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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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是管理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一项重要规定。

该办法是为了加强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项目的效率与质量,确保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而制定的。

一、投资项目的选定与管理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目标、规划、需要和财政预算,经过论证、评估及审批,确定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评价投资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在项目开展中,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对于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选定的投资项目,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公开,按照规定程序和程序进行上报资金预算。

二、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并且重视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对于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应及时调查、处理。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控制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合理安排投资,确保资金使用有效、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投资项目的评估与验收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县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进行评估与验收。

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目标的是否达成,投资效益的综合评价,是否达到资金管理要求等。

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将验收情况公告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政府工作报告中。

四、投资项目的信息公开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应当公开重点内容包括:1、项目选定及立项的决策过程、评估报告等材料;2、项目开展过程的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3、项目实施完成后的验收情况,建设效益及社会效益的评估等情况。

总之,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严格执行可以有效地推进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并提高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效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并且取得预期效果。

五、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在投资项目的管理中,风险控制是至关重要的,在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计划。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荣昌府办发〔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荣昌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办法》已经2020年9月23日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8日重庆市荣昌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下项目)发包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下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负责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含所属国有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和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限下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进行监督。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林业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限下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抽取范围第四条限下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本办法所称限下项目是指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上述范围内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29•【字号】渝发改投[2005]1211号•【施行日期】2005.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渝发改投[2005]1211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计经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结合《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我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5年11月29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结合《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对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作如下规定:一、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发〔2004〕20号附件)中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需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属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审批。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渝府发〔2004〕109号附件)中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需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审批。

某某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 10)

某某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 10)

荣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非项目性土地储备整治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年度政府投资总量由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县财政、建设、审计、监察、法制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立项阶段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

第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重庆市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荣昌府办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5〕3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四大国有集团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政府债务管理,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件及中共荣昌县委财经领导小组2014年第二次会议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感近年来,我县抓住国家“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的历史机遇,大力实施“城市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战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并将90%以上的债务资金投向了交通、市政、工业园区、城市建设和教育、卫生、农林水等打基础、利长远、增后劲的项目,实现了荣昌经济社会事业的迅猛发展,也为荣昌未来的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当前,我县也面临债务结构不合理,近期还本付息压力大;偿债资金来源单一,受宏观政策影响大;实体经济发展不强,偿债能力弱;新增债务压力较大等偿债风险。

为此,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四大国有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发43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的要求,按照“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规范的“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存量债务和资产清理锁定工作各镇街、各部门和国有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存量债务和资产的清理锁定工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集中统一公开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集中统一公开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集中统一公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荣昌府办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集中统一公开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7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关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集中统一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发改标〔2017〕305号)、《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荣委办发〔2016〕147号)、和《关于印发荣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52号)有关规定,为提高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度和透明度,确保公共资源公平、公正、阳光交易,现就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集中统一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集中统一公开的范围凡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他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按照财政部财库〔2015〕135号文件执行),其交易过程的基本信息、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招标后的履约信息,以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监管信息,应在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域名:)上统一发布。

同时,按有关规定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和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等法定媒介同步公开发布与该网站信息内容一致的信息。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内容各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及监管信息公开的主体、时间及内容如下:(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项目化推进、表格化管理工作方法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项目化推进、表格化管理工作方法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项目化推进、表格化管理工作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荣昌府办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项目化推进、表格化管理工作方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8〕2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更好落实“说了算、定了干、马上办”要求,建立完善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反应迅速、协调一致的工作落实机制,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推行政府重点工作项目化推进、表格化管理工作方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行目标按照“可视化项目管理”和“工作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责任化”的原则和要求,将政府各项重点工作有机分解成具体的项目,细化制定任务表,通过定项目、定目标、定责任、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限,以此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得到高质量精准落实,切实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推行范围坚持“全覆盖、不漏项”,对政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重点工作实行项目化推进、表格化管理。

包括以下方面:(一)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由我区承担落实的工作事项;(二)区委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事项;(三)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及全区综合性会议决定落实的事项;(四)市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年度责任目标;(五)其他重要事项。

