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约定不明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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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公司信贷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公司信贷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公司信贷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60题)1、在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前调查报告中,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不包括()A.主要客户、供应商和分销渠道B.资产负债率C.流动资金数额与周转速度D.存货净值与周转速度【答案】 A2、反映一个地区经济的外向型程度和在国际化分工中的竞争实力的指标是( )。

A.进出口贸易总量B.实际使用外资总额C.地区存(贷)款总量及增长率D.地方GRDP增长率【答案】 A3、( )是控制客户产品成本的第一道关口。

A.上游厂商资质B.控制好进货价格C.把好生产技术关D.控制好销售费用【答案】 B4、关于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A.在出具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时要谨慎处理、严肃对待B.银企合作协议涉及的贷款安排一般属于贷款承诺性质C.不得擅自越权对外出具贷款承诺,以免使银行卷入不必要的纠纷D.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须按内部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对外出具【答案】 B5、关于速动比率,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对企业而言,速动比率越高越好,说明企业有极高的资产变现能力B.速动比率用于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变现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C.在计算速动比率时,存货、预付账款、待摊费用不计入速动资产D.速动比率一般应保持在100%以上【答案】 A6、财务内部收益率是()。

A.使项目在生产期内各年利润总额累计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B.使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累计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C.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的一个正常年份的年利润总额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D.项目的净现值与总投资现值之比【答案】 B7、银行要求借款企业按《担保法》规定提供担保才发放的贷款称为( )。

A.担保贷款B.保证贷款C.抵押贷款D.质押贷款【答案】 A8、下列有关商业银行贷款发放及审查事项的表述,错误的是()。

A.商业银行公司业务部门须在借款人的提款额满之后,将借款人应提未提的贷款额度通知借款人B.借款人办理提款,应在提款日前填妥借款凭证,并加盖借款人在银行的预留印鉴C.借款人提款用途通常包括土建费用、工程设备款、购买商品费用、支付劳务费用等D.在审查工作中,银行应通过可能的渠道了解借款人是否存在重复使用商务合同骗取不同银行贷款的现象【答案】 A9、在项目财务分析的财务预测审查中,下列税金中,不应从销售收入中扣除的是()。

保证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保证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保证期间是怎么规定的保证期间是怎么规定的?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法律知识,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保证期间是怎么规定的1、⽆论是⼀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都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依约定为准。

2、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那么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6个⽉。

3、保证合同约定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为⽌之类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间届满之⽇起2年。

5、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中⽌、中断、延长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六百九⼗⼆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中⽌、中断和延长。

债权⼈与保证⼈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六个⽉。

债权⼈与债务⼈对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债权⼈请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

第六百九⼗三条【保证责任免除】⼀般保证的债权⼈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般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编的总结到此为⽌,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咨询,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哪些?

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哪些?

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哪些?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如果没有约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时间。

在保证期间,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那么可以由保证人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法律上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哪些?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说明。

▲保证期间的规定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2023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考试公司信贷(中级)真题及模拟题库

2023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考试公司信贷(中级)真题及模拟题库

2023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考试公司信贷(中级)真题及模拟题库1.下列属于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技术实力评估的是()。

A. 了解借款人近3年的总资产、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长期投资以及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变化情况B. 分析借款人近3年来各年末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指标及其增长情况C. 调查借款人基本结算户开立或资金分流情况,计算借款人近3年短期借款、长期负债的本息偿还率指标D. 分析近3年来各年主要产品的产量、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利润总额及其增长情况E. 分析借款人所在行业的特点、发展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综合评价借款人的发展前景【答案】: A|D【解析】:B项属于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况及偿债能力评估;C项属于借款人信用状况评估;E项属于借款人发展前景评估。

