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研究司法规律”等

合集下载

中国司法的规律

中国司法的规律

中国司法的规律朱苏力【学科分类】法律教育【出处】京师刑事法治网【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要让我谈谈我国司法的规律,其实我并不清楚。

规律总是对经历的总结。

中国现代或当代司法时间还不长,还没定型,因此很难总结。

但就一般意义上谈司法,借助现有的国内外经验,一个基本经验,我认为就是要了解司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这可以说是中国人过去一百多年来在现代化努力进程中形成的一个基本的思想路线。

在这个意义上看,所谓规律就是必须符合中国实际,探寻司法规律就是从司法工作的实际中去发现哪些因素是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的因素。

我讲三个问题:一是司法纠纷解决的机制;二是现代社会中司法制度的变迁引起了哪些变化;三是中国当代有哪些司法工作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司法纠纷解决的机制对司法纠纷的解决,过去的理论研究是不够的。

为什么发生纠纷?最主要的问题其实是两大类:第一个是有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发生是由于双方的误解,权利不明确,或者原来权利明确但由于社会变迁而发生了变化。

这种纠纷检察机关一般不干预。

第二种是寻租,我们一般说的犯罪现象、侵权现象都是寻租。

所谓寻租是指一个人耗费时间和精力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

社会生活中寻租的现象是很多的,不仅政府存在寻租,日常生活中也存在寻租。

这个概念是一个美国人提出的,他在1947、1948年的上海见到有人为了成功乞讨打断自己的腿,这个概念就是寻租。

我们检察院的工作大部分是在解决寻租的问题。

社会有很多纠纷,但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需要解决,更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需要并能够由法院或者检察院来解决。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提出来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理。

但很多人提出,这与法治是不是有冲突?其实不是。

因为解决纠纷是需要成本的,一种是纠纷当事人的成本,另一种是强加到社会身上的成本,因为不仅当事人要耗费成本,检察院、法院都有成本,国家、纳税人也要花钱。

有时当事人本人就不一定想打官司,因为对他来说成本太高,正如夫妻之间吵架很少暴露到社会层面上来,就是因为暴露出来不好看,成本太高。

试析我国语境下司法规律的特殊性

试析我国语境下司法规律的特殊性

试析我国语境下司法规律的特殊性[摘要]司法规律作为一个较新的学术命题,在理论界存在一些争鸣。

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司法规律对指导我国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从“司法”、“社会规律”、“司法规律”等概念入手,对司法规律做初步的阐释,并进而对“司法规律”与“司法规律的表现形式”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做分析,两者之间存在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而要全面理解司法规律,并正确利用司法规律指导我国司法实践,除了要理解和把握司法规律的一般性,更要研究其在我国政治体制、法律文化传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等因素影响下的表现形式,即司法规律在中国语境下的特殊性。

[关键词]中国语境;司法规律;特殊性一、对司法规律的基本认识司法规律作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属于社会规律的范畴。

要搞清楚什么是司法规律,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司法”和“社会规律”的定义。

关于司法的概念,国内法理学教材较为普遍采用的观点是:司法就是“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由于这种活动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故一般简称‘司法’”。

[1]而“社会规律是社会事物之间稳定的、必然的和本质的联系,以及社会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客观必然性是其本质规定”。

[2]对此,有学者将司法规律作了如下定义,即:“司法规律是司法过程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的本质的规定性,司法规律属社会规律的一种,它是司法权运作和司法组织设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本准则,是对司法活动、司法权的内在联系的抽象概括”。

[3]从以上概念来看,司法规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律是在司法活动及司法权运作中起决定作用的一种客观、普遍性准则,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但我们需进一步认识的是,司法规律作为社会规律,规律本身与规律的实现形式之间是有所区别的,两者之间存在着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因为“社会规律的实现形式不仅同一定历史条件的普遍性相联系,更同一定历史条件的特殊性相联系,还需要一定历史条件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特定的、现实的契机上实现整合”。

司法权运行的规律

司法权运行的规律

1111
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机关行使的权力。

司法权运行的规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独立性:司法权应该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以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审判。

司法机关应该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公正性:司法权的运行应该遵循公正原则,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

司法机关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地审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专业性:司法权的行使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司法机关的法官应该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

司法机关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官选任和培训制度,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

