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下论法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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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社会中和谐的应有之义

论法治社会中和谐的应有之义

打破奴隶 制秘 密法 的状 态 , 诸侯 国纷 纷制 定 和公 布成 文 各 法 。当晋 国颁布成 文法时, 遭到孔子的反对。孔子认 为 , 晋国
颁布成文法 , 打破 了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 , 将导致亡 国l 1 l 。
人与人 的和谐作 为整个社会 和谐 的基础 , 没有基于平等
收 稿 日期 :0 0 0 — 8 2 1— 6 1

要 : 为价值 目标 的和谐 , 内涵不是封 闭的、 作 其 静止的、 绝对的 , 表现 出动 态变化 的存在特征及发展更新趋 势。
传统儒 家讲和谐 , 建立在人与人不平等基础上 , 忽视个人利益。 当今 , 立足 法治社会探讨和谐的应有之义 : 平正义 应 公
是 和 谐 的核 心 价 值 ; 的主 体 地 位 的 确 立 是 和 谐 的 重 要 前提 ; 满 活 力 是 和谐 的 动 态体 现 。 建设 法 治社 会 是 一 项 长 期 人 充
的人 与人关 系 , 整个社会 的和谐 就失去 了应有意义 。儒家主 张“ 和为贵” 认为 贵在社会 和谐 , , 而实现 和谐依靠 的是和解 精 神及协调一致 , 而不是制度 的保障 。 传统思想要求 人们“ 中 和中庸 ” 要求人 们 “ , 平争 止讼 ” 追求 一种 “ , 无讼 ” 的理 想社 会 。“ 中和 中庸” “ 、平争止讼” 形式上看似 和谐 , , 实质是对个 人利益 的抹杀 , 主张个人正 当权益 的压 抑 , 对 是表面上 的和 谐, 实际上的不 和谐 。 试想 , 一个社会 缺乏对个人权利应有的 重视和相应的保护 , 何谈和谐 。
民主法治 的社会。” 一切关于和谐的研究不应脱离法治大背景。 1 平正义是 和谐 的核心价值 。 . 公 和谐不是一味地求 同, 而 是承认主体思想以及 行为多样化前提 下的协调共处 。 实现多 样化主体 间的协调 , 公平正义是关键 。公平 正义的核心内容 表现在 : 第一 , 社会对 资源 、 权益 、 负担 的分配合理 、 当 ; 正 第

论公司法语境下的和谐价值导向

论公司法语境下的和谐价值导向
法的价值 一直是法学研究 中的核心 问
社会价值 ,譬 如封 建社会 法律的主要 目的
是维护封建统 治 ,其次 才是调节人民之间
称。它除包括 《 公 司法》外 ,还包括其他
法律 ,行政法规 中有 关公 司的规定。公司
的矛盾。 但是 当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 法 的价值就打上 了社会 主义的烙印 ,法律的 制定很大程度 上就是 为了保 障人民的合法
具体到公司法 , 其也必然反映我国人们 追求和谐社会的追 求。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 的重要主体 , 很大一部分人都融入公司这一 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因此 , 公司法所调整的
人们的利益关系是全社会中不可忽视的利益 关系。毫无疑问,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 员和债权人的利益; 中 突和协调问题的解决对 和谐社会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 至少是和 谐社会建设中重要的一环 。 使公司法不 同的
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 党的十 六届六
中全会 《 决议 》 中就提 出了 “ 建设和谐文化
论 公 司 法 语 境 下 的
和 谐价 值导向
■ 龚万松 ( 江 苏广播 电视 大 学 南京 2 1 0 0 3 6)
◆ 中图分类号 :D9 1 2 文献标识 码 :A
式 价值 。法的 目的价值构成 了法律 制度所
同样具 有上述法的一般价值。但是 由于公 司法的特殊 性 ,有关公司法价值 的研究主
要 集中于公 平和效率这两种价值上 。本 文
旦形成 ,就是客观存在的,尽管有 时人们
没有意识到法律的作用, 但是法律依然在发 挥着作用。当然,不能说法律的价值对所有 人来说是相同的,或者说是相等的。综合起 来,法律 既是客观的 ,但也具有主体性。
所需要 的社会条件 ,如秩 序、 自由、效率 和正义 ,这 些都是法 律追 求的价值 ,但是 人类追 求的价值 又不 止这 些。

论经济法的和谐功能

论经济法的和谐功能
走上 了快车道 ,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 和增长总量令世界瞩 目。 但是 , 我们必
总体活动的贡献。而一种活动之所 以 持续下来 ,是因为它对整体的生存是 必要的。 现有研究认为 , 经济法 的功能 系统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 一方 面是 经 济法的规范功能 ,另一方 面是 经济法
的社会功能。经济法主要是通 过影响 经济活动参与人的经济行为而调整他 们之间的关系 , 才能实 现其 目的 。 这也 就是说经济法是通过规范功能的发挥 而实现社会功能的 可以说 规范功 能 是手段 , 可称之为手段性功能 , 社会 功 能是 目的 , 可称之为 目的性功能 。 从其 之间的哲学关系看 ,手段是以 目的为
法学界讨价不多 ,且常把功能 与作用 简单混同使用。 按照美国学者 J威尔 ・
逊的功能分析方法 ,功能”概念是指 “ 属于总体活动的一部分的某种活动对
中心, 以经济发展为动力 , 标。社 为目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进一 步激
: 文
一■ 一
● _ ●
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推动中国经济
传统的经济法理论认为,经济法 面, 将对现有经济法的理念、 制度带来 个价值在法律规制上的侧重或平衡是 的基本功能和任务是,保障国家在管 全面的挑战。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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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皂
指 向的 , 目的所指 引, 被 目的又是靠 手 有圆别 的。从这个层面来看 ,效率功 场 这只 “ 无形之手” 千方百计的要和 国
段而实现的 ,即它们是互为依存 的关 能、公平功 能成为 经济法 的社会功 能 家这只“ 有形之 手” 过招 ,搏 弈 ” 这一
然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从手段性功能 最终实现人与人的和谐 ,人与 自然的 所带来的不 平等性 与非平均性引起社 和 目的性功能 的划分标准看 ,这五种 和谐 , 人与社会的和谐。显然 , 传统 的 会冲突的概率也不断增加 ,乃至 出现 社 会经济功 能显然 也属于手段 功能 , 经济法效率 功能和 公平功能都难 以从 局部地 区社会危机 。 在这个过 程中 , 经 而且更接近经济法的作用范畴。那么 理论上 既充分 又必要 与和谐社会 理论 济法 所扮 演 的角 色 也愈 来愈 显得 尴

