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应为之相——重读富勒司法理论
法理中的正当性和必然性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郭忠
法理中的正当性和必然性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郭忠法理即法的一般原理,它阐述的乃是法律实践的普遍性理由,并以此指导法律实践。
法律实践的理由又可分为两类:正当性理由和必然性理由。
正当性理由是来自目的层面的理由。
必然性理由来自手段层面的理由。
前者的方法是哲学的,后者的方法是科学的。
由于这两者的界分,从而产生了法律哲学和法律科学之分。
在西方历史上,法学便深深地打上了哲学的烙印。
在承袭希腊文化的罗马法学中,哲学便是法学的根源。
西塞罗认为,法学是从哲学最深层的秘密中推演出来的,它要探究的是真正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植根于自然而永恒不变的正义。
在罗马法学家那里,正义总是法律最根本的属性,正如塞尔苏斯所言: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因此,如何认识正义才是法学最根本的问题。
由此可见,西方早期法学家对法律实践之理由的论证不是科学的,而是哲学的,是对法律实践的正当性目的的论证。
在他们看来,法律的正当性目的不是人任意确定的,而是来自于万物之本原——自然,因此它是永恒的。
通过人的理性,就可以发现“法”这种永恒不变的特性。
理性确实有助于将法律实践之理由上升到普遍性层面。
在人们对法律进行主观价值判断的时候,可能出现多种不同的价值主张,而这种不同的价值主张如果都被认可的话,则是非理性的,是自相矛盾的。
理由要获得普遍认可,则需要达成统一,这种统一就需要理性出场。
理性就意味着和矛盾律不相违背,而矛盾律是哲学家们眼中的最为深层、最为基本的理性原则。
通过对立和统一的矛盾运动,对法律之理由的认识将上升到更普遍的高度,法律的正当性理由将在此获得更普遍的认同。
只有达成了这种认同,才能回答人们关于法律为什么有效的疑问。
然而,诞生于古希腊的科学精神的本质是求真。
真实的东西被认为是在流变的万物中始终不变的存在,靠人的感官无法认识,只有依靠人的理性才能认识感官经验背后的真实。
为了寻求这种真实,近代笛卡尔的理性主义认识论肯定了天赋观念的真理性、普遍性,然后通过演绎的方法得出可靠的结论。
马克思、恩格斯的司法权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的司法权理论西方现代国家以“三权分立”学说为基础,孟德斯鸠从控制国家权力的暴政出发,将司法权从一元化的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创立了“三权分立”的学说。
在此基础上,司法独立定位于控制国家权力滥用的制度目标。
司法权作为一种裁判权具有判断性、消极性的特征,在组织制度上迥异于行政权,科层制结构对于司法权并不适用。
标签:司法权判断权科层制一、司法权产生于“人类对自身的恐惧”马克思恩格斯在早期著作中对司法独立给予了高度评价。
司法独立源于国家权力的内部分工,这种分工是从权力之间相互分立,相互制约的角度设定的,本身即是对国家权力扩张性的规制。
恩格斯认为,司法权的产生源于“人类对自身的恐惧”。
在研究英国宪政的过程中,恩格斯认为,“如果说国家的本质像宗教的本质一样,也是在于人类对自身的恐惧,那末,在君主立宪国家特别是英国这个君主立宪国家,这种恐惧达到了最高点。
”[1](p681)这种恐惧即人们对权力恶性的认识,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说“一切的权力都有可能滥用,绝对的权力将产生绝对的腐败”。
为了制约国家权力,有必要以某种力量来制约权力,独立司法权才得以与立法权、行政权并列。
从“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结构上分析,司法处于纽带的作用,虽然司法权力本身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但司法裁判的依据是人民意志形成的法律。
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权本质上具有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治理功能,具有国家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
与封建专制时代相比,资本主义国家分权思想的优越性得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高度肯定。
马克思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为司法独立寻找理论基础。
他认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
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
”[1](p281)在国家与人民权力之间,是人民的权力创造了国家。
“司法权是人民的所有物”,马克思认为,即使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如果它能体现人民的意志而确立权力分工的国家制度,也同样是可以得到无产阶级的支持的。
《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总目录
《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总目录特稿新中国刑法立法的伟大成就..............................................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与法治现代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强度研究............................杨小军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从规范法治到案例法治——论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回顾与反思:法社会学研究的不同导向.....................................晚近20年英美法理学发展评析——以夏皮罗等人的实践差异命题、法律规划理论为中心......何勤华主题研讨新时代检察改革的理论与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检察官主导作用...................................民事检察监督中引领性案件研究.........................................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观察................................................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几个理论问题..............................刘辰纪念恩格斯诞辰200周年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杰出贡献................................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吕世伦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形成的独特之路.....................................恩格斯司法思想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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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卷
