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郑鹏程 湖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
美国金融业反垄断执法及对中国的启示
当代世界2014.5 CONTEMPORARY WORLD74新视界 新维度New Vision and New Dimension金融业关涉国民经济命脉。
在欧美等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执法已成为刺激经济复苏、提高金融系统运行效率必不可少的工具。
然而市场经济运行的经验表明,竞争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确定价格和交易规则的最佳机制。
在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行业,承认适度的反垄断豁免对防范系统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积极作用,这已成为西方国家的共识。
美国协调金融业反垄断与豁免的经验对中国处于起步阶段的金融反垄断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金融业需要反垄断执法和适度豁免金融业反垄断执法在西方国家反垄断法诞生早期饱受争议。
纵观金融业反垄断执法史,我们能够发现从强调行业管制、排除反垄断执法,到放松管制、引入自由竞争的转变。
以银行业为例,很多国家反垄断法出台伊始并不能适用于银行业,如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颁布于1890年,然而直至1963年的费城国民银行案,联邦最高法院才认可银行业可以适用论美国金融业反垄断执法及对中国的启示■ 程然然 朱孔良/文该法。
此前,银行业务不被看做商业行为,无需适用反托拉斯法。
国会也一度认为,过度的竞争对银行业有害,其已成为银行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
[1]不仅是美国,欧盟竞争法直到1981年才开始真正适用于银行领域。
当时主导观点认为,银行业是一个特殊领域,其经营主要受成员国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稳定及外汇管制等政策的影响,银行竞争主要存在于成员国国内,不会对欧盟统一大市场产生影响,应豁免欧盟反垄断法的适用。
[2]保险业同样如此,直至1944年的美国诉东南保险协会案,联邦最高法院才在判决指出保险业务可以构成州际贸易,应当适用反托拉斯法。
如今,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行业适用反垄断法已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中国《反垄断法》也没有赋予银行等金融机构豁免反垄断法适用。
原本意排除金融业反垄断执法的主要原因是维护金融稳定。
美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限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必要采取措施来协调和避免这种矛 统的规定, 而且仅属于除外性质的规
盾和冲突。由于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 定 ( 日 本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 , 但 是 各 国
是民事权利, 是私权, 尽管它也有公 或地区共同的做法则是由专门执法
益目标, 但主要和直接的还是为了私 机关和法院依具体情况将反垄断法
益目标; 而反垄断法则主要是公法, 是 的一般规定适用到知识产权领域的
2. 知 识 产 权 反 垄 断 限 制 的 具 体 制度
知识产权反垄断限制应当作为 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设置独 立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
只有采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 位的反垄断法才能解决知识产权的 滥用问题。囿于传统民商法调整对 象 、调 整 手 段 及 价 值 理 念 , 使 得 民 商 法在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上的作用受 到 很 大 的 限 制 。由 于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的 最大危害在于限制竞争, 妨碍有效竞 争的展开, 民商法由于重视对个人利 益的全面保护, 对此就束手无策。而 反垄断法却是以维护有效竞争为其 立法目的, 通过维护有效竞争使社会 个体的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致破坏社 会 整 体 利 益— ——实 质 公 平 和 社 会 整 体效率, 从而能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 的滥用问题。
外 , 也 不 是 特 别 地 受 到 反 垄 断 法 的 断法是殊途同归。”④
合法权益, 我们都要建立知识产权滥
怀疑。2. “知识产权不等于市场支配
第三, 《指南》指明了对知识产权 用的反垄断限制法律制度。
力”。在反垄断中, 不假定专利、版权 许可合同进行分析、评估时的一般原
1. 知 识 产 权 反 垄 断 限 制 的 立 法
《指 南 》 全 面 地 界 定 了 许 可 行 为
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关键词:垄断罪;判决指南;宽免政策;美国内容提要: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由成文法、反垄断判决指南与宽免政策三部分组成。
近年来,美国司法部加大了反垄断刑事政策的实施力度,收效显著。
美国的反垄断刑事政策对许多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以英国最为显著。
中国应当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对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串通投标等卡特尔进行严厉制裁,包括追究卡特尔的刑事责任;建立透明、可预测的宽免政策,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合作等等。
与三倍损害赔偿制度一样,对价格固定、串通投标、划分市场等“本质违法”的垄断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也是美国反垄断法的重要特色。
近年来,美国对此类垄断行为的刑事处罚非常严厉,其罚金数额之巨、监禁时间之长历史罕见,一度引起媒体史无前例之关注,[1]并对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爱尔兰等国的反垄断立法产生了显著影响。
我国于1997年通过的《刑法》也将严重限制竞争的串通投标行为纳入其制裁范围,但现实中除极少数有暴力因素的案件受到刑事处罚以外,绝大多数串通投标案件因其强隐蔽性而没有被发觉、查处。
这些没有被查处的案件,与同样具有强隐蔽性但尚未被《刑法》调整的价格固定、划分市场等核心卡特尔一起,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研究美国的反垄断刑事政策,可以从中找出一些可资我国反垄断立法借鉴的经验,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之尽早完善。
一、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由成文法(Statute)、反垄断判决指南(The Antitrust Sentencing Guide lines)、宽免政策(Leniency Policy)三部分组成。
