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1)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在经历着变化和发展,既包括管理和司法系统的复杂性,也包括公众在行政活动中的参与。
公益诉讼制度是构成政府行政职能和司法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实现了公共政策的司法化,促进行政关系的规范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现行制度以及未来构想等几方面对中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状况进行研究。
一、历史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唐代,当时司法机关就实行了行政改革,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其中。
宋代,司法改革再次推进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行了由特殊权力到全民权利的转变,更加突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公平性和实效性。
明清时期,随着政府权力的扩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一步完善,但受到私有所有制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受到局限。
到20世纪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发展:设立了特殊的行政起诉程序,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范围,实行了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等。
二、现行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行了一次重大的变革,2005年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效地改变了行政诉讼的行政程序,极大地促进了行政诉讼的完善。
具体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特色:(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认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法院应当以社会公益为前提,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为基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二)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行政诉讼法清楚地列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包括对政府公共活动的质量进行审查、对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律进行裁定、对政府行为进行检查等。
(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机制。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可以委托其他法院进行审理,并且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为诉讼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帮助,同时也明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公益诉讼的限制条件,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
三、未来构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发展势头也越来越迅猛,为了更好地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未来应注重以下几方面:(一)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制度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制度一、引言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由检察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公益诉讼在我国逐渐兴起,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工作制度至关重要。
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制度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和任务1.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权益;2. 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司法水平;3.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4. 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二)原则1. 依法行使职权原则: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检察职权;2.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保证程序公正、公平、公开,确保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3. 协作配合原则: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4. 注重实效原则: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要注重案件的实际效果,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三、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范围和领域(一)范围1.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2.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3.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5. 英烈保护领域;6. 未成年人保护领域;7. 残疾人权益保护领域;8. 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9. 妇女权益保护领域;10. 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11.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12. 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
(二)领域1. 生态环境领域: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2.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包括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化妆品安全等;3.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包括贪污贿赂、滥用职权、侵犯国有财产等;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等;5. 英烈保护领域:包括英烈纪念设施保护、英烈名誉保护等;6. 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包括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7. 残疾人权益保护领域:包括残疾人教育、就业、康复、无障碍环境建设等;8. 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包括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养老服务质量等;9. 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包括妇女合法权益保护、预防和打击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等;10. 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包括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等;11.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包括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处理、传输等;12. 其他领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办理其他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法律知识:公益诉讼制度和社会公正的维护
