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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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粤府办〔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3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9日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外贸发展新常态,推动全省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特制订如下措施:一、着力稳定出口(一)加大力度开拓市场。

支持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2015年5月底前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境内外重点展会计划,做好150场左右境外展会、140场左右境内展会参展组织工作,推动企业与境外经销商的直接对接。

鼓励企业深入开发欧、美、日等传统市场。

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传统平台和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以及网上交易会、采购商考察交流会等新平台拓展企业外销渠道。

打造“中国商品(印度孟买)展览会”等境外展会品牌。

(省商务厅、贸促会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参与单位,下同)(二)推动自主品牌产品出口。

鼓励企业收购和租用国际品牌,兼并国际品牌企业及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拓展境外仓储、物流和销售等业务。

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商标和专利注册。

发挥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带动效应,引导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区域性、行业性自主品牌。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从委托加工制造向委托设计制造和自主品牌制造一体化转型,延伸产业链、价值链,提高本地增值率和配套率。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发文字号】穗外经贸技[2010]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发布日期】2010.04.08【实施日期】2010.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技〔2010〕9号)各区(县级市)外经贸、科技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园区、各企业: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08〕19号),加快培育一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推动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培育一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引导和带动我市企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制定“广州市重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界定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系统操作管理、系统应用管理、技术支持管理),业务流程外包服务(需求管理、机构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服务、供应链管理)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领域的各类研发、设计、专业服务等。

第二条认定条件(一)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作为主要业务和发展重点,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占企业营业收入40%以上;(二)上年度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执行额达到30万美元以上;(三)承接的服务外包业务具有年度连续性;(四)企业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和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自觉、及时和完整履行业务登记义务;(五)企业守法经营。

已通过上年企业年检(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上年联合年检)。

近两年内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行为及没有发生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复审评估通过名单的公示-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复审评估通过名单的公示-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复审评估通过
名单的公示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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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复审评估通过名单的公示
根据《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发布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以及《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复审评估的通知》,我厅对2013年至2018年期间认定的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广东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进行了复审评估。

经评审,汇丰环球客户服务(广东)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通过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复审评估,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等65家企业通过广东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复审评估(名单见附件),拟予以确认认定称号继续有效。

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现对名单进行公示。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向我厅反映。

公示时间:从2021年4月26日至5月11日,共10个工作日。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
传真:************
邮箱:***************
附件: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复审评估通过名单
广东省商务厅
2021年4月26日——结束——。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合同登记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合同登记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合同登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外经贸技函[2009]1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发布日期】2009.03.30【实施日期】2009.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合同登记工作的通知(穗外经贸技函〔2009〕19号)各有关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商务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发布了《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各有关企业应按时报送服务外包业务情况。

我市是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家、省、市对我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和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

为做好服务外包业务的统计申报工作,请从事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呼叫中心、金融后台服务、数据处理、人力资源外包、商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研发、设计等领域的企业登陆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并填报相关业务信息。

所填报的信息将作为享受各级政策扶持的依据。

附件:1.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系统填报说明2.服务外包的概念和有关扶持政策二○○九年三月三十日联系人:谢家强周木亮电话:88902831 88902683传真:88900725附件1: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系统填报说明一、各企业要重视服务外包业务信息的填报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业务信息的日常填报工作。

该系统采集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将作为政府部门研究服务外包支持政策、进行业务管理,各企业获得承接国际服务外包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填报的步骤(一)注册:企业用户在第一次使用系统,需要通过在线注册的方式登陆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系统()提交企业的基本信息及登陆用户的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填写进出口企业代码,内资企业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登陆用户名,并自行设置密码。

注册完成时,等待主管部门的核实。

(二)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注册资料,核实通过后,企业即可通过注册时填写的用户信息登陆到系统中。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工[2014]141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商务主管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有关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原《广东省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3〕23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广东省省级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2014年5月29日广东省省级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财政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 2〕72号)和《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粤府〔2012〕88号)等规定,省财政安排支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是指单位或机构将原本由内部完成的非核心业务剥离出来,外包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有偿服务。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包括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和知识流程服务外包。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批复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配合省商务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负责抽取评审专家,实施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办理专项资金审核立项及报批手续,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由广州市商务局修订印发。