论法治理性视野下警察执法和谐的构建

论法治理性视野下警察执法和谐的构建
障 人 等 发 展 的 权 利 ” [(- 和 国 家 对 人 权 观 的 认 同 。 分 体 现 了 人 们 。3p ) ]3党 充
对 于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与 人 权 关 系 的认 识 和理
秩 序 、 利 与 权 力 相 互 冲 突 下 的 动 态 平 衡 , 种 平 衡 使 权 这

以 自 由 秩 序 原 则 和 民 主 法 治 精 神 构 建 警 察 执
法 和 谐 是 法 治 理 性 的 基 本 要 求 自 由与 秩 序 、 民 主 与 法 治 是 和 谐 社 会 的 基 本 价 值 取 向 . 是 警 察 执 法 的 基 本 精 神 和 价 值 的 选 择 。 大 限 也 最
作 者 简 介 :杜 乾 举 (9 J ) 男 ,四 川 泸 县人 ,四 ) 警 察 学 院 副教 授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 思 想 政 治 教 育和 警 察 教 育培 J7一 , l l

警 察 是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的 专 门力 量 。 察 执 法 的 实 质 合 理 性 或 实 体 正 义 , 现 为 警 体 现 代 法 治 的 价 值 观 . 即 以 尊 重 一 切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为 核 心 . 实 现 社 会 的 良序 治 理 为 目标 , 追 求 社 会 的 和 谐 以 以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首 先 是 法 治 社 会 . 法 治 理 性 是 现 代 社 会 存 在 与 和 谐 发 展 的 基 础 。 党 中 央 从 明 确 提 出
建 设 社会 主 义法治 国家到提 出我 国社会 发 展 的重要 目
序 , 自 由 问 的 秩 序 。 有 从 秩 序 中得 来 的 是 自 由 , 是 只 只

略论司法过程中的和谐——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思考

略论司法过程中的和谐——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思考
治”“ 。整个 国家将得 到 非 常 和谐 的 发展 , 各个 阶级将 得 到 自然赋 予他 们 的那 一份 幸福 ”的 和谐 状 态一 直 是柏 拉 图 不 变 的追 寻。亚里 士多 德在 《 政治 学》 中指 出 , 是社会 动 人 物 也有 强调 “ 和谐” 价值 之深 意 。 中 国古人 认 为 “ , 和 谐也 ” 《 雅 ・ 诂 三》 , 字 面 (广 训 )从
有学者 指 出 ,大 概 中 国在王 国维 、 “ 鲁迅 以前 。 方在 西
康德 以前 ,贯 穿整 个奴 隶 制 和封 建制 时代 的美 的理 想 就 是 和谐 ”1 美 是和 谐 , 人 和 自然 、 体 和客 体 、 性 和 【 l 。“ 是 主 理 感性 、 自由和必 然 、 实践 活 动 的合 目的性 和客 观世 界 规律 性 的和谐 统一 ” 。古 今多 少文人 墨客 , “ 翩 将 和谐 ” 为人生 作
系 中, 么 , 那 司法 过 程 合 乎情 理 的融 合 了美 学 表 达 , 一 这 目标所 希求 的社 会理 想体 现 着 沟通 有无 .代表 了美 好 而 稳 定 的人 际关系 与社 会 整体 状态 .通 贯 着 可持 续发 展 的
理念 , 蕴涵 着 人类 追 求 平 等 、 自由 、 平 、 序 的愿 望 , 和 秩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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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 第 3期 1 20 0 6年 6月
四川理T学院学报( 会科学版) 社
j u n l f ih a nv ri f ce c o r a o c u n U ies yo in e& E gn eig S ca S in e dt n S t S n ie r ( o i ce c sE i o ) n l i
Vo. . 1 No3 21 J n.o 6 u 2o

法的和谐价值论纲

法的和谐价值论纲
法 的价 值 。
法的价值是 以法与人 的关系作为基础 的 ,法对于
属性 ,包容而 不排 挤其他法 的价值 ,它可 以消除正义 与秩 序 、自由与秩序 、自由与平等 、平等与正 义 、秩
人所具有 的意义和人关于法 的绝对超越 。
和谐 无疑
} 收稿 日期 : 20- 1 0 0 7 1-5

