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控规导则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12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05目录一、总则 (1)二、片区划分 (2)2.1 划分目的 (2)2.2 划分原则 (3)2.3 划分成果 (3)三、现状调研 (4)四、控制内容 (5)4.1 主导功能和规模 (5)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5)4.3 市政设施规划 (6)4.4 绿地规划 (7)4.5 公共设施规划 (7)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8)4.7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 (8)4.8 城市设计控制 (9)4.9 地下空间利用 (9)五、规划成果 (10)六、附则 (12)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省城市和县城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于本导则,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城市和县城依据总体规划,分片区综合平衡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对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开发建设用地强度和规模提出控制要求。
1.0.3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原则:(1)严格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综合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覆盖全部规划建设用地编制,保证城市科学合理有序发展;(2)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突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安排,体现公共政策属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合理控制城市各种开发建设活动,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引导城市合理、有序的可持续发展;(4)加强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保障城市特色和环境品质,提高城市景观艺术水平;(5)正确处理城市近期和远期建设的关系,近期实施建设用地要进行细化研究,落实各项建设安排,远期重点制定规划控制要求;(6)重视资源环境建设,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生活环境质量水平;(7)要探索新思路,运用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冀建村[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村〔2010〕130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目次1 总则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1 基本要求2.2 镇村体系规划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3 镇规划3.1 基本要求3.2 总体规划3.3 控制性详细规划3.4 修建性详细规划4 乡规划4.1 基本要求4.2 乡域规划4.3 乡政府驻地规划4.4 乡规划成果5 村庄规划5.1 基本要求5.2 村域规划5.3 村庄规划5.4 村庄规划成果6 附则1总则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规划所一、总则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
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6月1页目录一、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控制单元划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划分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划分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划分成果............................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现状调研.............................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控制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市政设施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绿地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4.7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4.8 城市设计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4.9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规划成果.............................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主题词:村镇规划通知-1-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目次1 总则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1 基本要求2.2 镇村体系规划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3 镇规划3.1 基本要求3.2 总体规划3.3 控制性详细规划3.4 修建性详细规划4 乡规划4.1 基本要求4.2 乡域规划4.3 乡政府驻地规划4.4 乡规划成果5 村庄规划5.1 基本要求5.2 村域规划5.3 村庄规划5.4 村庄规划成果6 附则-2-1 总则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1.0.5 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
整体改造、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
1.0.6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河北省控规导则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4月目录一、总则 (1)二、控制单元划分 (2)2.1 划分目的 (2)2.2 划分原则 (2)2.3 划分成果 (3)三、现状调研 (4)四、控制内容 (5)4.1 主导功能和规模 (5)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5)4.3 市政设施规划 (6)4.4 绿地规划 (7)4.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7)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8)4.7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控制 (8)4.8 城市设计控制 (9)4.9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9)五、规划成果 (9)六、附则 (12)附录图则格式参考1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省城市和县城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于本导则,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开发建设用地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要求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1.0.3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原则:(1)严格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综合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覆盖全部规划建设用地编制,保证城市科学合理有序发展;(2)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突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安排,体现公共政策属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合理控制城市各种开发建设活动,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引导城市合理、有序的可持续发展;(4)加强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保障城市特色和环境品质,提高城市景观艺术水平;(5)正确处理城市近期和远期建设的关系,近期实施建设用地要进行细化研究,落实各项建设安排,远期重点制定规划控制要求;(6)重视资源环境建设,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生活环境质量水平;(7)在保证依法编制的前提下,探索新思路,运用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12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05目录一、总则 (1)二、片区划分 (2)2.1 划分目的 (2)2.2 划分原则 (3)2.3 划分成果 (3)三、现状调研 (4)四、控制内容 (5)4.1 主导功能和规模 (5)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5)4.3 市政设施规划 (6)4.4 绿地规划 (7)4.5 公共设施规划 (7)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8)4.7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 (8)4.8 城市设计控制 (9)4.9 地下空间利用 (9)五、规划成果 (10)六、附则 (12)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省城市和县城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于本导则,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城市和县城依据总体规划,分片区综合平衡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对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开发建设用地强度和规模提出控制要求。
1.0.3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原则:(1)严格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综合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覆盖全部规划建设用地编制,保证城市科学合理有序发展;(2)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突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安排,体现公共政策属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合理控制城市各种开发建设活动,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引导城市合理、有序的可持续发展;(4)加强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保障城市特色和环境品质,提高城市景观艺术水平;(5)正确处理城市近期和远期建设的关系,近期实施建设用地要进行细化研究,落实各项建设安排,远期重点制定规划控制要求;(6)重视资源环境建设,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生活环境质量水平;(7)要探索新思路,运用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三年七月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范围 (1)1.3 作用 (1)1.4 遵循原则 (2)1.5 规划期限 (2)2 工作阶段与要求 (3)2.1 工作阶段 (3)2.2 工作要求 (3)3 规划内容 (3)3.1 规划纲要 (3)3.2 规划成果 (4)4 成果要求 (13)4.1 成果形式 (13)4.2 规划文本 (14)4.3 规划说明书 (17)4.4 规划图纸 (17)4.5 基础资料汇编 (19)5 审查与报批 (19)5.1 纲要审查 (19)5.2 成果报批 (20)附表1 城乡总体规划指标体系汇总表 (21)附表2 城乡用地汇总表 (24)附表3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6)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全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导则。
1.2 范围1.2.1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1.2.2 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县(市)行政管辖区作为规划范围。
1.3 作用1.3.1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是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1.3.2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是落实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引导县(市)新型城镇化发展、指导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
1.4 遵循原则1.4.1 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统筹布局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农田保护区和区域基础设施通道等,探索建立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衔接机制,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空间全覆盖、建设一盘棋。
河北省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附件1:河北省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二月目录1 总则 (2)2 规划内容 (3)3 规划成果 (7)4 附则 (8)河北省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导则(试行)1 总则1.0.1 为规范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设区市及重点发展地区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其他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1.0.3 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范围,应当包括中心城区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纳入中心城市市区统筹管理的县(市)、乡(镇)以及各类开发区、产业聚集区。
1.0.4 编制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可对远景发展提出设想;近期建设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致。
1.0.5 编制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发展目标,合理调控城市空间资源,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0.6 编制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对涉及城市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1.0.7 编制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深入研究、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
1.0.8 编制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2 规划内容2.1发展条件分析2.1.1区位条件分析。
研究城市所处区位条件,分析中心城市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2.1.2 资源禀赋分析。
综合分析评价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能源等城市长期发展的保障性资源和气候、植被、河流、风向等自然环境要素,深入挖掘历史文化遗产、民俗民风等地方文化资源。
河北省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目录1总则2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要求3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内容4建制镇总体规划成果要求5建制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6附则1 总则1.1为规范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保证建制镇总体规划质量,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导则。