2017司法考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理论法(本题22分)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摘自习近平:《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央领导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
中央领导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法官的判决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是让人民群众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获得广大人民群众认同的关键。
天理,即天道,是中国人心中一些不证自明的公理,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观念,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朴素的正义观。
国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
而人情,就是中国传统文化所言的民心、民意。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国法应当合乎天理,顺应人情,也即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有机统一。
我国正在进行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依法治国就是要严格遵循国法;以德治国就是要充分考虑天理和人情。
正如中央领导所言,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
法律文化网上4次作业参考答案开大网上课堂网上形成性考核2017-09-27-10-449
法律文化为市开大网考改革课程,即网上作业占最后成绩的50%,期末考试成绩占最后成绩的50%。
所以网上四套作业必须做,而且每次作业都要及格,否则期末考试考再好也没用,最后成绩肯定不及格。
作业12月份截止(最后几天一般很难登陆),请务必抓紧时间完成,最好早点找时间静下心来一次性全部做掉。
路径:上海开放大学金山分校一分校版网上课堂一法律文化一网上形成性考核一四次作业)完成网上作业,提交答案以后直接显示分数。
第1次作业一、单选题:1、正义女神表明司法的职责是裁断。
2、法治的根本性要求是权利保障原则。
3、资产阶级国家第一部民法典,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产生巨大影响的法典是《拿破仑法典》。
4、“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给出上述法治定义的是亚里士多德。
5、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称之为法律体系。
6、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制裁与补偿为责任方式,其构成具有因果逻辑性,其责任追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予以潜在保证。
7、法律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国家意志。
8、我国古代的法律图腾是獬豸。
9、根据法律的内容和功能,可以将其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10、“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是_中华法系_的特点。
二、多选题:1、人类历史上迄今先后存在有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包括ABCD 。
2、大陆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是《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
3、封建制法的著名法典有《唐律疏议》、《古兰经》、《诺曼底大习惯法》。
4、法律的特征是ABCD 。
5、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主要是ABCD 。
6、法制的原则包括ABCD 。
7、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性质,法律责任分为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8、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和ABCD 。
9、我国的社会法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劳动法。
富勒和哈特论战以及富勒的法的内在道德
富勒和哈特论战以及富勒法的内在道德姓名:郝聪学号:201122060935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富勒和哈特论战以及富勒的法的内在道德【摘要】法律的本质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思考和研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围绕着对纳粹战犯的审判问题,法律和道德的论战又一次被搬上了历史的舞台,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与以富勒为代表的所谓的自然法学派*对此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本文以此论战入手,试图澄清哈特与富勒之论战的核心和实质,并通过对富勒的道德概念的解析以及对法律之追求的阐述,寻找哈特与富勒理论的相通之处。
【关键词】实证主义;内在道德;自然法一、富勒和哈特论战之关键如果要将富勒与哈特的论战严格的限定在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上,倒不如说二人的差异源自于对法律之概念的差异以及在法学之追求上的分野。
具体来讲,哈特采用的是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即囿于经验材料,拒绝并排斥先验的或形而上学式的思辨,希望用逻辑思维建立起知识的客观性,并从中抽象出一套建立在一般基础上的法律规则体系。
这套体系给予法学独立的身份,如同一个长大的孩子不再需要父母的怀抱,从而将“法律从仍旧纠缠于法律的道德的僵尸中解放出来”1,使之成为社会科学农场中的新的作物。
由此以来法律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就会大大增加,这是法学家目前唯一能够维持尊严并感到自豪的事情。
而富勒却反对哈特单向度的、投射式的法律规则体系。
他认为哈特的分析并没有认识到维持一套法律系统的运转取决于相互交织在一起的责任的履行——既包括政府对公民的责任,也包括公民对政府的责任。
2富勒认为,“法律应当被视为一项有目的的事业,其成功取决于那些从事这项事业的人们的能量、见识、智力和良知,也正是由于这种依赖性,他注定永远无法实现其目标。
”3作为人类所追求的一项终极事业,法律必然应当包含具有一定目标指向性的道德要求,这种道德不仅需要立法者、法官的参与,还需要大众的配合。
而作为一种事业,它本身又是一个过程,所以法律可以半存在。
高中历史同步讲义(选择性必修一)第0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教师版)
