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物产物的检验检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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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1. 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需要在预计进境时间前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申请时
需提供以下文件:
•进口植物产品的检疫申请书或者进口动物产品的检疫申请书;
•植物健康证或动物卫生证;
•进口者及中转者的营业执照;
•进口合同;
•装船单或空运单;
•运输工具的检疫证及检疫处理结果复印件。

2. 检疫机构预验收,临时验收通关
•预验收阶段:检验检疫机构需对申报植物、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预验收,检查文件齐全性和条目的准确性;
•临时验收通关阶段:当货物到达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预验收结果进行清关,验收完毕后将开放通关。

3. 动植物检疫处理程序
•如果货物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动或植物疫病,应根据国家规定,对货物进行隔离或者销毁处理;
•对于有害生物的检疫情况较为严重,可能需要进行检疫处理,例如熏蒸、菌剂处理等。

4. 检疫工作完成后的进口程序
•检疫工作完成后,检验检疫机构会出具《动植物检疫证书》;
•进口企业根据《动植物检疫证书》和《进口合同》,进行支付及其他进口手续。

5. 注意事项
•进口企业在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时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进口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动植物检疫政策和法规的变化;
•进口企业应注意植物、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确保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符合质量卫生要求,不会对我国的植物和动物环境带来任何危害。

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完整版)

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完整版)

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一篇: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一为了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第二本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从事出境水生动物养殖、捕捞、中转、包装、运输、贸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尝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按农业部要求,自201X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农业部统一监制,全国统一样式,分为动物a证、动物产品a证、动物b证、动物产品b 证四种。

动物a证和动物产品a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动物b证和动物产品b证在签发省境内使用。

我省自即日起开始使用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了做好新旧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更换工作,宜宾市翠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下发了相关政策性文件,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为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填写和使用,我动监所经过分析,根据实际情况为使出具的检疫证明更科学更整洁,特申请开发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证软件以保证出证的规范性和速度。

为此宜宾市翠屏区农牧局局领导组织讨论,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证软件的需求分析,以及填写要求和技巧。

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证软件解决的问题:1.填写字迹不清晰。

出具的检疫证明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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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动保存最后一次录入内容,减少出证时的录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7月26日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入国境,保护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水生动物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实施检验检疫风险管理,对进境有关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信用管理。

第五条进境水生动物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境水生动物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准入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与审查、检验检疫要求确定、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注册登记。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分类制定、公布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和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水生动物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⒈检疫审批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应在签定贸易合同或赠送协议之前,进口商或接收单位应向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根据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及输出国家的动物疫情、我国的有关检疫规定等情况,对同意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的发给相关的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

两国之间未签订检疫议定书的,不得引进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⒉报检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须按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出具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并如实填写报检单。

⒊现场检验检疫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抵达入境口岸时,动物检验检疫人员须登机、登轮、登车进行现场检疫。

现场检验检疫的主要工作是查验出口国政府动物检疫或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对运输工具和动物污染的场地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对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相关单证,将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调离到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做进一步全面的隔离检疫。

⒋隔离检疫进境动物必须在入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

隔离检疫期间,口岸动物检疫人员对进境动物进行详细的临床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按有关规定采样,并根据我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我国的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

大中动物的隔离期为45天,小动物隔离期为30天,需延期隔离检疫的必须由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批准。

⒌检疫放行和处理检疫工作完毕后,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出具《动物检疫证书》和相关单证,准许入境。

检出农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一类病的,全群动物或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二类病的阳性动物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同群的其它动物放行,并进行隔离观察;阳性的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产品管理)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产品管理)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产品管理)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黑龙江检验检疫局)1.适用范围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动物产品(已熟制且可直接食用的,化妆品,以及进境旅客携带的动物产品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下列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公告实施。

1.2.1肉类: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局长令(《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公告(《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制度》)。

1.2.2水产品: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1号局长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登记注册或指定2.1登记注册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需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登记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规定进行。