1、成文法。
成文法由国会制定,它是对垄断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基本法律依据。
目前由国会制定的此类成文法有两部,其中最重要的是《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是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成文法,该法第1条宣布:“每个签订合同、联合或合谋”限制州际贸易或与外国的贸易的人都构成犯罪,并规定了这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美国反垄断政策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政策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一、美国反垄断政策的演进1.垄断的初现美国的反垄断政策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
那个时期美国出现了大量的垄断,导致市场无序,利润剪去,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
190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反垄断法案——谢门反垄断法案,对违反反垄断法的石油公司进行了起诉和处罚。
2.利润与竞争由于美国高度重视市场竞争,1914年出台了有史以来最重要的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和反竞争法案。
该法案规定企业不能垄断市场,不能打压竞争对手。
禁止垄断和反竞争法案对美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起诉IBM案件由于在20世纪60年代,IBM是美国信息技术领域的领导者,但他的垄断行为危及到了美国信息技术行业的未来,于是政府对IBM进行了反垄断行动。
在这个过程中,美国政府通过大规模起诉和诉讼尝试减少IBM的垄断地位。
尽管这项行动对于打破IBM的垄断地位并不完美,但它开创了反垄断行动的新时代。
4.T FTC VS. MICROSOFT 案件1999年,美国政府对微软提起反垄断诉讼,指责微软利用市场垄断地位迫使消费者强制购买微软操作系统。
这项案件涉及信息技术领域,而微软的行为已经到了破坏市场和消费者利益的地步。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反垄断行动判决对整个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拆分标准石油公司随着标准石油公司的发展,他达到了垄断市场的地步,美国政府进行了反垄断行动,通过拆分标准石油公司的办法分解了雄霸一方的垄断企业,保护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二、启示我们的五点1. 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强化监督,保障市场公正竞争。
政府应该加强反垄断法的制定,并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和惩罚。
2. 改善市场经营环境。
政府应该优化经营环境,减少市场监管的障碍,发挥市场自我调节的力量,让市场竞争更加公正和公平。
3. 打破各种壁垒,促进内部竞争。
要加大对行业内企业不正当行为的惩罚力度,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内企业的健康竞争和合作。
欧美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原则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的立场和方式 。美 国最 高法院在 1 9 1 1 年对 迈尔 博士 医药公 司案
的判决 中正式确立 了对 纵 向最 低转 售价格 限制适 用本 身违行结果分 析 , 如 果积极效 果大于消 极效果或 者根本不 产生消极效 果 , 则 该行为应 认定为合 理的纵 向
限制 。它 的优势在 于能 够根 据不 同的分析标准和考察因素处理案 件, 灵 活处 理实践问题 。劣势 则在 于分析标 准的模糊 性和考 察 因 素 的不确定性 , 造成执法成本过高 。 ( 二) 欧 美现有法律规定和历 史发展
【 关键词 】 纵向垄断协议 ; 本身违法原则; 合理原则; 美国; 欧盟
纵 向 垄 断 协 议 概 述
一
、
( 一) 纵 向 垄 断 协 议 的概 念 及 法律 规 定
纵 向垄断协议又称纵 向 限制 、 纵 向协议 、 垂直 协议 、 垂 直 限制 协议等 。一般认为 , 纵 向垄断协 议指在 同一 产业链 中两个 或两个
调 整。
的原则进 行判决 , 不过法 院 同时指 出这种做法 并不意 味法院改变 了传统上对纵 向最低 限价适 用本身 违法 的原 则 。第三 阶段 : 二 十
一
二、 欧美 纵 向 垄 断 协 议 规 制 原 则 和 相 关 规 定
( 一) 概 念 及 原 则 介 绍
世纪 , 美 国 在 司 法 实 践 中对 纵 向垄 断 协 议 的认 定 , 统一适用合理
向非价格 限制不适用本 身违 法的原则 。而对于纵向最高转售限价 的规制 , 在 1 9 9 7年的国家石油公 司诉 卡恩一 案 中, 法 院适用 合理
美国反垄断政策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彭伟辉
美国反垄断政策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余东华来源:《市长参考》添加日期:09年05月12日一、引言美国是最早实行反垄断政策的国家之一,是反垄断法的发源地。
美国反垄断法由基础性法规(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补充性法规(如1936年的《鲁滨逊一帕特曼法》、1938年的《惠勒一利法》、1950年的《塞乐一凯弗勒尔法》、1976年的《哈特一斯科特一罗迪诺法》)等成文法及其判例所构成。
这一系列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法律文件不仅被公认为是世界反垄断法的鼻祖,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开创了美国成文法的先河,奠定了反垄断立法的成文法模式。
然而,作为反垄断法发源地的美国,经济学界包括美联储等管理部门却开始对反垄断政策进行反思并提出批评,加里·贝克、米尔顿·弗里德曼等知名经济学家对美国一百年来的反垄断立法尤其是司法实践持严厉的批评甚至否定态度。
美联储前任主席艾伦·格林斯潘也曾如此评价美国的反垄断制度:“反垄断领域充满了混乱、自相矛盾和司法上的吹毛求疵,我不得不说,整个反垄断制度都需要予以彻底检讨。
”曾被誉为“经济宪法”、“自由企业大宪章”的反垄断法,为何在现阶段遭致如此之多的非议?是美国的反垄断政策已经不合时宜,还是这些经济学家们故弄玄虚?本文将对一百多年来的美国反垄断政策及其实践的演进历程进行简要回顾,探讨美国反垄断政策的价值目标、判定原则和理论基础的演变,并从中得出一些对于我国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政策具有借鉴意义的结论和启示。
二、美国反垄断政策的演进历程19世纪下半叶,美国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发展到了顶峰,资本集中速度加快,垄断组织大量形成并严重威胁着中小企业的生存,垄断行为引起公众的反感和恐惧。
为了避免因个别垄断资本的过分膨胀及滥用支配市场的优势地位而激化资本主义时期的各种基本矛盾,从而危害资本主义制度,同时为了通过排除垄断、不正当的交易限制和不公平的贸易行为而维护公平竞争以保持资本主义经济竞争的有效性和充分活力,美国国会在1890年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法,即《谢尔曼法》。