1.2市、县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建制镇,组织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适用本导则。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应服从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1.3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村镇发展战略与目标,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4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立足于改善人居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要求;保护历史文化、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保持地方与民族特色。
1.5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1.6承担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1.7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
1.8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河北省有关建制镇规划的各项规定。
2 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要求2.1建制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
2.2建制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至二十年,同时可对城镇的远景发展提出设想。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应在镇区规划基础上编制,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滚动编制,原则上应当-1-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
2.3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规划纲要,确定镇域规划、镇区规划的重大原则,统筹考虑影响建制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2.4镇域规划应当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编制依据,从区域角度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确定城镇性质、发展目标、村镇体系和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对镇域范围内的工矿企业、村庄居民点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整体安排,提出空间管制的原则和措施,指导镇区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控规城市设计导则
控规城市设计导则:
控规城市设计导则包括以下方面:
1.城市设计导则应与控规编制同步,以指导性和约束性两种形式对地块进行控制。
2.城市设计导则应明确提出对地块空间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组织、视线通廊、建筑界面、景观风
貌等的控制要求。
3.城市设计导则应明确提出对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的控制要求。
4.城市设计导则应明确提出对地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防灾设施等的配建要求。
5.城市设计导则应明确提出对地块交通出入口方向、停车位数量等的交通组织要求。
6.城市设计导则应明确提出对地块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建筑立面、屋顶形式等的建筑风貌要求。
7.城市设计导则应明确提出对地块视线通廊的控制要求,包括视廊宽度、视廊内建筑高度等。
8.城市设计导则应明确提出对地块景观风貌的控制要求,包括景观节点、景观轴线、景观视廊、景
观视域等。
9.城市设计导则应明确提出对地块开放空间的控制要求,包括开放空间的位置、面积、形式等。
10.城市设计导则应明确提出对地块公共设施的控制要求,包括公共设施的类型、规模、位置等。
11.城市设计导则应明确提出对地块市政基础设施的控制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等设施
的配建要求。
12.城市设计导则应明确提出对地块安全防灾设施的控制要求,包括消防、人防等设施的配建要求。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6月目录附图则参考格式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1.0.3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覆盖规划建设用地全部范围,保证城市协调发展;(2)突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体现公共政策属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合理控制城市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有效运用市场机制,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引导城市合理、有序发展;(4)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加强城市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控制引导,塑造城市特色,提高城市景观艺术水平和环境品质;(5)严格落实规划的刚性要求,充分考虑规划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探索新思路、运用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0.4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制定前期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组织方式和主要工作内容,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依据。
1.0.5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对规划区域内的人口分布、各类建筑质量、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道路交通、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研究。
1.0.6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图纸绘制标准,建立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数据信息。
河北省建制镇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技术导则
附件河北省建制镇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0.1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及国家有关村镇规划标准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所称建制镇规划强制性内容,是指设市城市、县城以外建制镇总体和建设规划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1.0.3 建制镇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建制镇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是编制建制镇总体和建设规划的必备内容。
1.0.4 凡新编制的建制镇总体和建设规划,均应增加强制性内容。
建制镇总体和建设规划已编制完成的,应单独编制强制性内容,但要与总体和建设规划相协调。
12 强制性内容编制2.0.1 建制镇强制性内容包括:(一)镇域内必须控制开发建设的地域及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讯、燃气、防洪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和管网走向。
(二)建制镇建设用地。
包括: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建制镇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建制镇主干道的走向、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管网的布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镇保护。