是人 类所追求 的价值之一 。和谐 在法与人 的关系 中成 为 一种价值导 向 ,人是法 的主体 ,法是人 的制造物 : 人是法 的制造者 ,人又是法律 的遵守者 。 因此在和 谐 的价值导 引下 ,在法 的运行 之中即立法 、执 法 、守 法 和 法 的监 督 中都 要受到 和 谐价 值观 的 影 响 ,以 自 由 、平等 、秩 序 、人权 、公 平 、正义 、效益 、人 的全 面发展为方向 、 点和 归宿 。 终 从 以上 的概述 中可 以得 出 ,法的和谐价 值就是在
实。
益关系冲突 ,达到一种 和谐共 同发展的 目标 。
2 法的和谐价值 的理性 . 柏拉 图认为 ,每 个人都具有理 性 、意 志和欲望 三 种品行 ,理 性是使人 获得知识 的能力 ,意 志如果接 受 理 性的 支配 ,就表现 为知识和智 慧 ;意志 是使人具 有
作者简介 :仉建北(9卜 18
14 O
) ,男 ,河北枣强人 ,硕 士,燕 山大学文法学院 ,研 究方向为法学理论与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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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与人权 、秩序 与理 性的冲 突 ,等等 。在 这些价值 发 生 冲 突之 时 ,法 的 和谐 价值 指 导人 们从 宏 观 利益 出 发 、从 更 加 实际 人性 化 的 角度 出发 来调 解 人 与人 之
1 法 的 和谐 价 值 的 包 容 性 .

法的和谐价值浅议

法的和谐价值浅议
的指导标准 。
三、法 的和谐价值 的属性
二 、法 的和谐价 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 就 是指法相对于 主体所表现 出 来的一种 积极作用 或意义 。法作为 一种社会 存 在 ,必 定会对其 他事物产 生影响 ,其中有 积极的也 有消极 的,而法 的价值就是 法对人 所 产 生 的 积 极 影 响 。法 的 价 值 是 客 观 存 在 的 , 有待 人们去发掘 。庞德 曾经指 出:“ 价值 问题 虽 然 是 一 个 困 难 的 问 题 ,但 它 是 法 律 科 学 所 不 能回避 的。即使 是最 粗糙 的、最草率 的或 最反 复无常 的关系 调整 或行 为安排 ,在其 背 后总 有对各种 互相冲突 和互相 重叠的利益 进 行评价 的某种准 则。 ”实际上,学者们对于法 的价值 的探 究一直 没有停止过。 根据传统 理论,法的价值有 自由、平等、 秩序 、人权 、公平 、正 义、效益 、人 的全 面 发展 等等,近些 年来随 着 “ 和谐 ”一词 的提 出,越 来越 多的人开始 关注法 的和 谐价值 , 其意义 也得到 了法学界 不少学者们 的认 同。 张 文 显 教 授 就 曾经 提 出 :“ 不 仅 要 把 和 谐 作 为 个独 立的价值 ,而且应 当把和谐提 升到法 律价值 体系之元 价值的 高度上来 ,提 升到法 的精神之 元素 ( 核心要 素)层面上来 ,把和 谐作为法 的终极价 值 ,作 为法 的精神 。和谐 精神 是道德 、宗教 、法律 的共 通原则 ,也是 它们 的最 高原则 ,是至善原 则。所 以,和谐 精神 是人类 的普遍精 神 ,因此 也可 以说和谐 是法 的人类 精神 。 ”王岩云博 士也认为 ,“ 假 如 自由、正 义、效率 、秩序可 以 比作支撑 法 治运 行 的四根擎天 大柱 ,那么 和谐就 如一个 大 的圆形桌 面, 自由、正义 、效率、秩序 恰 如 四根 桌腿 ,五者结合 形成一个 精美 的法 价 值 圆桌 ,各个 价值之 间既各 自独 立又相互 交 融。 ” 笔者认 为 ,法 的和谐 价值是指 法在现 实 存在和运 作过程 中对于 人这种主 体所体现 出 来 的 一 种 维 持 或 促 进 人 与 人 、 人 与 社 会 、人 与 自然 等共存和 发展的积 极的作用 。法 的和 谐价值有 其独立 的个性 :一方面 它是 法的价 值 的一种 ,同法 的正义价值 、效率价 值、秩 序 价值等一 又不 同于法 的一般 价值 , 它 是 法 的价 值 的本 价 值 ,对 其 他 的价 值 具 有 统 领 或 协 调 作 用 。 法 的 和 谐 价 值 是 法 的 原 有 属 性,这是 “ 法 ”这 种 事 物 的 性 质 决 定 的 。 人类 的存在 与发展 需要法 ,而 和谐是 人类所 追求 的最高 目标, 自然其理念 也应该渗透 到 法 之 中 。和 谐 理 念 要 求 “ 天人合一” , 人 与 外 界共存 共生 ,这就需要 我们从 总体上把握 人 类与外界环境 ,同时还 要不断发掘探索 “ 人” 的各 个属性 ,并通过 “ 法 ”这种 人类行 为的 调 整工具进行 调整 。法 的价值体 系引入 法的

和谐社会与法治之关系思辨

和谐社会与法治之关系思辨

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再次, 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保 正常运行。和谐社会倡导有序 的竞争与合作关 系,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经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经济主体为追求各 自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竞争 , 这就 需要一系列法律来界定各经济 主体的产权, 明确各 自的活动规范, 使经济活动在法律规则框架下展开, 引导经济主体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 目 标, 解决所遇到的利益矛盾。完善保障市场经济正 常运行的法律制度 , 形成公 平、 诚信的竞争环境, 是 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 最后, 完善社会立法, 建 立 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 从制度 上关 注和保护弱势
供制度基础和保障。和谐社会之所以和谐, 因为 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必要的社会基础等等。 是 2 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 的现实保障。 . 实现社会 它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法治尽管 自身亦存在一
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 的深刻根基, 社会公正存在于 找到的最好的、 现实的制度设计。笔者认为, 和谐社 社会的各个方面。从根本上说。 最重要 的是社会分 会本身至少应包含以下法治内容 : 配的公正和社会矫正的公正即司法公正, 前者有利 首先, 充分保障公 民权利。和谐 社会是 以人为 于预防冲突、 减少矛盾, 而后者则是当矛盾演变为法 本的社会, 它要求必须建立、 完善法律制度从而为公 律冲突时及时化解纠纷、 除矛盾。在我国实行市 } 肖 民提供充分表达意愿的渠道、 提供参与 国家 生活和 场经济以来, 社会各个阶层或各个社会成员之间, 出 社会生活的机制,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建立、 健全和 现了收入分配的多元化。多元的分配格局必然导致
义法治 国家的崭新历程。在 法治理念逐 渐深 入人
运行应有 明确的界 限, 并受法律 规制。政府权力 的 行使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同时还要建立 完善的防范权力滥 用的法律 机制。使政 府依法行 政, 形成 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的社会环境, 构建和 是