时间
颁布于罗马共和国时期
颁布于东罗马帝国时期
背景
平民与贵族长期斗争的产物
查士丁尼为巩固统治而编纂
宗旨
主要维护贵族利益
协调帝国内各种关系
来源
对传统习惯法的记录和整理
大量法律文献的汇编
内容
侧重国家事务(公法)
注重调解贸易、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私法)
操作
注重形式,程序烦琐,缺乏灵活与变通
简洁灵活、实用有效
受罗马法影响程度
吸收的是罗马法的精神,只采纳罗马法部分原则
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罗马法很大一部分是继承取得
【图解历史】
英国《大宪章》书影
《大宪章》的出现,确立了议会限制王权的传统。
美国三权分立
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执掌行政权,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三者独立平等,但相互制约。
【知识辨析】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异同
相同
都受到罗马法、启蒙思想影响;
都是资本主义法律,为资产阶级服务;
都具有局限性;
区别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系)
法的渊源不同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
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法律体系比较完整,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
罗马法复兴运动始于11世纪末的意大利。因“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注释为主要工作)与”评论法学派"(注重罗马法与现实社会的关系,不拘原文注释,重在评价与分析)两个学派的研究与争鸣,使得罗马法在意大利重新复活。
英美
法系
11世纪,诺曼王朝王室设立法院,并派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以日耳曼习惯法为主)
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及现实意义
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及现实意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界永恒不变的辩题。
其中,上世纪中叶针对告密者案件的判决,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与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展开的多次论战在西方法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两人的多次论战中,关于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争论促成了新自然法学和新分析法学的形成。
1964年,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这一著作中,系统的阐述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创新性地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律程序规则自身的内在要求,重新确认了法律的道德性,并借助两种道德的区分,开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本文以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为研究文本,对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确立进行了脉络分析以加深对该理论的理解,并提出法律内在道德观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一、法律内在道德理论的确立一理论提出背景1.告密者案件告密者案件是哈富论战的导火线。
1984年二战期间,一位德国军官在家里向他的妻子表达了对希特勒及纳粹政府的不满,但他的妻子在这位军官服役期间有了外遇,因此,妻子为了遮掩出轨的事实向当地纳粹政府告发,导致这位军官被纳粹政府判为死刑。
但是,死刑还未执行前这位军官被送往战争前线作战,直到二战结束后,军官回到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他的妻子意图谋害他,要求追究她的法律责任。
但妻子在审判过程中坚决认为她根据当年纳粹德国政府制定的法律向政府告发丈夫的不法言论不过是尽到公民的法定义务,应是无罪的。
最终法院引用法律之外的道德观念,认为纳粹政府制定的法律违背人的健全良知和道德观念,是无效的法律,判定妻子因谋害丈夫使其入狱的行为有罪。
2.哈富论战告密者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处妻子为有罪可以视为自然法在二战后复兴的起点。
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围绕恶法非法恶法亦法,出现了以哈特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和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学之间的争论。
哈特在1957年《哈佛法律评论》发表《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的中认为法律与道德应该是分离的关系,即要区分法律实际是怎样和法律应该是怎样。
哈特与富勒的“恶法”论战
哈特与富勒的“恶法”论战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7年第10期哈特与富勒的“恶法”论战文/王伟臣论战始末回顾二战以来西方法学的发展史,最为重要的学术事件就是一场波及整个西方法理学界的大论战。
论战的一方是英国牛津大学法学教授哈特(1907—1992)。
作为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在分析哲学框架内发展了一套精深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
曾先后和自然法学派的代表富勒、德沃金展开过著名的辩论。
哈特的贡献在于以语言分析哲学为基础,重新挽救了在二战后饱受批评的分析实证法学,其两位学生拉兹与麦考米克亦是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论战的另一方是美国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富勒(1902—1978)。
他曾先后在俄勒冈大学、伊利诺斯大学和杜克大学法学院任教。
自1939年起到1972年退休,富勒一直长期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并于1948年继罗斯科·庞德之后接任该学院专设法理学卡特讲座教授。
罗纳德·德沃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时是富勒的学生,深受富勒影响。
1957年4月,哈特教授做客哈佛大学发表了一篇名为《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区分》的演讲,公开为法律实证主义辩护。
随后,哈佛大学教授富勒发表长文《实证主义和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将矛头直指哈特,辩论就此展开。
