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首页

本院新闻

机构设置

大法官

历史沿革

对外交流

法律法规

裁判文书

典型案例

视频在线

工作报告

信息反馈

相关链接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总类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民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组织法

其他

司法行政文件

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

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

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

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 2002 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

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

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此复

法律法规查

询:

Copyright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