法律知识:公益诉讼制度和社会公正的维护公益诉讼制度与社会公正的维护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公益诉讼制度渐趋完备。
公益诉讼是一种由特定机构或者组织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起诉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益和促进社会公正。
公益诉讼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范围及其价值等方面,阐述公益诉讼制度与社会公正的维护。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社会群体或者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一种诉讼机制。
其与私人诉讼不同,公益诉讼是针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的诉讼,其主体是由一定的机关、组织代表公共利益进行的诉讼,而不是由具体被侵权人来进行维权的行为。
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不仅能够保障公民、社会群体或者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更能够推动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正。
二、公益诉讼范围我国有许多针对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定,公益诉讼的范围也比较广泛,其中包括环境、劳动、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
环境公益诉讼是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行动的重要方式,通过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既能够保护群众的健康权益,也能够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劳动公益诉讼主要侧重于雇主违法扣留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超时加班等行为的司法救济,尤其针对弱势劳动力群体非常重要。
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则主要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能够强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使商家更加自觉地依法经营。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创新发展。
公共卫生公益诉讼主要解决的是全民卫生事业方面违法行为的问题,通过司法救济,维护公共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三、公益诉讼的价值公益诉讼对维护社会公正有着不可忽视的价值,具体表现如下:1.促进法治进程。
公益诉讼的实施,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能推动法治建设,打击犯罪行为,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法治进程。
2.保障公民权益。
和谐社会催化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要 求各级 法 院暂不 受理相 关案件 。
2、 法 院 判 决 原 告 败 诉 。 1 9 7 9
年 4月,王英 的丈夫 因酗酒 而死, 1 98年 ,王英 一纸诉状把富平春 9 酒 厂 告 上 河 南漯 河 中院 , 除要 求
打 假”这一怪现象 的出现 。公益诉 讼 制度 的建 立 将 从 司法 保 障上 为 社 会 公益提 供 一条 新 的途径 。 二 、公 益 法制 保 障 的 不足 归 因于 我国 公益 诉 讼制 度 的缺失 近年来,随着体制转型 ,公益 违法行为频频 出现 ,然而 ,由于对 公益 法 制保 障 的 不足 , 客 观上 形
3、原 告 虽胜 诉 , 社 会 公 益 依
现 ,法治 的进 步。在 和谐社 会的六
个 基本 特 征 中 , 民主 和法 治 是其 最 重要的保 障,我们完 全可 以说, 民主和 法 治 是构 建社 会 主义 和谐
社会的两大支柱,其中,民主是和 谐 社 会 的制度 之 源 ;法 治 是 和谐
虑 ,我 国 现行 的几 部 诉 讼 法对 诉
以 更 好 地 维 护 社 会 公 益 这 一 立 法
目的 。因此 ,建议我 国的公益诉讼
制 度 应效 仿 英 美 法 系 的模 式 ,在 行 政 公益 诉 讼 和 民事 公 益诉 讼 中 均一 并采 纳 公 诉 制度 和 私诉 制 度 ;但是 ,考虑到检察机 关所处 的 优 势 ,在 制度 设 计 上 应 有 主 次之 分 , 即公 益诉 讼 制度 应 以检 察机
价值所在 社会公益提供充分有 效 的 法律 救 济途 径 。 如何 建 构适 合 我 国国 情 的公 益诉 讼 制 度 成为
行政公益诉讼的看法
行政公益诉讼的看法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1.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通过司法程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公益诉讼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等问题的发生。
3. 增强司法透明度。
通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1.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2.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第五十条规定,“侵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公益利益的行为,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提起诉讼”。
4.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1. 条件限制过多。
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而对于个人来说则无法通过此种方式维权。
2. 司法救济难。
由于司法程序复杂,且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持,因此很多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并没有能够开展行政公益诉讼。
3. 法律责任不明确。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通过了行政公益诉讼,也无法对违法行为做出有效的惩罚,给违法行为者带来的惩罚不够严厉。
五、加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建议1. 放宽条件限制。
应该适当放宽条件限制,允许更多的个人参与到行政公益诉讼中来。
2. 减少司法救济难度。
应该加强司法救济机构的建设,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救济难度。
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构想
目录
01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 背景和意义
03
三、现状分析和展望 未来
02
二、公益诉讼制度的 程序构想
04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随着 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 的一部分。本次演示主要探讨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构想,包括起诉条件和程序、 证据规则和证明
3、程序制度
也需要不断总结国内实践经验,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反垄断公益诉 讼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谢谢观看
3、程序制度
度构想方面,需要明确原告及其原告资格、证据制度和程序制度等方面的具 体内容。在现实探索方面,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成功的反垄断公益诉讼案例,为 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3、程序制度
当然,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未来还需要进 一步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以使其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而 言,需要继续国际上反垄断公益诉讼的发展动态,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实践做 法;