欧美反垄断法价值观探讨——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第1条
作者: 郑鹏程
作者机构: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长沙410082
出版物刊名: 法商研究
页码: 96-103页
主题词: 反垄断法 价值目标 自由 公平 民主 效率
摘要:欧美学者论及反垄断法的价值有自由、公平、民主、效率、应付通货膨胀、保障国家安全、提供社会保障等学说,但为大家所公认的基本价值目标只有自由、公平与民主。
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两大目标所决定,我国反垄断立法应以保障经济自由、促进社会公平为基本价值追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将提高经济效率作为其首要价值,这是把美国反垄断法的目标嫁接于我国的反垄断制度之上,实属张冠李戴。
如此规定不仅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相悖,而且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美国反托拉斯法执法机构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反托拉斯法执法机构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这一重要的经济立法实施以来的一个热点话题。
我国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模式为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三家机构分头执法,具有我国的独有特色。
然而这些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执和摩擦,没有一个高效运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新《反垄断法》的实施也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立足于本国国情,建立一个独立的、权威的、专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标签: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完善作为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中的“经济宪法”,我国《反垄断法》从法案起草到实施历时14年。
《反垄断法》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治在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但是,这并不代表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结束,恰恰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开始。
为了使《反垄断法》在我国能够得以真正有效地实施,必须对执法机构如何设置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模式和特点作为世界上最早就垄断和垄断性行为进行立法的美国,其反托拉斯法主要包括三大核心法规:1890年《谢尔曼法》、1914年《克莱顿法》和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执法机构是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该二元主管平行机构对反托拉斯法的执行享有绝对的权威。
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属于“分权”加“强化”的多元执法模式,即有两个执法机构分别执法,又通过两个机构的协调进而强化反垄断执法的一致性。
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成立于1903年,该局主要负责执行《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既可以提起刑事诉讼又可以负责反托拉斯法的民事、刑事和国际执行。
其职责范围包括:负责处理特别调查案件、监督执行法庭判决、对现存的市场结构的竞争与垄断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中长期措施和为国家议会准备有关的反垄断法的立法建议,处理涉及国际竞争方面的案件等。
联邦贸易委员会是1914年设立于华盛顿的独立性的执法监督机构。
美国反垄断法可仲裁性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法可仲裁性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打开文本图片集反垄断立法的重要宗旨着眼于公平竞争机制和整体经济秩序的维持,违反公共秩序与私益范围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依法应课以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等责任。
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持之间,反垄断法更偏重反映的内容是国家公共政策,其体现的竞争政策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色彩,垄断行为纠纷的处理程序和制裁方式主要突出公共执行为主和私人实施为辅的实施体制,而很少顾及仲裁方式在处理垄断权益争议案件中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本文结合美国的实际做法和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一、反垄断法实施与可仲裁性结合的可能性反垄断法公共执行与私人诉讼的二元实施机制并不能穷尽所有情形的反垄断争议,特别是政府执法资源的有限性、经济效率的难以改善性和收入分配的失当性、反垄断法自身的不确定性,以及私人诉讼的耗时性与举证责任的困难性等,都将影响到反垄断争议处理的专业性、高效性以及程序过程的商业秘密性,最终会冲击反垄断法的执行效果。
私人之间的许多垄断行为争议可以通过提交仲裁的私人实施方式加以解决,是由于仲裁裁决具有比诉讼制度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经济性,以及仲裁程序的便利性、保密性和争议当事方的自愿性。
许多私人国际反垄断争议通过仲裁裁决更容易获得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方式解决反垄断争议与行政方式或诉讼方式解决反垄断争议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都是制裁垄断行为,以维护自由竞争秩序。
在反垄断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中,法院依然能依职权主动审查其裁断结果是否与反垄断法所维护的国家公共政策相冲突。
私人之间反垄断利益关系的争议通过仲裁方式完全可能获得损害赔偿的效果。
行政执法与私人诉讼的反垄断法律责任实施方式并不必然排斥仲裁方式的运用,同时,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并非天然地、绝对地适用于所有垄断行为争议责任的领域。
一国的国内立法对仲裁范围所施加的公共政策限制是决定某项争议到底是否可采取仲裁方式的法理基础,判定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