作为起草部门,广州市商务局对《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条文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我局根据《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穗办电(2019)7号)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穗商务规字(2017)3号)进行了修订,由市商务局印发实施。

二、主要条文解读(一)主要条文的解读《办法》共分为四章,11条。

具体如下:1.第1-3条。

明确了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的目的、依据、定义和认定机构。

2.申报和认定(第4-7条)。

明确了申报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条件、认定程序以及所需的申报材料。

主要内容是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推荐,报领导小组审定。

对经认定的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政务网站上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授牌。

3.管理和监督(第8-10条)。

规定了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管理监督制度等。

主要内容是市商务主管部门联合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负责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指导工作,并给予政策支持。

对弄虚作假获取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称号的,或涉及从事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活动的,一经查实,撤销其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称号,并且停止其申报资格。

其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

4.附则(第11条)。

规定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科技与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科技与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科技与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穗外经贸法[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科技与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法〔2012〕1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商务部等关于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和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包括“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区”和“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区是指服务外包企业集中、区域集聚效益显著、具有综合性示范效应的行政区或国家级产业园区。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区经广州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授予“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某某示范区”称号。

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是指聚集一定数量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特色明显,在某领域内具有示范性的产业园区。

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由广州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授予“广州市某某服务外包示范园”称号。

第三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审核和管理。

第四条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区申报条件:(一)区域内服务外包产业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不少于30家,服务外包从业人数超过4000人;(二)区域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三)制定了服务外包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发展思路明确;(四)所在地政府设立了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规模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推动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商务规字[2017]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3.10【实施日期】2017.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3号)各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2017年3月10日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加快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推动扩大服务出口,提升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广东省加快发展服务贸易行动计划(2015-2020年)》(粤府函〔2015〕3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9号)等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规定及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机构)”)是指在我市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且规模较大,或在服务贸易领域居于前列,对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广州市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是指在我市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发展较快且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较好成长性,对我市服务贸易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广州市国际服务品牌(以下简称“服务品牌”)是指我市服务贸易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拥有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品牌。

广州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信息办关于印发《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信息办关于印发《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信息办关于印发《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外经贸局,广州市科技局,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穗外经贸技[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信息办关于印发《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技[2008]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信息办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和商务部关于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广州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并以市政府名义授予称号、服务外包业务有一定基础和条件、从事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业务企业和人员相对集中并形成了一定业务规模的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三条领导小组授权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信息办共同负责对示范区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报条件(一)园区所在地政府制定了服务外包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有明晰的工作思路;(二)园区内服务外包业务形成了一定基础和规模,发展势头良好,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不少于25家,或服务外包从业人数超过2000人;(三)园区或所在地政府设立了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规模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四)园区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推动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第五条认定程序(一)由园区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申报材料报送市外经贸局(一式四份);(二)市外经贸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信息办根据本办法组织评审;(三)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四)经认定的示范区授予“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称号,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广东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外经贸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18•【字号】粤科高字[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广东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科高字〔2009〕143号)广州市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要求,现将省科技厅、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二○○九年九月十八日附件: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列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地区(不含深圳市),其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范围与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㈠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粤府办[2000]10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粤府办[2000]10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粤府办〔2000〕10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促进我省私营外经贸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外向带动战略中的积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加快实施“大经贸”战略。

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扶持、鼓励、引导私营外经贸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加快实施外向带动战略,推动我省外经贸上新的台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粤发〔1999〕11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粤府〔1999〕3号),把促进私营外经贸企业的发展作为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为私营外经贸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进一步形成国有、集体、私营、外资企业共同发展的大经贸格局。

要广泛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经贸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走外向型发展道路,不断扩大外经贸企业规模,提高企业经营档次,以适应加入WTO后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实力。

二、为私营外经贸企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外经贸工作中对私营企业的歧视政策,对国有、集体和私营外经贸企业实行同等的各项外经贸管理政策。

私营外经贸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制定的各项扶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财政支持、税费减免、检验检疫等政策。