三、推行要求(一)明确任务。

各部门、各镇街要细化本单位负责的政府重点工作的项目任务,按要求填制本单位项目化推进、表格化管理工作表,逐一明确项目名称、年度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下步工作措施、牵头区领导、牵头单位及责任人、配合单位等内容,可参考《荣昌区政府重点工作项目化推进、表格化管理工作表(样表)》,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填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荣昌府办发〔2017〕19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19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荣昌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7日荣昌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6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下同)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集团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孙公司)、公益性项目建设单位、其他国有企业(统称国有企业,下同)。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非税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一)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国有股份(权)获得的股息、股利。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企业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前条中第(一)项收益按核定的比例上缴财政,对个别特殊企业按区政府批准政策上缴税后利润。

第(二)(三)(四)(五)项收益全额上缴财政。

第五条对国有企业按行业特征分类,核定年度上缴利润的比例:第一类为工商产业等一般竞争性企业(含金融、能源、工业、商贸流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交通、粮棉油及资产经营公司等企业),上缴比例不低于10%;第二类为转制科研院所及其他国有企业,暂缓3年上缴;第三类为经区政府批准设立承担并实施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类企业,利润及土地储备净收益由区政府根据当期收益核定上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1•【字号】荣昌府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荣昌府发〔2015〕2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区政府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制定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区政府第60次政府常务会审定,对《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1997〕22号)等169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1日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1997〕22号)2﹒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搞好粮食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荣昌府办发〔1999〕125号)3﹒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荣昌府办发〔1999〕204号)4﹒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1〕69号)5﹒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2〕30号)6﹒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4〕120号)7﹒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4〕23)8﹒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5〕120号)9﹒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地拆迁住房安置有关规费减免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5〕151号)10﹒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5〕47号)11﹒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6〕111号)12﹒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6〕112号)13﹒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务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6〕115号)14﹒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生猪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6〕26号)15﹒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关闭矿井管理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6〕35号)16﹒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进一步整顿建设村卫生室的实施意见(荣昌府办发〔2006〕58号)17﹒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2006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6〕92号)18﹒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7〕165号)19﹒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7〕180号)20﹒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7〕205号)21﹒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8〕82号)22﹒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8〕83号)23﹒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9〕39号)24﹒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天然气初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9〕144号)25﹒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9〕200号)26﹒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0〕59号)27﹒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整顿关闭煤矿互助奖励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0〕200号)28﹒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0〕205号)29﹒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0〕243号)30﹒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涉企检查审核(备案)登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0〕278号)31﹒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商贸流通十强评选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0〕280号)32﹒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重点工业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1〕138号)33﹒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1〕255号)34﹒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201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1〕6号)35﹒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1〕91号)36﹒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城区农民安置房、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无物管居民小区和背街小巷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1〕44号)37﹒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1〕185号)38﹒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荣昌县涉企检查审核(备案)登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1〕228号)39﹒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候选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2〕60号)40﹒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候选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2〕61号)41﹒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企业进驻工业园区自建标准厂房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2〕85号)42﹒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候选名录库管理办法(修订)》等四个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2〕120号)43﹒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镇街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3〕6号)44﹒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城市公共交通服务IC卡发行使用办法(试行)和荣昌县城市公共交通服务IC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3〕56号)45﹒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微型企业特色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3〕99号)46﹒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新村建设管理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3〕133号)47﹒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创建基本无烟煤场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3〕153号)48﹒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4〕13号)49﹒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和集镇个人建房质量管理》的通知(荣昌府发〔1997〕33号)50﹒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东门小区国家级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荣昌府发〔1998〕34号)51﹒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优扶和扶助残疾人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0〕31号)52﹒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进步奖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0〕68号)53﹒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2007年度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0〕72号)54﹒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县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发〔2001〕28号)55﹒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的通知(荣昌府发〔2001〕53号)56﹒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发〔2001〕55号)57﹒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肉食品流通秩序的通知(荣昌府发〔2001〕62号)58﹒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发〔2001〕69号)59﹒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对重点扶持企业收费管理办法通知(荣昌府发〔2002〕32号)60﹒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濑溪河大灌区荣昌片区工程临时用地青苗附作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02〕43号)61﹒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荣昌府发〔2002〕44号)62﹒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2〕65号)63﹒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城镇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02〕73号)64﹒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2〕79号)65﹒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2〕80号)66﹒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2〕81号)67﹒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划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发〔2003〕30号)68﹒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3〕32号)69﹒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实施意见(荣昌府发〔2003〕62号)70﹒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奖代补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3〕64号)71﹒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3〕77号)72﹒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发〔2003〕80号)73﹒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2003年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3〕8号)74﹒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3〕95号)75﹒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发〔2004〕103号)76﹒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划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