美国反垄断法基础设施条款对我国的启示
垄 断基础 设施 条款对 企业 的这种 自由施加 了一种 限
制: 在拥 有基础 设施 的企 业 拒绝 其 他 企 业利 用 某 项 产 品或 服务 , 而这项 产 品是 相关 市 场 开 展竞 争 所 必
铁 路公 司仍然 可 以保 留它们 的联 合 会 , 控 制着 特 并
定 的铁路 设施 , 它们 必 须 保 证 任何 不 愿 加 入联 合 但
第3 6卷 第 4期
河 南 师 范 大 学 学报 (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20 0 9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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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反垄 断法 基 础设 施 条 款 对 我 国的启 示
须 具备 的条 件 , 且竞 争 者 不 能 另行 建 造这 种 设 施 并
时, 那些 拥有设 施 的企 业 必 须 以公 平 的条件 允 许 它 们利用 这种设 施 , 而拒 绝 使 用这 种 设 施 的行 为 就 是 非法 的限制竞 争行 为 ] 。该 条款 强迫 企业 开放 自己 的基础 设施 , 在一定 程度 上必 然会促 进竞 争 的发 展 。 在我 国 已颁 布实施 反 垄 断 法 的背 景 下 , 究美 国基 研 础设施 条款 对于保证 市 场竞争 乃至 推动 整个经 济发 展都具 有重 要 的意 义 。
明显 的损 害其他 广 播公 司的 意 图 , 因而 杂志 社 拒绝 为那些 同样从 事广 告 发布业 务 的公 司提供服 务是违
法行 为 , 予 以禁 止 。 应
、
美 国 基 础 设 施 条 款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美国电信反垄断规制及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经贸美国电信反垄断规制及对帼朋示方凯内容摘要:在“放松管制、引入竞争”的大背景下,美国电信行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日益增多。
为更好地促进该行业的竞争,美国根据其行业特性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反垄断规制,形成了一套系统且行之有效的规则与方法。
我国在电信等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中,应有效借鉴美国的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寻契合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反垄断规制路径与方法,发挥反垄断法的应有功效与作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关键词:竞争电信行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一、美国电信行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政策沿革1996年,美国颁布《电信法案》,其主要目的是减少电信行业的管制,加强其竞争,降低其价格水平,提升其服务质量,并鼓励新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
这导致美国电信经营者之间的集中限制增加,以至于招致该法案并没有实现其开放所有电信行业并促使其走向竞争的非议(Baldwin,et al,1996)o 事实表明,《电信法案》实施之后的十多年里,美国电信行业的集中度已经相当高了。
在本地通话和无线电话领域里,三家经营者已经占据了支配地位(Baumol,et al,1994)o而VOIP将战胜其他形式的通讯技术,以至于宽带因特网进入的供应者和无线网络的运营者将控制整个电信行业,并在无线和有线服务领域里占据市场支配地位(Belson, 2005a)。
对此,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和司法部门一改之前力图阻止电信行业任何重要经营者集中的态度,其政策逐渐回应现有电信经营者之间的集中,并开始在允许主要电信经营者集中上作出巨大让步,从而在事实上将否决该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可能性降到了历史上的最低点(Belson,2005b)。
由此可见,1996年的《电信法案》加速了美国电信行业的经营者集中趋势,同时在此背景下积极寻找具体的解决措施与方案(Bush and Massa,2(X)4)o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1934年的《通讯法案》授权FCC免除电信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但1996年的《电信法案》撤销了这一授权(Chen,1997)。
美国反垄断法违法判定原则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法违法判定原则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启示作者:胡卓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期摘要美国反垄断法的违法判定原则前后经历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而今,美国法院不再严格区分两者,而是同时考虑这两个原则。
本文简要介绍和分析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产生过程、优势和缺陷,进而得出其对中国反垄断立法和司法的启示。
关键词反垄断法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作者简介:胡卓智,华东政法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78-02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各国用于抵制国内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之一,是市场经济国家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工具。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反垄断政策的国家之一,1890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第一个全国性的反垄断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即《谢尔曼法》。
其后,于1914年制定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及《罗宾逊—帕特曼法》等一系列的成文法构成美国反垄断法的体系。
美国的反垄断体系,从1890年的《谢尔曼法》至今已经经过了100多年反垄断司法实践,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反垄断法的违法确认原则。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哈佛、芝加哥两大学派的争论,美国反垄断违法原则经历了从“本身违法原则”(perserule)到“合理原则”(ruleofreason)的演进。
