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产品管理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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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产品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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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产品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对火工产品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 制定如下有关火工产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制度。

一、火工产品采购管理制度

1、购买火工产品, 必须根据生产需要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需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2、购买申请经乡、派出所、公安局签字盖章。

3、经公安局审批后严格按审批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在公安局指定的爆破公司购买。

4、严禁购买手续不齐、安全等级低于本矿许用等级的火工产品。

5、严禁购买过期、变质的火工产品。

二、火工产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火工产品必须用专车、专人押送运输。

2、雷管、炸药必须分车运输, 严禁混装、混运, 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物资混装, 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3、提运爆破器材必须严格进行货物的包装、质量检查及数量、品种、型号、有效期的核对。

4、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严禁在人多的公共场所停留;中途停留必须有押运人员看守, 夜间停留必须向公安机关或当地治安组织报告;停车地点严禁烟火。

5、运输回矿的火工产品必须及进入库, 与保管员交接清楚规格型号、数量、帐物相符。

6、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 白天限速在40km/h以内, 夜间或雨、雾、雪天限速在20km/h以内, 夜间行驶必须开启红色标志灯。

7、向井下运输火工产品必须使用专用雷管箱、炸药箱(包)。

8、向井下运输火工产品由爆破员亲自运输雷管, 在爆破员的监控下由班组长运输炸药, 二人间距5米以上, 错开上下班的高峰时间入井。

9、入井后装入置于安全地点的专用木制箱内并上锁。

三、火工产品储存保管制度

1、矿所有购回或核销退库的火工产品必须统一保管在矿炸药库, 炸药、雷管分别存放, 严禁超储和混储, 专人保管。

2、炸材库必须设人24小时守卫, 并有犬防、技防措施。

3、炸材库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库房和发药点必须配置干湿温度计, 保持库房通风良好, 室内温度不超过30℃, 发现温度超高应用开窗通风或

机械抽风的办法调节。

4、同一库房内严禁存放不同品种的火工产品, 严禁存放非爆破物质和外单位爆破器材。

5、整件存放堆码高度不超过5层, 堆宽不超过3箱, 堆间距离不小于1.3米, 距墙大于20cm, 堆总数不超过100 箱。

6、保管人员在开启炸药、雷管包装箱之前, 若发现封条或包装有异常情况, 必须立即通知守卫人员共同开箱检查, 如有丢失、被盗, 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同时保护好现场, 协助公安部门调查破案。

7、坚持经常性安全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报告。

四、火工产品使用管理制度

1、矿必须确定一名矿领导分管炸材使用管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确保使用安全。

2、涉爆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培训, 经考试合格, 持证上岗。

3、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爆破图表进行装药爆破、警戒、撤人。

4、严禁任何人转买、转卖、转借、转让、私拿、私存、私藏火工产品, 严禁将火工产品分发给承包单位或承包人。

五、爆破器材的发放、领、退制度

1、发放人员严禁擅离职守, 严禁擅自带领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库, 禁止请人

代发。

2、领用爆破材料必须使用本单位专用的出库单、核销证, 由爆破员、班组长二人凭据领用;单、证内容及签字必须齐全。领用数量根据作业计划和当班的工程量计划, 按需要审批领用。

3、爆破器材保管员严格按审批的出库单据上品种、数量发放, 不得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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