4. 程序性:司法权的运行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合法。

司法机关应该建立健全的诉讼程序和审判规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终局性:司法权的行使具有终局性,一旦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

除非有法定的救济途径,否则司法机关的判决是最终的。

总之,司法权运行的规律是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专业、程序化地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些规律是司法制度的基石,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时代司法理念 意义

新时代司法理念 意义

新时代司法理念意义
新时代司法理念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指导司法实践:新时代司法理念可以指导司法实践,使司法活动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理性观念,从而推动司法实践的进步和发展。

2. 维护司法公正:更新司法理念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和灵魂,缺乏现代司法理念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也就无法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3. 推动法治建设:新时代司法理念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进程。

司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新司法理念可以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从而推动整个法治建设的进步。

4. 摒弃机械司法:新时代司法理念有利于摒弃机械司法的思想倾向,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司法本质上是一个能动的适用并解释法律的动态过程,而不是按部就班的静态推演过程。

更新司法理念可以帮助司法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新时代司法理念的意义在于指导司法实践、维护司法公正、推动法治建设以及摒弃机械司法等方面。

这些意义共同构成了新时代司法理念的重要价值和作用。

遵循司法规律 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遵循司法规律 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遵循司法规律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要确保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就必然要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实施各项检察活动,要把检察权的运行放在司法规律这根中心轴上,用司法规律的要求统一检察环节的各项执法标准。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目标,就是要研究和探索如何更好地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从理论上阐释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基本内涵,说明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所要具备的条件和要素,对于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实践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检察工作科学发展释义检察工作的发展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理解。

宏观层面的检察工作发展,就是将检察工作放到整个经济社会的大系统中来定位和考察检察工作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检察工作的发展应当理解为检察机关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职能。

检察工作能够为经济社会提供高质量高效能的保障,就说明检察工作处于正发展状态,反之,则处于停滞甚至负发展状态。

从宏观上讲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就是要研究如何确保检察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高效能的保障,为此,就必须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环境和司法需求确定检察工作的重点对象和策略。

微观层面的检察工作发展,就是把检察工作本身作为一个系统,来衡量检察工作本身的状况,在微观层面,检察工作的发展可以从多个方面得以说明和体现,既可以通过表明检察工作状况的数据说明其发展,如,检察机关一定时间内办案数量的上升、检察队伍的扩大、高素能检察人员的增多、检察设施的更新等等,也可以通过影响检察工作的各项制度规范的完善、检察工作机制、检察工作程序的完备等说明检察工作的发展。

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不仅要有上述要素中的某一项或者某几项的增加,更重要的是要有构成检察工作各项要素的全面协调发展。

例如,在社会矛盾相对稳定的状况下,既要有办案数量的上升,办案质量的逐步提高,更要有构成检察工作各项要素的稳步发展,并要做到检察工作各项指标的全面协调发展。

在理论层面,各项检察工作实质是检察权运行过程中不同种类的外部表现形态。

工作心得:遵从司法规律,优化配置检察权

工作心得:遵从司法规律,优化配置检察权

工作心得:遵从司法规律,优化配置检察权一、司法规律的理解要理解司法规律,须从规律这一概念人手。

哲学意义上的规律亦称法则,是指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具有普遍性的形式。

规律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都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深藏于现象背后并决定或支配现象的方面。

规律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必然联系和必然结果。

由于规律与本质系同等程度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也可将规律解释为事物的本质属性。

由此推之,司法规律即指司法活动的必然联系、内在要求及其本质属性。

内在要求表现为基本的司法理念、司法原则,必然联系是指司法要素之间的必然关联以及应然的程序设置等,本质特征则是司法活动区别于其他活动的特有属性。

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化,根据司法活动的目的功能以及内在需要,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形式(规范)在司法活动中得以确立和推广,并提炼上升为一般性的理念、原则等。

如民事司法活动确立的意思自治、不告不理、审判中立,刑事司法活动中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程序正当等原则理念都是司法规律的具体化。

这些反映司法规律的基本原则、基本理念在政体框架下决定着诉讼体系的构建和诉讼程序的具体设置。

司法规律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规律,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司法运行法则,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司法规律必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活动内在本质的必然联系;它是检察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适用法律的客观反映,是以司法公正为准则,以程序与实体并重为表征,以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平等、司法制约、司法求是、司法效率等为要素的司法运行法则。