论中国传统法律和谐思想之体现

论中国传统法律和谐思想之体现

论中国传统法律和谐思想之体现摘要:中国法制现代化旨在通过制度与观念两个层面的法治化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构建。

其中社会主义和谐理念是当前社会提倡并追求的符合现代性价值的思想观念,中国传统法律在立法与司法中所体现的和谐思想虽与此内涵不同,但其中所包含的具有传统法意义与本土意义的和谐因素可为现代法治建设所吸收与借鉴。

关键词:传统法律;和谐思想;立法文化;司法文化当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已走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重要阶段,“和谐”成为时代的关键词。

值此之际,重新审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和谐因素自有其特殊意义。

中国的传统法律有着悠久历史,自第一部成文法《法经》诞生至今已近两千五百年,若计算孕育于中国上古文化中法的因素之源头则更为深远。

再看《法经》颁行到商鞅变法后的几千年历史中,无论是割据乱世与太平盛世,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规律都体现出礼与法两条主线的相互影响与相互作用,而其核心正是在“天人合一”之天道观指导下的和谐思想。

细数中国传统法律中和谐思想之体现,可谓万千。

本文试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和谐”。

一、和谐思想在中国传统立法文化中的体现就中国传统法律而言,其立法目的是在天道观的指导下维护三纲以致民生安定、天下太平,并由和谐思想将其贯彻始终,主要体现在传统法律的篇章体例及相应的法律原则上。

封建制中国以其发达的农耕文明为基础而讲求“家国天下”,“和谐”即意味着君主的统治得以巩固,同时在君主统治下百姓得以安居乐业。

所以,中国古代律典即形成了维护三纲、以刑为主、注重民生的传统。

法律的篇章结构,是衡量一定国家立法水平的重要尺度。

战国初李悝著述《法经》以开成文法先河,确立了以罪名为主干的由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所构成的篇章体例。

卫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以相秦,使传统法律的内容在秦朝时期得到丰富充实。

而后汉律在原六篇基础上新增户、兴、厩三篇,是为汉“九章律”。

再往后经由魏晋南北朝时期对篇章结构的调整以及对法律内容的充实,到隋唐时期已经趋于完善,确定了由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亡、断狱、厩牧、杂律等十二篇所构成的法律体系结构[1],内容严谨而精要。

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中国传统司法制度是指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原则,包括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和传统习俗。

这些传统司法制度虽然已经在现代社会中被淘汰,但其中的一些价值观和原则仍然有其现代价值,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

首先,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强调公平正义的原则。

在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根本目标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它强调的是“公平平正”原则,即案件审理过程中要确保每个当事人的权益都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这与现代法治社会追求公正司法的价值观是一致的。

在现代社会中,公正司法是法治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和公众信任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公平正义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现代司法制度,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中国传统司法制度注重案件的调解和和解。

在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强调的是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鼓励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和和解,并通过调解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这与现代社会解决争端的方式非常相似。

在现代社会中,解决争端往往通过民事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进行,以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调解和和解原则,进一步推进现代司法体系的改革,加强非诉讼解决争端的机制,使司法系统更加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再次,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强调的是情理与法条的结合。

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独具特色,强调考虑案情的具体情况和背景,对判决中的个别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它强调法律规则只是决策的依据之一,而不是唯一的标准。

这与现代司法制度追求法律的确定性和规则的普遍适用相比,倾向于回归到事实和情理层面。

现代社会中,对于某些特殊案件,法官可以借鉴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思维方式,注重综合考量案情的特殊性,做出更为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此外,中国传统司法制度还注重的是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维护。

在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和谐理念及其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和谐理念及其现代价值
第 24 卷第 3 期 � � �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V .24.N .3 � 2010 � � � � 年6月 � � J a f He a C ege f F ac e & Taa J .2010
中 国 传 统法 文 化 的 和 谐 理 念 及 其 现 代 价 值
付宗义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统战部, 河南 郑州 45 0002 ) 要] 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理念 , 是传统法文化核心精神的集中体现� 和谐理念的形成基 于小农经济的物质生产关系方式 � 政治先于经济成熟的政治因素和"天人合一 " 的哲学基础 � 从法的价 [ 摘 值角度分析, 和谐理念有其合乎正义的一面, 也有相应的局限性 � 对体现中国传统法文化和谐理念的资 , , 源进行充分挖掘 扬长避短 将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产生积极的意义 � [ 关键词 ] 传统法文化; 和谐理念; 无讼 ; 现代价值 [ 中图分类号] D9 0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8 -5 79 3( 2010 ) 03 -0062 -04 一�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和谐理念 中国古代社会以"和 " 为最高价值追求, 以和 谐为社会建设之理想和 目标� 发展至今天, 和谐 社会已成为当代中国的热门话题 , 甚至提升为治 国哲学理念 � 探析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和谐理 念, 挖掘其所蕴涵的现代价值, 对于构 建和谐社会这 一举国共襄之盛事将不无裨益� 在中国传统文化 中 , "和 " 与"谐 " 两字同 义, " " ( �广雅 � 释诂三� ) ��说文 解字 � 和, 谐也 对 " 和" 的解释是"相应也� 从口和声 " �"禾 " 指的 是农作物类的东西, 可供人们食用, 于是我们也可 以理解为要实现和谐首先必须解决人们的物质需 要, 即解决生存问题 � 近似现代 "和谐 " 思想的概 �国语 � 念, 其直接起源可以找寻自 中所载史伯论 " � 史伯提出 "和实生物 , " , " 和同" 同则不继 以他 平他" , 把性质不同的对立面 " 平衡" 统一起来, 从而 , " , , 形成新万物 而 声一无听 物一无文 味一无果, 物 一不讲 " , 从而规定出 " 和谐 " 的原初意义� 汉代以后, 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王朝的正 统思 想和主流文化 � 儒家志在寻求人与自然 � 人与人 之间的和谐� 安定 � 平静有序, 构建和谐的 "大同社 会" 是儒家的最高目标� 中国古代统治者基于统 治需要始终如一地强调和谐, 这种 和谐理念渗透 到中国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 包括传统法文化中,