1961年,哈特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书,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试图回答富勒的批评。
三年后,富勒出版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批评哈特的主张。
1965年哈特撰写对《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书评,将他和富勒之间的争论推向高潮。
而富勒在1969年《法律的道德性》再版的时候回答了哈特的批评。
那么他们反复在争论什么问题呢?这个要从著名的“告密者困境”谈起。
告密者困境“告密者困境”是一个著名的有关法律与道德的难题。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期间,他私下向妻子说了一些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头目不满的言论。
杜德利案
杜德利案杜德利奇案”全名为“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Her Majesty The Queen v. Tom Dudley and Edwin Stephens)。
故事是这样的,1884年7月5日,杜德利船长,斯蒂芬斯助手,布鲁克斯船员和17岁男孩见习船员帕克因为暴风雨导致乘坐的船失事,逃到救生艇上,离陆地超过1000英里。
而在船上的男孩帕克,是一个无父无母的孤儿,身边也没有什么朋友。
相反船上的其余三个人都是在英国拥有自己家庭的人。
救生艇上没有水(但有偶尔下雨的雨水),除了一点点大头菜(很快就吃没有了),头三天没有任何吃的,第四天吃了一个海龟,又坚持了几天。
到了20日,他们已经7天没有食物,5天没有水了。
这时那个男孩帕克因为不听劝告,喝了海水,以至于身体变得非常虚弱。
这时,杜德利船长找来了所有的人,商量是否要以抽签的形式,杀死那个抽中的人,用他的血肉来充饥,好让其他人能活下去。
24日这三个成年人(男孩因为虚弱不能参与了)再次商量应该所有人应该投票,杀死一个人好让其他人活下去。
但事实上只是商量,并没有投票。
当话题谈到了自己的家庭时,他们又都想活下去了。
杜德利和斯蒂芬斯建议不要投票了,就杀死那个男孩吧,布鲁克斯还是反对。
杜德利和斯蒂芬斯提议如果明天还没有救援船出现在视线之内就杀死那个男孩吧。
第二天,杜德利做了祈祷,乞求神的原谅,然后,杀死了那个已经没有抵抗力男孩。
他们三人以帕克的尸体为食撑着。
四天后,他们被路过的法国帆船蒙堤祖麻号救起,蒙堤祖麻号进英国法尔茅各斯港短暂停留,杜德利、斯蒂芬斯和布鲁克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收监。
陪审团同情被告,但为了避免无罪宣告的结果,法官要求陪审团进行特殊裁决,只认定事实。
而当时所有人都承认的当时情况:1.全部极度饥饿,几近死亡。
2.视线内没有船只经过。
3.如果没有人肉的坚持,他们绝对不会又坚持四天获救的。
4.杀人前并没有集体投票谁应该死,而是在没有男孩的参与下,三个成年人考虑到自己的家庭,都不愿意死。
卡尔·拉伦次《法学方法论》读书报告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书报告摘要卡尔·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提出了“价值导向的思考”方法,并提供了一整套的法律解释和法的续造之标准,意图通过提供这些方法,对法律的价值判断做事后审查,以防价值判断成为法官的纯粹个人立场。
笔者对该书的主要内容做了简单的介绍,同时就自己读该书的体会做一梳理,提出了一些反思。
关键词:方法论;法律解释;法的续造;反思卡尔·拉伦茨是德国法学家,新黑格尔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要贡献在民法学领域,一生笔耕不辍,其对德国法学及法律实践的影响至深至远,其中影响最大的着作是《法学方法论》。
这部着作是卡尔·拉伦茨在回应各种学术挑战而形成的重要着作,由台湾学者陈爱娥翻译的学生版,在全文版的整体框架不变的情形下,节略了论及历史、批判性部分,用拉伦茨自己的话语表述就是:学生版主要满足那些希望能比较迅速的获得一个梗概,而又不至为全文版远远“绕道”到19世纪的本书篇幅所惊退的读者[1]。
即便如此,由于本书的博大精深,以及两地学者用语上的一些差别,还是造成阅读过程中的不少困惑。
本文主要是对该书的一些浅显的理解和思考。
一、全书的主要脉络作者一开始就点明书名所谓的“法学”是指: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藉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这种学问的基本问题在于,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价值判断,而一般认为,对于价值判断不能以科学的方法来审查,它只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达。
然而,法律家仍须以一定的方法来处理法律问题,作者希望藉本书指出,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对这些价值判断也可以作合理的批评。
另一个考虑的重点是“法”本身。
假使应该由法的特制来确定法学、法学方法论及其思考的方式特征,就必须对法学的研究客体有更详尽的认识。
事实上,每种法学方法论都取决于其对法的理解。
再者,因为法学必然涉及文字内容的理解,因此诠释学对于法学有重大意义。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单项选择题2.多项选择题3.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正确答案:C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正确答案:D3.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
朗·富勒的法律秩序观
朗・富勒的法律秩序观邹立君*摘要:富勒认为,哈特坚持区分法律与道德实际上就是坚持区分“秩序”与“良好秩序”,而在他看来这二者是无法做出区分的。
富勒指出,“我们所指的秩序必须是正在有效运行的秩序,它至少必须非常好,以致不管以这样还是那样的标准来衡量都能认为它是有效运行的秩序”。
富勒认为,正是哈特忽视了对秩序的道德性的分析才导致了他对法律的根本认识产生了误解。
富勒进而批评了哈特对法律秩序之基础的理论归结,即法律制度的基础并不是强制力而是某种“被认可的指明了立法之必要程序的基本规则”,并提出了是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观点。
富勒“觉察到,并且认同所有自然法学派共同的一个中心意旨,即发现将使人们能够共同获得一种良好生活的那些社会秩序原理的意旨”。
富勒的诸多理论努力不仅根源于对秩序本身的思考,而且更重要的是根源于对“公正的、公平的、运作良好的和尊重人之尊严的秩序”的追求。
显而易见,富勒试图清除法律实证主义以及某些自然法观念对理解法律与秩序等问题的影响,从而开创出某种新的理论视界。
关键词:良好秩序内在道德自然法一般而论,有关富勒法律理论的表述大多集中表现为:在西方的自然法学说史上,富勒的一大创新是提出了程序自然法与实体自然法的划分,并侧重研究程序自然法;或者富勒通过对损害赔偿目的的认真研究,发现了隐身于现实实定法契约责任背后的基础——信赖利益,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对英美契约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法哲学上,其信赖利益理论对传统的约因理论产生了重大的冲击,并且对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和契约法的划分也提出了质疑;或者富勒的观点表现了自然法向法律实证主义的靠拢,同时他也较为深入地揭示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密切联系……诸如此类的表法律与伦理总第5期述。