包括: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五)防灾工程。
包括: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及设施布局;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六)近期建设规划。
包括:建制镇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22.0.2 建制镇规划强制性内容成果包括:(一)文字资料:强制性内容文本、文本说明,其中文本应包含相应管理措施。
(二)图纸资料:1、镇域开发区域及基础设施控制图2、镇区建设用地控制图3、镇区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及防灾工程控制图4、镇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图2.0.3凡新编建制镇总体和建设规划,可将强制性内容在总体和建设规划图纸上作准确标明,但强制性内容文本及说明应作为总体和建设规划成果的一部分单独编写。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6月目录附图则参考格式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1.0.3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覆盖规划建设用地全部范围,保证城市协调发展;(2)突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体现公共政策属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合理控制城市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有效运用市场机制,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引导城市合理、有序发展;(4)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加强城市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控制引导,塑造城市特色,提高城市景观艺术水平和环境品质;(5)严格落实规划的刚性要求,充分考虑规划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探索新思路、运用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0.4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制定前期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组织方式和主要工作内容,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依据。
1.0.5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对规划区域内的人口分布、各类建筑质量、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道路交通、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研究。
1.0.6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图纸绘制标准,建立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数据信息。
浅议县城中心城区单元控规的编制以河北藁城为例
浅议县城中心城区单元控规的编制——以河北藁城为例夏雨冯小虎孙洪艳【摘要】由于县城的城市发展阶段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的的特点,造成县城单元控规编制中出现了设区市不曾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本文以河北藁城为例,从控制单元划分、开发强度的宏观控制、人口容量的预测和容积率的确定等四个方面,探讨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在指导县城单元控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在编制过程中的技术探索。
【关键词】县城;单元控规;编制1.县城单元控规的编制1.1 单元控规编制背景《城乡规划法》重点突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地位,明确要求各类建设活动必须依据控规方可实施。
常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以地块为单位进行控制,显然难以满足当前需要,因此各地区出台了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导则,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引入了单元控规——这一规划概念,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也成为了控规编制的主流。
河北省住建厅为了推动城市规划法的实施,实现城市控规的全覆盖,于2009年也颁布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下称“控规编制导则”)。
该导则分为六部分:总则、控制单元划分、现状调研、控制内容、规划成果和附则;规定了单元控规的编制内容、方法、深度,并附有图则参考格式。
导则实施以来,河北省大部分设区市完成了单元控规的编制工作,县城也在2011年总体规划修编的基础上,着手编制单元控规。
1.2 县城的建设特点设区市的中心城区与县市中心城区,由于城市发展阶段不同,在城市建设上存在很大的区别。
县城是城市与乡镇的过渡空间。
既带有城市功能和空间特点,也有乡镇特色;城镇化进程中各种矛盾最集中的地区。
城市开发存在以下特点:(1)规划范围内未开发土地所占比例较大。
由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往往远远大于建成区范围,控规范围内有大量的发展备用地,也就是生地,没有路网,没有市政设施,甚至没有开发意向。
比如,藁城单元控规范围内一半的土地现状为农田或者城郊村。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解读(苗运涛)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面临的挑战
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前,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 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 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 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 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六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 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发展历程
从产生到规范——不断探索与完善的过程
1980年,美国女建筑师协会访华,带来一个全新的城市规划概 念——土地分区规划管理(区划法 zoning )。 1982年,上海虹桥开发区的规划,为适应外资建设的要求,借鉴 美国区划管理经验,编制了土地出让规划,首先采用8项指标对用 地建设进行规划控制。这一方法在规划设计和实施管理中取得了较 好的效果。 1986年6月,上海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进行建设部级的《上海市 土地使用区划管理研究》课题,1990年建设部组织专家对该课题 进行评审,肯定了区划技术对土地有偿使用和规划管理走向立法控 制的重大作用。对土地有偿使用和规划管理走向立法控制做出了贡 献。 1987年,同济大学编制厦门、清华大学编制桂林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基本方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色小镇规划设计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色小镇规划设计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8.06
•【字号】冀建村〔2018〕38号
•【施行日期】2018.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特色小镇规划设计编制导则》(试行)的
通知
冀建村〔2018〕3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加强全省特色小镇规划设计编制指导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特色小镇规划设计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李真超*************