需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进境动物产品种类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2.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指定以进境生皮张(指未经制革工业通常采用的蹂制工艺加工的动物皮)、鬃毛类(不包括已梳理羊毛条、炭化毛、洗净毛)、骨蹄角、蚕茧等动物产品为原料的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2.2.1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向所于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使用或加工进境产品的种类、年需要进口量、年加工能力或使用量、仓储条件和能力、使用目的或加工的终产品、终产品的用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壹式三份:•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工作人员卫生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法人担任);•单位平面图及加工或使用场所平面图;•使用或加工工艺流程图,流程图应清楚标明流程中温度处理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和使用或加工工艺有关的设备和仪器明细及用途;•污水处理系统及县级之上环保部门准予排污证明;•如果进境动物产品的用途为制药或用于生产营养品,或用于生产动物饲料,提供国内有关部门批准文号或有关批准文件;•图片介绍:企业外貌、和生产各环节关联的车间、设备、器械、仪器、包装、仓库等。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特殊要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特殊要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特殊要求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特殊要求导语: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供动物过境许可证。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植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1、保护农、林、渔业生产2、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3、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一、报检范围: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二、报检前审批1、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外贸合同。

2、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3、输入国家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等,还需持特许审批单报检。

4、输入动物产品进行加工的,货主或者代理人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查考核其用于生产、加工、存放的场地,符合规定防疫条件的发给注册登记证,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5、输入活动物的,国家质检总局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境外产地检验。

需要进行境外检疫的要在进口合同中加以明确。

(09年新增)6、输入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

输往我国之前,必须在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认可的场地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

(09年新增)7、进口种用/观赏水生动物、种畜禽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进境的其他动物,须在临时隔离场实施隔离检疫的,申请单位应在办理检疫审批初审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09年新增)8、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国外生产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

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09年新增)无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产品。

判断题:在签订外贸合同后,应及时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 )答案:错误多选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进口商在签订进口动物、动物产品的外贸合同时,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外贸合同。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1)抽采样品
(2)实验室检测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3.检疫处置
经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后,需根据疫病情 况、有害生物情况及国家检疫法规、我国与输出国 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和贸易合同条款中的 检疫要求,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做出正确的 检疫结论,决定是否进行检疫处理,根据检疫结果 出具相应的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议定书或协议规定 的进口动物按规定实施检疫处理,出具相应的检疫 证书,货主可凭此证书对外要求索赔。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4.检疫监督管理 进境后检疫监督管理包括进境动物隔离检疫
及指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管。隔离检疫 是将进境动物限定在指定的隔离场内饲养,在其 饲养期进行检疫、观察、检测和处理的一项强制 性措施。指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管是指 对高风险的动物产品限定生产、加工企业,确保 产品加工目的和安全流向。从事进境动物隔离检 疫工作的隔离检疫场须通过海关总署的考核批准。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1.检疫申报
(3)申报受理:海关核查相关材料后, 会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根据单证核 查的情况并结合中国动植物检疫规定及输 出国家或地区疫情发生情况确定检疫查验 方案。此外,还会检查所提供的单证材料 与货物是否相符,核对集装箱号和封志与 所附单证是否一致,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 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志是否 相符。
(1)申报时间:根据进口种类而不同。 进口种畜禽动物(含遗传物质):入境 前30日;其他动物:入境前15日;实验 动物和繁殖材料:入境前7日。
(2)申报地点:根据不同的进口种类。 应向入境口岸和隔离场所在地或目的地 海关申报。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有哪些.[修改版]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有哪些.[修改版]

第一篇: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有哪些.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有哪些?1. 检疫审批:凡输入、携带、邮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繁殖材料,货主、物主或代理人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报检:输入、输出应检物,货主或代理人应按要求填写报检单,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 检疫: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

现场检疫:输入、输出应检物抵达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轮、登车或到货物停放场所实施检疫;实验室检疫:检疫人员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对输入、输出的检疫物作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隔离检疫:动物在入境后或出境前,必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作隔离检疫(大、中动物45天,小动物30天)。