4、预算和人力资源配套
4、预算和人力资源配套
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应的预算和人力资源支持。具体而言,可以通过 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引入专业的公益律师等方式来提高公益诉讼的效率和 效果。
三、现状分析和展望未来
三、现状分析和展望未来
当前,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内外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原告主体不足、证据收集困难、诉讼成本高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在于: 1、保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防止侵害公共利 益的行为发生。
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由社会和政府机构(如全国人大、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等)授权的公益性法律援助机构(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益诉讼中心等),以及受理此类诉讼的法院,共同建立的一种依据法律程序,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它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也是为了推动民主政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
具体来说,公益诉讼制度要求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拥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司法程序,确保受害者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要求政府和社会组织拥有具备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以及公平、完整的司法程序;还要求法院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以及提供公平、公正的裁决结果。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地方实践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地方实践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司法救济途径,其重要性在于能够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地方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地方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
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
三、地方实践中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1. 实践应用在地方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
以环境保护为例,一些地方环保组织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成功地推动了政府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和治理。
此外,在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行政公益诉讼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2. 实施成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应用,地方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制约和纠正;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此外,行政公益诉讼还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透明行政,提高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地方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及挑战。
首先,法律规定的起诉主体范围较窄,导致一些有能力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组织或个人无法参与。
其次,行政公益诉讼的审理过程较为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态度不够积极,存在推诿、抵触等现象。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效果。
五、改进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及挑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应当适当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允许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公益诉讼是指由法律、政策和规定授权的机构或组织代表公众利益提起的诉讼。
而公益诉讼管理制度则是指对公益诉讼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公益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治秩序。
一、公益诉讼的本质和意义公益诉讼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其本质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它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进程,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是一种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提高社会组织和个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水平,也是治理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公益诉讼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公益诉讼管理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具体来说,公益诉讼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公益诉讼活动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公益诉讼领域的诉讼行为要求严谨、专业和公正,而公益诉讼管理制度能够在相关机构和组织层面确立公益诉讼活动的规范程序和标准,促使公益诉讼活动更加科学化、专业化和公正化。
2. 实现公益诉讼活动的高效运行。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还能够统筹规划和协调公益诉讼活动的资源配置和执行,促进公益诉讼活动的高效运行和有效实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3. 保障公益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效果性。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能够督促公益诉讼活动依法进行、合法实施,并对公益诉讼的成效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公益诉讼活动的符合性和效果性。
4. 促进公益诉讼活动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能够完善公众对公益诉讼活动的参与机制和监督制度,提升公众对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和信任度,增强公益诉讼活动的公众性和公正性。
三、公益诉讼管理制度的构建内容为了更好地促进公益诉讼活动的规范进行,保障公共利益的维护和法治进程的实现,需要建立健全的公益诉讼管理制度。
其主要构建内容包括:1. 法律依据。
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会 的一个 重要 手段 。
关键词
和谐社会 行政公益诉讼 受案范围 原告资格 具体程序
【 中图分类号]9 . I1 4 )5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0 —332o)5 04 —3 1 8 6 ( 60 —04 0 0 2 0
() 3 行政公益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 接受司 法审查的是 国家机关 的作为和不作为。所 以行政公益诉讼具