附件:河北省特色小镇规划设计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6日。
河北省特色风貌控制导则__2011.6.22
河北省城市风貌特色控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总体控制 (1)第三章指标体系 (5)第四章规划设计要求 (6)第五章控制管理 (9)第六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塑造城市风貌特色,规范我省城市特色风貌的规划编制与控制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城市特色风貌控制上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相关地方法规与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中与城市风貌特色相关的专项规划或章节、总体城市设计、详细城市设计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导则的重点是明确城市风貌特色的构成要素,制定城市风貌特色的控制体系、控制内容与控制指标,提出与城市风貌特色控制有关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编制城市风貌特色相关规划或研究,应当坚持“特色为先、系统全面、重点突出、可管可控”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类型的多样性,注重城市风貌特色控制的系统性,强调实施的可行性。
第二章总体控制第一节要素构成第五条城市风貌特色,是城市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生态环境、地理条件等内涵综合呈现出的有别于其他城市的外在特征,体现于城市建成物质空间环境中。
第六条城市风貌特色的确定,应当从城市所处的生态自然环境、历史人文环境、重要建设环境三个主要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第七条城市生态自然环境特色,指城市所处的生态自然环境条件,包括地理位置、地质水文、山体水系、地形地貌、气象植被、土壤生物等。
第八条城市历史人文环境特色,指城市在其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历史遗存所形成的特色,包括城市格局要素、不同时代的代表性街区与代表性建筑、传统街巷、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要素、古树名木等,还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宗教信仰、礼仪节庆、风俗习惯、地方传统表演艺术、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特色及其展示空间。
第九条城市重要建设环境特色,指城市发展过程中已形成或已规划确定的建设环境特色,包括城市的整体空间形态、城市色彩、主要功能片区、主要街道、重大公共设施、标志性建筑或建筑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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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4月目录一、总则 (1)二、控制单元划分 (2)2.1 划分目的 (2)2.2 划分原则 (2)2.3 划分成果 (3)三、现状调研 (4)四、控制内容 (5)4.1 主导功能和规模 (5)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5)4.3 市政设施规划 (6)4.4 绿地规划 (7)4.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7)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8)4.7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控制 (8)4.8 城市设计控制 (9)4.9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9)五、规划成果 (9)六、附则 (12)附录图则格式参考1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省城市和县城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于本导则,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开发建设用地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要求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1.0.3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原则:(1)严格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综合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覆盖全部规划建设用地编制,保证城市科学合理有序发展;(2)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突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安排,体现公共政策属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合理控制城市各种开发建设活动,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引导城市合理、有序的可持续发展;(4)加强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保障城市特色和环境品质,提高城市景观艺术水平;(5)正确处理城市近期和远期建设的关系,近期实施建设用地要进行细化研究,落实各项建设安排,远期重点制定规划控制要求;(6)重视资源环境建设,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生活环境质量水平;(7)在保证依法编制的前提下,探索新思路,运用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1.0.4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制定前期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组织方式和主要工作内容,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依据。
1.0.5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对规划区域内的人口分布、各类建筑质量、历史文物、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景观绿化、环保环卫、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
1.0.6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控制单元划分2.1 划分目的2.1.1 为了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进行总量分解和综合平衡,形成完善的规划成果和系统有序的规划控制体系,方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前,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城市布局、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经论证后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1.2 为有效落实总体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景观风貌要求,在控制单元划分中,可以划定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高层建筑集中区、滨水地区等为重点风貌区。
2.2 划分原则2.2.1 地域完整。
依据城市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的控制单元,应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控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控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2.2.2 界线稳定。
控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控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2.2.3 规模适宜。
考虑到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医疗等设施的配臵标准和服务水平要求,规模较大的城市可以在分区(或组团)的基础上划定控制单元,规模宜为2—4平方公里。
规模较小的城市可以直接划分控制单元,规模宜为1—2平方公里。
新建区和功能较单一的地区可适当扩大,旧城改造区和功能较复杂的地区可适当减小。
2.2.4 编码统一。
