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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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法知识问答-保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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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法知识问答-保山市人民政府第一篇:侨法知识问答 - 保山市人民政府侨务知识问答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适用于哪些人?答:经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为归侨、侨眷的人员,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问:什么人是华侨?答: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即华侨属于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

华侨应当已经取得住在国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或者虽未取得所在国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的。

在外学习期间的店铺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工作期间的公务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均不算华侨。

问:什么人是归侨?答: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国,都是归侨。

来华定居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问:哪些人是属于侨眷?答: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问:归侨、侨眷要求确认身份,需如何办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归侨、侨眷的身份认定,应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问:申请审核认定归侨、侨眷身份,办理程序是什么?答:1)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

2)由本人所在单位、乡镇出具证明。

3)由县级以上侨务部门进行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问:申请审核认定归侨、侨眷身份,应提供那些材料?答:1)本人申请材料。

2)证明自己或亲属在国外定居的材料。

3)本人所在单位、乡镇证明。

4)申请人与关系人的关系证明。

5)本人一寸照片两张。

问:与华侨、归侨没有血亲或姻亲关系,但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是否属于侨眷?如何办理身份认定?答: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它亲属也属于侨眷,他们在办理身份认定时,除提供正常申报审核材料外,还需要有公证机构的相关证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2.1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0年7月29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市人大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蓓仪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委托,就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1992年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市实施办法》),1999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上海市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正。

《上海市实施办法》施行以来,为本市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推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然而,近10年来本市的社情侨情有了较大变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统称上位法)分别于2000年10月和2004年6月进行了修改。

因此,对《上海市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已十分必要。

一是与修改后的上位法相衔接的需要。

鉴于上位法已作了较大修改,《上海市实施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已与上位法不相一致,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是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侨情发展变化相适应的需要。

《上海市实施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内容已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不相适应;同时,近几年来本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需要。

随着大量新归侨来沪创业发展、居住生活,他们在投资创业、社会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的新诉求日渐增多,各方面要求规范和加强对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的呼声较高。

凝聚侨心 汇集侨智——本市侨益保护立法的六大亮点

凝聚侨心  汇集侨智——本市侨益保护立法的六大亮点
在 社会 保 险方 面 ,增 加 了在 本 市 就业
保 护法) 办法 ( 订 草 案) 提 请市 十 三 修 》 届人 大 常委会 第 二十 次会 议审 议 。
明确 相 关工 作人 员 的规定 。
给予归侨侨眷困难群体关爱扶助
解放 初 期 ,不 少 爱 国华 侨和 华 侨
学 生放 弃 国外优 越 的 生活 条 件 ,冲 破 重 重障碍 ,回到 祖 国投 身 于 社会 主 义
革命 和建 设事 业 ,几十 年 来 为我 国的
革 命 和建 设 、为促 进 海 内外 的经 济 文 化 交流 作 出 了积 极 的贡 献 。 现在 , 这些 早 期 归侨 大多 年势 已高 ,但 由于 种种 历 史原 因 ,部 分归 侨 没有 固定 经 济收 入, 生活 比较 困难 。尤其 是五 、 十年 六 代 回来 的老 归 侨 中“ 多 一高 ” 三 困难 群 体 增大 ,其 中独 居 老 人 多 、收 入偏 低 多 、 病老 人 多 , 疗支 出高 。在 侨 务 患 医 工作 实 践 中,各 级 政府 有 关 部 门一 直 在通 过发 放补 贴 、 门慰 问、 供 社 区 上 提
法制建设的成果并最终惠及于广大海
外侨 胞和 归 侨侨 眷 。 为 了进 一 步 明确 职责 ,以便 各 有 关 部 门和 有 关 单位 能够 更 好地 开 展 归
读 实施 义 务 教育 的 学校 ,符 合 有 关规
定 的 ,视 同本 地 居 民子 女办 理 入 学 手
多 的 调研 和 起 草 , 月 2 7 6日 ,上 海 市 《
的, 其养老金可以 委托 现 代 化 建 设 意 义 重 大 。 侨积极参与本市经济
让中华优秀文钺 传承 日 资创业的留学人员 ( 其中绝大多数具

侨法宣传参考资料

侨法宣传参考资料

侨法宣传参考资料阳春三月,是一年一度的侨法宣传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等涉侨法律法规,是保障归侨侨眷各项合法权益的办事准则,也是庄严的法律武器,它的每项条款的字里行间,都包含着党和祖国对归侨侨眷的殷切关怀。

多年来,在中嘉定区委、区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全区侨法宣传蓬勃开展,并设立了由区委统战部牵头,区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区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和致公党嘉定区总支部委员会参加的“五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相互协作、优势互补、共谋大局的侨务工作良好发展态势。