本文就这两大反垄断法实施的基本原则作初步分析,并探讨其对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二、“本身违法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市场结构或行为本身判断是否违法,而无需考虑该行为对市场是否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1897年判定“泛密苏里运价协会案”时,司法部认为,不论价格合不合理,固定价格本身必然极大地限制成员的竞争自由,违反《谢尔曼法》,根本不必进行经济分析,仅仅根据性质即可判定其违法,这是第一次表达本身违法原则的思想。
美国反垄断法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完善
美 国反垄断法与 中国反垄 断法 的完善
郭子坤
( 华 东政 法 大学 ,上 海 2 0 0 0 6 3)
摘 要 :本 文通 过考 察 美 国反 垄断法 的发 展历 程 ,探 索其 价值 导 向 变化 的轨迹 ,即 由最初 的 注重社 会 公 正到后 来 的促 进 经济 效率 的提 升 ,再 到对 创 新的 保护 ,对 知识 经 济发展 的 支持 。 由此 ,联 系我 国当前反 垄断 法立 法与 实施 过程 中出现 的 问题 ,指 出对 美 国反 垄断 法经 历的 三个 阶段 我 国 I 必须 同 时 面对 ,并 且 着重妥 善解 决 国有 垄断 企业 之 问题 关键 词 :反 垄断 ;经 济发展 ;社 会 公正 ;效率 ;知 识经 济 ; 国有 垄 断企 业
2 美 国反垄断法对我 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 的进一步发展 ,市场经济体 制的不 断完善 ,与 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 ,我国的反垄断法立法工作早在十多年前就 已经 开始 了。 2 0 ) 7 年8 月3 0日,我国的首部反垄断法一 《 反垄断法》获 得人 大通过并于2 0 0 8 年8 月1 日 期开始实施 。其 旨在预防和制止垄 断行 为,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反垄断法也 因此被称为
的历史视角 中去 。在2 O 世纪2 0 年代 的经济大萧条之前 ,自由资本 主义 时期的各国政府对经济采取的是 自由放任 的政策 。在这一基调之 下, 属于经济法 中市场规制法的反垄 断法很难得以很好地贯彻。随着凯恩
斯主义的兴起 ,罗斯福新政的实施 ,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日益受到 重视 ,反垄断法也得以完善并有效施行。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 ,2 O 世纪末至本世纪初 ,反垄 断立法 的导向 又有所 变动 。在美 国诉微软垄断案 中美 国政府没有拆解微软公 司,而 是要微 软公 司更富创新精神 、 更有竞争力 、更守法律规则。由此 费者的正 当权益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另一方面 , 立 法机构开始全 面修订完善反垄断法。这一时期 的反垄断立法实现了由 政治意义大 于经济意义到真正发挥 经济调节作用 ,维护竞争秩序 ,提 升经济效率 的重要转变 。 对这一转变的考察需要结合美 国经济发展历程 ,并应纳入 经济法
欧美反垄断案对我国的启示
欧美反垄断案对我国的启示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反垄断案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一个热门话题。
近年来,欧美微软反垄断案备受,对于我国也有一定的启示。
确定文章类型。
本文将是一篇分析报告,主要分析欧美微软反垄断案对我国的启示。
搜索相关资料。
在撰写文章之前,需要了解欧美微软反垄断案的背景和内容。
通过搜索相关资料,我们发现欧美微软反垄断案主要涉及微软公司在操作系统、浏览器等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整理思路。
通过整理思路,我们明确要表达的核心观点和立场。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欧美微软反垄断案的背景和内容、对我国科技产业的启示、我国应对反垄断案的措施。
提出观点。
本文认为,欧美微软反垄断案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国科技产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
微软反垄断案的核心问题是微软公司在某些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这种地位是通过不断创新和强大的竞争力获得的。
因此,我国科技产业应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以避免陷入类似的反垄断案中。
加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欧美微软反垄断案的调查和审判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我国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以便在面对反垄断案时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鼓励企业进行合作和创新。
微软反垄断案的经验告诉我们,独木难支,只有通过合作和创新才能实现共赢。
因此,我国应鼓励企业进行合作和创新,以实现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和良性竞争。
引用权威资料。
在撰写文章之前,需要引用权威资料以加强文章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例如,可以引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外相关媒体和分析报告等。
结构清晰。
在撰写文章之前,需要设计清晰的文章结构,确保逻辑连贯和条理清楚。
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引言、欧美微软反垄断案的背景和内容、对我国科技产业的启示、我国应对反垄断案的措施、结论。
语言简洁。
在撰写文章之前,需要注意语言简洁,准确表达思想。
美国反垄断法可仲裁性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任 的领 域 。 国 的 国 内立 法 对 仲裁 范 围所施 加 的公 共 政 一 策 限 制 是 决 定 某 项 争 议 到 底 是 否 可 采 取 仲 裁 方 式 的 法
理基础 , 定 争议事项是否 具有可仲裁性 . 须考虑 国 判 必 家 经 济 、 治 、 化 、 会 等 公 共 政 策 因 素 . 裁 的 争 议 政 文 社 仲 解 决 方 式 是 否 有 利 于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益 。 国 的传 统 做 各 法 一 般 认 为 ,与 公 共 政 策 相 抵 触 的 仲 裁 事 项 或 仲 裁 协 议 , 么 不 具 有 执 行 性 , 么其 本 身 无 效 , 反 托 拉 斯 争 要 要 如 议责 任的救济方式 、 券争议责任 的救济方式 , 证 以及 知 识 产 权 争议 责 任 的救 济 方式 等 事 项 , 般 由各 国司 法机 一 关 行 使管 辖 权 , 不 承认 仲裁 的纠 纷 解决 模 式 。 并
裁 裁 决 的 承认 和执 行 中 , 院 依 然 能 依 职 权 主动 审查 其 法 裁 断 结 果 是 否 与 反 垄 断 法 所 维 护 的 国家 公 共 政 策 相 冲 突 。私人 之 间 反 垄 断利 益 关 系 的争 议 通 过 仲 裁 方式 完 全 可 能获 得 损 害 赔偿 的效 果 。
为 纠 纷 的处 理 程 序 和 制 裁 方 式 主要 突 出 公 共 执 行 为 主