为加强城市信息化管理和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平台,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统一进行控制单元编码。
2.3 划分成果2.3.1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控制单元划分图,反映城市干道系统、河流等自然和人工界限,并形成控制单元汇总表,标明各控制单元的名称、编码、面积和“四至”界线。
╳╳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单元汇总表2.3.2 控制单元范围如需调整范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按原确定程序组织进行。
边界调整时,相关控制单元地域边界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不重叠和无缝衔接。
3三、现状调研3.0.1 采用现势数据和图纸,对各控制单元范围内土地权属和使用情况、建筑使用情况、人口分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自然人文资源等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
对已批未建、已发选址、已拆未建及近期可开发用地等用地情况进行核查统计分析。
3.0.2 主要调研内容1、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本控制单元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2、土地利用现状的使用性质和面积,用地分类至小类。
3、土地权属调查:标明国有划拨、出让用地及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的使用权属界线和面积。
4、人口分布现状。
包括控制单元内人口现状规模、构成、主要社会活动、出行方式,对公共交通的需求,出行是否方便等。
5、建筑物现状,包括建筑用途、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及已批未建建筑等。
6、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科研教育、社会福利等设施的规模、分布和建设水平。
7、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和环卫等市政设施的现状规模、分布、完好程度及满足使用的水平。
8、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包括道路红线、坐标、标高、断面及公交站场、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分布、面积和使用水平等。
9、规划审批情况调查。
包括控制单元内已批已建、已批未建、未批已建、授权一级开发等项目建设情况。
10、所在城市及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
411、自然资源调查主要进行地形地貌与自然资源、风险避让、文物及古树名木等的调查,确定需要保护和控制的类型和范围。
12、所在控制单元内单位、居民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综合意见及规划意愿。
四、控制内容4.1 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4.1.1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明确各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和用地布局,提出不适合本控制单元的功能、土地使用原则和开发控制要求,土地使用性质可划分到中类或小类。
4.1.2 提出控制单元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明确可容纳的人口规模,编制建设用地构成表。
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4.2.1 明确高速铁路、国铁正线、支线、专用线和铁路站场的用地和规划控制要求。
4.2.2 完善深化主次支路道路系统,明确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主要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4.2.3 合理布局社会停车设施,积极发展立体停车(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明确社会停车场数量、规模、位臵和布局。
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提出明确要求。
4.2.4依据公交专项规划或线网规划落实公交线路,对道路通行条件与公交线路布臵要求应进行校核,提出解决措施。
明确公交换乘枢纽、首末站、中心站、停车场、保养场等设施的数量、位臵、规模和用地面积,提出控制要求。
54.2.5在总量控制基础上,根据专项规划落实加油(气)站的数量和布局。
明确加油(气)站设施位臵、规模、用地面积及其对周边建(构)筑物的要求。
4.3 市政设施规划4.3.1 合理确定水厂、储水库(池)、给水增压泵站等各类给水设施的具体位臵、设计标准、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明确给水工程干管的管径。
4.3.2 确定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污水排放口等各类污水设施的具体位臵、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
提出雨水泵站、容蓄水池、雨水排放口等各类雨水设施的具体位臵、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明确污水和雨水工程干管的管径。
4.3.3 明确35KV等级以上高压线的走向,标注高压走廊控制距离。
确定各级变电站的具体位臵、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
4.3.4 设臵邮政局所、交换局所、有线电视网络中心、移动通信机房等设施,明确布点要求、容量规模、用地需求,明确微波通道的控制要求。
4.3.5 明确燃气气源、供气方式、调压方式及场站设臵原则。
明确燃气调压站、储气站等设施的位臵、用地规模、防护距离和用地范围。
4.3.6 明确居民生活和工业的供热方式、热源。
确定热源厂的位臵、用地规模、机组容量、供热能力、供热范围,标明各热力站的位臵、规模、用地。
4.3.7 明确环卫设施的分布和配建标准。
确定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修)车场等环卫设施的位臵、规模、用地和防护要求。
64.4 绿地规划4.4.1 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级公共绿地的位臵和规模。
对控制单元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集中绿地的数量和用地规模提出控制要求。
4.4.2 提出控制单元内绿地总面积、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等指标要求。
4.4.3 街头绿地的布臵要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以及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交通站点等设施的结合,合理确定控制单元内街头绿地的数量和规模,明确大致位臵和原则控制要求。
4.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4.5.1对各控制单元内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各类城市、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提出用地控制要求,并区别表示现状保留与新增项。
4.5.2 控制单元中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要按合理服务范围综合配臵,暂时不能确定的设施,要在控制单元图则中提出设臵要求和大致位臵。
新建区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臵,以集约使用土地和提高服务效率。
4.5.3 控制单元需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尽可能在本控制单元安排,确实困难的,可以跨控制单元配臵,但位臵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并作出相应说明。
4.5.4 托幼、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应提出规模要求和布局原则,提出各自需要的班数、服务半径要求,并尽量落实到地块上。
4.5.5 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邮政等配套设施应提出不同级别设施的用地规模、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规模并布点,并尽量落实到地块上。
74.5.6 明确各类设施的建设类型(保留、扩建和规划,规划的设施应说明建议性位臵)以及建设方式(合建或独立建设)。
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4.6.1 提出城市消防、防洪、防震、人防、避难场所等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规模和布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