在春暖花开之际,通过侨法宣传月的系列活动,使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依法维护归侨侨眷权益的工作更扎实、更具体,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各项侨务政策,在全社会形成知侨、爱侨、护侨和支持侨务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动侨务工作,为嘉定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和嘉定的对外友好交往与合作。

主要涉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公布,2000年10月31日修正)共30条,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23日第410号国务院令颁布)共30条,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归侨侨眷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2年11月27日上海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适用范围:归侨侨眷。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及外籍华人居住在本市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共36条,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4、《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1997年4月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华侨捐赠,系指华侨、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等捐赠人,自愿捐助、赠予款物和受赠单位接受、使用捐赠款物的行为和活动。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9年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9年修正)
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地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归侨身份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确认,凡符合归侨身份条件的,市侨务部门发给《上海市归侨证》。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侨务部门)确认。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卷身份可以由区、县侨务部门根据公证机关出具的扶养公证审核确认。
第五条经批准回本市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安置。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境外各类学成人员来本市工作,或者以其他方式为本市服务。华侨中属本市急需的各类学有专长的人员要求来本市定居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审批,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和经市侨务部门、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无业早期归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并给予优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确保离休、退休的归侨、侨眷的养老金和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本市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侨联)可以依法推荐归侨代表候选人。
第八条对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及其依法从事的各项社会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对于归侨、侨眷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归侨侨眷企业)和安置归侨、侨眷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归侨侨眷企业合法经营所得的利润,用于捐赠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凭市、区(县)侨务部门的捐赠证明,其捐赠款额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一、选择题1、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A.乡级B.县级C.地市级D.省级答案:B2、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出具的扶养证明。

A.公证机构B.公安机关C.民政部分D.侨联组织答案:A3、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

A.不变B.丧失C.保留有效期五年D.由认定机关重新认定答案:A4、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

A不变 B.丧失C.保留有效期五年D.由认定机关重新认定答案:B5、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

A.侨眷证明B.公民户籍C.定居证明D.确认公函答案:C二、判断题1、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答案:错2、依法与华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答案:错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答案:对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答案:对5、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国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答案:对6、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以及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答案:对7、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答案:对8、归侨、侨眷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答案:对9、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判断题1.《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经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错)2.华侨不可以在上海购买自住商品房。

(错)3.华侨是中国与世界沟通的天然桥梁和纽带,是传播中华文化的一支重要力量。

(对)4.历史遗留的华侨私房问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5.华侨要求回国来沪定居,本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对)6.华侨在国内投资、经营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个人资金,不可以汇往境外。

(错)7、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对)8、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

(对)9、对华侨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其意见。

(对)10、华侨在本市区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可以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对)11、在本市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回国期间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对)12、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与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入学待遇。

(对)13、华侨来本市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孵化和科学知识普及教育以及科学管理等活动,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费用资助。

(对)14、只有原户籍注销地为本市的华侨才能来本市定居。

(错)15、中国公民出国定居后不可享受本市的养老保险待遇。

(错)16、华侨在本市就业的,可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对)17、王先生在澳大利亚留学五年,他就是我们所说的华侨。

(错)18、《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是一部地方性的专项法规。

(错)19、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

(对)20、本市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侨务政策,密切与华侨的联系,反映华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单选题1.华侨在本市办理子女就读、升学、照顾生育、社会救助等事务需要认定身份的,由市或区的( )出具相关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第三条 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国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第七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以及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核拨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

第九条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企业依法享有使用权,其拥有的生产资料、经营的作物、生产的产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国家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的土地的,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法律”)的规定制定。

第一条为实现《法律》关于归侨归侨眷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人身权利义务和参与政治活动、享受其他民事权利,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归侨眷安全、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归侨侨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定居的中国公民及其家属(包括夫妇及营口亲属)。

第三条为实施《法律》,保障归侨侨眷权益,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把保障措施和服务措施列入当地的年度政府预算,予以充分保障。

第四条为建立和完善补助资金分配制度,国家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新形式主义经常性预算收支,建立补助定期拨付、一次性拨付和基金定期划付或拨付三种形式分配机制。

第五条国家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推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政府给予归侨归侨眷的保障措施。

这些保障措施包括:(一)国家免税或减免税政策;(二)财产和财产所得免缴税政策;(三)适当的安家帮助政策;(四)建立归侨侨眷工作人员和服务系统;(五)其他归侨侨眷可以享受的各种补贴福利政策。

第六条国家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参与各级人民政府的制定、完善和执行归侨侨眷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办法。

各级政府亦应当鼓励从事归侨侨眷活动的群众组织和民办组织和单位的开展促进归侨归侨眷发展的活动。

第七条归侨侨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受工作、休假、学习、社会保障等权利。

它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履行社会职责。

第八条国家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归侨侨眷的内政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如家庭纠纷、个人财产权益纠纷、人身安全等。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习新上海市‘侨法’实施办法体会

学习新上海市‘侨法’实施办法体会

学习新上海市‘侨法’实施办法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自1991年元旦施行以来,已经20周年了。