服务外包简介

服务外包简介

服务外包简介一、服务外包业务简介(一)服务外包的概念企业或机构将内部的某些流程或职能,转移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借助信息技术和现代通信手段进行交付的经济活动。

1、参与主体。

服务外包的参与主体涉及发包方(服务购买方)和接包方(服务提供方)两个方面。

这里的发包方包括企业、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接包方指具有业务经验及专业资质的来自外部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服务机构。

2、本质属性。

服务外包本质上是发包机构利用外部专业服务商的智力资源,承担原来由本机构内部完成的工作,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同时,提升发包方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接包方业务能力的双赢或多赢目标。

3、技术要求。

服务外包的迅速成长得益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及通信成本的下降,强调服务成果可以借助通信、网络远程技术实现异地同步交付。

(二)服务外包的类型■按接发包双方地理位置分1、离岸服务外包:指发包方与接包方来自不同国家(地区),外包工作跨境完成。

目前企业承接来自于中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外包业务,视同为离岸业务。

2、在岸服务外包:指发包方与接包方来自同一国家,外包工作在境内完成。

■按业务类型分1、信息服务外包(ITO):机构将内部信息规划,数据中心、网络管理、应用等IT业务相关的开发、运营、维护服务(不含硬件部署)转移给第三方专业提供商完成。

可以是短期定制化服务,也可以是附有明确服务水平协议的长期服务。

①软件研发外包,指软件外包和定制化的应用开发服务,包括测试、编码、设计、修改现有应用和界面、软件本地化和全球化等,提高现有软件应用或重组模块等在内的咨询、开发、维护、培训等相关服务。

例如:某软件公司为银行提供业务运营软件的设计开发服务,并为其提供的软件维护、咨询等配套服务。

②信息技术研发外包,提供集成电路、电子电路、测试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的研发设计、技术支持以及相关咨询、培训服务。

例如:A. 为开发和生产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的企业提供测试平台的开发服务;B. 为客户搭建电子商务平台;③运营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技术的运营及维护服务。

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

附件1: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同意的《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中小企)[2004]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是指纳入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热心为中小企业服务,管理规范,服务效果突出,社会贡献大的专业服务机构。

示范单位要以优质示范服务,带动全社会的专业服务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条广东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单位确认工作的组织、协调;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委托负责示范单位确认的具体工作。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当地省级示范单位以及确认申报初审工作。

第四条对得到确认的示范单位,采取每两年重新确认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示范单位确认实行择优原则。

在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登记的服务机构中,择优确认对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动作用的机构。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凡是已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登记了机构信息资料的专业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参加示范单位的确认:(一)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积极参加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活动,受到广大中小企业良好评价的。

(二)服务质量优良,内部管理规范,在省内本专业服务领域受到公认评价和表彰的。

(三)拥有与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发展能力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在省内本专业服务领域起龙头带动作用的。

(四)具有一定规模和资金,以及相应的服务场地、设施,有参与实施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的建设能力、组织能力。

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开展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外经贸服字[2013]15号

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开展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外经贸服字[2013]15号

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开展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开展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外经贸服字〔2013〕15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全省加快发展服务贸易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粤府〔2012〕88号),我厅将开展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申请认定为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的,应具备《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外经贸服字〔2013〕10号)规定的认定条件。

二、申报材料(一)申请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申请表》(附件1);2. 详细的申请报告。

主要包括:地理位置,近两年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辖区内服务外包发展情况(含现有规模、产业分布、企业数量及从业人数等)、服务外包管理机构、公共信息平台、中介协会、园区发展情况、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概要;3. 地方政府关于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拟出台的鼓励扶持政策措施;4. 当地落实服务外包配套支持资金的证明材料;5. 辖区内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重点企业汇总表(附件2);6. 其他证明符合省级示范城市申请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二)申请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申请表》(附件3);2. 详细的申请报告。