笔者认为,它们并不是毫无道理,然而对于对富勒思想的研究而言,如果缺乏某种视界的引导,如果缺乏某种对富勒思想的整体性理解,那么,很可能会不是失之偏颇而语焉不详就是失之具体而语无境界。
因此,部分是为了避免这些理论局面,部分是为了叙述、重叙与建构富勒的思想,笔者力图在忠实于富勒思想的基础之上,立足于富勒思想发展的大背景,如哈-富论战、自然法传统等,建构富勒的良好秩序观。
顾培东: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
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顾培东一、中国司法面临的现实矛盾与司法改革的主导任务 (1)二、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 (4)三、中国司法改革的约束性条件 (9)1.现行法律的规制 (9)2.意识形态的影响 (9)3.权力调整中的位势失衡 (10)4.改革成本的匮乏 (11)四、中国司法改革几个策略问题的讨论 (12)1.关于司法改革的路径或时序 (12)2.关于对西方制度及理论资源的态度 (12)3.关于德化教育、加强管理、完善程序与制度创新的关系 (13)关键词: 司法改革/改革的约束性条件/改革的策略内容提要: 中国司法改革的主导任务是通过制度创新,提高司法机构“公共产品”的出产能力和效益,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地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创造、完善并维护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诸方面的法律秩序。
与此相适应,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在于重新配置并合理界定各种权力关系。
由于中国司法改革受诸种条件约束,因而改革具有复杂性,必须进行整体设计、“由上而下”全面推行。
20 世纪末,司法改革作为一项政治决策在中国共产党文献中正式提出。
〔1〕由此,司法改革成为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又一个热点。
笔者依据近10 余年来对中国司法实践的感悟和体认,并借鉴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些经验,从宏观上对中国司法改革提出一些思考意见。
一、中国司法面临的现实矛盾与司法改革的主导任务中国司法改革是顺应进入20 世纪90 年代后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行方式的变化,回应新的社会要求而提出的。
更具体地说,中国司法改革是为着解决中国司法所面临的深层的现实矛盾而启动的。
因此,认识司法改革的主导任务,逻辑上必须以分析这些矛盾作为始点。
1.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和社会治理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社会治理过程对司法的仰赖空前加重,而司法难以承载这样的社会使命。
特定社会中社会治理方式和社会治理结构的变化可以通过对社会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素的分析加以说明。
美国政治学家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把交换(市场) 、权威(政府及法律、军队等) 、说服(意识形态) 作为社会制度的基本要素,并藉此分析各种不同的社会统治类型。
法言法语评析和答案070617
法言法语评析和答案070617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1)出自《唐律疏议》2)译文:道德和礼仪是政治教育的根本,刑罚是手段,两者就好像早晨和黄昏,春天和秋天一样互相需要而不可缺少。
3)评价:这是唐代的立法思想之一,也是唐代的立法指导原则。
它强调了封建伦理道德在立法上的作用。
在唐太宗看来,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世之用,二者关系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
2.大道之行,天下为公。
先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礼记·礼运篇》1)选自春秋时代孔子的弟子子游所怍的《礼记·礼运篇》,里面描述了“大同社会”的社会景象。
2)译文:在大道施行的时候,天下是人们所共有的,把有贤德、有才能的人选出来(给大家办事),(人人)讲求诚信,崇尚和睦。
因此人们不单奉养自己的父母,不单抚育自己的子女,要使老年人能终其天年,中年人能为社会效力,幼童能顺利地成长,使老而无妻的人、老而无夫的人、幼年丧父的孩子、老而无子的人、残疾人都能得到供养。
3)评价:《礼记·礼运篇》而描绘的“大同”社会景象在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时代里闪烁着迷人的光芒。
故自其说问世以来,“世界大同”就成为炎黄子孙孜孜以求的美好境界,大同理想在中国上空一直徘徊了二千余年。
它犹如理想灯塔之光,不仅给失望中的人们不断带来希望,而且更感召着人们为之去做不懈努力。
在中国近代史上,《礼记·礼运篇》的“大同”理想更成为激励中国仁人志士反抗外来侵略和本国衰朽而又暴虐统冶,谋求民族的独立、自由和解放,探寻社会前进发展道路的精神动力之一。
3.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
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
理论法重要考点:司法公正的特征及分类!
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内在的精神与追求,无论古代的中国还是近代的西方,对于司法公正都有相应的认知与理解。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司法官吏严格执法、大臣经义决狱、皇帝屈法伸情以实现司法公正。
晋代刘颂认为,对具体案件的审断,要做到“主者守文”,即司法官吏必须依律办事,严格执法。
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则由“大臣释滞”,即赋予中央主管司法的大臣一定的解释、变通之权。
至于超出法律之外的“非常之断、出法赏罚”,那就“人主权断”。
近代西方各国重视司法公正,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指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关于中国古代与近代西方关于司法公正的认知,理解即可,重点需要掌握司法公正的类型以及特征。
所谓司法公正,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讲求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主要包括“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尊重裁决”等要素实体公正包括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其中,事实认定真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正确适用法律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简要来理解就是,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标要理解司法公正必须要重视司法公正的特征。
司法公正有六大特征。
1、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主体合法与程序合法。