司法的本质是公正,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这不仅是司法的基本客观规律,而且是司法权配置的法理基础和价值体现。

国家司法权是基于保护社会主体的权益不致受到侵害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

如果社会主体的权益处于正常的法律状态,没有受到侵害,也就不存在“请求通过司法方式保护”的问题。

国家司法保护手段的运用与社会主体保护实体权益的要求是相适应的,当社会主体的权益受到行政的、民事的或刑事的侵害时,就会诉诸国家司法力量制裁违法,恢复权益的正常状态。

“把握司法规律 推进司法改革”系列之何为司法规律

“把握司法规律 推进司法改革”系列之何为司法规律

樊崇义先生创办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规律的概念是人对于世界过程的统一和联系、相互依赖和整体性的认识的一个阶段。

它是客观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相统一的基本形式,即由一系列环节所构成的普遍趋势和线索。

从定义上界定,规律是指事物与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趋势, 揭示的是事物运动发展中的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和客观的联系。

换言之,规律是就事物的发展过程而言的,是指同一类现象之间的本质关系和稳定联系,是对千变万化的现象世界进行提炼、概括和抽象出来的具有一般性的、客观存在的、无间断的重复性、可预见的联系。

这个概念意味着以下四层含义:第一,规律是本质的联系。

规律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范畴,体现了事物及其过程所固有的内在的根本联系。

第二,规律是必然的联系。

规律性与必然性也是同等程度的范畴,事物发展的规律性也就是事物发展的必然性,代表着事物必定如此、确定不移的趋势。

第三,规律是稳定的联系。

规律是变动不居的现象中相对稳定的、巩固的联系。

规律的稳定性也就是它的重复性。

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某种合乎规律的现象就会重复出现。

规律性联系的稳定性、重复性表明了它的决定论的普遍性。

第四,规律是客观的联系。

规律的客观性是指规律的存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相反,人的意识活动本身则要受规律的支配。

不管人们认识它还是没有认识它,喜欢它还是不喜欢它,它都存在着,都在起作用。

人们不可能任意创造或者消灭规律。

人们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一定要遵循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如果违反了客观规律,不按客观规律办事,那么,必将一事无成,并且必然要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

综上所述,司法规律是指司法诉讼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在根本上决定司法诉讼未来发展方向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规定性,是审判权、检察权和其他相关权力有机结合的基本法则,是司法权本质特征和价值取向的高度概括。

简论中国的司法规律与特征

简论中国的司法规律与特征

简论中国的司法规律与特征摘要中国司法发展到今天业已进入改革的关键时期,而司法改革的开展要遵循一定的规律,根据现实的需要进行。

由于历史背景、基本国情的不同,中国的司法规律与国外相比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有的司法规律是中国司法之所以能够在世界司法中占据一席之地的重要因素。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中国司法具有人民性、政治性,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以及独特的检察制度。

关键词中国司法司法规律司法特征作者简介:鲁宽,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要从事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56-02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规律是人类在进行司法活动过程中所内含的、稳定的、必然的能够适应并反映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趋势的本质与特征。

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研究和掌握我国的司法规律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现代司法虽然时间较之西方国家不够长,但经过一百年的探索与实践,形成一些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规律。

一、司法的一般规律与特征司法规律既然是司法活动过程中必然的趋势,就要体现社会意志的最高追求,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反映司法权的本质属性。

对于司法规律的具体内容与特征,学界虽然存在不同的看法,但也形成一些共识。

(一)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性是相对于立法、行政来说的,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案件的审判活动,这一特性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出现的。

在封建社会,虽然也有法律,但那时的司法是维护皇权的工具,没有任何独立性可言,强调“朕即法律”,达官贵人享有司法特权,中国古代的“八议”制度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为统治者干预司法提供了重要借口。

随着资本主义思潮的出现并发展,民主成为人们渴望实现的目标,对人民权利的保护以及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

朱苏力谈中国司法的规律

朱苏力谈中国司法的规律

朱苏力谈中国司法的规律要让我谈谈我国司法的规律,其实我并不清楚。

规律总是对经历的总结。

中国现代或当代司法时间还不长,还没定型,因此很难总结。

但就一般意义上谈司法,借助现有的国内外经验,一个基本经验,我认为就是要了解司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这可以说是中国人过去一百多年来在现代化努力进程中形成的一个基本的思想路线。