和 私人 实 施 为 辅 的 实施 体 制 , 而很 少 顾 及 仲 裁 方 式 在 处 理垄 断 权 益 争议 案 件 中的 可 能性 和 可 行 性 。 文 结 合 美 本 国 的实 际做 法 和 司法 实践 对 这 一 问 题作 一 简要 分 析 。
二 、 国反 垄 断 法可 仲 裁 性 的 司 法 实践 美
从美日反垄断刑法规制评析我国反垄断刑事条款
从美日反垄断刑法规制评析我国反垄断刑事条款作者:朱正余来源:《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4期朱正余(湖南科技大学期刊社,湖南湘潭411201)摘要:美日等国运用刑事手段制裁垄断行为的法律比较完备。
我国的反垄断刑事化才刚刚开始,但其规定因先天不足,一出台便受到非议。
借鉴美日等国反垄断刑法规制方面的宝贵经验,建立我国完善的反垄断刑事体系,是我国反垄断刑事化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反垄断;刑事规制;我国反垄断刑事条款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074(2011)04-0132-03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08C311)作者简介:朱正余(1975 ̄),男,湖南湘潭人,硕士,湖南科技大学期刊社助理研究员。
一、美国反垄断的刑法规制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运用刑事手段制裁垄断行为的国家,开创了反垄断法引入刑事制裁的先河。
早在1890年,美国就制定了《谢尔曼法》,对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刑事规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确立“本身违法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是在美国的司法实践确立起来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针对固定价格、限定产量、划分市场等核心卡特尔行为确立了该原则。
该原则的适用,凸显了美国对于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
因为该原则的适用不必过分强调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所带的损害结果,而是对该类行为只要一经证实则被视为违法。
这一原则的最大好处在于简化了证明责任,有利于提高法院处理案件的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
从司法效率的角度来看,“本身违法原则”的确是一个有效的反托拉斯政策。
另外,从违法者角度而言,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能够使其预料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该原则的确立,也起到了预防垄断犯罪行为发生的几率,使得法律具有了可预见性。
(二)确立双重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垄断的犯罪行为,美国法律规定了极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其措施可分为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的措施两类,即罚金和监禁。
罚金既可适用于违法的企业,也可适用于个人违法者,而监禁只是针对个人违反垄断的行为。
美国反垄断政策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启发
美国反倾销实质性阻碍调查假设干问题探析.摘要:实质性阻碍是反倾销损害认定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最近几年来,实质性阻碍问题愈来愈多的取得了由于经济全世界化中显现了许多幼稚产业的发达国家,和历史上就存在幼稚产业的进展中国家的重视。
因此,有必要以反倾销法律较为完善的美国为例,对实质性阻碍问题做深切探讨。
讨论与实质性阻碍调查相关的相同产品概念、申请者资格、关联方、损害认定表决中投票平局认定、损害调查性质、司法审查标准、反倾销法令的行政复审、外汇汇率波动的阻碍和折旧方式等问题。
关键词:反倾销,实质性阻碍,幼稚产业一、相同产品的界定美国法典第19编第1673节和1677(4)(A)节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必需在法定框架下进行反倾销调查,那个框架要求ITC第一认定国内产业的范围,然后再估量被指控的倾销入口对那个国内产业的阻碍。
如此一个国内产业的范围依托于ITC在一个特定的案例中如何概念相同产品。
在实质性阻碍标准背景下,值得注意一些有关相同产品概念的问题。
第一,ITC将审查一个生产与被调查入口产品相似产品的产业,可是若是不存在如此的产业,实质性阻碍如此一个产业成立的问题将不是ITC 的议题。
然后它将审查一个生产与入口产品在性质和用途上最为类似产品的产业。
因此,值得指出的是,一个幼稚产业即将开始生产或方才开始生产与入口产品在特点和用途上最为相似产品时,ITC也可能做出实质性阻碍认定。
第二,在反倾销调查中“实质性阻碍是不是是一个可行的议题”取决于ITC对产业概念的范围。
因此.在特定的情形下,只有ITC“认定特定一批入口产品组成一批独立的相同产品时”,它才会采纳实质性阻碍分析。
例如,一种产品的产业已经成立,生产另一种产品的产业还未成立,若是ITC概念两种产品为相同产品,如此在一个国内产业中包括一个已经成立的生产者,因此将可不能涉及实质性阻碍标准。
相反的,若是两种看起来相关的产品被认定为独立的产品,若是生产一种产品的产业已经成立,而生产另一种产品的产业未成立,ITC将会进行与前者相关的现有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要挟分析,和与后者相关的实质性阻碍分析。
美国反垄断法规制模式演变历程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法规制模式演变历程对我国的启示美国反垄断法规制模式演变历程对我国的启示(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摘要]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反垄断法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反垄断法律,从其诞生至今,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
其规制模式的发展历程,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但法律应当与本土环境相结合,适应美国国情的行为主义模式并不完全符合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的要求。
通过市场结构的调整,并随着市场对于反垄断法律的适应,我们要导入结构主义规制模式,从而瓦解多年以来形成的垄断壁垒,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
[关键词]美国反垄断法规制模式演变历程一、美国反垄断法规制模式发展历程规制模式是反垄断法律的核心框架和基本出发点。
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反垄断法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反垄断法律,从其诞生至今,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