2.关于行业成熟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对银行而言,处于成长阶段的行业代表了最低的风险B. 在衰退阶段的行业中,企业现金流维持在正值的时间跨度一般短于利润为正值的时间跨度C. 在成熟阶段的行业中,企业做好成本控制是关键D. 在成长阶段的行业中,企业扩大产能是关键E. 对银行而言,处于衰退阶段的行业代表了最高的风险【答案】: C|D【解析】:AE两项,处在启动阶段的行业代表着最高的风险,成长阶段的企业代表中等程度的风险,成熟期的行业代表着最低的风险,处在衰退期的行业代表相对较高的风险;B项,衰退阶段行业的现金流先是正值,然后慢慢减小,现金流维持在正值的时间跨度一般长于利润的时间跨度。

3.商业银行在进行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预测分析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A. 消费条件B. 产品特征C. 产品价格水平D. 生产技术水平E. 社会购买力【答案】: A|B|C|E【解析】:市场需求预测分析是指在环境分析、市场调查和供求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项目产品的竞争能力、市场环境和竞争者等要素,分析和判断项目投产后所生产产品的未来销路问题。

市场需求预测的主要相关因素包括:①产品特征和消费条件;②社会购买力与产品价格水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解释适用于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纠纷。

本解释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的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约定特殊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债务人责任范围,保证人主张仅在债务人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最⾼院为了正确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店铺⼩编整理如下,⼀起来看看吧!《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资⾦担保协议模板贷款偿还担保书模板债权转让担保协议书)《民法典》于2021年1⽉1⽇⽣效,《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条:当事⼈对由民事关系产⽣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条:反担保⼈可以是债务⼈,也可以是债务⼈之外的其他⼈。

反担保⽅式可以是债务⼈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因此给债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除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担保⼈应当对债权⼈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对外担保合同⽆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融机构、⽆外汇收⼊的⾮⾦融性质的企业法⼈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_办法_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_办法_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下面是小编特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第六十七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释义】本条是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

按照本条的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担保法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他从属债权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利息是指在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因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

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对质物(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

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质权设定后,当事人以约定扩张被质权担保的范围时,未得到出质人书面承诺,不生效力。

担保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民间借贷案件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及相关焦点问题探讨

民间借贷案件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及相关焦点问题探讨

民间借贷案件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及相关焦点问题探讨自然人、法人、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从事民间借贷行为过程中,出借人为确保债权的充分实现,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又分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本人基于保证责任形式的不同,结合审判实践,就民间借贷案件中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以及相关焦点问题予以阐述分析及探讨,以供参考。

一、概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保证人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中根据不同形式又细分为按份保证和共同保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保证责任承担事项,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明确的规定。

为便于诉讼、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障当时人的选择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保证人的诉讼地位进行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针对保证责任的约定层出不穷,准确把握保证责任承担的责任形式、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等,对从事律师服务至关重要。

二、理解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核心内容及焦点问题探讨(一)担保责任形式不同,债权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顺位不同。

1、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责任顺位相同。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即可以同时将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被告,也可以单独选择债务人或者连带保证人作为被告,在连带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作为被告。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放弃对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对应保证责任消灭。

对于约定保证期间的规定

对于约定保证期间的规定

对于约定保证期间的规定在合同签订中,有时会有保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那么对于约定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哪些,关于约定保证期间的有哪些限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约定保证期间的有哪些限制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对于约定保证期间的规定保证期间是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

约定保证期间由债权⼈与保证⼈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法定保证期间是在当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 我国法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6个⽉。

《担保法》第25条规定:“⼀般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6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有权⾃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6个⽉内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

当事⼈约定保证期间的有哪些限制《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其届满之⽇起6个⽉。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其届满之⽇起2年。

⼀般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制⽇期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综合上⾯的介绍,约定保证期间保证⼈要履⾏相应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约定保证期间的有哪些限制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初级银行专业人员资格公司信贷单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题后

初级银行专业人员资格公司信贷单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题后

初级银行专业人员资格公司信贷单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1.( )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转移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A.抵押B.保证C.质押D.留置正确答案:C解析:质押也称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2.在依法清收中,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A.10B.20C.15D.30正确答案:C解析: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B公司去年销售收入为4亿元,预计今年销售收入增长10%,销售利润率20%,营运资金周转次数为2,则B公司的营运资金量为( )亿元。