(1)主体合法:①专业化、职业化的定位;②需要对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进行谨慎的认定,方可允许进入司法程序(2)程序合法:严格遵守程序的规定2、司法人员的中立性司法人员的中立性包括两个方面:①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②司法人员的情感自控性,应避免先入为主的判断3、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和保障在我国是指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包括两个方面,一、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5、司法程序的参与性程序参与性又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指的是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6、司法结果的正确性司法结果的正确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核实证据和认定事实要正确;②适用法律要正确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还需要司法人员保持廉洁性:《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15年9月)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哈特与富勒论战的实际意义
哈特与富勒论战的实际意义—读《法的现代性剧场》有感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服役期间回家探亲。
有一天,他向妻子说了一些对希特勒的纳粹政权不满的话。
然而,士兵的妻子此时已经红杏出墙,为了除掉她的丈夫,她将士兵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头目。
结果,士兵遭到了军事法庭的审判被判处死刑。
然而,士兵并没有被处死。
纳粹政权倒台后,士兵将妻子告上法庭。
妻子的抗辩理由是:根据当时的法律,士兵的言论已经构成犯罪,她告发士兵的行为仅仅是揭发犯罪行为。
这就是著名的“告密者”案。
对于妻子应不应该受到惩罚,以何种理由受到惩罚,由此引发出关于“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的问题。
英国牛津大学的哈特教授和美国哈佛大学的富勒教授进行了激烈的论战。
哈特教授发表了《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富勒教授则紧接着发表了《实证主义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
随后,哈特教授与1961年出版了《法的概念》一书,系统的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回应了哈特教授的批评。
富勒教授则与1964年出版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详细的说明了自己的观点并再次批评了“法律与道德想分离”的观点。
在这场论战中,许多法学家选择了自己的立场也纷纷加入。
“但是,在这场论战中,无论是支持哈特的观点还是支持富勒的观点,往往成为一种学术立场的表态,而忽略对问题本省的讨论和反思”,或许是基于这样的初衷,强丗功写了《法的现代性剧场》一书,从现实角度剖析了哈特与富勒论战的意义。
一论战双方所主张的观点哈特教授主张“恶法亦法”即法律和道德的分离。
在这里,哈特教授并不是主张法律不受道德的影响或者法律不包含道德的内容或者法律的实施不需要道德的支持,哈特教授认为“法律制度的发展受到道德观念强有力的影响……反过来说,法律也深刻影响了道德标准,所以许多法律规则的内容反映了道德规则或原则”那么,在哈特教授看来,法律实证主义所主张的法律和道德的分离,其含义是“在缺乏宪法和法律明确的规定情况下,我们不能因为仅仅一个规则违背了道德标准而否认它是一个法律规则;相反,也不应因为一个规则在道德上是令人向往的,便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强丗功在书中指出“哈特是在社会意义上承认法律和道德的相关性,而在逻辑意义上坚持法律和道德分离”。
再谈《洞穴奇案》我国犯罪学视域下的第十五个法官的观点
法学研究法制博览LEGALITY VISION 2015·03(上)再谈枟洞穴奇案枠·121·———我国犯罪学视域下的第十五个法官的观点杨晓薇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枟洞穴奇案枠是法学家富勒提出的一起著名的法律虚拟案例,后经美国法学家萨伯的扩充,使其成为法学生必读的优秀书目之一。
笔者针对这一案例及书中法官的观点,从刑法和法理两个角度发表浅见,并提出自己对于本案当事人有罪及无罪的判断及理由论述。
关键词:洞穴奇案;生命价值;犯罪构成要件;道德与法律中图分类号:D90-0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7-0121-03作者简介:杨晓薇(1990 -),女,汉族,福建人,华东政法大学13 级司法鉴定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司法鉴定、法学。
枟洞穴奇案枠虚置了一起法律伦理案例,讲述的是因洞穴探险而陷入密闭空间的六人,为自保利用掷骰子的方式确定一名受害者,食其骨肉而保全其他人性命,但当幸存的五人获救之后,却不得不面临法律的审判。
十四名法官给出了十四种发人深思的审判意见,在发人深省的同时也几乎囊括了当时社会所有的法律思想流派的观点。
而今重读该文,笔者试当这第十五个法官,以全新视角阐释极端环境下求生与赴死之间罪与非罪的法理问题。
一、初时判断—有罪论述理由分析正如古语有云,“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为自己生命的延续而肆意践踏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不论古今中外都将受到法律与道德的谴责。
以下,笔者将从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角度阐释该案的有罪理由。
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包含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因素和犯罪主观因素四大方面,从犯罪客体上看,五名幸存者侵犯了威特莫尔的生命权,并且剥夺了他的生命;从客观要件上分析,五人确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否非法我们稍后讨论),而受害者确实死亡;从主体上看,为一般主体,根据本案描述,其符合年龄和精神状况的条件;主观要件方面,如书中的部分法官所证,五人皆具有主观上的故意,甚至是有预谋、有合意、有准备的谋杀,是一起五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
2022届新教材一轮复习部编版 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作业
课时卷15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一、选择题1.“法者,治之端也”。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都要树立法治思想。
下列表述符合法治思想的是()①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③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④治国之道,唯在举贤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2.世界法律一般划分为五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