包括:园区地理四至范围、面积、建园时间,园区最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区内服务外包业务概况,区内优势、特色产业介绍,区内现有可适用鼓励服务外包的政策及将实施的鼓励服务外包的政策,管理机构,发展规划(包括服务外包业务量、离岸合同与执行额、从业人员、企业数量及规模、优势产业和园区定位等)等;3. 当地落实服务外包配套支持资金的证明材料;4. 园区内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重点企业汇总表(附件4)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 其他证明符合省级示范园区申请条件的文件或材料,包括:园区成立批复文件;园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使用权证或园区成立时关于用地面积的批复)等。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开展“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厅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开展“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厅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开展“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出口许可与管理【发文字号】粤外经贸技字[2011]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发布日期】2011.12.02【实施日期】2011.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开展“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外经贸技字〔2011〕7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深圳不发),省属有关企业集团:自2007年起,我厅连续3次认定了574家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品牌企业,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

2010年,上述品牌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额154.9亿美元,增长23.8%,有力促进了我省外经贸战略加快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

为积极实施品牌带动战略,进一步做好我省自主国际知名品牌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名牌对于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导向作用,我厅决定开展“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分为资格条件和评审指标评分标准两部分。

前者为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方可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企业可在广东省外经贸厅网站()直接下载本次认定的相关文件和表格,填报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要求用A4纸装订成册,内容包括:封面、目录、企业简介、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封底。

二、各单位要充分发动符合条件的所辖企业申报。

特别是对原获得认定的品牌企业、地区行业龙头企业和近年来涌现出来的有实力、有潜力的品牌企业,要做到广泛发动,加强指导。

三、各单位要认真审核本地区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

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方可列入本地区(集团)的推荐备选名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施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施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施行佚名【期刊名称】《广西粮食经济》【年(卷),期】1999(000)001【摘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于1999年1月14日经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分“总则、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附则”五章。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钛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总页数】1页(P25-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07.11【相关文献】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程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12月20日以粤环函[2013]13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J],2.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13年3月29日以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2月11日以粤教基(20123)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评选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12年3月19日以粤人社规[201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5.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3月9日以粤卫[2012]3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外经贸厅•【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13年3月29日以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下称“示范企业”)是指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承接境外的服务外包业务且规模很大,能够对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下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能够积极、快速发展服务外包业务且达到一定规模,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或者在服务外包主要行业领域和新兴领域带动性强,对广东省服务外包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基本原则,将考虑服务外包合同签约额、执行额、离岸合同额、离岸执行额、从业人数、资质认证、纳税额、成长性等因素,综合择优评定。

第四条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均应当符合下述基本条件:(一)依法在广东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二)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址:http://www fwwbqy fwmys mofcom gov cn)登记注册,并及时向注册地外经贸部门如实、完整填报业务信息,履行登记义务;(三)近两年在进出口、财务、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记录;(四)从事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知识流程外包(KPO)等服务外包业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的复函-粤办函[2013]54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的复函-粤办函[2013]54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的复函
(粤办函〔2013〕547号)
省外经贸厅:
你厅《关于上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拟认定名单的请示》(粤外经贸服字〔2013〕21号)收悉。

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市认定为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将广州开发区、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珠海南方软件园、莞城科技园、肇庆市综合性生产服务业集聚区(华南智慧城)认定为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

请你厅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粤府〔2012〕88号)有关要求,会同省有关单位和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加强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的指导和服务,抓紧研究完善促进上述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为我省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作出新的贡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2日
——结束——。

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推进外经贸企业自主创新和自主国际知名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推进外经贸企业自主创新和自主国际知名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推进外经贸企业自主创新和自主国际知名
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11年9月27日以粤外经贸厅字[2011]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加快转变我省外经贸发展方式,推动外经贸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根据商务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09315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外经贸战略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1037号),
【总页数】4页(P20-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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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
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外经贸厅
【发布日期】2013.03.29
【实施日期】2013.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13年3月29日以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发布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下称“示范企业”)是指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承接境外的服务外包业务且规模很大,能够对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下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能够积极、快速发展服务外包业务且达到一定规模,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或者在服务外包主要行业领域和新兴领域带动性强,对广东省服务外包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基本原则,将考虑服务外包合同签约额、执行额、离岸合同额、离岸执行额、从业人数、资质认证、纳税额、成长性等因素,综合择优评定。

第四条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均应当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广东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
(二)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址:http:
)登记注册,并及时向注册地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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