备“ 监督” 救济 ” 和“ 双面性 , 并且于“ 监督” 中实现“ 救济” 。
() 4 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 防性质。因为行 政公益诉讼 的提起不 以发生实质性 的损 害为要件 , 即不需要
维普资讯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 06年第 5 期
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
王玉萍
( 河北行政学院, 河北 石 家庄 003 ) 501
内容提要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 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 为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 法律容许无直 接厉害关系人( 包括有关国家机关、 社会 团体和公 民个人) 为维护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究行政 主体 法律责任 的诉讼 追
从将来 的立法 上说 , 借鉴 西方 国家 立法 经验 , 可 先在
一
首先 ,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有 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
行政的需要。社会和谐理 当包括权力 与权利 的和谐 , 国有 我
些领域 中引入行 政公益诉讼 。具 体包括 : 1 行政机 关作 为侵害公 共利益 : . 比如一些 地方 政府为
违法行政现象法律无法制裁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盲 目扩张而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行政机关主动动用行政诉讼来维护公众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显现出其独特的作用,得到了广大社会的认可,逐步从行政拒绝发扬光大。
一、制度的构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权的认定、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以及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保障机制四大部分。
1、行政诉讼权的认定:行政诉讼权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所拥有的独立的行政诉讼权,主要表现在对违反行政法律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行政机关可以发挥自身权力,以维护公众利益。
2、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益精神和行政监督资格的法定组织。
3、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行政公益诉讼对象一般由法律规定。
主要有对违反行政法律的行政行为,对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对公众损害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的其他个体等行为。
4、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保障机制: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保障机制主要是指完善的法律保障措施,鼓励平民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建立行政诉讼保障基金,并设立行政诉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及设立司法援助制度等。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建立全民共享法治的社会环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1、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广大公民拥有更多的权利意识和知识,对法治的认同程度会有很大的提升,对社会的廉洁文明也会有积极的影响。
2、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可以有效补充行政管理机制,以此来保护公众的权益,减少社会矛盾的爆发。
3、以自身的司法权力抑制不法行为,从源头上限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共利益。
4、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可以增强公民参与司法独立、参与审判程序的权利,使法律制度得到充分发挥,有利于社会公平。
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公益诉讼申请难以成功,有时行政公益诉讼申请者面临着数量众多的行政异议,以及复杂的裁决程序,使得他们在申请行政公益诉讼时难以取得成功。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开始关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工具,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为相关立法和提供参考。
一、必要性分析1.保护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对于那些涉及环境保护、资源管理、社会福利等公共利益的案件,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机制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使公民更便捷地参与到公共利益的保护中,使国家、地方及公民都能从中受益。
2.完善法治体系:行政公益诉讼是法治社会的必然产物,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下,公民可以依法维权,促进法治的深入发展,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
同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推动行政机关合法、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3.应对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面临着环境污染、资源浪费、食品安全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公民的身心健康,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带动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国际经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国际上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公共利益,如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日本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
这些国家的实践证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实能够有效保障公众利益,为公民提供了一个行使权利的平台。
2.法律基础:我国已有相关的法律基础来支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如《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
虽然目前这些法律只是处于一个初步的阶段,但是可以通过进一步的修订完善,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更为牢靠的法律保障。
3.社会基础:我国社会发展迅速,公民意识逐渐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社会公正等问题的关注度也在增加。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激发公民的参与意识,进一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稳定与公正:公益诉讼是一种公共利益的维护机制,能够有效保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通过公益诉讼,能够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2. 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能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