根据你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背景的了解,指出传统中华法系的特征是() A.重私法和法典权威,明确立法与司法分工B.以礼入法,礼刑结合,国家确认家族法规C.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宗教教规入法D.效法英美,中西结合,救亡图存色彩强烈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理想、信念、观念、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方针。
以下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的是()A.国家通过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的生活B.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C.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D.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这些成就集中表现为()①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等不断发展②建立了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④全面实施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5.2020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七个国家宪法日。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①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②意味着宪法成为社会各界的根本活动准则③是贯彻依宪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措施④有利于培育公民宪法意识,彰显宪法权威A.①②B.③④C.②③D.①④6.孟子曰:“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故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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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应为之相:重读富勒司法理论*韩波[摘要]本文从为何司法、何为司法、如何司法三个方面阐释了美国法学家富勒的司法理论,从富勒在美国法理学谱系中的地位及其参与模式,司法理论在司法理论界的争鸣论证了富勒司法理论的基础性意义。
本文认为富勒的司法理论对于我国司法改革,在司法性质、司法模式、司法附生形式三个方面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司法当事人参与多中心问题 [作者]韩波(1973—),男,内蒙古临河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与公司法理论。
自1959年朗・路易斯・富勒首次在小范围内发表其名作《司法的形式与限度》、阐释其司法理论之时起,已经50年。
50年来,全球范围的司法制度改革起伏跌宕。
司法改革的激流汹涌澎湃,有主题的合唱与无主题变奏构成一曲雄浑的交响乐。
也许,这首交响乐过于雄浑,掺杂了太多主观宣泄的音符,越来越接近于喧嚣的摇滚乐。
于是,我们迷茫而不知所措;于是,我们重新站在十字街头。
当我们要重新分辨一下“南”、“北”、“东”、“西”时,再回首,重温一下50年前的经典可能会重拾方向。
“美国制造”≠最好的;同时,“美国制造”≠最差的。
美国学者的法学思想,作为世界各国法学思想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这个国家特殊的历史轨迹而保持着其特有的价值。
笔者认为,朗・路易斯・富勒的司法理论属于那种有价值的思想财富,值得去探究、品鉴、深思。
一、美国法理学谱系中的朗・路易斯・富勒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抨击法西斯暴行而闻名的法学理论家,富勒提出的“恶法非法”的观点振聋发聩。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法学界最为深刻的追问,就是以法西斯法律为代表的恶*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卞建林教授主持,项目批准号:07& ZD032)课题成果。
最早接触到富勒的《司法的形式与限度》是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王亚新教授的课堂上。
对这篇名作又与张卫平教授进行了深入探讨。
这次通过翻译富勒的这一名作,认真思考了其理论内涵和对我国的启示价值。
在翻译富勒作品的同时,我也组织我的硕士研究生(马征、黄娟、阮芳、徐钟佳、吴晓艳、黄海燕)译读、研讨了美国学界近几十年来研究富勒《司法的形式与限度》的作品,以求全面理解富勒理论的真谛及其在美国法学界的地位,她们认真、积极的参与给我带来很大的助益。
法是法律吗?在此追问中,美国的富勒与英国法学家哈特分别成为两大对立的辩论阵营中的两位旗手。
富勒坚持恶法非法的观点。
〔1〕富勒认为,法治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2〕在法治这一事业中,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还是守法,都离不开社会主体的参与,只有社会主体广泛、积极、有效的参与,才有可能使法治这一理想变为现实。
将富勒的“恶法非法”观与法治观结合起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实现法治的过程也是通过公众的参与识别和废止恶法的过程。
所谓恶法,就是违背人类基本道德或者人之生存与发展的自然准则的法律。
毋庸讳言,识别和废止恶法的过程也是美好自然秩序的形成过程。
在美国法学界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的思想航行中,富勒是现代主义法学思潮第三阶段的代表人物。
对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盛行的反本质、反基础、反确定性的后现代法学思潮,在《司法的形式与限度》中,富勒表达了自己不能认同的立场。
他认为:“我们的任务是区分废话与本质要素。
如果要实现这一任务,我们就要走向固执地认为不存在社会的和人际关系中的本质要素并认为所有的本质不过是废话一堆的当代信仰的反面。
”〔3〕富勒也表明自己阐释司法理论的代表作品《司法的形式与限度》的基本假定是,只有人类制度中的理性内核能保证制度有效和健全,能避免制度变质,能在制度暂时丧失方向时将其拉回正常轨道。
相信存在着自然法原则,这是前现代美国法律思想的一项根本特征。
〔4〕各种各样的社会和文化力量在南北战争前的19世纪就已经开始将美国法理学推向现代主义。
南北战争及其后果最终加速了法理学清楚地从自然法转向实证主义——也就是从法律前现代主义向现代主义的转变。
〔5〕美国第一阶段的现代法理学是兰德尔主义的法律科学。
兰德尔主义者是理性主义者,他们主要依赖于抽象的理性或逻辑。
兰德尔主义的法律科学的两个中心特征就是:对于已决案例的实证主义的关注,以及使用归纳推理来发现法律原则。
〔6〕与兰德尔同期的一位美国法学家国人甚为熟悉,他那一句流传久远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从来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显然是与兰德尔主义者背道而驰。