发〔2004〕59号)77﹒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荣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部分调整的通知(荣昌府发〔2004〕63号)78﹒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发〔2004〕8号)79﹒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输油气管道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4〕94号)80﹒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4〕95号)81﹒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2005年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5〕18号)82﹒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5〕23号)83﹒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5〕43号)84﹒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县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荣昌府发〔2005〕70号)85﹒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5〕78号)86﹒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荣昌府发〔2005〕90号)87﹒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发〔2005〕92号)88﹒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生猪屠宰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发〔2005〕9号)89﹒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6〕101号)90﹒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行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6〕108号)91﹒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发〔2006〕10号)92﹒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6〕21号)93﹒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度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6〕22号)94﹒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06〕31号)95﹒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6〕32号)96﹒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荣昌府发〔2006〕42号)97﹒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划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荣昌府发〔2006〕57号)98﹒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通知(荣昌府发〔2006〕59号)99﹒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昌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发〔2006〕79号)100﹒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荣昌府发〔2006〕99号)101﹒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和荣昌县食品安全事故追究制度的通知(荣昌府发〔2007〕14号)102﹒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发〔2007〕26号)103﹒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07〕29号)104﹒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发〔2007〕36号)105﹒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发〔2007〕39号)106﹒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2007年度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7〕49号)107﹒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2007年度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7〕50号)108﹒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活禽交易市场和家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7〕68号)109﹒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7〕69号)110﹒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荣昌府发〔2007〕77号)111﹒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8〕65号)112﹒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2009年新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荣昌府发〔2008〕77号)113﹒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发〔2008〕83号)114﹒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发〔2008〕84号)115﹒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荣昌府发〔2008〕93号)116﹒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发〔2009〕12号)117﹒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2年)的通知(荣昌府发〔2009〕37号)118﹒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9〕76号)119﹒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发〔2009〕93号)120﹒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荣昌府发〔2010〕5号)121﹒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人民路步行街管理规定》的通知(荣昌府发〔2010〕38号)122﹒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荣昌府发〔2010〕49号)123﹒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荣昌府发〔2010〕68号)124﹒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荣昌府发〔2010〕8号)125﹒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做好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区范围内农转城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发〔2010〕91号)126﹒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11〕31号)127﹒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苎麻产业基地发展的实施意见(荣昌府发〔2011〕41号)128﹒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荣昌府发〔2011〕6号)129﹒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11〕95号)130﹒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荣昌府发〔2011〕47号)131﹒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荣昌府发〔2011〕48号)132﹒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荣昌府发〔2011〕55号)133﹒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永荣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广顺建材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荣昌府发〔2011〕69号)134﹒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11〕98号)135﹒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商业的意见(荣昌府发〔2011〕99号)136﹒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科技型企业评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发〔2012〕50号)137﹒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实施意见(荣昌府发〔2012〕56号)138﹒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荣昌府发〔2012〕65号)139﹒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荣昌府发〔2013〕54号)140﹒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煤矿山的公告(荣昌府公〔2009〕20号)141﹒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昌元镇主城区道路管理的通告(荣昌府通〔1998〕1号)142﹒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电体制改革的通告(荣昌府通〔1999〕8号)143﹒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昌元镇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荣昌府通〔2000〕6号)144﹒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昌元城区客运三轮车的通告(荣昌府通〔2000〕9号)145﹒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昌元镇主城区客运秩序的通告(荣昌府通〔2001〕2号)146﹒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昌元镇主城区严格控制环境噪音污染的通告(荣昌府通〔2001〕5号)147﹒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昌元城区部分非机动车通行区域及时间的通告(荣昌府通〔2002〕1号)148﹒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荣昌府通〔2003〕2号)149﹒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国重庆畜牧科技城西部饲料兽医市场营运的通告(荣昌府通〔2003〕4号)150﹒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昌元镇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及牌照终止的通告(荣昌府通〔2004〕1号)151﹒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生猪屠宰和猪肉流通秩序的通告(荣昌府通〔2004〕2号)152﹒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荣昌府通〔2006〕1号)153﹒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噪声管理的通告(荣昌府通〔2006〕2号)154﹒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矸石山管理的通告(荣昌府通〔2006〕3号)155﹒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昌元城区严禁车辆带泥上路和撒漏物等污染城市道路的通告(荣昌府通〔2006〕4号)156﹒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荣昌府通〔2007〕2号)157﹒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昌元镇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荣昌府通〔2007〕6号)158﹒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水库管理的通告(荣昌府通〔2008〕2号)159﹒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荣昌府通〔2009〕1号)160﹒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荣昌府通〔2009〕2号)161﹒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荣昌府通〔2010〕1号)162﹒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治丧活动管理的通告(荣昌府通〔2010〕3号)163﹒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荣昌府通〔2011〕1号)164﹒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荣昌府通〔2011〕2号)165﹒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动车车辆非法运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荣昌府通〔2011〕7号)166﹒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非法改装车辆道路安全专项行动的通告(荣昌府通〔2012〕2号)167﹒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荣昌府通〔2013〕1号)168﹒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荣昌府通〔2014〕2号)169﹒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荣昌府通〔2014〕3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荣昌府办发〔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8〕8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行全区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行政审批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号)精神,参照《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建设领域分段式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8〕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进一步优化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的相关措施,并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通过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实现房地产开发项目“环节更少、流程更优、效率更高、成本更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促进我区房地产开发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通过多种措施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审批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