通过公益诉讼,能够强化对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3. 制度完善和法治建设:公益诉讼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通过公益诉讼,能够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部门和司法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4. 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公益诉讼能够鼓励公众参与法律事务,增加民众对社会治理的参与度和获得感。
通过公益诉讼,能够促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普及,提高公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能力,增加社会的公众监督机制。
总的来说,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就在于促进社会稳定与公正、保护资源和环境、完善制度和法治、增强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公益诉讼法律规定
公益诉讼法律规定公益诉讼是指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组织、公民或者其他利益人代表公共利益起诉,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益诉讼主体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益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主体可以是具有登记证明的社会组织、其他具备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团体、公民和其他利益人。
这一规定为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主体范围,保障了公益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益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适用范围包括环境保护、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保障、店小二莫、儿童福利等多个方面。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保护了公共利益的多元化。
三、公益诉讼的诉讼条件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益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的诉讼条件包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有正当诉讼利益等。
这一规定保证了公益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滥用公益诉讼机制。
四、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益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节。
这一规定确保了公益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保障了公益诉讼的效力和效果。
五、公益诉讼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益诉讼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的主体,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同时,违法行为的主体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促使违法行为主体及时改正错误,避免损害公共利益。
以上是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公益诉讼的出现,对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围 内 自由 处 理 , 只要 这种 处 分 未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共 利 益 和 公
法 国 家 最 有 效 的方 法 之 一 。 我 国 在 对 公 共 利 益 的 维 护 上 基 本 他 人 利 益 , 律 不 予 干 涉 。 是 采 用 单 一 的行 政 手 段 , 少 通 过 司 法 途 径 。 这 是 因 为 我 很 国在 保 护 公 共 利 益 方 面 的 程 序 法 相 对 比 较 少 , 得 在 维 护 使
No .6, 20i 0
现 代 商 贸工 业 M o enB s e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s n r
21 0 0年 第 6期
和 谐社 会 背 景下 我 国公 益诉 讼 制 度 的建构
台 启 珍
( 西 学 院政 法 系 , 徽 六安 2 7 1 ) 皖 安 3 0 2
“ 益 诉 讼 ” 非 一 个 既 定 的 法 律 术 语 , 益 诉 讼 是 为 了 维 法 律 没 有 直 接 规 定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 公 并 公 因此 , 民 在 进 行 民 事 诉 公
必 护 国家 和 社 会 利 益 而 提 起 的 诉 讼 在 我 国 , 目前 只 有 检 察 讼 过 程 中 , 须 依 据 与 自 己切 身 相 关 的 权 益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 个 机 关 代 表 国 家 向 法 院 提 起 追 究 被 告 人 刑 事 责 任 的 诉 讼 属 公 而 对 公共 利 益 被 侵 害 , 人 原 则 上 是 不 能 度 的 现 状
2 1 公 益 诉 讼 缺 乏 法 学 理 论 上 的 有 力 保 障 .
公 共 利 益 上 缺 乏 法 律 依 据 , 一 方 面 也 导 致 一 些 危 害 公 共 另
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界定(一)公共利益界定我国目前对公共利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说,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学理上,普遍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没有统一解释的,弹性的政治法律概念。
但是公共利益既然能成为限权的标准,就必须有它的法律边界,只是其内容上的动态性。
从定义上来看公共利益是相对于共同体内的少数人而言的,客体对共同体内的大多数人的主客观统一的意义。
共同体的规模大到整个国家、社会,小到某一个集体。
国家作为最大的共同体,具有绝对的公共性。
所谓国家利益,就是一个国家政治统治需要的满足。
1所以,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
在多数人充当统治阶级的情况下,显然,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更具有切合性。
但无论如何,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能划等号,国家利益主要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外交利益、军事利益以及意识形态利益等等,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为目的。
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另一种自治的共同体,与追求政治利益的国家不同,社会以经济关系为核心,靠社会成员之间的文化纽带联结,所以,社会利益的主要内容是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以维护社会的自治和良性运转为目的,并且排斥国家的肆意干涉。
总之,在社会与国家高度融合的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重叠的,在社会与国家分离的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分别代表不同的利益领域,但都从属于公共利益。
集体利益并不完全是公共利益,相对于集体中的少数人来说,集体中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但是相对于集体所从属的更大的共同体中的大多数人来说,集体的利益又是个别利益。
和谐社会与行政公益诉讼——从利益协调视角探讨
维护和实现 。着力 提高 构建社 会 主义和 谐社 会 的本 领之一 在于必 须提 高协 调利 益关 系 , 可见 , 由此 利益协 调是 实现和
谐社会 的重要手段 , 也是人类社会 和谐发展的 基础。那什么
益之间的关系。比如, 按照利益主体的差别为标准, 可以分
为个人利益 、 体利益 、 集 国家利益 、 人类共 同利益。按照纽曼
、
和谐社 会与利益协调
等。其次, 利益关系包括同类型利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 系。比如个人利益涉及此人与彼人的利益关系, 国家利益涉
及此国与彼国的利 益关 系。利 益关 系和谐 是社 会和谐 的一 个重耍方面 , 也是评判 和谐社会是 否建立 的一个 重要参考系
数。 ( ) 二 利益蛄相及利益蛄构与和谐 杜会
维普资讯
第 2 卷第 4 0 期
2 0 年 4月 06
成都教育学院学报
J l A Ⅱ c U OU E OFE C^ oJ RN L OFa ID C DU 皿ON
V02 N . l 0. 0 4