4.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根据检疫结果,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中的规定,国家标准,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出证。

检疫处理:(1) 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分别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2) 签证放行: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入境检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准予入境或出境。

第二篇: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性质与特点是什么?1.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通过立法手段以制止危险性的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它不同于一般的技术防治措施,需要有国家授权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

检疫执法离不开对有害生物鉴定、消毒灭菌、杀虫等科学技术的应用,是高水平高标准的技术行政。

2.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是特殊的预防手段。

我国对动植物病虫害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是针对外来危害严重、在国内未发生(或分布未广)而可能人为传播的疫情,“御疫病于国门之外”。

由于防治困难,采取检疫的特殊预防手段。

因为是全局性的战略措施,也必须强制执行,不允许只顾局部眼前利益。

检疫工作需要有预见,检疫科研性质的疫情监测、有害生物的危险性分析评估、制订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以及应用新技术等。

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工作流程和步骤

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工作流程和步骤

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工作流程和步骤动物检验检疫服务是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在全球化时代,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增加了检疫的需求。

本文将深入探讨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工作流程和步骤,以使读者了解它的重要性和运作方式。

玛丽是一位从事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兽医师。

她在每天的工作中负责检验和鉴定进入国家的动物和动物制品,以确保它们符合国家的进口标准,并保护国内人类和动物的健康。

以下是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基本工作流程和步骤:1. 登记和申报:进口动物和动物制品的所有者首先要在进口前向当地动物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登记和申报。

他们需要提供详细的信息,包括进口物品的种类、数量和来源。

2. 文件审核:动物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到的申报文件对其进行审核。

文件包括健康证明、兽医检验报告、出口国家的认证和其他相关文件。

审核的目的是确认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抽样检验:在动物和动物制品到达入境口岸后,兽医师将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抽样检验的目的是检测是否存在潜在的病原体或有害物质。

抽样检验可以通过实验室测试,包括生物学检测、化学分析和遗传检测来完成。

4. 检疫鉴定:兽医师根据抽样检验结果对进口物品进行检疫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进口标准。

检疫鉴定可以包括外部观察、生理指标检测和病理解剖等多种方法。

5. 检疫处理:如果进口物品被发现存在问题,比如携带疾病或超过容许的有害物质含量,兽医师会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进行相应的检疫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退运、销毁或进行消毒处理等。

6. 检验报告发布:兽医师将检验结果编制成检验报告,并在指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和相关部门发放。

检验报告中包括有关进口物品的详细信息以及检验结果和建议。

7. 监管和追踪:动物检验检疫部门对申报通过并符合进口标准的物品进行登记和追踪。

这有助于确保进口物品的来源可追溯,以及在进口后的安全监管。

以上是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主要工作流程和步骤。

这些步骤的目的是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预防有害病原体和有害物质的传播,以及保障国家的食品安全。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引言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是一种旨在保护国内动物及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

通过对入境动物进行检验检疫,可以防止病原体的传播,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的主要流程和相关的政策法规。

适用范围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适用于所有进入国家境内的动物,包括但不限于家畜、宠物、实验动物等。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的主要流程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报关申报进入境内之前,动物的所有者或代理人需要向海关进行报关申报,提供详细的动物信息。

报关申报时需要提供动物的种类、数量、健康证明等相关文件。

2. 检验检疫根据动物的种类和来源国的不同,检验检疫部门会对动物进行相关的检验检疫工作。

检验检疫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动物健康检查:对动物进行体格检查,检查是否有明显的疾病症状。

•动物疫病检测:根据相关规定,对部分动物进行疫病检测,例如犬、猫、家禽等。

•动物携带生物材料检测:对动物体内的生物材料进行检测,例如血液、粪便等。

3. 处理隔离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如果动物被检测出携带疫病或其他危害国内动物或人类健康的情况,将会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隔离期间,将对动物进行进一步的治疗或观察,确保其不会对其他动物或人类造成传播风险。