A.2.16B.2.64C.1.76D.1.44正确答案:C解析: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一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4×(1—20%)×(1+10%)÷2=1.76(亿元)。

4.进行市场细分后,属于同一细分市场的客户的需求和欲望( )A.有较大差异B.相似C.简化D.具体正确答案:B解析:市场细分的目的是使银行根据不同子市场的特殊但又相对同质的需求和偏好,有针对性地采取一定的营销组合策略和营销工具,以满足不同客户群的需求。

其中属于同一细分市场的客户具有相似的需求和欲望,属于不同细分市场的客户对同一产品的需求和欲望存在明显的差别。

5.下列关于财产保全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申请财产保全应当谨慎,但银行不需承担一旦申请错误要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责任B.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债权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因而在起诉前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C.财产保全能起到迫使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作用D.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两类正确答案:A解析:申请财产保全应谨慎,因为一旦申请错误,银行要赔偿被申请人固有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当事⼈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当事⼈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当事⼈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分为⼀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保证⼈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计息。

即使债权⼈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

此,债权⼈既可以要求债务⼈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清偿债务。

如果要求债务⼈清偿,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选择要求保证⼈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也⽆⼒偿还,在申请执⾏后,可以要求保证⼈分歧给付等措施。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及保证⼈清偿债务。

2.如果保证⼈承担的是⼀般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条的规定,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般保证。

⼀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债务⼈下落不明,且⽆财产可供执⾏;(⼆)⼈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破产案件;(三)债权⼈有证据证明债务⼈的财产不⾜以履⾏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债务能⼒;(四)保证⼈书⾯表⽰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担保的保证责任如何认定

担保的保证责任如何认定

担保的保证责任如何认定在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就可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对于担保的保证责任如何认定,这是一个需要仔细分析和判断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保证责任的概念。

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义务。

保证责任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一、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保证合同是认定保证责任的重要依据。

保证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书面形式的保证合同更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内容。

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保证责任。

例如,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保证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认定保证责任时,首先要确定保证方式。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法律规定视为一般保证。

三、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期间的长短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担保责任免除有哪些情形

担保责任免除有哪些情形

担保责任免除有哪些情形债务关系中很多时候债权⼈都会要求债务⼈找⼀个担保⼈进⾏债务担保,担保多出现在债权债务中,是债务⼈向债权⼈提供还款保证的⼀种⽅式。

担保的⽅式也有很多,如定⾦,抵押等,其中还有担保⼈进⾏保证。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担保责任免除有哪些情形(⼀)因保证合同⽆效及意思表⽰瑕疵免责1.担保合同⽆效的,保证⼈部分免责。

《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债权⼈⽆过错的,担保⼈与债务⼈对主合同债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分之⼀。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担保⼈⽆过错的,担保⼈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2.主合同当事⼈恶意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的,保证⼈不承担责任。

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是主合同的双⽅当事⼈主观上均有欺骗故意,如果仅仅是债务⼈⼀⽅骗取保证⼈提供保证,或者保证⼈受⼀⽅当事⼈的⾏政命令⽽提供保证的,均不能免除责任;⼆是主合同双⽅当事⼈实施了恶意串通⾏为,⾜以使保证⼈受骗上当。

如果是双⽅当事⼈各怀不同的⽬的,未经串通,由于保证⼈的过失⽽提供保证的,仍应承担责任;三是保证⼈⽆过错。

3.主合同债权⼈采取欺诈、胁迫等⼿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不承担民事责任。

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是欺诈、胁迫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债权⼈,⽽不包括主合同的债务⼈或第三⼈。

因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债权⼈与保证⼈之间签订的,主合同的债务⼈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

如保证⼈因受主合同债务⼈的欺诈、胁迫⽽与债权⼈签订了保证合同,不能免除责任,否则会损害债权⼈的利益;⼆是保证⼈签订保证合同(提供保证)完全是违背真实意志,对主合同双⽅当事⼈之间的合同基础和内容完全不知或有重⼤误解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