A r2 0 p .0 6
和 谐 社 会 与行 政 公 益 诉 讼
从利益协调视角探讨
汪 燕
( 中南民族大学 湖北武 汉 40 4 30 ) 7
【 要】 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和谐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的利益结构和刺益 摘
关系异化将严重 阻碍和谐社会 的构建进程 。和谐社会 的构建需要行政 公益诉讼 , 政公益诉讼 通过协调公共 利益 、 行 行政 主体 自身利益 、 行政相 对人 利益的利益关 系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和谐社会下的行政公 益诉讼主体是 公共利益主 体, 其对 象和 范 围是业 已受损或将要 受损的 宪法 、 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 。其具体规则不 同于一般行政诉讼规则。
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通过提起诉讼来行使诉讼主体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为我国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
公益诉讼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其核心思想在于强调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具有直接权益的当事人主动提起诉讼,而公益诉讼制度则是由特定主体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这种制度突破了传统诉讼模式的局限性,更好地保障了公众共同利益的实现与维护。
首先,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综合性问题,而环境污染的危害不仅限于个体或团体,更是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潜在威胁。
公益诉讼制度便充分发挥了其作用,保护环境、生态平衡。
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地方环保部门、环保组织、社会团体等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通过司法手段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其次,公益诉讼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消费者权益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必须重视的问题,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特别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在公益诉讼制度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加强了对不法商家的监管和制约,也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促进了市场品质的提升。
再次,公益诉讼制度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
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事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公众普遍关注。
公益诉讼制度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了有效手段,通过诉讼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惩治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利益。
同时,公益诉讼制度的开展也推动了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强化。
总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保护了环境、维护了公共利益,也为社会公正和稳定做出了贡献。
然而,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公益诉讼制度范本
公益诉讼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第三条公益诉讼案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及时审理,公正裁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公益诉讼主体第五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
第六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三、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第八条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三)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五)英雄烈士保护领域;(六)安全生产领域;(七)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八)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领域;(九)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十)反垄断领域;(十一)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十二)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十三)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十四)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十五)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四、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第九条提起公益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存在;(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公益诉讼程序第十条公益诉讼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起诉;(二)受理;(三)开庭审理;(四)判决、裁定;(五)执行;(六)上诉、再审;(七)其他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及时审理,公正裁判。
六、公益诉讼费用第十二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请求赔偿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第十三条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苏丹红 、“ 肉精 ” 毒奶粉 ”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出 瘦 、“ 现 ,说 明公益保 护的 问题 日益 凸显 :一是国家经济利益受 到 严重侵蚀 ,通过 非法手段侵 占、破 坏、浪费 国家 资产 的事件 频发 ;二 是商 品市场诚信 问题 严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 受到强烈冲击 ;三是不特 定多数人利益 受到严重损害 。而 目 前我 国对 民事公益 的维护 ,主要 是依靠行政手段来实现 的。 应 当承认 ,行政执法具有 主动 性、权 威性、专业性 、快捷 性 的特点 ,是 惩治违法行为 的必要手 段,对维护公益有着 不可 替代 的作用 。但行政执法 是有缺 陷的 。行政手段 因 自身的局 限性必然会导致对公益保护的有限性。 对大量维护公益 的实际需求,如果法 律制 度仍迟滞不前 , 后果将是严重的 。 它的不利影响主要 体现 在以下几方面 : 一是 伤害公众对司法 的信任感 。 国学者耶林有句名言 : 为权利 德 “ 而斗争。 ⑩公益诉讼制度正是维护乃至激发公 民对法律感情 ”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李 东蓊 ( 州市黄埔 区人 民检察 院, 东广 州, 1 7 0 广 广 500 )
摘 要 :当前 ,我 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 的进程之 中,本文结合广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实践,分析 了检 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 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并提 出了构建公益诉讼制度 的几 点构想 。 关 键词 :和谐社会 ;公益诉讼 ;检察权