4. 批准进入如果动物通过了检验检疫,获得了相关的健康证明和准入证书,将会获得进入国内的批准。

此时,动物的所有者或代理人可以将动物带入国内,并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管理要求。

相关政策法规为确保进境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得到有效实施,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规定了对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卫生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动物检验检疫的责任和义务。

2.《进境动物检疫法》:详细规定了进境动物的检验检疫程序、检疫要求和隔离处理等内容。

3.《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进境动物的检验检疫管理进行了具体细化,包括报关申报、检验检疫程序、处理隔离等方面的要求。

进出境检验检疫知识: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

进出境检验检疫知识: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

进出境检验检疫知识: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一是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免受国内外重大疫情的灾害,是每个国家动物检疫部门的重要、任务。

二是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优质的动物和产业是国家间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成交的关键,动物检疫工作不可或缺。

三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动物及动物产品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许多疫病是人畜共患,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动物疫病中,人畜共患传染病已达196种。

动物检疫对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报检范围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二、报检前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由于输出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与地区的动物疫情比较复杂,在引进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传入动物疫情的风险,所以需事先进行风险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是否准备进口经输出国检疫合格的产品,以保护我国人民生命和畜牧业的安全。

因此,进口商在签订动物、动物产品进口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进口合同(申请程序见第十章第七节)。

其次,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我国规定禁止或限制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等,还需持特许审批单报检。

入境动物产品如用于加工,货主或其代理人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检验检疫机构查考核其用于生产、加工、存放的场地,符合规定防疫条件的发给注册登记证。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输入活动物(如猪、马、牛、羊、狐狸、鸵鸟等种畜、禽)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输入数量、输出国家的情况和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的动物卫生检疫议定书的要求缺点是否需要进行境外检疫的要在进口合同中加以明确。

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精心整理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黑龙江检验检疫局)1.适用范围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动物产品(已熟制且可直接食用的,化妆品,以及进境旅客携带的动物产品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

2.2.1存放2.2鬃毛类(不包括已梳理羊毛条、炭化毛、洗净毛)、骨蹄角、蚕茧等动物产品为原料的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工作人员卫生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法人担任);?单位平面图及加工或使用场所平面图;?使用或加工工艺流程图,流程图应清楚标明流程中温度处理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与使用或加工工艺有关的设备和仪器明细及用途;?污水处理系统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准予排污证明;??3.《检4.报检4.1(1(2(3)贸易合同、产地证书、信用证、发票等单证。

4.2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真实,所附单证是否齐全、一致、有效,并核对货主提供的《检疫许可证》第一联正本与《检疫许可证》第二联是否相符,在第一联背面的核销表上核销实际的进口量,核销工作由两名工作人员完成;电子报检随附单证的审核由施检人员在收取随附单证时实施。

4.3不符合要求的处理5.入境口岸现场查验5.1查验内容。

5.25.32-12-l-5.46.6.16.26.3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应及时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货物的容器、包装外表。

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7.采样7.l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采样。

7.2采样标准按《检疫许可证》,或《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标准(GB/T18088-2000),或进境产品的相关标准执行。

7.3采样后向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出具《抽/采样凭证》。

7.4样品按规定包装后随《送检单》送有关实验室进行检验。

7.5无实验室检验项目的不采样。

8.8.l8.28.39.9.l9.29.310.检疫监督10.1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的登记注册单位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对登记注册企业实行检疫监督。

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

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

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对于出入境的动物检验检疫是非常重要的,往往牵涉到传染病等问题,所以,入境动物要按照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去办理检验检疫。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的相关法律知识。

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为了预防和消灭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入境的动物必须办理相应的检验检疫手续。

动物检验检疫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有关的配套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名录》等国家法律运用强制性手段和科学技术方法预防或阻断动物疫病的发生以及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间的传播。

