商品房交付使用或强制交房的行为;对购房人投诉的问题推卸责任、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行为;商品房交付后,不按照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等行为。
(二)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的行为;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代理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违规收取定(订)金、预收款的行为;在销售现场未公示有关证件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行为;未将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的行为;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全部房源及价格、未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行为;未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及未按规定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行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百镇建设”责任规划师把关制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百镇建设”责任规划师
把关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晋建村字[2011]29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8.10
【实施日期】2011.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百镇建设”责任规划师把关制的通知
(晋建村字[2011]29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晋中、忻州市规划局,有关规划设计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在全省开展百镇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双百”城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4号)要求,为保障规划实施,决定建立百镇建设责任规划师把关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工作机制,建立责任规划师制度
百镇建设的首要环节是规划,规划彰显城镇效益,铸就城镇品牌。
城镇规划好、实施好,建设水平高,辐射力就强,竞争优势就明显。
建立重点镇责任规划师全程把关制,实施规划师从“总体规划--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建筑单体设计”的整体把关,可以确
保规划理念。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知责、履责”活动的通知-晋建质函[2014]254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知责、履责”活动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知责、履责”活动的通知(晋建质函〔2014〕25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山西建工集团、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知责、履责”活动的通知》(晋安发〔2014〕2号)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安全生产“知责、履责”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知责、履责”活动,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明确政府部门相关领导和干部的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每名领导和每名员工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知责制度化、履责规范化”,实现“人人都有责任心,事事都有责任制、处处都要把责任落到实处”。
三、开展范围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全省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市政运营企业。
四、方法步骤(一)明确职责,形成文件(3月至4月)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分解本部门内部每一个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科室、承办人的安全监管职责,下发文件进行明确,确保责任落实到人,不留空档。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晋建村函〔2021〕1833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工作的通知晋建村函〔2021〕183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安排部署和住建部《关于加强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的通知》(建办村函〔2021〕484号)要求,切实提高农村自建房质量,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工作农村房屋安全事关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把农房安全常识宣传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抓好抓细抓实。
要结合《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贯彻落实,加强对农村自建房选址安全、结构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科普教育,不断提高农民群众建筑安全意识。
二、广泛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各市县要广泛宣传发放“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一张图,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作宣传材料、安全常识图集和安全事故警示视频等,向建房农户免费发放。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两委”作用,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党群服务中心,通过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栏张贴海报,指导所辖各乡镇因地制宜广泛深入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短视频等融媒体,通过多种宣传方式,扩大宣传范围和效果。
三、切实提高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工作实效各地要结合当前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因灾受损农房重建修缮、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等工作,深入推进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在房屋新建或改造中认真落实相关技术要求,确保房屋质量。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城镇老旧建筑安全排查规程》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城镇老旧建筑安
全排查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1.10
•【字号】晋建标字〔2019〕10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城镇老旧建筑安全排查
规程》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9〕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城镇老旧建筑安全排查规程》为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04/T376-2019,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0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督查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晋建质字〔2017〕114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督查的通知晋建质字〔2017〕11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342号)要求,为做好迎接住建部督查工作,决定于6月份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范围主要检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和在建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检查学校、医院、商场等。
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二、督查方式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督查。
每个市共抽查3个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其中市本级2个,县(市、区)1个。
三、督查时间督查时间为2017年6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督查内容(一)各地部署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情况。
(二)各地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查处情况等。
(三)预防建筑施工模架支撑和土方(隧道)开挖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专项行动和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排部署及进展情况。
(四)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情况,重点核查监督人员、经费保障,监督机构和人员考试、培训情况,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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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晋建质字[2012]28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8.16
【实施日期】2012.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方
案》的通知
(晋建质字〔2012〕28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园林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省外入晋施工企业:为进一步抓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2〕110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8月16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2〕110号)要求,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全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等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强化安全监管、隐患整治和事故预防,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的目标。
通过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停工整顿;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加强监管;对汛期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坚决防范因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实现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范围及重点内容
本次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运营、建筑施工企业(单位)、城市既有房屋使用及村镇房屋等。
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1.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及市政运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2.全国保障性住房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3.强化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情况。
4.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5.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
6.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是辖区内每个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责任“三落实”和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公示情况。
7.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情况。
8.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9.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
10.汛期除险加固、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落实情况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示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3.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职工培训、班组建设、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情况。
4.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5.汛期各项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6.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情况。
7.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8.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9.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10.安全文化建设系列活动开展情况。
11.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责任情况。
重点打击借用资质和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以及严重忽视安全生产、赶工期抢进度等非法违法行为。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1)深基坑工程:是否按照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