在这个意义上看,所谓规律就是必须符合中国实际,探寻司法规律就是从司法工作的实际中去发现哪些因素是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的因素。

我讲三个问题:一是司法纠纷解决的机制;二是现代社会中司法制度的变迁引起了哪些变化;三是中国当代有哪些司法工作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司法纠纷解决的机制对司法纠纷的解决,过去的理论研究是不够的。

为什么发生纠纷?最主要的问题其实是两大类:第一个是有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发生是由于双方的误解,权利不明确,或者原来权利明确但由于社会变迁而发生了变化。

这种纠纷检察机关一般不干预。

第二种是寻租,我们一般说的犯罪现象、侵权现象都是寻租。

所谓寻租是指一个人耗费时间和精力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

社会生活中寻租的现象是很多的,不仅政府存在寻租,日常生活中也存在寻租。

这个概念是一个美国人提出的,他在1947、1948年的上海见到有人为了成功乞讨打断自己的腿,这个概念就是寻租。

我们检察院的工作大部分是在解决寻租的问题。

社会有很多纠纷,但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需要解决,更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需要并能够由法院或者检察院来解决。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提出来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理。

但很多人提出,这与法治是不是有冲突?其实不是。

因为解决纠纷是需要成本的,一种是纠纷当事人的成本,另一种是强加到社会身上的成本,因为不仅当事人要耗费成本,检察院、法院都有成本,国家、纳税人也要花钱。

有时当事人本人就不一定想打官司,因为对他来说成本太高,正如夫妻之间吵架很少暴露到社会层面上来,就是因为暴露出来不好看,成本太高。

司法规律中的价值与司法价值中的规律

司法规律中的价值与司法价值中的规律

式利用规律,实现司法价值。
所欲”,也不可能自动地满足人的需要。只有人的
司法价值具有主观性,其要义有二:(1)一切形 创造性的司法实践才是司法发挥其功能、展示其价
式的司法价值均由作为司法实践主体的人来判定 值的场域;当且仅当借助于人的创造性的实践过
——在司法过程中,作为司法主体的人总是以司法 程,司法才成其为实现人定分止争之需要、公平正
作者简介:唐亮(1989—),男,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国家 2011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相关研究成果;中国法学会 2015 年度部级法学研究 重大课题“司法规律研究”标志性研究成果。
· 162 ·
义之诉求。
个体司法价值的冲突和矛盾在一定限度内展
司法规律蕴含着司法价值。司法规律可以被 开,并通过反复博弈形成一种更高层次的合力。作
在司法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司法价值优化
司法规律作为人类司法实践活动的规律,总是 是司法活动合规律性的标准。司法活动同其他社
不可避免地体现人的需要和价值目标。司法规律 会活动一样,其目的在于认识和改造世界。对于不
之所以在司法改革或者驾驭司法的过程中占有如 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司法主体来说,每一代人的需要
史过程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体现了某种本质、 和支配。正是基于司法主体的价值选择和优化,司
必然的联系,即司法规律。就此而言,司法规律之 法主体的对象性活动虽然受制于客观的司法规律,
中凝聚着司法价值,其在相当程度上不过是人类积 却可以超越客观的种种限制。人们之所以要发挥
极实现其司法价值的直接产物。
主观能动性去认识和运用司法规律,其最初动机和
湖北社会科学 2018 年第 2 期
·法律园地
司法规律中的价值与司法价值中的规律

最高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开题材料

最高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开题材料

开题报告一、课题背景1. 司法研究的重要性司法研究是指通过对法律实践和相关理论进行深入研究,以推动司法实践的改革和提升司法效率与公正性。

司法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治建设、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开展司法研究对于我国的法治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最高院司法研究的地位与作用最高院司法研究是最高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并组织司法研究工作的机构。

其地位和作用体现在提高司法水平、完善司法制度和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对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课题选择的重要性与必要性1. 课题的重要性本次课题的选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司法实践的创新与改革。

2. 课题的必要性当前国家司法改革进程中,法治建设的需要日益凸显。

通过对特定司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支撑,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向更加完善的方向迈进。