二、工作措施(一)压缩行政审批总时限。

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清土地价款等费用)起至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止,进入行政审批环节总时限不超过45个工作日(相关审批事项和时限详见附件)。

(二)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

相关部门应及时梳理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填报表格、缴纳规费标准和相关注意事项,梳理定稿后一并发给区国土房管局汇总。

土地招拍挂摘牌并取得成交确认书后,由区国土房管局将汇总资料一次性告知房地产开发商,便于后续相关手续办理。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荣昌府办发〔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3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重庆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6〕35号)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凡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均应在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域名:)上统一发布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答疑补遗、结果公示、履约信息等,同时按规定在法定媒介同步发布与该网站一致的交易信息。

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入场办理要件凡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不包括分散采购、竞争性比选项目,下同),在提供相关交易要件后,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入场登记手续。

1.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要件:(1)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概算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许可文件。

(2)实行委托招标的提供代理合同。

(3)重庆市建设工程报建备案表(房建、市政类项目)、入场登记表、保证金代收委托函(上述表函模板在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

2.国有土地(采矿权)项目进场交易要件:入场登记表、土地出让委托函、出让公告(含电子版)、竞买须知、用地批复、规划条件函及规划图纸、用地红线图等资料。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属重点国有企业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属重点国有企业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属重点国有企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荣昌府办发〔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属重点国有企业管理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8〕3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区属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国企)的规范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4号)、《关于印发〈荣昌区区属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及分类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荣委办发〔2017〕138号)、《关于调整和完善区对镇街(管委会)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荣昌府发〔2017〕43号)精神,经2018年3月19日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理顺重点国企的管理体制重点国企包括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荣公司)、重庆宏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烨公司)、重庆市万灵山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灵山公司)3家国有集团公司和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棠城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棠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棠广公司)2家公益性项目建设单位。

(一)重点国企的主管部门。

兴荣公司和棠城公司主管部门是新区建设管委会,宏烨公司和棠广公司主管部门是荣昌高新区管委会,万灵山公司主管部门是区旅游景区管委会。

区财政局(区国资金融办)负责对重点国企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二)重点国企的分管区领导。

重点国企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统筹管理,同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原则,分管管委会的区委或区政府领导具体分管相应重点国企业务工作,实行“一岗双责”,承担监管职责。

分管新区建设管委会的区政府领导负责兴荣公司、棠城公司;主管荣昌高新区管委会的区委领导负责宏烨公司和棠广公司;分管区旅游景区管委会的区政府领导负责万灵山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荣昌府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企业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荣昌府发〔2017〕1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建筑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建筑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第7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加快转型发展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行业结构调整为突破口,紧紧围绕实现建筑业发展壮大主题,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推进我区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区建筑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降耗水平和行业管理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新培育发展2家(达到6家)以上一级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争创国优项目1项。