其规制模式的发展历程,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国反垄断法从1890年《谢尔曼法》制定至今,其规制模式大致经历了“行为主义——结构主义——行为主义”的以下三个发展阶段:1.20世纪初至二战:探索实践性的行为主义模式法律制定之初,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其本身的措辞就十分的模糊和笼统。
通过诸如北方证券公司案、标准石油公司案、川通陶瓷公司案等一系列实践,以判例的形式,使法律具备了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亦确立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这两项反垄断法基本原则。
从这一时期如美国钢铁公司案的判决可看出,此时属于行为主义规制模式。
但从以上判例亦可看出,此时的反垄断法尚未能打破美国托拉斯横行的垄断格局。
2.战后至上世纪80年代:结构主义规制模式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开创了结构主义规制模式的先河,法院以该公司占据90%的铝铸块市场份额为由,判决其违反《谢尔曼法》第2条。
判决指出:“国会没有规定好的垄断还是坏的垄断,垄断本身就是违法。
”至上世纪80年代初,绝大多数案例均为针对企业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而提起诉讼。
美国的反垄断与兼并对我国解决反垄断问题的启示
美国的反垄断与兼并对我国解决反垄断问题的启示
刘伟;徐成哲
【期刊名称】《金融纵横》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一、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拆分案剖析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垄断了美国电信市场,它实行了包括提供长途服务、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
为了进一步加强这种垄断局面,美国电报电话公司自行设计了专门的技术标准,
【总页数】3页(P20-22)
【作者】刘伟;徐成哲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3.8
【相关文献】
1.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J], 郑鹏程
2.垄断认定标准的模糊性与我国反垄断制度的建立——从美国反托拉斯法到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 [J], 郭声龙
3.美国人力资源市场反垄断及其启示——以美国《2016人力资源领域反垄断指南》为核心 [J], 王红霞;臧骞;
4.美国反垄断的几个案例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J], 张海冰
5.美国反垄断兼并指南变迁中经济学家的作用及其启示 [J], 王继平;陈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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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郑鹏程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9-19关键词: 垄断罪;判决指南;宽免政策;美国内容提要: 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由成文法、反垄断判决指南与宽免政策三部分组成。
近年来,美国司法部加大了反垄断刑事政策的实施力度,收效显著。
美国的反垄断刑事政策对许多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以英国最为显著。
中国应当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对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串通投标等卡特尔进行严厉制裁,包括追究卡特尔的刑事责任;建立透明、可预测的宽免政策,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合作等等。
与三倍损害赔偿制度一样,对价格固定、串通投标、划分市场等“本质违法”的垄断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也是美国反垄断法的重要特色。
近年来,美国对此类垄断行为的刑事处罚非常严厉,其罚金数额之巨、监禁时间之长历史罕见,一度引起媒体史无前例之关注,[1]并对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爱尔兰等国的反垄断立法产生了显著影响。
我国于1997年通过的《刑法》也将严重限制竞争的串通投标行为纳入其制裁范围,但现实中除极少数有暴力因素的案件受到刑事处罚以外,绝大多数串通投标案件因其强隐蔽性而没有被发觉、查处。
这些没有被查处的案件,与同样具有强隐蔽性但尚未被《刑法》调整的价格固定、划分市场等核心卡特尔一起,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研究美国的反垄断刑事政策,可以从中找出一些可资我国反垄断立法借鉴的经验,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之尽早完善。
一、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由成文法(Statute)、反垄断判决指南(The Antitrust Sentencing Guide lines)、宽免政策(Leniency Policy)三部分组成。
1、成文法。
成文法由国会制定,它是对垄断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基本法律依据。
目前由国会制定的此类成文法有两部,其中最重要的是《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是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成文法,该法第1条宣布:“每个签订合同、联合或合谋”限制州际贸易或与外国的贸易的人都构成犯罪,并规定了这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自1890年颁布以来,该法已历经多次修订,而修订的重要内容就是提高刑事罚金与监禁期限。
[2]2004年6月,国会又通过了修订《谢尔曼法》的《2004反垄断刑事处罚加强与改革法》(the Antitrust Criminal Penalty Enhancement and Reform Act of 2004),将对公司的最高罚金提高到1亿美元,对个人的最高罚金提高到100万美元,对个人的最长监禁期限提高到10年,以保证惩罚能更准确地反映卡特尔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所产生的社会危害。
另一部由国会制定的适用于垄断罪的成文法是《刑事罚金实施法》[3]。
该法于1984制定,1987年曾做过修订,主要是规定刑事罚金的计算方法。
该法规定,对个人或组织的刑事罚金不能超过成文法所规定的最高限额,但与此同时,又规定了一种可选择的计算方法:如果有人因为犯罪获得经济收益,或者犯罪给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对被告征收的刑事罚金不能超过非法收益或所受损失的两倍,除非征收罚金过于复杂或延长了审判时间。
由于根据后一种方法计算出的刑事罚金往往比《谢尔曼法》所设定的罚金上限要高很多,因而常常受到反垄断局的青睐。
2、反垄断判决指南。
反垄断判决指南由美国判决委员会于1987年制定,旨在保障联邦刑事判决的透明性、一致性与公平性。