三、课题研究的意义和价值1. 对司法实践的推动作用本次研究将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通过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推动司法实践的发展和完善。

2. 对司法改革的促进作用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可以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指导,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四、课题的研究内容与目标1. 研究内容本次研究将重点关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通过法律文献的梳理、案例的分析和理论的探讨,深入研究该问题的成因、现状和解决方案。

2. 研究目标本次研究的目标是提出针对司法实践中特定问题的解决方案,为司法实践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五、研究方法与步骤1. 研究方法本次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分析。

2. 研究步骤(1)确定研究课题和范围(2)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和案例资料(3)对文献资料和案例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和归纳(4)提出研究成果和解决方案(5)总结研究成果并进行学术论证和实践验证六、研究进度与安排1. 研究进度安排(1)确定研究课题并制定研究计划,预计时间为一个月(2)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和案例资料,预计时间为两个月(3)进行文献资料和案例资料的分析和归纳,预计时间为一个月(4)撰写研究成果和解决方案的初稿,预计时间为两个月(5)进行学术论证和实践验证,预计时间为一个月(6)总结研究成果并撰写最终研究报告,预计时间为一个月2. 研究进度安排本次研究计划于XXXX年X月X日立项,预计于XXXX年X月X 日完成最终研究报告的撰写和提交。

司法课题价值与意义

司法课题价值与意义

司法课题价值与意义
司法课题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从多个角度来看,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首先,司法课题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法律体系的理解。

通过对司法案例、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决策的原则,有助于提高对法律体系的整体把握。

其次,司法课题的研究对于完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进行研究,可以为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促进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此外,司法课题的研究有助于提升司法实践的水平。

通过对司法案例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可以为法官、律师等司法从业人员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有助于提升司法实践的水平和质量。

另外,司法课题的研究对于促进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公正性问题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司法课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助于加深对法律体系的理解,完善法律制度,提升司法实践水平,促进公正司法,对于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司法工作的分析与思考

司法工作的分析与思考

司法工作的分析与思考一、引言司法工作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司法工作进行分析与思考,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公开等多个方面展开讨论。

二、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工作的基础和核心。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应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自主行使审判权。

司法独立的保障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确保法官能够在审判中独立思考和作出判断等方式实现。

只有司法独立得到保障,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效果。

三、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司法公正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公平、中立地对待诉讼各方,依法判决案件。

司法公正需要在司法程序中得到体现,包括公正审理、质证权利保障、证据采信、平等听证等方面。

司法公正的实现对于司法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至关重要。

四、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准。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够高效、及时地完成工作,确保案件得到及时解决。

提高司法效率有赖于加强司法审判队伍建设、完善案件管理机制以及推进信息化建设等措施。

司法效率的提升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和满意度。

五、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司法公开是指将司法活动结果和司法程序透明化,以便于公众监督和参与。

司法公开包括公开法庭审理、公开判决理由、公开执行情况等方面。

司法公开的意义在于加强司法的公信力、促进司法的公正,使司法活动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评判。

六、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司法改革的目标在于提高司法公正、加强司法效率,推动司法质量的不断提升。

司法改革需要坚持问题导向,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主体作用,形成科学合理的改革方案。

司法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不断推进。

七、司法执法司法执法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环节。

司法执法在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司法执法需要依法行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权利的统一保障和义务的全面履行。

最新-司法规律对检察权革新影响的思考 精品

最新-司法规律对检察权革新影响的思考 精品

司法规律对检察权革新影响的思考一、司法规律的概述规律是指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在一定条件下经常起作用,并且决定着事物必然向着某种趋向发展。

规律具有客观性、重复性、必然性、稳定性、普遍性等特征。

其可以分为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

所谓司法,是国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也就是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

司法在发展和运行中,也具有这种客观规律。

而司法规律作为社会规律的一种,是人类进行司法活动所具有必然趋势和特征,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等特征,但是在不同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司法体制、不同政治制度乃至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其内涵是千差万别的。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由于受政治、文化、经济、社会条件、法官素质、职业伦理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司法规律也呈现出独具一格的特征。

具有我国特色的司法规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活动内在本质的必然联系,它是检察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适用法律的客观反映,是以司法公正为准则,以程序与实体并重为表征,以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平等、司法制约、司法求是、司法效率等为要素的司法运行法则。