中国共产 党十 六届六 中全会 通过 的 《 中共中央关于 构建 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 为我国今后的社会 发 展构建了一个宏大的蓝 图。 0 1 1 2 2 1 年 月 4日,吴邦 国同志 提 出 ,我 国的社会 主义法律 体系 己初步建 成① 。然而 ,我们 也要清醒 的看 到,我国 目前正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 时期, 快速 的社 会转型带来 了社会 结构 、利益格局 、思想观 念等方 面 的 深刻变 化, 社会主 义法 治建设仍然面 临着 严峻的挑 战 。 伴随着 《 民事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等一系列法 律 、 、《 法 规 的出 台和 实施, 及公 民权利保 护和人权 保 障的各 种法 涉 律制度 日 完善, 臻 学者 们甚至声称 “ 权利时代 已经来 临” ② 。 但 是,国家利益和 社会 公共 利益的法律保护 却呈 现 了相 反 的 趋势 , 国有资产大量流 失、 环境保护乏力、 社会公共设施受损 、 突 发性 公共事 件频繁 发生 等社会现 象 日益严重 , 国家利 益和 公共 利益法律保护 制度缺位 的 问题不断 凸现 。这 些不和 谐 因 素 的消除 ,需要 一种新型 的公益法律保护制度 的 出台。近年 来检 察机关尝试 开展 的公益 诉讼 虽然取得 了 良好 的法律 效果 和社会 效果,但也面临着 “ 合理不合法 ”的质疑③ 。 公益诉讼的正 当性 公益 诉讼 ,是指特定 的国家机关 、社会 团体和相关 公 民 根据 法律规定 ,针对侵犯 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 为提 出请求 ,由 法 院通过司法程 序追究 违法 行为并借此保护 和捍 卫公共 利益 的一种 法律制度④ 。我 国公益诉讼制度难 以建立 的主要 原因 , 是公益 诉讼制度的许多理论 问题 尚未解决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和谐社会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1)内容摘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
和谐社会是我们的理想与目标,现实问题是如何建设和谐社会。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六个基本特征决定了和谐社会是一个注重公益的社会。
然而,目前,作为和谐社会应有之义的对社会公益的注重和保护却面临着法律制度的空白,而且,实践中此类案件日益增多,这种立法和现实的严重脱节,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如何弥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这一法制空白,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焦点问题。
关键词:和谐社会;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资格;具体程序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谐社会的本质1、“和谐社会”的提出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是我国执政党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后提出的又一个具有历史和现实意义的战略决策。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新命题。
“和谐社会”的提出,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发展。
2、和谐社会的本质内容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胡锦涛同志提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并且,民主法治被置于首要地位。
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和谐社会的一切价值存在,都离不开法治的确认与调整。
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旨在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
可以说,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构建一个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个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社会。
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依法保障权利的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
法律、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基石,是保障。
要依靠法律制度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
所以,构建和谐社会也是一个法律命题,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制,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必要的基础。
二、和谐社会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基本理论问题1、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在行政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普遍建立,而我国还没有建立这一制度,从理论上来讲,本文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追究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为行政主体,本质上是行政诉讼。
2、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通常并非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即其原告与案件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行政公益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的是国家机关的作为和不作为。
所以行政公益诉讼具备“监督”和“救济”双面性,并且于“监督”中实现“救济”。
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
因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性的损害为要件,即不需要公益侵害现实地发生,只要依据相关情况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的,就可提起诉讼。
诉讼影响的前瞻性。
行政公益诉讼争议的利益通常具有公共性和集合性,代表着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诉讼结果往往是国家、公用事业的重大行为改变,甚至是修改某项法律法规,因而行政公益诉讼具有较高的诉讼价值和较强的社会前瞻性。
判决的效力未必仅限于诉讼当事人。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通常有不特定的多数人依法享有原告资格,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只是其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
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的效力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而是遍及所有享有原告资格的人。
综上可以看出,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独有的诉讼功能和显著特征,其本质上属于行政诉讼,但它又是一个独特的行政诉讼类型,有其自身的特性所在。
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民主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而行政公益诉讼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程度,是国家赋予人民民主权利最重要的印证,是我国诉讼制度民主化的重要举措,它体现着民主的精神,标志着法治的进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
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公民权利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积极维护社会公益,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必将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系统工程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