入境动物需要办理的检验检疫手续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办理检疫审批。

对输入或过境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许可证,以防止进口企业不了解国外疫情和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盲目进口,在货物抵达口岸时因违法违章而被退货或者销毁,造成经济损失。

检疫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地方检验检疫局预审和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终审。

两级审批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了带疫货物入境的几率,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是办理境外预检。

对进境种用动物,派出专家到输出国了解产地疫情情况,监督输出国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动物健康议定书,是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对防止动物疫病疫情传入起到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

目前该项措施已逐渐引申到其他高风险、敏感动物产品。

三是办理检疫报检。

对进境或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对报检单证的审核是货物入境查验的第一关,地方格检验检疫机构制定了严格的报检规定和程序。

通过对许可证和国外官方检疫证书的审核,杜绝不符合规定的货物通关入境。

四是办理现场检疫和隔离检疫。

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须知

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须知
未经口岸或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调出指定注册存放冷库。
7、申请进口肉类产品的企业需要有什么资质,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各直属局对辖区内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实行检疫监督制度。直属局对辖区内遵章守纪、诚信经营、具备一定经营进境肉类业务实绩且无任何不良记录的合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资格认定,报质检总局审定后上网公布,从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专栏”可以查到《获得认定资格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名单》。各直属局对认定资格的单位,每年至少抽查二次,以督促、确认各项检验检疫要求和规定是否在经营活动中有效落实。如发现违规经营(夹带、瞒报、存放疫区产品,擅自销售调运、开拆、损毁检验检疫封识、标志,伪造、变卖各种单证等),注销其报批与报检资格。
14、《常见进境肉类产品名称与CIQ代码对照表》;
15、《获得认定资格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名单》。
(三)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应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登记证;应具有网上审批用电子密钥,并在各直属局登记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
5、《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第26号令);
(6)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退运货物)。
2、许可条件
(1)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进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进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检查机构: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闵行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奉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崇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金山办事处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航交所办事处检查内容: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毛类、生皮张、动物水产品、肉类、奶制品、血液、骨、蹄、角等必须实施检验检疫。

检查程序:一、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⒈输入动物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须事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⒉动物产品从输出国或地区运抵到达口岸后,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未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个人、单位不得将货物卸离运输工具。

⒊输入的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检验检疫人员可以到运输工具上或货物现场实施检验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

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

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需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按规定采取样品。

对易滋生植物害虫或者混藏杂草种子的动物产品,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⒋经现场检疫后的动物产品由口岸检疫机关按如下规定处理:(1)对蓝湿皮、洗净毛、碳化毛、毛条等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对需要调离入境口岸海关管辖区而运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地点进行检疫及监督加工、使用、贮存的动物产品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

(3)对上述(1)、(2)规定以外的动物产品根据规定进行采样带回实验室检验检疫。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及《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

⒌当进境动物产品从入境口岸调往该地以外指定地点进一步检疫、处理及存放、加工的,启运前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通知被指定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入境动物产品的检疫程序有哪些?

入境动物产品的检疫程序有哪些?

入境动物产品的检疫程序有哪些?
1.货主或代理人在动物产品入境前或入境时持报检单、检疫审批单、合同、发票及输出国(地区)检疫证书和产地证书等单证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现场检疫。

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检疫人员到运输工具上和货物堆场实施检疫。

了解动物产品装运和运输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

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需要实施实验室检疫的,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出具《采样凭证》。

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对需要调离入境口岸海关监管区检疫的,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要求货主向到达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室内检验或消毒处理:根据贸易合同、检疫条款、国家公布的《入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的要求安排相应的室内检验项目。

原羊毛、干皮、肠衣、火鸡毛、动物性药材等在使用前可作相应的消毒处理。

4.出证和处理。

经检疫消毒合格的动物产品,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同意加工使用。

经检疫发现疫病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或《兽医卫生证书》等,并通知、监督货主作无害化处理。