二、司法规律与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司法规律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对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和规范运行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检察权的产生、性质、特征、运行及发展都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

不论从规范意义上看,还是从实践意义上看,司法规律和检察权两者总是存在相互依赖性。

两者协调统一,是司法规律和检察权配置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共同价值的前提。

一检察权体现以权制权的司法规律要求。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

为了防止专制统治,现代国家权力必须分权制衡。

根据马列主义国家理论,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均由其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其中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初探

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初探

欢迎共阅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初探如其说对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有见解,不如说有深情。

不管你是学者、法官还是律师,做为当今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处在司法事业彰显朝气更待发展的壮阔时代,基本上都没有理由对此不思不想,不去认识。

故一叙所思,意在抛砖引玉,不怕怡笑大方。

一、什么是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

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是事物规律之一种。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规律是指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那么,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是为社会主义司法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对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的认识就是要揭示这一事物运动过程中那些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二、如何揭示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

通常应当遵循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具体实践去认识。

同时人的认识与人的知识构成、经验、主观感情等都有关系。

故而,也必须加强自身修养,提升思想内涵。

如此才能形成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

如上所述,终究不出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基本范畴。

所以,揭示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应当加强自身修养,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通过社会主义司法的实践,经过从感性到理性再到实践的不断往返来完成。

三、如何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

同任何规律一样,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也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因而,实践中必须承认和尊重司法规律的客观性,按规律办事。

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利用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实现社会主义司法的不断发展。

四、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人才规律。

社会主义司法的质量与司法组织体系和人才有密切的联系。

在司法组织体系一定的情况下,司法人才的水平和档次制约着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水平和档次。

社会主义司法的真正发展一定离不开符合其要求的司法人才。

即使社会主义司法组织体系相当优化,也仍然需要符合体系要求的人才充当其必备元素以保障组织功能的正常实现。

我认为这是社会主义司法的一条基本规律,即社会主义司法人才与社会主义司法发展有必然的联系。

尊重司法规律保障司法公正

尊重司法规律保障司法公正

尊重司法规律保障司法公正尊重司法规律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机关最根本的是要通过办理案件的方式来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

故遵循司法规律,保障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我们就必须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一纸空文,公正也不是抽象的、挂在墙上的东西。

司法公正,这一司法规律的外化表现,在公众眼中不是一个空泛的理论概念,而是切身感受到身边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

个案不仅关涉到案件当事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它承载着不同社会群体对司法的期待和信心。

个案对于我们法官、检察官来讲可能就是在例行公事地完成一件工作,或者是在完成一个办案考核指标数,但是,个案对于一个老百姓来讲,却是他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极有可能是他这一辈子唯一一次甚至搭上自己身家性命的大事。

个案处理的公正,当事人及其身边的老百姓会从内心信任法官、信服法官、尊敬法官。

可如果办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个案处理不公,不仅给当事人会带来巨大伤害,还将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和公愤,摧毁司法的信心,贬损司法权威。

所以说,只有个案公正,才能让老百姓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个案公正,才能牵动人们对于司法正义的期盼;只有个案公正,才能守护住社会的整体公正。

司法如何才能做到个案公正?我认为最起码应该如此:一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由“侦查中心”转变为“庭审中心”,即发挥庭审对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公开审判、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制度,以严格司法保障公正司法。

二是要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落实罪行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做出裁定;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杜绝刑讯逼供和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全面实施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

司法活动有其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心得体会范文

司法活动有其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心得体会范文

司法活动有其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心得体会范文在我国,司法活动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司法活动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和规律。

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我深刻认识到司法活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并对司法活动的特殊性质和规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司法活动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

司法活动是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审判和执法等方式,对社会矛盾和纠纷进行化解和调整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机关拥有独立的审判权和执法权,其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对社会具有约束力。

这种权威性和合法性是司法活动能够有效运行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其次,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公平正义是社会发展的基石,也是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和追求。

司法活动通过公正的审判和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审判和执法的公正性。

同时,司法机关还要注重保护人权,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

再次,司法活动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司法活动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法治目标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同时,司法机关还要通过案件审理和执法实践,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发展,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