论法律与和谐的共同价值追求——秩序与正义

论法律与和谐的共同价值追求——秩序与正义
[ 收稿 日期 ]06—0 20 3—1 0 [ 者简介 ] 作 张云 秀( 9 2一) 重庆市人 , 17 ,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 师, 讲 法理学硕士, 主要 从事法理 学教 学和研 究。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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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张云秀: 法律 与和谐 的共 同价值追求—— 秩序与正义 论
态到另 一个 事态 的不 可预 测 的突变情形 。 其 正并使之恢复有序状态; ” 法律可 以对社会中的矛盾 防 使 实 , 序 与无序 之 间存 在着 某 种 辩 证关 系 , 类 随 和冲突 进行调 整 , 止无 政 府 状 态 的 出现 , 社 会 秩 人
着 自己认 知 能力 的不 断 提 高 而使 自己对 无序 的 了 有 序地 变革 和发展 。 解 和控 制能 力提 高 , 并非 人类可 以在某 一天 一劳 但 永逸 地 消灭 无序 。秩 序对 人 类 具有 十分 重 要 的意 2 秩序 是法律 的基础 性价 值 、 法 律所 追求 的 价 值 很 多 , 括 秩 序 、 全 、 包 安 公
价值(a e , vl ) 美国普拉诺等编著的《 u 政治学分 保护并促进其增加 , 这些价值也成为法律追求 的理 析词典》 是这样说 的: 值得希求的或美好 的事物 想。当然 , “ 法律对于人身安全 、 财产安全 、 民 自 公 的概念 , 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 的事物本身。…… 由、 社会的公共福利 、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 的保 价值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 : 目标、 爱好、 护与改善等 , 希 也负有责任进行保护。 求的最终地位 , 或者反映的是人们心 中关于美好的
纪 律等 。
人类在 自己的文明旅程中, 对秩序的追求从未 间断过 , 尽管在这样 的追求过程 中, 人类遭遇了无

论法治的和谐功能

论法治的和谐功能
关 键 词 :法 治 : 谐 : 谐 功 能 和 和
中 图分 类 号 :DF 5 01 收 稿 日期 :01 .பைடு நூலகம் 1 2 10 —0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1 0 —0 1 2 1 0 . l O0 0 96 5 (01 )2 O 1 一5
基 金 项 目 : 川 省教 育厅 课 题 ( 9 A0 5) 四 0S 5



法 治 的和 谐 社 会 功 能主 要 体 现 为 正 向层 面的 “ 立 ” 能 和 “ 合 ” 能 以导 引和 谐 : 向层 面 的“ 防 ” 能 、 确 功 整 功 反 预 功
“ 制 ” 能 和 “ 复 ” 能 以 消 除不 和 谐 。 两 个层 面五 种 功 能是 一 个 相辅 相 成 、 互 促 进 的 有机 联 系整 体 。 控 功 恢 功 相
为 前提 , 涵 “ 内 良法 ” 其 含 义 表 现 为 “ 个 统 一 ” 。 八 :
制 ” 能和 “ 复 ” 能等 。 功 恢 功

第 一 , 治 是 理想 性 与 过 程 性 的统 一 : 二 , 治 法 第 法
是 抽象 性 与具体 性 的统 一 ; 三 , 第 法治 是 确 定性 与
立 的根基 都 在于市 场 经济 、 民主政 治 、 理性 文 化 和 存 , 不超 出 自己的“ 间界 限” 空 进行有 序活 动 。从实
社会文 明 , 高价 值追求 为 自由 、 最 平等 、 公正 等 。但 质 上说 ,法 律就 是 规定 人们 权利 和 义 务 的社会 行 任何事 物 都有 其特 殊性 ,没有 放之 四海 而 皆准 的 为规 范 。 自从 人类社 会进入 法律 文明 时代 以来 , 法 法治模 式 , 各个 国家 和 民族 由于其 历史 传统 、 文化 律 就一 直 在 发 挥着 “ 分 止争 ” 定 的本 质 属性 功 能 , 因素 的影 响 , 又有 自身的法 治样式 和实践路 径 。就 维护 着 一定 的社 会秩 序 。 即使 现 在 , 甚至 将来 , 法 以西方 国家 为例 , 同样是 资本 主义 国家 , 有大 陆 律 的这个功 能也 同样 会得 到发挥 , 就 永不 磨灭 。亚 里 法 系和英 美 法 系之 分 , 同样是 大 陆法 系 . 又有 潘 德 斯 多德 早 就指 出 , 法 律 ( “ 和礼 俗 ) 就是 某 种 秩 序 ; 克顿 支系 与拉 丁支系之 别 。“ 法 治化 ’ 不是 指法 普遍 良好 的秩 序基 于 普遍 遵守 法律 ( ‘ 绝 和礼 俗 ) 习 的