5.检疫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入境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入境动物产品如原羊毛、生皮、肠衣等的中转仓储、加工使用须符合兽医卫生要求,施行许可证注册
【。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一、禁止进境物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二、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农业部1992年9月25日公布执行)玉米:种子大豆:种子马铃薯:种用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榆属:苗、插条松属:苗、接穗橡胶属:芽、苗籽烟属:繁殖材料烟叶水果及茄子、辣椒、番茄果实三、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部1992年6月8日公布执行)1、动物- 鸡、鸭、鹅、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白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龟、鳖、蜥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2、动物产品- 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牛肉、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皮张、棕毛类、踢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类3、其他检疫物- 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产品。

四、审批种类:1、特许检疫审批: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物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2、一般检疫审批:A、进境动物检疫审批①、活动物〈1)所有种用动物及其遗传物质(精液、胚胎、受精卵、种蛋);〈2〉展览、演艺(演出)、竞赛(放飞〉用动物;〈3〉屠宰用哺乳动物;〈4)野生动物;〈5〉过境动物;〈6〉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饲养、屠宰(食用)的动物.直属局负责审批从本主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并在本局辖区内饲养、使用的如下动物:〈1〉伴侣动物(犬、猫等):〈2〉实验动物(大鼠、小鼠、豚鼠等〉;〈3〉水生动物(鱼、虾、蟹、贝等);〈4〉爬行动物(龟、鳖、珉理等):〈5)两栖动物(蛇等)。

②动物产品国家局负贵审批:〈1〉所有猪产品和美国、加拿大和蒙古的肉类产品;〈2〉允许市场销售的肉类产品;〈3〉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生产、加工、存放的动物产品;〈4〉从中亚五国进口羊毛、皮张和从阿联酋进口澳大利亚绵羊皮。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25•【文号】总检动字[1992]10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总检动字[1992]10号1992年4月25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产品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物种类表(动物检疫部分)》。

第三条国家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境动物产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实施检疫及检疫处理;对进境动物产品的装卸、运输、加工、存放等环节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对加工、存放进境的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蜂蜜、蚕蛹、蚕茧、蚕卵等动物产品的工厂、公司、饭店、宾馆、专用仓库等,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四条输入动物产品,货主或代理人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时,要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

第五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动物产品进境前提前3-7天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预报其重量、运输工具种类、启运时间、启运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进境时间等,并提供有关和约、协议副本等资料,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据此做好有关检疫、消毒器械的准备工作。

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填具报检单,并持《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单》、和约或协议、货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及过境国家或地区兽医官签发的检疫证书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六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上述单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接受报检。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或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动物产品卸离运输工具。

第七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据下属规定进行现场检疫:1.查询动物产品的启运时间、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查看运行日志等。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正文:----------------------------------------------------------------------------------------------------------------------------------------------------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发布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检疫审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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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
1.适用范围
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动物产品(已熟制且可直接食用的,化妆品,以及进境旅客携带的动物产品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下列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公告实施。

1.2.1肉类: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局长令(《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公告(《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1.2.2水产品: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1号局长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登记注册或指定
2.1登记注册
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需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登记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规定进行。

需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进境动物产品种类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2.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指定
以进境生皮张(指未经制革工业通常采用的蹂制工艺加工的动物皮)、鬃毛类(不包括已梳理羊毛条、炭化毛、洗净毛)、骨蹄角、蚕茧等动物产品为原料的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2.2.1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使用或加工进境产品的种类、年需要进口量、年加工能力或使用量、仓储条件和能力、使用目的或加工的终产品、终产品的用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工作人员卫生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法人担任);
•单位平面图及加工或使用场所平面图;
•使用或加工工艺流程图,流程图应清楚标明流程中温度处理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
•与使用或加工工艺有关的设备和仪器明细及用途;
•污水处理系统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准予排污证明;
•如果进境动物产品的用途为制药或用于生产营养品,或用于生产动物饲料,提供国内有关部门批准文号或有关批准文件;
•图片介绍:企业外貌、与生产各环节相关的车间、设备、器械、仪器、包装、仓库等。