指南颁布之前,反垄断刑事案件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在成文法所规定的最低刑与最高刑之间决定的,法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反垄断判决指南为法官决定刑事罚金与监禁期限规定了标准化的计算方法。
判决指南规定,个人触犯反垄断法的刑事罚金为“受违法行为影响的商业量”(volume of commerce affected by the violation) [4]的1-5%,最低不得少于2万美元。
公司触犯反垄断法的刑事罚金基数为“受违法行为影响的商业量”的20%,这一基数可根据犯罪点数(Culpability Score)及与其对应的乘数予以调整。
如果一个公司所影响的商业量为3000万美元,那么其罚金基数为600万美元。
如果该公司没有其他加重、减轻情节,则其犯罪点数为基本点数5点,与其对应的乘数范围为1至2,法官可在600万至1200万美元之间决定一个罚金数额。
如果该公司有5000名以上的雇员且有一个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犯罪等加重情节,则其犯罪点数要增加5点,累计犯罪点数为10点,与其对应的乘数范围为2至4,法官可在1200万至2400万美元之间确定一个罚金数额。
[5]个人的监禁期限,主要根据罪过等级(offense level)确定。
根据2005年4月29日修订的判决指南规定,价格固定、划分市场、串通招投标的基本罪过等级为12级(此前为10级),如果“受违法行为所影响的商业量”超过了100万美元,则要增加罪过等级,最高可增加16级,每级罪过对应着一个最短监禁期限与最长监禁期限。
譬如,如果某公司所影响的商业量为1000万美元,那么其罪过等级就要提高4级,法官将根据第16级罪过所对应的监禁期限范围21-27个月进行判决。
判决指南所规定的判决范围具有强制性,法官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判决。
3、宽免政策。
宽免政策由司法部于1978年制定,旨在鼓励违法者自首,并与政府合作调查违法行为。
宽免政策创造了一种“囚徒困境”:只有第一个向反垄断局报告其违法行为的公司才能获得免诉待遇,如果是第二个,即使仅仅晚了几个小时,该公司及其全体应受罚成员将全部被起诉。
这种“胜者夺去一切(winner take-all)”的方法建立了一种竞相自首机制,也导致了卡特尔成员之间的紧张关系和不信任,而反垄断局却可坐收渔翁之利。
[6]但1978年的宽免政策同时规定,如果反垄断局预计自己能在不久的将来能合理地发觉违法行为,则免诉待遇不能给申请人。
由于这一政策不能给申请宽免者稳定的预期,故此,提出宽免申请的人很少,据反垄断局统计,平均每年只有一个。
1993年8月,反垄断局修订了1978年的宽免政策,以鼓励公司进行更多的自我揭露并与反垄断局进行。
.更多的合作。
修订后的宽免政策有三个重要特征:第一,如果没有事先调查,宽免就是自动的。
换言之,如果.在反垄断局没有进行调查之前,公司就提出报告并满足了该政策的要求,就肯定能获得宽免,不会遭到起诉。
第二,即使反垄断局已经开始调查违法行为,仍有可能获得宽大处理。
第三,如果公司自动获得宽免,所有提供合作的董事、职员、雇员也可自动获得宽免。
修订后的政策增加了宽免的确定性、可预期性,因而,申请人数显著增加,平均每月大约有2人。
[7]二、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近十年的实施情况自谢尔曼法颁布以后的70多年,对垄断罪的处罚一直只是名义上的。
司法部提起的反垄断诉讼大多是民事赔偿案件,法院一般也不愿意对个人判处监禁,而较多地使用罚金,或判处社区服务。
[8]然而,自1997年开始,司法部采取了许多加大了打击垄断罪力度的措施。
1、集中执法资源,动用一切可以使用的调查工具,加强对卡特尔行为的调查。
目前,司法部组成了几十个常设调查团在世界各地调查卡特尔行为。
司法部对卡特尔的调查活动取得了联邦调查局的大力支持。
联邦调查局运用秘密调查方法对限制竞争的电话、会议进行录音或录像。
这些秘密录音、录像作为重要犯罪证据,在帮助司法部成功起诉卡特尔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有选择地将卡特尔犯罪证据通过媒体公之于众,让消费者、商业组织、律师等了解垄断的危害性和垄断罪的本质,改变企业与公民对核心卡特尔的看法,填补公民与反垄断机关之间的信息鸿沟。
3、加强国际合作,提高侦查、起诉国际卡特尔的能力。
国际合作方式包括:向外国派遣顾问,帮助外国政府起草反垄断法,或为外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技术帮助;与外国反垄断机构签订双边合作协议;召开国际会议,交流反垄断执法经验。
通过上述措施,反垄断局营造了一种法律实施氛围。
在这种氛围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强烈意识到,如果他们从事或继续从事卡特尔活动,就有被反垄断局发觉的危险。
越是担心其卡特尔活动被发现,就越有可能为了争取宽大处理而向政府报告其违法行为。
[9]因此,近十年来,美国反垄断局在实施其刑事政策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1、罚金数额大幅度增长。
在1997年之前10年,反垄断局平均每年获取的刑事罚金只有2900万美元[10],而在1997年这一年,就获得了2.05亿美元的罚金,高于反垄断局此前任何一年获取的刑事罚金的500%。
1998年,反垄断局获取的刑事罚金为2.65亿美元,1999年为11亿美元,2000至2003年分别为1.5亿美元、2.8亿美元、0.75亿美元、1.07亿美元。
10年前,反垄断局所征收的最大的一笔公司罚金为500万美元,现在被征收1000万美元以上罚金的公司就有46家,其中对7家公司的罚金超过了1亿美元,最高罚金为5亿美元(F.Hoffmann-Laroche,1999)。
2、平均监禁时间明显增长。
20世纪90年代,犯垄断罪的个人获得的监禁时间平均为8个月,2000年上升至10个月,2001年上升至15个月,2002年,平均监禁期超过了18个月,2003年达到21个月,2004年为12个月。
过去五年的累计监禁时间超过了100年,有40多个被告被判处1年以上监禁,其中一名被告因阴谋策划串通投标而被判处10年监禁,创下了个人监禁的最高纪录。
3、对国际卡特尔的刑事制裁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在1990年以前,反垄断局没有提起一件针对外国公司或外国人的刑事诉讼。
自1995年开始,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
反垄断局不仅起诉有美国人参与的国际卡特尔,而且于1997年,对由外国当事人实施的其行为完全在美国领土之外的卡特尔提起了刑事诉讼,这在美国法学界产生了极大影响。
[11]目前,反垄断局已对来自6大洲的25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并对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英国、瑞典、瑞士、墨西哥、日本、韩国、南非、挪威等国的公司高层领导提起了刑事诉讼,其中,加拿大、德国、法国、瑞士、瑞典、荷兰、挪威、英国等国的公司领导已在美国服完刑或正在服刑。
从2001年开始,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被告大约占全部个人被告的四分之一。
外国公司被起诉的比例更高:从1998年开始,反垄断局所起诉的刑事被告大约有50%是外国公司,2001年这一比例上升至近70%,近三年返回至35%左右。
反垄断局所征收的20亿刑事罚金有90%以上的罚金与起诉国际卡特尔有关。
在受到1000万美元以上罚金处罚的46家公司中,有39家是外国公司。
[12]三、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对其他国家的影响——以英国为例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是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