法的和谐价值与法价值体系的重构

法的和谐价值与法价值体系的重构

义、 自由 、 秩序 、 效率等 的实现为前提 。不能为了和谐 的 目的而 牺牲 自由 、 正义 、 人权等基本价值 , 但和谐 的社会状态可 以更好 地促进 自由、 正义 、 人权等基本价值 的实现。如果以和谐作为 目 的, 就有可能扼杀个性 的 自由发展和社会 的生命力 、 创造力 , 社
法治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社会转型期 ,法律 的和谐价 “ 值要求我们在对 待法律本 土化 、 法律 移植 、 法律发展方 面应 当 转变传统 的对抗 性思维方式 , 倡导包 容精神 , 在法律发展 中达
时, 法律价值体系 的组成要素会 相应 地消逝 、 凸显或重组 , 形成 新的法价值位阶 , 即一个按照对于主体而言的重要性程度不 同 而相应地形成 的地位高低和前后顺序之别 的法律价值 “ 元素” 的“ 等级 ” 结构。当法的不 同价值在特定场合处于竞合状态时 ,
系统 之 间相 互 交 织 和相 互 联 系 而形 成 的有 机 整体 。这种 良好 关
( ) 本 含 义 一 基
对 于法 的和谐价值 , 学者依不 同的理论视角提 出不 同的观 点。张文显教授提 出 :不仅要把 和谐作 为一个独立 的价值 , “ 而 且应 当把和谐 提升到法 律价值体 系之元价值 的高度上来 , 提升 到法 的精 神之元 素( 核心要素 ) 面上来 , 层 把和谐作 为法 的终极
会 将 出现 一 种静 止 无 生 机 的状 态 I 。
的价值 , 就是法 的和谐价值 。”可见 , 的和谐价值可 以被看做 法 是法在发挥 其社会作用 的过程 中所具有 的能够保护 和增 进人 与人 、 人与社会 、 与 自然和谐共处和融共生的品质 和属性。从 人 法价值 的位 阶来看 , 法的和谐价值 既是法 的 目的价值体系 中的

“和谐”对方法论的意义

“和谐”对方法论的意义
三 、 结 总
互 联 网 是人 类 征 服 和 改 造 自然 的 产 物 ,代 表 了人 类 力 量 ; 智 慧 。现 在 将两 者 结 合 起 来 , 建低 碳 互 联 网 , 于 互联 网未 来 共 对 的发 展 和 保 护 我 们 的地 球 有 着 非 凡 的意 义 : 方 面 以互 联 网运 一
之 余 还 能 省 电节 能 。
换 物 品所 受 的地 域 限制 和 置 换 局 限得 以解 决 。换 客们 让 闲置 物
第 三 , 掉 不 用 的 电脑 程 序 、 关 电脑 和 电器设 备 。这样 做 既 省 品 产 生 了 新 的价 值 , 倡 导低 碳 生活 的理 念 相 合 , 与 因而 目 ‘ 换
电也有助于延长 电脑 的寿命 , 夜间通宵 开机 下载 , 最好关掉显 客 ” 念 正 受 到越 来 越 多 的青 睐 。 概
示器 , 者 选 用 功 耗较 低 的专 用 下 载 机 。平 时 使 用 中选 择 合 理 或 的关 机 方 式 : 要 立 即恢 复 时 采 用 待 机 、 时 间不 用 电 脑 时 选 需 短
谐 ’ 于 我们 的各 项 工 作 的意 义 显 得 尤 为 突 出 。 本 文 旨在 简 要 法领 域 。 ’ 之
说 明其 对 于 社 会 科 学 中 两对 主 要 方 法 论 , 整 体 主 义 和 个 体 主
众 所 周 知 , 西 方 世 界 强 调 “ 性 趋 利 ” 同 , 国 自古就 与 人 不 中
注 另 还 能减 少 碳 排 放 的应 用 。这些 新 式 的互 联 网 生活 方 式 积 少成 多 济 , 重 节 能 技 术 的 研 发 和 应 用 ; 一 方 面 广 大 的 互 联 网用 户 会使 互 联 网更 加 低碳 环 保 :

论法伦理文化与和谐社会

论法伦理文化与和谐社会
义 这一 基线 。在法 律 生 活 中 , 为法 和法 治 最基 本 作 的应然 价值 的正 义 发 挥 着 巨大 的积 极作 用 。首 先 ,
仅仅依 靠单 纯 的行 政 、 律 手段 是 难 J 法 决的, 法律 必 须 与 伦 理 “ 肩 作 战 ” 并 。
理 文化视 角研究 和谐 社会 , 既有 重大 白 有较 强 的实践 意义 。
收 稿 日期 :0 8—1 2 20 2— 2
正义对 法律有 积极 而强 有力 的评价 作用 。正 义作 为
作者简介 : 来
2 ・ 4
君 (9 4一) 女 , 16 , 陕西礼泉人
校法学教研部教授 。


君: 论法伦理文化与和谐社 会
社会 的道 德价 值 , 时不 在 掂 法 律 的分 量 。正 义 被 无
青 海师 专学 报 ( 育科 学 ) 教
J R L OF QI GHA UNI E HE S’ L E OU NA N IJ OR T AC R CO L GE
( d c t nS i c ) E u a o c n e i e
20 0 9年 第 4期
No 舢 4.
文章编号 : 0 1 7一O 1 ( 09 0 0 2 0 17 2 0 )4— 0 4—0 5
等, 均涉及 法律 与伦理 问题 , 这些 社会
发 展实 际上是 正义 原则 与精 神在法 律 中的扩 展与加 深 。法 变革 与否 , 度 的衡 量 基 准 就是 考 察 其是 否 适 符 合正 义 。从 古希 腊正 义论 的法律 观 到近代 自然法 观 的法 律观 , 到 现代 和当代 的法 律观 , 再 均贯穿 着正
义务。再来看平等权利在何种程度上受到法伦理的 关 注和保 护 。法 学 界 与 伦 理 学 界 对 “ ” 审视 和 法 的