此外,司法活动具有其特殊的规律性。

司法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案件审理、判决和执行等多个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行事,确保审判和执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司法机关还要注重司法活动的实际效果,追求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既要注重法律的规定,又要注重实际情况和实际效果,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浅谈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浅谈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浅谈司法制度毕业论文司法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其目的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司法制度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备受关注,各国都在不断探索和完善自己的司法制度。

本文将从司法制度的意义、司法制度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司法制度的意义司法制度是社会运行的“调节器”,它对于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司法制度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活涉及到各个方面,例如财产、婚姻、劳动等,而这些都需要司法机构来进行保护和维护。

司法制度可以通过立法、裁判和执行等环节,对纷争进行处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司法制度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只有当每一个成员都信任并接受司法制度时,社会才能有序运行。

司法制度通过审判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社会的秩序。

最后,司法制度可以提升国家形象和国际竞争力。

一个健全的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体现,也是吸引外资和外商的重要因素。

一个有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能够增强国家的法治环境,提高国家的国际声誉,增加对外交流和合作的机会。

二、司法制度的发展司法制度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不同国家和时期都有自己不同的特点和经验。

首先是司法独立性的发展。

司法独立性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司法机构在审判中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司法独立性的原则得到了普遍认可,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其次是司法程序的发展。

司法程序是指司法机构在处理案件时所需遵循的程序。

传统上的司法程序主要是依靠纸质材料和面对面的审讯,但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诉讼、在线调解等方式已经成为现代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创新的方式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也为公民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司法服务。

最后是司法公正性的发展。

司法公正性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坚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对每一位公民一视同仁。

有关司法制度研究毕业论文

有关司法制度研究毕业论文

有关司法制度研究毕业论文司法制度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国家的法律体系、司法机构以及司法程序等方面。

研究司法制度对于加强国家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司法制度的定义、发展历程和现实问题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对这一课题有更全面的了解。

首先,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司法活动所采取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的总称。

它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法官的任命与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诉讼参与主体以及司法监督等方面。

一个健全完善的司法制度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正审判的质量,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其次,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一部长期的实践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变革。

从封建时代的单一审判机构到现代法治国家的三权分立,司法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和艰辛的探索。

其中,西方国家近代司法制度的形成是一个重要里程碑,其包括了权力分立、独立自主和公正公平等原则。

这一阶段为我们的司法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然而,在司法制度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司法独立性面临一些现实困境,如法官的廉洁性、权力滥用等问题仍然存在。

另一方面,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也是当前的研究热点。

一些案件的办理周期过长、程序繁琐、审判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司法制度的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在深入研究司法制度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重视实证研究,即通过实际案例和数据分析来揭示司法制度问题的本质和原因。

同时,我们也要注重理论研究,通过比较法学和实证法学的方法来寻找司法制度的思路和方向。

此外,还需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体制等方面的探索,为司法制度的改进提供参考。

综上所述,司法制度的研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它关乎法治社会的建设、公民权益的保障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推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什么要研究司法规律
当前,无论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于司法规律、法治发展规律的研究都尚有欠缺。

深入研究司法规律具有三重意义。

第一,为司法改革提供学理支撑和理论指导。

当下,司法改革不仅是体制上的改革,而且是一种公正的、高效的、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其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果继续摸着石头过河,就会力不从心,所以,要探索规律、尊重规律、遵循规律。

要用探索出来的、科学语言表述出来的司法规律来评判我们现有的司法制度,评判司法当中的体制机制,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新的参照、提供新的导向。

第二,要用司法规律的研究来凝聚改革共识,凝聚改革的力量。

实事求是地讲,司法改革要去地方化、行政化,阻力较大,除了排除利益因素的影响之外。

更重要的是摸清司法规律。

人类司法文明的普遍规律是什么?司法当中的一些共同属性又是什么?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准确的描述,所以很难凝聚共识。

凝聚共识,很大程度上依靠于对司法规律的深入研究。

第三,遵循司法规律是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文明的必由之路。

在历次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在中央通过的有关司法改革的决定上,都明确地传递如下精神:要深化司法改革。

同时要坚持符合中国国情,遵循司法规律,创造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将深化司法改革与遵循司法规律和推进、建设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连在一起,意味着遵循司法规律本身就是司法文明的标志,也是推进司法文明的要求,也可以说是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文明的必由之路。