在这‘侨法’的基础上,国务院在2004年颁发了实施办法;上海市人代会在1992年通过了‘侨法’实施办法,1999 年进行修订,2010年11月作了新的修订。

此外在1997年通过了《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

这一系列侨的法规,为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为各级侨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本文就实施办法中一些新的内容谈谈肤浅的体会。

1、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归侨人数较多的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各级侨联可以依法推荐归侨代表候选人。

’这里提出乡镇人代会要有归侨代表是以前没有的,说明党和政府提高了侨界在基层的参政力度。

但是,这在具体操作上也带来新的问题,因为侨界参政议政以前都在政协,而乡镇一级不设政协。

另外,人大代表是当地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因此,这一条例的贯彻执行,实际做法上,还需要在今后政治制度改革中集思广益,发挥大家政治智慧。

2、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对外交流的日益扩大,侨务工作的内容也由80年代的‘落实政策’、‘维护侨益’等等,逐步增加顺应归侨侨眷新的利益诉求:享受同等‘国民待遇’问题。

这方面新实施办法中体现较多,简述如下:归侨可参加职称资格评定,境外工龄和成果也算;‘三侨生’读书受教育入学手续和学费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生活、经济有困难的归侨要保障其基本生活,享受对象扩大到侨眷;新实施办法还鼓励各类慈善机构和单位、个人对生活有困难的归侨侨眷给予扶助;在本市就业的华侨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等等。

3、经济方面,新办法一如既往,鼓励归侨侨眷利用境内、外资金、人才、技术优势兴办实业。

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咨询、资金扶持、信息需求等方面提供服务,协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这与80年代引进外资时较注重‘优惠政策’,强调‘减免费税’不同;时代不同了,支持侨属企业的政策,重点已从经济层面转到政治文化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0.31【实施日期】2000.10.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七条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家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9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部分法规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对下列法规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作出修改(一)将下列法规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2.《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5.《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6.《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7.《上海市工会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8.《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9.《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0.《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1.《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12.《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14.《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15.《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16.《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17.《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四十一条;18.《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19.《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20.《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1.《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2.《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宗教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制定的《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做好本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现将《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华侨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颁布的《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一)原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出国定居的华侨;(二)出生在国外并且配偶或者父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华侨。

华侨身份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负责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和管理,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承担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受理。

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侨务部门)负责对拟在本辖区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进行复核,并征求同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对华侨在拟定居地落户的意见;区(县)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对华侨在拟定居地落户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四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最后一次入境日期起至申请前已在国内连续居住满2个月或者申请前的一年内在国内累计居住满4个月;(二)在本市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三)经拟定居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本市户籍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条文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七条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家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

第十条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全文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全文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全文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全文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是上海市保护华侨权益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下面是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详细内容。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挥华侨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团结和动员华侨参与本市经济社会建设,为华侨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华侨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华侨参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在本市居住、生活提供便利,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工作经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侨联职责)本市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宣传贯彻侨务政策和法律法规,密切与华侨的联系,反映华侨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华侨社团)华侨在本市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服务国家和上海发展战略)鼓励华侨发挥海内外联系广泛的资源优势,在本市对外开展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和民间友好往来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鼓励和支持华侨发挥人才、技术、资金的优势,参与本市的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鼓励和支持华侨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以及本市其他重点发展领域投资。

侨法

侨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_______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A. 归侨B. 侨眷C. 华侨D. 华侨和华人2.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________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A. 法律B. 法规C. 章程D. 宪法3.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________相抵触。

A. 制度B. 政策C. 章程D. 宪法4.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________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________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A. 2000年10月31日B. 1992年11月27日C. 1999年7月12日D. 2010年11月11日6.________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A. 1990年9月7日B. 2000年10月31日C. 2010年11月11日D. 1991年1月1日7.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自________ 起施行。

A. 2010年11月11日B. 1993年7月19日C. 2011年3月1日D. 2000年10月3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________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0.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00.10.3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归侨侨眷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七条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第一条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七条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家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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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法规类别】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2.11.27
【实施日期】1993.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1999)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2年11月27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归侨身份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确认;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侨务部门)确认。

第三条市侨务部门是本市侨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负有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

区、县侨务部门是所在地区侨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归侨、侨眷不得歧视。

国家和本市根据归侨、侨眷的特点,对归侨、侨眷所作的适当照顾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贯彻执行。

第五条经批准回本市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华侨中有各类专长的人员要求回本市定居的,有关部门应当量才录用,妥善安置。

第六条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侨务、民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本市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侨联)可以依法推荐归侨代表候选人。

第八条对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及其依法从事的各项社会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本市各级侨联应当发挥社会监督职能,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提出保护归侨、侨眷的意见和建议。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包括会所、车辆、设施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对于安置归侨、侨眷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归侨、侨眷集资或者利用侨汇依法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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