二、多措并举,积极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一)激励企业加大资产积累,引导企业规范化管理。

1.注册地在荣昌区的建筑企业建设自用型办公场所及基地的,所有区级行政性规费(不含土地出让综合价款),实行区财政补助,五年内不得转让并改变用途,五年后,转让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改变用途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重新招拍挂。

2.注册地在荣昌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推行企业标准化建设,达到企业标准化验收标准并验收合格的,奖励2万元;在企业实行ISO9001认证成功的奖励5万元。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54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54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5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确保建设资金安全,规范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计监督范围区审计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投资审计监督工作,坚持依法监督、全面审计,坚持对政府投资项目全方位审计,揭露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问题,推进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查处违规违法行为,促进制度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依据相关规定属于招投标范围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区审计局审计监督范围。

具体审计范围:2017年度,总投资概算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送区审计局审计;在以后年度,区政府根据本区当年竣工项目情况另行通知。

二、审计定位区审计局应准确定位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不得超越法定职责承办与审计无关的事项,不得超越审计权限介入与审计无关的项目审批和管理工作。

实施投资审计环节应是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正式办理完结算的基础上开展,不得以审计代替应由建设单位办理的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

三、委托审计及经费保障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年度审计项目经费预算予以保障,费用标准按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审定标准执行。

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区审计局预报次年需审计的项目,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市审计局的要求,以及建设单位申报的需审计项目情况,列出年度审计计划,报区政府审定,报市审计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荣昌府发〔2018〕19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荣昌府发〔2018〕19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荣昌府发〔2018〕1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要求,经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定,对《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12〕66号)等18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17日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12〕66号)2﹒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13〕22号)3﹒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荣昌府发〔2013〕31号)4﹒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荣昌府发〔2013〕46号)5﹒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13〕50号)6﹒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荣昌府发〔2013〕51号)7﹒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荣昌府办发〔2013〕29号)8﹒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告(荣昌府通〔2013〕2号)9﹒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并创建基本无煤场镇的通告(荣昌府通〔2013〕6号)10﹒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简易工况法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的通告(荣昌府通〔2013〕7号)11﹒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荣昌府发〔2014〕39号)12﹒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5〕8号)13﹒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家禽屠宰场建设管理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4〕94号)14﹒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4〕132号)15﹒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5〕172号)16﹒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6〕29号)17﹒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旅游产业发展营销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6〕49号)18﹒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陶瓷土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204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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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非项目性土地储备整治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年度政府投资总量由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县财政、建设、审计、监察、法制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立项阶段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

第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重庆市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立项申请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方可依次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章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第四章第九条对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县政府投资主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开发性基础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用地、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第十条对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县政府投资主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开发性基础项目,项目单位可将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展计划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对不需要作初步设计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将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对特别重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评估。

未经咨询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转报。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未确定的,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重大公益性项目和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

第四章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第五章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行业设计标准,以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质监、节能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水利、交通等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权限进行审批,对不需作初步设计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可将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代替初步设计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所有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总投资概算经县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商县财政部门审批。

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县政府投资主体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开发性基础设施项目,先由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对项目总投资概算进行评估审查,其概算审查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八条如果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实行包括设计在内的总承包工程建设方式的,总承包方应当协助发包方办理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事项。

第五章项目建设阶段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管等手续,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招标文件事前报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签订前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合同签订后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逐步推行履约担保制度。

第二十三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在办理用地、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地震、地灾、安全生产、质监等审批手续后,才能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建设资金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户储存。

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

第二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审批部门和县发展计划部门、县财政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重新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二十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须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要求,准确、及时地填报投资报表,保证统计信息的完整性。

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第二十九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尽快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以县审计部门出据的审计报告为依据,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竣工决算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后,规划、环保、国土资源、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地震、地灾、质监、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才予发放相应的合格证、使用证、备案证或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政府性项目的节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稽察。

第三十四条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

第三十五条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县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行政监察。

第三十七条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四)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六)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七)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八)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5年内不得允许其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三)未依法实行招标的;(四)未依法签定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二)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三)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六)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意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规定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理,由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决定;行政处分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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