总之,笔者认为,司法规律是法治规律,是人类政治文明规律在司法领域的特殊形式,也可以说是国家治理规律的具体展开,要放在法治文明、政治文明,放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这样一个大的范围、大的背景来考虑,这样概括出来的司法规律才会更加贴近人类社会的文明,更加贴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规律。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
以权力清单推进行政组织法
权力清单,类似于行政机关的业务手册或相对人的办事指南,不仅仅是一张写满“政府部门权力的纸”。

也不仅仅是对行政职权的简单梳理和公布,实质上是通过对权力边界的准确界定,以此进行组织体系再造。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需要解决职权交叉、多头管理、多层执法等问题。

有些法律规定了政府、政府部门以及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环保工作中的职权或责任,以及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或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权。

对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国务院可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事项。

一律下放地方。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
法官应是寂寞的智者
“选择了法官,就选择了寂寞与清贫。

”对法官来说,寂寞不是孤芳自赏。

而是在这个浮躁社会,面对光怪陆离的社会现象,法官必须能独醒、独清,应当具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社会担当。

法官的职业信仰应当是公平公正司法,所以,注定了法官精神上应当是“寂寞”的,这种寂寞源于忧患,这种寂寞在于比普通人更理解法治的重量,这种寂寞在于比普通人更分得清善恶美丑!
寂寞意味着法官必须与世俗社会保持一定距离。

按照现代职业伦理,身为法官意味着私人生活受到更多限制,谨慎出入社交场合,甚至与亲友也要保持适当距离。

这样做的意图无他,全是为了让法官生活在相对寂寞的环境中,摆脱名利困扰,面对物欲而神安气定,心无旁骛地专心审案。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蒋杂云
行政诉讼不止于“民告官”
“民告官”说法有历史的基因,以其指代域外舶来的“行政诉讼”概念,更容易通过已有的文化积淀与传承,植入普通人民心目之中,获取哪怕是认识模糊的支持或响应。

然而,在人民民主和法治国家观念驱动下促成的行政诉讼,与堂前击鼓、拦轿鸣冤等的“民告官”历史记忆或想象,有着截然不同的制度安排与实践。

其中一个值得关注之处是,行政诉讼的规范对象不仅仅是属于国家机关系列、具备独立法律地位、由“官员们”充斥其中的行政机关,更包括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使公共行政权力或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
行政专门审判是铁路法院转型契机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这为地方开展行政诉讼案件跨区域管辖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铁路运输法院统一管辖行政案件,是推行跨区域管辖相对稳妥的方案。

实际上,铁路法院原本就是跨区域法院。

而对铁路法院来说,统一管辖行政案件更是重塑自我的关键机遇。

目前,铁路法院的受案范围是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但事实上,铁路法院根本没有多少案件可审。

在这种内外环境下,统一管辖行政案件是铁路法院的绝好契机。

现在,铁路法院迎来了转型为行政审判专门法院的良机。

两级铁路法院应当抓住机会,在破除行政案件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方面形成制度优势,为审判组织的专门化改革提供经验。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于文豪
从环境事件到环境法治
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相伴随的就是近年来重大环境公共事件的高发。

环境公共事件的高发,一方面说明了民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说明了环境法治建设的缺陷。

具体表现在。

民众深受环境污染之害,环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环境权利诉求得不到法律足够支持。

概言之,环境问题无法通过法律路径得到合理有效解决。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加大了环境保护的力度,同时也指明了应从制度层面保护环境的方向,换句话说。

环境保护应该实现法治化。

因此,应以典型环境公共事件为契机,针对性推进环境法治建设。

环境事件的应对需要制度化模式,针对环境个案,制度化解决方案,成本最低,效率最高,同时制度化的方式可以有效避免或减少环境公共事件的发生。

――西南政法大学宪法教研室主任张震
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历史性权利是国际法上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产生于确定领海基线的国家实践之中。

历史性权利的内涵主要包括历史性所有权、传统捕鱼权和历史性航行权。

沿海国对历史性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是一种主权性质的权利,传统捕鱼权和历史性航行权是历史性权利的题中之义。

对大陆架非生物资源一般不能主张和取得历史性权利。

中国开发、管控南海的历史以及中国的实践表明: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领土主权,在南海断续线内海域享有历史性权利,主要包括对琼州海峡等历史性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传统捕鱼权和历史性航行权。

南海断续线代表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和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