图片按照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编排。

2.2.2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派员对企业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企业的兽医卫生条件、生产加工工艺、废弃物处
理,并核定生产、加工、存放进境动物产品的能力。

2.2.3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向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考核报告和企业有关资料两份。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报总局批准。

必要时,可在向总局报批前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企业进行复核。

3.检疫审批
按规定应事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称《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动物产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程序办理《检疫许可证》。

4.报检
4.1产品进境前或进境时,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以下单证:
(1)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许可证》第一联正本。

(2)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3)贸易合同、产地证书、信用证、发票等单证。

4.2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真实,所附单证是否齐全、一致、有效,并核对货主提供的《检疫许可证》第一联正本与《检疫许可证》第二联是否相符,在第一联背面的核销表上核销实际的进口量,核销工作由两名工作人员完成;电子报检随附单证的审核由施检人员在
收取随附单证时实施。

4.3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4.3.1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货物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3.2发现有变造、伪造单证的,应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入境口岸现场查验
5.1查验内容
5.1.1查询该批货物的启运时间、港口,途经国家或地区,查看运行日志。

5.1.2核对集装箱号、封识与所附单证是否一致;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产地。

包装、唛头标记是否相符;
5.1.3查验有无腐败变质,容器、包装是否完好。

5.1.4查验后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

5.2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须实施防疫消毒的应及时对运输工具的相关部位及装载货物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5.3现场查验合格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如下原则办理:5.3.1《检疫许可证》要求调离到指运地检验检疫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2-1-2),调离到指运地,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进行检验检疫。

5.3.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动物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2-l-l),同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样品,送实验室检验检疫。

5.4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5.4.l现场查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5.4.2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5.4.3凡来自禁止进口的国家或货证不符的,根据情况作销毁或退回处理。

6.指运地申报
6.1《检疫许可证》要求在指运地申报的进境动物产品,货主或代理人凭上述有关单证(参见 4.1)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6.2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按《检疫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等单证的内容,核对进境动物产品的名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记等,并按规定采样进行检验检疫。

6.3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应及时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
货物
的容器、包装外表。

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7.采样
7.l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采样。

7.2采样标准按《检疫许可证》,或《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标准
(GB/T18088-2000),或进境产品的相关标准执行。

7.3采样后向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出具《抽/采样凭证》。

7.4样品按规定包装后随《送检单》送有关实验室进行检验。

7.5无实验室检验项目的不采样。

8.实验室检验
8.l项目及标准
8.1.1《检疫许可证》有明确检验检疫要求的,按其要求进行检验检疫。

8.1.2《检疫许可证》无具体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8.2实验室检验检疫完毕后,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

8.3样品自发出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后,需保存6个月方可处理。

9.检疫出证及处理
9.l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对不需在登记注册单位或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做放行处理;对需要在登记注册企业或指定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监督生产、加工、存放过程。

9.2实验室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相关货物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9.3口岸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发现问题,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要求对外索赔的,按照有关要求出具相关证书。

10.检疫监督
10.1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的登记注册单位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对登记注册企业实行检疫监督。

10.2进境动物产品在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进境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

10.2.1检查指定单位的兽医卫生条件,督促企业落实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10.2.2要求进境动物产品专库存放,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加工、使用进境动物产品。

10.2.3要求指定单位制定进境动物产品使用计划,监督指定单位按照申请时申报的工艺流程对进境动物产品进行加工或使用。

10.2.4监督指定单位对生产、加工、存放进境动物产品的场所、工作台、设备、搬运工具以及装载容器等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10.2.5监督指定单位对进境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10.2.6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建立供核查的相关生产记录和相应的统计资料。

10.2.7对擅自将在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调离指定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0.2.8不符合要求的处理:监督过程中发现其兽医卫生条件不合格以及没有落实防疫措施,限期整改。

10.3不需在登记注册单位或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
物产品,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允许加工、使用。

对擅自加工、使用未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境动物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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