社会和谐理当包括权力与权利的和谐,我国有必要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来对国家公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充分发挥公民和团体在保护公共利益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从而避免因某些违法行政现象法律无法制裁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盲目扩张而出现人治的局面,既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利益,又起到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
其次,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遏止当前公共利益损害的需要。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许多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旗帜的掩护下,行牟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导致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受到损害,因为制度缺失,违法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得不到有效遏制。
实践中大量维护公益的行政诉讼均因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资格而被驳回起诉。
可见,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尽可能将政府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遏制那些侵犯公益行为的有效渠道,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之一。
最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的需要。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承认普通民众的诉权,不仅有利于公益的维护,也有利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如公民个人的利益。
因为公益是与每个人的利益休戚相关的。
而且建立这一制度,也有助于实现公民的参与权。
从而将扩大公众参与的口号真正落到实处。
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程度,向来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尺度。
当弱势群体中的某些公民个人还无法凭借自身力量保护其权益的时候,其它公民或组织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及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之,法律制度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不应过分落后于社会实践,如何回应社会实践的呼唤,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三、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谐社会只能立于法治基础之上,和谐社会源于制度的理性建构,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
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仅就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个方面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将来的立法上说,可借鉴西方国家立法经验,先在一些领域中引入行政公益诉讼。
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作为侵害公共利益: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眼前利益,为了局部和地方利益,损害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违法行政行为;医药、电信、供电等政策性行政垄断行为等。
2、行政机关不作为侵害公共利益:比如涉及环境污染破坏方面的违法不作为,典型的是政府部门在防治污染方面不依法履行职责;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行政不作为等。
3、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我国学者马怀德先生认为,为了有效地监督抽象行政行为,及时解决抽象行政行为引发的各类争议,有必要将抽象行政行为尽快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如果法律赋予人民群众对一些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诉权,那么,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可能会得到遏制。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纵观世界各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史,可以发现公益诉讼实质上就是原告资格不断放宽、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通道越发畅通的产物。
本文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应当是公民、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1、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公民是国家和社会中的一分子,国家和社会权益受到侵害,作为其中一分子的公民的权益自然也会受到侵害,因此,公民可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所以,我们需要在制度设计上给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给一个“名分”。
在我国现阶段,公民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果检察机关拒绝起诉或不作为,公民则可以以“公益”的名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赋予公益团体起诉权的国家比如德国、日本和英国。
其实社会团体真正介入是解决社会公益纠纷和实现社会公益目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实现社会自治或市民自治的发展方向。
因此,我国应该赋予公益团体以诉讼实施权,在我国现阶段,某些社会团体或组织,如妇联、残联、消协、工会、商会、工业协会、环保组织等,依据其成立的宗旨、章程等,有维护其成员相应方面合法权益的职责,当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行使者行为的侵害时,应赋予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
3、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作为国家机关的检察机关就是为了保护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公共权益受到侵害,自然就是正义受到了歪曲,因此,检察机关应该可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
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29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检察院作为第一序列的原告,承担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责任。
修改稿中对“公益诉讼”内容的规定无疑是一大创举。
另外,在我国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也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一定的职权:在传统上,检察机关一般只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除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当有权干预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
因此,在我国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度建设上,应当赋予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职权。
总之,检察机关是专职的法律监督机构,负有监督公权力行使者行使公权力的职责和使命,它应当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制度设计1、明确诉讼费用的承担。