法治工作的总体价值意义

法治工作的总体价值意义

法治工作的总体价值意义
1.维护社会稳定。

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社会才能保持稳定。

法治工作能够帮助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2. 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法治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手段,法治工作的实施能够确保公民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财产权利等。

3. 促进经济发展。

法治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

法治工作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繁荣。

4. 提高国际竞争力。

法治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法治工作能够提高国家的信誉度和国际形象,吸引外资和客商,促进经济和文化交流。

5. 建设和谐社会。

法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法治工作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消除社会不公和不平等现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法治工作的总体价值意义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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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一篇)

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一篇)

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一篇)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 1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所说的规矩不就是法律吗?在社会中必须有一定的约束才能让社会和谐发展,那么法在现实生活中究竟起什么作用呢?这个看似很深奥的问提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可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人类社会自从有法律以来,就对法的本质进行了诸多的探讨和研究。

但只有在__主义产生之后,才有了科学的解释。

__,__在《__宣言》中剖析资产阶级__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想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

”这一论断虽然是针对资产阶级法律而言,但是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一切类型的本质和特点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虽然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四点1.法律具有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不可做,此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前提。

法的价值位阶排序

法的价值位阶排序

法的价值位阶排序1. 法的概念和意义法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制度性规范。

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法在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的存在可以保护人们的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其价值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着不可取代的地位。

2. 法的基本价值2.1 安全和保护法律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安全感和保护机制。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人们的生命、身体、财产和其他权益得以受到合理的保护。

法律的存在可以保护个人不受他人的侵害,并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2.2 公正和平等法律是公正和平等的基石。

它确保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的歧视。

法律的平等原则使得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在同等的基础上享有权益和受到对待。

2.3 社会秩序和稳定法律的存在可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规范,并为违反法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惩罚和制裁。

法律的执行使得社会能够秩序井然地运转,人们能够在一个和谐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2.4 促进社会发展法律为社会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法律的存在可以鼓励人们进行创新和创造,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商业和经济的公平竞争。

通过法律的保护,人们可以更加放心地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推动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3. 法的价值位阶排序3.1 个人层面1.保护个人生命和身体安全2.保护个人财产和权益3.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尊严3.2 社会层面1.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2.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3.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3.3 国家层面1.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2.保障国家的法治环境3.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3.4 全球层面1.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发展2.保护公共利益和环境3.维护全球和平与稳定4. 法的局限和挑战虽然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进步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法律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挑战。

其中包括:•遵法意识薄弱:有些人对法律的意识和尊重程度欠缺,容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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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和谐价值下(2)通过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和保障来协调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公平、正义、公正、公道这些词所表达的意思虽然有不同的侧重,但其基本含义相同,都是人们追求的一种价值、一种人与人的关系的状态。

对这种状态是什么,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回答。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公平正义概念的物质基础。

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永恒公平”时指出:“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

”[⑦]马克思也曾指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

这种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识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有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

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

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

”[⑧]在今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这些原则性的论述,对我们用唯物辨证的方法观察公平正义的实质,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世界上没有永恒的正义。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生产方式要求有不同内容的正义。

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但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体现的正义,总是适合它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正义。

效率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在微观层面上它指的是资源配置效率,即在有效资源配置的前提下投入和产出比率的提高;在宏观层面上,效率是一种代表社会经济增长的价值目标,经济学家们往往对什么是最优效率方案争执不休。

法经济学的发展使得经济学家们开始考虑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因素,于是就有了我们经常拿来举例的做蛋糕和分蛋糕的问题,西方主流经济学家的答案是:首要的是促进效率,只有做大蛋糕才能使得每个人分得的更多,最终促进公平。

而福利经济学家和社会主义经济学家更强调公平,比如福利国家征收高额税着力降低贫富差距。

实际上,效率和公平也是辨证统一的。

法所体现的公平必定应当是一种有效率的公平,体现着社会发展的规律。

这就要求我们用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上层建筑必须适合经济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观察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的丰富和发展,以这些思想为指导,就可以使我们适应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要求,不断更新观念,进行理论和制度的创新,及时调整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在法律上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正确、恰当的安排,实现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

如果我们能坚持和落实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最新成就的指导,如果我们能正确地认识利益关系,我们就可以在法律上做出正确的、恰当的权利义务安排,就可实现应有的公正,这种公正中也就内含着效率。

历史表明:定分就能止争,就能促进和谐、就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

(3)通过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与保障来协调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发展和稳定也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才能化解矛盾,促进稳定;稳定方可发展,为发展创造条件。

稳定要求公平。

发展要有效率。

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正确安排,可以协调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也就协调了稳定与发展的矛盾,保证社会在稳定中健康发展,在发展中获得更大的稳定。

一方面,法能够将改革的经验稳固下来,推动发展有秩序的进行,保障社会稳定,同时,利用法的创建性、前瞻性,创建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法律关系鼓励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法有使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素质,确立稳定社会秩序的原则性规定,为有序的创新活动提供条件,鼓励适合生活需要的有活力的行为,促进社会有序、健康发展。

(四)法的和谐价值的特殊性人的行为规范种类繁多,可依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调整的是人与人的关系(社会关系),还是人与自然对象、劳动工具的关系,行为规则可区分为社会规范与技术规范。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行为规则,技术规范则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行为规则。