这位法学家就是美国现代主义法理学第二阶段——法律实证主义阶段的代表人物霍姆斯。
与霍姆斯一样,法律实证主义者罗斯科・庞德、本杰明・卡多佐将兰德尔主义者过度形式主义的法律推理轻蔑地称作“机械法理学”。
〔7〕 本杰明・卡多佐是法律实证主义阶段的集大成者,他的司法理论结合了当时的美国司法实践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庞德的社会学法学。
〔8〕作为重要的法学流派,实证主义法学流派挑〔1〕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5页。
〔2〕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律思想史》,第310页。
作者的原文是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如作者在书中所表明,在富勒的著作中,法律、法律制度、法制往往是通用的。
就富勒的“事业说”,笔者认为其所指为法治。
理由是法律是静态的、被动产生的,而事业是动态的活动,具有主动性。
〔3〕Lo n L.Fu l l e r,T h e F o r m s a n d Li mi t s o f Ad j u d i c a t i o n,Ha r v a r d La w Re v i e w,De c e mb e r,1978, p.356.本文所引富勒的观点全部根据该文。
〔4〕斯蒂芬・M.菲尔德曼:《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的美国法律思想——一次思想航行》,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5〕斯蒂芬・M.菲尔德曼:《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的美国法律思想——一次思想航行》,李国庆译,第152页—第153页。
〔6〕斯蒂芬・M.菲尔德曼:《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的美国法律思想——一次思想航行》,李国庆译,第152页—第173页。
〔7〕斯蒂芬・M.菲尔德曼:《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的美国法律思想——一次思想航行》,李国庆译,第200页。
〔8〕胡夏冰:《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页、第114页。
战了法律科学学派僵化的形式主义,重视经验和司法的社会效果。
不过,这一流派最有创新性也最危险的主张是:法律规则和理性并非司法判决过程的重要决定因素。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在知识界普遍关注民主与法治的相互关系的氛围中,法律实证主义流派的司法理论受到质疑、遭到驳斥。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如果司法决定过程仅仅是一种恣意的命令,是宗教司法(c a d i justice),那么法治就仅仅是一个神话,并且民主政府的气球很快就会干瘪下去。
因为政治对于民主的忠诚是稳固的,所以,法律对于法治的忠诚也是稳固的。
〔9〕1959年—1962年在哈佛法学院接受过法律教育的美国法学大家波斯纳认为,“法律学者既应当抛弃糟糕的理论,也应当抛弃糟糕的经验性研究。
现实主义法学家的经验研究就不仅失败了,而且,除了在法律学术界留下了一个恶名外,没有交出什么经验性研究成果。
这就例证了脱离理论框架的经验性研究不会有什么结果。
现代经济学可以为法律迫切需要的经验性研究提供不可或缺的理论框架”。
〔10〕总而言之,缺乏理论框架又盲信通过经验研究能够探寻到法律理论真髓的法律现实主义因其不够成熟而暂时谢幕。
在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法律意识淡薄、司法职业伦理缺乏约束性的国度,以实用主义为根基的法律现实主义是十分危险的。
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法学界已经意识到,如果法治的条件可以被指出来,那么它们就可以为客观的司法决策提供人们一直所需要的基础来源。
在他们对这些基本条件的追寻中,法律理论家有时像政治理论家一样集中关注过程。
〔11〕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作为美国现代主义法理学第三阶段的法律程序思想学派繁荣兴旺起来。
富勒与他在哈佛法学院的同事亨利・M.哈特和阿尔波特・萨克斯同为法律程序思想学派的代表人物。
在一定意义上,法律程序思想学派是在与法律现实主义者论战中产生的。
法律程序思想学派的学者(例如富勒)批判法律现实主义,因为法律现实主义者在过于简单化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方式的同时,也过于极端化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野。
在法律程序思想学派的学者看来,法律现实主义——假定法律规则通过具体的强制命令简单地运作——不能正确评价法律与社会相互发生关系的复杂形态,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现实主义并不强调法律规则的实施方式会改变社会环境,并且由此影响到对人们认为值得追求的实体结果的选择。
〔12〕富勒认为,现实主义者过于严重地依赖法官和其他法律官员的可观察的行为。
因此,现实主义者削弱了民主,因为他们假定,法律仅仅是法官所做的事情,法律规则和法律推理是毫无意义的。
〔13〕在富勒看来,法律规则和法律推理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
具体而言,他认为法治的条件包括八项程序上迫切需要之物:第一,法律的一般性原则。
第二,法律应该公布。
第三,法律应该适用于将来而非溯及既往。
第四,法律的明确性原则。
第五,避免法律中的自相矛盾。
第六,法律的可行性原则。
第七,稳定性原则。
第八,官方行为与法律一致性原则。
〔14〕尽管亚里士多〔9〕斯蒂芬・M.菲尔德曼:《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的美国法律思想——一次思想航行》,李国庆译,第219页。
〔10〕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第23页、第24页。
〔11〕斯蒂芬・M.菲尔德曼:《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的美国法律思想——一次思想航行》,李国庆译,第212页、第219页、第220页。
〔12〕罗伯特・G.波恩:《朗・富勒的司法理论及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中公法模式之间的错误二分法理论》,载《波士顿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第11期,第1276页。
〔13〕斯蒂芬・M.菲尔德曼:《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的美国法律思想——一次思想航行》,李国庆译,第221页。
〔14〕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律思想史》,第306页、第307页。
德、洛克等先哲都已对法治理想有所阐释,不过,从程序视野对法治的要素进行系统分析,还当属富勒。
如果说,伟大思想常常是精神创伤的产物,那么,它同时也是精神创伤的解药。
富勒的法治思想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惨绝人寰的历史留下的见证。
可以说,法律程序思想学派是对重视逻辑和法律推理的兰德尔法律科学学派思想的升华与凝粹,是对矫枉过正的可能迷失于“虚无”的法律现实主义学派的“再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