为他人担保的法律案例分析

为他人担保的法律案例分析

为他人担保的法律案例分析在购房、买车等大项开支需要借贷时,应同事朋友要求担任保证人的情形时有发生。

这当中,有的或缺乏法律防范意识,或碍于人情面子,或心存侥幸心理,随意为人签字担保,最终稀里糊涂成为被告甚至替人还钱。

在帮人担保不可避免时,至少把握好三个环节,切实在法律层面上免当“背锅侠”。

一、明确保证方式【案例】刘女士经营一家小微企业,因进货资金不足向王先生借款20万元,双方商定由小孙、大李做担保人。

小孙在借款协议上写明:“如果刘女士不还钱,由担保人小孙偿还。

”随后,大李写明:“如果刘女士不能还钱,由担保人大李偿还。

”还款期届满后,王先生多次向刘女士及擔保人催讨无果,将三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刘女士偿还王先生借款本息,小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刘女士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说法】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该条规定将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推定为一般保证,更有利于防止债务风险转嫁给保证人,进而要求债权人对自己的借贷行为承担最大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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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约定不明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免除
【提要】
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案情】
2004年2月武乾生在宁强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客车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到同事李荣耀,李荣耀介绍武乾生向其亲戚白玉莲借钱,白玉莲称不认识武乾生并要求担保,于是武乾生找到其公司经理李春刚,要求李春刚为其借款担保,李春刚同意担保并于同年2月21日与武乾生共同到李荣耀家,白玉莲委托李荣耀将现金24000元借给武乾生并负责收回借款,武乾生给白玉莲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借到白玉莲现金贰万肆仟元正,限2004年9月21日归还,一次性归还。

”担保人李春刚在欠条上签字并注明“同意担保,到期不还款由我负责还款24000元正”。

借款到期后,同年10月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春运期间原告又要求武乾生还款并委托李荣耀要求李春刚还款均无果。

2005年3月上旬原告又委托李荣耀要求李春刚还款,之后原告多次委托李荣耀要求被告及武乾生还款仍无果。

2007年2月武乾生因拖欠养路费客车被扣而回老家岐山,同年9月、10月份原告曾两次委托李荣耀按照李春刚提供的地址到岐山等地寻找武乾生索款,均未找到武乾生。

2007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春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及交通费800元。

被告认为借款事实属实,担保也属实,但属一般保证,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被告已免除保证责任。

原告增加交通费800元的诉讼请求未在《证据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不予支持。

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借款的担保合同纠纷,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

虽然其表现形式仅为在借款人出具给贷款人的欠条上书写同意担保等字样,并非直接签订的书面形式担保合同,但符合合同法上要约和承诺的要件,成立合同。

一、担保合同的效力
本案从表面上看是公司经理为其员工个人债务的担保,但实质上被告在提供担保时,是以个人名义而非公司名义的担保,所以不受公司法的限制。

担保合同是物权发生变动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对其效力的认定应当依据担保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

1.本案被告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可以成为保证人。

一旦成为保证人则不能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而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2.被告在欠条上书写“同意担保”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其意思表示也是真实的,同时也没有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之一。

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
的担保合同有效。

二、保证方式的确定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这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主要表现在抗辩权和承担责任的程度上。

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的被告在欠条上签字并注明“同意担保,到期不还款由我负责还款24000元正”。

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呢?被告认为借条上注明的“到期不还款”就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意思,而法律上所规定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强调的是由于债务人本身的客观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非主观因素。

“到期不还款”表述了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状态,因此不具有法律上规定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意思。

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所以被告的注明内容不能视为一般保证,但其注明内容又并非直接约定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告是否免除保证责任
虽然被告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但如果原告在保证期间未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或超过保证期间而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被告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原、被告对保证期间并未作出约定,应依照担保法第26条规定确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本案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是2004年9月21日,同年10月原告就要求被告还款,应当明确为原告在保证期间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开始计算,原告在不断的向被告提出主张,符合民法通则140条的规定,使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告在2007年1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作者:康天军单位: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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