社会规范又可分许多种,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习惯等。

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技术规范是人合理地对待自然对象、使用技术手段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内容决定于自然规律,是人们根据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已达到的技术文化水平制定的。

然而,在现代,绝大多数技术规范的遵守都同人们的社会利益有关,所以技术规范往往具有了社会性、甚或法律性,成为社会技术规范或法律技术规范,后者就成为法的组成部分。

所有的行为规则,同法一样都对利益关系、价值观的矛盾有一定程度的协调作用,都能促进对立双方的和谐。

那么法的和谐价值的特殊性何在呢?值得认真研究。

本文提出以下几点供参考:首先,法之所以能够成为协调不同利益和不同价值观最有效的手段,是由于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明确肯定的规范性、可预测性和国家强制性,它以明确认定权利主体和明确规定权利和义务为手段,为各个主体的利益划定范围,排除任意性和偶然性,确定解决利益矛盾的原则、规范,引导各个主体的行为,缓解冲突。

无论是道德、宗教还是其他社会规范,由于缺乏关于权利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无法为社会中利益冲突的主体,构建一种稳定的交往平台,尤其在市场经济扩展和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大型的陌生人社会要求一种可预测的、明确的、能得到普遍遵行的规范,唯有法才具有这样的性能。

其次、法还能够通过对民主的、使纠纷解决程序化的方式来协调利益。

比如健全的立法程序、诉讼程序就能使各主体在立法或诉讼过程中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在利益协调的基础上形成法律或判决,这样形成的法律或判决即使并不能完全体现不同主体的全部利益,但是这种利益协调的过程将使得形成的法律或判决更能为各方所接受。

毛泽东认为民主是一种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⑨]。

纠纷解决程序所设置的实际上也是一种民主方式,一种在具体案件中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和法官的指导下,通过对立诉求的伸张和质询来引导双方协调利益、化解矛盾。

再次、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往往重视个人道德品性的修养,强调牺牲、奉献,鼓吹“重义轻利”,不大重视利益、特别是个人利益,宗教还鼓吹寄希望于来世;而习惯、长者的威权,也往往倾向于既得利益的保护,这类规范都不大关注不同利益的协调这个有关公平正义的关键问题。

在人类所有的行为规则中,法是最关注人们之间不同利益的协调问题的,所以法在缓和矛盾、化解矛盾和促进和谐方面,扮演着基本的、不可代替的作用,它是社会生活中稳定的、和解的因素。

三、如何发挥法的和谐价值?要正确、充分地发挥法的和谐价值,首先就得正确且充分地认识法的这种价值,这就要求加强法学研究,在研究中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承认法的价值的客观性、利益的客观性,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不断进行理论、制度的创新,不断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是一个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在这方面有很多工作有待加强。

总的说,就是要不断完善法律调整机制。

研究如何发挥法的和谐价值,不能仅仅从静态来理解法,更应该从动态来把握,因为法是以其特有的机制在社会生活中运行,确认、维护、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参与法律调整的各种法律手段,构成法律调整机制。

法律调整机制就是法运行并发挥作用的系统,它描述的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系统及其运作过程。

法律调整过程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法律规范开始生效阶段、产生法律关系阶段、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阶段。

在许多情况下还会出现一个法的适用阶段(机动阶段)。

法律规范开始生效阶段的基本要素是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颁布,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的基本要素是权利主体的明确、法律事实的出现和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阶段的基本要素是法律关系主体享受和实现权利、承担和履行义务的行为,法的适用阶段有时产生在法律关系产生前(如签订合同,合同关系才产生),有时产生在法律关系产生后(如对合同发生争议,诉诸法院),其基本要素是主管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在一个法治国家,立法活动也必须依法进行,有上位法的根据,所以也是法的适用的一种)、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的审判、监督活动等。

也就是说,只有首先保证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才能确保法的和谐价值的发挥。

如何能完善法律调整机制?根本在于如何在其中贯彻唯物辩证法的原理,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具体措施方面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浅见供参考:1、加强立法工作——准确认识客观利益和准确选择适当的法律调整方法(1)准确认识客观利益、正确解决利益关系社会中的利益矛盾无处不在,执政者的任务是:认识这种矛盾,不使其激化发展为严重的对抗和冲突。

这就要求认真做艰苦、细致、长期的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教训的工作。

这样才能认识一定利益关系的本质,只有抓住矛盾的本质才能促成对立双方的统一和谐。

无数事实说明:利益分配失衡,是导致社会冲突的根本原因。

因此必须进一步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重视科技发展与法制的关系,不断完善民主制度,建立并健全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让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形式,有地方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及时得到合理的解决,把矛盾、冲突解决在萌芽状态。

(2)准确选择适当的法律调整方法常言说的好:“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调整不同的对象,需要用不同的方法。

我国法学曾经一度不承认公、私法的划分,我认为这是由于混淆了反映法律调整内在规律的、历史地形成的公私法的划分这个事实和西方法学对这个事实的理论解释的缘故。

西方学者对公私法的划分的理论解释,有许多合理的、有用的因素,但都还不够科学、完善,以致说法繁多,莫衷一是。

实际上任何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都是“公”的、国家的、人人必须遵守的。

所谓“私”法(主要是民商法),只是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决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已,它采用的基本上是一种放任性的、任意性的法律调整方法,是为来自社会生话本身的需要、为“看不见的那只手”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的方法,是适合市场经济、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的调整方法,反映了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自主,产权明晰,自愿等价、可预测等特点。

只有在深入认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发现市场机制的不足和不完善之处,既要依靠“看不见的那只手”,又得适当运用“看得见的这只手”,适当地使用限制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的规定,使发展市场经济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服务。

从公平和效率的矛盾、稳定和发展的矛盾来看如何选择适当的法律调整方法以发挥法的和谐价值,也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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